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仰与宗教

2024-06-06

浅谈信仰与宗教(精选6篇)

浅谈信仰与宗教 第1篇

浅谈信仰与宗教

宗教信仰可以看作是全人类所具有的普遍特征。信仰是人类的一种本能天赋的主观反应,是人类对于宇宙天地命运历史的整体超越性的意识,是统摄其他一切意识形式的最高意识形式,是人类对人自身存在,与客观世界的整体性的反应。是一种形而上的意识形态.“宗教的本质既不是思维也不是行动,而是知觉和情感。它希望直观宇宙,专心聆听宇宙自身的显示和活动,渴望孩子般得的被动性被宇宙的直接影响所抓住所充实。”从字面上来看它的本质,就是人类对自己心中王国宗主的向往与精神皈依所在。所以,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宗教情感论的首创者施莱而马赫这样解释宗教的本质意义。

人们对于许多科学尚且解决不了的问题感到迷惑的时候,就容易认为是有一些看不到摸不着的神秘力量主宰着人世间的一切.所以便选择相信这种神秘的事物.无论是相信科学还是相信宗教的人,都当其为自己的信仰,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人是需要信仰的,是需要精神寄托的,所以宗教信仰对于选择它的人来说,真的是很重要的.每一种宗教都有与人为善的教义,甚至有些普世为怀的精神,这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有正面作用的.当然,有时会被一些心存恶念的人利用,会造成社会巨大的动荡与不安,这也体现了宗教巨大的影响力.在弗洛伊德最早期关于宗教的书籍《强迫动作与宗教实践》中,弗洛伊德一针见血地指出,宗教(尤指太阳神阿顿、耶神、阿拉等一神教)和神经病(或神经症)两者都是人类心理活动的相似产物∶神经病,带着强迫的行为,是一种个人的宗教,而宗教,带有重复的仪式,是一种强迫性的神经病。

浅谈信仰与宗教 第2篇

一、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诠释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人们内心世界的信仰自由,即公民对宗教信仰有完全自由的决定权。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种自由存在于人的内心,如不表现于外在的行为,一般不会受到他人的干涉,故为绝对的自由;二是外在行为的崇拜自由,即人们借着外在的作为或不作为以表达其内心的信仰的自由。这种自由涉及外部的行为,故为相对的自由。广义的宗教信仰自由还应包括政教分离的原则。政府不应干涉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应对特定宗教有特别优待,也不应歧视其他宗教。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去敬拜他们的神,宣扬他们的教义,不由政府强制人民信仰每种宗教,也不由官方来控制、引导人们的宗教生活。完整的宗教信仰自由应包括以上三个方面。人们内心的信仰自由若缺乏崇拜自由就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崇拜自由受到政府不当的限制或干涉,就不存在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历史悠久,在自由权的发展史中居于先驱地位。近代立宪主义国家皆明文规定保障宗教自由。美国在西方基督教国家中最早确认了宗教自由,并将之列入宪法中。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包含了崇拜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内容。规定国会不能制定禁止人民崇拜自由的法律,国会不能通过设立国教的法律。法国也奉行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现行宪法揭示法国为“非宗教的共和国”。德国1919年威玛宪法一方面保障宗教自由,实行政教分离原则,规定不立国教,另一方面赋予宗教团体具有法人地位,承认其享有课税权。德国现行基本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信仰自由,且继续推行政教分离原则。日本新宪法除明文保障宗教自由外,还对政教分离原则作了详细规定。台湾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这都表明为保障宗教自由,国家必须实行政教分离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一样,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宗教信仰不受政治权力的非法干涉,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非法侵犯。宗教信仰者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受他人的歧视与迫害。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①信仰决定权。公民有信仰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他人不得强迫与限制;②进行宗教活动权。宗教信仰者有权自由地参加聚会、敬拜、传教、祷告等宗教活动;③宗教刊物的出版、发行权;④宗教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

二、我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保障方面:政教不分

为了管理宗教事务,我国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部门,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宗教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具体落实和执行相关的法规、行政命令及政策。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登记,宗教组织内部的领导班子与人事安排必须征得宗教主管部门的同意,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宗教团体的财务与财产使用情况必须受宗教主管部门的监督等。政府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的方式就是管人、管财、管场所、管活动,这种以行政管理手段处理宗教事务的方式,不可避免地要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其实质是把宗教团体当作自己的下属,不承认宗教团体的自主权。这种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最终导致了我国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是“政教不分,政领导教”。这种政教不分的管理方式是建国初期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如果仍然沿用20世纪50年代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宗教的模式处理宗教问题,仍然维持政教不分的关系,这种模式本身无疑会成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一大障碍。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应努力贯彻“政教分离”的原则。真正意义上的政教分离是政府与宗教互不干预。政府依法管理宗教,首先要有法可依,要实行宗教立法,其次是立法的目的应着眼于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而不是将宗教管理部门的现行规章制度法制化,不是搞部门立法。宗教团体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应由团体内部自行推举产生,宗教团体财产使用情况应由审计部门依据税务法进行监督,大型宗教活动也应由通行的法律来调整。政府对宗教事务应采用法律手段予以调节、规范,而不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控制。

