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2024-05-31

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精选9篇)

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第1篇

甘职改办函字[1994]第5号 1994年4月26日

为了保证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准确选拔我省专业技术带头人,现参照国家已颁布有关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硬化条件,从我省实际出发,制订我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先在1994年试行,经试行后修改完善,再正式发布。

一、学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任职年限

被聘担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三、考核

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二次良好成绩。

四、外语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规定免试条件。

五、工作业绩

(一)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

(二)达到下列两类成绩中的一种:

1.任副高级职务以来获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星火科技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或国家级丰收奖。

2.任副高级职务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中三项以上:

(1)主持完成列入省科委、省计委计划下达的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省、部级鉴定,并取得显著效益。

(2)主持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新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新发现等开发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我省填补了空白、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3)在我省大型、地级企事业单位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并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获全省农业丰收奖,或厅(局)级科技进步奖、省社科联社科奖、省高校社科奖、省教委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一、二等奖。

(5)在世界3300种著名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论文(每发表一篇计算为一项)。

(6)在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专业学会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论文3篇以上(累计计算时每发表3篇计算为一项);在省级学术刊物上或在全省专业学会召开的学术会议上全文发表论文6篇以上。 其中,县(市、区)属单位及兰州市以外的地(州、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数量要求减半。

(7)主编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教材一部以上(合作完成的,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8)独立或合作完成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一部以上(其中本人完成部分不少www.weNku1.com/news/55CEE4CDBEF5559E.html于12万字)。

(9)本人或本人培养3年以上的人员(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总结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中获三等以上奖或取得名次;或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两次获二等以上奖或取得前三名。

(10)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系统指导过(包括合作指导)两名以上研究生;或系统指导过两名以上中级人员3年以上(以组织备案的指导计划及指导总结为据)。

(11)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3年以上、常务理事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3年以上、理事10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12)专业成绩突出,被评各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两次获地、州、市党政机关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两次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

(13)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巨大贡献,成绩突出,专业技术水平达到全国先进,被2名科学院院士或5名同专业正高级专家推荐。

(三)在计算以上业绩时,合作完成项目、获奖、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以及有些项日如何累计计算,除本文说明者外,按甘职改组[1991]12号文件规定办法计算。

六、1994年正高级任职资格仍在本单位职务限额内评审。

七、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不够规定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的人员,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我省破格晋升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破格申报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者,必需在担任高级农艺师之后取得下列成就之一:

①获国家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②获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主要贡献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不论有无证书。

 

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第2篇

评审条件

职称设置:

中学系列主要分为:中学高级、中学中级(一级)、中学初级(二级、三级)

与中专系列对应的:高级讲师、讲师、助教(中学高级教师、中专高级讲师相当于大学副教授级;助教,相当于中学的二级教师。)

小学系列主要分为:小学特级教师(小高高)、小学高级、小学一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

中学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二十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一级教师五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中学一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中学一级教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料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七年以上(初中段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学二级教师工作四年以上。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六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3.中等专科学校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九年以上,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担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教学工作累计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工作五年以上。

甘肃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条件(试行)

甘职改办(1996)17号

为了更加准确评价和选拔优秀中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中学教师的实际和职业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评审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能够胜任中学的教学工作及班主任工作,并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显著,是大家公认的本校教育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二、基本条件

1.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被聘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本科以上毕业,并被聘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任教一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考核成绩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二次良好。

3.任现职以来,省直或地(州、市)属中学教师应有在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或在地(州、市)、厅(局)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教育教学论文;县(市、区)属中学教师应有在县(市、区)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教育教学论文;乡镇中学应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论文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中能查到刊号的期刊上发表)

三、业绩条件

在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以来,达到以下

(一)中的1项条件或达到

(二)中的2项条件,可由学校推荐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一)教育教学业绩特别显著的晋升条件

1.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科研奖1项的定额内人员;或省教委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一、二等奖1项的定额内人员;或省教委基础教育优秀成果三、四等奖2项的定额内人员。2.获得省园丁奖等省委、省政府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获地(州、市)党委、政府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二)教育教学成绩优异的晋升条件

1.认真履行德育教学大纲要求,积极承担年级主任、班主任、团队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达6年以上(其中任一级教师职务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3年)。并且获得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优秀教师以及其他德育方面表彰奖励1次,或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3次(附所带班级和班级获奖原始证据)。

2.教学工作量饱满,注重教改实验,教学方法灵活新颖,课堂教学效果好,并经学校考核推荐,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综合评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所任学科的教学水平或成绩(如国家及省、地、县组织的统一考试平均成绩等),在本县(市、区)同类学科中名列前3名(附教学评估报告及名次)。

3.获得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授权有关学术团体组织的最佳课、优秀教学观摩课、教学新秀(能手)及其他教学单项奖1次。

4.一线任课教师能针对本地本校本学科的实际改革教学方法,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地区级刊物发表或在地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教育教学论文2篇。专职教学研究人员及教育刊物编审人员在全国权威性学术刊物发表或在全国教育教学专业学会召开的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3篇。

5.获得省直厅(局)或地(州、市)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1次;或县(市、区)党政机关及地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

6.担任地区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受聘为地区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或担任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组建的各类评审组织(不含学会、协会)的成员2届。

7.努力完成本职工作,考核全部称职,其中有三次优秀或五次良好。

8.现在老、少、边、穷地区的乡镇或现在矿山、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9.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下,主编、编写或编审乡土教材、职业技术学校配套教材等,以及教材教学参考书、课外读物1本以上,本人完成部分的字数累计在3万字以上(省级及兰州市区专职教研人员及编审人员增加一倍要求);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正式公开出版的专著1本;或作为非第一完成人在一部专著中本人完成部分超过3万字。10.主持或以本人为主承担并完成专项课题、教改实验项目1项(省级及兰州市区专职教研员加倍要求),并经地(州、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认可,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附课题鉴定书及课题组成员名单)。

11.获得省教委及其它地(厅)级教育科研奖1项的定额内人员。

12.本人或本人培养辅导的集体或学生(以学校备案及教师指导计划为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全国本专业竞赛获优胜奖或取得名次;或参加全省性的学科、科技、文体等项竞赛获得3等以上奖或取得前4名。

