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号格式范文

2024-06-01

档案号格式范文(精选6篇)

档案号格式 第1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时间:2004年06月08日来源:

(2004年6月8日 证监基金字〔2004〕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年月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三)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对计算期间作出说明。

(三)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四)对本年度报告调整计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应采用新旧计算方法同时计算,对比列示的方法进行披露,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列示。

(五)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十八条 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可参照下表:年 度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数(至少保留三位小数)备 注合 计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

第二十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声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金内部监察报告,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说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若基金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其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事项及原因作出说明。

(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四)税项。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应至少列示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

(八)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原因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全年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应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十五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三)基金管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要求披露过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第四十四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强调事项,则无需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说明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是否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本报告期基金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首次披露年度报告,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四)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第四十九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须按照第三十条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保留意见或有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除了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外,还应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或强调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五十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在披露基金投资的部分股票明细时,还应作如下提示:“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第九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二条要求列示其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等信息,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前十名持有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五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要求列示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五十三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四条要求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三部分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档案号格式 第2篇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 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XXX因(具体和明确的理由)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担保情况概述

简要介绍本次担保基本情况,包括担保原因、协议签署日期、签署地点、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名称、担保金额等。

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议或审批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等。

说明提供反担保情况。如有提供反担保的,应同等简要介绍反担保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应说明被担保人的名称、成立日期、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与挂牌公司及主要股东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说明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流动负债总额)、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备查文件 1.担保协议。2.董事会决议。

3.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XXXX 年XX月XX日

备注:

数字档案存储介质及格式研究 第3篇

1现阶段我国对数字档案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1.1对数字档案的管理缺乏基本的控制力。在电子政务发展愈加快速的今天, 制止文件在很久之前就已经被电子文件所取代, 这其实是一个值得高兴的事情, 因为它代表了数字化将会成为以后人们交流的主要方式, 给人们带来的极大的方便, 从很多层面上都简化了我们的生活并减轻了我们的生活压力。而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了社会财富最大的一部分, 在一定层面上来说它可以带来巨大的价值与利益, 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 信息资源成为了彰显国际地位的主要内容。所以, 只有在建设其足够强大的档案控制能力时才能改善目前档案管理各方面的缺陷, 增强对数字档案的控制能力与作用。但是在我国数字档案的管理有一种不平衡现象的出现, 在档案的管理方面尤其是对数字档案的管理上有着极其高度的失控现象, 这引起了一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不能够被很好的把握与利用, 对战略显示出了不可磨灭的消极影响, 让信息缺乏活力, 缺少必要的整合能力与共享能力, 并且带来了调控工作的失调与配置方面的失衡, 最终带来的结果就是国家对信息管理方面力量的薄弱, 让国家软实力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

1.2信息资源流失现象较严重。最近一段时间里, 有很多使用数字档案的机构或者组织都没有很好的保留有价值的电子信息与公文, 其中还有一些组织或机构只保留了一些对他们来说并没有实际价值的电子文件, 还有一些被保存过的文件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被合理的使用, 造成了比较彻底的损害。在此,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完整电子文件的保护是一种维护国家遗产的做法, 它是保证该种文件随时随地被使用的根本保证, 同时也是一种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的做法, 有利于延续我国具有意义的民族文化并为历史画上浓重的一笔。

1.3安全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其实国家队档案的管理是每一种档案管理的缩影, 在国家的一些核心部门, 对电子文档的保存是极其机密的, 会为其设置多个使用屏障, 因为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就会带来沉重的灾难, 严重的会危害我国的各方面利益, 甚至会影响国家与人民的安全。可目前在我国的很多单位中工作人员对保密工作总是不以为然, 严重缺乏保密意识, 且对电子文件的管理工作与安全防护措施缺乏明确的规定与严格的规范, 领导对员工的保密教育缺乏深刻的意义, 对该工作显示出很默然的态度, 导致大量的重要的信息甚至是威胁到期命运的信息都被无意中丢失或者损害, 给一些单位甚至国家带来前所未有的致命的打击。

