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范本

2024-08-02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范本(精选6篇)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范本 第1篇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目录

1.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3.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4.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5.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6.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7.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8.规范案件查处 9.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学校(幼儿园)安全事项监管

为加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学校(幼儿园)的消防、交通、食堂、卫生、学生用车(船)、安全防范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学校(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及周边环境等突出的安全隐患,联合安监、消防、卫生、公安(交警)、交通、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3.全面检查:对学校(幼儿园)的组织领导体系、安全制度建设、安全和法制教育、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平安校园等级。每年组织1次。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制订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推进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全员管理责任制,召开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工作会议,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通过“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和举办校园安全培训班等方式对各类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4.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5.全年不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学校(幼儿园)下达通知或到校后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幼儿园)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隐患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学校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学校(幼儿园)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二)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招生政策公开、招生纪律明确、招生程序严密,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校招生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管理条例》、《湖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鹤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按照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学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属地监督管理:对所辖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整治;根据我县实际,重点实施城区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的监督抽查检查;

3.例行监测抽样:对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开展日常监测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科学制定招生政策,并将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录取结果、监督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多种途径加以宣传,提高招生政策的知晓度。

(二)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签订招生责任状,明确招生纪律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向被检查学校(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学校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学校停止违规招生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招生政策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公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将结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等处理;

(三)对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行为予以专项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廉政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部门;

(五)发现被检查学校(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民办幼儿园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幼儿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聘用的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是否根据评定的等级收取学费,幼儿园并在物价、教育部门备案;

(四)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五)是否建立园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

(七)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

(八)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所幼儿园。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5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对全区所有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及办学水平进行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由区教育局职成办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2.年度检查:区教育局对辖区民办幼儿园的园务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与奖励挂钩。结果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总考核成绩按照等级进行奖励。

3.评定等级:根据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标准,申报相应的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幼儿园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幼儿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

2.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3.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4.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鹤城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四)民办学校事项监管

为促进本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民办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民办学校聘用的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学校新办、延续、更改、终止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校务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民办学校是否建立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3.全面检查:每年年末组织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监督检查措施

1.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校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

2.年度检查: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的校务管理、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并将过程性考核与年度考核汇总形成最终考核成绩进行奖励。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在检查中发现民办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被检查幼儿园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办学,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并抄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民办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二)民办学校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立即停止,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三)民办学校未将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鹤城区教育局将抄告价格主管部门,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制度处以处罚。

(四)民办学校受到鹤城区教育局或相关部门处罚仍未改正,由鹤城区教育局强制责令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发现鹤城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事项监管

为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培训教育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区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鹤城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媒介或者是否以刊登、播放、设置、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聘用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资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收取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是否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同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是否法定要求;

(五)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事项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六)是否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 权益;

(七)是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等情 况;

(八)是否建立应急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是否定期开展校园安全自查情况;

(九)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每年每校不少于3次。

2.专项督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

3.全面检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年组织1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教育质量、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督查:对民办存教育培训机构在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突出的安全隐患,师资聘用、财务管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管理难点,联合消防、卫生、住建、税务、乡镇街道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3.全面检查: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评定等级,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二)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的民办培训学校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检查内容逐一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发现问题,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人员跟踪督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由鹤城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 2.未将合作办学协议报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3.在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前,未向鹤城区教育局备案的; 4.未将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

5.擅自增设教学点的;

(二)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不属于鹤城区教育局管辖的,及时移送由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其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六)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为了校舍建设项目资料存档完善,使硬件建设与教育教学服务相适应,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按规范实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到预定绩效目标,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鹤城区教育局新建、危改工程以及通过招生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兴建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二)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五)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逻:每年开工的全部项目每月至少巡查一遍。根据工程时间节点,安装阶段加大巡查密度。

2.专项督查:每个项目不少于3次,每项必查。3.全面检查:每年至少2次。

(二)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巡查。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2.听取汇报。在施工现场,直接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3.实地察看。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建设项目的具体细节是否符合要求。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针对校舍项目的施工进度,使用不同的时间段和步骤开展督查和服务工作,做到每个项目有A、B岗对接服务、指导、管理和督查。

(二)项目实地察看,听取施工队、监理和现场业主代表的汇报和说明,分项一一说明、指导。

(三)关键是对照图纸、项目工程清单、招投标文件等内容管理校舍项目的具体细节。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按规定扣除项目资金并做好记录工作,在项目审计中体现;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经责令逾期不采取改正补救措施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七)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为依法规范教育经费监管行为,确保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和安全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各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

(二)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

(三)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

(四)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报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五)各类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学期巡查两次,每次巡查不少于4所不同阶段学校。

2.专项督查: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面不少于20%。上述指标与此同时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二)检查措施

1.针对人员经费,规范津补贴,保障职工应有权益,不挤占、挪用公用经费。

2.针对公用经费,严格按《湖南省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向社会群众、学校师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针对基本建设投资,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超概问题。

