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2024-05-20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精选8篇)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第1篇

关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中区院 王建玲)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二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着紧密的联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认真思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树立和落实科学执法观、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检察工作主题,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我国总的社会治安形势是好的,但社会矛盾仍较突出,刑事犯罪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各种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这种较为严峻的治安形势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严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 1

要任务,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稳定意识,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两抢一盗”、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程,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廉洁行政

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查办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社会更加和谐。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查办职务犯罪,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办案工作力度,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要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加强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

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重视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努力形成整体打击合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和办法,突出预防重点,改进预防措施,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即公平和正义。因为司法权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是为社会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国家法律救济,更严重的是贱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该保护的保护不了,该打击的打击不了,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这种危害比犯罪本身更可怕。为了有效防止这些问题出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这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很高,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诉讼监督进行全面更有效的监督。作

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把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要在实施监督中,认真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法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出现。通过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正确处理群众的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对待这些上访案件,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认真落实善后工作,重视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热情对待上访群众,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拓宽、畅通人

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案件,要逐案制定解决方案,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妥善化解矛盾,认真排除纠纷,切实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第2篇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工程中,其地位和职能作用是什么呢?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是维护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

憧憬和谐社会,建设美好家园,始终是人类梦寐以求的一个主观愿望或者社会理想,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几十年来奋斗不止、追求不懈的社会发展目标。怎样描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轮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新世纪现阶段我国社会改革、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这样概述,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根据上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象表述和基本特征,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依法 调整涉及国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特别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财产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使法律监督角度直接或间接地推动建立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这与人民检察院担负的任务是统一的,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他应主要在三个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一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作用。我国实现和追求的民主法治,是要社会主义的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刑法将侵犯民主权利列为犯罪,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罪名,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在选举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对上述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 2 检察院都要依法行使审查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通过检察执法活动,在维护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当代国际司法活动的主旋律。从我国几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活动发展史看,尽管党中央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增强,执法水准不断提高,但由于封建传统思想残余的影响,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执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受利益、利欲关系的驱动,司法活动中的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甚至司法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中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屡屡被暴光。总的看,我国目前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公正执法水平仍然比较低,存在问题比较多。媒体经常披露,在一些地方时而出现正义者、正义力量受压抑、压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对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通过国家审判,惩治邪恶,保护善良,维护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安定有序中发挥作用。我国正进入一个经济全新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自己,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发展大环境,离不开一个建立在有序运转大机器之上的社会和谐整体。人 民检察院正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具体监督手段,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权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案权、侦查权,严厉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认真做好出庭公诉,发表公诉词,向有关发案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征求办案工作反馈意见,结合案例宣传和在重点单位、部门,重点环节深入调研,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公民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情操、守纪律的新型社会主义公民。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环环相扣,检察职能履行的是否到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质量都有着较大的影响。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社会工程,人民检察院任重道远,人民检察官责无旁贷。

二、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人民检察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通过依法使用各种监督手段来进行的,即通过做好每一项具体的检察执法活动,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台大机器助动。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发展趋势和状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重点把握好三个问题:

(一)要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人权角度,不断强化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正义。要在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的基础上,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大监督力度。

1、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审判环节是案件诉讼的终端,是司法实体审理的归宿,是评判和衡量司法是否公平公正的检测点,也始终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重点。要认真注意审查两类案件的判决:一是重罪轻判即依法应该判重刑甚至极刑的案件而从轻判处。如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判处死缓,应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却判处无期以下徒刑。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经济条件好,或者有这样那样“关系”、“门子”的犯罪者家庭到处奔走,意图动摇法官意志,不惜“花钱保人头”或者“花钱买轻刑”,也确有一些地方的审判机关,在个别案子上片面强调某些证据认定分歧和从轻减轻情节,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慎重”为由,该依法重判的案件作了轻判,使法律天平倾斜,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导致受害人家属随着案件流程上上下下疲惫上访,奔走呼吁,在社会上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不少案件由于错误判决,经检察机关直至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后,被撤销原判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就是最好的例证。不可否认,重罪轻判案件中也确有不少对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和法律条文的不同认识问题,但并不是所有判轻判错的案件都是认识问题,案外的因素不可忽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除了重罪轻判的司法不公情况外,还有一个需要值得注意的司法不公倾向,即依法应判处实刑的案件却作了缓刑判决,这在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处上比较普遍。很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发案居高不下,腐败犯罪势头得不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普遍认为司法机关打击不力,反映呼声很大;另一方面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却出现片面“轻刑化”,对公职人员犯罪大量适用缓刑,导致出现“前面查(案),后面放(人)”的现象,社会上的“说法”颇多。所以笔者认为,当前需要司法机关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应该统一执法思想,统一把握执法尺度,而仅靠检察机关“本系统统一”、“一家统一”是远远不行的。同时对于适用缓刑明显畸轻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抗诉权,而不应自身禁锢和缠缚于“追求抗诉成功率”。