2提高存储数字档案效率的方法

2.1优化基层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想要提高基层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档案载体的合理优化与管理, 要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把电子基础当作进行电子管理工作的大环境, 并在该基础上对数字档案的构件与管理进行协调, 找到该工作的主要决定因素让其在对传统方法的基础上得到延伸, 并与传统的管理方法进行一个大差别的区分, 当然, 组织的构建还要对档案的存储载体有一个特别的规定, 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划与统一, 但同时不可以忽略其它的载体, 因为它们是组成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并做到让传统方法与数字化管理方法有一个协调过程。除了上述的方式外, 还要对管理档案的人员进行责任的明确, 不可以权责不符, 并增大问责制的发挥空间。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与数字管理档案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少, 根据情况我们可以知道, 肯定是传统的管理方式需要的人数更加多一些, 所以在进行袋子档案的管理工作时, 要充分发挥行政工作的问责制的作用, 并通过这样的方法提高数字档案管理的实际效率, 并一步一步的把数字档案的管理方式融入到问责制里面去, 让管理更加方便有效。

2.2对管理工作所需要的行政网络建设好。想要做好不同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就要对跨部门的网络链路进行合理的规划, 致力于建立一个统一的使用体系, 避免了日后麻烦的出现。在建设工作之前要保证人员间的认识理念的统一、对国家安全意识的输送、把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好等, 并且要把这些机制当成我们的核心任务, 以此来保证监管工作的一致性, 从而有利于推行整体思维的概念,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数字档案建设的完整与安全, 对其发展做良好的保障, 并在此基础上对全国的数字档案进行总体的管理与规划, 重视对其的组织与协调, 做好重大问题上的研究与解决方法。通关该方法对档案的管理与行政部门的职能进行有力的拓展与规划。除了以上要注意的问题外, 还应该明确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对其职责进行合理的安排与调控, 从基础步骤开始像全过程展开, 把管理的关键点融入到管理的全过程里, 从最基础的对文件的管理逐渐的推广到对政府重要信息的管理与保密, 把数字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淋漓尽致的程度, 实现对一个完整管理体制的建设与落实工作。

3结论

综上所述, 我国的档案管理总是集中在各管理组织的协调与合作上, 大家都是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让档案管理工作成为对档案室、电子文件中心以及档案馆的指导与合理的监督上, 使相互之间具有基本的交换关系, 并实现不同级别间的隶属关系的充分泯灭, 使它们之间具有默契的合作属性。此外, 我国档案管理是有着特殊属性的, 这种特性表现在管理档案的方式上, 即各级部门都有保存并分享电子文件的权利, 让保存过的文档更具有价值与意义, 最终实现电子档案由传统管理方式变为有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管理的方式, 把最终的管理权利转移到国家级别的档案馆身上。

摘要:随着我国科技化建设步伐的加快, 数字化生活的趋势已经愈发明显, 而数字档案的存储与管理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这成了我国对档案管理的新策略。在经济的推动下, 信息化与网络化在短时间内就得到了长足与稳定的发展, 在电子政务方面更是刷新了人们对档案管理的认识, 在改变了档案管理的形式的同时对档案的存储与格式也有一定程度的改变。因而在这样一个数字化盛行的时代, 人们不得不接受数字化与电子化对生活的改变, 在这样的一个大的环境之下有必要去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数字档案馆, 并找到符合要求的存储介质与存储格式, 致力于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 使档案的存在意义得到加强, 让其发挥更加大的社会效益, 在能够满足用户基本需求的基础上为由需要的用户更好的更合理的去服务。

关键词:数字档案,介质研究,格式探讨

参考文献

[1]刘群力, 王乾, 张力耘.浅谈如何做好电子档案工作的前期准备[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1 (18) .

