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论文范文

2024-06-28

法学刑法论文范文(精选8篇)

法学刑法论文 第1篇

2010—2011学年学位考试大纲

(刑法学)

一、考试目的刑法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是我院为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参加学位考试指定的课程,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保证我校本科毕业生的专业质量。

二、考核目标

在考查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要求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三、试卷内容与结构

(一)考试形式为笔试(开卷),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考试题型及其占分:

1、单项选择题(20分)

2、多项选择题(20分)

3、判断说明题(15分)

4、理解分析题(20分)

5、案例分析题(25分)

(三)考试注意事项

1、必须全部作答。

2、条理清楚,表达规范,内容完整。

四、考试内容

(一)刑法总论: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与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二)刑法各论: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五、考试参考书目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三版

法学刑法论文 第2篇

缓刑制度是一种人道化、个别化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及重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我国的缓刑有死刑的缓刑和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两种。正确、合理的适用缓刑,发挥缓刑的作用,是实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要发挥缓刑的作用,必需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从立法上完善其适用条件,增强其可操作性,尽量量化,从执行上明确执行机关的职责,加强监督。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

缓刑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一项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具备法定条件下,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有死刑的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拘役的缓期执行。死刑的缓期执行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死刑。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缓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其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形式条件是指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实质要件则是犯

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后有一条限制性规定:犯罪人不能是累犯。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内容则是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具有情节严重的违反行政法规和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果没有发现上述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消灭,但所判罪行并不消灭。

(一)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适用缓刑,既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否定的评价,同时又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一定的宽大政策。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犯罪分子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还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符合刑罚经济的思想。缓刑的具体适用,能够使犯罪分子在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

可能被实际执行的条件下,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察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己的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从而避免了被实际执行短期自由刑而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现象的弊端,并能较好地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教育、改造等功能。

第二,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但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判处缓刑,是判处刑罚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条件下,暂缓刑罚的执行。是否被撤销缓刑,取决于缓刑犯对自己的自律,即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获得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较之将罪犯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科学。

(二)缓刑制度的消极作用

第一,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一般都是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三个实质要件,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我国合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具有中国特色,其讨论案件的形式是不公开的,既便是当事人和辩护人

也无法查阅合议笔录和审委会笔录,这样,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好象是在搞暗箱操作,除判决书中表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笼统的理由外,谁也不知道法官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掌握的。

刑法学案例教学的构建与反思 第3篇

一、刑法学课堂教学理念的思考———案例教学突出理论与应用的二重性

1. 教学内容设计思路上,一般把抽象的法条和理论知识通过堂课教学设计和方法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生活常识,所在在讲课理念上,必然遵循的一个教学思路是化抽象为具体,化复杂为简单,化理论为生活,为实现这一教学理念和思路,这一过程必然会涉及到课堂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与互动式教学是三位一体,目的是能够让学生根据现有的知识结构能够很容易的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内容。而其中案例教学法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比如,我在讲课的过程之中大量的借鉴和引用了司法案例和生活案例,诸如,“囚歌王子迟志强案”、陕西“枪下留人案”、北京“李天一轮奸案”,通过实际司法案例增强了对抽象知识点讲解的具体化。

2. 在刑法学学设计目标上需要兼顾以下条件:

第一,课程涉及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过程要有效率,精炼有效,抓住课程的核心内容;第二,设计目标要考虑到与相关知识点的密切联系,以期实现学生的“知识迁移”和“融会贯通”;第三,设计目标要有层次性,注意与各法学课程素养能力分解的有效结合。在讲解刑法学知识的同时,在讲解《刑法总论》的知识必然涉及到《刑法分论》的具体罪名,如讲述刑法总论中的正当防卫中案例采用了陕西延安“枪下留人”案就涉及到故意杀人罪等。

