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法律服务合同

2024-08-01

增发法律服务合同(精选4篇)

增发法律服务合同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在中国境内增资发行内资股,特委托乙方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乙方将对甲方本次增资发行内资股的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及核查验证有关法律文件,以确认甲方上述行为的合法性。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以昭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就增资发行内资股(以下简称增发)工作所涉法律事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委托乙方办理。乙方受甲方的委托,组成工作小组,并指派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和经验的注册律师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律师的工作范围

1.协助甲方完成本次增发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务;

2.与甲方及其他中介机构就公司本次发行所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磋商、沟通及协调;

3.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查、修改公司章程;

4.核查验证与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

5.草拟、审阅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并查验招股说明书;

6.草拟、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文件;

7.审查承销协议等有关协议;

8.出具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9.协助甲方处理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2.根据增发工作整体规划,有权要求乙方修改其工作计划及日程安排,以适应增发工作的需要;

3.应乙方要求,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完整、真实、准确;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完整、准确、真实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2.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律师费;

3.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4.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力维护甲方的权益;

5.服从增发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法律服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7.对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在工作中所知和可知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1.合同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2.上述律师费,在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支付_________元;在增发资金进入甲方账户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3.如果增发工作未能完成,甲方应按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已完成工作量,经双方协商后适当支付律师费。

增发法律服务合同 第2篇

本意向书于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在市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鉴于:

1、2、本意向书是协议各方在前期初步了解和接触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 成的一致意见,是各方进一步工作的基础。协议各方在本意向书中达成的共识将 在其后签署的正式股权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第一条 投资方式、投资价格及交割方式 1.1 投资方式

甲方拟于20××年×月向包括乙方在内的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普通股××万股,其中乙方占甲方增发后总股本的×%。1.2 投资价格

甲方20××年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为人民币××万元,乙方认购甲方所发行股份的价格为乙方本次增发摊薄后20××年预计每股收益的×倍。1.3交割方式

本次交易按照如下方式进行交割:

在正式股权投资协议签署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股权认购款项的80%;在工商变更备案登记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剩余的20%股权认购款项。

1.4若甲方 20×× 年财务审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在××—××万元人民币之间,则甲、乙双方同意不对本意向书1.2 所述之投资价格进行调整;

若甲方 20×× 年财务审计报告显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低于××万元人民币或者高于××万元人民币,则按照以下现金方式进行调整:

乙方获得的现金补偿额=[1-(甲方审计后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 ×本次交易中乙方实际投资额。或,乙方应再支付给甲方现金补偿额=[(甲方审计后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1] ×本次交易中乙方实际投资额。

第二条 排他性条款

鉴于协议各方已经就此项目进行深入接触,为保证各方股份合作的顺利进展,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及丙方在本《投资合作意向书》的有效期内不得与除乙方及乙方认可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股份合作,包括并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尽职调查配合、企业资讯访谈、提供股份增发信息等。若协议各方根据本意向书条款的规定终止合作,甲方及丙方才可与第三方进行商谈合作。

第三条 反稀释条款

3.1 股份交割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提下,乙方均有权在与其他认购方同等条件下认购甲方增发股份,以使乙方持有的甲方股份占甲方总股本的比例不被稀释。

3.2 在股份交割之日起三年内,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除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甲方任何一次增资扩股、发行可转债、及对老股东配股,甲方新发行股份、配送股份之每股价格及可转债之每股转股价格均不低于本次交易价格(在此期间如进行增资扩股的,可按复权价格进行调整)。

3.3 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得低于本次交易价格(在此期间如进行增资扩股的,可按复权价格进行调整)。

3.4 若甲方未来新发股票每股价格低于本次向乙方增发的价格,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要求甲方重新调整本次向乙方增发的价格(以下称“调整机制”),以使本次向乙方增发的价格不超过未来发行新股的价格。“调整机制”以向乙方派发现金的形式进行(以下成为“平衡偿付”),“平衡偿付”的金额应以下列公式计算:

“平衡偿付”= s×(c-p)×50% 其中:c=本次交易乙方的每股认购价格; s=本次交易的认购股份的数量; p=未来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

3.5 除 3.3条外,上述反稀释条款内容在甲方上市后全部自动失效。

第四条 优先受让权与共同出售权

4.1 在甲方上市前且乙方仍持有甲方股份期间,丙方及其关联方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出售必须得到乙方的同意