四、说明

1.在业绩条件

(一)中的1条和

(二)中的9条、10条、11条、12条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条件,不受限制。但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及获奖,或同时获得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就高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2.几人合作完成的教研成果(项目),应按下列比例计算合作人员中每人所占的成绩:

项目(鉴定验收)级别 个人所占比例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及以下 国家级 100% 100% 100% 100% 按 20%递减 省部级 100% 100% 80% 60% 按 20%递减 地厅级 100% 80% 60% 40% 按 20%递减

几人共同培养辅导的集体或学生获奖也按上述列表计算个人所占比例。

3.几人合作发表论文,没有明确执笔人的,应按下表计算每人所占比例。个人所占比例累计达到 100%,才算作本人发表一篇论文。明确执笔人的,按执笔人公开发表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不得占用。

合作人数 个人所占比例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及以下 2 60% 40% 3 50% 30% 20%

4人及以上 40% 30% 20% 10%

4.优秀论文奖只能将该论文发表刊物的等级提高一个等级对待。单项教育教学先进称号应降低一级对待。5.各大厂矿企业办的学校,原则上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估,由主管厅(局)和地级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教学评估,须经省教委批准,方能占用

(二)中的第2条。6.凡占用上述条件晋升高级职务者,必须提供翔实、有效的原始材料(如论文、著作原件等),署名清楚,否则不予认可。

7.破格晋升高级职务条件执行甘职改组〔1996〕21号文件。

本《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专项限额管理和

使用的通知》

发文单位: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

号:甘职改办[1999]19号 发布日期:1999-6-20 执行日期:1999-6-20 省直各厅(局)人事处、职改办,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从1992年以来,我省为缓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限额紧张的矛盾,特别是解决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高教、科研、卫生、农业、工程等系列和部门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人才和一些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专业人才的聘任问题,采取了在国家限额外由省上下达专项限额等办法,实事求是地解决了限额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减缓了一些部门和单位因限额偏紧带来的矛盾和压力。对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发挥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积极性,稳定基层业务骨干,促进人才的引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使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各单位正确地使用和管理好这些专项限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限额的使用和管理

(一)下达专项限额的条件

1.高教、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45岁以下破格晋升为正高级职务,40岁以下破格晋升为副高级职务的人员。

2.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的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1988年以后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经省职改办审查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

4.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或进修2年以上评审通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归国人员。

5.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被确定为省“333”科技人才工程中的第一、二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并通过评审取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7.经省卫生厅和省职改办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徒人选,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8.取得博士学位后,评审通过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9.按规定不设正高级职务岗位的单位,若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成果达到我省规定的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专项限额的申请审批办法

符合下达专项限额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相应职务各项晋升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任职资格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职改办写出申请专项限额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经地(州、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查下达专项限额。

申请专项限额时还要报送以下原始材料和证件:

1.破格晋升人员身份证,任职资格文件。

2.引进人员调动手续、毕业证、评审表、资格证、资格通知文件。

3.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毕业证、评审表、资格证书。

4.在国外进修学习人员获得的学位证书、进修结业证书,评审资格通知文件、资格证书。

5.机关调入事业单位人员的调动手续,资格通知文件、资格证书。

6.被确定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证件,资格通知文件、资格证书。

7.其他必须上报的有关材料。

(三)专项限额的使用

省职改办下达的专项限额只能用于申请限额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能用于他人。当本人调出原单位,在新单位继续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专项限额由原单位划入新调入单位使用和管理;当本人退休或专业岗位变动后,其专项限额终止使用。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单位认为不宜聘任相应职务时,可以不聘任或终止聘任。

专项限额数不计入本单位结构比例数内。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将专项限额计入管理册相应的限额和聘任栏目,同时注明专项限额事由和使用人姓名。

破格晋升高级职务,并由省职改办下达了专项限额的人员,聘任后应至少在我省工作5年,方可调离我省。具体办法单位自定。

二、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使用和管理

(一)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限额聘任职务的条件

1.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省部级优秀专家。

2.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中的高级专家。

3.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或暂缓离退休的高级专家。

(二)不占单位限额的聘任申请和使用

符合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限额聘任条件的人员,要由本人所在单位向省、地职改部门写出申请不占限额聘任的书面报告或函件,同时提交符合不占限额聘任职务条件相关的原始材料和证件,经地(州、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查办理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手续。

不占单位限额聘任职务手续办理后,要在管理册相关栏目内填写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事由、本人姓名、数额等。不占单位限额职务聘任只能专人专用,不得用于他人。当本人在聘任期间调出原单位,在新单位继续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不占限额聘任转由新单位使用和管理。当本人退休或专业岗位变动后,应终止聘任。虽符合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单位认为不宜聘任时,可不聘任或终止聘任。

三、直接聘任职务(转正定职)的管理

(一)下列人员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见习期满,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的工作年限直接由本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博士学位后当年可聘任中级职务,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中级职务,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聘任助理级职务,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聘任员级职务,均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限额。

2.本科毕业后获硕士学位人员,当获硕士学位前专业年限折半计算再加上获硕士学位后工作年限满3年者,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额限制评审中级任职资格,当硕士毕业满3年后,聘任职务可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限额。

(二)直接聘任职务审核办理

符合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在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持聘任文件通知和有关表格、材料,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职改部门审核办理聘任兑现工资手续,并将聘任结果填入管理册中相应的栏目内。直接聘任中级职务的要将聘任事由、姓名和数额填入管理册不占限额聘任职务栏目。

四、除本文件规定的专项限额和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范围外,以往下达的诸如解决中小学教师、专业工作年限较长等人员职务聘任的专项限额不再审批。已下达的到本人终止使用为止。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专项限额和不占限额聘任职务的管理,严格使用范围。

对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在获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或单位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职改办申请办理专项限额和不占限额的聘任手续。超过6个月不申请办理的,自行失效。同时,具备专项、不占限额聘任条件的,只能申请使用一项,不得多头申请。对使用过程中发生增减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动增减手续。认真地做好管理册的填写审核。

甘肃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第3篇

文件

甘人职[2009]67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甘肃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职务教师的水平,选拔优秀中专学校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进一步调动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根据《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被聘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符合全省统一要求。