3. 在教学理念上注重在课堂上对学生的知识引导。

首先,学生项目活动中需要重新定位师生关系,教师不再是教学过程中全权的主导者,学生作为主导者的同时,需要教师的有效引导,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其次,教师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引导学生总结和深入思考,避免学生仅仅流于对活动本身的关注,缺乏深入思考,要注意引导学生的深层次思维,免得失于肤浅。第三,要兼顾学生人数和活动参与人数的容纳量,专业型授课模式也许不能做到每个人参与项目活动,但是要设计活动参与人和其他学生之间的联系和互动,调动起所有学生的积极性。这就是我所有的授课都必然会有学生的主动参与,在教学设计上也基本带着问题进行课堂内容,体现教学课堂中的“以学为本”的理念。

二、刑法学课堂案例教学方法的反思———案例教学注重生活化与理论性的思考

在该门课程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教学原则。而案例教学是贯彻这一教学原则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方法。在讲授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如罪刑法定原则,完全是一个理论课,涉及到很深的理论知识,我重点引用了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一个是在讲解民主与人权的关系问题“苏格拉底之死”的历史案例;一个是在讲解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禁止有罪类推的时候引用了“囚歌王子迟志强流氓案”。案例教学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它将学生将来可能遇到的一部分典型的刑事案例展现给学生,为学生们提供大量逼真的实战演习机会。对于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要具体注意以下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认真的选择案例”。选好案例是搞好案例教学的第一步。由于刑法学分论课是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的,加上课时十分有限,因此案例的选择不可随意,应根据教学要求、教学任务、教学目的及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案例。这样,既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了教学内容,又帮助学生解决了法律方面的思想实际问题。

1. 案例要贴近现实生活。

笔者尽量选择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清华大学学生硫酸伤熊案、周光正抢劫案、西安宝马彩票案等案例。这些案例贴近社会现实和实际生活,有的还是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件,学生很感兴趣,讨论案例时,发言很积极,课堂气氛十分活跃,教学效果很好。

2. 案例要典型。

在教学中,要特别注意选择的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因为典型的案例能够解释和说明刑法学分论的某一法律原理或者能够说明临近的几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学生通过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能够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分论的有关原理,使刑法分论理论的讲授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

3. 案例要有系统性。

学生们掌握知识是一个由浅入深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由于受知识水平、智力水平和学习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他们对所学的知识往往前后不能贯通,导致容易熟悉而不易深刻,容易弄懂而不易领悟。而进行案例教学,通过分析、讨论案例,就可以在浅层知识与深层知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对学生系统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能起到贯通的作用。

4. 案例要有一定的难度。

在选择案例时,笔者特别注意案例的难度。考虑到案例过于简单,没有什么争议,大家都会,一看就知道答案,学生会感到没有意思,会降低他们学习的兴趣,所以不宜选择过于简单的案例。另外,考虑到案例如果过于难,学生们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就会产生畏难情绪或者依赖思想,造成冷场,不利于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也不选择过难的案例。所选择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疑难性,对同一个案例提出多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给学生提供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能极大地激发他们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刑法学案例教学过程的反思———案例教学过程与结果的纠偏

刑法学是一个体系性、逻辑性很强的学科,同时针对刑法学知识点也存在众多的学术观点,所以在教学过程之中要注重把握知识点的前沿性。比如,在课堂教学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章节的内容时候,明显感受到教学过着中学生会感觉它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但同时也是大量学生(学者)对一个刑法问题懒得解释或者无能解释的借口。所以,碰到具体问题,不要简单说:“依据罪刑法定,所以无罪”,这是典型的不讲理由。只有穷尽文字的可能含义,才可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将行为排斥在犯罪之外。所以,在讲课的内容上要具体讲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精髓。除此之外,我觉得在教学过程,尤其是法学教学过程要注意防止以下问题:

1. 课堂教学过程防止以偏概全。

一定要注意不能以案例中的个别情节作为定性的根据,不要错把案例中的次要事实作为主要事实,这就要求在课堂教学中切忌片面性,防止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2. 课堂教学过程防止感情用事。

刑法学课程讲授的是犯罪的事,而犯罪是所有善良的人都很痛恨的事,但决不能用感情代替法律,不能带着感情色彩分析案例,那样会使学生误入歧途。所以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切忌主观,一定不能先入为主。