4.针对政府专项项目,专款专用。

5.根据公从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等情况制定教育经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指定人员分片监督,教育局抽调其他股室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向被检查学校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对被检查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情况实施做好单证,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学校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设备、学生资助、非公教师补助等进行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学校存在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学校有违反教育经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学校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侦查。

(八)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鹤城区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教育执法部门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上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政策法规股、授权行政处罚部门分别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教育执法部门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员审核。

3.审批。法制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4.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组织听证。

(五)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审批。

3.法制审核。法制部门负责人或者法制员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教育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局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授权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制员的审核意见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5.批准。教育执法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六)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七)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执行

(八)结案

办理人员填写《教育行政处罚结案审查表》在3日内存档。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鹤城区教育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教育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鹤城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规范全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鹤城区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及区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具体标准公布在鹤城教育网。

三、有关措施

(一)局党委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怀化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湖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怀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范本 第2篇

(一)酒类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市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

(二)区(市)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经营者营业执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查看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二)对酒类经营者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酒类流通随付单》是否规范填写、购销台账是否健全、酒类储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三)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各区(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酒类流通备案、监督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令整改落实,必要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告市商务局。

(二)专项执法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三)抽查。检查人员可以根据企业或群众投诉举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当事人,采用录音、录相、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发卡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途、余额比例、存管制度、存管协议及帐户情况是否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三)发卡企业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是否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

(四)发卡企业是否制定预收资金结算、风险管理、日常监督、应急处置等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组织专项检查;

(三)通过信息手段监控。

四、监督检查措施

3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行政处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一)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卡企业违反发行和服务相关规定的,由发生地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备案规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系统监管。要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报废车辆信息及企业经营情况信息。市商务局对企业上报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

(二)现场检查。每半年至少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重点检查收存拆解档案、拆解影像、零部件销售台帐等情况,督导企业依法开展回收和拆解活动,杜绝倒卖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伪造或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专项检查。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典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及分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三)典当企业当票与当物(质、抵押品)是否账物相符;

(四)典当企业当票和续当凭证的使用情况;

(五)典当企业档案管理情况;

(六)重点对非法集资、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三)现场检查;

9经营、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办理股票典当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典当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罚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抽查,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建立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在开展监管、检查工作时要公正廉洁,严禁借检查之机吃、拿、卡、要,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每年至少对本市内拍卖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同时约谈拍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三)每年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专项检查一般由区市商务局配合组织开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检查;

(四)根据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七)二手车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管,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商务局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省商务厅主管部门。

(二)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八)旧货流通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对旧货流通的管理,维护旧货流通市场秩序,规范旧货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旧货流通产业,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和特许经营的物品。

(二)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是否未经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经营国家文物监管物品。;

(三)旧货经营者和旧货市场开展旧货经营、加工翻新等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二)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可

(九)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取得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组织专项检查;

(二)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抽样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十)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租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企业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三)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从事吸收存款、1

(三)在日常监管中,市商务局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上级商务部门。

(四)市商务局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五)行业协会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市商务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企业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1.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十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执行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监督检查,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检查内容

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以及各级商务部门按照权限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制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情况。主要包括:

(一)审核。投资者提报的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出资。投资者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出资情况。

(三)管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运营情况。

1.正常经营或是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情况 2.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程序。市商务局通过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企业进行抽查,对有疑问的企业赴现地进行调查、检查。赴现地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市、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监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抽查不少于10%的企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履行监督企业执行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投资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投资核准申请;违反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支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等方式进行,督促经营者每年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两用物项进出口情况。

(二)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实地督导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

(三)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开展专项检查,每年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并通知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组织检查单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视情况报政府领导。

(五)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违法从事管制和技术交

(十三)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市商务局主要行使商务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商务行政执法和重大、疑难案件查处职责,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属地管理。为加强重大案件查处的管理,特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商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商务局处罚的;

(二)省商务厅或者本级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违法案件;

(四)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商务执法领域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查处程序

市商务局按照下列程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市商务局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八)执行处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商务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执法人员填写《商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负责人审批。批准结案的,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十)结案后,及时将重大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重大案件查处责任追究

对违法者,市商务局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四、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检查、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分片检查组,并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组织检查单位。

(四)整改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六、监督检查措施

(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采取集中调卷、随机抽查等方式,综合评定案卷质量,原则上每年一次;

(二)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或暗查暗访,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资料、征求相对人意见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全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制定规范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省商务厅《山东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山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范本 第3篇

目前,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规则相比发生了变化,贸易环境相对过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 一) 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积极的作用。现在我国的对外投资快速发展,而且在量上超过外商投资,且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外商投资占整个中国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与20 世纪80 年代相比降低的比率较大。有人认为,外商投资不太重要了。但国家的有关政策取向非常明确: 在新形势下,仍然要看到,外商投资将对我国改革发展,发挥重要积极的作用。

