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场所管理办法

2024-06-11

宗教场所管理办法(精选9篇)

宗教场所管理办法 第1篇

宗教活动场所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以下称“年检”)主管部门是该场所的登记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管理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主要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情况;

(四)主要财务管理、收支情况;

(五)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六)所属企、事业和现有房地产的变动、管理情况;

(七)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年检。年检主管部门应事先将年检的内容、时间及具体要求,书面通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按年检通知要求,到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送年检主管部门接受年检。

第七条 年检主管部门依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表》上签署年检意见。

第八条 年检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开展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依照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四)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六)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七)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违反本场所规章制度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

(五)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的;

(六)重大活动缺乏民主程序的;

(七)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八)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年检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第十二条 年检不合格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年检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者,由年检主管部门在该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证》上加盖年检印章。

第十四条 不接受年检、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年检主管部门可以追究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该场所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对年检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年检主管部门应将年检结果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汇总全省年检情况,上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表》、《宗教活动场所检查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指定的式样印制。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宗教场所管理办法 第2篇

(第1期)

2012年1月4日甘州区民族宗教局甘州区三措并举实施宗教场所财务管理 甘州区全面贯彻《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着眼于各宗教活动场所收入及财务运行各异的实际情况,建立了统分结合、有统有分的管理体制,形成了平台统一、管理专业、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财务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财务委托管理、“以堂代管”和团体协管三项措施,分类对各宗教活动场所实施财务管理。

一是财务委托管理。在坚持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核算单位和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聘任有资质的专职会计,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减少宗教场所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二是“以堂代管”模式。对现金流量小,资金分配管理单一的基督教、天主教活动点实行“以堂代管”的模式。在各教堂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在信徒中公开招聘一名专业会计,并配备相关辅助人员,对全区十四个活动场所实行分户建账。由各教堂配备一名结报员,领取一定数量的备用金,负责本教堂的支出,月底会计中心向十四个教堂的负责人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并负责回答各教堂负责人提出的有关财务问题。

三是团体协管模式。佛协与片区寺院实行两级管理,人、财、物由佛协统管统收,其经济收支由佛协统收统支,片区寺院可在佛协规定的银行开设帐户,用于处理日常工作支付结算。片区寺院报经佛协常务理事会核定的计划内开支,佛协财务部门于每月25日前拨付到片区寺院的帐户上;计划外开支项目专项报佛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片区寺院的经济收支,必须分厘入帐,及时上交佛协统一管理。

送:各宗教团体、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

宗教场所管理办法 第3篇

国家宗教事务局近日表示, 2011年, 各地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共同努力贯彻落实国家宗教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相关负责人介绍, 以江苏省寺观教堂为例, 约93%建立了财务监管制度,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约80%建立了重大财务事项集体研究决定机制, 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和明细账;约68%配备了专职会计人员。四川、重庆、陕西、甘肃60%以上和湖北、新疆、辽宁、上海30%以上的场所落实了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工作。其他省区市也在全面推进此项工作。湖南66.5%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 60%通过聘请会计或委托团体代理等方式解决了会计资质问题, 71.3%全部或部分建立财务档案, 30.5%已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天津全部场所都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组织, 设立了专兼职财会人员。北京已有59个场所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人群风险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宗教活动场所 人群风险

宗教场所是指对信仰宗教的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1]宗教活动对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各种宗教场所及宗教活动无论从规模还是数量都在急剧增长,据统计,目前中国拥有宗教场所8.5万余处[2]。宗教场所的安全意义重大,但目前国内尚缺乏相关的研究,人们对宗教场所的安全尚停留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文物安全[3]、宗教组织合法性[4][5]等方面。2009年5月颁布的《消防法》将宗教场所列入人员密集场所[6],宗教场所作为城市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又是典型的大型活动,因此研究其安全风险时重点应放在人群聚集风险的研究。