2、加大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尽管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监督权,但是受案件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一些应该立案的案件不立,应该请捕的案件却作了治安或者劳教处罚的现象,这是多年来我国刑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而对这些应该“法办”的案件没有法办,人民检察院受刑诉法职能分工管辖中有关规定限制,案件情况往往掌握不了,如果受害蒙冤的当事人“忍声吞气”不到检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控告,或者通过以足够赔偿的方式“违法调解”处理,案件就“销声隐匿”了。客观上讲,公安侦查机关特别是基层办案部门,如派出所、刑警、治安、交警、巡警等警种都处于第一线(包括检察机关反贪、渎 检部门),与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分子直接打交道,这些执法岗位和环节都是最容易出现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岗位。腐蚀和反腐蚀,拉拢与“下水”情况很复杂。在这个“是非区域”,是否公平正义,是否稳定有序,都是通过大量的一件件具体案件的如何处理来体现,这中间既有大量的“人民卫士”的赞誉声,同时也有相当“处理不公”、“花钱走门子”的抱怨甚至谴责声。所以检察机关应该切实从人民群众身边大量发生的、人民群众最关注的、违法犯罪分子最容易侵害的刑事案件抓起,把刑事立案监督做为检察监督的一个重点,在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的同时,要搞好有关检察立案监督工作的社会宣传,努力扩大案源渠道。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努力将刑事案件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遏制和降低到最低程度,不断化解基层治安矛盾纠纷。

(二)要从大力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加强和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执政党权威高度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是要靠依法治国,二是要靠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即社会各级管理层。人民政府应该在社会公众中有高度权威和公信度,管理层中的公职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是奉公守法、爱岗敬业、清正廉洁的真正的“人民公仆”,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阶层和谐、群体和谐以及人与人之间和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在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 时期,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社会问题易发多发,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在众多社会矛盾、利益冲突中间,大多数公众对社会腐败问题最敏感,反映最强烈,而腐败问题的直接话题往往指向“官员腐败”。正是由于少数政府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包括农村企业基层组织管理人员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而不断导致和引发了大量基层农村村民、企业职工的集体控告上访事件,有的甚至导致刑事案件,妨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稳定,危害了经济建设发展。因此说,严重的腐败问题是当今最大的社会不和谐,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稳定有序,而政治稳定首先必须下大力气从铲除腐败抓起,从政府廉洁高效、官员勤政廉政做起。人民检察院作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任。要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果,昭示社会告慰民众。这是取信于民,争取民望,避免阶层间、群体间矛盾对立,实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消除和减少阶层与群体之间,最终人与人之间最大不和谐的渠道,同时也是检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能力高低,工作是否有作为,作为大小的主要标志之一。在当今腐败现象还未有效遏制,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坚持“二个突出”,即突出大案要案的查处,突出重点部门重点案件的查处,特别是瞄准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不依法行政案件和司法机关有罪不究、重罪轻判背后的贿赂案件。在抓紧大案要案和重点 部门案件查处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和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路子,以各种形式加大反腐宣传,以案释法,充分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提高公民依法治国观念,以扎扎实实的查处职务犯罪的实际行动和丰硕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厦添砖加瓦。