当然,应该注重通过引入外商投资,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和先进的技术。2015 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数增长6. 4% ,达到了1623 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投资相对低迷的情况下,还是保持了增长态势。从结构上来说,2015 年投入中国服务业的外商投资达到772 亿美元,同比增长17. 3% ,比外商投资总量增幅6. 4% 快得多。服务业2015 年占中国外商投资比重上升到61. 1% ,六成多是外资。外商投资,特别是发达国家也认为,其比较优势是在服务业,其中包括金融业。

在这样一个形势和格局下,既要发挥好外资的积极作用,深化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又要使事中事后的监管能够科学、高效、透明、公开,这是在今后的工作推进中需要花大力量的。

( 二) 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规则相比发生了变化

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在外商投资作用日趋重要的前提下,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从全球来看,现在全球新一轮的贸易投资规则正在形成,像TPP、TTIP、TSA,新的贸易规则与传统的贸易规则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平交易。以前追求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一个国家能和另一个国家进行自由的通商、自由的贸易,这是追求的目标。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加入WTO,在国际贸易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国家认为国内在环境保护、劳工成本方面有些标准过低,低于谈判国家,所以,现在越来越强调公平贸易规则。

第二,要有公平贸易规则。很多的程序、规则、约束都会从 “准入前”放到 “准入后”,在边界内进行设定。

第三,在国际国民待遇方面,全球已经签订了3200 多个投资贸易方面的协定,其中大部分协定都是准入后国民待遇。这两年提的贸易投资规则程序主要的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为标准的。

( 三) 贸易环境相对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

国际贸易的规则发生变化,一方面,有中国的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主要因素是,现在的贸易环境相比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交通便利、信息发达,全球化的程度在加深。中国进入新常态,增长速度呈中高速增长,产业发展向中高端产业发展,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产业链的改革,从供给到需求,最终落实到政府层面还是加强监管。如果放开监管的话,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监管能不能跟上,如果监管不到位,改革可能就很难有大的突破。另一方面,现在的投资也发生了大的结构性变化,过去是以吸引外资为主。从近两年来看,现在走出去的步伐在加快。尤其2014 年,从 “走出去” 的投资量、吸收的投资量来看,我们成为资本输出国家。我国在全球进行投资时,可能会遇到阻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和其他国家进行谈判,要放开多一点,他们放开多一点,我们也放开多一点,大家相互进行调整。

我国现在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回顾历史,我国的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属于大陆型的国家,是内生的,与其他国家通过海洋交往进行贸易交流很少,明朝以后基本就断了。二是从外贸看,我国是相对封闭的国家,包括鸦片战争时,贸易顺差特别大,外国人想打开中国的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我国对TPP不必过于担心。过去外国人就想通过战争的方式打开中国市场,而现在面对中国这么大的市场,更不会把我们排斥于这个体系之外。现在用贸易规则进行谈判,我们在规则谈判当中还处于学习的地位。要求中国在国际社会当中,在经济治理规则中承担更大的责任,而我们对国际责任还相对了解不多。

1979 年联合国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当中,当时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有管理监督权,外资转入属于国家经济主权,加入WTO以后,我国明确给予外商准入后的国民待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管理战略。要求在整体上加强对外监管。加强投资的监管,实际也不专门针对外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应该是一种系统性的监管。改革开放将近40 年,外商投资对于中国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无论是产业结构调整、外资外贸,还是技术发展,外商投资对我们的带动性是很大的。2015 年1 月底,累计吸收外资超过了1. 6 万亿美元,而我国对外投资的存量刚好超过1 万亿美元,吸收的投资比对外投资多6000 亿美元。

二、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的难点

( 一) 外商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个是垄断性问题。在很多行业隐性或者显性地发现,很多公司、行业实际已经被国外的跨国公司所垄断。随着我国自身技术的发展,外资企业对国内企业技术性的带动和溢出效应正在减弱。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待遇是超国民待遇。

另一个是结构不合理问题,外资企业当时进来是劳动成本密集型的行业,转移的产业并不是高端产业,而是一些中低端产业。同样地,企业可能把低附加成本的环节转移过来,包括在环境方面有更大的污染。

( 二) 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外商投资的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法律法规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当中,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包括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关于外商企业设立运营方面有 “三法”,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立这 “三法”。

第二,是从产业导向政策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经过了几次修订,目前负面清单还没有实施,未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在上海几个自由贸易区试验之后,与负面清单整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负面清单下一步如何进行调整,也是一个重要的难题。在西部大开发当中,为了鼓励、吸引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出台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近两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改革做了许多大的改进: 一是放宽准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一开始的核准制到大部分的备案制,限制性、禁止性行业比例大大减少,放宽准入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提高透明度方面,现在发改委在制定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会在网上公开,也会征求企业、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断增加透明度,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对外签订双边协定中进行考量。另一个是通过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验进行试点。