三、工作业绩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工作量;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创新能力,并熟练地组织指导教学实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教学效果优良。同时,达到下列4类条件中的一类: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敦煌文艺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一、二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三等奖 或地(厅)级上述奖项的一、二等奖。

2.获得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省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劳动模范,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3.本人或本人培养的对象或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

培养或指导计划为据)在国家级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二等以上奖励。

4.达到下列13项条件中的3项:

(1)获得地(厅)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敦煌文艺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等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

(2)获得省级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的定额内人员。(3)主持或以本人为主(前2名)完成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以鉴定证书或文件为准),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2名)完成列入厅(局)计划下达的教学、科研、技术、设计、工程等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经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益。

(5)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6)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7)主编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1部,且本人撰写内容占本教材1/4以上;或作为参编者,在1部本专业教材中本人撰写内容不少于8万字。

(8)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译著)一部;或作为合作者,合作者本人在1部著作中完成内容不少于1/3或6万字。

(9)获得市州党政机关或省直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

称号1次;获地级企事业单位和县(市、区)党政机关授予的教育教学先进称号2次以上;被选拔为地(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科技拔尖人才。

(10)本人(含指导团队成员)或本人培养的对象或指导的集体(以学校备案培养或指导计划为据)在全国本专业竞赛(技能、实验实训)中获奖或取得名次;在全省本专业竞赛(技能、实验实训)中获得一、二等奖(或取得第一、二、三名),或获得三等奖(或取得第四、五、六、七、八名)2次;或在市州本专业竞赛(技能、实验实训)中获得一等奖(或取得第一、二名)2次。

(11)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12)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15年以上(以学校教务档案为据)并获得过学校教学评估优秀或教学奖。

(13)担任班主任、教研室主任工作4年以上或指导教育教学实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技术推广等工作累计4年以上,并获得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四、说明

1.占用“工作业绩”第四款条件中10至l3条中的2条者,6至8条为必选条件。

2.“工作业绩”第一、三款和第四款条件中的1、2条和6、7、8条中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主编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专著(译著)1部,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次晋升条件,不受限制。但同一项目(成果、论文、著作、教材)通过鉴定、获奖、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3.“工作业绩”第三款和第四款条件中的第10条的“本

人培养”包括参加培养和指导的教师。

4.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从事理论教学和生产实习教学在职在岗的教师。

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第4篇

重庆市工程技术正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申报基本条件

㈠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1.近3年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

2.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5年。

㈢外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㈣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00学时。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㈠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㈡获得全国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鲁班奖”“市政工程金杯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㈢获得省、市(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中的前三名)。

㈣获得省、市(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巴渝杯”优质工程奖、“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一等奖3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中的前三名或主要专业的第一名)。

㈤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工程类著作或高等院校工程技术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㈥在国家一级或SCI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及其以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第一作者)。第四条 评价标准

工程技术正高级工程师应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2.独立完成市(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或市(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区县(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3.主持过2项市(部)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5.具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

6.组织过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或解决过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市(部)级科技成果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相对应的行业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市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巴渝杯”优质工程奖、“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中的前三名或主要专业的第一名)。

4. 主持过3项以上特级、一级设计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5.获得区县(局)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中的第一名)。

6.主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

7.主持解决了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其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出具相关证书。

8.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出具相关证书(排名第一名)。

9.主持编制、审核的国家、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并采用。㈢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和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和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6.市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5篇以上,并得到同行专家的书面评价。第五条 附 则

㈠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工程技术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㈡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㈣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第5篇

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来源:农卫处 | 发布日期:2007-10-08 | 阅读次数: 0】【选择字号:大 中 小】现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培养造就一支热爱农村卫生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所评审的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在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为评审对象。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务岗位限额内评聘,床位已达到25张以上的按省职改办《关于适当调整地、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甘职改办〔2000〕16号)文件执行,达不到的根据专业工作需要原则上设l一2名副高级职务岗位。职务岗位比例由市(州)职改办核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乡镇卫生院有效的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技)师工作满5年。

(二)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技)师工作满5年。

(三)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技)师工作满5年。

第七条 申报评审人员任现职近5年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应在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申报评审人员必须有一篇本专业论文在市州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录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

第九条 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参加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组织的相关专业的技能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申报。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技能考试。

第十条 申报评审外科、妇产科系统的人员需提供10份手术记录,内科、中医系统的人员需提供10份病历,全科医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药学、医技类系统的人员需提供10份业务工作报告,参加专业组答辩及评分。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人员,平均每年在乡镇卫生院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及公示报告。对卫生技术人员实际工作时间,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应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人员,任现职必须每年完成本专业学术总结1份,并报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申报评审时送交专业组答辩及评分。

第三章 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业务技术能力

有较丰富的农村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地区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防治(制)以及危急重症抢救;能解决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能规范书写有关医学文书等资料。

1、全科医学类: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抢救与转诊;通过对病例的筛查,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常见慢性病病人,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随访;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健康问题。具有一定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本区域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操作,并对全过程进行评价。

任期内平均每年至少对1000例次病人提供防治与保健服务,有相对稳定的个人和家庭保健对象;各种服务记录书写规范合格,其医疗保健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2、内科系统: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对内科常见疾病、综合性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处理;能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10例。

3、外科系统:对外科常见疾病、综合性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处理。熟练掌握并完成本专业常规及急诊手术,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掌握本专业一些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任期内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50台(例)次,其中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工作每年不少于5台(例)。

4、妇产科:掌握妇产科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对妇产科常见疾病、综合性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处理。能独立处理妇产科门急诊、病房的常见疾病和危急重症,能独立完成接生、胎吸引术与产钳术、会阴侧切术与缝合术。

任期内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50例(台)次,其中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疑难病症处理每年不少于5台(例)。

5、中医: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运用中医理、法、方、药对常见病进行辩证论治,并能正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疾病和危急重症;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50例。

6、预防医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具有处理传染病疫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业务技术能力;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能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能认真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7、妇幼保健: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能组织完成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能认真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有关妇幼保健方面的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工作任务。

8、药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能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掌握50种以上常用药的适应症、不良反应及配伍禁忌。

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效、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9、医技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应用本单位设备仪器。能吸收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了解本专业的主要设备仪器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三)科研水平