(二)立法保障方面:无全国性的统一宗教立法

法律都是以规定不同人们的不同权利关系为内容,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为使命。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应该获得的基本权利,应由法律规定和保障实施。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宗教信仰权。我国《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法律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了一些规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业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广告、商标不得含有对民族、宗教歧视性内容。为了管理宗教事务,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两项有关宗教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一些省、区、市还制订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等。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只涉及外国人在中国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等方面,而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教育、宗教参与社会服务,宗教涉外事务、宗教出版物等重要内容,尚无法律规定。现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范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实践证明,我国宗教立法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和疏漏:

1、我国宪法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使得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完整的宗教自由,为政府干预、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对于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判断标准,对正常与非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判定,事实上完全由政府行政部门自行裁决,政府无形中充当了宗教活动的裁判者,这显然违背了国家和政府在宗教教义教规及习俗上的中立性。从法律上说政府无权对基于宗教教义的活动进行主观判断,政府人为地对宗教活动加以主观判断,势必违反政教分离和依法处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再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合法权益或宗教活动的主体不是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而是宗教活动场所。赋予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却回避了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质上是用宗教活动场所取代宗教组织作为主体进行管理,使一些没有活动场所的宗教组织(如家庭教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一些地方性法规不是很好地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而是有限制公民信仰自由之嫌。以1998年2月10日施行的《江西省宗教事务管理办法》为例,本办法第16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照本教规定的职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第17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第5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擅自成立宗教团体的,擅自开办宗教院校的,要受行政处罚或者法律制裁。依据这些规定,只能是宗教教职人员才能主持宗教活动,一般的信徒无权主持宗教活动;只能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不能擅自跨区域进行宗教活动,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这有背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限制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行使。

3、我国没有宗教基本法,而是以行政法规、地方性规范和宗教政策来管理宗教事务,使得不同层次的宗教规范在适用上产生冲突和矛盾。宗教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依此难以切实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地方性法规、命令缺乏系统性,不同地方制订的宗教法规有许多不同之处,同样的宗教事务以不同的法规来管理,使得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甚至相互矛盾。又由于各地方的宗教管理者只能依照本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自己的理解来管理宗教事务,侵犯公民宗教自由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有违宪法的规定。以全国性行政法规来调整宗教法律关系也有不妥之处。根据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的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那么,行政法规的立法者可以以解释法规为由,改变法律条文,而不受宪法约束。管理者与被管理着在行政法规面前地位不平等,前者超越法律行使权利,这样难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有损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4、从司法实践来看,某些地方,特别是偏远、落后的农村,由于没有统一的全国性的宗教法,基层宗教管理者在认识上存在偏差,素质低,不但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反而歧视、刁难、宗教信徒甚至经常发生随便抄家,限制教徒人身自由,非法处以行政罚款,乃至打伤人的情形。这种做法已经完全违背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原则,分明是践踏人权,违法行政。

三、对我国宗教立法的探讨

(一)制定全国性的《宗教法》的必要性

宗教是人类用来诠释自己和世界的一种理论,是一种通过支配人们的思想、言语、规范人们的行为来帮助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文化,宗教赋予人们终极的人生目的和意义。宗教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宗教自其产生以来,一直在社会和人生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为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宗教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宗教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制定法律以管理宗教事务,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仅不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冲突,还会使宗教政策得到法律保障,便于具体地执行。为了切实做到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应当制定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宗教法。

1.制定宗教法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公民平等地从事社会、经济、文化、宗教活动,必然地要求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障。宗教事务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事务必须纳入法制轨道,这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我们有必要推进宗教法制建设,进一步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不能因为“认识不一致、立法难度较大”就将立法的进程无限推迟,而应当加紧政府、宗教界和学术界人士的共同讨论,本着“依法治国”的方针,统一认识。

2.制定宗教法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如前所述,我们目前是以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策来管理宗教事务的,且呈现出一些弊端,缺乏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这一层次的《宗教法》。而即将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靠其本身的立法权限不可能对涉及宗教问题的方方面面都加以调整和规范,有不少问题需要在其他有关法律或专门的宗教基本法中去解决。正如佛教协会会长赵朴初先生所说,依法治国,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宗教法作基础,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

3.制定宗教法是“以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然要求。宗教能增强公众的道德意识,规范人们的行为。宗教告诉人们:人是从哪里来,又要到哪里去,人生的目的和价值何在,人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做。正确的宗教信仰是正确的道德生活所必需,道德的“善”与信仰的“真”是统一的。人的本性具有自私、贪婪、凶残、嫉妒等特点,在信仰缺失、道德水准下降、自由主义、功利主义泛滥的时代,人靠自我约束难以实践道德,人们难以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普通公众需要借助神的威力来规范自身,出于敬畏神,愿意弃恶从善,这是宗教的道德功能的体现。道德的支撑在于信仰,没有信仰的民族不可能有很强的道德意识和很高的道德水平。中国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应以基本法的形式来全面尊重和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兼容宗教道德的合理成分,使宗教成为公众的一种保持信念道德的精神生活方式。

4.制定宗教法是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的需要。宗教信仰自由从其性质来看,属于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这项权利不是自然产生的,也不是政府给与的,而是宪法赋予的应当由国家法律保障实现的权利。宗教组织是一种社会团体,宗教组织的财产、场所、仪轨、各种宗教活动应置于国家整个法律运行的框架内,以基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的宗教自由权。在“基本法律”面前,宗教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平等,均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管理者不能超越基本法,也无权解释基本法的内容。

5.制定宗教法是适应宗教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宗教问题是敏感、复杂的社会问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危害政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益。我们应当依法制裁宗教违法行为,打击邪教分子和恐怖主义者,用法律手段来管理日益突出的宗教问题。同时,中国已加入WTO,签订了联合国人权公约,制定符合人权公约的国际价值标准的宗教法,也是我们应尽的国际义务。在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宗教法规也应与国际接轨。

总之,为了真正做到宗教活动有法可依,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尽快制定一部有国家权威性的《宗教法》,势在必行!