档案号格式 第4篇

关键词:档案;微信公众号;调查;思考

微信作为时下最热门的社交信息平台,月活跃用户已经达到5.49亿。各品牌微信公众号总数已经达到1000多万。当前,已经有部分档案局(馆)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具体情况如下:

1 基本情况

笔者在微信平台上以“档案”和“档案局馆”为主题搜索公众号,经过比对,剔除重复的,内容与档案无关的,经统计到2016年1月20日,各级档案局(馆)开通微信公众号164个,广泛分布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1 档案微信公众号的分布情况

1.1.1 按开通单位的行政级别分。省级档案局(馆)公众号11个,分别是天津、山东、广东、江苏、四川、福建、贵州、辽宁、安徽、广西、浙江,地市级档案局(馆)公众号有57个,县(市、区)档案局(馆)公众号95个,1个镇级档案馆公众号。

1.1.2 按开通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分。浙江省25个,山东省17个,广东、江苏各15个,福建10个,湖北9个,内蒙古8个,上海、江西各7个,四川6个,天津、湖南、甘肃各5个,陕西、贵州各4个,黑龙江、吉林、河北、新疆各3个,辽宁、河南、安徽、广西各2个,山西、云南各1个。

1.1.3 按开通的时间分。2013年开通的有2个,分别是“十堰档案馆”和“大朗镇档案馆”,其中“十堰档案馆”开通最早,时间是2013年8月5日。2014年开通的有35个,2015年开通的有93个,2016年1月20日以前开通的有6个。

1.2 发送信息情况

1.2.1 数量情况。截至2016年1月20日,全国档案局(馆)公众号共发送信息12107条(只计算打开页面后看到的标题信息,下同),平均每个公众号发送73条。其中11个省级公众号发送1882条,平均171条;57个地市级公众号发送5095条,平均89条;95个县(市、区)公众号发送5130条,平均54条。

就单个公众号而言,信息发送在300条以上的有10个,其中省级档案公众号有3个,地市级档案公众号有6个,县级档案公众号1个;嘉兴档案发送信息最多,达1058条,其次为宁波档案为659条。发送信息在100至300条的有28个;100条以下的有126个;有28个公众号没有信息发送。

1.2.2 分类情况。依据发送信息的内容笔者大致将其分为局馆信息、档案知识、本地特色、外埠档案和其他五类,其中局馆信息3151条,占26%;档案知识614条,占5%;本地特色6270条,占51.8%,外埠档案825条,占6.8%;其他共1247条,占10.3%。

1.2.3 格式情况。档案局(馆)公众号发送信息的格式多为图片与文字相结合,共有11714条,占96.7%;单纯的文字格式只有384条,占3.2%;视频信息90条,占0.74%。

1.3 本地特色专题内容的发送情况。为了更好地宣传档案工作,体现当地特色,为信息受众者服务,有58个公众号针对本地特色、风土人情、方言俚俗等内容,展开了系列专题介绍,共有190多个系列专题,其中,最多的嘉兴档案,有14个系列专题。为庆祝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有23个公众号推出了抗战胜利70周年系列专题。

1.4 自定义栏目的设置情况。微信公众号不仅仅只有信息推送和即时对话功能,还可以在会话界面底部按需设置自定义菜单,通过设置可以提供查询检索、信息咨询、编研等个性化的服务。目前有75个公众号进行了栏目设置,占45.7%。笔者重点查看了发送信息100条以上设有自定义栏目的21个公众号。有20个设有子栏目,其中有18个设有档案查询服务;有14个微信公众号与档案信息网相链接,有5个同时与档案信息网和微博相链接。

1.5 互动情况。为测试档案局(馆)公众号的互动情况,笔者向38个发送信息100条以上的公众号提出与档案事务相关的问题。其中无回复的有20个,占52.6%,自动回复的有12个,占31.6%,自动回复内容多是“谢谢您的关注”“请稍等”“感谢参与”等与问题无关的语言。有9个进行了人工回复,占23.7%,其中有3个既进行了自动回复又进行了人工回复。只有7个进行了有效回复,占18.4%。

2 信息分析

2.1 利用档案资源服务当地民生、传播本地文化,是档案局(馆)微信公众号信息发送的特色。总体而言,本地特色信息共6270条,占所有信息总量的51.8%,成为信息发布的主体。从单个公众号来看,有58个公众号发送了以介绍本地特色、风土人情、方言俚俗为内容的信息,尽管在数量上不占多数,但这58个公众号发送的信息数量最多。