了解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开展回顾性临床工作经验总结。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撰写文献综述。

第十四条 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平均取得25学分,并获得《继续教育证明书》。

第十五条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申报评审临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工作1年,或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工作半年以上。

第十六条 凡医疗事故责任者3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1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记录、证件、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药、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第6篇

甘职改办[2001]12号

各地(州、市)人事处(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了解、准确评价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技术水平,核查、鉴别业结、成果真伪,进一步完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现对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答辩办法规定如下:

一、答辩对象

(一)凡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工程技术、农业技术、新闻专业、出版专业、图书资料专业、文博专业、经济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统计专业、中专教师、技校教师、实验人员(不含中学实验人员)、档案专业、翻译专业、律师专业)公证专业申报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答辩。

(二)申报评审中学教师(含中学实验人员)、体育教练、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艺术专业、工艺美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是否进行答辩,采取何种方式答辩(如对中小学教师观摩、听课等;对广播电视播音人员要求提交录音、录像带或现场播音等)。由高评会所在部门决定。

(三)以上专业中凡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接国家考评办法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一)答辩工作在省职改办的统一领导下,由高评会所在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管理,高评会专业学科组(答辩小组)具体实施。

(二)答辩小组以高评会专业学科组成员为主,吸收同行高级专家组成。没有专业学科组的高评会,由高评会委员和高评会所在部门聘请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共同组成答辩小组,答辩小组一般3-5人,其中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1/2。答辩由学科组组长(答辩小组组长)主持。

(三)答辩小组组成人员不对外公布。

(四)答辩场所、记录、计时、计分等工作由高评会所在部门安排办理。

三、答辩程序及内容

考评答辩应精心组织,抓住重点,客观公正,结果准确。

(一)答辩人汇报

1、简述本人学历(含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专业工作年限、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及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2、简述自己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成绩、贡献(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完成项目、成果获奖等)。

3、介绍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已公开发表的项目、成果技术报告等作品的主要内容和学术价值。

4、简要汇报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情况。

5、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现状、本人今后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思路、设想和计划。

6、汇报自己认为需要介绍的其它情况。

答辩人汇报时要注意基本情况应简单、准确,工作成绩以任现职以来的为主。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论文、论著等,必须说明本人的作用、地位、排名。汇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

(二)专家考评

1、必查内容:

(1)对答辩对象学历等基本情况及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发表论文、完成成果情况等,有疑问的地方进行核查、质疑。

(2)对论文(专著、技术报告)论点、论据的正确性、科学性、学术价值及学术水平进行质询。

(3)对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发明创造、星火科技、农业丰收、农业技术推广、优秀勘察设计、优秀教学成果等奖的人员,重点考核本人在该成果中所起的作用,掌握完成该成果的技术水平情况等。

2、抽查内容:

(1)刚对本专业省内外、国内外发展状况、学术走向、派别及其代表人物等提问。

(2)了解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时间、培养方式及结果、成效等。

(3)对外语专业人员的外语进行面试。对高教、科研及其它专业人员的外语根据需要进行抽测。

3、判定:

(1)基本情况和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填报是否真实;

(2)基础理论知识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水平;

(3)综合业务能力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标准。

(4)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是否达到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

4、答辩是职称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注意对假文凭、假论文、假成果及挂名论文、挂名成果的核查、鉴别。对填报不实或有疑问的,要认真核查清楚。对学历、论文、业绩成果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三)计时。

答辩每人用半小时左右,其中答辩对象汇报不得超过15分钟。到时应打铃终止汇报。

(四)计分。

答辩对象退场,答辩小组合议后,由专家按百分制各自打分。各专家打分之和除以打分专家人数,所得平均分,即为最后得分,也允许用答辩小组专家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

四、答辩结果及使用

(一)答辩对象最后得分低于60分,或有1/2以上(含1/2)专家打分低于60分,为不通过。

(二)使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办法的,有1/2以上(含1/2)专家投否决票,为不通过。

(三)答辩未通过人员,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五、要求

(一)高评会所在部门人事处、职改办要周密安排好答辩工作,答辩应规定场所,集中进行。答辩对象的评审对料应适时提前送交答辩小组成员审阅。

(二)答辩小组专家应认真审阅答辩对象的材料,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拟定好答辩质询的题目。答辩应注意宽严适度,既要严格坚持各项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质量,又要有才利于选拔优秀人才,为中青年优秀骨干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三)答辩人员应准时到场。无故不参加答辩者,不提交高评会评审。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答辩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第7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规定如下:

一、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有关高级评委会制定的除任职年限外的申报具体条件,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年限可提前2年;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并具备有关高级评委会制定的除学历外的申报具体条件,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技术特殊荣誉奖的;

(二)获得国家级(或相当于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四等奖及其以上的;

(三)获得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及其以上的;

(四)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或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突破,处于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重要空白的;

(五)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主持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六)在新兴科技、前沿学科方面获重大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七)具有丰富的医药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的;

(八)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处于国内本行业领先水平的;

(九)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或全国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或独立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并被该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评价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独到见解的。

二、各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且胜任现职工作,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工作年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情况,申报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破格申报条件原则上按委托单位的要求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申报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年,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上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二条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任职期内,按招聘约完成岗位职责.第四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条例》规定。晋升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第五条

在任职期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须4次良好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考核须5次良好以上。

第六条

符合宁政发[1997]71号、宁人劳(教)字[1998]044号和宁人劳(教)字168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外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须提供实例),达到国内水平或填补区内空白。

(二)在我区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技术高超,是同行认可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三)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有组织和知道本专业 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的具体解决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实例5个人以上)。

(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1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5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成过奖(不同)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刊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人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2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专业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级四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须提供实例),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卫生 技术人员工作和科研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具体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实例3个以上)。

(三)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2篇,第二作者1篇)或2篇(国内核心学术期刊1篇,第一作者;省、部级学术期刊1篇,第二作者)。

县(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第二作者1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或合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均为第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展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签定办法同上)。

乡级及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均为第二作者)。

2、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第二名完成者)。

3、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鉴定办法同上)。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从事护理、检验工作满30年的中专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条

主治医(药、护、技)师。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独当一面,了解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工作认真负责,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上)。

