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2024-09-14

12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精选9篇)

12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1篇

123医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最终达到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及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等方面。以上奖励均须以123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

二、科研立项与结题奖励

第三条 配套经费:以123眼科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医院给予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原则如下:

(1)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1配套科研经费;(2)对获得厅、市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0.5配套科研经费;

(3)课题申报条件中对经费配套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配套;课题申报协议中对配套资金有规定的,按协议配套;

(4)对获得无经费资助的自筹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5)如遇以上配套原则相互冲突,则按金额较高的原则予以配套;(6)对以上原则均未涉及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资金。第四条立项奖励:以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医院给予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原则如下:

(1)国家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3万元/项(指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部等立项的课题);(2)省、部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5万元/项(指省科技厅/卫生部等立项的课题);

(3)市局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35万元/项(指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协会等立项的课题);

(4)自筹经费经费项目奖励课题组0.2万元/项;

(5)立项奖励资金从课题配套经费中支出,有课题组组根据贡献的大小自由分配。

第五条鼓励项目申报:医院每年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当年经费预算情况,适当选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课题落选的优秀项目,列为院级课题,给予启动经费适当资助。

第六条查新费用的报销: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医院给予全额报销;对于查新而未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科研结题奖励:科研课题按照协议规定,按时完成科研结题,给予结题奖励0.3万元;未按时结题不予奖励;不结题者扣回科研立项奖奖金。

三、科技成果奖励

第八条科技成果奖励是包含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省级科技成果奖励、市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九条医院科教科有积极组织推荐申报并申报质量把关的职责。

第十条获得以上奖励者,医院按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给课题组。同一成果在同一年获得不同层次科技奖励者,按最高层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第十一条我院作为合作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医院根据科技奖励金额在各单位间的分配金额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以个人名义参与的课题医院不予奖以励。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版面费报销:以123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我院根据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按比例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发表在国际性刊物上的论文、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的论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凭版面费发票全额报销;

(2)发表在科技核心期刊上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500元/篇;

(3)国家级一般期刊或省级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000元/篇。(4)在增刊及市级期刊发表的论文不予报销;(5)未在科教科备案登记的论文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标注有基金号的论文版面费均可以从相应课题经费中支付。第十四条学术论文奖励:本院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医院按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予以奖励:

(1)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分为I类和II类: ①I类是指在《CELL》、《SCIENCE》和《NATURE》及其姊妹杂志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以及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或《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②II类是指被MEDLINE引用的期刊、中华医学会独立主办的系列杂志或中华医学会与其他单位合办的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以及以外文形式在国际期刊发表但未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入的科技论文。

(2)个案、摘要、译文、综述以及在专刊、特刊、增刊上发表的文章均不计入受奖范围。(3)论文奖励按以下标准:

①I类论文

按影响因子分值(IF)计算,每篇论文按1万元/1IF,IF在1.0以下者,按1计算。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金按100%计算;第二署名单位,奖金按30%计算。第三署名单位按10%计算,此后不再计算奖金。

②II类论文 分为MEDLINE收录、中华系列、和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三档,奖金分别为0.6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五、学术著作的奖励

第十五条

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实行奖励。(1)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5万元,51-100万字奖励2万元,21-50万字奖励1万元,20万字以下奖励5000元。

(2)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万元,51-100万字奖励1万元,21-50万字奖励5000元,20万字以下奖励1000元。(3)编著、译著和科普书籍按专著标准的1/2奖励。

(4)第二、第三主编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30%予以奖励,副主编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予以奖励。此后不再计算奖励。

六、专利及其他 第十六条

以我院署名的国家发明专利(原则上不包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对发明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共享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按我院享有比例发放。若专利转让,则按转让费的30%作为奖励。专利申请费,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可从本人课题经费中支出,无课题经费者,医院给予全额报销。

第十七条

其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作大会发言者及壁报交流,专题发言者奖励1万元,其他大会发言奖励0.5万元,壁报交流奖励0.1万元,列入医院奖励范围;报销参会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从重点学科或课题配套经费支出。主办或承办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或继教项目者,视规模由医院给予承办科室1-3万元奖励。产业开发和成果转化者,按10年内每年所获得纯利润的10%~15%奖励。