(二)关于制定《宗教法》的宏观构想

宗教本身很复杂,宗教事务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宗教法》是一项庞大的、艰巨的工程,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学术界及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努力。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统一认识,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宗教法》的立法宗旨应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和宗教平等权,保护信徒的宗教信仰、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保护宗教团体在人事、经济上的自主权。本着这种立法精神,本文从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保障的角度,针对现行宗教立法存在的问题,对《宗教法》的内容体系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1、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教分离是宗教自由不可或缺的前提,又是用来确保、强化宗教自由的手段。政教分离应属宗教自由内容的一部分。亦即,“分离”保障“自由”,“自由”需要“分离”。政教分离可以避免对宗教信徒的迫害,实现宗教自由的完全保障。有鉴于此,国家与宗教应彻底分离。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与宗教不得有任何联系。那么,国家与宗教的关系的界限何在?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目的效果基准”理论。依该理论,国家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才不违反政教分离原则:第一,国家行为系出于世俗目的;第二,该行为的主要效果既非助长宗教,也非压制宗教;第三,国家行为与宗教之间无过度牵扯。若我们能很好地运用此理论,就能保持国家对宗教的独立性。

2、赋予宗教团体、宗教组织法人地位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宗教行为的主体是宗教团体、宗教组织,而不是宗教活动场所。法律应赋予宗教团体、宗教组织主体资格,宗教行为的主体独立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组织,赋予其公益法人的地位,使其享受一定的免税或减税优惠。将国内现有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宗教团体、宗教组织均纳入此法律中加以规范,对五大教以外的宗教亦应予以承认,实行宗教宽容,以确保宗教信仰自由。如果法律健全,宗教的种类再多也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反之,如果没有必要的,基本的宗教立法,宗教种类再少,也可能造成社会问题,危害社会的安定。

3、确立宗教组织的财产的归属

宗教组织的财产归宗教组织法人所有,尊重宗教团体的财产自主权。为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在宗教法中应规定宗教团体的监督机关及对事务执行者权力的限制。如:明确规定监督机关监督的方法,对宗教团体收入的监督方式等。

4、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禁止、惩罚一切违法的宗教行为

凡宗教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违背宗教团体成立的宗旨,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应受法律保护。政府无权对宗教活动进行事前审查,凡规定未经政府事先允许者,不得举行宗教仪式、宣扬教义或传教等,均违背政教分离原则。即使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限制宗教信仰自由,限制的程度也不得超过确保该公共利益所必须的程度。禁止、惩罚一切违法的宗教行为,坚决打击“邪教”,制裁利用宗教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5、保障宗教教育、出版宗教出版物的自由

要切实保障宗教自由,就应该营造一个宽松、自由的宗教学术研究和宗教教育的环境。宗教团体与其他团体一样,平等地享有依法成立宗教教育和研究机构的权利。依法享有出版宗教读物的自由。

浅谈信仰与宗教 第3篇

关键词:中国农村,宗教信仰,问题

一、我国农村宗教信仰现状

随着社会发展,农村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信仰宗教,我国农村宗教信仰情况大致呈以下方面特点:

( 一) 信教群众多元化

目前我国农村信教群众大致呈以下趋势: 老龄信徒多,女性人数多,文化程度低者和文盲多,身患疾病者多,宗教信仰类型多。不过随着农村政治经济的发展,不断有年轻人和男性加入信教队伍。

( 二) 信教功利化

在农村,许多人信教是抱着利己的目的。如存在家庭矛盾,经济纠纷,邻里不和,孩子升学等问题,他们希望通过信教来改善现状,使事情朝着好的趋势发展。

( 三) 信教群众的盲从性

由于农村教徒大多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相应科学知识,自身分辨能力较低,缺乏主见,易受他人影响。因此,当看到周围亲友信仰某种宗教可以保平安时,就盲目跟从。盲从性还体现在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医病型,觉得科学治疗已无法改善病痛,想要通过信教来驱赶疾病保健康。二是寄托型,因生活矛盾而觉得人生没有方向和意义,精神空虚,因此希望信仰宗教来指明人生道路方向。三是消遣型,生活枯燥乏味,厌倦每日柴米油盐,希望以此来充实生活,填补心灵空虚。

二、造成当今农村信教现象的原因分析

社会环境变幻莫测,造成当今宗教信仰现状的原因亦复杂多样,大致原因如下

( 一) 传统封建思想影响

我国经历了长期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因此为宗教传播奠定了坚实基础。

( 二) 宗教自身原因

“宗教的本质既不是思维也不是行动,而是知觉和情感。它希望直观宇宙,专心聆听宇宙自身的显示和活动,渴望孩子般的被动性被宇宙的直接影响所抓住所充实。”这是宗教情感论的首创者施莱而马赫对宗教本质意义的解释。因此,所谓宗教就是人们对自己心中美好的向往与皈依,是人们主观意识的表现,是对人自身存在与客观世界之间关系的整体反应,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意识形态。

