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协议书

2024-07-05

融资租赁协议书(精选8篇)

融资租赁协议书 第1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

美元帐号:____;日元帐号:_____;欧元帐号:____。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____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_______(略);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乙方:________(章)

日期:

融资租赁协议书 第2篇

订立合同时间: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 税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订立本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订立依据和租赁物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的要求,租给乙方辆,牌照为:,面包车1辆,牌照为:所属人:

第二条 租赁汽车的所有权

一、在租赁期间,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汽车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退租,不得出售、转让、转租、抵押租赁汽车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汽 车所有权的行为。

三、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活动;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因此而产生 的全部责任。

四、乙方付清甲方租赁费和租赁管理费后,所租赁的汽车产权无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根据乙方要求,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五、所有权归乙方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租金支付期限、方式及延付租金处理

一、租期1年,自 年 7 月 16日起至 年 7月 16 日止。

总租金:壹仟元整(即¥1000.00)。

二、甲方自7月16日起,将车辆交予乙方使用。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于207月31日前支付租金,双方同意以转账方式转甲方银行卡中。

银行卡户名:

卡号:

开户行:

第四条 租赁汽车的交货、验收和证照

一、乙方按规定交付购车租金后,按照乙方与甲方签订的《销售协议》由甲方向乙方交货,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可抗拒因素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汽车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汽车正常运行所需的证件,包括:行驶证、营运证、附加税证、行驶证贴花、二保卡、养路费、服务手册、牌照及牌照附件。

三、如果向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所租赁汽车已由乙方验收,并视同乙方已经将该车的验收收据交付甲方。

第五条 租赁汽车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融资租赁协议书 第3篇

在我国, 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是摆在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面前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对于那些初创的小微企业, 虽然企业可能掌握很好的技术专利, 拥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 但随着其自身规模的不断壮大, 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 融资困难问题便逐渐凸显。以我国民营企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为例, 2010年北京大学联合阿里巴巴集团发布了《珠三角小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 该报告指出珠三角地区53.03%的小企业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 无法外部融资。而2011年在国家银根收紧环境下, 珠三角小企业从银行的最高获贷额有83.95%保持不变或下降。

企业常见的融资渠道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但对于我国的初创民营企业来说, 源于自身条件的局限和外部融资渠道不畅通, 融资难已经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于是, 近些年来, 有许多的民营企业将融资目标瞄准了海外资本市场, 希望能够通过引入风险投资来筹措资金。而海外那些知名的风险投资机构如摩根斯坦利、高盛、英联、鼎晖等也在全球范围内寻找那些发展前景广阔的投资机会。缺钱的中国民营创业企业和经验丰富的国际风险投行不谋而合, 建立合作关系, 投资中国的初创民营企业, 私募股权融资成为这类企业外部融资的必然选择。对投资方而言, 签订这样的协议在解决其对投资企业信息掌握不足的情况下有助于其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收益, 对融资方来说这是实现低成本融资和迅速扩张的好途径。所以说风险投资领域中对赌协议的不断出现是我国成长民营企业管理层与战略投资者博弈的结果。

二、对赌协议的经济学解释

对赌协议 (valuation adjustmen mechanism) 指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管理层 (一般也是企业的所有者) 之间所签订的一项协议, 其本质上是协议双方根据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来对二者之前达成协议内容的调整, 从而重新划定双方的利润范围。该协议规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 投资方可行使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没有出现, 被投资企业则行使某一权利。

(一) 对赌协议产生的经济学原因

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指在交易中双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同, 一般表现为一方相较另一方掌握更多的信息。2001年的诺贝尔奖得主乔治·阿克洛夫在其《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 (1970) 一文中以二手车市场为例对信息不对称的可能结果给出了经典解释。现代信息经济学认为, 信息不对称会使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造成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失效。例如, 商品的卖方总是相对于商品的买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卖方可以凭借多掌握的信息获得商品价值本身以外的好处。因此为解决交易中的这种不对等地位, 交易双方就必须在合同中设置保护性条款。这一结论在风险投资领域也同样适用。为此, 风险投资者们通常会在对赌协议中附加对企业未来经营的预期, 倘若企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经营业绩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 即初始投资时高估了企业的价值, 公司管理层就必须补偿当初风险投资者多投给企业的那部分资金。如果企业在未来的经营业绩很好, 情况则恰恰相反, 说明当初低估了企业的价值, 投资者必须将所持有股份的一部分转让给公司管理层或是以现金的形式给予管理层一定的奖励。因此,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在对公司未来前景的判断上处于弱势情况下,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一种风险控制机制。

