机动车环保承诺书

2024-09-09

机动车环保承诺书(精选9篇)

机动车环保承诺书 第1篇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注: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①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②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③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4、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5、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 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

6、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及燃油系统等向大所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7、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者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基准质量: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10、过量空气系数(λ):燃烧1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行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λ应在1.00±0.03范围内。

11、稳态工况法ASM5025/ASM2540 ASM5025:经预热后的车辆加速到25.0km/h,测功机以车辆速度为25.0km/h、加速度为1.475m/s2时的输出功率的50%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t=15s),每秒测量一次。运行10s(t=25s)ASM5025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5025工况结束。

快速检查工况的10s内的排放平均值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50%,则测试合格,检测结束;否则应继续进行至90s工况。

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低于或等于限值,则该车判定为ASM5025工况合格,继续进行ASM2540检测;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10s的平均值超限值,则测试不合格,检测结束。

ASM2540:车辆从25km/h直接加速至40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40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当测功机转速和扭矩偏差超过设定值的时间大于5s,检测应重新开始。然后系统开始预置10s之后开始快速检查工况(t=15s),每秒测量一次。运行10s(t=25s)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结束。车辆运行至90s(t=90s)ASM2540工况结束。

12、最大轮边功率(MaxHP):在底盘测功机上车辆运转时功率期扫描过程中得到的实测驱动轮实际输出功率的测量值的最大值。

13、加载减速(LUGDOWN):使用前进档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档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对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注意不要在超速档(over-drive range)下进行测量。

14、环保5条检测线,1-4号线只能对汽油车进行稳态工况法及双怠速法检测,只有5号线既能对汽油车进行稳态工况法及双怠速法检测,同时也能对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法及自由加速法检测。汽油车可在1-5号线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1、3、5号线双怠速法采用缸线夹采集发动机转速,2、4号线则采用点烟器来采集。如遇到适用双怠速法检测的车辆,尽量到2号和4号线检测)。

15、环保检测标志的获取方式

汽油车的稳态工况法及柴油车的加载减速法:在检测合格后,只需凭环保外观检测单到环保大厅就可直接领取环保副证及标志。如果检测不合格,则由线上机房人员打印不合格检测报告单,配合环保外观检测单在下次复检时一同出示,直到复检合格。

汽油车的双怠速法及柴油车的自由加速法:在检测结束后,不论是否合格均由线上机房人员打印检测报告单。合格车辆凭合格的检测报告单及环保外观检测单到环保大厅领取环保副证及标志,不合格车辆凭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单及环保外观检测单在下次复检时一同出示,直到复检合格。

在安检线上进行环保检测的车辆:(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柴油车、适合用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柴油车、用滤纸法检测的柴油车、全时四驱汽油车及防滑系统断不开的汽油车、大于3500kg的汽油车)由引车员注意在安检线上的环保检测是否合格,合格车辆凭环保外观检测单到环保大厅就可直接领取环保副证及标志,不合格车辆则在安检线上进行复检,直到复检合格。

16、车辆检测前要做好以下检查准备工作

①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需查看车辆出厂日期、发动机功率); ②胎压是否按规定充足气压,轮胎表面不准夹带任何杂物; ③排气系统是否完好; ④水箱仪表是否正常; ⑤是否按时更换机油三滤;

⑥到正规加油站加油并按汽车生产厂家要求燃料标号进行加注; ⑦清洗化油器、调整好混合比、检查火花塞、点火时间是否正常; ⑧清洗节气门、喷油嘴;

⑨检测供电、供油、三元催化系统是否正常; ⑩上线前车辆要预热5分钟以上。

机动车环保承诺书 第2篇

双怠速法:是指汽车在空挡条件下,加油至高速和低速时检测污染物的方法。根据两个工况的排放状况能够基本反映车辆排放状况,根据高怠速时的过量空气系数能够基本判断燃料控制情况。而且,国家标准中有相关的完整规定。缺点:只能检测出HC和CO的浓度,不能对NOx的排放进行检测。

稳态工况法(ASM):用该测量结果评价在用车排放性能,能够比较相对真实的反映车的污染状况。但是,车辆实际运行中,道路负荷是经常变化的。与双怠速法相比,属于加载测试方法,能够判别NOx的排放,对高排放车辆的识别好于双怠速。优点:能够检测出NOx的排放浓度。缺点:只能检测污染物浓度,不能检测出车辆的污染排放总量。