( 三) 农村社会环境因素

1. 国家政策,主流意识形态等在农村中宣传不到位,村委会对村民的思想变化关注度不够,舆论引导工作不到位。

2. 当前农村基础文化建设缺失,缺乏丰富的社区活动,使得村民农余时间无处打发,生活单一,枯燥无聊,以此希望通过信教来填补空虚,寻求精神寄托。

3. 农村经济发展相对于城市较为滞后,虽然国家近几年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但是农村自身生产力水平低,产品结构单一,创新能力不足,农村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而城市接受过专业教育的大学生又不愿意来农村发展。那些急于改变落后情况的村民,由于知识匮乏又找不到有效的解决途径,因此希望借助宗教来提高经济能力。

4. 村民自身问题。比如,教徒中家庭婚姻不幸者多于夫妻关系和睦者,教徒中未婚者由于没有情感对象,精神无处寄托,因此多于已婚者;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者大都进入大城市寻求发展机遇,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缺乏关心与爱护,于是他们通过信教来寻求心理慰藉;村民自身文化程度较低者更易信仰宗教,科学知识的匮乏,使他们更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盲目信仰宗教。

三、对改善农村宗教信仰问题的几点建议

宗教信仰是自由的,但是面对农村宗教信仰的不良现状,应通过相关措施,使其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 一) 政治方面

1. 国家政策

近期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2. 政府加强引导

做好宗教工作,政府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 二是要引导宗教工作人员主动学习宗教知识,加强科学文化素质,提高辨别宗教与邪教能力,充分发挥宗教积极作用来促进社会发展。三是要引导政府工作人员转变认为宗教就是封建迷信,一味排斥宗教的错误思想,使其积极引导村民正确信仰宗教,并且对宗教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 二) 经济方面

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国家要加大对三农问题扶持力度,深化农村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各村镇也要转变一成不变的发展模式,积极寻求多样化发展道路,调整产业结构,努力引进外资,为留守妇女老人提供就业机会,增强本村镇经济实力。

( 三) 文化方面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完善各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要积极组织一些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如兴建图书室,定期举办运动会,开展广场舞比赛,筹办文艺晚会等。建设有自身特色的村镇文化,丰富村民农闲生活,满足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使空虚的心灵得到寄托。

农村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宗教问题更不容忽视,我们必须根据农村宗教信仰现状,深入群众调查分析,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解决问题,从而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参考文献

[1]卫金平.对农村宗教问题的调查与思考.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5).

[2]石晓菲.农村宗教信仰问题研究——以河北太行山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13(41):2663-2665.

[3]王健.N地区农村宗教信仰调查[J].宗教学研究,1989(Z2):63-66.

悲剧、诗与宗教信仰 第4篇

这里介绍的这本《宗教与文学》,是我国几十年来第一次出版的这方面的书,就是对宗教研究者和文学工作者来说也不可多得。作者海伦·加德纳(He1enGardner,一九○八——)是英国当代文学评论家,牛津大学文学博士,曾任牛津大学教授,不列颠科学院院士,皇家文学学会会员,美国艺术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艺术科学院院士,并曾获得大英帝国妇女勋章以及英美各大学多项荣誉学位。她的著作很多,尤以对宗教与文学、宗教诗歌,以及对T·S·艾略特的研究为著。在这本书中,可以看出她对艾略特颇有微辞,又可以看出艾略特本人对年轻二十岁的她相当器重。这既反映出这位大文豪对晚辈的坦诚相待,也反映出她的不畏权威和独立思考精神。当然,这两点本属应当,也许只是在我们这里才值得一提。

诗是文学的灵魂,而悲剧则是“最高的诗”(叔本华语)。这在西方是普遍的看法。西方文学的先河——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悲剧是诗(其实中国文学的先河——《诗经》也是诗,以元曲为代表的中国戏剧,同样是诗剧),第一部系统的文学理论,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诗学》。所以这本讲宗教与文学的书,主要谈宗教与诗,宗教与悲剧,可以说是在探索宗教与文学的灵魂。

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海伦·加德纳认为,悲剧是伟大的艺术作品,不伟大的悲剧就称不上是悲剧。“悲剧向我们展示出种种法则在人生中的作用,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和人的本质的真理。”但悲剧是一种特殊的植物,不是在任何气候条件下都能生长的。历史上只有三、四个短暂的时期出现过悲剧,它们都同前一个很长的时代中宗教观念的特点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