(二) 对赌协议的经济学作用

风险激励机制。对赌协议结果的最终判断标准有很多。在国外有很多的判断标准, 但总的来说无非是财务绩效指标和非财务绩效指标。财务绩效指标主要是指未来对企业的判断主要用企业的财务指标来确定, 所采用的指标一般是公司的净收入额、利润率、增长率等。而非财务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企业能否在指定日期之前上市, 公司对股票的赎回补偿或是管理层的去向和人员变更情况。一旦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投资者对未来经营目标计划达成一致, 对赌协议生效, 它便成为一种外部强制的压力, 有利于提高管理层的经营积极性, 促成企业业绩增长激励机制的形成, 是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激励手段。项海容在其《基于激励视角的对赌合约研究》 (2009) 中采用数理推导的方法证明了投资者给企业家设置中等难度的目标时, 企业家付出社会效用最大的经营努力。也就是说, 对赌协议这种新型的融资工具确实能在激励小微企业发展, 加快其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投放, 从而提高社会效率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我国民营企业对赌协议案例情况概述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对赌协议对于融资者来说是一种具有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契约, 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其保护自身利益, 对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看涨的期权。然而正是这样一份看似对双方百利而无一害的合同在我国民营企业家口中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评价。有人认为对赌协议是美酒, 而有人却说它是毒药。下面我们先对我国近些年经典的对赌协议进行汇总, 并试图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找出评价差异的答案。

注:资料来源:由参考文献中的[1][4][3]和互联网整理而来。

从汇总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对赌的投资方几乎都是国际上知名的投资机构, 而融资方以国内的民营成长型企业为主;对赌协议的评价指标大多数都是企业自身的财务绩效指标, 但也有例外;“赌局”的结果从表面上来看多是中国企业输, 外国风险投资者获胜。这也是目前在国内对赌协议遭到了众多企业谴责的主要原因, 担心自己成为下一波的太子奶、永乐电器。如2007太子奶与高盛等签订的对赌协议中规定太子奶在收到PE的7300美元资金后, 如果增长业绩超过50%, 则投资方降低股份。如果业绩增长小于30%, 则太子奶创始人李涂纯将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叶柏阳、杨园园2010) 。可是2008年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三聚氰胺事件的双重打击, 太子奶集团的大规模扩张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太子奶在对赌中失败。从中我们不难发现民营企业在使用对赌协议时的通病:只注重分析自身发展前景规划, 却忽视了对宏观形势和金融环境的把握。如果在国家不利的宏观调控和收紧银根的背景下盲目追求高财务目标的达成, 结果只能是失败。

当然, 我们也应看到像蒙牛 (与摩根前期的合作) 和雨润这样的成功案例。对赌协议不仅本身能够解决初创民营企业资金缺乏的问题, 企业可以借助与风险投资者的良好关系, 在其帮助下重组企业规章和财务制度, 推动民营企业快速建立起股权清晰的法人结构, 加速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的步伐。

四、民营初创企业对赌融资中的合理化建议

对于尚无法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和上市要求的成长型企业而言, 私募股权融资甚至成为其唯一的选择, 伴随而来的对赌协议也常常将企业推向了一个不得不高速增长的不平坦轨道。对赌协议的签订是筹资者和投资者两方博弈的结果。由于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初创民营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对赌协议融资, 所以只对博弈中的一方即我国企业作为被投资方进行论述, 国际投资机构在对赌中的行为不再本文论述范围。

(一) 明确公司和行业的发展前景

风险投资机构往往愿意对初创企业投资是因为看中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和企业一旦上市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收益。但初创企业一般会出于加速融资过程过分夸大企业的现值和前景, 以至于在对赌协议中设置了不切实际的目标。这些高目标即便是在正常的市场前景下就很难达到, 更不用说外部环境和市场需求的一些风吹草动, 达不到对赌的标准便是情理之中了。

(二) 运用重复博弈结构解决签约后的信息不对称

重复博弈是指在囚徒困境中局中人担心一次不合作会招来未来合作机会的丧失, 则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 双方形成非契约的默契, 使得双方从默契的非契约合作中得到好处。因此将重复博弈引入对赌协议最大的收益是降低当事人在对赌协议中的过分重视短期利益而做出有损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概率。为此, 将重复博弈策略引入对赌协议无疑对企业的长久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三) 提高企业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水平

如果企业经营目标没有达到, 投资方就会依照合同获得了企业的控制权, 甚至直接接管公司。因此公司管理层必须对公司未来发展有清晰的认知:企业的竞争优势延续、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企业营销策略制定以及企业未来可能面临的困难, 管理层一定要对其未来有准确的定位。那种只想通过PE的投资大捞一笔的想法只能是使自己走向失败。