瞬态工况法(IM):与新车实验一致,测量精确、能有效检测NOx排放。优点:技术含量高,相关性好,错判率低。缺点:由于要求人员业务水平高、设备成本高、维修复杂而不能被广泛采用。

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模拟工况状态,采用变速度、变负荷的行驶曲线。最重要的是该方法采用一个被称为“气体流量分析仪”的装置来测量汽车的排气流量(经稀释),经处理计算,最终可得出每种污染物每公里的排放质量。优点:能反映车辆实际行驶时的排放特征,与新车检测有高的相关性,检测准确率高,检测可得到汽车污染物排放的质量浓度。

加载减速法:加载减速法是国家要求的对在用柴油车的环保检测方法。此方法能够反映柴油机输出功率,杜绝了检测过程中的限油作弊。反映的柴油车负荷、柴油机全负荷状况时的光吸收系数值。缺点:不能反映增压柴油机加速过程烟度与低速过程烟度,而且设备复杂,成本高,难以推广。

机动车环保承诺书 第3篇

尾气检测、淘汰黄标车照旧

“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 不意味着取消车辆尾气的检测。”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认为, “废止《标志管理规定》, 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两标”合一, 一方面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有力措施。”

新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经检验合格的, 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因此, 《通知》规定, 排放检验合格是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必要条件,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要求实施检验, 公安交管部门对无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于“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 和纯电动汽车排放”免于环保上线检验。据了解, 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放监管, 环保、公安将建立多部门协同的检验制度, 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核查机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联网传送检验数据, 环保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核查核对, 推行异地检验等。环保部还将健全新生产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 制定出台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管理办法等。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的要求, 各地环保、公安交管部门已基本建立了黄标车数据库, 可以通过前端设备采集、视频监控、远程数据调用等信息化手段, 及时准确判定是否为黄标车及其道路行驶状况, 实现黄标车有效监管。国家认监委还将在今年下半年联合相关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检、环检机构飞行检查。

广东省将继续核发环保标志

虽然《通知》已经下发, 但一些地方还需要根据当地情况出台细则, 在细则出台之前, 还是按照原来的年审政策执行。比如在最早实行环保标志的广东省, 由于机动车环检和安检两标志合二为一涉及修改地方法规, 因此可以继续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据悉, 广东早在2009年3月就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今年2月16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公安厅还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对环保标志统一数据系统及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和执法提出进一步要求, 今年6月底前启动黄标车电子执法工作, 引导车主提前淘汰黄标车等。这项规定将执行到2019年。此外, 目前广东省环保和交通部门在试点地区的黄标车数据连通上, 每星期更新一次, 避免部分黄标车主动淘汰后, 车主将原车牌使用到绿标车上, 却因数据更新不及时而被误认为黄标车遭罚的情况。

面对环保部今后环检与安检两个标志“合二为一”的新政策, 广东有业内人士认为, 这样的背景下, 马上取消环保标志对广东环保积极主动介入机动车排污防治和黄标车治理将造成影响。至少在过渡阶段, 尚未达到无缝衔接, 广东现行政策还不宜改变。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广东省将继续强化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管理, 规范环保标志技术鉴别工作。

多省份正研究具体实施方案

除广东这样的特殊省地外, 更多的地方则已经开始着手推进机动车环检和安检两标志“二合一”的工作。据报道, 河北省石家庄市将不再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保留机动车尾气检测, 此举实质是将环保标志并入到机动车年审合格标志里。山东省环保厅工作人员透露, 省环保厅已经签署了环检、安检同步的文件, 近日将向全省各地市发放通知, 下发通知即日起实行。

莫让机动车环保检测形同虚设 第4篇

作弊手法层出不穷

“一些地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暴露出检测程序不规范、检测设备可靠性差、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现象,严重影响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2011年3月,环保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就明确指出,机动车环保检测存在诸多问题。那一年,环保部检查了全国上千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共排查出各类违法违规和不规范检测问题200余项。

“有些问题至今仍然存在。”原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研究员韩应健表示,虽然经过点名通报、督查整改,主管部门也不断强化监管,但是机动车环保检测造假问题依旧屡禁不止。