(三)从依法处理好涉检、涉法上访案件角度,努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第3篇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 即是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 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 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历史进程中, 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工程中, 其地位和职能作用是什么呢?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上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象表述和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 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人民检察院, 通过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 依法调整涉及国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 特别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财产利益之间的关系, 从行使法律监督角度直接或间接地推动建立社会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这与人民检察院担负的任务是统一的, 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 监督法律实施, 惩罚犯罪活动,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决定了它应主要在以下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一)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 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 我国总的社会治安形势是好的, 但社会矛盾仍较突出, 刑事犯罪发案率仍居高不下, 各种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 这种较为严峻的治安形势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严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 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稳定意识, 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 有效发挥惩治犯罪, 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特别是“两抢一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活动, 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程, 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 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促进廉洁行政。

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 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查办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使社会更加和谐。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查办职务犯罪, 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 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 加大办案工作力度, 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要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严格办案程序, 加强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研究, 加大科技投入, 重视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 努力形成整体打击合力, 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 切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 认真总结经验, 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和办法, 突出预防重点, 改进预防措施, 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 强化司法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 即公平和正义。因为司法权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 是为社会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国家法律救济, 更严重的是贱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 该保护的保护不了, 该打击的打击不了, 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这种危害比犯罪本身更可怕。为了有效防止这些问题出现,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这方面, 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很高, 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对诉讼监督进行全面更有效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 要坚持把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要在实施监督中, 认真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 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 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 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 以促进实体法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出现。通过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 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 正确处理群众的诉求, 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 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要按照党中央要求, 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 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 对待这些上访案件, 要注意工作方法,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认真落实善后工作, 重视做好疏导教育, 避免矛盾激化。要热情对待上访群众, 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 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 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案件, 要逐案制定解决方案, 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 妥善化解矛盾, 认真排除纠纷, 切实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结纶

我国正进入一个经济全新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发展大环境, 离不开一个建立在有序运转大机器之上的社会和谐整体。人民检察院正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 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具体监督手段, 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 破坏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 保护人权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案权、侦查权, 严厉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认真做好出庭公诉, 向有关发案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征求办案工作反馈意见, 结合案例宣传和在重点单位、部门, 重点环节深入调研, 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公民学法、守法, 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可以说, 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能, 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 环环相扣, 检察职能履行的是否到位, 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质量都有着较大的影响。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社会工程, 人民检察院任重道远, 人民检察人员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学.

[2].中国共产党党章.

[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第4篇

[关健词]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职能作用

一、引言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即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工程中,其地位和职能作用是什么呢?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二、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根据上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象表述和基本特征,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依法调整涉及国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特别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财产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使法律监督角度直接或间接地推动建立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这与人民检察院担负的任务是统一的,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应主要在以下方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一)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我国总的社会治安形势是好的,但社会矛盾仍较突出,刑事犯罪发案率仍居高不下,各种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依然构成严重威胁,这种较为严峻的治安形势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严重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稳定意识,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两抢一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活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程,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廉洁行政。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查办职务犯罪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使社会更加和谐。检察机关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查办职务犯罪,是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办案工作力度,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要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加强侦查谋略和侦查技能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重视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努力形成整体打击合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要根据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和办法,突出预防重点,改进预防措施,增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强化司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即公平和正义。因为司法权是一切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后保障环节,是为社会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但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国家法律救济,更严重的是贱踏了整个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本身,该保护的保护不了,该打击的打击不了,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这种危害比犯罪本身更可怕。为了有效防止这些问题出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这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很高,要求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诉讼监督进行全面更有效的监督。作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把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要在实施监督中,认真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法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出现。通过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有力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正确处理群众的诉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处理涉法上访工作。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对待这些上访案件,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认真落实善后工作,重视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热情对待上访群众,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案件,要逐案制定解决方案,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妥善化解矛盾,认真排除纠纷,切实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结纶

我国正进入一个经济全新高速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发展大环境,离不开一个建立在有序运转大机器之上的社会和谐整体。人民检察院正是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通过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具体监督手段,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权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立案权、侦查权,严厉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认真做好出庭公诉,向有关发案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征求办案工作反馈意见,结合案例宣传和在重点单位、部门,重点环节深入调研,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教育公民学法、守法,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环环相扣,检察职能履行的是否到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质量都有着较大的影响。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社会工程,人民检察院任重道远,人民检察人员责无旁贷。

[参考文献]

1.刑事诉讼法学.