七、奖励发放原则

第十八条

奖励的最终计算及发放除了依照以上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如一项目先后被不同级别的政府奖励,奖励按高级别奖励补齐;(2)获奖人须为我院职工;

(3)一奖项只授予第一署名人或论文的通讯作者,奖金由受奖者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给课题组其他成员,原则上医院不作干涉。

八、奖励程序与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登记:每年初,由各科室指定人员携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专利证书等的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清单到科教科登记,同时需携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聘书),专利转让、开发效益须出示有关经济证明,过时不再受理。由于客观原因漏登的,经科教科审核后次年进行补登,并按补登当年政策处理。科教科审核相关资料,开发效益的经济材料由科教科交审计科审核。第二十条

上报与审批:科教科根据科研登记与审核情况,制定科研奖励清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与监督:批准的科研奖励名单在院内公示2周。第二十二条

公示中如对科研成果有异议,由科教科再次审查,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作出评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科教科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发放:每年3月底根据公示结果,院领导最后批准后,由财务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和税收规定将奖金发放给受奖人。第二十四条

违规与处罚

(1)违规行为指谎报奖励、科研作假和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的行为。

(2)谎报奖励是指奖励申报人员对论文、专著、成果、专利、专业技术资格、排名和经济效益等与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条件有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3)科研作假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一稿多投。

(4)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指以下行为: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原则;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产生了较大的损失和社会不良反映;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具备第23条规定的情形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自获奖年份起五年内报奖资格和获得科研课题匹配资金的权利;严重者同时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奖金已经发放后发现有以上行为者,追回其所获奖金,同时按以上原则处罚。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原《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开展科研项目的奖励办法(试行)》(柳红发【2014】33号)、《医学学术论文管理规定》(柳红发【2012】29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2018年1月6日

12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2篇

10.8.1 科教科设立科研项目奖励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室和个人。

10.8.2 项目产生的专利,期申请费用及维持费用由医院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承担。

10.8.3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次科研项目有关的论文,期所需论文版面费用由医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承担。

10.8.4 科研项目实施后,获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将按照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奖励(以颁布专利证书为准)

10.8.5 因科研项目成果发表的论文被Ei或SCI收录的,每篇文章按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奖励。如论文在国际公认顶尖刊物(Science、Nature)发表,由医院给予重奖。奖金由第一作者分配。

10.8.6 获得医院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科研项目,其项目负责人直接进入下一的科研项目专家委员会评选。

6.8.7 获得医院科技成果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科研项目,其主要负责人(前两位)直接进入下一的学科后备带头人评选。

10.8.8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者,其项目组将按照医院规定给予一定数额人民币进行奖励。

12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3篇

一、总

第一条

为激发医务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厦门中山医院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厦中山医〔2005〕25号)文件精神,经参照相关院校科研工作激励办法,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作为第一单位的本院正式聘任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及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二、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

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

第四条

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2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

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立项、市局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2.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第六条

对获市局级资助的项目,根据课题需要予以 1:1配套科研经费。第七条

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第八条

对未获上级资助的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予以资助。

三、科技成果

第九条

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条

凡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成员,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获国家卫生部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三)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5万元的奖励。

(四)获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奖、省教育厅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25万元的奖励。

(五)获市级科技奖,医院予以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的奖励。

(六)额度拨给各获奖项目组作为成果转化经费(重复获奖者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其中30%金额作为科研基金,另70%作为课题组人员奖金。

(七)医院配套或奖励的科研经费自下发之日起,2年内无新的在科技部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上级别发表论著或新的科研成果获奖,所余经费由院财务部全部收回。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一条

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世界一流学术杂志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高水平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50万元,并给予10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Nature Medicine、Nature Genetics等小Nature系列杂志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40万元,并给予8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二)在SCI源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凡影响因子分值(IF)在5.0以下者(不含5.0),每篇论文奖励以100元/0.1(IF)计算;IF值在5.0(含5.0)-10.0, 每篇论文奖励以200元/0.1(IF)计算;IF值在10.0(含10.0)以上者, 每篇论文奖励以500元/0.1(IF)计算,上不封顶。