3. 课堂教学过程防止匆忙定论,不讲说理的过程。

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案例分析过程是一个很细致的过程,需要认真准备课堂教学的过程和环节。不能对案例的事实缺乏认真思考的情况之下匆匆忙忙兄弟下结论。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 第4篇

一、选题

很多人认为选题很简单,只是一个题目而已,随便选。其实不然,选题对于法学论文的写作至关重要,俗话说,题好一半文,由此可见题目的重要性。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一个选题可以体现出一个人的基本科研能力,也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对于一般地来说,选题的时候要注意选择的题目要有可写性,意思就是说这个题目要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由此可以引起一定的思考,最好是有一定的创新性。其次,法学论文的题目还应该体现其专业性,一些人选择的题目可能无法从法学的角度来写,最后写出来的文章可能内似于一些报纸评论或者一些宣传稿,从而丧失了文章的价值,违背了其本来的写作目的。

根据梁慧星教授的《学位论文写作方法》里的观点,选题有四个基本要求,即:(1)有学术性、理论性;(2)有实践性、针对性;(3)有充足的资料;(4)能够扬长避短。

下面简短的就这四个基本方面做出下解释。

1、有学术性,学位论文是体现理论科研水平的一个标尺之一,仅仅是单纯的整理出其他人的学术观点或者是翻译国外的法学家们的学术观点就只能说是汇编了,而非自己的论文写作了。当前对于文章学术性标准没有什么统一的定论,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其一,补白性选题。其二,开拓性选题。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其四,超越性选题。其五,总结性选题。

2、有实践性、针对性。一个选题如果仅仅是有学术性和理论性,而在当今法治社会没有地位,对民主、法治、人权没有什么意义,那就不能说这个选题具实践性。当然针对性不仅仅是指针对当前的社会现实,还可以是对社会预见的一些课题。当然实践性、针对性不是绝对的,有些课题可以仅仅用来研究。

3、有充足的资料。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论文不能够是资料的堆积,但是没有资料的论文是比较空泛的,没有理论支持,论文的质量就不能上去。

4、能够扬长避短。每个人在学习理论知识时,总会不自觉按照自己的喜好去研究。所以在理论的掌握时总会存在一些差距。在选题的时候我们也得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能够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扬长避短。

题目选好后,接着是要针对题目的要求去查找相应的资料。对于资料的查找也是有一定的方法,盲目的查找只会事倍功半。

二、资料的查找

在题目选好后就是就题目查找相关的资料。资料的查找看似简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不是那么回事了。在现在这个资讯发达的今天,资料的查找有多种方式,互联网,书籍资料等等。找到的资料多种多样,怎么从这些资料中筛选出有用的又是一门学问了。首先,也是最基本的,就是相关性,即选择的资料应该是和选择的题目要有关联性,否则对写作没有任何意义。与课题相关的资料也分成很多种类,主要有:(1)第一手资料。是指与课题有关的文字材料和数据资料(包括图表资料)。现在法学论文撰写的一个新趋向是从案例出发,针对案例的分析来得出自己的观点。(2)他人的研究成果。是指国内外学者对相关课题研究的最新动态并从中得出的有益启发、鉴定和指导。(3)相关学科的材料。(4)背景资料。即搜集和研究所选课题所涉及的经济、社会、政治的时代背景。法学与政治的关系联系紧密,当然也脱离不了当今的社会现实。

其次,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学科,一般的来说,除了写有关的法制史的文章,对于资料的选择应该是要选择较新的。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不断地改进,在写论文的时候要时刻关注新变化,以免在新的法规出现的时候还沿用旧的从而导致论文的不严谨。再次,法学是一门很严谨的学科,在引用资料的时候要注意这些资料的真实性,严谨性。甚至在某些个别的字的使用上要反复斟酌。

在做好前面的步骤之后,就要开始正式撰写文章了。这是文章的主体,也体现了一篇文章的含金量。

三、正文

正文部分,主要要围绕提出问题——展开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来写。

提出问题就是提出你在这篇文章中所要研究的问题,说明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方法和资料,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展开,介绍理论上的不同观点,然后是实践上的观点,包括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什么样的,还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展开,介绍国外的一些理论和相关的案例然后做出分析比较,得出相应的启示。所以阅读和分析相关资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你更快地站在某一问题研究的理论前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就可能超过巨人!