2.中国共产党党章.

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第5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个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着眼时代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一、围绕发展,必须服务中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富裕幸福的社会,监察机关要强化中心意识,在提高服务第一要务的能力上下功夫。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大力增强反腐能力。在工作指导上,要坚持以发展为中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决策来筹划监察工作,不断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自觉性;积极研究阻碍经济发展、影响发展环境和妨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不断增强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主动性;下大力解决一些机关存在的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纪检不作为、纪检乱作为、为政不廉等问题,打造坚实的诚信环境,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建造快捷高效的服务环境。在案件查处中,要保持从严打击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高压态势。善于用发展的眼光查找因行风政风导致生产关系紧张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根源、部位和环节,敢于治理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和“吃、拿、卡、要”等严重挫伤群众建设积极性的不良行为,突出惩处破坏、干扰、影响经济发展的人和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必须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社会,监察机关要强化民本意识,在提高执纪为民的能力上下功夫。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要把执纪为民的基本理念贯穿于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意愿为制定纪检管理政策措施的基本依据,注重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入手,狠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始终抱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服务,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切实解决“为谁执纪,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特别是在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征地拆迁、企业农民工工资兑现、教育收费、农村教育“两免一补”、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农

民负担、公路三乱、食品安全等热点、难点问题的治理上,当好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保护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努力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纪检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打牢构建和谐社会的群众基础。

三、围绕创新,构建长效机制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富于创造、充满活力的社会,监察机关要强化创新意识,在提高创新能力上下功夫。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使国家和社会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监察机关必须着眼新的形势和新的实践,把握规律性、体现时代性,富有创造性。一是观念要更新。以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姿态,深入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廉政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实现思想观念由静态向动态、单一向复合、平面向立体、封闭向开放的转变。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坚决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新的活力和强大动力。二是思路要创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监察工作的领域越来越宽。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由公开向隐蔽、由个体向集团、由局部向跨部门跨地域、由初始化到智能化发展,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要更新思路,拓宽领域,大胆探索,综合运用经济、纪检、法律等手段,不断提高监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含量。三是体制要创新。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深化纪检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尤其是在医药购销、设备采购等领域,进一步运用市场机制,全面推行公开招投标,坚决纠正交通、建设等重点领域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四是举措要出新。法纪法规教育要由单一条款灌输与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并用;监督工作由机关行风评议监督与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并举;制度建设由临时的、分散的向规范化、系统化转变;实现事后惩处与事前、事中教育监督紧密结合,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教育失误者、惩治违纪者、追究诬告者。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的主要途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积极探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职能作用的途径。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纪检监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在促进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上发挥保障作用。政治纪律作为党的四大纪律之首提出,是党员干部应该首先遵守的纪律。政治纪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保障。可目前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对遵守政治纪律的重要性和对违反政治纪律造成的危害性的认识还没形成共识。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同样要受到处分和对违反政治纪律往往比违反其它纪律的影响还要大还没有认识到位。基于此,纪检监察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自觉性的教育,有必要在全党开展一次严肃政治纪律的专题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保证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通过对选任干部的监督检查,在促进干部队伍建设上发挥保障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障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内在的必然要求。干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因素。选任干部关口把的不好,出现一些贪、庸官,就会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选任干部的监督检查,对选拔干部实行全过程监督。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卓有成效的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对选拔干部的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考核,党委会票决等各个程序的监督。同时加大用人责任追究力度,确保选好人,用好人。

(三)通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经济建设发挥保障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经济建设清阻排障。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办阻碍经济发展的涉软案件,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案件和失职渎职的案件等作为查办的重点,加大惩治腐败的工作力度,从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通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保障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稳定。没有社会稳定作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不可能顺利实现。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解决群众的热点问题切实抓在手上。近几年来,我们通过认真解决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利益,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发包中侵害村民利益,农