(三)以上

(一)至

(二),如出现计算奖励重叠时,按高奖励计算。奖励的论文均指署名为我院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著。在上述所指学术刊物发表的如论著摘要、简报、病例报告等其他形式的论文,文章版面费从作者个人科研经费中报销。

五、学术著作

第十二条

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实行奖励。

(一)专著:20万字以上的奖励5000元;20-10万字的奖励3000元;10-5万字的奖励1000元;5万字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编著:按专著标准×0.6。

(三)译著:按专著标准×0.4。

(四)科普读物:按专著标准×0.3。

六、专利

第十三条

医院对职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元。

七、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一)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敬业与奉献精神,学风正派。

(二)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三)获得本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四)有SCI源期刊论文发表

八、其他

第十五条

受奖励的对象在晋升、考核评优以及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罚则

第十六条

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吻合的按本《办法》执行,2007年、2008年未奖励的科研工作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科研奖励办法 第4篇

(2014拟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地位和知名度,为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创造利润,对在科技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一)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二)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三)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三条 科研奖励工作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3-4月份和9-10月份进行。

第四条 科研奖励经费来源:有政府奖励的项目由各项目政府奖励经费列支,其它奖项由公司预算列支。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

第二章 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第五条 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由课题负责人提交具体分配方案,公司总裁(或其指定人员)以及财务主管审核通过。

如果科研项目政府资助或奖励经费在100万元之内,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到款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完成课题实施的员工以及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奖励资金的25%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另外5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5%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六条 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项目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内,按到款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20%奖励给争取该政府项目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实施;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七条 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如果项目经费总数在100万元之上,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累加方式计算奖励资金,即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部分仍为1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总奖励资金为两部分提取之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法为:40%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4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八条 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政府项目经费(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上,总奖励资金按上述第七条计算。奖励资金中,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项目奖励总数的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九条 如果科研项目是一次性奖励,同时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则奖励款中,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十条 每年年终,由公司组织评审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奖项目和个人,奖金由公共奖金池提供。

第十一条 对于各阶段负责人的奖金分配方案,均需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由财务部发放。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中介公司或者代理公司申请获得的政府科研项目,项目申请阶段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上第五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额度减半。若项目验收阶段需公司以外第三方协助的,项目验收阶段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上第五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额度减半。

第十三条 特殊说明:对于公司政府或科技项目申报和执行的专职人员,由于政府项目的申报和执行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奖励主要体现在工作绩效考核中,本奖励办法中只是予以适当考虑。

第三章 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 某些政府无补贴的科研项目,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软件企业及产品、软件著作权等,是为了进一步取得税收优惠所必须争取的政府规定项目。

通过政府无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根据参与员工工作时间长短,按每人每项500-2000元奖励参与员工,如果该科研项目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则按照每人500-2000元奖励以后参加验收或复审的员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政府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按照2000-20000元进行个别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取得项目后执行定期申报的员工,视工作时间耗费,每年每项给予500-2000元奖励,但要保证申报工作高质量完成,不得影响公司已经取得的奖励和荣誉。

第四章 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十六条 公司对获得授权的中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励及报酬。

第十七条 授权专利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及报酬总额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发明 8000元/件 实用新型 1600元/件 外观 1200元/件

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2人以下,则第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50%予以发放;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3人以上,则其余发明人(设计人)的总额与第一发明人的发放金额相等。

第十八条 专利奖励及报酬总额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经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申请,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由财务部一次性予以发放。发明专利的奖励及报酬总额除上述一次性方式发放外,也可采取分两次的方式进行发放,即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发放奖励及报酬总额的20%,取得专利证书后,发放奖励及报酬总额的80%。第十九条 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司只针对发明专利发放奖励及报酬。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5篇