加德纳首先用精炼而又精彩的文笔追溯了从古至今一些最主要的悲剧理论,包括亚里士多德、圣奥古斯丁、休谟、黑格尔、A·布拉德雷、叔本华、尼采、克尔凯郭尔、乌纳姆诺、G·S·路易斯、T·S·艾略特和莱因霍尔德·尼布尔等人的理论。这些人都是极其深刻而富于创见的文艺评论家或理论家,但绝大部分首先是哲学家、神学家或宗教思想家。(其中只有A·布拉德雷以批评家知名,T·艾略特以诗人和戏剧家知名。但前者是著名的绝对唯心主义哲学家F·布拉德雷的弟弟,并编辑出版过与其兄接近的哲学家格林的著作;后者则是二十世纪英语世界最负盛名的基督教诗人,其《基督教与文化》一书在基督教社会文化思想方面也是独树一帜的著作。)加德纳清醒地指出了这种种悲剧理论的精髓与缺陷所在,同时总结道:“哲学家和任何一位充分思考过所谓‘人生哲学’的普通人都会发现,悲剧证实和阐明了他们自己关于‘人、自然和人生’的信仰和信念。”她认为,悲剧不仅表现了世界的偶然和人生的悲惨,而且探求事物发展的真相,使人强烈地感受到终极的神秘。加德纳着重对古希腊悲剧和莎士比亚悲剧作了精辟的分析。她深入细致地探讨了两者与希腊宗教和基督教的关系。希腊悲剧是古典时代所谓“负罪文化”的产物,它的死亡观、命运观、道德观念和对邪恶的看法,都与诸神的特性和希腊宗教的世界观有密切的联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被誉为历史上第一部剧本的《旧约圣经》中的《约伯记》,在加德纳笔下作为类似悲剧的作品得到了很好的阐述,这对于提醒我国文学工作者填补圣经文学研究方面的空白,无疑很有作用。)而“莎士比亚悲剧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产生的,在那里,培根可以这样写,而又不致于自相矛盾:‘顺境是《旧约》的祝福,逆境是《新约》的祝福;而后者更为清晰地显示了上帝的眷顾,带来了更大的天恩。’”莎士比亚悲剧是“基督教悲剧”,因为“它所揭示的神秘,都是从基督教的观念和表述中产生出来的,它的一些最有代表性的特点,都是与基督教的宗教感情和基督教的理解相联系的”,它与希腊悲剧之间的重要区别,“都源于基督教会的创立带来的宗教思想革命。”基督教关于上帝创世、神意主宰、死人复活等方面的教义,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历史、命运和死亡等问题的看法,使罪与罚,良心与死亡成了悲剧的主题。基督教强调个体、强调个人的责任和价值的人生观,使得个人经历成了悲剧的主要情节,使得莎士比亚悲剧充满了道德情感。“在莎士比亚悲剧的道德倾向里,在它强调怜悯是人类伟大的美德,并始终如一地把爱表现为给予而不是索取的意向里”,都有着“关于人类之善的典型的基督教观念。”由于莎士比亚歌颂的爱,其内涵远远超出了男女之爱和热烈的爱情,所以C·S·路易斯说:“与其说莎士比亚是我们最好的、毋宁说他是我们唯一的爱情诗人。”

加德纳还结合现代西方的宗教观念和情绪,分析了现代的种种悲剧观,分析了荒诞派戏剧《等待戈多》,奥尼尔的《长夜漫漫路遥遥》,艾略特的《大教堂里的谋杀》和《全家重聚》等现代名剧。她尖锐地批判了现代某些“暴行戏剧”对莎士比亚的窜改和对弗洛伊德的“庸俗化”,并且指出某些现代戏剧表现的世界和人生的混乱和浑沌,与神秘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她对于某些现代派文艺的批评,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

在这本书的第二部分,海伦·加德纳给宗教诗歌下了严格的定义(表达宗教信仰的诗歌),指出宗教诗歌同悲剧一样,只在很少的一些时代得到繁荣,这同人们对诗歌和诗人作用的看法的变化有关,也同人们的宗教思想和宗教体验的变化有关,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正是“把宗教诗歌作为一个文学种类进行研究的兴趣和价值所在。”

关于宗教诗歌稀少的原因,十八世纪英国著名文学家S·约翰逊认为是由于宗教诗人要表现的内容高于诗歌,求新的诗歌与求真的宗教不相适应;二十世纪大诗人T·艾略特认为是由于宗教诗人太专注于自己的宗教意识,而宗教意识只是诗人意识的一小部分;《牛津基督教诗歌集》的编纂者大卫·塞梭爵士则认为是由于宗教诗歌要表达既定的、“应该感受的”东西,这就与诗歌表现个人的自发感受这一本质发生了冲突。加德纳对这三位基督教徒的诗歌理论作了敏锐而中肯的批评。她认为,在人们把诗歌视为表达共同信仰的艺术时,宗教诗歌就容易成功,而当人们一味要求诗人创新时,宗教诗歌所处的条件就不利。“宗教并不限于态度、渴望、情感、思索和领悟,尽管它包含所有这些东西,但它把这些东西包括在一种被自觉接受的生活方式之中,要服从一些被感受为来自自我之外的有约束力的要求。”正如把悲剧同时代相联系一样,在此她也把宗教诗歌同时代紧紧地联系了起来。不同时代的不同条件,使人有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去描写宗教题材。她对于从中世纪直到现代的大量宗教诗歌的精辟分析表明,各个时代的时尚和世俗诗歌手法都对宗教诗歌有重要影响。她既看到了宗教对文学的影响,又看到了文学对宗教的影响。宗教与艺术“两者都根据各自内在的生长规律变化和发展。并跟社会发展和各种思潮相互呼应和相互作用。宗教和艺术对于社会的关系是复杂的,千变万化的……,宗教对于艺术和世俗学术的关系也是同样复杂的,千变万化的。”除了这些我们显然可以接受的观点之外,她在对于从弥尔顿到C·卫斯理,从雪莱、济慈到艾略特、叶芝等大诗人的评论中,尤其是在对十七世纪英国宗教诗歌的评论,对其兴旺繁荣、个性纷呈的原因的分析中,都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意见。例如她以十四、十五世纪宗教诗歌质量低劣为例,说明外部条件“太好”的时候,对诗歌创作不一定有利。从她的分析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宗教气候的重大影响,更可以看到“精神上的自由”所起的巨大作用。