小微企业融资难并不是最近才有的新问题, 只是近一段时间情况有变坏的倾向。国家在解决这一问题上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如增加专项资金规模、降低创业门槛、扩大担保融资服务和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等。但笔者认为在我国民营初创企业数量众多且层次良莠不齐的情况下, 企业通过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与之签订对赌协议这一市场化的融资方式更能起到优胜劣汰, 激励民营初创企业发展的效果。当然我国的企业家们也应看到对赌协议是一项高风险的融资方式, 并不是适合所有企业的“万能灵药”, 初创企业在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资金时, 应优先考虑其他方式。一旦企业决定要和对手签订对赌协议就必须谨慎考虑各种因素, 努力增大自己在这场“赌局”中获胜的概率。

摘要:在国内众多小微民营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大背景下,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途径开始进入我国并为一些企业所使用。对赌协议的产生是基于投融资双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博弈结果和投资方对企业管理层设置的激励机制。本文在总结了我国近些年对赌协议的经典案例后, 着重给出了我国初创民营企业在使用对赌协议融资时应该慎重考虑的因素, 进而给出我国初创民营企业控制融资风险和提高利用对赌协议融资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对赌协议,初创民营企业,融资方式

参考文献

[1].米咏梅.企业融资中的对赌协议激励与风险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36) .

[2].周传丽.成长型企业的私募股权融资、对赌协议与财务绩效的路径依赖[J].学术研究, 2009 (9) .

[3].潘双庆.民营企业资本运作中的对赌协议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 2009.

[4].许妍天.PE对赌合约[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16) .

该怎么面对“人租赁”协议 第4篇

刘丽萍,今年刚满25岁。1995年9月,她从四川巴中一个偏僻农村考入成都某重点大学。为了支持姐姐念完大学,家中两个弟弟先后辍学。父母省吃俭用,东挪西凑,每月按时给在成都读大学的女儿刘丽萍寄生活费。

1999年2月,眼看就要大学毕业,刘丽萍很希望自己能够继续留在成都考研,争取读完研究生后,能留在成都市工作,不再回农村偏僻地方过一辈子。但父母却明确告诉刘:家中实难为继,看在父母多年辛苦的份上,要求女儿暂时放弃考研的梦想,等工作以后,挣了钱,再圆自己的梦想。

见父母摊了牌,刘想,听天由命吧。然而,一心想留在大城市工作的刘丽萍并不安心父母的“安排”。1999年4月,通过班上同学的引荐,刘与成都某房产商老板40多岁的王某相识。在得知刘想考研,然而家中又实在无钱可出的情况下王某答应;愿意资助刘考研,继续深造。同时,王老板给刘开出了“资助条件”,那就是:刘做王的情人。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1999年6月,在刘即将大学毕业时,刘同意了王老板的要求。于是,双方签定了“情人租赁”协议。从刘小姐出示给记者的三张皱巴巴的字据上,看到,协议规定:刘自愿作王的情人,在刘作情人期间,王负责刘上学、生活等一切开支费用:租赁时间从双方签字时起,至刘研究生毕业后止:双方不得提前解除该协议,若一方提前解除,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经济损失或精神赔偿。协议两份,各持一份,期满作废。伴着泪水,刘满足了王老板的“要求”。

2000年7月,刘拼死努力,终于考上了研究生,继续留在成都某重点大学深造。白天上学读书,晚上陪王老板驾车去潇洒,王也时常为刘买回许多金银首饰、珠宝、名牌服装等物。开始,一对情人到也活得快活自在。起初,刘还暗自庆幸,当初自己没有看错人。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两人相处愈久,刘逐渐发现王某粗暴野蛮的一面。有时王某还公然在其他同事面前,当着刘的面,炫耀:有了钱,找个研究生来“研究、研究”,玩一玩。

每当这时,刘都想:自己已经沦为王的玩物,泄欲工具,想到摆脱这种困境,但想到王手中掌握的“情人租赁”协议,不禁一阵心寒。万一王一气之下将“协议”寄给学校或家中的父母,自己今后还怎么去面对老师、同学和家中的父母亲人。

律师说法: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不能把自身出租,无论人的身体和人格,都不能作为租赁物而出租,因此,刘、王二人自愿签定的“情人租赁”协议无效。

同时,双方签定和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有背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是无效协议。因此,女方可以随时自动解除该协议,但女方不能去追究男方责任。男方也无权去追讨付给女方的一切费用。