2、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第二作者以上)。

3、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一项,且为前三名完成者。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三作者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上)。

3、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均为前三名完成者。乡级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不具备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条件者,须交1篇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业务总结。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生,须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晋升指未达到《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一)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第三章第八条晋升主任医师的评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均为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3、出版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二)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三章第九条晋升副主任医师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副主任(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四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前两名完成者)。

3、独著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8万字以上)。

(三)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三章第十条晋升主治医师的评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主治医师(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2、在医药、卫生、科研及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3、出版一定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第十二条 破格晋升,原则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中级职务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申报破格晋升者,外语水平须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任职年限届满后延期3年方可申报晋升: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因造成医疗事故或因发生严重差错导致重大损失者。

3、有抄袭或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权行为,谎报成绩者。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与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相符的规定,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八条

甘肃省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 第9篇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2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6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10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13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17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21 河北省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24 河北省实验系列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27

科学研究类

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30 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33 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36

工 程 类

河北省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38 河北省工程系列电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41 河北省工程系列电子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45

财 经 类

河北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48 河北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51 河北省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54

文化、艺术类及其他

河北省档案系列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57 河北省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60 河北省档案系列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63 河北省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65 河北省图书资料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68 河北省图书资料系列馆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71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教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须对本学科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重大成果,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风端正。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必修课程2门以上,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课程,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本科院校教师至少为本科生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课程(其中省属重点骨干大学教师一般需要担任过一届以上研究生的导师或系统讲授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二)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一届;

(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结项验收,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成果,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

(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有3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且至少获得过1次学校教学比赛一等奖(综合类),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或精品视频公开课主讲教师(前三名);

(三)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指令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计划课题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重大攻关项目或重点项目,或主要参加2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完成科研计划任务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四)获得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限第一发明人),且至少1项已转让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五)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指导性科研项目,进行了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SCI、EI、SSCI收录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15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教育部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名,或二等奖第一名,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

3.在《nature》、《science》等国际顶级科学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九、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首次申报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高校教师资格证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任职资格。

(三)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成果奖的一等奖视同省(部)级二等奖,二等奖视同为省(部)级三等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艺术类学科教师本人在省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内公认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以上,或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内公认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视同符合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奖励条款。

(四)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中:本科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15%以内,高职高专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20%以内,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到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的教师说课比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五)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指令性课题是指课题批准单位有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参加是指前三名,且在课题研究或项目研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人的贡献在课题或项目的申请立项和结题鉴定过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以上须附课题或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结项鉴定材料。

(六)为鼓励高校教师积极申请和从事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之后,主持一项国家级面上以上基金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视同符合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条款。

(七)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八)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引文索引(只包括期刊类论文,不含会议论文),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鼓励高校教师发表高水平论文,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九)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SCI、EI、SSCI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十)发明专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指该发明专利得到实际应用或转让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需提供效益证明和转让协议。

(十一)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指该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0万元以上;显著的社会效益指该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推动了本行业和社会进步,并得到省政府部门的书面认可。开发科研成果的负责人须提供学校主管科研部门、使用该成果的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技术合同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效益证明需有关企业(政府部门)签章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还需提供与该成果研究方向一致的论文(第一作者)。

(十二)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实施办法。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副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副教授须掌握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协助教授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风端正。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每学年至少系统讲授1门以上必修课程,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指导过青年教师,或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或进修教师半年以上;

(三)主持过市(厅)级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有2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且至少获得1次学校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综合类)奖励;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或精品视频公开课主讲教师(前五名);

(三)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主要参加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并通过对应级别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结项验收;

(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限第一发明人),并已转让和应用;

(五)主持完成1项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进行了成果转化,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主持横向课题,理科类累计到位经费200万以上,工科类累计到位经费600万以上,社科类累计到位经费100万以上(经费到位须出具学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证明)。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被SCI、EI、SSCI收录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

(三)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教育部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或三等奖第一名,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二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省自然基金杰出青年基金以上课题或承担省部级重点项目,并取 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以鉴定证书为准);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青年拔尖人才获得者,或在《nature》、《science》等国际顶级科学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前二名或通讯作者)。

九、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高校教师资格证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任职资格职务。

(三)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成果奖的一等奖视同省(部)级二等奖,二等奖视同为省(部)级三等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艺术类学科教师本人在省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内公认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内公认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奖以上的奖励,视同符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奖励条款。

(四)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中:本科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15%以内,高职高专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20%以内,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到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的教师说课比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五)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指令性课题是指课题批准单位有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参加是指前三名,且在课题研究或项目研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人的贡献在课题或项目的申请立项和结题鉴定过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以上须附课题或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结项鉴定材料。

(六)为鼓励高校教师积极申请和从事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之后,主持一项国家级基金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 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视同符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条款。

(七)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八)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引文索引(只包括期刊类论文,不含会议论文),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鼓励高校教师发表高水平论文,在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30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的,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九)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SCI、EI、SSCI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十)发明专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指该发明专利得到实际应用或转让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需提供效益证明和转让协议。

(十一)科技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指该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并取得直接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较好的社会效益指该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推动了社会进步,并得到省、市政府部门的书面认可。开发科研成果的负责人须提供学校主管科研部门、使用该成果的企业(政府部门)之间的技术合同和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效益证明需有关企业(政府部门)签章及企业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还需提供与该成果研究方向一致的论文(第一作者)。

(十二)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实施办法。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须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风端正。取得助教任职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教任职资格4年以上。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三)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以上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三)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结项验收,或科研成果获厅(局)级以上奖励;

(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3名);

(五)参与(前3名)开发的科研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进行了成果转化,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

(二)参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高等教育统编教材(本人撰写 5万字以上/部),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八、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本数量级)。

(二)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任职资格。

(三)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艺术类学科教师本人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业内公认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荣获奖励,视同符合讲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奖励条款。