读毕这本书,我们会对希腊悲剧、莎士比亚悲剧和一些现代悲剧,对宗教诗歌,特别是对十七世纪的英国诗歌,获得一种崭新的、更加深刻的认识。这种认识来自一个向为国人忽视的崭新角度。通过认识这些优秀文学作品中的宗教内涵,我们认识到了宗教对文学的巨大影响。“在每个时代之中,诗人们都根据那个时代的力量和局限,在人生的众多形象之中,展示了人作为一种能进行宗教崇拜的动物的形象,从而找到了种种方式来丰富我们的想象。”

最后可以一提的是,只要比较细致地阅读这本书,一定会发现其中意味隽永的警句俯拾即是,令人目不暇接。诚如一篇书评所言:“这本思想丰富、博学多识、富于同情心的著作,不会辜负任何仔细的读者。”

浅谈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第5篇

摘要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而汉族以外的民族由于人数少,地区分布有限,被称为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数虽少,确实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政治上、经济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作为一个民族的精神灵魂,宗教信仰是我们宝贵的非物质财富。五十五个少数民族,虽然每个民族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信仰,但还是有很多相通的东西,比如大都是从原始宗教信仰开始的,而这种原始信仰多是对大自然的崇拜神化。每个民族的信仰都在一点点完善,与其他民族的信仰冲击融合,形成自己的完整体系。当然,也有仍然保持着原始宗教信仰的民族。

关键词

少数民族

宗教信仰

道教

佛教

伊斯兰教

基督教

正文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璀璨夺目的中华民族文化,丰富多彩,五光十色。民族信仰是一个民族重要的灵魂,她左右着这个民族的思想和意识,影响着整个民族的发展。而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则更是其中难能可贵的财富,了解她们不仅有利于交流沟通民族大团结实现和谐社会,而且有助于保护那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在民族融合的同时,少数民族自身特有的东西也在渐渐地消失。

在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信仰种类繁多复杂,给人以“百家争鸣”的感觉。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宗教发展也不平衡,从原始宗教到神学宗教,多种宗教形式并存,形成了各自具有独特的宗教文化圈。

在西南、中南、东南(包括台湾)广大南方地区生活的少数民族至今仍较为普遍地保持着以万物有灵为中心的原始宗教信仰。在原始宗教信仰中,保持着自然崇拜的民族有:基诺、德昂、拉祜、傈僳、珞巴、怒、羌、彝、侗、毛南、哈尼、畲、高山等族; 保持着动物崇拜的民族有:布依、独龙、德昂、佤、怒、侗、傈僳、哈尼、壮、高山等族; 保持着鬼神崇拜的民族有:景颇、苗、侗、布依、阿昌、布朗等族; 保持祖先崇拜的民族有:拉祜、苗、仫佬、土家、黎、布朗、德昂、侗、哈尼、高山等族; 保持着图腾崇拜的民族有:羌、彝、畲、高山、苗、仫佬、珞巴、布朗等族; 保持着神灵崇拜即多神信仰的民族有:阿昌、布朗、侗、独龙、仡佬、哈尼、景颇、门巴、苗、仫佬、土家、怒、畲、佤、彝等族; 保持着灵物崇拜的民族有:阿昌、傈僳、苗、毛南、羌、彝、畲、普米、佤、土家等族; 保持着英雄崇拜的民族有:京、侗、毛南、土家、彝、布依族等。另外,白族的 1 / 3

本土崇拜也属于原始崇拜的范畴。这些共同保持着原始宗教信仰的南方少数民族形成了我国南方少数原始宗教文化圈.与南方少数民族原始宗教文化圈遥相呼应,在我国东北地区存在着一个东北少数萨满教文化圈。萨满教信仰也是一种原始宗教信仰,起源于万物有灵的信仰思想,因其巫师称“萨满”而得名。保持这种信仰的民族主要是东北地区的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满、锡伯等族以及朝鲜族和西北地区的裕固族中的一部分。历史上,蒙古族也曾信仰萨满教。藏族地区的原始信仰本波教(也称本教),也是一种类似于萨满教的宗教信仰,是藏化了的萨满教,现虽有余势活动,但其影响已远不及普遍盛行的藏传佛教。

可以说,每个民族最初的信仰都是原始信仰,或动物,或鬼神,或自然。图腾就是最好的例子,很多民族的图腾都与自身的信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随着民族的发展,这种原始的信仰不断地丰富完善,加以从其他民族传入的宗教,相互交融,最终形成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完整宗教信仰体系。

而总的来说,在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是最重要的了。

在这些宗教中,道教是唯一起源于中国本土的宗教。它在瑶族、白族、阿昌族、布依族、仫佬族和毛南族的影响较深,在壮族、侗族、苗族、京族、土家族、彝族、黎族、纳西族、羌族等少数民族中,也有一定的传播和影响。

道教是中国固有的一种宗教,距今已有1800余年的历史。它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的沃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道家的思想,主要是老子的哲学,一般称为普通辩证法,主要是无为,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虽然无为,但却无不为,即以静胜动。道家思想很崇尚自然认为水是最高境界,以柔克刚,水载万物。事物都是从简单到复杂,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然后就是凡事都是相对,也就是辩证,有阴就有阳,正负,柔刚,好坏,正邪。更主要的是道在阐述一切在告诉天地万物产生发展。为迎合封建统治者追求长生不老的欲望。道教主张修身养性,炼制丹药,以求得道成仙。道教是崇拜多神的宗教,其崇奉的神灵种类繁多,地位最高的有三清四御、诸星辰之神、玉皇大帝等。