分析问题就是对问题的形成和演变所做出的分析,不同的理论和制度的成因是什么,理论形成的背景,当时的政治和经济情况又是怎么样的。通过比较分析找出它们的共性和差异,分析其原因和意义。分析问题则是为解决问题奠定有力的基础,一旦在问题的分析上出现了错误,就可能导致后面所有的主张、建构、制度设计等都可能被推翻,所以它是一篇文章的最精华,也是最核心的部分!

最后提出你的理论主张、制度设计就是解决问题了,在搜集、整理、研究了这么多之后,你想要说明什么问题,说清楚了就可以。如何解决,也是最后表明你的观点,是你的智力劳动对社会、对他人的贡献。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所在,一篇好的法学论文应该思路清晰,逻辑结构合理。还应该在文章中有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具体的写作要根据选题来确定。写作者要根据查找的资料和题目对文章加以完善。

四、论文的基本格式

一篇法学论文无论其学术含金量的多少,对论文的评价首先是客观印象,即第一印象,这就涉及到格式的问题。格式就象是商品的外包装,如果一件商品的外包装有缺陷那么就是有瑕疵,不会引起人的购买欲望。同样,法学论文的格式有问题就不会提其别人欣赏的欲望。所以在写作的时候要注意这个看似小的问题。现在,对于论文的格式有着一个基本上确定的标准,在写作时要特别注意。下面就对几个常见的问题做一个基本的介绍。

1、论文的标题。

一般的小论文只有一级标题,或者是再加上个副标题。但是作为学位论文的话一般是要求至少是到二级标题,硕士学位论文一般是要但三级标题。一般来说,下一级的标题一般都是上一级标题的细化,必须是包含在上一级标题之内的。而且标题与标题之间不能重复,要按照一定得顺序和逻辑来排列。

2、参考文献与注释。

所谓的参看文献是指作者在写作论文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都要集中列表于文末;而注释则是对论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的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的页脚。

参考文献与注释的方法:

(1)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按照引用的先后,在征文的相关处用上标表明(如[1]、[2]),并与文末的参考文献相对应;而注释要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1,2,3。

(2)著作引文:

统一规格:作者、书名、卷次、文献类型,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月)、页码。

五、结语

要写好一篇法学论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可以检测出作者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对文字的把握。在此,仅就法学论文的写作作个初步的小结。要真的地掌握还需在写作的实践中不断地提高。

法学开题报告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第5篇

关键词: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情况内容文献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选题意义:

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官商勾结,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整理提供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国内外研究情况:

自2002—2003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 L.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

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因为在分析过程中结合了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法学论文研究内容:

一、引言:由案例(“躲猫猫”事件)--引出问题: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为什么不力?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哪些?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适用范围如何?

二、行政领导责任概述.1、行政领导责任概念

2、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分析追究行政领导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监督过失理论(从监督过失的构成分析)http:///falvlunwen/

1、监督过失的实践和理论来源

2、行政领导监督过失的构成要件

(1)监督过失的客体

(2)监督过失的客观方面

(3)监督过失的主体

(4)监督过失的主观方面

四、行政领导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的限度

(1)有限适用信赖原则

(2)考虑不可抗拒因素

(3)分清责任主体(编辑:)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参考文献:

1.新浪网页.2.[美]珍妮特·V.登哈特 罗伯特·B.登哈特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汉语大词典》,第91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4.张文显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本论文由上海论文网整理提供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参考文献:

刑法学毕业论文 第6篇

摘要:P2P网络集资依托互联网实现借贷关系,具有简便、易行等特点。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利用该平台的监管漏洞实施非法行为,刑法介入有其必要性。本文分析了利用P2P平台实施犯罪的几种形式,以及探究如何对“异化”的P2P集资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打击金融犯罪和保障利于经济发展的融资行为的平衡。