1、宗教活动及人群风险管理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宗教是我国历史文化的重要总成部分,对现实生活具有重要影响。我国主要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基督新教),其中道教是我国固有的宗教,其余都是从国外传入的。但无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在传播中都受到我国传统政治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我国近年举办各种大型社会活动的数量和规模都在急剧增长而且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参与人数也越来越多,周期也越来越长,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2、我国的宗教场所和宗教活动概述

我国目前的宗教按时间顺序可分为佛教、基督教(东正教、天主教、新教)、道教、伊斯兰教等[7]。其中道教是本土教,其余均为外来教。其中本次调研的宗教场所有缸瓦市教堂(天主教)、宣武门南堂(基督教-新教)、广化寺、广济寺(佛教)、牛街礼拜寺(伊斯兰教)。

各个宗教均有其丰富多彩的宗教活动,比如佛教的佛诞节、水陆道场,基督教(东正教、新教、天主教)的圣诞节、复活节,道教的中元节、伊斯兰教的开斋节、古尔邦节等。其中本次调研的宗教活动有佛诞、圣诞节、复活节、开斋节、古尔邦节。

在举办宗教活动中,一旦发生灾害,控制措施不得力,将很容易酿成大的灾难。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县密虹公园发生踩踏事件造成37人死亡;同年2月1日朝觐者在麦加参加宗教活动时,人群拥挤至少造成244人死亡,200多人被踩伤;2011年1月14日,印度西南喀拉拉邦伊杜基地区一座山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后,人群在返回途中发生踩踏事件,造成104人死亡,50人受伤。

本文结合现场调研以及对众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到导致事故发生的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害人事故发生的规律,希望对活动组织者做好事故预防与救援工作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3、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风险特点

通过对上述西城区多个宗教场所的多次宗教活动进行实地考察,我们得出宗教活动的安全风险有以下特点:

(1)人员构成较为特殊

宗教活动由于人员构成较为特殊,易造成疏散困难,引发拥挤踩踏事故。首先,参加宗教活动的信众年龄层次多为中老年,有些行走缓慢、需要搀扶,有些需要轮椅,影响疏散;其次,一些场所的信众存在外国人,语言沟通不便,在疏散指挥时交流会有障碍;第三,宗教活动时信众内心宗教情绪强烈,常常会热切地希望表达他们的宗教感情,场面一旦失控,极易酿成事故。

(2)场所布局复杂

宗教活动数量多、规模大、人员多,但宗教场所布局复杂。不利于疏散。首先,有些宗教场所构造复杂,宗教建筑因历史原因多次扩建、改建、拆除、重建,建筑结构已经不是以前设计的结构,疏散线路较为复杂,难以理解。其次,缺乏安全教育,信众对宗教场所的疏散布局不十分熟悉。

(3)疏散通道不畅

疏散通道不畅极易形成拥堵点。首先,有些疏散通道十分狭窄,易造成拥堵点;其次,有些疏散通道上堆积有临时障碍物、有些通道不平坦,有些地面上会有障碍物;第三,有些疏散线路设计有问题,易产生人流交叉等双向人流;第四,有些疏散线路出入口少,未能根据人群大小设置出入口开关门的数量。

(4)现场引导不够

活动现场引导不够,疏散标志缺乏或不明显。首先,活动现场人员引导服饰不明显,管理人员与信众不易区分,不仅影响指挥,遇突发事件还不便求助信众寻找。其次,有些活动只注重入场引导,缺乏散场引导,有些游客长时间驻留,影响下一批游客的疏散;第三,活动结束后围栏、地毯收回时间过早或过晚,均影响疏散。地毯收回过早会阻碍疏散的人群,围栏不及时撤回,会影响人群的行走。