4.2 在甲方上市前且乙方仍持有甲方股份期间,甲方其他原股东出售所持股份时,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出售权:

(1)如甲方原股东决定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第三方,乙方与第三方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2)如乙方决定在甲方原股东转让股权时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则乙方优先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将其持有的甲方部分或全部股份随同甲方原股东出售的权利。

(3)如甲方原股东决定将其在甲方的股份减少至本次增发后其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和的 50%以下,则乙方优先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将其部分或全部股份出售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甲方原股东回购乙方所持股份,回购价格为本次交易中乙方实际投资额按年回报率15%(不计复利)的方式计算出来的投资收益及实际投资本金之和(乙方已经获得的红利及补偿应从回购款中扣除)。

4.3 上述优先受让权与共同出售权条款内容在甲方上市后全部自动失效。

第五条 尽职调查安排

5.1 本意向书签署后,乙方将对甲方进行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甲方承诺对尽职调查全力配合,提供必要的有关本意向书项下的项目资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无重大遗漏和隐瞒。

5.2 参与尽职调查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原则上由乙方确定。

5.3 本次尽职调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战略投资者承担。

第六条 业绩承诺与对赌条款

6.1 甲方承诺 20××年净利润较20××年增长××%,20××年递增××%,20×× 年递增××%。本意向书中的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6.2 如甲方在以上年度内没有完成净利润目标,甲方原股东将以现金补偿方式对乙方进行赔偿,并在实施年度分红方案时执行。具体方式如下: 乙方获得现金补偿额=本次交易中乙方实际投资额× [(1+g0)﹣(1+ g1)] g0 = 甲方20××-20××三个年度净利润分别的增长率预期目标;

g1= 甲方20××-20××三个年度净利润分别的实际增长率。6.3 上述业绩承诺与对赌条款内容在甲方上市后全部自动失效。

第七条 股东知情权及董事、监事委派权

7.1 乙方在投资入股后,有权享受《公司法》赋予给股东的信息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每月管理报表、财务预算与执行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

7.2 乙方在投资入股后,有权向甲方董事会委派董事××名,保证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的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上市承诺与回购条款

第九条 募集资金用途

协议各方同意,乙方用增资扩股方式认购甲方股权的人民币将优先用于××××××××,以利于甲方战略发展需要。

第十条 非竞争条款

10.1 除乙方已知的情况外,甲方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除甲方本身之外的

其它任何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特殊情况需得到乙方批准)。

10.2 所有与甲方现有经营有关的业务应由甲方或甲方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经营,甲方原股东或管理层及新引进的股东不得另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0.3 甲方关联交易的定价须公平合理。日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在年初报预算和定价原则;非日常性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批准,关联方董事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安排

甲方股东大会同意,在乙方持有甲方股份期间,甲方向所有股东分配的红利 不低于甲方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

12.1 本意向书在协议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二个月。

12.2 在协议有效期之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协议各方无法继续合作的情况 下,协议各方可以书面约定解除本意向书。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13.1 协议各方同意,本意向书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书的目的使用由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各方为本次交易目的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必 要的信息。

13.2协议各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

第十四条 其他

14.1除本意向书的第二条排他性条款、第五条尽职调查安排条款以及第十四条保密条款外,本意向书的其他条款均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在各方或其指定的实体之间或相互之间正式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中,应包含本意向书确定的全部原则。

14.2 本意向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4.3 对本意向书的任何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14.4 本意向书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合作意向书》之签署页)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

增发法律服务合同 第3篇

一:上市公司选择的增发方式是公开增发还是非公开增发(又叫定向增发),如果是公开增发,那么对二级市场的股价是有压力的,对资金的压力就更大,如果在市场不好时增发,就绝对是利空。如果是定向增发,那么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影响就小一些,而且如果参与增发的机构很有实力,表明市场对其相当认可,可以看做利多。

二:增发价格,如果是公开增发,价格如果折让较多,就会引起市场追逐,对二级市场的股价反而有提升作用。如果价格折让较少,可能会被市场抛弃。如果是定向增发,折让就不能太高,否则就会打压二级市场的股价。