关键词: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P2P

网络集资,是指个人与个人间通过网络平台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网络集资指的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增加借贷双方的信息互通,降低了易成本,拓宽了借款人的融资渠道,投资人也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使得借贷双方都能受益。然而,由于P2P运营平台设立门槛低,监管薄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不但损害了投资人的财产利益,而且扰乱了金融秩序。

运用P2P平台实施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实施诈骗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吸引投资人投钱,在平台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时,卷款潜逃,实现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最终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擅自开展自融业务。利用P2P平台对外宣传相关盈利项目,吸引投资人投钱,然后将筹资的资金用于自身的经营。若P2P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筹款后直接参与经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若平台集资后将集资款用于合法的经营项目,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占有资金,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是开展期限错配业务。P2P平台擅自对集资款进行操作,如资本期限错搭业务,把长期的借款期限拆分成若干个短期的理财产品。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平台运营无以为继,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估量,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若平台将集资款用于合法运营,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是集资后用于市场投资。P2P平台集资后将筹资款用于市场投资,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通过市场投资风险的大小来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平台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经营或非法领域,偿还筹集到的资金已无法实现,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P2P网络集资相较与传统融资方式独具优势,对我国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P2P监管漏洞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刑法有必要介入P2P网络集资过程。然而,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小企业通过P2P平台的融资行为一并打击,并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探究如何将“异化”的P2P集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将对经济发展有益的集资行为排除在罪圈之外,①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建议以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为出发点,通过限定犯罪的集资用途以及提高入罪门槛,实现对该罪构成要件的限缩。

一方面,对犯罪主体将筹资款的用途进行限制缩小,以此将直接融资行为纳入合法保护范围。借款人所从事经营行为的性质影响对P2P网络集资行为的`认定。将本罪入罪的集资用途限于高风险范畴,如货币经营、资本运作营或投资期货、股票等。集资活动一般都难避免风险,上述活动的风险一般都远大于正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对此,最高院出台的《解释》②中对于融资之后从事实体经营活动进行从轻处理。原因在于实体经营活动通常风险较小,将集资款投入进去不会引发太大的危害后果,而且借款人不具有太大的主观恶性。因此可以将集资用于风险较小的经营行为可以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从而将利用P2P网络平台融资后用于实体经营的借款人排除在罪圈之外,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入罪门槛。《解释》从集资的数额、集资对象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个方面设立本罪的入罪门槛。

刑法学毕业论文 第7篇

青海民族大学

毕 业 论 文(设 计)

论文题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量刑 调研

学生姓名:乔世甲学号:1201010015

指导教师:马兰花职称: 副教授

院系: 法学院

专业班级: 12级普通班

二○一六年月日

青海名族大学毕业论文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理论学习、实习实践以及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青海民族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起探讨、工作的同学对本论文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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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青海民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特授权青海民族大学可以将毕业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

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年月日

指导教师签名:

签字日期:年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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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文题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量刑调研.......................................................1

摘要...........................................................................................................................................4 关键字.......................................................................................................................................4 调研的目的及其意义...............................................................................................................4 调研的方法...............................................................................................................................4 1: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和量刑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6 2:调研内容.............................................................................................................................7

案例一:...........................................................................................................................8 案例二:...........................................................................................................................9 案例三:.........................................................................................................................10 3:调研成果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13 4:结语...................................................................................................................................18 5参考文献..............................................................................................................................18 6致谢......................................................................................................................................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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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就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本人在学习借鉴别人关于故意伤害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和量刑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详细规定。详细给大家介绍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和特点,以及量刑的法律依据。让大家了解我国《刑法》是如何界定故意伤害罪的,以及在以下本人提出的问题上大家好有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是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量刑,通过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重点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量刑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三部分,是对故意伤害罪所提出的一些看法,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解决方案。

关键字:故意伤害、量刑依据、缓刑

调研的目的及其意义: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的一系列规定,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界定和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此次对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的调研,是为了了解故意伤害罪在人民法院具体的量刑方法和一些法官的司法习惯,以及所面临的问题。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控制和充分的利用。