(5)疏散标识不明显

有些场所缺乏整体疏散线路图、出入口标识、人流方向标识及其他标识,有些标识虽然有,但不明显、不规范、不清晰[8]。

(6)防爆安全检查未列入活动常态标准

防爆安全检查作为防范爆炸犯罪和恐怖袭击的重要手段,现已成为机场、轨道交通、文博、大型活动等领域的常态标准。宗教活动安全对于国家安全意义重大,现在国际形势严峻,要随时提防外来势力及邪恶组织等的恐怖爆炸对宗教活动的干扰和破坏,但由于信众传统思想等各种原因防爆安检暂未实施。

(7)火灾隐患较大

火灾也是导致人员拥挤踩踏的重要原因之一,宗教活动场所作为重点防火单位,火灾隐患较大。首先,宗教建筑的材料多为实木结构,易燃烧;其次,可燃装饰多,室内外装饰品多为油漆彩绘、挂画垂帘[9]、幔帐、飘带、饰布等易燃纺织品;第三,明火火源多,寺庙常用香火、油灯、蜡烛等火源,宗教祭拜常有烧香、焚香纸等,构成了宗教场所巨大的火灾隐患;第四,消防设施不健全,缺乏演练;第五,疏散通道过窄,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火灾。

(8)文物损失影响严重

宗教场所历史悠久,很多都是文物保护单位,其中不论是建筑本身还是里面珍藏的经书、藏品都是无价之宝,不论从艺术价值、宗教价值、历史价值、科学还是研究价值均无法估量。

由于现实条件的不足,不可能将所有的宗教场所和节日活动进行调研和总结,这里只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宗教场所。本文希望能对日后宗教场所的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起到推动作用。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 YX11129。

参考文献:

[1]张万祥,试论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功能及其管理[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5,3

[2]杨鸣,江白益西.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初探[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1):59-64

[3]邢晓莹.哈尔滨宗教建筑遗产的文物价值与保护[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3

[4]曾豪杰,我国宗教安全问题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5]曾豪杰.浅谈宗教安全[J].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1,26(1)

[6]李晋业.对阿坝藏区寺庙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10,09(26):67-68

[7]许晓光.旅游与宗教[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8]萬坚,傅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宗教活动场所[J].世界宗教文化,2003,3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5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开办相关的社会服务业。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文物保护的活动。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团体、个人的捐赠;不得摊派和勒捐;接受境外捐赠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不得到社会上捐挂功德,不得接受境外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非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借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之名向群众捐挂功德。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宗教或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

除本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教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发表演说,散发、张贴宗教宣传品和其他宣传材料。第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县以上宗教团体认定或解除,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履行宗教职务。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没有宗教教职人员的,可由宗教团体指定,并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人员代行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应当在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确需跨地区进行的,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市外或者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

动,应征得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市内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须经双方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指派宗教教职人员到所属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教务指导,应当持有该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培训班,清真寺招收海里凡,必须由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报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妨碍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

(二)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的;

(三)非宗教教职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本市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举行、主持宗教活动的;

(五)宗教教职人员到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举行、主持、参与宗教活动的;

(六)未经批准在寺观教堂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组织、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取缔,拆除违法设施:

(一)未经批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未经批准维修、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

(三)未办理手续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的;

(四)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到社会上捐挂功德,摊派和勒捐,接受境外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

(五)非宗教团体设置宗教设施、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宗教性捐赠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第6篇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群众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群众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五、场所内的电灯、电线安装要规范,不得随意拉扯和乱接,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完善防火设施,各场所要建立消防池,购置必备的防火器材,置放在明显位置,要组织人员懂得和学会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遇到紧急问题,人人都能随时处理。非火警时,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消防器材,对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在场所内烧香点纸,要在有人看管的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炮竹,更不得燃放高空燃爆物品,如不按规定执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本场所的财务,确保该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建立内部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内部管理体制)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六条(会计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会计人员设置)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第八条(权责分明)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该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条(预算内容与原则)