“硬件软件都有问题。”韩应健介绍,例如机动车环保检测是要检测车辆行驶时的尾气排放情况,底盘测功机的作用就是模拟车辆行驶的真实状况。实际操作中,检测人员往往可以通过调整底盘测功机的负载精度,从而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此前也有媒体曝光,一些检测站在尾气的采集管上私装阀门开关,检测时由工作人员悄悄地操纵该开关,从而使检测数据达标。更为恶劣的是,一些检测站人员甚至以权谋私,在检测站外开设改装点,不达标的车辆只要到改装点简单加装上净化器,马上就可以达标,一次收费200~300元不等。

央视还曾报道过,一些检查机构可以在分析软件上做文章,通过在检测软件里设置不同的指令,检测人员按照这些指令来控制车辆的检测数据,摆放在外的检测设备看似正常运作,毫无破绽,实际上内有乾坤。有了这样的软件,车辆是否装有尾气净化的催化剂,检测数据相差无几,行驶3万公里的车与行驶25万公里的车,检测结果也几乎相同。

“环保检测机构不仅可以通过设备、软件等作弊,检验员凭借自身对检测设备的了解,还可在检测过程中通过人为作弊。”据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综合检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沈弘介绍,通过给采样探头加“三通”管件利用空气稀释尾气、检测员凭经验控制油门等办法,都可以影响检测结果。

“有的工作人员连探头都懒得往排气管里插,测出来的尾气当然能达标。”韩应健说。天津一家检测站的维修人员也表示,尾气排放检测的人为操作空间很大,检测器离排气管“差了几厘米”也会降低排放值。在一些地方,有些检测机构甚至明目张胆“放水”,只要给钱,不检测就能够通过环保检测。

管理漏洞难以扼住

业内人士表示,车主图省事省钱的心理,是机动车环保检测造假的一大动力来源。特别是随着私家车的增多,这种问题也越来越普遍,私家车和私营企业车主都希望花费越少越好,会想尽一切办法和门路在每年一次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检测上钻空子。

“目前很多检测站都是个人承包,对利润的追求也促使他们不惜以身涉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处相关负责人提到,由于现在各地的检测站都是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各个检测站为了节约成本大肆引入低价检测设备,并放松检测要求。“一个检测站如果检测20%的车辆不合规,那么这20%的车辆在下一年肯定不会再来这里检测,所以检测站会与设备供应商联合起来,在硬件上或软件数据中造假。检测越松的检测站越受欢迎,检测严格的检测站则被看作是‘傻子’,失去大量客户。”

也有专家指出,计量认证考评中心部分人员与造假的设备生产商长年勾结,对不合格检测设备一路开绿灯,造成我国车辆尾气检测设备和检测数据陷入长期造假的恶性循环。

业内人士提到,机动车尾气检测设备作为计量设备,只要技术监督部门给了证,就可以进入市场。而地方环保部门在对环检机构进行验收时,主要关注场地、人员、资质材料等问题,对设备考核的内容较少,无法对检测数据质量进行考核。

而质量检测部门,在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管上存在诸多不足。北京建筑大学教授姚圣卓表示,我国《计量法》要求“向社会出具公众数据的计量器具必须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现实的情况是,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尾气检测设备都没有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调查还显示,对于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查,各省质监局唯一委托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各省的“计量科学研究院”,其技术考核内容所依据的,是被指责完全脱离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指标,甚至将污染物排放质量“毫克/秒”流量测试改为稀释氧浓度测试,对“变载荷加载滑行、响应时间、加载误差、一致性、压力、温度、流量重复性”等关键性指标完全不予测试。

姚圣卓表示,之前出了很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很多地方不按这个标准执行。设备作为计量工具,需要技术监督部门认证,但技术监督部门的认证跟不上环保的标准体系,考核内容相对较少,且是针对零部件,而非整体设备。

再者,目前拼凑设备占据国内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使得数据质量无法保证。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颜梓清公布的一张关于2014年山东省183家检测机构647条检测线设备自查结果的表格显示,山东省环检机构的检测设备中,约占95%的检测设备均为拼凑而成。颜梓清表示,这种拼凑设备的问题在国内环检机构中很普遍。

监管科技双重发力

面对屡禁不止的造假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又是怎样应对的呢?