第三,从负面清单来看,2015 年10 月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意见》 中明确提出,2018 年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目前来看,资金是针对自由贸易区试验,自由贸易区范围有限,要扩展到全国,时间比较紧迫,我国作出的承诺力度相当大。负面清单是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包括内资与外资。上海自由贸易区要试验一个 “大” 清单,外资企业要进入,首先要看 “大” 清单, “大”清单里如果没有,再去看 “小”清单,“大”清单就是针对内外资的负面清单。

中美战略对话中焦点问题是负面清单的谈判。对美国来说,可能不需要太大的改革,但对我们来说,要进行负面清单的改进。从一开始的190 多条到现在的122 条,对我们来说是比较难的。因为无论是从监管机构、法律制度。还是从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设来说,我们远远没有达到那个程度,制度监管层面硬件不健全。美国内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了,尤其国家安全侦察制度,外资进来以后,再通过安全审查来限制和禁止交易,即便有些交易成立了还可以取消。美国是以国内法来保护自己国内经济的发展。

以准入后监管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管理为辅的模式,要求监管中心同以前前项的审批到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管,以前监管范围是准入阶段到运营阶段的监管,监管方式严格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和风险体系。在加强风险管控机构力量方面进行新的部门、职能机构的设置,包括法律方面,行政执法方面的改革,还需要一套系统的改革。目前来看,我们在监管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说,30 多年的改革开放,建立了一个平台,好像是政府搭建了一个发展的平台,政府在企业运作中发挥引路人的角色。实际上,要求政府从一个引导企业发展、打造发展的平台,现在要转变为打造一个监管的平台。但是我们现在对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很熟悉,自由贸易区在试验当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包括专业化的问题,包括人员配备的问题等。

另外,市场管理体制的分散化。在管理方面,很多监管功能、监管机构是分散在不同部门,下一步是否整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保险金融方面的监管,尤其是跨境的监管能力需要发挥,资本项下的开放程度也依赖于跨境监管能力的提升。下一步开放的力度越大,需要监管的程度也就越大,如果监管跟不上,开放的力度可能就会受到影响。法律方面也需要完善。

( 三) 开放中需要考虑的几大关系

我们在开放当中要考虑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开放与安全的关系。特别是美国认为,开放与安全是相关的,这是美国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美国作为全球的霸主国家,有一种不安全的意识,在吸引企业投资中会首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是开放与发展的关系,这是相辅相成的。但是要考虑到一些新生产业是否需要保护,国内产业先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再引进和开放。

三是内资与外资的关系。内资与外资,以后是否还要对内资、外资进行划分,现在还要三法合一,是否用竞争法或者企业法就可以包含,通过行业监管对外资进行限制,是否应该区分内资与外资的关系。

四是考虑开放力度与谈判空间的关系。现在制定的负面清单,尤其2018 年全国执行一个大的负面清单,国际上其他国家谈贸易或者投资协定时,贸易投资协定里的负面清单是不是会受到影响,如果自身开放的力度大,谈判的空间会小一点,这方面可能也要考虑。

( 四) 自由贸易区监管问题

从自由贸易区面临的监管来看有四个问题。

一是自由贸易区受面积的限制的问题。上海自贸区从以前20 多平方千米到现在的120 多平方千米,尽管范围扩大了,但很多产业,即便是在负面清单中的一些行业放开了,但在那个地方也没法做。比如采矿业,那个地方没有煤炭,放开了在那儿也不能做,这样的话在试验方面就会受到影响,试验效果也会打一定的折扣,所以面积对我们有一定的限制。

二是措施不协调。在一定范围内,现在改革牵扯海关、税务、环保部门、安全、金融,这些部门之间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目前也是比较困难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三是专业化问题。比如: 怎么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垄断。因为不同的行业需要不同的背景,在认识上单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人员来进行识别还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刚建立,成立两年多的时间,这么短的时间,人才方面、专业化方面可能还跟不上。

四是海量信息的问题。自贸区成立两年多,大量企业涌入。以前是要审批、登记,提供的信息比较完备,现在,在备案过程中,各部门的信息不能达到共享。比如,上海自贸区有8 万~ 9万家企业,海量的信息,如果没有信息方面的协调和识别,进行监管也是非常困难的。

三、美、英两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实践

以下对美、英两个很有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外资管理体制实践进行介绍。

( 一) 美国的国家安全监管审查

美国将外资的监管放到国家安全的地位来考虑,是以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外商投资审查。美国建国时,对外资没有限制,很多外国企业都可以进去。“一战”时期,开始对德国进行限制,从那时开始,逐渐加强对外资安全方面的监管。而后,开始不断加强监管程度,把国家安全提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尤其是1975 年,成立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行使管理外国在美国投资、股票投资活动的功能。1988 年,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佛罗里奥修正案,授权美国总统在证据充分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一些外国投资,把权利交给了总统,总统最终需要国会的批准。