调研的方法:此次调研,本人采用实践中的案例来反应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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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名族大学毕业论文 的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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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和量刑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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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2:调研内容

在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了半个多月的实习生活,自己本身也接触了许多故意犯罪的案例,再加上和检察官的交流与开庭公诉实践本身也对此类案件有了些自己的想法。

下面我将把自己在这些天接触到的几个实际案例来作为此次调研的内容

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樽还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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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杨建斌(化名)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2015年XX月XX 日公安局接到受害人韩霄(化名)的报案,报案人声称自己在路边烤羊日肉摊吃饭的时候被犯罪嫌疑人杨建斌由于发生口角殴打倒地。接到报案后公安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依法查明:2015年XX月XX日,被害人韩及其朋友马某在XX市XX街XX烤羊肉门口乘坐车辆时,因车费问题与司机杨建斌未达成一致,于是被害人韩霄就将杨建斌的车门关上,此时犯罪嫌疑人杨建斌认为被害人韩霄将其车门关的太重,于是就下车用拳头殴打韩霄面部后被马某劝开。犯罪嫌疑人杨建斌通过打电话纠集其朋友王晓明(化名)及王晓明的朋友(姓名不详)二人到场,此时二人赶到后犯罪嫌疑人杨建斌让其二人拦住被害人的朋友马某,犯罪嫌疑人杨建斌用拳殴打被害人韩霄,后犯罪嫌疑人杨建斌、王晓明及王晓明朋友坐车准备离开时,被害人韩霄将板凳砸在杨建斌所驾驶的车辆尾部,犯罪嫌疑人杨建斌下车查看后发现车辆尾部被砸凹陷,于是就拿起圆凳子砸在被害人韩霄的头部将其打倒在地(2015年XX月XX日经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被害人韩霄左眼伤后视力盲目3级属于重伤二级,右侧额骨凹陷性骨折属于轻伤一级,头皮裂伤属于轻伤二级,左侧筛骨折,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属于轻微伤)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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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依法移送审查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杨建斌的刑事责任。

很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根据前面的法条解释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量刑标准中的“重伤”范围,和案件中的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中的“被害人韩霄左眼伤后视力盲目三级属于重伤二级”已到达重伤程度。根据法律规定不适用缓刑。量刑范围应该属于重伤标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最后我听说的是法院最后判的是缓刑。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赵光明(化名)涉嫌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赵光明在某市某路口,与黄某、杨某因车辆行驶一事发生争吵,被告人从其驾驶的车的后备箱取出钢管一支,砸向黄某驾驶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并将被害人杨某头部打伤。后被告人赵光明驾车逃离现场时,黄某上前拉住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的副驾驶门被拖行约5米,黄某倒在地上,被告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左侧头顶头皮裂伤属于轻微伤,左颞硬膜下血肿属于轻伤一级,左颞颅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黄某头面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双膝部皮肤全层擦伤,头皮下血肿,属于轻微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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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汽车玻璃损失价值为75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光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黄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赵光明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光明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间科处刑罚。

法院最后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作案工具光管一根,依法没收;

3、被告人赵光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医疗费19492.96元、误工费7443.3元、护理费269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31648.50元;

4、被告人赵光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医疗费618.71元、车辆修理费2100元,共计2718.71元;

5、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罗有善(化名)、罗有才(化名)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有善、罗有才在某市城西区某路的 XX KTV包厢唱歌期间,被告人罗有才与被害人钱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后被人劝开。被告人罗有才、罗有善离开包厢下楼至KTV楼下时,从门口施工工地捡起钢管又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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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进行殴打,后钱某逃至某路附近,被告人罗有才手持钢管,罗有善手拿砖头又对被害人钱某进行殴打,造成钱某头部、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钱某的颅骨粉碎性骨折、左颞枕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左颞枕部脑挫伤、脑内血肿,右中颅底骨骨折并脑脊液耳漏、右侧血气胸致右肺压缩约50%属于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鼻骨骨折、颈部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钱某诉称,因被告人罗有才、罗有善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追究罗有才、罗有善的刑事责任;判令罗有才、罗有善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50339.21元,误工费69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950元交通费1000元。

