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3]363号,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2024-08-18

国土资发[2003]363号,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精选4篇)

国土资发[2003]363号,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第1篇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

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取得重大进展,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农民的欢迎。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如下: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

(三)土地开发整理目的。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四)土地开发整理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1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五)土地开发整理内容。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计划

(六)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八)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要纳入计划管理。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要与可用资金相匹配,合理确定任务;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计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

(九)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在切实查清土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权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可行性及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合理开发利用措施,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四、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

(十)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编制和项目确定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态退耕地区,要加大平坝区、川地等的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力度,对具备修建梯田条件的缓坡耕地进行“坡改梯”改造;水资源不足、土地风蚀沙化严重的地区,要坚持“以水定地”,以

农田整理为重点,努力完善防护林网,增加节水设施,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十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开发整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凡闲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按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复垦成园地,并经项目验收,认定具备耕作条件的,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统计。在非农建设必须占用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外,仍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实行“占一补一”。

(十二)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严格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督促责任者履行法定土地复垦义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复垦费收缴力度,增加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积极开展土地复垦,促进工矿城市优化经济结构和扩大就业。

(十三)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开展农地整理;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整理农村废弃建设用地;运用复垦土地置换政策,复垦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运用各项优惠政策,治理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十四)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把好质量关,特别要加强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质量管理,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都应按项目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投资、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

(十六)搞好项目储备库建设。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都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有组织、有计划地建立滚动、分级、分类的项目储备库,以满足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需要。

(十七)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

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实施和验收;实行专家论证、项目法人、招投标、监理、公告和合同等制度;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按有关规定逐步推行从业条件和资质管理。

(十八)加强单位和个人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自行实施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十九)加强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社会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规模较大、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按前款社会投资项目的要求进行管理。规模较小、不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有关办法,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六、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与支出管理

(二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按照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的总体要求,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要切实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做到依法足额收取,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十一)积极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单位和个人资金;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和利用外资;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广泛吸纳资金,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多元投融资渠道。

(二十二)用好管好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优先用于粮食主产区的项目。

(二十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的编制办法、程序和时限,组织项目投资估算、概预 算的编制、审核、报送;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专家评审制度,硬化项目预算的约束机制;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二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批复的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规范项目的业绩考评和追踪问效。

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

(二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前,搞好权属核实工作。要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有关资料,对所涉及土地的权属、界限、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二十六)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签订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二十七)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权属调整,不应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保证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应优先安排本集体农民使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

(二十八)努力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科学化。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在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工作中的推广应用,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支撑体系。

(二十九)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化建设。从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出发,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有计划、分步骤的要求,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效益评价等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和管理的标准化体系。

(三十)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开发整理规划、项目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当前,重点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据库,尽快实现项目申报、审查的数字化、信息化。

九、土地开发整理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

(三十一)发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能和有关部门作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工作;同时要重视协调与有关部门及其他方面的关系,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二)注重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技术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培养科技、工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建立土地、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专业人员合理搭配的专业技术队伍;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挥专业技术特长或成立专门机构,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科学研究、技术论证、工程建设等工作;学习国外土地开发整理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十三)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搞好规划,落实计划,层层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管理骨干和技术人才,不断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

(三十四)加强廉政建设,严肃有关纪律。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国土资发[2003]363号,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第2篇

l 第一章 总 则

l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l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l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l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l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l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l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l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l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l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l 第二章 实施准备

l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l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l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l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l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l

(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l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l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l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l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l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l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l 第三章 工程施工

l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l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l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l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l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l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l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l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 第十七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l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l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l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l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l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l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l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l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l 第五章 监督检查

l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l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l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l 第六章 附 则

l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l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土资发[2003]363号,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第3篇

【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发〔2007〕33号 【发布日期】2007-10-24 【生效日期】2007-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湘国土资发〔2007〕3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以上财政投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业主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四条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计划。

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纳入项目库。

(四)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申报计划申报立项。

第六条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文件,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为300―1000公顷,片块一般不超过3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

(四)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批准立项。

第九条第九条 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

严格控制土地开发。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申报的材料包括: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文本、图册;

(二)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设计和预算技术性审查意见,审定项目建设任务,审批项目设计,审核项目预算,确定项目计划,并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后,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准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分配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组织实施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参与招投标方案的审查和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根据项目特点,建立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鼓励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告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做好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和设计交底,组织施工单位完成设备、材料的准备和项目开工前的清场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