总体来看,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有四个特点。

一是强调是否影响到了国家的国防安全、卫生安全和经济安全领域等。从国家整体层面来审查,是否有安全的影响,

二是强调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进行并购,一定要进行审查。不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对于无形资产也进行审查。如果无形资产对美国造成影响,将会受到禁止。如果对生命或者民政信息产生损失的关键资产进行交易,也会受到限制。比如,我国现在对美国有很大的外汇储备,如果改变外汇储备的管理方式,拿出一大部分比例来投资美国实体企业,美国有可能会认为该行为将影响民众的信心,或者对美国产生影响,可以终止交易。

三是通过追溯制度来挽回损失。从国家安全方面对整个国家做了非常严密的保护。即便交易成功,如果发现对国家安全有影响,仍可以通过追溯行为来挽回损失。

四是在外资并购中,美国尤其强调高技术方面的影响。如果并购影响到美国的关键技术领域在世界当中的地位,也会被认为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安全。

总之,国家安全对外资的限制是美国外资管理体制的核心。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美国有一个规定,外商投资低于10% ,不审查。金融危机以后,这个规定被取消了。从这个角度来讲,任何外资并购在美国都是可以被否决的。

尽管美国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负面清单,看上去似乎任何一个企业、行业都可以进来,但是实质上,美国通过国家安全审查来进行监管。2014 年,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了147 项交易当中,其中有24 项的美国资产收购方是中国投资者。

( 二) 英国的公平竞争反垄断监管审查

英国的外资管理体制与美国相反。英国作为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市场化国家,在过去长达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在制度创新方面确实做了很大的前沿性的安排,很多制度性的安排和框架都是英国提出来的。英国也有国家安全审查,但对于这方面的审查不多。审查的重点放在媒体上。比如,媒体进入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到目前为止,英国还没有任何一项外资并购是因为国家安全而被禁入的。

英国的审查工作重点放在公平竞争方面。以国内的竞争法、企业法为依据,主要审查并购,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均一视同仁。并购如果对英国的市场竞争产生垄断影响,则会责令调整,如果调整不了,就会终止交易或者进行罚款等。监管机构设置上,英国设有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对交易和企业进行监管。还有重点的基础设施行业,包括金融部门,铁路、电力、航空等重点的关系民生的领域,都设有重点的行业监管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综合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和高等法院形成了英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体系。行业监管机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到法庭解决。企业可以上诉,上诉到法院解决。欧洲也设有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和法院,如果交易涉及在欧盟内的几个国家,在欧洲法院达成一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

以下提出加强我国事中事后监管的七个建议。

( 一) 完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

2011 年2 月,我国发布了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当时确立了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商务部进行操作。2015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出台,从法制上对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做出了一些规定。从总体上来看,国家经济安全属于兜底条款,为国家监管部门提供了自由裁量权,东道国的执行国家在安全审查过程中享有充分的灵活性。原来审查的、由商务部具体操作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是否需要进一步升级,设立单独的审查机构,是否应该将安全审查置于更高的高度。在此基础上,是否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机构,我国的弱项是在金融领域可能遇到很大困难。如何保证审查的专业化水平值得思考。英国的反垄断审查每次都要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公平和贸易局出一个人,从社会上聘专家,有经济学家、会计师、律师等,有一定的任期,通过专家团队来进行审查。

( 二) 反垄断的专业化

目前反垄断存在多头执法的情况。反垄断机构设置在不同的部门中,上层是反垄断审查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设监管价格方面垄断问题的司,商务部主要是监管企业集中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是做一些企业日常行为的社会监管,看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反垄断部门一般都是相对集中的统一的部门。而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存在各个部门多头执法,信息沟通障碍的问题。有些案件在判断方面,到底属于哪个类型,这方面也有困难,下一步是否进行整合,值得思考。反垄断并不是专门针对外企的,属于行业监管的一部分,而且要做到动态监管、实时管理和定时稽查。

( 三) 防止不正当竞争

1993 年12 月我国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2003 年开始进行修正,2010 年年初步完成了修订稿,但现在一直没有出台。这也说明了改革在监管方面还需要加快步伐。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打擦边球的现象越来越多,难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完全是针对外资企业的,要向行业监管靠拢,向行业监管转变。过于强调国资、民资、外资的身份限定,对不同企业进行区别待遇,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企业自身的感受上,可能都会有一些歧视。如果还是这种性质的划分,将有悖于市场机制下权利平衡、规则平衡、机会平衡的理念。因此,要改变这种监管的路径依赖,进行系统化、顶层设计,同时要结合创新,以行业监管为主,可以学习英国的经验,在一些重点行业进行监管,上层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 四) 以信息共享为基础

前文提到了海量信息的问题,这方面必须加强信息的共享。上海自贸区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推出了管理办法,深圳前海与中国香港地区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市场共享,推行前海跨境数字丰富和互联应用等。