宗教活动场所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类型)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捐献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该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加盖本场所印章的收据,并及时入账,如捐赠的是实物,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该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第十四条(场所财产集体所有)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第十五条(政府资助的管理)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开立账户)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用途)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开支;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支出)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九条(出借)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条(借入)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产内容)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五条(资产盘点)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处分)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报告与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情况、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信教公民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有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有关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财政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第三十一条(负责人离任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

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宗教团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宗教场所管理办法 第8篇

经过成百上千年的沿承和传播, 当今中国存在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五大制度性宗教。而中国的传统城市信仰则还包括了儒教和民间宗教等。

原始宗教的出现要早于城市, 但城市的起源和发展与宗教也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早期祭祀集中于“桑林”, 后逐渐向城周围积聚, 并发展成“左祖右社”和“圜丘祭祀”。经历了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 汉代中国在周代宗法性宗教的基础上逐步确立了儒教, 其发展与传播集中于首都城市内部的上层之间。中国于西汉末年开始接触源自古印度的佛教。儒、佛两教的传播同时推动着道教的形成和完善。建立于耶路撒冷的基督教是从犹太教分化出来的另一支城市宗教, 由于历史原因和宗教改革, 基督教逐渐分化成为东方的东正教和西方的天主教和新教。中东阿拉伯半岛独特的环境地理和社会信仰孕育了伊斯兰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从蒙元时期在中国迅速地发展并传播开来。

2. 城市宗教空间场所

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都是从城市起源的, 城市的知识和人口储备加上文化集中性使得超越原始崇拜的宗教得以产生。同时, 宗教信仰逐渐向城市汇聚并于城市内部发展和演变。宗教需要实体空间来完成仪式和举行活动, 从单一的建筑空间逐渐发展为场所, 并逐步形成“场域”。宗教空间场所建构的是一种共有的宗教世界观, 是信徒们特殊认同的反映。

从形式上讲, 儒教的宗教空间场所在于孔庙, 佛教在寺庙, 道教在道馆, 基督教在教堂, 伊斯兰教在清真寺, 而民间宗教在各种庙内, 如关公庙等。自古以来, 政权更替, 朝代变迁以及战争都会对宗教产生一定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城市的宗教建筑及宗教空间场所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和衰落。但宗教空间从根源上与城市是密不可分的整体,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中都应该予以重视和保护。

3. 城市设计方法及策略

西安是中国的十三朝古都, 自西周、秦汉至隋唐长期作为中国的文化和政治中心, 也是中国的宗教发展的核心区域。在西安, 各种宗教空间场所兼容并蓄, 形成了丰富而复杂的城市宗教环境。对于西安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宗教空间场所, 如大慈恩寺、化觉巷清真寺、五星街天主教堂、都城隍庙等, 不仅作为宗教活动场所, 而且作为城市街区和地段, 应与城市整体进行综合考虑和设计, 使得空间场所更自然地融入城市环境, 并增加城市居民以及宗教信徒的归属感。 (图1)

3.1 宗教空间场所的调研

3.1.1 场所基地

对宗教空间的城市设计调研可先确定空间的模糊界限和场所基地范围, 调查其历史沿革, 探寻其本身的空间品质, 发掘其包涵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 评价其作为城市和国家遗产的保护情况。西安作为古代都城, 很多宗教在这里发展传播并逐渐本土化, 宗教建筑和空间场所亦多采用中国传统形式和布局。以化觉巷清真寺最为代表性, 它是国内采用传统建筑形式及布局且规模最大亦最完整的伊斯兰教清真寺。化觉巷清真寺与西安明城墙以内西北区域的众多清真寺共同形成了西安伊斯兰文化聚居区, 连同现今西安著名的商业步行街“回民街”, 形成了稳固而内聚的宗教、民族和文化吸引力, 是西安的旅游名片之一。但是作为城市居住街区这里的空间环境却过于狭小而局促, 内部街道景观缺乏统一设计和规划, 遗产保护情况较弱, 亟需进一步完善。