2.2 区域分布不平衡,且多为自发行为。东南沿海多于中西部,浙江、广东、福建、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沿海7省市档案局(馆)共有公众号95个,占58%。中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多为两三个甚至为零。就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较,最多的浙江省共有25个,相反,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零。

从公众号的开通时间和行政级别上,找不出任何规律性。同时,有些上级档案部门开通微信公众号,而下级部门没有开通;有些下级档案部门开通微信公众号,上级部门没有开通。从而可以判断,微信公众号的开通多为自发行动。

2.3 信息发布数量少,且发布频率较低。所有档案微信公众号共发布信息12107,平均每个公众号73条;除去推送信息在300条以上的10个公众号发布的4948条外,每个公众号只有48条;发送信息在30条以下的公众号有90个。除发送信息在300条以上的10个公众号外,多为不定期更新,其中,近两个月没有更新的有26个,有的甚至中断6个月以上,更有甚者,开通后连一条信息也没有发送。

2.4 档案局(馆)运用微信公众号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33个地级市、2856个县(市、区),每个行政区域内都有一个档案局(馆)。而自2012年8月微信公众平台推出已经3年多了,仅164个档案局(馆)开通微信公众号,占所有档案局馆数量的5%。即便是开设数量最多的浙江省也只占所有局(馆)数量的24.5%。

3 思考

3.1 充分认识微信公众号在传递信息、拓展服务方面的作用。微信公众平台的出现为档案事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据统计25%的微信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30次,55.2%的微信用户每天打开微信超过10次;用户关注公众号主要目的是获取资讯的占41.1%,方便生活占36.9%,学习知识占13.7%。我们应准确把握这次机遇,迅速行动,认真分析民众利用档案的新需求、新特点、新趋势,结合微信公众账号在信息传递中的优势,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以实际行动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

3.2 建章立制,规范档案微信公众账号的管理。从调查的情况看,档案微信公众号还没有出现其他行业公众号的为吸引关注而采取诱导分享、低俗内容、故意欺诈等手段的现象。但是,部分档案公众号在深入挖掘馆藏体现档案特色上做得还不够,也存在有的公众号转载不注明原创造成不经意侵权等混乱现象。为了档案公众号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档案事业服务,建议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规定迅速制定档案微信公众号的管理规定,从公众号的定位、名称使用、信息发布、功能设置、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表彰等方面强化对微信公众号的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操作规范。

3.3 挖掘馆藏资源,突出档案特色,将档案微信公众号打造成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信息平台。档案作为社会信息的母资源,在信息传播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具有其他社会信息所不具有的特征。因此我们在发送信息的定位上一定要瞄准“档案”二字,突出“档案”特色。首先要充分挖掘档案馆藏资源,在发送信息的内容上体现档案特色。比如天津市档案馆微信公众号,所发送的信息有90%以上就是具有天津特色的历史事件、风土民情、方言俚俗以及天津历史名人和抗战英雄故事,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开通一年多来,关注数量节节攀升,到目前为止已经达到6000多人。同时在信息的形式上也要体现出档案的特色,比如江苏档案近期推出的信息“读‘档一面——袁晓园档案”既有文字又有图片,图片中既有个人证件又有任职命令,在图片上还能清晰地看到归档专用章。

3.4 提高运用技巧,打造综合性档案信息宣传平台。从调查的情况看,有61个微信公众号只是简单发送信息。但微信公众号不仅仅只有信息发送功能。它是面向名人、政府、媒体等机构推出的合作推广业务平台,它除了精准的消息发送外,还可以进行即时对话,也可以在会话界面底部按需设置自定义菜单,且可为自定义菜单设置响应动作,可以通过点击菜单,收到你指定的消息或跳转到指定的网页。还可以通过添加关键词自动处理一些常用的查询。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导航网站——微信聚,利用网站的关注排行、推荐关注、搜索等服务,免费将你的公众号发布在微信聚上,让所有微信用户关注到你。此外,还可以与档案信息网站、QQ、微博等相互链接,形成以微信平台为主,辐射其他信息宣传平台,实现档案信息的广泛传播和深度渗透。