同时,若男方王某将与刘签定的“情人租赁”协议,向刘的父母、及学校老师同学公布的话,王的行为涉嫌侵犯刘的隐私权,若造成严重后果,王某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期法律指南:“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并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书 第5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机械型号、名称等信息)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现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上述融资租赁合同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

2、上述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甲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权利及义务:

丙方的权利义务:

3、任何一方不履行该协议,应向所有守约方支付元作为违约金;

4、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私营公司融资租赁申请协议书 第6篇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________出立的________号文/决议已获准购买/从乙方租赁_________项目项下的__________设备,估计设备价格为____________。现甲方向乙方申请由乙根据甲方按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和以甲方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同意的条件向双方都接受的卖方购买该设备并通过双方将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件出租给甲方使用。

甲方承诺:

一、向乙方提交为上述购买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的实施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文件;

二、参与上述购买的谈判并在购买合同上签署,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购买合同一旦订立,即同乙方订阅融资租赁合同;

四、在乙方接受本申请后_____日内向乙方汇付租赁保证金,金额为估计设备价款的______%即_____元,除非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已充分履行或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而未能订立、生效或履行,甲方将不要求乙方退还该保证金。

乙方承诺:

一、受理甲方的上述申请并将据以开展工作:

二、在融资租赁合同已充分发行或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而未能签订立、生效或履行的情况下,将保证金按________银行_____年期企业存款利率记息还甲方,记息期限自乙方收到租赁担保证金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本申请书自双方盖章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申请书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乙方主管部门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甲方):____________受理方(乙方):_________租赁有限公司

股份融资协议书(用于公司融资) 第7篇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融资企业、融资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融资事务,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融资协议:

第一条 融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住址: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 融资期限【 】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各融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比例出资方式

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比例出资方式

姓名出资额(单位:万元)比例出资方式

各融资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融资人经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融资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 1

融资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 融资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结束后计算该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融资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融资人依照出资比例对融资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融资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融资企业的利润由各融资人平均分配,即各融资人各自享有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 融资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融资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融资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融资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融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融资人追偿。各融资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融资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委托融资人对外代表融资企业执行融资事务,其执行融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融资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融资企业承担,其他融资人不再执行融资事务。执行事务融资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融资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融资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融资企业事务的融资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融资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不按照融资协议或者全体融资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融资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 融资人对融资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融资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融资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融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融资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融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融资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融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融资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融资人以外的人担任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 融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融资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融资人同意外,融资人不得同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融资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融资人以其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融资人的出资、以融资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融资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融资人在融资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融资企业的财产。

融资人向融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融资人之间转让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融资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应当通知全体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融资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融资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融资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融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融资人与原融资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融资人对入伙前融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融资人应当向新融资人如实告知原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融资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融资人难以继续参加融资的事由;

(三)其他融资人严重违反融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融资人在不给融资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融资人。

第十四条 融资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融资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融资人退伙。

第十六条 融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融资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融资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融资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融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融资人在融资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融资企业的融资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企业应当向融资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融资人;

(二)融资协议约定不能成为融资人的其他情形。

融资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融资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融资人。其他融资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融资企业应当将被继承融资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融资人退伙,其他融资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融资企业

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融资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融资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融资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融资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融资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融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融资人退伙时,融资企业财产少于融资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融资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融资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融资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融资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 融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融资期限届满,融资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融资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融资人决定解散;

(四)融资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融资协议约定的融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 融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融资人担任;经全体融资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融资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融资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融资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融资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融资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融资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融资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融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融资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融资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融资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融资企业注销登记。融资企业注销后,融资人对融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融资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一)融资企业清算时,融资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融资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融资企业清算资产。

(二)融资企业清算时,融资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融资人平均分配融资企业清算资产。

第二十四条 融资人对融资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融资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融资人执行融资事务,或者融资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融资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融资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融资企业;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融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融资事务的融资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融资企业、其他融资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融资人擅自执行融资事务,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融资人违反融资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融资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融资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融资企业所有;给融资企业或者其他融资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融资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融资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 其他

(一)经全体融资人协商一致,融资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份,各执一份,其余用于融资企业登记备案之用。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融资人签字后生效。

盖章:

签字:

年月

融资租赁协议书 第8篇

关键词: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本溪市,建议

2012年2月, 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至此, 跨境人民币结算实现了全国区域和进出口企业的全面覆盖。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作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主要方式之一, 仔细研究如何保持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平稳快速发展便显得十分必要。