村林木间伐侵害村民利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使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五)通过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在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建设上发挥保障作用。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党风政风。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是源头治腐、端正党风和政风的源头性和基础性工作。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既注重形式,又注重效果。开展的送党规党法下基层活动,正反面典型教育活动,勤政廉政和求真务实的“两政一实”主题教育,重要节假日前发提示信活动,召开指定内容的民主生活会等,都收到了较好教育效果,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自觉筑牢防线,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在构建反腐败机制上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制度反腐是党中央实施反腐的一项重大举措。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机制,可以有效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反腐败体系提供制度保障。工作实践使我们感到,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规范思想教育的制度,严密的权力制约制度,严格的权力运行制度,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严厉的打击惩处制度等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七)通过澄清举报的问题,在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上发挥保障作用。保护干部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干净干事干部的保护,可以大大调动干部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大批敢想敢干富有创造力的干净、干事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加大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又要对勤政廉政的干部加以保护,通过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为干净干事的干部澄清问题,使他们轻装上阵,在经济建设中建功立业。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应注意的问题

(一)牢固树立四个理念。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理念:一是牢固树立发展决定一切的理念。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谋划部署工作,做任何事情都要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二是牢固树立治党严于一切的理念。要始终坚持必从严治党原则,树立治党严于一切的理念。三是牢固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要把为群众谋利益做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尺度。四是牢固树立创新高于一切的理念。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纪检监察工作要不断创新,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没有创新,纪检监察工作就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就要落后于时代,因此要树立创新高于一切的理念。

(二)正确处理五种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还应正确处理五种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份内工作和分外工作的关系。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畴的,要认真处理好。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畴的,也要注重搞好协调处理好。二是正确处理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应紧紧围绕中心,为大局服务,这个重点要紧紧抓住一刻也不能放松。其它一般性的工作也要兼顾好。三是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以往抓纪检监察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很好的继承,同时要注重纪检监察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在创新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四是要正确处理牵头和协调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做为反腐败的牵头部门,要真正起到牵头作用。做为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助手,要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协调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抓好工作。五是正确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办案中要做到宽容相济,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处理,既要使违纪者得到应有的处理,同时还要考虑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第6篇

和谐社会中努力发挥职能作用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情况,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肩负维护社会稳定重任的公安机关,必须深刻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准确把握本质特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稳定促和谐,抓治安保和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正确处理公安工作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更好地服务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和谐,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和保障,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经济无法发展,社会无法进步,人民无法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更是无法谈起。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通过实现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全力维护政治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由于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随着改革的深入,将会大量增加并且长期存在。能不能稳妥有效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衡量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建设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公安机关必须把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放在突出位置,在发现问题和矛盾上着手,在处理问题和矛盾上用力,在建立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不断

提高处理水平和艺术,确保矛盾不激化、不扩大,确保局势稳定、事态平息。同时,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进一步强化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基层基础工作,严密构筑敌社情信息控制网络,强化阵地建设,特别加强对重点敏感时期、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监控力度,确保区域局势稳定,确保不发生影响政治稳定的大问题。

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刑事犯罪高发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复杂社会课题,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正视的社会矛盾,又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必须多措并举、多策并施、多管齐下,在预防上动脑筋、做文章,在打击上使真劲、出实招。紧紧扭住大要案不放松,选准突破口,集中优势警力,攻坚克难,全力侦破。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系列性案件,采取区域会战、专项整治、集中清理等多种方式,下决心侦破一批案件,捣毁一批团伙,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前提条件。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的职能表现的愈来愈明显,责任愈来愈大,任务愈来愈重,要求愈来愈高。公安机关必须紧紧抓住那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作,特别是枪支爆炸危险物品的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极易引起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问

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与构建和谐社会 第7篇

[关键词]:检察职能 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因素,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是当前检察工作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

一、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增强自觉服务观念,保证检察机关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

思想政治基础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前提。只有抓好思想政治建设,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端正正确的执法观念,才能保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必须强化检察工作的政治意识。检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不仅担负着公诉、侦查监督、渎职侵权检察、查处贪污腐败、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等各项检察职能,还要通过法律监督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监督活动得以顺利贯彻和落实。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必须增强两种观念:一是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十一五”计划,就是党和国家当前的工作大局。检察机关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就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服务于国家的科学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检察工作涉及面广,直接面对各种矛盾,有些还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处理不好,矛盾就会激化,直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破坏社会和谐。因此在实际办案工作中,要处理好打击、服务、稳定的关系,找准三者的结合点。工作中,还要不断改进执法的方式方法,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讲究政策和策略,自觉地把办案成效同公正执法、同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进一步增强服务发展的意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从根本上看,构建和谐社会既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发展离不开有利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既是发展成果的享受者,也是促进发展的实践者。我们必须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全面加强法律监督,与社会发展大局同频共振,增强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为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法治环境。