( 五) 以金融管理体制为核心

要建立市场主体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天津自贸区提出了分类风险的管理制度。有四个类别: 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从信誉角度进行识别。信用好的企业自由度就大一些。上海设立了信用信息综合查询窗口,也提供金融信息查询和公共金融信息的查询。再将竞争部门的市场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尤其现在是网络时代,用户也可以起很好的市场监管作用。建立信息收集、共享披露以及政府多部门的信用联动,惩罚制度放在重要的地位。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企业各部门优势。比如,促进市场秩序。

( 六) 加强依法监管

我们碎片化还比较严重,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准则,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上海自贸区对负面清单的外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三部法律,暂时停止了有关规定,时间为三年。下一步2018 年要通过全国的负面清单,这种监管法律需要尽快出台。

( 七) 打造社会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

现在的监管不是政府一家,是行业协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大众要共同进行监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管,建立多部门、多层次、多功能的监管体系。同时要建立专业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管,国外来看,监管外包也是可行的。

五、需要解决的问题

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需要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一是政府监管的动力问题。从政府层面进行监管,政府监管的动力是什么。以前说政府发展经济自身是有动力的,财政收入会提高,如果让政府在监管方面下大力气,如何提高政府监管的动力,包括其他结构的动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谁来监督监管者,监管者自身是否需要监管,需要保证公平性。

三是社会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如果让社会的第三方,比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来监管,如何保证它的权威性、可信性。

四是如何提高保障的专业化水平。

五是如何保证监管的协同性。各个部门协同监管,如何达到信息共享,在监管同步方面做更大的尝试。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系统金融风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环境等方面,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划分监管,还是需要进行合并监管。

六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问题。负面清单没有提到的产业可以随便进入。现在,我们生活的时代,每天都会产生很多新的行业和产业,如何进行协调。如优步软件的使用。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法律上来说,不一定合法,在监管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监管外包制度、德国自由贸易港综合监管快速反应机制、中国台湾的分级监管机制等都值得学习。

摘要:对国家的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的难点、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做了介绍,通过对美、英两个很有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外资管理体制实践的介绍,引出了如何既要推进好负面清单制度,又要维护好国家安全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安全审查机制、更好地执行《反垄断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建设,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使负面清单制度之下的监管更加科学、完善和高效。

关键词:负面清单准入制度,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反垄断专业化

参考文献

[1]张焕波.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中国物价,2011(9).

[2]张焕波.2011年国际贸易能否持续恢复、稳定增长?[R].北京:国际经济分析与展望(2010—2011),2011-01-01.

[3]徐长春,张焕波.以中美自由贸易区建设为抓手推进亚太区域健康整合——第六轮中美工商领袖和前高官对话会综述[J].全球化,2014(11).

[4]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课题组,曾培炎,张晓强,陈文玲,张永军,张焕波.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和贸易协定谈判迈向更深层次的中美经贸合作[J].全球化,2014(12).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范本 第4篇

【关键词】 编制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存量编制

【作者简介】 赵晓红,中共青海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伦理、公共管理。

【中图分类号】 D6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5)06-0012-02

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精干高效的行政组织体系的重要前提。为使政府职能、现有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课题组就“改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现有存量编制的影响分析”问题对一些省级重点经济、社会综合管理部门及相关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职能履行状况及相应机构编制管理、人员结构状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例,对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问题作一梳理。

一、省工商局管理部门所面临的“编制”窘况

1. 职能、机构与编制不能有机协调,编制人员效率不高

机构、职能与编制是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关键节点,其中,职能管理是基础,处于中心地位。合理配置职能是搞好机构管理的基础。职能管理又是科学定编的依据。在改变政府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履职中的“越位”情况有显著好转,但由于职能不顺、权责不清所导致的“错位”“缺位”状况依然严重,直接影响现有编制人员的工作效率。具体来看,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职能“错位”导致机构不顺,责任主体偏移。职能是一个岗位任务和责任的具体体现。职能错位会导致政出多门,责任交叉错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规定,一直以来由工商管理部门履行的流通环节的食品监管职能划归给了食药局,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包括食品药品监管的许多职能履行面临着“有机构、有职能、无编制”的现状,职能、机构与编制的边界不清,许多部门人员兼任数职的状况不在少数。与此相似的情况在其他部门同样存在,如在企业上市管理、流通领域管理、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等方面,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严重,重复设岗,造成人员、经费的浪费。

二是职能“缺位”导致编制空缺,监管乏力。俗语说“有为才有位”。机构编制作为一项严格的制度,其制定、颁布与实施与现实相比,具有一定滞后性。往往是作为具体政策的执行者,各级部门在各自岗位中“积极有为”,但是因为“无位”而引发了职能合法性问题,尤其是对一些新兴市场的监管上,又有更多专业技术要求,经常陷入“管理违法,不管理也违法”的尴尬境地。