令查明:钱某在医院住院接受治疗18天,支付医药费50339.21元,住院期间由一人陪护。案发后钱某从单位领走二被告人工资4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罗有才的亲属赔偿了20000元,钱某出具说明,表示对罗有才谅解,并放弃追究罗有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有才、罗有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罗有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罗有才的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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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罗有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冠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钱某诉讼请求的医疗费有效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证明,应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及其领取的4000元。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诉求合理,应予以支持;对于主张的交通费,原告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罗有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罗有善人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被告人罗有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钱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50339.21元,误工费69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950元,共计62139.21元。已支付24000元剩余38139.21元。

案例四:犯罪嫌疑人卢文华(化名)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李某与孙某等人在某海鲜店饮酒后因琐碎事引发口角,后李某将该饭店内餐具摔毁,并将店内一园卓掀翻,该店前台王某跑至饭店厨房内通知被告人卢文华等人前往前厅与受害人李某、孙某理论,并将酒醉后的李某、孙某追至店门口,要求其二人对所损坏的财物进行赔偿,双方发生口角,卢文华等人遂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等人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胸骨骨折轻伤二级,腰3、4椎体右侧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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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属轻微伤。法院最终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文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文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卢文华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3:调研成果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最后都是以缓刑告终的。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缓刑适用的法定情节。《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犯罪人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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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情节较轻。犯罪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性质,由于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对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2)、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目的、动机恶劣,犯罪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如惯犯、累犯或者历史上有犯罪前科的。(3)、犯罪手段和危害后果,对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十分严重的罪犯,不宜适用缓刑。

2.悔罪表现。悔罪表现主要包括:

(1)、认罪态度。认罪态度主要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从内心感到悔悟,并且通过积极坦白与交代而表现出来(2)、是否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用缓刑的参考因素。(3)、有无犯罪中止或者犯罪后积极退赃等情节。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主要是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得出的结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中伤害程度较轻,犯罪人认罪态良好,改过自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是可以处以缓刑的。可是对于故意伤害罪中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是不能使用缓刑的。案例一中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以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是不能适用缓刑的。可是在最终审判的时候是处了缓刑。对这个问题我问过检察官。检察官给我的回答是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了大量民事赔偿。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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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意思。法官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案,最后的刑罚无非就是让被害人得到最大的物质和心里补偿。化解双方的仇恨矛盾。以民事赔偿来减轻刑罚的方法其实是双方当时人都受益的。法律规定的最初的出发点我想也是想让受害人得到最大程度上的补偿。对加害人多半是以教育改造为根本目的来减少,杜绝犯罪的。减少犯罪才是法律设立最初的目的。这样的处罚方式虽然有点与法律冲突的意思,可是这样的处罚方式却能最大程度的补偿被害人。没几个人能对金钱说不!或许金钱才是最实在的补偿方式。像藏族“赔命价”一样,以最原始的方式解决矛盾。可是这种解决方式也存在这许多隐患。故意伤害罪情节相对稍微严重的犯罪,加害人可以以金钱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刑罚,最后多以缓刑解决。那么对于那些家庭条件很好的人,法律是不是最终会对他们“失效”。那么大多不富有的公民的生命安全保障不是存在很多隐患吗?