3.5 利用有效手段,扩大关注度。一是强化与粉丝的互动,开设互动栏目,设置互动话题,定期向粉丝们征询工作开展的意见,通过语音信息建立反馈和沟通互动机制,人性化地发布民众乐于接受的信息,同时调动群众参与档案管理的积极性。

二是抓住重大节日、重大事件,就人们关心的问题,利用馆藏资料,推送出大家感兴趣的信息。比如嘉兴档案在春节前利用馆藏《嘉兴故事》推出“嘉禾风物”系列,详细介绍了在嘉兴当地过年的风俗习惯,具有年味的特色美食等,收到较好的效果。

三是注意信息发送的连续性。在把握内容的喜闻乐见和高质量的同时,还要注意内容发布的连续性和频率,有针对性地选择每天在线微信用户集中的9~ 10点、16~18 点、21~24 点等特殊时段,连续不间断地推送,紧紧抓住粉丝的心。

作者单位:河南省档案局

档案号格式 第5篇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我会起草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准则2007年修订后的执行实践和交易所对投资者网上调查问卷分析,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年报特别是摘要披露的有效性有待提高。自2007年以来,我会加强了上市公司监管的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建设,比如鼓励公司现金分红,加强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披露,完善独立董事的沟通机制,攻坚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落实内控规范体系试点建设工作等,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当前部分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远离主业,利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和衍生品投资,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针对上述苗头性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监管。同时,投资者反映报纸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摘要信息有效性和针对性不足,过于冗长。因此,事变则法移,将监管实践 1

中形成的良好机制和成果融入年报准则很有必要,同时简化年报摘要也是大势所趋。

二、修订的主要特点

本次修订的年报准则只适用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本次修订对2007年版的年报准则做了全面的补充、删减、调整、完善,几乎涉及到了原准则的全部条文,修订后年报准则仍为四章七十二条,同时附有年报摘要披露格式。本次修订特色可以概括为“一增一减”:“增”是指年报全文内容更丰富、结构更合理、措辞更严谨,“减”是指参考季报准则的内容、格式,对指定报刊披露的年报摘要进行重大调整,极大简化。总体而言,本次修订具有以下特点:

(一)加大了非财务信息披露,突出了公司治理要求。以信息重要性为导向,加强非财务信息披露,揭示公司价值,保护投资者利益,一直是境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重点。为提高年报信息的欣赏性和有效性,本次修订的年报准则加大了公司管理层就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状况的分析,特别在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部分,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报告期主要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和市场占有率的信息;强化对主要供应商、客户信息的披露,要求“以分列和汇总两种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年度总采购额的比例、向前5名客户的销售额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鼓励公司分别披露前5名供应商

名称、采购额,前5名客户名称、销售额。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及客户应合并列示。”

同时,本次修订的年报准则还突出了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强化了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说明,完善了沟通机制。年报准则全文“公司治理”部分,要求“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单独披露报告期内每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参会次数、参会方式,独立董事曾提出异议的有关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其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建议是否被采纳的说明;独立董事到公司现场办公的情况;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等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时间、事项以及意见类型。”

(二)为落实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作为专门一节设置。

年报准则规定了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及依据;上市公司应披露符合规定的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非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的审阅意见,鼓励中小板上市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上市公司应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计划;上市公司应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以及经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解释原因;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应按要求逐项披露更正、补充及修正的原因及影响,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三)增加了市场关注焦点的披露。

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有了较大进步,同时,上市公司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本次修订的年报准则对市场关注焦点也做了重点规范,包括: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公司利润分配情况;披露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涉及央企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及环保、安全生产等社会责任方面的报告;披露公司利用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以及年报披露后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等情况。

档案号格式 第6篇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 号),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格式准则