(二)必须强化检察工作的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就要具有对党委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举报人负责,对案件本身负责,对办案人负责的一种高度负责精神,这也是检察机关能否公正执法,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基本保证。面对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尤其需要增强责任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带来检察工作理念、队伍建设、执法能力等方面的新变化。每一位检察干警必须增强责任意识,提高适应和促进新情况的能力。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两种机制,一种是制度层面的机制,另一种是实施层面的机制,前者是内容,是机制运行及其运行后果,后者是主体,是实施机制的人也是享受机制运行后果的人。设计的制度再好,但是主体不行,社会发展的效果也难以显现。这就需要我们切实把自己放在改革发展的中心地位,将自己切实置于发展的动感地带。只有我们积极拥护、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机制才能得到促进和发展。现阶段,我们要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以主人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参与,自我提高。

(三)必须强化检察工作的群众意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根本的力量。党的十六大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修正案。党和政府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落脚点就是要让社会更进步、更文明、更和谐,让人民群众的日子过得更好。这就是一种人权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宗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必须把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不断强化群众观念,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方法。只有树立“民利大于天”的理念,顺民心、重民意、保民权、兴民利,检察工作才能做到点子上。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加大办案力度,统一司法标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通过法律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在经济发的基础上不断促进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不断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使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成为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使经济社会发的成果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动力。

二、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全面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

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法治是对和谐社会的支撑;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标尺,没有公正,就不会有社会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中负有重大责任。我们要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批捕、公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惩刑事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对社会稳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公平正义促平安、促和谐、促稳定。犯罪活动的存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构成了严重威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造了不容忽视的障碍。尤其是随着社会发展的提速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各类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维护稳定任务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强化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职能作用,提高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和水平。要保证批捕、起诉案件质量,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凝聚和激励广大群众共同前进的迫切需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结合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为经济建设大局营造一个廉洁、和谐的有利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注意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健全“正名制”,一方面,加强举报工作,坚持有案必查,体现“惩治腐败,必须从严”的精神,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严肃办理报复陷害案件;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人权,保护干部,防止有人滥用举报,伤害无辜,对查实的被错告者、被诬告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正名,并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严肃办理诬告陷害案件。既要突出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也要注意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小案,还要深入各项工作一线,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要通过检察机关的查案工作促进全党的反腐倡廉,防范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维护党的队伍纯洁;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要通过检察机关的肃贪倡廉,保证广大赏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从而更广泛地凝聚群众力量,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谱写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篇章。

(三)全面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特征,也是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英国著名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枉法裁判,比十次作恶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更大。”要切实加强诉讼监督,一要强化侦查监督。侦查权被滥用,不仅会造成对人权的践踏,同时也是产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当前,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监督不力、不全面、不深入等问题,要围绕重点解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问题、超期羁押问题、刑讯逼供问题以及违法采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监督的具体方式方法,强化法治观念,强化人权保护意识,确保不枉不纵;二要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以及因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而导致的错案作为监督重点,以抗诉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切实全面履行好检察机关应尽职责;三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解决枉法裁判和程序严惩违法等问题;四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解决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不及时交付执行等问题;五要把开展诉讼监督与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结合起来,确保法律监督依法有效进行,促进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认真做好息诉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通人和,经济持续强劲增长,人民安居乐业,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优越条件。但是,必须看到,我们面临的矛盾和挑战依然很多。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城乡之间、地区这间发展水平差距拉大,新的社会阶层兴起,社会利益关系变化,人民内部利益分化,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发生。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已经成为我们党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目前,由于司法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不到位,或者个别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偏差等多方面原因,个别群众产生较强列的对立情绪,甚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等。检察环节的涉法上访也有时发生。面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变化,我们要完善工作方式,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首先是建立检察长群众接待日制度,保证按时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实实在在解决群众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思想工作,以便化解矛盾,解开思想疙瘩;其次是建立首办责任制,对重点上访案件实施专人、定时间、定方案的包保制度,及时排查和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再次是积极开展检务公开、走访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息诉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三、围绕能力建设,突出抓好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检察工作层次