2. 层级结构与职能履行的矛盾造成编制资源浪费

协调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是机构编制工作的目标和要求,也是衡量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指标。现行工商管理体制属于典型的直线职能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主要以法定职能划分部门,工作运行以条线为主。二是系统各层级所从事工作性质基本相同,上下层级之间基本对口。三是整个组织职能的有效履行是以部门为单位,而不是以管理和服务对象为导向的。可见,这种典型的职能部门化倾向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引起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称,造成层级监管与综合监管的矛盾。一方面,处于层级上层的为政绩考虑,需要分解目标,并层层下达任务指标,最终传导到基层各部门中。各层级的业务部门因职责不同,各自为政,过分强调本部门工作的重要性,往往忽视了组织整体功能的发挥,不能有效形成整体执法合力。另一方面,各种临时性的任务和临时性的检查工作,让基层单位把大量工作精力放到这些时效性极强的工作中,对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对市场监管缺乏计划性、长效性。

3. 机构改革与编制调整难以同步

機构改革与编制调整的矛盾首先表现为省州地市之间的调整难以同步。省级机构经过几次机构调整,使省市级机关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有了不同程度的弱化、下放和转移,但社会事务的增加对相应部门越来越多的职能要求,使得一些主要承担行政管理的部门,只能设为事业机构,造成了事实上的政事不分,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直难以理顺。其次,也表现为部门内部调整难同步。每次机构调整过程中,省级部门由于已有较好的管理体系,做适当调整不会影响大局。但是许多基层部门,本就存在许多机构不完整、编制不合理、人员不到位的情况,调整过程中很难与省级部门保持一致,出现了机构倒置。即越是关乎执行的基层,越是资源禀赋薄弱,越是需要人力,越是难以留住人。这种状况导致许多下放权力缺少对接部门,权力转移不畅。

4. 社会发展对部门职能的需求与编制调整难以同步

“编制即是法律”。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维护编制工作严肃性的同时也难免面临实际操作层面灵活性缺失的尴尬。近年来,随着市场监管职能需求的增多,对执法监管的要求越来越高,执法职能的履行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职能,但是,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明显存在“以不变应多变”的状况。其中尤以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问题较为突出。

二、如何做好机构编制工作

1.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理顺职责关系,整合管理资源

一要科学调整职能,理顺职能关系。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是机构编制调整的前提和基础。精简、高效、运转协调的政府组织机构,为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和人力保障。科学、合理、依法依规的机构编制,又是政府职能依法履行的制度保障。所以,要保障政府职能履行,必须将机构编制与政府职能统一起来考量,在动态调整中使二者达到最佳状态,才能有效促进政府职能的科学履行。

二要厘清职能、权力、责任之间的平衡关系,充分激活基层编制活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重在基层。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需要按照“小局服从大局,大局照顾小局”要求,充分考虑县、乡等基层实际,既要放事权,也要给予相应的财权,做到事权与财权相一致。避免出现“上层人浮于事,基层有事无人”的状况。只有扎根基层,服务一线的人越多,基层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才能得到满足。这是固本培基的重要工程,也是决策、规划的统一管理与执行、监管的分层管理的有机统一。

2. 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理顺公共事业管理与行政机构职能关系

从总体上来看,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事业单位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机构。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公共事业管理都是国家统管,高度集中统一,在长期运行中形成了其独特格局。随着我国公共服务创新的推进,对公共事业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大。但相对于行政机构改革,公共事业机构改革比较滞后,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挤占了公共资源,加重了财政负担,影响了公共服务的高效提供。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机构管理相协调,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3. 加强机构编制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强化编制监督

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是党政机关长期存在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也不例外。机构编制的审批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只有严格审批才能确保机构编制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效对接,才能有效保障机构改革成果。但是,审批之后,落实中是否有新的问题,同样需要审慎的态度适时强化监督。要对所审批的机构数与编制数进行数额监督,同样还要协调人事、财政等多部门,确保编制的严肃性与科学性。还要与政府监察、审计部门进行协调监督,保证编制工作合法合规。总之,要克服和扭转“弱监督、软监督、虚监督甚至无监督”的问题,加强监督职能,健全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和手段。

4.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机制

编制管理的重點与难点工作都在严格控制上。一方面,不同部门不同工作中,机关工作人员经常产生“人手少、编制缺”的想法,增编要求几乎在每次调研中都被反复强调。另一方面, 很多机构的内部控制上还可以做很多文章。这对编制工作提出的要求是,不仅要做数量文章,原则上严把“不增编”的关口,更要深入基层,与相关机构做好现有编制的质量文章,对机构和编制做内部调整,对相关职责进行协调配合等。总之,要盘活现有资源,充分高效地利用好现有编制,逐步建立管政策、管总量、管结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新机制。

参考文献:

[1] 杨国栋.我国市级政府编制总量控制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08.