(四)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中:本科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15%以内,高职高专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20%以内,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到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的教师说课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五)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六)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引文索引(只包括期刊类论文,不含会议 论文),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七)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SCI、EI、SSCI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八)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教授原则上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须有深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和坚实的理论基础,及时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内外形势发展动态;结合工作实践进行科学研究,能提出有很强实践指导意义或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公开发表、出版有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作为科研带头人,具有很强的组织科研攻关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组织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改革;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正确把握方向,积极引导和教育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方面成绩显著。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担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任务的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具体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和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3年内未发生因工作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满5年,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博士满10年、硕士满13年、本科满15年。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5年。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党(团)课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具有丰富的思 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掌握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善于利用各种新的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系统的理论指导,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途径和方法有创新,工作业绩突出;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能力,担任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以及大学生挑战杯、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项目的指导教师,培训过辅导员,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且取得优异成绩;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领域发表多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任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可以将班会、党课、团课和组织社会实践等班集体活动时间按标准课时计算)。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三等奖前一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有2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或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等次,且获得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高校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等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或精品视频公开课主讲教师;

(三)至少主持1项或主要参加2项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科研项目,并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思想政治教育学术专著或参编部颁统编高校教材,本人撰写总计在10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发表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术论文2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被评为“全国高校辅导员人物”;

2.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

(二)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九、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高校教师资格证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任职资格。

(三)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成果奖的一等奖视同省(部)级二等奖,二等奖视同为省(部)级三等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中:本科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15%以内,高职高专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20%以内,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到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的教师说课比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五)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参加是指前三名,且在课题研究或项目研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人的贡献在课题或项目的申请立项和结题鉴定过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以上须附课题或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结项鉴定材料。

(六)为鼓励高校教师积极申请和从事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之后,主持一项国家级面上以上基金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视同符合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条款。

(七)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八)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SCI、EI、SSCI(只包括期刊类论文,不含会议论文)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九)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副教授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副教授须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内外形势发展动态;结合工作实践进行科学研究,能提出有较强实践指导意义或较高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具有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改革;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善于做好个别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能正确引导和教育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担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任务的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具体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和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3年内未发生因工作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3年;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硕士满5年、本科满7年;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5年。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 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党(团)课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具有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掌握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系统的指导,工作业绩较突出;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具有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以及各种学生团体竞赛等项活动的能力,培训过辅导员,是学校内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头人,且取得优异成绩;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领域发表多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任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可以将班会、党课、团课和组织社会实践等班集体活动时间按标准课时计算)。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后,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有1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或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有2次以上“优秀”等次,且获得省级以上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高校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等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或本人所带班集体获得省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或精品视频公开课主讲教师(前五名);

(三)至少主持1项(排名第一)厅(局)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项目,并完成科研计划任务,经过科技成果鉴定并已进行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四)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累计满25年,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或本人所在部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部门,本人为第一负责人)获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2次以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人为第一作者);

(二)公开出版思想政治教育学术专著或参编部颁统编高校教材,本人撰写总计在7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发表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 中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2.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二等奖前二名;

(二)至少主持1项(排名第1)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登记的科研成果(以鉴定证书为准)。

九、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获得博士学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高校教师资格证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任职资格。

(三)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成果奖的一等奖视同省(部)级二等奖,二等奖视同为省(部)级三等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中:本科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15%以内,高职高专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20%以内,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到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的教师说课比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五)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参加是指前三名,且在课题研究或项目研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人的贡献在课题或项目的申请立项和结题鉴定过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以上须附课题或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结项鉴定材料。

(六)为鼓励高校教师积极申请和从事高水平科研项目研究,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之后,主持一项国家级基金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视同符合副教授业绩成果条件中的科研项目条款。

(七)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八)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SCI、EI、SSCI(只包括期刊论文,不含会议论文)(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九)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须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及时了解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内外形势发展动态;结合工作实践进行科学研究,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改革;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善于做好个别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能正确引导和教育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担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任务的在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具体包括一线专职辅导员和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勇于探索,开拓创新,能全面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3年内未发生因工作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教任职资格4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2年。

(二)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党(团)课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好;

(二)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三)参加过厅(局)级以上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或在本领域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或参加过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研究,并获三等奖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有1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或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且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等称号(附相关证书及证明);

(三)参与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附相关证明)。

(四)本人所带学生团体,或本人所在部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部门,本人为第一负责人)获厅(局)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思想政治工作类(综合性)荣誉称号2次以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参编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专著或国家统编的高校教材,同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八、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学历,获得博士学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可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任职资格。

(三)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成果奖的一等奖视同省(部)级二等奖,二等奖视同为省(部)级三等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中:本科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15%以内,高职高专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20%以内,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到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学校综合类教学比赛指学校组织的教师说课比赛、教师基本功大赛等教学综合业务比赛。

(五)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参加是指前三名,且在课题研究或项目研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本人的贡献在课题或项目的申请立项和结题鉴定过程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包括以该项目基金资助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发表的论文、发明的专利或研发的新技术)。以上须附课题或项目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结项鉴定材料。

(六)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学术期刊,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七)国内核心学术期刊范围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及SCI、EI、SSCI索引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本专业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为核心期刊论文。

(八)本条件是高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高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实验技术系列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提出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设置有独立实验室的其它学校从事实验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获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6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并高质量地完成2门实验课教学工作;

(二)对难度较大的实验能进行有效地指导,妥善地解决实验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对精密仪器与大型设备能熟练地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厅(局)级上述奖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三等奖(第一名);

(二)在全市性(设区市)教学、教研活动或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的学生参加全省性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奖励,且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三)教学成绩突出,教学质量评估成绩2年以上优秀;

(四)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限第一发明人)并已实施转让;

(五)主持1项厅(局)级以上或主要参加(前三名)1项省(部)级以上与从事实验相关的科研(教改)项目,并通过对应级别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六)自制教学实验设备(器材),并在教学中使用效果良好。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实验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总计6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已交付使用的实验指导书或公开发行的通用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二)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从事实验相关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发表与从事实验相关的专业论文1篇。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或三等奖的第一名;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

2.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总计8万字以上); 3.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创新性教研教改成果获省(部)级政府部门肯定(有文件证明),并在全省或全国推广。

九、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三)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引文索引(只包括期刊类论文,不含会议论文),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四)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奖励包括: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成果奖的一等奖视同省(部)级二等奖,二等奖视同为省(部)级三等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课题“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课题须附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鉴定证书、结项材料。