近期,针对6月20日环保部曝光的广州大昌行喜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州穗安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标准使用设备开展检测业务的行为,广州市环保部门除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还会同市公安、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针对此次被通报的两家检验机构出现的问题开展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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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监管,广州市环保局向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和各检验设备及工控软件供应商印发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同时对机动车排气检测远程管理视频监控存储设备进行扩容,将视频监控资料的存储周期由此前的30天扩展至180天,便于对违法违规检测问题的追溯查处。

深圳市此次也有两家检测单位被通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分别向2家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其进行严厉处理。同时,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还下发了《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自查整改的通知》(深环车函[2016]2号),立即组织深圳市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要求各检测机构参照通报,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检验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不及时,检测技术操作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自查整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此次的通报高度重视,一方面不断完善检验机构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加快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据了解,目前广东正在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系统。该系统以机动车环保管理业务需求为主导,基于环保专网、省电子政务网络,建立覆盖全省、运行稳定、能满足省机动车环保管理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为广东机动车环保监管工作提供先进的科学管理手段。该系统已通过初步验收,争取2016年年底前实现与环境保护部的联网。

可以看出,加强监管,强化科技支撑,是目前主管部门主要使用的手段。对此,颜梓清也建议,要全面清查检测设备,计量和环保部门需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检测设备技术进行全面考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检测数据误差高于10%的设备要禁止检测。同时,有关部门要将对环检机构的监管改为对检测数据质量的监管,生产检测设备需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MC),确保检测设备质量;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需要取得实验室资质(CMA)以确保数据质量。

她还建议,要打破检测认证机构的垄断,加快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让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各环节的技术考核报告、检测报告都应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让尾气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机动车环保检测造假问题也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2015年,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等12部委联合颁发《关于印发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2015年起,要开展环保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对所有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核查,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检测仪器设备生产及销售单位配合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部主管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及其产品名录,并上报环保部,将涉嫌弄虚作假的单位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对安装在企业的设备不予验收、联网。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定 第5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委托和监督性抽查。

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

第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数量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3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应满足《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满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一);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五)检测工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六)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七)《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

省级环保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委托,颁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以下简称“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八条 委托证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监制,其式样、规格和编号规则见附二。

委托证书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印制,并套印省级环保部门公章。

委托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委托证书有效期满,法人、检验类别、范围、场地和检测线无变化,继续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于委托证书有效期期满3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并提交续延申请书(见附三)。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继续委托,颁发委托证书,向社会公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条 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四)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机构类别升级、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重新提出委托申请。

第十二条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终止委托的书面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终止其环保定期检验委托,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环检机构必须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环检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第十五条 环检机构应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定期开展环检机构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确保所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 环检机构应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环检机构对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保存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

第十八条 环检机构应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城市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工作报告,城市环保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环检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每年3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检机构监督管理报告,报告提纲参见附五。

第二十条 环检机构检验收费标准应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经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原委托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规定进行委托。

第二十二条 环检机构未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的环检机构,环保部门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委托关系,收回委托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已经注册登记取得号牌的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性能进行检验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保部门,是指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环保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环检机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

附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

附三: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续延申请书

附四: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更备案表

附五:

报告提纲

一、环检机构情况(名录、规模、类别等);

二、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状况等);

三、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等);

四、环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情况(检测设备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

五、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发现的排放控制装置缺陷等);

六、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七、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状况;

机动车检测人员承诺书 第6篇

为全面保障上路行驶机动车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本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机动车检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机动车检验公正、结果准确、服务有效,我单位特向社会郑重公开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监管部门关于机动车检验的各项要求,切实担负起机动车检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检验数据负责,对检验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机动车检验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诚信检测,规范操作,质量为本,准确公正。

三、严格按照实验资质认定授权的承检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相关标准,确保检验项目齐全,原始数据、检验记录真实、规范、齐全,保证报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机动车检验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全部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检验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检验人员全部持证上岗,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单位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规范化操作,为社会提供高效热情的服务。

五、坚决抵制下列行为:

(一)在计算机检测系统中设置人为更改数据的程序或作弊检测的软件、伪造或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只收费不检等虚作假行为。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三)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的行为。

(四)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私自向外泄露检验信息。

七、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八、主动接受社会、媒体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社会投诉或异议。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请拨打站内监督电话或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站内监督电话: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65 法定代表人:

承诺单位(盖章)篇二:

6、检测人员承诺书 检测员“知责、履责”安全承诺书

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个人安全健康,促进分局的安全稳定发展,作为一名超限检测员,我郑重承诺:

1、服从班长领导,认真执行上级和本站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工作纪律。

2、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检测业务,自觉参加各项安全生产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知识和意识。

3、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严格执行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对载货车辆实施检测。做到过而不漏,不放人情车。

5、出具超限检测报告,及时将超限运输车辆和相关证据移交处理人员。

6、协助引导超限车辆驶入停车场指定位置。

7、严守操作规程,讲究工作方法,注重安全防范。

承诺人:

时 间:篇三: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承诺书

附件一: 从江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行车承诺书

(刚边乡高麻村)

为增强安全行车意识,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本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二、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设施齐备有效。

三、加强车辆日常保养,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检查车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及时报修车辆故障。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足。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四、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认真执行客运作业计划。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严格按照《车辆运输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不将车辆私自转交他人驾驶。不开情绪车、不开冒险车、不开急躁车、不超速超载、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边打电话边驾驶车辆。

六、不在弯道上超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注意保持车距,不长时间占道行驶,不倒车、不逆行、不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车辆需驶出高速公路时提前减速后变道,不临近出口时突然减速变道;如驾驶载客运车辆不在车道内停车上、下旅客。

七、车辆通过漫水桥、便桥(道)、浮桥、水毁、塌方等危险路段时,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随车其他人员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八、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不强行闯关、超速、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路情况不明时果断停车,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冒险行驶。

九、驾驶货车、农用车、三轮摩托车不载人,驾驶面包车不搞人货混装、不超员,不参与非法营运。

机动车驾驶员承诺书 第7篇

这个行业没有辛苦不辛苦一说,简单说,大厅都是室内工作,针对客户问询,主要是脾气好点,因为可能一个问题一天需要回答很多遍。

车间工作实际上就是室外了,环境肯定夏天热冬天冷,而且必须上车有驾照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具备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检测机构均可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在机动车检测工作社会化之前,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由公安车管部门承担。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管理职能也相应发生变化。

1、检测站的经营管理主体发生变化。

根据法律规定,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机动车检测工作,原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站均应以承包、转卖等形式转移给社会上非行政性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管理,新申办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也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申办和经营检测站。

检测主体由原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转变为社会独立法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检测站,一个属行政性质,一个属企业性质,是两个互不隶属的独立法人,两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

检测站社会化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管理,主要履行两个职能,

一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处罚、监管;

二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经检验合格并具备法定手续的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方式由原来的政企混合管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模式,转变为单一的行政监管(只当裁判员)模式。

4、承担机动车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变化。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计量认证,对检验设备进行标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5、按照条文上的部门职责划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直接参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又不参与检验质量监督,因此不再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

机动车环保承诺书 第8篇

1 我国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工作的现存问题

1.1 现行检验技术标准有待完善

现阶段我国机动车环保检验技术标准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第一, 在针对柴油车实施环保检验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技术标准是《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847-2005) 中关于自由加速法的检验技术条款 (部分省市引入的是加载减速法) 。

第二, 在针对汽油车实施环保检验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技术标准是《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 (GB 18385-2005) 文件中关于双怠速法的检验技术条款 (同样也有部分省市引入的是简易工况法或者稳态工况法) 。

现行机动车环保检验技术标准对检验机构的建站技术条件、检测活动实施过程、检测设备的引入应用都给出了明确的约制性要求描述, 但是有关机动车环保质量保证和控制的内容相对较少。

近年来, 中央政府为切实提升我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规范性水平, 接连制定并发布实施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2005) ,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 (2013) , 以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技术规范指导文件, 这些官方文件中尽管涉及了一定数量的关注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与控制的条款, 但是却未能给出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质量控制工作效能表现状态的明确判断依据, 给我国机动车的检验质量管理工作效果水平改善提升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1.2 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截止2015年12月, 我国大陆地区3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虽然都已经全面开展了针对机动车对象的定期性环保检验技术活动, 但是却只有13个省148个地级市设置形成了专门针对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状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近年来, 尽管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针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质量水平的监督工作开展力度发生了较大幅度的提升, 但却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中央政府提出的关于机动车污染监控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要求。