[2] 杨兴红.地方政府行政编制影响因素及动态调整策略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13.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5篇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二)税收票证的监管

(三)规范案件查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各项税、费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税、费优惠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12〕84号)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费优惠。

2、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审查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资格。

3、减免税、费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

4、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自行享受税费优惠情况。

5、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费)优惠备案后,分别由各基层税务分局和局机关组织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检查。全面检查由各基层税务分局组织,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由县局组织,主要对基层税务分局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40%。专项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抽查不少于20%。

上述指标如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全面检查: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资料后在次日上午前及时移交并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核工作,对疑点企业进行派工调查,组织开展约谈、实地下户调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经后续管理核实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二)专项抽查: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等工作,由市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税务分局办理的税(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三)税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费优惠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费优惠的、享受税费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备而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税费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对税收票证的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确保税收票款安全和完整,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指各税收票证使用单位,包括属各征收分局、各代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包括税收票证的领用、保管、开具、结报缴销,“代征单位开票软件”、河北地税票证管理系统“票证管理”子模块的应用,以及代征税款账户、待报解税款账户的核算对账等。

1.县地税机关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监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盘点、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基层税务分局,以及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组织税收票证检查。

(3)负责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的管理、维护和应用等工作。(4)其他本辖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2.征收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职责包括:(1)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盘点、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移交、核算、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2)指导和监督地税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组织税收票证检查。

(3)负责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的管理、维护和应用等工作。(4)其他本辖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指标

1.自查: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面要求为100%。2.复查:每半年开展一次,复查面要求为5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自查由征收分局组织实施。在每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2.复查由县地税局收入规划核算股组织实施。每年两次由收入规划核算股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用票人员的票款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订代征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六条规定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自查和复查时要严格按照税收票款监督检查内容逐项认真开展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检查工作底稿。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用票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检查单位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抓好落实,力求成效。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要认真做好书面总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报局,各类检查材料和总结必须移交局内档案部门正式保存备查。

(三)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一、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统称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本级地税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涉税当事人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二)是否存在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四)是否存在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五)是否存在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据《邢台县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依审理流程作出审理。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税务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单位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

4、批准。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税务机关在立案后,应当组织力量,查清违反税务行政法规行为的事实,收集有关证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各类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的有关调查机构负责;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由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审查机构负责。

(四)告知

税务机关根据违反税务行政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违法后果,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违法人进行具体的处罚决定。审理终结,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于确有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处罚。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拟处罚决定,需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

(五)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法律救济权利及途径。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情形的,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纪要》,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考核办法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规定,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对错案进行追责。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的具体规定,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实现合理行政,结合邢台县地税工作实际,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及公告规定的《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有关措施

(一)县地税局税政法规股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较大数额的罚款,提交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6篇

(一)对已立项的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已立项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自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情况;

(二)实施进展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三)实施绩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队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各级各类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抽查检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自纠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自行进行整改。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赴实地进行检查。实地检查可采取文本查阅、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核查项目实施进展、管理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中期检查。项目承担单位主动进行项目中期执行情况自查,将自查情况提交审核并提出中期检查意见。

(三)项目结题验收。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决算,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验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验收专家组判定项目结题验收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事后监管,会同县财政局对各级各类已立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存在问题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及时整改,不适宜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终止。对违反《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的 事中事后监管

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影响地震观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审批: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是否经过地震部门同意并履行了审批手续;

(二)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是否存在占用、拆除、损毁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三)地震监测台站管理: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要求采取了抗干扰措施,迁移地震监测设施的,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是否与原监测设施对比观测达到一年,有无中断地震观测的行为;

(四)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县地震主管部门每月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二)远程监控:通过台网中心数据网络和视频监控系统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出现信号中断或异常及时报告并处理。

(三)专项检查: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专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执法检查:采取人员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二)定期检查:每月对地震监测设施开展巡查,每天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远程监控。

(三)联合执法: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检查

为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保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能力,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在我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是否经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有无超越资质、借用或出借资质、或无资质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资质登记备案手续;是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了现场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摸底调查:每年对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排查出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安排专人进行跟踪服务,指导帮助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自觉履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

(二)自查与抽查:县地震主管部门印发检查通知,在建设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地震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图纸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三)日常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检,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重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专项检查:会同住建等部门开展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设计施工中得到落实。

(二)执法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联合执法:县地震部门或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执法检查。

(四)不定期抽查: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和在我县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单位现场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根据《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手续办理情况:建设工程是否履行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建设工程有无地震部门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审定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小区划范围内一般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地震主管部门组织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图纸资料和现场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日常检查: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检,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或立案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抗震设防要求专项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抗震设防要求在设计施工中得到落实。

(二)日常检查: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不定期抽查: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提高地震应急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地震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地震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

(二)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管理情况,地震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三)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情况,震情与灾情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情况;

(五)地震应急保障措施: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重点目标(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的应急保护措施,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对县直部门和大企业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检查,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地震应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印发检查通知,对应急检查工作作出安排;

(二)各受检单位开展自查,提报自查报告;

(三)现场检查,检查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反馈检查意见,提出整改措施;

(五)印发检查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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