(六)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中:本科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15%以内,其它学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20%以内,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到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七)自制教学实验设备在教学中使用效果良好需学校主管实验室、主管实验教学的部门联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八)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的 厅(局)级以上教学、教研活动或技能比赛是指政府部门或政府指导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九)本条件是学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学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实验技术系列 实验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良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能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设置有独立实验室的其它学校从事实验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并具有履行拟聘岗位职责的能力。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获中专(高中)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并较好地完成1门实验课教学工作;

(二)对学生较复杂的实验进行有效地指导,较好地解决实验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三)对一般性实验仪器、设备熟练地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排除;

(四)全程参加过实验室建设工作,科学地制定实验室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教学效果良好,有1学年以上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前四名)厅(局)级以上与从事实验相关的科研(教改)项目,并通过对应级别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或独立设计过实验课项目并被采纳,效果良好;

(三)获得厅(局)级(校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称号;

(四)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五)教育教学、技能比赛、科研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六)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2名);

(七)自制教学实验设备(器材),并在教学中使用效果良好。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二)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的实验指导书、公开发行的通用教材,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实验指导书、参考资料3万字以上;

(三)公开发表与从事实验相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八、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具有统一的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论文(作品)发表的刊物不含内刊、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著作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出版的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三)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引文索引(只包括期刊类论文,不含会议论文),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四)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或奖励文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代表着学科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按照课题立项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项目“主持”指排名第一,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项目须附批准文件、计划任务书和鉴定证书、结项材料。

(六)学年“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或连续两个学期)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其中:本科院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15%以内,高职高专学校要求考核排在本单位前20%以内,学校应出具红头文件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到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七)自制教学实验设备在教学中使用效果良好需学校主管实验室、主管实验教学的部门联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八)本条件是学校推荐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学校和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实施办法。

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研究员须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综合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洞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提出本学科某领域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并开创性地进行研究,推动本学科的发展;具有设计、主持、组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的能力;研究成果在本学科产生重大影响,或被党政部门决策采纳,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有培养和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心致力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国家或省(部)级研究课题,制定研究方案、思路,协调课题组工作;

(二)主持省级以上学术交流活动2次以上,或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交流活动并作大会发言2次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公开出版的报刊正式发表15万字的研究成果;

(二)主持(第1名)并完成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课题3项以上(以立项通知、完成成果、结项证书为准);

(三)获市(厅)级社科类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前2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第一作者,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

(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有4篇以上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用(第一作者)。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前5名),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第1名);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本人完成20万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有6篇以上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用(第一作者)。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本条件中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入选成果”;省级奖励是指“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市厅奖励是指“河北省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河北省各市社科优秀成果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

(三)本条件中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系之一: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公开出版的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四)本条件中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按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等;省(部)级课题是指国家部委课题、“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软科学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课题)”等;市(厅)级课题是指省直厅局课题、“河

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河北省各市社科联研究课题”、“河北省各市规划办课题”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厅局级课题。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国家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材料为认定依据。

(五)学术专著,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和译著。

(六)第七条第三款中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用研究报告,是指省委、省政府副省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部门采用的研究性成果。批示件需有领导签章,并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排名情况。

(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总字数包含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著作等出版物上发表的研究成果总字数。

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副研究员须具备较深厚的本学科理论和专业知识,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综合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或实际应用的需要,参与设计、主持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研究成果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被党政部门决策采纳,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有培养和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心致力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并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2年以上;具有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并出色完成厅、局级以上研究课题,独立开展本学科研究工作;

(二)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工作和完成本部门交办的研究或科研组织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正式发表10万字的研究成果;

(二)主持(第1名)并完成市(厅)级研究课题1项以上(以立项通知、完成成果、结项证书为准)。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前2名,本人完成10万字以上);

(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有2篇以上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用(第一作者)。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奖二等奖(前3名)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第一作者,本人完成15万字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并在本专业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有4篇以上研究报告被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用(第一作者)。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本条件中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入选成果”;省级奖励是指“河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市厅奖励是指“河北省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河北省各市社科优秀成果奖”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市厅级奖励。

(三)本条件中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系之一: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四)本条件中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按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国家级课题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等;省(部)级课题是指国家部委课题、“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软科学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民生调研课题)”等;市(厅)级课题是指省直厅局课题、“河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河北省各市社科联研究课题”、“河北省各市规划办课题”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厅局级课题。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国家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

项证书等整套材料为认定依据。

(五)学术专著,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和译著。

(六)第七条第三款中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用研究报告,是指省委、省政府副省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转有关部门采用的研究性成果。批示件需有领导签章,并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排名情况。

(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总字数包含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著作等出版物上发表的研究成果总字数。

河北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须具备比较系统扎实的本学科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明确的研究方向;掌握本学科主要研究方法,有一定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和撰写论文的工作能力,能较好地发挥高级研究人员助手作用,研究工作成绩良好。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心致力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备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获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4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并完成厅局级研究课题;

(二)有计划、系统地收集整理本专业研究资料;

(三)能够胜任高级研究人员的科研助手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正式发表5万字以上的研究成果;

(二)主持或参加完成市(厅)级研究课题1项以上(以立项通知、完成成果、结项证书为准),较好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撰写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完成3万字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八、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

(三)本条件中课题,是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代表政府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按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课题。市(厅)级课题是指省直厅局课题、“河北省社会科学院课题”、“河北省各市社科联研究课题”、“河北省各市规划办课题”及省职改办认定的其他厅局级课题。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国家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材料为认定依据。

(四)学术专著,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和译著。

(五)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总字数包含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著作等出版物上发表的研究成果总字数。

河北省工程系列

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正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以及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取得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工程项目1项或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工程项目2项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编人员,参与本专业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1项以上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编制2项以上,并被相关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并颁布实施;

(三)主持过2项以上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消化示范,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过省(部)级批准的企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改造、规划、设计、生产技术方案及重大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与实施,并通过验收,取得了

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主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并在项目实施中作出重大技术贡献者(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二)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三)获国家授权评奖的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四)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其中2项转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以专利证书、转化效益证明为准);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研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等技术工作2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2.主持省(部)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等技术工作2项以上,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得到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附鉴定或验收材料)。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专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或在全国和国际学术专业技术交流会上交流的本专业论文2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主持完成省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究,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报告4篇以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并实施,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前5名);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前3名);