附: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附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1-1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2 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 发行公告(发行前提供)第二章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2-1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报告

2-2 发行人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2-3 发行人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第四章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

4-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第五章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第六章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6-1 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2 发起人协议

6-3 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6-4 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第七章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7-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7-2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

7-3 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

第八章 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8-1 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8-1-2 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证明文件

8-1-3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意见

8-1-4 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纳税情况的证明

8-2 成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2-1 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表

8-2-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2-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3 成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3-1 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表

8-3-2 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

8-3-3 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4 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5 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6 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第九章 其他文件

9-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9-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采矿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 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并由发行人律师对全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鉴证意见)

9-1-2 特许经营权证书

9-2 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9-4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污染行业的发行人需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5 重要合同

9-5-1 重组协议

9-5-2 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

9-5-3 重大关联交易协议

9-5-4 其他重要商务合同

9-6 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9-7 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9-8 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章 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10-1 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

10-1-1 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

10-1-2 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

10-1-3 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10-1-4 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10-1-5 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10-2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10-3 中介机构的意见

10-3-1 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10-3-2 保荐人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

(2006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 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九节公司治理

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

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备查文件

第四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 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八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还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招股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招股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境内外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按照从严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披露内容的一致性;

(四)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三)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时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第十四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就该行业信息披露制定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字样。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载有如下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发行人的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概 览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声明: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本次发行情况及募集资金用途等。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股票种类;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每股发行价;

(五)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六)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七)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承销方式;

(十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十二)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等)。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资产评估机构;

(六)股票登记机构;

(七)收款银行;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预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询价推介时间;

(二)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三)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四)股票上市日期。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

(二)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等;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风险、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不足的风险、主要资产价值大幅波动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或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金额较大导致净利润大幅波动的风险、重大担保或诉讼仲裁等或有 事项导致的风险;

(四)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等;

(五)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 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等;

(六)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七)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等。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

(四)成立日期;

(五)住所和邮政编码;

(六)电话、传真号码;

(七)互联网网址;

(八)电子信箱。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

(一)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

(三)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五)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六)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

(七)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八)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或股东出资及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化的验资情况,披露设立时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简要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 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 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二)前十名股东;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四)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 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五)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 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发行人应披露以下情况:

(一)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包括审批机关、审批日期、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二)本次发行前的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包括托管单位、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持股数量及比例、应托管数量、实际托管数量、托管完成时间,未托管股票数额及原因、未托管股票的处理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托管情况及真实性的确认情况;

(三)发生过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和超比例发行的情况,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的情况,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情况,法人股个人化的情况,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情况及省级人民政府对清理、纠正情况的确认意见;

(四)对尚存在内部职工股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应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主要包括:

(一)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

(二)员工专业结构;

(三)员工受教育程度;

(四)员工年龄分布;

(五)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医疗制度改革情况。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从事多种业务和产品(或服务)生产经营的,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类的口径应前后一致。

如果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产品(或服务)分属不同行业,则应按不同行业分别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等;

(二)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进入本行业的主要障碍、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等;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等;

(四)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五)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六)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发行人,还应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

(一)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二)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三)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

(四)列表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产能、产量、销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各期向 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销售比例。如该客户为发 行人的关联方,则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五)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和能源及其供应情况,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变动趋势、主要原材料和能源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 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如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50%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六)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亦应说明;

(七)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的,应披露安全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因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原因受到处罚的情况、近三年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及其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下属企业的分布情况等;

(二)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

发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应简要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若发行人所有或使用的资产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应明确说明。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情况,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如处于基础研究、试生产、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

发行人应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及进展情况、拟达到的目标,最近三年及一期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等。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需说明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的分配方案及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技术储备及技术创新的安排等。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生产经营,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若发行人在境外拥有资产,应详细披露该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和盈利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情况,包括质量控制标准、质量控制措施、出现的质量纠纷等。

第五十条 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 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 行。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

(二)性别;

(三)年龄;

(四)学历;

(五)职称;

(六)主要业务经历;

(七)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及任期;