3.1.2 心智地图

通过设计者亲自体验游览, 并以拍照、速写的方式记录, 或者邀请当地居民或普通信徒、游客对宗教场所空间进行描绘, 表达出心理的认知情况, 是心智地图的调研方法。通过语言的描述或者专业、半专业的手绘地图的描绘, 可以大致了解宗教空间场所对人的心理影响程度, 了解人对此宗教空间的认可度。

3.1.3 标志性节点空间

基于心智地图, 可以重点发掘人们对于宗教场所中的标志性节点空间的认知程度。宗教建筑内的标志性节点有很多, 如佛教内的佛塔, 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尖塔, 基督教的教堂尖顶, 其他庙观的至高点或者标志性建筑、构筑物等。例如西安的大雁塔, 就是大慈恩寺的佛塔, 是一座高64 米的7 层楼阁式砖塔。不仅是大慈恩寺标志性建筑, 也是西安市曲江新城中轴线上的重要节点。

3.1.4 序列视景

宗教空间都有一定的礼仪流线, 去满足宗教仪式所需完成的活动, 或者给信徒营造一种特殊的精神感受。无论是本土的儒教、道教, 还是西方传入的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 在中国营造的建筑空间大多数都形成了中轴对称的轴线序列关系, 主要以院落为单位组织起来。调查宗教空间的序列视景, 则需要按照主要的空间次序由外至内, 层层感受, 记录下不同视点的空间画面。例如碑林的孔庙或者西大街的都城隍庙, 原本为传统儒教的宗教空间, 其由外到内慢慢使人接近膜拜圣人, 如今演变为庙会场所空间和商业开发地段, 居民和游客通过层层院落逐步游览和观赏庙内景观, 同时祈福平安和成功。

3.2 城市设计分析

3.2.1 视觉秩序分析

近现代西安城市的主要中轴线都是由北门- 钟楼- 南门所形成的轴线序列, 随着城市的扩大和发展, 西安城市的轴线也逐渐变化而多元, 并有更为宏大的“大长安新轴线”城市轴线规划。西安宗教空间场所与城市之间也建立了一些轴线空间关系或抽象的视觉秩序联系。如大慈恩寺以大雁塔为核心, 其北广场至南广场形成的数公里的城市广场和景观绿化带, 连同遗址公园和城市公园, 及景观带两侧的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等文化建筑, 将大慈恩寺这一传统的宗教空间场所与城市商业、文化、旅游、教育形成一体式规划和设计, 不仅营造出宏大的视觉秩序, 还整合了各种城市功能。城市建筑风格也按照统一要求设计, 并营造出宜人的街道尺度。 (图2)

3.2.1 场所结构分析

论其根本, 宗教空间场所还是要给人使用, 是宗教信徒积聚和获得精神指引的地方。宗教空间的场所结构应由“人所使用的自然”来构成, 即先是宗教建筑内的祈祷空间, 膜拜空间, 展示空间本身构成内核, 再由外围的建筑环境、街区、地段、城区、城市来组成。西安天主教的主要场所有始建于清康熙年间的五星街的天主教堂, 其堂面采用巴洛克风格, 内部空间更偏向中式建筑。作为天主教在西安总教区的总堂及主教府, 教堂堂面的三个十字架形成了鲜明的标志, 结合南广场的开阔空间, 与城市形成良性互动和发展, 吸引着西安各地的基督徒前来礼拜, 形成特有的空间场域。

3.2.2 场所活力分析

宗教空间经过历史演变, 或逐渐兴盛, 或逐渐衰败, 其所处地段的土地功能也在逐步发生变化。同时, 外部的街道空间也会对其信徒或游客的吸引力产生影响, 视觉的可达性和人流的密度等也将影响宗教空间的发展。如图3, 西安市城隍庙与化觉巷清真寺在于可达性以及外部公共空间的营造处理上的不同, 直接影响到其活力和香客的人数。