(三)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局、委、办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理工类(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四)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本条件中的项目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分为三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项目任务书中会有明确说明;合同项目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五)主持、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

(六)主要参编人员是指完成国家级任务的前5名、省级任务的前3名。

(七)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被授权的行业学(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八)本专业国家级奖项指由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奖励(5个子项),省(部)级奖项指由省科学技术厅和国家各部委及授权的学(协)会颁发的奖励,如: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农业推广奖、省山区创业将和大禹奖、安济杯、全国优秀工程咨询奖等。

(九)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核心期刊是指“论文收录数据库”收录的和本专业相关的期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

河北省工程系列

电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电子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常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电子工程、信息技术、广播视听、设备工程技术、电子仪器与测量工程技术、自动化专业的研究、设计、系统集成、生产和技术管理、技术服务,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其他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执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主持或参加完成过省(部)级大、中型项目,或系统规模大、技术难度高的技术项目,解决过较重大、复杂的技术问题,有领导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的经历和能力;

(二)能熟练地运用有关本专业的通用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开发具有国内外竞争能力的新产品、新技术;

(三)具有较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的综合能力,主持过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主持或参与较大课题或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组织编写专题报

告,为企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过决策性建议;

(四)曾担任过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研究、设计、开发、生产等任务,解决了较为重大的疑难问题;

(五)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以上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主持本专业项目的研究、设计、生产2项以上,通过创新,解决关键部件的难题,促进行业发展,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附鉴定材料);

(三)参与主持省(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

(四)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五)主要负责完成大型软件产品开发2项以上或中型软件产品开发3项以上,并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以软件证书为准)。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三名)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3篇以上。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主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3项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或参与主持完成大型工程2项或中型工程4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通过省级权威部门鉴定,填补了省内外技术领域空白;

2.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论文3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

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其中独立完成10万字)。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电子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四)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本条件中的项目为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分为三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项目任务书中会有明确说明;合同项目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五)主持、负责(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国家级项目与课题,参与主持、主要负责为前5名,技术骨干为6-10名;省(部)级课题,参与主持、主要负责为前3名,技术骨干为4-8名;市厅级课题,参与主持、主要负责为前2名,技术骨干为3-6名。验收或鉴定认可的项目、课题以报告和证书排名为准(前3名)。

(六)本专业省部级奖项指由省政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学会颁发的奖励。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金帆奖(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技术维护奖。市(厅)级奖项指由市政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协会颁发的奖励。如:科学技术进步奖、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技术维护奖。不包括论文奖、征文奖等。

(七)创新:为了需要而改进或创造新的事物、方法、元素、路径、环境并获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为。在操作层面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示范及提出新思路、解决技术难题、技术改造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等。

(八)成果推广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30%以上;

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

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10%以上。

(九)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随生产力水平适当调整。

河北省工程系列

电子工程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电子工程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电子工程、信息技术、广播视听、设备工程技术、电子仪器与测量工程技术、自动化专业的研究、设计、系统集成、生产和技术管理、技术服务,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其他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曾完成本专业比较复杂和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程和项目;参加过1项以上本专业技术产品的科研、开发、设计、生产任务的全过程;

(二)能结合实际,正确运用本专业产品的通用标准、技术规范等,开发有特色的、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

(三)对信息有一定的收集、分析和综合能力,如参加过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等工作,为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系统或为某个专题收集整理国内外最新信息,编写专题报告,为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决策提供依据;

(四)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对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同行专家鉴定,并经实践检验,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附鉴定材料);

(三)参与完成的研究、设计项目2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并经实践检验,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附评议材料);

(四)提出的科技建议1项以上被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或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附评议材料);

(五)参与完成1项以上本专业生产技术改造或技术攻关项目,并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认可材料);

(六)参与完成2项以上的中型软件产品开发,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以软件证书为准);

(七)获国家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二)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2篇以上。

八、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电子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四)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五)主持、负责(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

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国家级项目与课题,参与主持、主要负责为前5名,技术骨干为6-10名;省(部)级课题,参与主持、主要负责为前3名,技术骨干为4-8名;市厅级课题,参与主持、主要负责为前2名,技术骨干为3-6名。验收或鉴定认可的项目、课题以报告和证书排名为准(前3名)。

(六)本专业省部级奖项指由省政府、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学会颁发的奖励。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金帆奖(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技术维护奖。市(厅)级奖项指由市政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协会颁发的奖励。如:科学技术进步奖、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技术维护奖。不包括论文奖、征文奖等。

(七)成果推广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占该企业利税总额(2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100万元以上)20%以上;

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占该企业利税总额(2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100万元以上)1%以上;

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占该企业利税总额(2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100万元以上)5%以上。

(八)国家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九)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

(十)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随生产力水平适当调整。

河北省会计系列

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精通会计政策,通晓国际惯例,掌握会计专业国内外发展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系统的研究,能够解决会计及相关专业工作中的重要或关键性问题;主持设计、起草、参与制定省级贯彻国家会计政策、法规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有丰富的专业实践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在经济管理或社会服务领域做出显著业绩;全面了解并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地区(部门)或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爱岗敬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外语、计算机及专业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掌握会计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全省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专业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内大型企业或达到大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下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具有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事业单位收入达到大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能够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处理财务管理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主持过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审计,具有解决所从事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在

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和突破,为本地区(省)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由省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主持一个以上地区、行业,或单位的财会工作,能够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主持和参与单位经营管理、财务预测和决策、经济结构调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金筹集、运用等,能够处理财务管理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编写(制订)全国、全省、大型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或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并得到务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2.组织、指导全省或某地区、部门、系统、大型企业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需提供有效证明依据);

3.在本专业、本岗位业绩突出,取得“河北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前3名),公开出版的会计专业著作(含译著),独撰写不少于15万字;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独立撰写较高水平且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报告、财务分析报告3篇以上,其中2篇被有关省领导批转推广。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本专业国家级二等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本专业省(部)级一等奖1项以上(前3名);

(二)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5万字),独立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表发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本条件中涉及的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四)主持: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课题的全面工作,并在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

(五)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技奖(5个子项)、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经,省(部)级奖是指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奖。

(六)获奖项目的“额定人员”是指取得获奖证书的人员。

(七)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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