为全面落实上级教育部门关于教师评价的文件精神,规范学校管理,完善激励机制,促使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奖金奖励措施

(一)教学研究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教改实验和专题研究,为教改实验提供一切可能条件。对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有推广可能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并积极向上一级教研部门推荐。

1、课题研究:

凡在省市县教科室或相关科室立项的课题组,县级奖励20元,市级奖励100元,省级奖励300元。

凡在省市县教科室或相关科室立项,并顺利通过结题的课题组,县级奖励100元,市级奖励300元,省级奖励1500元。

2、科研成果:

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或教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获市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或教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获县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或教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元、50元、30元。

教科研成果奖励须交结题鉴定报告、获奖证书等材料,否则不予承认。成果被推广的给予同等级别的2倍奖励。

3、论文:

国家级具有权威性的综合性教育类刊物(如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课程教材教法等)或学科性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奖金每篇300元,省级(山东省教育厅主办)每篇200元,市级(市教育局主办)每篇100元。

在教育类报纸或学科性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按照国家省市县级分别奖励50

元、40元、30元、20元。(仅限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注册的报纸)

参加教科研中心或经上级教育部门层层评选的论文,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省级奖励50元、40元、30元,市级奖励40元、30元、20元,县级奖励30元、20元、10元。

凡在正式报刊上发表介绍学校教学经验或办学特色文章或个人教学,学校给予稿费两倍奖励。

(二)优质课评选

参加省市县教育局组织的优质课评选,获省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市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50元;县一等奖50元,二等奖30元。执教公开课、技能大赛视为同级别优质课评选一等奖。

(三)学生辅导奖

各级各类学生竞技比赛、特长比赛、文体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

1、团体辅导奖:

按下列标准给予每位辅导教师奖励:全县第1名240元,第2名220元,依次递减20元。第十名以后不再设奖。

2、学生辅导奖:

根据学生个人所获等次给予辅导教师如下标准的奖励:省一等奖100元,二等奖60元,三等奖50元;市一等奖50元,二等奖40元;三等30元;县一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体育竞赛个人1-2名视为一等奖,3-6视为二等奖,7-10名视为三等奖)。无等级之分的按照同级别最高奖进行奖励。

3、学生发表作品辅导奖:

教师辅导学生在合法刊物发表作品(习题除外),并注明辅导教师姓名的,省级奖励20元,市及奖10元。

4、获得优秀辅导教师奖的按照省市县分别给予30元、20元、10元奖励。注:同一奖项不重复设奖,按照获奖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二、量化积分奖励措施

(一)教学研究

1、课题研究:

凡在省市县教科室或相关科室立项的课题组,分别给予5分、4分、3分奖励,其中课题负责人计满分,成员按次序依次递减1分,最低计1分。

凡在省市县教科室或相关科室立项,并顺利通过结题的课题组,分别给予8分、5分、3分奖励,其中课题负责人计满分,成员按次序依次递减1分,最低计1分。

2、科研成果:

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或教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分、6分、4分;获市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或教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分、4分、2分;获县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或教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分、2分、1分。

科研成果加分须交结题鉴定报告,成果证书否则不予承认。课题或科研成果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计满分,其他成员按次序依次递减1分,最低计1分。

3、论文:

国家级具有权威性的综合性教育类刊物(如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课程教材教法等)或学科性教育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6分、省级(山东省教育厅主办)4分、市级(市教育局主办)2分。

在教育类报纸或学科性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计4分、3分、2分。(仅限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注册的报纸)

评奖论文:经教科研中心或学校、教研室层层推荐的论文,省级(4分、3分、2分)、市级(3、2、1)、县级(2、1、0.5);典型发言按同级评选论文一等奖对待(以证书为准)。

备注:论文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计满分,其他成员不计分;课件、教案、教学设计、案例参照同级评奖论文计分。