在中国历史中,很长时间内道教和佛教都为统治者所利用,因此,可以说道教与佛教不分家。这在文学作品以及现代很多神话剧古装剧中都有表现。

佛教起源于公元前600多年的古印度,于汉明帝时传入中国,之后历朝都有人前往印度取经,其中最著名也最有影响力的就是唐朝的玄奘。流传入中国的多数为大乘经典,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南传上座部佛教三大系统,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拥有较多的信仰者。汉传佛教主要影响白族、彝族、纳西族、拉祜族部分人口,并与这些民族的传统文化相融合。藏传佛教主要在藏族地区形成和发展并影响着蒙古族、土族、裕固族、珞巴族等民族,分布在西藏、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和云南等省、自治区。南传上座部佛教主要在傣族、德昂族、阿昌族等南方少数民族中传播。广泛的传播也产生了许多佛教名胜,最为著名的有:五台山、峨眉山、九华山、普陀山四大佛教圣地;敦煌、云冈、龙门、麦积山四大石窟;悬空寺、潭柘寺、寒山寺、少林寺等寺庙;乐山弥勒佛等。

佛教讲人生有八苦,生苦、老苦、病苦、死苦、受离别苦、怨憎会苦、所求不得苦、五取蕴苦。其基本教义为四谛,即苦谛、集谛、灭谛、道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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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相信因果报应,主张忍受苦难,这正迎合统治阶级的意愿。

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中叶和平传入中国,逐渐成为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乌兹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信仰的宗教,主要分布在新疆、宁夏、甘肃、青海、陕西、云南、河南、山东、河北、北京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伊斯兰”这个名字是音译的,原以为顺从和平,其信徒称为穆斯林,意为顺从者。伊斯兰教是个全面和平的宗教,崇尚绿色。但是穆斯林在民族的生命和信仰受到威胁和迫害时,伊斯兰教允许信徒进行强烈的反抗与征服。穆斯林要从实现个人和平、家庭和平到全社会、全人类和平,在和平的气氛中达到全世界融洽相处、以此接近真主。伊斯兰教希望团结,要求“穆斯林四海皆兄弟”。无论种族,语言,肤色存在多大的差异,只要皈依伊斯兰,相互之间都以兄弟相称。伊斯兰教还崇尚科学,注重科学研究。

基督教、天主教近代传入中国,利用开医院、办学校、给少数民族创制文字等手段进行传教活动,逐渐影响云南、贵州和东北等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朝鲜族、俄罗斯族、羌族、彝族、白族、哈尼族、景颇族、傈僳族、独龙族、拉祜族、佤族、怒族、苗族、高山族等少数民族的部分群众信仰基督教或天主教。从唐朝景教(基督教聂斯脱利派)来华传教,四传中国以后,经过长期的发展,天主教、基督教、新教逐步传入了彝、布依、朝鲜、景颇、拉祜、土家、佤、壮、藏等民族中,但这种宗教对这些民族的传统信仰并没有产生很大的影响,也没有形成较强的宗教势力。而生活在我国西北的俄罗斯族却别树一帜,信仰基督教中的东正教。

基督教的中心思想是信、望、爱。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耶稣赐给我们。只要我们信耶稣,就能得到灵魂的拯救,复活的盼望。神的爱,耶稣的受难和复活,使得每一个信他的人不致死亡,反得永生。

五十五个少数民族,正如同一首首美妙的乐曲,从古老的东方奏起,响遍世界,而神秘的民族宗教文化恰如一个华丽的音符,伴随着这乐曲的主旋律激扬飞荡,声声不息,以致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民间信仰与宗教 第6篇

摘要:我国是一个多宗教国家,主要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但同时我国大多数中国人是不信教的,中国人信仰的是祖先膜拜,上升到学术水平就是儒家,降到生活里就是要讲究孝道。同时又由于人们对信仰的需求,在不同地域产生了不同的民间信仰,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宗教有所不同。民间信仰不同于宗教,但行使着宗教的使命,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传至当地的宗教文化。

关键词:民间信仰,宗教,地域。

民间信仰是指民众自发地对具有超自然力的精神体的信奉尊重。它包括原始宗教在民间的传承、人为宗教在民间的渗透、民间普遍的俗信以及一般的民众迷信。民间信仰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将民间信仰单独作为一个概念,考虑到它对应于一个官方宗教而存在,而且也因为它有别于制度化的宗教,这一文化体系包括信仰、仪式和象征三个不可分开的体系。从意识形态上讲,它是非官方的文化;从文化形态上讲,它重在实践、较少利用文本并以地方的方言形式传承;从社会力量上讲,它受社会中的多数(农民)的支撑并与民间的生活密不可分。

宗教是一种社会行为,它包括指导思想(宗教信仰),组织(宗教组织,如教会,宗侣),行动(宗教组织内的活动,如祭祀,礼仪),文化(宗教建筑,宗教绘画,宗教音乐)等等方面的内容。宗教是一种对社群所认知的主宰的崇拜和文化风俗的教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多数宗教是对超自然力量、宇宙创造者和控制者的相信或尊敬,它给人以灵魂并延续至死后的信仰体系。宗教可以大致分为自发宗教和人为宗教两大类。自发宗教是非常原始的宗教,一般是原始社会时期的宗教。而现代的宗教基本上都是人为宗教。对一种成功的宗教能够为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且对某一时代人类的社会发展形成较大的影响。