上市公司增发时,如果该股是上市公司并没有成长性,股价就将会明显遭到抛压而走跌;而如果该公司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股价就将会因为引起更多的关注而上涨。 再说,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二次增发得到融资的资金,如果是对于原来具有成长性的生产制造、技术服务的扩大规模,或者重新投入的行业业态会有成长性,就将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赢利,只有这样,才会是一个利好。但是,这种利好要在二级市场得到表现,还会有一层隔膜,并不会出现立竿见影的表现。 而如果上市公司二次增发得到的融资额度,投入到不确定的陌生领域,比如投入到房地产领域和用于股权交易,弄得不好,就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收益,就不会是利好,最终难以使股价走好。 因此来说,融资对于个股是不是利好,还要再看具体的情形而定,不能够一概而论。

增发投资协议范本 第4篇

****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股票简称“汇集 5”,股票代码“400029”,甲方已纳入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管理,具备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下同)。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数量不超过

万股,每股价格不超过

元,募集资金不超过

万元人民币(本条所列数字均含本数在内)(“本次股票发行”)。

2.乙方系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基于上述,各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兹议定如下,以招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乙方投资与甲方本次股票发行

1.1 乙方投资于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 万股股票,每股价格为7元,乙方向甲方投资的总投资款为

万元(“投资款”),其中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1.2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向乙方承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其他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 1 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

第二条

投资的先决条件和支付

2.1 先决条件

投资方支付投资款的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获得满足为前提,投资方可豁免其中一项或数项条件,该项豁免权由投资方以有效的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1 公司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正式通过的决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批准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万元(以最终认购数为准);

2)批准投资方根据本次股票发行方案以及本协议之约定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3)批准、通过或追认本协议以及其任何补充协议之内容以及该等法律文件的签署;

4)公司现有全部股东已经明确放弃了对本次股票发行中乙方认购部分的优先购买权(若有)。

2.1.2 公司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于作出当时应真实、准备、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且截至投资款支付之日亦应真实、正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并具有如同在投资款支付之日作出的同等效力和效果;

2.1.3 乙方已完成了对公司的全部业务、财务、法律的尽职调查,或者公司已向乙方提供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和/或主办券商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

2.1.4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到乙方支付投资款之日(“过渡期”),公司中任何经营运作、收益、前景、资产以及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变化,也不存在任何会导致前述重大不利变化的事件发生;

2.1.5 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均没有任何未决的或可能采取的行动或程序,以限制或禁止本协议预期进行的任何交易或该等交易附带的任何交易的完成,且具有管辖权的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订可能使本协议的完成成为非法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

2.1.6 除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股票备案、变更登记手续外,为完成本次股票发行所必需的依法应由第三方或政府机关做出的同意、批准、授权、命令、登记或资质均已适当取得且完全有效(如有)。

2.1.7 证券公司做市商(包括但不限于新时代证券)认购本次增发股份或通过转让形式获得不低于

万股。

2.2 投资款的支付

投资款的支付(“投资款的支付”指乙方实际支付投资捐款)应在本协议第2.1条所述全部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方式豁免)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实施,具体时间以公司在股转系统上披露的关于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所规定的认购期限为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或者以公司在《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中公告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

2.3 未能支付投资款

2.3.1 若本协议第2.1条的任何条件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三个月内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则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行使其所拥有的法律救济权利。但是如果投资方不行使其上述任何权利,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上述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索求赔偿的权利)。

2.3.2 过渡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营业额、收益率、前景或声誉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但投资方无权就此类事件的发生索求赔偿。

第三条

支付投资款前承诺

3.1 保持正常经营

在乙方支付投资款前,除公司为满足第2.1条所列的先决条件或经投资方书面同意而进行的交易外,甲方应确保:

3.1.1 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使公司作为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现有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3.1.2 甲方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任何保证的作为或 3 不作为;

3.1.3 甲方应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直至投资款支付之日所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任何保证或违反本协议条款及条件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作出及时通知;

3.1.4 以本协议所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方的代表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册、租约、合同和清单等)。

甲方同意,不采取任何会导致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行动。3.2 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支付投资款之日期间的行动限制

至乙方支付投资款前,公司将确保其就任何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充分咨商投资方;而且,如未获得投资方事先书面同意;

3.2.1 公司不得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或股权结构,亦不得发行任何类型的证券;

3.2.2 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其他甲方现有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3.2.3 公司不得对任何法人实体或个人投资、收购或处置任何重大业务或重大资产、借贷任何资金,或订立从事上述行为的合同,但根据本协议约定实施和签订本协议前董事会决议已有的事项的除外;

3.2.4 除按照正常交易条款在一般商业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之外,公司在与其任何关联公司订立合同之前均应事先书面通知投资方并同时向其提供准备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如上述合同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资产或财务状况构成不利影响,投资方有权提出异议;