(二)讲课比赛

省级(7分、6分、5分)、市级(5分、4分、3分)、县级(3分、2分、1分),公开课及教学技能大赛参照讲同级优质课评选一等奖计分。

(三)学生辅导

1、发表作品辅导:教师辅导学生在合法刊物发表作品,并注明辅导教师姓名的,按教师发表同级论文的一半计分。

2、技能比赛辅导:学生参加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技比赛、制作大赛等获奖,每人次按市级(2、1.5、1),县级(1、0.5)计入辅导教师量化(每生仅限一位辅导教师);团体奖给予参与辅导的每位教师加分:市级(4、3、2),县级(2、1)。

(四)其他各类荣誉加分

省级4分、市级3分、县级2分、校级1分。

注:与教学、教研无关的荣誉、证书不属于加分奖励范围。

三、奖励要求

证件日期范围为:每年自9月1日起,截止当年教学督导,获奖教师持相关证书、杂志原件或文件及稿费汇款单等证明到教导处登记,不按时登记的一律不再给予奖金和加分奖励。

济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6篇

时间:2009-09-17 09:0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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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二条 由济南大学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除上级奖励外,学校给予匹配奖励。奖励额度的计算,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奖励条例为依据,按相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奖励额度计算。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2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为第三单位及其以下的,给予1:0.3匹配奖励。

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5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3匹配奖励;二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1匹配奖励;三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

第三章 高水平论文的奖励

第三条 对科技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影响因子、期刊论文与会议论文的区别等因素,对高水平科技论文进行奖励。

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科技论文,学校对论文的第一责任人(通讯作者,不标注通讯作者的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对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给予重奖。在期刊(不包括杂志社出版的特刊、专集、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1+0.75*(F-1))元,F为论文的影响因子,小于1的影响因子按1计算;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在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参照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奖励;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各学科领域的顶级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主题报告,科技处将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根据论文(报告)的学术影响力给予奖励。第四条 对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所发表期刊的级别以及被收录、转摘等因素,对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论文进行奖励(论文第一作者须为济南大学教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济南大学)。

对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予以重奖。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学校规定的重要学术期刊(见《济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C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新华文摘》摘要论点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论点,每篇奖励60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 不重复奖励,一篇论文包括首发、收录、转载或摘要,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第四章 专利的奖励

第六条 以济南大学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所在学院对授权专利给予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认定意见,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和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学校支付授权后的三年专利维持费,并给予每项10000元的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登记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

第七条 国家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0%,国家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7%;省部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8%,省部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2%;厅局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5%,厅局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9%。享受奖励的纵向项目,均需在相应政府部门的立项合同中将济南大学作为承担单位之一(自然科学基金参与人的工作单位应填写济南大学)。

第八条 委托项目,到账经费5-30万元的科技项目或1-6万元的社科项目,按3%予以奖励;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或6万元以上的社科项目,按5%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括划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也不包括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六章 高级别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

第十条 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承担的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项目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匹配。经费匹配的额度为:主持国家 “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子项目资助3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子项目资助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上述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子项目)匹配研究经费的额度均不大于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无资或自筹经费项目,不享受学校的匹配政策;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

第七章 委托科研项目购置固定资产经费匹配

第十一条 利用委托科研经费购买或更新实验设备和仪器,学校可根据情况匹配不超过固定资产额50%的经费。具体须经学院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在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后,由依托学科所在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或学校下达的其它相关预算经费中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匹配。

第八章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年评审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1)取得国家授权的专利。(2)经过鉴定(验收等视同鉴定)的应用科技成果,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稳定可靠,并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经正式出版发行,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理论成果。(4)具有应用价值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且为第一位研究人员。成果已在科研管理部门登记。(2)申请理论成果奖,每次每人限报一项。(3)成果归属清楚,无争议。(4)已获得上级奖励的成果不能申报本奖励。

第十五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采取限额申报,按上科研统计结果,将申报指标分配至学院。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表和下列材料:(1)专利技术成果要提供专利证书和相关文件。(2)应用技术成果要提供技术鉴定(验收、评议)证书、全套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证明材料须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盖章)。(3)理论成果要提供成果(论文、著作)原件、被采用的证明材料及引起社会反响的佐证材料(收录、转载、引用、评论、报道等)。(4)软科学成果要提供鉴定证书或成果原件、应用单位推荐意见(要有具体数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为: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荐;学院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审查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2)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3)评审结果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文公布。