(八)现任职务及任期;

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对于董事、监事,应披露其提名人,并披露上述人员的选聘情况。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并应列出持有人姓名,近三年所持股份的增减变动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有关对外投资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的,应予特别说明,并披露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以及有关承诺和协议;如无该种情形,则应予以声明。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决情况。

第六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等。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及所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没有兼职的,应予以声明。

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签定的协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有关协议或承诺的履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三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第九节 公司治理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披露违规事实和受到处罚的情况,并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明确声明。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况,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若不存在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应明确声明。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以及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应予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

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七十条发行人运行三年以上的,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运行不足三年的,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利润表以及设立后各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七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及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发行人运行不足三年的,应披露设立前利润表编制的会计主体及确定方法;存在剥离调整的,还应披露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

第七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主要包括:

(一)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方法;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方法,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主要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减值测试方法和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三)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收益确认方法;

(五)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和计量模式;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方法以及减值准备计提依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及处置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六)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七)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和摊销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八)除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及金融资产外,其他主要资产的资产减值准备的确定方法;

(九)股份支付的种类及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十)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依据及方法;

(十一)其他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十二)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第七十四条 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中包含了分部信息的,应披露分部信息。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收购兼并其他企业资产(或股权),且被收购企业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超过收购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含)的,应披露被收购企业收购前一年利润表。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计算最近三年及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

第七十七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净值;对外投资项目及各项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股权投资占被投资方的 股权比例及会计核算方法,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的方法及影响金额。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初始金额、摊销年限及确定依据、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是以评估值作为入账依据的,还应披露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主要评估方法。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最近一期末的主要债项,包括主要的银行借款,对内部人员和关联方的负债,主要合同承诺的债务、或有债项的金额、期限、成本,票据贴现、抵 押及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利率、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

第八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的情况,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

第八十一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报告期内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基本情况及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及其影响。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每股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除特别指出外,上述 财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执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 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则应当披露发行人假设按预计购买基准日完成购买的 盈利预测报告及假设发行当年1月1日完成购买的盈利预测报告。

第八十五条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八十六条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

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其中预测数应分栏列示已审实现数、未审实现数、预测数和合计数。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发行人,应分别编制母公司盈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盈利预测说明应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盈利预测数据包含了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应特别说明。

第八十七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由于在境内外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净资产或净利润存在差异 的,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并注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存在差异的,还应披露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 类型及差异原因。

第八十八条发行人在设立时以及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扼要披露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主要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前的账面值、评估值及增减情况,增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第八十九条发行人应扼要披露设立时及以后历次验资报告,简要说明历次资本变动与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九十条 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讨论与分析不应仅限于财务因素,还 应包括非财务因素;不应仅以引述方式重复财务报表的内容,应选择使用逐年比较、与同行业对比分析等便于理解的形式进行分析。

第九十一条 发行人对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分析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七条的内容,但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有选择地进行增减。

第九十二条 财务状况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应披露公司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分析说明主要资产的减值准备提取情况是否与资产质量实际状况相符;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发行人还应分析说明导致变化的主要因素;

(二)发行人应分析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及利息保障倍数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公司的现金流量状 况、在银行的资信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融资情况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的偿债能力。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或者远低于当期净利润的,应分析披露原因;

(三)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反映资产周转能力的财务指标的变动趋势,并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公司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说明公司的资产周转能力;

(四)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应分析其投资目的、对发行人资金安排的影响、投资期限、发行人对投资的监管方案、投资的可回收性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足。

第九十三条 盈利能力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并分别按产品(或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示,分析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应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发行人应依据所从事的主营业务、采用的经营模式及行业竞争情况,分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利润的主要来源、可能影响发行人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主要因素;

(三)发行人应按照利润表项目逐项分析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成果变化的原因,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应重点说明;

(四)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或主要原材料、燃料价格频繁变动且影响较大的,应针对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作敏感性分析;

(五)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行业毛利率的数据及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用数据说明相关因素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程度;

(六)发行人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以及少数股东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对公司盈利能力稳定性的影响。