队伍素质的高低是完成任务好坏的关键。检察机关要加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建设,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真正担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伤,必须建设过硬的领导班子和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只有一流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出一流的检察队伍;惟有一流的检察队伍,才有一流的执政能力,才能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一)建设过硬的领导班子。一要通过强化学习,把学习作为提高思想政治修养和提升科学领导、决策能力的主要途径,常抓不懈;二要强化自律和监督,按照高检院“六个严禁”的要求,切实抓好落实,严格执行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助的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三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整体合力,保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提高驾驭检察工作全局的能力;四要坚持正确的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科学选材用人,树立良好的干部导向。要采取得得力措施,健全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和干部培养机制,加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不断优化班子结构,坚持出于公心和事业心用干部,坚持以政绩和德行良好评价干部,坚持人民满意和群众信服取舍干部,保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干部,及时选拔配备到班子中,以增强班子的生机和活力。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职能作用的思考 第8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检查职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工程中,其地位和职能作用是什么呢?笔者就此作粗浅探讨。

一、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是维护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

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从调整涉及国家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各方各面的法律关系,特别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财产利益之间的关系出发,推动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

1.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作用。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刑法将侵犯民主权利列为犯罪,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罪名,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对上述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检察院都要依法行使审查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通过检察执法活动,在维护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当代国际司法活动的主旋律。从我国几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活动发展史看,尽管党中央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增强,执法水准不断提高,但由于封建传统思想残余的影响,司法体制弊端的存在,执法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受利益、利欲关系的驱动,司法活动中的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办金钱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对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提起公诉,通过国家审判,惩治邪恶,保护善良,维护司法公正,进而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

3.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安定有序中发挥作用。我国正进入一个经济全新高速发展时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自己,离不开一个稳定的发展大环境。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通过行使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等具体监督手段,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权和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财产;通过认真做好出庭公诉,发表公诉词,教育公民学法、懂法、守法,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情操、守纪律的新型社会主义公民。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息息相关,检察职能履行的是否到位,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质量都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人民检察院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通过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通过依法使用各种监督手段来进行的,即通过做好每一项具体的检察执法活动,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台大机器助动。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发展趋势和状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重点把握好三个问题:

(一)要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人权角度,不断强化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弘扬正义。要在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突出打击重点的基础上,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大监督力度。

1.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审判环节是案件诉讼的终端,是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重点。要认真注意审查两类案件的判决:一是重罪轻判。即一些地方的审判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亵渎了法律的公正性;二是司法不公。即依法应判处实刑的案件却作了缓刑判决。笔者认为,当前所有司法机关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应该统一执法思想,统一把握执法尺度。同时对于适用缓刑明显畸轻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抗诉权,而不应自身禁锢和缠缚于“追求抗诉成功率”。

2.加大对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有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监督权,但是受案件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一些应该立案的案件不立,应该请捕的案件却作了治安或者劳教处罚的现象较为严重,这也是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问题之一。所以检察机关应该切实从人民群众身边大量发生的、人民群众最关注的刑事案件抓起,把刑事立案监督作为检察监督的一个重点,在不断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的同时,要搞好有关检察立案监督工作的社会宣传,努力扩大案源渠道。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沟通与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努力将刑事案件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降低到最低程度,不断化解基层治安矛盾纠纷。

(二)要从大力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加强和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执政党权威高度弘扬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是要靠依法治国,二是要靠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人民政府应该在社会公众中有高度权威和公信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奉公守法、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而在现阶段,严重的官员腐败问题是当今社会最大不和谐。在当今腐败现象还未有效遏制,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突出抓好大案要案以及重点部门重点案件的查处,特别是瞄准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不依法行政案件和司法机关有罪不究、重罪轻判背后的贿赂案件。

(三)从依法处理好涉检、涉法上访案件的角度,努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和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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