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专利技术成果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一等奖 成果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技术难度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理论成果

一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大并被广泛摘录和引用。

二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较大并被收录或引用。

三等奖 成果研究有一定难度并有一定反响。

(四)软科学成果

一等奖 成果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提出独到见解,被采纳后已产生显著的效益和影响。

二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政策、规划、决策的制定以及管理现代化等方面被采纳,并产生一定的效益和影响。

三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观点、措施、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被采纳,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条和第五条涉及的奖励不与岗位职责挂钩;其余条款中涉及的奖励与校聘岗位职责挂钩,仅对扣除校聘岗位职责任期考核指标以外的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奖励后,若向项目合作单位转出经费,必须退还奖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所退还的奖金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支出,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并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

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奖励。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 自然科学成果奖

(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 优秀论文奖

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第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上全文转载的优秀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三)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虑其影响因子,论文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前1/3位的,每篇奖励10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1/3--2/3位之间的,每篇奖励6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后1/3位的,每篇奖励400元。

(四)在学校学报上刊发并在年终被校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七条 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一)凡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二)凡被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ISTP(国际科学技术会议论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三)在《中国科学》和《科学通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四)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考虑其影响因子,论文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前1/3位的,每篇奖励10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1/3--2/3位之间的,每篇奖励600元;所属刊物在学科类别排名后1/3位的,每篇奖励400元。

(五)在学校学报上刊发并在年终被校学术委员会评为优秀等级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四章 成果登记、奖励

第八条 科研奖励实行申报制。教务科每年年终组织填报一次《青岛胶南珠山职业学校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表》,申请人提供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连同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由教务科统一办理登记及奖励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属于本奖励范围:

(一)文摘、文献综述、知识介绍、科普文章、新闻报道、译文、译著、史志、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体会、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赏析、会议综述等,以及在各种形式的杂志增刊、副刊、B刊以及会议交流论文集上刊登的论文。

(二)非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学会和各类报刊)组织评选的奖项,特殊情况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8篇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 校字〔2011〕40号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研强校”战略,鼓励广大教师潜心学术,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我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把四川师范大学建设成为一流地方师范大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科研项目的奖励

1.鼓励教师围绕服务国家目标为导向的科学研究,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凡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无论项目批准与否,均给予申报项目补助费500元;申报国家级、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完成后,给予课题组2000元申报补助。

2.鼓励国家级项目高质量完成。凡国家级项目按期通过验收的,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给予项目到校经费的10%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验收(鉴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级项目,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验收(鉴定)结果优秀的教育部项目,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列入《成果文库》或《成果要报》的再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条 对出版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奖励

1.对我校教师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在国家级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在其它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则不予奖励。

字数不足25万字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酌情奖励。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规划教材给予10000元奖励,其它规划教材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或已由学校其他行政部门奖励者,不再重复给予奖励。3.出版社类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 对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及论文被检索的鼓励

1.我校教师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文科考证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述类论文不少于5000字;理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本后,分别奖励如下:

(1)在美国《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0万元。(2)在SCI一区、SSCI一区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在SCI二区、SSCI二区学术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在SCI三区、SSCI三区学术期刊、中文权威A1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在其它SCI光盘、SSCI、A&HCI、中文权威A2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000元。

(6)在SCIE、中文权威B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3000元。

(7)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EI Compendex》、《MEDLINE》检索收录;文科非外语专业教师在国外刊物以外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若不与第三条第3款第2项重复,每篇奖励2000元。

(8)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ISTP》、《EI page one》检索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研究论文,每篇奖励500元。2.以上各条奖项所涉及的每篇论文,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奖励,不得重复。

3.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他人引用的,按次给予奖励。每次奖励额度为引用期刊奖励标准(按第四条“1”标准)的十分之一。论文他引奖励的范围为受理日之前两年内的引用。

4.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上年JCR大类分区标准计,SSCI分区按北京大学图书馆《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JCR大类分区计,中文学术期刊分类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第五条 对获奖科研成果的鼓励