中央政府制定实施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明确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工作部门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质量水平抽测和控制方面的基本职责, 而这种政策性约制条款的建设和实施, 也较为深刻地展示了我国政府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在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督工作过程中的职责薄弱性。

2 改善我国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工作水平的策略分析

2.1 制定实施针对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实施细则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核心检测设备都在检定和校准有效期内形成了规范性的设备使用与管理规程, 自动检测设备是否满足应用与管理规程, 并且直接和环保部门联网。但是很多检测机构的设备都长期使用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和校准, 出现了采样探头损坏、滤芯老化、设备进水、传感器过期等问题, 导致检测设备精度下降, 甚至有一些结构出于利益故意降低设备检测标准, 从而提高机动车的检测通过率, 质量管理和控制标准建设层次的缺位现象严重。笔者建议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制定并实施针对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实施细则, 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技术工作的判定标准体系。2.2切实加强针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外部监管实践能力

第一, 在基本日常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 机动车环保检验技术机构本身同时遭受各级政府质量检验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共同性监督约制, 为切实提升基本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效率, 实现业务信息的充分共享, 笔者建议各级政府质量检验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全面彻底针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结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态、检测技术能力发展状态展开动态化的监督检验, 不断提升机动车环保检验技术机构内部质量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 要切实在省级, 以及市级机动车环保检验技术工作监管部门中, 设置门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工作的专职岗位, 通过引入和配备标准物质和比对设备, 为监督比对工作实践目标的顺利实现创造和提供充分的物质性和技术性准备条件。要切实提升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动态性和系统性水平, 助力有关工作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3 结语

针对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工作, 本文从我国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工作的现存问题, 以及改善我国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工作水平的策略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详细论述, 预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摘要:国家经济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我国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 在极大的方便了人们正常通行的同时, 机动车尾气排放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有必要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工作, 减轻机动车带来的环境负担。

关键词: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

参考文献

[1]王晓攀, 周旌, 杨军.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工作初探[J].绿色科技, 2015 (11) .

[2]王晓攀, 周旌, 杨军.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管理工作探索[J].环境研究与监测, 2015 (04) .

[3]胡艳琦, 张丁楠.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内部管理的探讨[J].环境科学与技术, 2013 (S1) .

[4]许立峰, 尚若静.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模型的构建[J].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2015 (01) .

新日电动车:电池也环保 第9篇

自行车,在经济快速发展,似乎快要被人遗忘的时候,又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自行车虽然环保,但毕竟5公里以上的距离再选择骑车出行,就是对体力极大的考验。于是消耗电力、无空气、噪声污染、低能耗、占路少又经济实惠的电动车受到了百姓的喜爱。这也催生了一批企业的兴起与发展。

以研发为起点

电动车本身就是一种节能环保产品,其生产过程中污染相对较小。但我国电动车市场起步晚,还存在行业不成熟等诸多问题,因此电动车产品环保节能效果的提升空间仍然很大。“以寻求新技术为手段,提高产品节能效果。如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提高电机的使用效率。”陈开亚,新日电动车品宣总监陈开亚告诉《新领军》,未来在环保节能的产品中,谁的产品能够更节能、谁的产品就会更有市场,这些都离不开有效的研发。

因此,新日电动车从创立之初就与合肥工业大学共同发起设立了“电动交通工具研究院”,成为了纯电动交通工具行业的院士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过不断加大研发力度,新日电动车的节能效果远高于行业普通水平。以新日电动车电池为例,其使用寿命为18个月,而行业内电池使用寿命普遍为12个月。

除了不断提升产品的节能效果,新日电动车还不断根据市场需求和实用性研发新兴的电动车品种。以往样式如同摩托车的电动车虽然节能,但体积和重量并不是很轻,需要搬动上下楼等时候,就会让人很吃力。鉴于此,新日电动车于2011年推出了总体积小、控制灵活、重量轻、携带方便的电动车。这种电动车,折叠后占用空间小,可以跟随车主到任何想去的地方,不必担心停车不便等问题。这种小型电动车不仅仍然保持住了原有的车速,还可以拥有15度的最大爬坡角度。

废旧电池可回收

提到电动车就不得不提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电池。废电池中的汞、镉、铅等重金属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电动车的电池相对于我们日常所用的电池体积大出很大倍,那么当电动车的电池不能再用的时候,本来环保的节能产品还能环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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