3.2.3 环境意象分析

凯文·林奇在《城市意象》中论述, 每个人形成并保持着各自的印象, 但同类人具有很多共同点, 研究城市居民中多数人拥有的共同心理图像, 即为“公众印象”。对宗教空间的研究同样如此, 同一宗教信徒对宗教场所的公众印象是一种特殊的认知, 对于城市设计的判断至关重要。可以将他们对于宗教空间场所的环境认知从:路、边、区域、节点、标志几个关键点出发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

3.3 城市设计策略

3.3.1 建筑设计

对于宗教建筑空间, 结合调研和分析的评价结果, 可在如下一些方面进行设计和改进; 建筑的内部空间气氛的营造, 使用功能的完善, 建筑风格与城市的协调, 建筑体量与城市天际线、城市街道的结合, 与城市道路交通的结合与组织, 对于特殊使用人群的无障碍考虑等等。

3.3.2 外部空间设计

外部空间的设计对于宗教场所与城市的融合发展至关重要, 天井、庭院、广场的功能、尺度、比例, 以及景观的配置, 基础设施的配置, 也都影响着城市设计的整体质量。

3.3.3 环境营造

宗教空间场所的发展不仅需要通过物质空间方面的设计和建造, 还需要软环境的营造, 如通过教会的宣传, 发展商业、旅游, 文化的推广, 历史遗产的专项保护, 教育的投入, 广告投资, 以及门面标志和节日活动等等。

4. 实施手段及展望

4.1 实施手段

城市设计本身不仅需要通过专业人员绘制指导性的设计图纸, 制定设计导则, 还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 并由政府制定政策进行引导, 由法律法规进行补充, 由民众通过道德和行为进行约束, 才能发挥其效能, 从而实施完成。对于宗教空间场所而言, 更需要宗教场所的使用主体——宗教信徒来参与城市设计的总过程, 细化对城市宗教空间环境的评价, 评判设计成果的优良, 并遴选最佳实施方案。

4.2 展望

宗教空间场所的城市设计是一个漫长而且反复循环的过程, 需要在实践中反复修正并制订下一步的计划。西安目前对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宗教空间都进行了良好的设计和保护, 但更多分散而规模较小的则依然处于城市发展的混沌之中, 需要进一步的工作来改善其环境。

5. 总结

宗教的发展离不开城市, 而城市的发展也需要宗教空间场所来补充。宗教空间场所得以完善和继续发展, 宗教文化得以继续传播, 宗教历史遗产得以保护, 城市总体面貌得以更新, 都得依靠优秀的城市设计, 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从宗教和城市的发展历史上看, 城市与宗教、宗教空间场所是相互影响, 密不可分的整体。西安市作为中国古代著名的都城, 其宗教发展及宗教空间场所都极其丰富。西安的宗教场所不仅与信徒有密切关系, 更对城市居民及外来游客有着极大的吸引力, 其空间的特色与营造应在城市设计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而城市设计的策略则应通过对宗教空间场所的调研及分析, 再结合专业城市规划和设计方面的知识, 得到初步的设计图纸成果, 并注重公众参与, 从而制订出相应的实施手段和政策法规来实现。

关键词:宗教空间场所,城市设计,策略

参考文献

[1].王建国.城市设计[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4

[2].黄佛君.中国城市宗教空间发展演变研究[D], 西安:西北大学, 2012

[3].张佳磊.宗教建筑在城市设计中的保护策略[J], 大众文艺, 2014

宗教场所管理办法 第9篇

近日,丰泽区委统战部、民宗局会同区文体旅游局到辖区18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大检查。检查组深入寺院教堂,对电器线路、避雷装置、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物品、厨房仓库、基建工地、添油箱、保险柜等要害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场反馈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同时,检查组要求各场所着重抓好防火防盗防骗防疫等各项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丰泽区安监局)