1.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2.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国性奖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等级奖,学校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予奖励。3.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教育部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的奖励。获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等级奖,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以奖励。国家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四川省同等级奖金给予奖励。4.凡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个人排名列前五位的获奖成果,学校给予该类奖励奖金数额10%的配套奖励。

5.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可重复奖励。6.获奖成果以颁奖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第六条 对专利的奖励

1.以学校名义申请的涉外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2.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3.职务专利被成功转让的,学校按到校转让金额的5%给予奖励。第七条 对申报成果奖的奖励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

(1)科技成果鉴定范围、程序和组织管理以《国家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国家级、部级计划内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学校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1万元,函审鉴定5000元。

(3)省级项目鉴定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5000元,函审鉴定3000元。(4)科技成果鉴定凭成果登记证书给予资助。2.申报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奖励

(1)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2000元。(2)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1000元。

(3)申报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校奖励金额500元。第八条 对科研平台建设的奖励

1.凡学院申报省高校及以上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完成申报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

2.凡学院申报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5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

3.凡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凡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第九条 奖励的受理与发放

1.凡属奖励范围的著作、论文、学术论文他引、专利须在每年年底由著作人(发明人)在成果登记表上登记,并将成果发表、出版、引用、授权的原件及复印件送科研处审核,被SCI、SSCI、A&HCI、EI、MEDLINE、ISTP收录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为准; 2.凡属奖励范围的项目、成果奖由科研处负责登记审核; 3.科研奖励的发放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十条 学校每评选全校文、理科科研十佳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连续四年进入文、理科科研排名前五名者,给予重点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校科研表彰大会,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成绩的教职员工和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开始执行,原有其它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规章 科研 奖励 办法

抄送 校领导。

12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9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争取重大科研项目,培育标志性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全面推进教学、科研创新和高水平学科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和范围

(一)教学类奖励

1.教学成果奖; 2.精品课程奖; 3.名牌专业奖; 4.教学名师奖; 5.教材奖;

(二)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1.重大科研成果奖; 2.重大科研项目奖; 3.科研论文奖; 4.知识产权奖; 5.科研基地奖;

(三)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

1.重大科研成果奖; 2.重大科研项目奖; 3.科研论文奖; 4.科研基地奖;

(四)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奖励

1.学科建设奖; 2.研究生教育奖;

(五)其他类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立的奖项及奖金只适用于我校单位和人员。

二、教学类奖励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校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等奖发奖金50万元(其中40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二等奖发奖金30万元(其中25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

2.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一等奖发奖金2万元,二等奖发奖金0.5万元。第五条 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单位,发奖金5万元;获得省级精品课程的单位,发奖金2万元。第六条获得省级名牌专业的单位,发奖金1万

元。

第七条获得国家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发奖金

10万元(其中7万元以课题经费下达);获得省级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发奖金1万元。第八条获得国家级教材奖的编(著)者,发奖金

3万元;获得省级教材奖的编(著)者,发奖金1万元。

三、自然科学类科研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自然科学类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重大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者,发奖金400万元;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5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0万元;

3.获“国家科技进步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2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0万元; 4.获“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者,一等奖发奖金12万元,二等奖发奖金4万元; 5.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者,特等奖发奖金20万元,一等奖发奖金1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3万元;

6.获“广州市科学技术奖”者,突出贡献奖发奖金5万元,一等奖发奖金3万元。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奖金的全额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3予以奖励;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条 对我校实得经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个项目,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重大科研项目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实得经费超过60万元(含)的单个纵向基础研究项目或超过80万元(含)的单个纵向非基础研究项目,在我校实得经费到齐后,按实得经费的3%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2.对实得经费超过10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实得经费的4%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其中2%由学校奖励,2%由项目课题组经费支付;

3.对推广面大,五年内为企业创造的新增产值超过1亿元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效益证明由应用方出具,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放5万元的奖金。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第十一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所列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论文奖”,并对获得科研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放奖金,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者,发奖金50万元/篇;