一、本溪市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开展情况

2011年6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为本溪钢铁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本钢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总额为2.24亿美元的出口销售合同, 叙做了10亿元的人民币协议融资, 这是辖内首笔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 填补了本溪市协议融资业务的空白。截止到2012年4月末, 本溪地区共有四家银行机构发生了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 其中中国银行占比最大。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融资期限在3-12个月不等, 平均为242天, 业务累计已达27笔, 共108.8亿元。经测算, 可为企业节省融资成本1.1亿元, 为企业带来潜在收益3.8亿元, 为银行带来业务收益3.4亿元。可以说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开展, 既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又扩大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 巩固了市场份额, 带动了中间业务收入的提升, 稳固了客户基础, 真正实现了银企双赢。

二、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迅猛发展的原因

首先, 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既能规避境内银行信贷规模和外债规模调控限制, 又能减少企业汇兑损失。其次, 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能有效增加境内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与海外银行实现“双盈”。再次, 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低难度、低成本引发企业大量需求。此外, 钢铁行业作为本溪市的支柱产业, 因其在生产、流通、交易过程中需要雄厚的资金保障, 常常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 间接助推了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在本溪市的发展。

三、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情况及特点分析

人民币协议融资是指境内银行、代理境外银行与境内出口商三方签订融资合同后, 由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发出指示, 请求境外银行对境内出口商在订单及出口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或出口项下的对外本外币应收业务提供融资便利。在该业务中境内银行只扮演中介人的角色, 为境内企业与境外银行搭桥, 促成业务办理。具体流程为:境外银行在境内出口商收到境外进口企业的货款之前, 预先支付不得多于境内出口商货款总额的人民币融资资金, 待境内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偿付境外银行。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需经境内银行代境外银行进行审核, 融资企业需要满足年出口结算量较大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等条件。协议融资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订单融资、打包放款、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押汇等业务类型。

四、当前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银行机构在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数据统计上报环节上问题偏多, 对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监测造成不利影响。一是当前人民银行跨境办对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统计监测还是以对RCPMIS系统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的非现场监测为主要方式。银行机构一经完成备案就可以办理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 事先并不用向跨境办业务人员进行报备。如果是为已激活的企业办理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 跨境办业务人员只能在事后登陆RCPMIS查询数据才能知道有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发生, 极易出现银行机构已发生了数据的错报、漏报, 但跨境办业务人员却完全不知情的现象。二是部分银行机构办理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和上报相关数据的职责分属两个不同部门。以本溪市工商银行为例, 国际业务中心负责办理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 但上报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相关数据却是营业室的责任。由于上报数据的业务人员对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流程一知半解, 容易出现数据错报、漏报。三是当前未对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在RCPMIS系统的相关数据上报环节进行明确和规范,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监测。

2. 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易引发流动性管理控制问题。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对于银行机构而言, 是一项低风险、高收益的业务。要是境内银行资金充裕, 境外银行便不可能分得一杯羹。因此, 开展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难免有商业银行规避贷款指标控制的问题。在加快和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资金流动的同时, 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国内流动性负担。

3. 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主要集中在少数国有大型企业。目前, 本溪市办理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企业本钢集团下属的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和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造成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认识不到位, 创新意识不强。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人民币协议融资带来的优势和益处, 而企业人员的惯性思维使其往往不愿意尝试新方式, 造成多数企业对新政策不够敏锐, 对市场不够敏感, 不能主动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4. 金融服务不到位。目前, 本溪市只有四家银行有人民币协议融资发生, 仅占全市银行总数的44.44%。可见, 各家银行机构对人民币协议融资发展意识、服务意识还相对落后, 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 市场也有待进一步开发利用。

五、政策建议

1. 利用多种手段加强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统计监测工作。

一是建立银行机构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月报制度。各家银行通过每个月初向跨境办上传电子报表, 较为详细地记录各银行机构本月发生的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情况, 使跨境办业务人员有据可依, 逐步减少数据错报、漏报现象的发生。二是建议银行机构可以把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实际办理和数据上报放在同一个部门。三是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相关数据上报工作。四是采取多种方式, 积极组织开展人民币协议融资相关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 为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和人才保障。

2. 增强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监督检查力度。

要加强对跨境人民币融资中的贸易真实性审查, 对于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贸易融资业务, 在RCPMIS系统密切跟踪相关数据, 及时进行统计监测。加强对金融机构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的管理工作。对于没有真实交易背景而借道贸易融资渠道进入境内的“热钱”, 要加强对银行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3. 利用多种手段帮助各涉外企业转变观念。

要使各涉外企业充分认识到进行人民币协议融资业务不但能积极促进人民币国际化, 也能有效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规避汇率风险, 提高结算效率, 加快资金周转, 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4. 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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