泉港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GPS安装率达100%

随着泉港石化基地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泉港区已培育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陆地)4家,共拥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103辆,占全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三分之一,5月8日随着最后一辆危险品运输车辆GPS装置安装,泉港区辖区内现有的危险品运输车辆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100%。

为了遏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发生,泉港区安监局高度重视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装置工作,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区的危化品运输企业进行全方位的督促检查和教育,告知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好的导航定位系统,它具有性能好、精度高、应用广的特点,使企业高度认识到装置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重要性。

此次对全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业推行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它将极大地提高危险品的运输安全、节约运输时间、优化运输路线、提高运输效率。安装上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后,运输企业还可以通过监控系统对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和驾驶员实行即时监控,从而避免疲劳驾驶、杜绝事故隐患。同时,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也具有良好的辅助作用。

(泉港区安监局)

建阳市:从三方面入手提高应急救援工作实效

一是提高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重点督促高危企业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聘请专家科学、合理地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二是增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战能力。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请消防、质监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现场指导,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各项工作。三是建立应急救援人才库。组织人员对全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调查摸底,实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备查,做到有备无患,切实提高应急处理事故的成效。

(建阳市安监局)

延平区:探索创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新模式

延平区针对辖区渡口大多分布在偏远乡村、日常安全监管难以及时到位这一特点,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作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实行安全生产“本地化”管理,探索创建一套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新模式。自4月22日以来,延平区组织涉渡的8个乡镇16个村(居)委会选派的16名安全管理人员,集中参加了由延平区交通、海事、安监部门举办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培训班学习。在经考试合格后,由延平区安委会聘任为渡口安全管理员,发放工作补贴,主要承担所在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从而将标志着延平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新模式正式开始启动。

(延平区安监局)

海沧区:集中开展九项“安全生产月”活动

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安全发展,国泰民安”。6月份海沧区将紧紧围绕这一主题,集中开展以下九项活动:一是制作安全生产大型公益广告,悬挂、张贴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挂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二是深入社区、乡村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三是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讲座,抽调消防、交警、质监、环保、人劳、建设、卫生、工会、安监、防雷中心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安排到相关企业讲课,并组织1-2期企业法人、安全员培训;四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五是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六是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督查活动;七是开展第八届“安康杯”竞赛活动,组织参加“安全在我心中”演讲比赛;八是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九是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报道工作。以活动进一步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全民的安全责任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各项要素落实到位,为我区经济社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和“平安海沧”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海沧安监局 黄剑飞)

长乐市:利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监管工作

长乐市安监局网站近日成功嵌入“企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链接整合。这两套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使“企业安全基本情况台帐、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工伤事故记录”等全部进入网上管理,彻底脱离了手工管理的模式。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还专门设计了企业危险程度的预警指数,对一些管理差的企业、或隐患久拖不改的企业,发出预警警告,提请监管部门注意或采取执法手段。两套系统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安全监管透明度。(长乐市安监局)

福州市:两年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成效明显

自2004年开始,福州市把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两年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黄序和副市长13次组织市交巡警、建设、安监、交通、公路等部门及各县(市、区)分管领导研究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黑点”整治地段和措施,共投入资金近4000万元,整治“黑点”49个,有效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2004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701人,同比减少49人,下降6.99%;2005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634人,同比减少67人,下降9.56%。为福州市夺得2005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第一名做出了突出贡献。(福州市安监局)

福建电网有了安全“总管”

【本刊讯】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在福建省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福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州电监办)。日前,华东电监局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福州电监办揭牌仪式。

福州电监办是国家电监会派驻福建、接受华东电监局指导和协调,对电力行业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监管的正局级管理机构,其在安全监管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电监会的授权,在福建省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行政执法的职能。依法查处辖区内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监督,监督检查电力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电力生产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织新建电厂涉网安全性评价;参与华东电监局及福建省安监局组织的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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