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及工段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监理,提供技术服务;督促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和有关方面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及施工;建立项目实施巡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请拨付项目资金;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稽查;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设计变更,对发生的不可预见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度和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章 项目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开发整理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范围。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利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因项目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变更的,应编制土地权属调整补充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报批。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双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

因项目实施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土地权属调整涉及他项权利的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土地权属调整争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下达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将项目资金分别拨付到省、市州、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请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

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提出申请,工程监理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意见,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实地核实,市州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建立专账,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市州或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向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申请工程初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初验。

申请工程初验和项目初验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土地权属报告以及项目竣工图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进行工程初验和项目初验。

初验合格的,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出具工程初验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初验意见。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通过初验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并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综合效益,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通过工程验收的,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项目财务决算报告与项目资金使用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下达项目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责令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责任目标,并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省、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巡查稽查、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建立对项目测绘、设计、监理、施工、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业绩考核、诚信考评等制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投资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土资发[2003]363号,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第4篇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国土资发„2001‟10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管理和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三)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与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相结合;

(四)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广开渠道,因地制宜,切实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六)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土地权属无争议;

(七)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第四条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批和预算建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实行监督检查及终验等管理;地、州、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开发项目须经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须经地、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一季度。

第七条 立项规模。土地开发项目的总建设规模不低于60公顷,不超过600公顷;土地整理项目的总建设规模不低于40公顷,不超过800公顷;土地复垦项目总建设规模不低于20公顷,不超过4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不低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第八条 项目净增耕地面积的比例为: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州、市中请报告;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或申请;

(四)项目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五)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图;

(六)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项目总体规划图;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查报批工作实行会市制度。会审工作由耕地保护处牵头,有关处室(局)配合。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处收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请材料,经初审符合要求的,逐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收文日期、报件单位或报件人。

第十二条 经耕地保护处初审后的项目,委托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进行咨询论证。土地整理中心应派员到项目现场,实地核对土地利用现状,对项目的开发面积进行勘测定界。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应在接受委托任务后的30日内完成项目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送耕地保护处。

第十三条 经过立项论证的项目,由规划处、地籍管理处、财务处进行审查。规划处对项目区规划和计划进行审查;地籍管理处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进行审查;财各处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进行审查。各处的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耕地保护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处的审查意见汇总。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批由厅办公会会审,会审会议由厅领导和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财务处、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局的负责同志参加。会审会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二)是否符合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项目区待开发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否吻合;

(四)项目投资概预算情况;

(五)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所采用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是否科学合理;

(六)有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依法查处;

(七)土地开发新增耕地的利用方式和管理措施;

(八)项目完成后,项目区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预测及评价;

(九)涉及林业、草原、水利、环境等事宜的,是否附具相关部门的意见;

(十)其它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 会审合格的申报项目,纳入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备选库)。上报国土资源部的项目计划,亦可从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备选库)中筛选。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标、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工程招标、监理和审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项目实施采用合同管理方式。项目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实施合同应报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地、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在项目实施后每半年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地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区通报。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设计的,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后,项目验收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验,地、州、市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资 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使用和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工程管护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等。

申请自治区终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自验、初验情况;

(三)项目财务预决算资料和审计报告;

(四)各项目计划与预算批准文件;

(五)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项目总体规划图;

(八)项目规划设计图;

(九)项目竣工图;

(十)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终验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

对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延误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资金拨付,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新增耕地要严加保护,不断提高质量。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土地权属调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股份合作、承包、出让、租赁等方式,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并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登记发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项目有关材料(文字、图件,表册等)由自冶区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立卷,送厅办公室存档。

项目申报单位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

法(暂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暂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自治区批准下达的项目设计、预算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单位和个人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不填此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式附后)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六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

(三)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六)项目实施方案;

(七)项目招投标有关资料;

(八)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九)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十一)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有关影像资料(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现状的影像资料)。

本条第(七)、(十一)款,单位和个人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不作要求。

第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6个月内应向所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追查责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受理项目所在县(市)申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 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竣工自查情况报告,申请竣工初验。

第九条 地、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组织竣工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附项目初验情况报告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上报的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组成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步骤: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并接受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群众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擅自改变项目区位置、面积、投资、新增耕地面积,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追查责任,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进行验收。对于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停止受理该县(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与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费用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进行农业开发以及单位或个人投资的土地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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