3.2.5 公司不得采取任何不符合本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规定或与上述文件等预期交易的完成相抵触的行动。

第四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4.1 公司承诺

4.1.1 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与公司股东、高管及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和担保关系;

4.1.2 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其房产、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专 4 利或其他重要资产被设定抵押、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负担的情况;

4.1.3 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4.1.4 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其股东之间、股东的控股股东和/或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公司不存在未向乙方披露的其股东受同一主体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4.2 乙方承诺

4.2.1 乙方拟用投资款为乙方合法拥有完整支配权与处置权的资金,无第三方权利负担和/或法律纠纷;

4.2.2 乙方已充分了解本次股票发行可能具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息风险。

4.3 各方均承诺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内部规定、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中国法律、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授权/同意/许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命令,或与之相抵触。

第五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5.1 乙方应在公司满足第2.1条支付投资款条件后,按照本协议下的股票发行方案和支付投资款认购期限和各方届时协商的具体认购期限足额交纳认购款;但是公司未满足本协议第2.1条先决条件的,乙方不受本条约束。

5.2 公司负责组织券商及各中介机构实施本次股票发行工作,并完成相关法律手续。

5.3 公司同意在参与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款到账后10日内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事务所完成验资,并在验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增发股票文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在拿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函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办妥股票登记手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之股东之一。(因乙方配合完成相关手续因素导致期限延长的完成时间相应延长)

5.4 公司就本次股票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办理 5 完毕股票登记后,乙方正式成为公司的股东,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5.5 公司应当按照乙方的企业投后管理制度要求,积极配合《被投企业配合头后管理工作之知情同意书》(由乙方于完成投资款支付后向公司出具,公司接收后出具回执确认)中乙方对于公司的投后管理工作,以便利于乙方行使其股东权利。

第六条

自愿限售安排

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有自愿限售承诺或类似安排,不可以一次性进入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解限售方式为:

乙方自愿锁定

个月。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正式签署(自然人亲笔签名并加按指印,机构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成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

公司完成本协议第5.3条变更登记前的任何时间,8.1 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乙方有权在通知公司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8.1.1 公司违反了本协议的重要条款,导致本协议无法实质履行; 8.1.2 出现了任何使公司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 8.1.3 发生了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未能支付投资款的情况;

8.1.4 发生本协议第10.4条约定之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

8.2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8.3 若本协议根据本条款约定提前终止发生在完成投资款支付之前,乙方不再负有支付投资款的义务;若本协议根据本条款约定提前终止发生在完成投资 6 款支付之后,公司应在本协议终止后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返还给乙方,并且同时将乙方出资在公司验资户中产生的实际利息返还给乙方。公司之过错,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的,公司应当单独立即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本协议之提前终止不影响乙方向公司追究责任的权利。

8.4 乙方完成投资款支付之后,若因其他参与认购本次股票发行的投资者未能按照公司的认购期限如期支付投资款而导致本次股票发行失败,一方的权力不受影响,公司应当按本协议之约定,接受乙方本次认购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办妥股票登记手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之股东之一;若公司因上述原因最终决定取消本次股票发行,公司应在决定取消本次股票发行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乙方。

第九条

保密

9.1 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了解和获悉到的其他各方的任何信息、文件、资料和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接受信息方对该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信息的保护程度。

9.2 例外情况: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9.2.1 对于上述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而发生,负有该等宣布公开义务的协议一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其他各方;

9.2.3 对于上述信息的透露是依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披露该等信息给各自的相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外部独立审计室等,负有该等披露义务的协议一方应当告知接受信息方该等信息的保密性并且要求其遵守保密义务;

9.2.4 非因接受信息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9.2.5 接受信息方披露该信息得到披露信息方事先给与书面同意。9.3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依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 7 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0.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10.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其后的15日内提供可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理解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翻盖,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第八章的规定开始终止本协议的程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和赔偿

11.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做出的声明、承诺与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2 构成违约的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赔偿守约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因违约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违反而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享有的权利和救济应在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后继续有效。

11.3 如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第5.3条约定的时限内,将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增发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办妥相应的股票登记手续,除因乙方过错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之外,自投资款到达公司账户之第 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投资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办理登记逾期超过

个月的,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返还乙方,并按以上标准向乙方支付已产生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如果各方之间因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30日内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8 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争议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向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未尽事宜,各方可经协商一致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署方各持一份,其余贰份由公司保存,供报有关机关备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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