第九十四条 资本性支出的分析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重大的资本性支出情况;如果资本性支出导致公司固定资产大规模增加或进行跨行业投资的,应当分析资本性支出对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发行人应披露未来可预见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资金需求量;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跨行业投资的,应说明其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关系。

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的,应分析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九十六条 发行人目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的,应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九十七条 发行人应结合其在行业、业务经营方面存在的主要优势及困难,谨慎、客观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进行分析。对报告期内已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 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分析该等因素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目前已经存在新的趋势或变化,可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分析影响情况。

第十二节 业务发展目标

第九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包括提高竞争能力、市场和业务开拓、筹资等方面的计划。

第九十九条 发行人披露的发展计划应当具体,并应说明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以及确保实现上述发展计划拟采用的方式、方法或途径。

第一百条 发行人应披露上述业务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若实现上述计划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对合作方及合作条件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一条 发行人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但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有关的假设基准等。涉及盈利预测的,应遵循盈利预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百零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

(一)预计募集资金数额;

(二)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进度及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三)若所筹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现有产品产能的,发行人应结合现有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项目达产后各类产品新增的产能、产量,以及本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等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募集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发行人应结合新产品的市场容量、主要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技术保障、项目投产后新增产能情况,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第一百零四条 募集资金投入导致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发行人应结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准备情况、产品市场开拓情况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一百零五条 发行人原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资金将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或研发支出的,应充分说明固定资产变化与产能变动的匹配关系,并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研发支出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一百零六条 募集资金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三)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的供应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竣工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五)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七)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一百零七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除需披露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外,还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或合作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管理和控制情况。不组建企业法人的,应详细披露合作模式。

第一百零八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披露:

(一)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

(四)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

(一)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二)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尚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一百一十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用途。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项目能独立核算的,发行人应审慎预测项目效益,分别说明达产前后的效益情况,以及预计达产时间,并 充分说明预测基础、依据;项目不能独立核算的,应分析募集资金投入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若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归发行前的股东享有,应披露滚存利润的审计和实际派发情况,同时在招股说明书首页对滚存利润中由发行前股东单独享有的金额以及是否派发完毕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

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部门、负责人、电话号码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七)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附带条款和限制条件。

总资产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住所、生产经营情况、与发行人有无关联关系、以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

(二)主债务的种类、金额和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采用保证方式还是抵押、质押方式;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间;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其他对担保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八)担保履行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应予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诉讼或仲裁请求;

(三)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

(四)诉讼、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第十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签名,并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 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五条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 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六条 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 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准则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第十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五)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六)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九)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摘要的显要位置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ⅩⅩⅩ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第一百三十条 发行人应针对公司实际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股票种类

每股面值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发行价格

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

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发行人若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应披露分类标准;分类中如有战略投资者,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系及配售的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承销方式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发行费用概算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包括:

注册中、英文名称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住所及其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号码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

1、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2、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1、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2、以表格方式披露下述人员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起人;

(2)前十名股东;

(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股东,并注明标识及其含义;

(5)外资股股东。

3、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所需主要原材料、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重要特许权利等,应明确披露这些权利的使用及权属情况。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有关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并以表格形式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图表形式披露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兼职情况、薪酬情况以及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间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姓名职务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简要经历兼职情况薪酬情况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与公司的其他利益关系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九)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主要包括:

1、发行人运行三年以上的,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运行不足三年的,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利润表以及设立后各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的,仅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即可。

2、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及金额,计算最近三年及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

3、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每 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除特别指出外,上 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

4、简要盈利预测表(如有)。

5、管理层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的简要讨论与分析,重点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主要来源、现实及可预见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6、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和实际分配情况、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7、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权结构、主要管理人员、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和计划,以及对项目发展前景的分析。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有针对性地披露其实际面对的特有风险,不必披露风险对策和措施。已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不必重复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合同、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等。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名 称住所联系电话传真经办人或联系人

发行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股票登记机构

收款银行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询价推介时间

定价公告刊登日期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股票上市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全文和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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