2.被SCI、SCIE(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扩展版)收录者,发奖金0.5万元/篇; 3.被EI(美国《工程索引》核心版的期刊论文)收录者,发奖金0.3万元/篇;

4.被ISTP(美国《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者,发奖金0.15万元/篇。

第十二条 凡我校的职务专利获国家级专利奖、职务专利获授权、我校科研人员完成的计算机软件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获登记后,授予“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奖”。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发奖金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奖金7万元; 2.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发奖金0.4万元;对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发奖金0.2万元; 3.对获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的软件,发奖金0.2万元; 4.对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设计,发奖金0.2万元; 5.申请涉外专利的,每取得一个国家的专利权,发奖金1万元。

第十三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含)以上基地,授予“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类科研基地奖”。

1.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金;

2.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奖金; 3.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奖金; 4.获批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的奖金;

5.获批立项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的奖金; 6.获批立项建设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给予8万元的奖金。

四、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人文社会科学类省部级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1.获“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40万元,二等奖发奖金20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0万元;

2.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8万元,二等奖发奖金5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万元;

3.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者,一等奖发奖金6万元,二等奖发奖金3万元,三等奖发奖金1万元。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奖金的全额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2予以奖励;以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获奖科研成果,按上述标准的1/3予以奖励;其余依此类推。

第十五条 对我校实得经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个项目,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重大科研项目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1.对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课题招标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规划项目、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研究招标课题、广州市市长和书记圈题招标项目、经管类学科单个项目实得经费超过20万元(含)以及其余人文社科类学科超过10万元(含)的纵向项目,在我校实得经费到齐后,按实得经费的1%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

2.对经管、交叉综合类学科实得经费超过4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其余人文社科类学科实得经费超过20万元(含)的单个横向项目,按实得经费的3%给项目承担者发放奖金,其中1%由学校奖励,2%由项目课题组经费支付。

本条所称的实得经费,是指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了全部管理费、水电费及学校基金后的到款经费。只提取部分费用的经费可按比例折算成实得经费。

重大科研项目实得经费虽未全部到齐,但累计已超过上述所规定的起始金额,按至当年为止累计实得经费,参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发给奖金;实得经费到齐或结题后,按同样的办法发放余下奖金。

第十六条 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所列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论文奖”,并对获得科研论文奖的论文作者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同一篇论文被下列刊物多次收录的,学校只按最高金额发放奖金。

1.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者,发奖金0.8万元/篇;

2.被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者,发奖金0.4万元/篇; 3.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1.0万元/篇;

4.在人文社会科学I类重要刊物的期刊(目录附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0.5万元/篇;

5.在人文社会科学II类重要刊物的期刊(目录附后)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奖金0.2万元/篇。

第十七条 对获批立项建设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厅局级(含)以上的基地,授予“华南理工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基地奖”。

1.获批立项建设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给予30万元的奖金; 2.获批立项建设的厅局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给予8万元的奖金。

五、学科建设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类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学校给予如下奖励: 1.获得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发给奖金10万元;对于国家级重点学科重新评估后仍然保持的单位,发给奖金5万元;

2.获得省级重点学科的单位,发给奖金2万元;对于省级重点学科重新评估后仍然保持的单位,发给奖金1万元。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学校按每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发给奖金5万元;对于获得二级学科博士点的单位,学校按每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发给奖金3万元。

第二十条 对于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获奖者,学校发给奖金5万元(其中获奖者2万元,导师2万元,课题组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全国“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学校发给奖金3万元(其中获奖者1万元,校内导师1万元,企业导师1万元)。

六、其他类奖励

第二十二条 鉴于建筑设计、艺术表演、体育竞技类的奖励类别较多、评奖规则较灵活的特殊情况,设立华南理工大学其他类奖励。每年由相关学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提出奖励建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并参照学校现有奖励办法提出奖励标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成果学校不重复发放奖金。在同一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同一成果,按最高一级奖励发给相应的奖金;对同一成果,在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更高级别奖励的,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奖励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起试行3年,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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