从学术上讲,民间信仰与宗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宗教是一种具有完整理论体系的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而民间信仰则是一种在特定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下产生的以鬼神信仰和崇拜为核心的民间文化现象。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民间信仰和宗教有着很多的关联。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原因,真正意义上的宗教徒在人口中的比例并不高,而更多的是将宗教信仰和民间信仰相混,有时甚至很难区别哪种是纯粹民间信仰,哪种是宗教信仰。民间信仰的善男信女其信仰心理、信仰习惯、信仰感情与真正的宗教徒没有什么根本区别,但在数量分布上,可以说如汪洋大海,难以计数。宗教和民间信仰在现实生活中的互补和互动,构成了广大有神论群众信仰的基本格局,这是中国社会的一大特征。民间信仰与宗教的相同点如下:

1)相同的本质特征

从民间信仰与宗教产生和存在的心理根源上讲,宗教起源于人们对人类无法支配的自然界和社会异己力量的恐惧、敬畏和寻求慰藉。人们需要为心灵找寻一个庇护所,以化解对现世人生的不满与困惑。有研究表明,民间信仰的认识来源,主要是历史遗留的原始宗教,其次是已经消亡的传统宗教的历史残骸,或者传统宗教在民间社会的变异形态。因此,民间信仰在心理根源上也和宗教如出一辙,它关注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需求和呼声,给人们精神支柱。在民间信仰中,人们根据各自的需求,找到相应的神明。例如,出海的船民,会寻求海神妈祖的救助;自食其力的生意人,会寻求关帝的保佑;希望早得贵子的农村妇女,会乞求观音菩萨的保佑。尽管这些神灵并不能满足世俗的一切愿望,但他们能给人们带来精神的安慰和幻想的幸福。

从社会功能上讲,和宗教一样,民间信仰的影响和社会功能也具有双重性。作为一种群众性的社会文化现象,民间信仰是传统文化中一项不可分割的内容,对于传统文化的形成、保护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产生于中国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民间信仰及其各种组织,是中国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反映着低下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因而,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必然会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比如历代封建王朝册封了大量民间信仰的神祗以训导百姓,他们宣扬的皇权神授,“三纲”、“五常”等封建道德和迷信思想渗透到民间信仰中,成为民间信仰中“封建性的精神糟粕”。

2)相同的社会属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五性”特点的理论。近年来,在新的时代特征和国际背景下,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这“三性”特点进一步凸显出来。民间信仰虽然不具备现代宗教的完整要素,不属于传统宗教,有的学者认为它具有自己特有的原始性、零散性和地方性(内三性)的特点,但也同样具有正规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外三性)的特点。

3)相交的现实生活

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度里,多元文化和多元信仰决定了不可能由某一种或某几种宗教完全控制和覆盖整个社会。形形色色的民间信仰起着宗教所达不到领域的补充作用,这种达不到的领域包括达不到的地域和社会群体,也包括达不到的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众多的民间信仰是宗教在中国存在和发展的强有力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反过来宗教也为民间信仰提供了素材。看一看实存于生活中的宗教和民间信仰,我们会惊诧的发现,如果按书本知识对宗教和民间信仰按图索骥,就如同纸上谈兵,缘木求鱼,完全摸不着了头绪。在民间,特别是广大农村,尽管有的信仰可以用信徒所参加的宗教组织来分类,但是明确归属某种宗教信仰的人毕竟不占多数,大多数还是像李景汉先生在社会调查中所写的那样“崇拜偶像,几乎无所不信”。“成千上万的人在这里祭拜祈禳、烧香请愿、参加庙会,而五道神、关帝、老母并不是纯粹的道教神仙,他们的信仰与崇拜活动也不具有任何宗教教义色彩而完全是出于生活实际的目的,如果需要,他们还可以去拜菩萨、去听布道,就像那里的‘万国道德会’一样,既侍奉释迦牟尼、穆罕默德、耶稣,又侍奉老子、孔子”。群众对各宗教的区别并不关心,在他们看来基督教的上帝和伊斯兰教的真主,佛教的菩萨和道教的神仙一样,都是神通广大、威力无边的超人,是人一生命运的主宰和救世主。民间信仰中的许多内容也受此影响,同时吸取了多种宗教的信仰内容和崇拜方式,从而出现了一批看上去或非佛非道、或亦佛亦道、或土洋结合的信仰形式和信仰组织。

宗教和民间信仰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其深层内涵都蕴藏着本民族的民族意识和民族精神。飘泊异乡的三胞和祈求外出亲人平安归来的三胞亲属前来奉香祷告,总是和爱乡认亲和崇敬故里英雄人物相联系的。宗教的基础是信仰,也有人认为是蒙昧主义。宗教只要求人们相信,不要求人们问为什么。宗教并不是迷信,也不带有封建色彩,所以它可以说是一种高尚的信仰。

近年来,民间信仰问题引起了党政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与重视。但要切实做好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需要和对待宗教一样以“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来对待民间信仰。我国政府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把对宗教工作的方针概括为“四句话”,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中的很多内容对于民间信仰,也是适用的。既要尊重各民族各地区具有民间信仰的这部分群众的信仰自由,又要依法管理相关事务,避免因活动混乱而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积极引导民间信仰活动,剔除消极落后的因素,使之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向发展。其次,既然民间信仰活动也要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因此需要对民间信仰活动的调研和管理办法进行更大胆的探索。这是我们必须要学习的功课,也是我们必然要面对的考试。目前,国际上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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