对于加害人而言,也就是钱的事。对于不缺钱花的加害人是否可以为所欲为的故意伤害呢?有一种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趋势呢?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人的生命权是最可贵的,没有生命就谈不上人权。因司法实践中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所以说我们就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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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程度来认识判断。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判明了这些犯罪的根源和动因,才能使被告人罪当其罚,罪刑相适应。从故意伤害罪的形式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但是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罪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害意图非常明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通过对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主客观表现的认识,我们不难发现,行为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手段、后果及反映出来的犯罪恶性的大小,是能否通过刑罚改造教育行为人,使其悔过自新,减少社会危害性的关键。现就如何认识行为人犯罪恶性的深浅,如何通过刑罚的缓刑制度把握缓刑的适用等问题,发表几点意见:(一)通过行为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的主、客观因素,来判明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敌我矛盾。如对那些伤害目的明确,致他人残疾或采取暴劣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不能手软。对那些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同事、朋友交往或在公共场所因发生口角引起相殴的案件,我们应区别对待,认真加以分析,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引起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或是否造成了社会危害性,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情况,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来综合分析,然后决断是否适用缓刑。(二)要结合被告人的在当地改造是否会再危害社会,是否通过经济方面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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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减少了社会矛盾,解决了被害人受害后不能得到赔偿的因素;被告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使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不致再伤害他人,危害社会,来判断能否通过适用缓刑达到对被害人教育感化的目的,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三)对那些因邻里纠纷,因人与人接触而引发的轻伤害行为,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要依法大胆缓刑适用。这样做,既体现了对行为人的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法律的调和性、人性化;既化解了矛盾又稳定了社会,不致使被告人及被害人之间造成长期的敌对情绪,使矛盾越来越深,也减少了浅意识的社会危害,从而为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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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语 5参考文献 6致谢

《刑法学》案例教学必要性研究 第8篇

一、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

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 教师既可采用由理论到案例的演绎方法, 也可采用由案例到理论的归纳方法。在法制史的视域内, 一览中国古代有关刑事审判的历史发展, 从中可以看出历代大都相当重视发挥“判例作为正式法源的作用:以例解律, 以例辅律, 以例补律, 甚至以例破律;编制判例也成为官方和民间重要的法律活动。”从中也可以说, 我国传统法律把判例作正式立法的源泉, 以实际的判例或是解释、或是辅助说明、或是补充说明法律条文, 甚至可以破旧除新, 改革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条文。可见, 案例的重要性。我国一向是重视传统, 传统的思想延及至今, 在教学过程中, 也必然采用案例教学, 以便更清楚准确地阐释法律理论。

《刑法学》课程的教学首要的和基本的教学要求是向学生传授基本的刑法理论知识。在讲授《刑法学》理论知识的过程中, 面对庞杂而难懂的概念、原理和规范以及一些其他重要问题, 如何能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再深一层次, 能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方法的选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笔者多年的《刑法学》教学实践中, 以及与以往听过《刑法学》课程的学生沟通或问卷表明, 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 是一次成功的尝试。在实践, 笔者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了案例教学。“选择典型的案例, 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 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 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 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这是在传授抽象概念、原理、规范的基础上运用案例的教学过程, 就是人类认识发展规律中的由一般到具体的演绎过程。这只是《刑法学》案例教学中的第一步, 在运用案例教学过程中, 通过讲授概念、原理、规范引入案例, 同时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 深化对概念、原理、规范的重新认识。这不仅能使学生理解和掌握系统知识, 而且还能使学生受到启发, 由此及彼, 由表及里, 融会贯通, 促使学生的知识从具体跨越到抽象, 从个别扩展到一般, 从微观延伸到宏观, 顺利地实现知识的迁移和认识的提高, 就是人类认识发展规律中的由具体到一般的演绎过程。演绎方法或归纳方法的最终目的是让学生从理论层面上掌握概念、原理、规范, 从实践的层面上是运用这些概念、原理、规范。学生主要是学习书本的知识, 深入操作层面已是不现实, 这是一个悖论。因此, 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 大量引入案例教学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难题, 这也符合人类认识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刑法学》教学过程中使学生们有效认识这一学科的发展规律。

二、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

《刑法学》教育既是法律通识的教育, 又是法律职业的教育。当前《刑法学》教授方法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此教学方法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关于什么是教学目标, 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意见很不一致, 分歧很大。有学者主张“应该定位于职业教育,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职业性教育。”还有学者认为, 应该定位于“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 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性教育。”这两种争论, 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学院, 还是应成为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法学家和学者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知识的研究学院。

无论是定位于职业教育还是定位于通识教育, 都有其缺陷。笔者看来, 二者应该有机结合, 既要考虑职业教育, 同时还要考虑通识教育。基于这样的定位, 在笔者的《刑法学》教学实践中, 引入案例教学法, 以典型案例为载体, 为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自主性提供了平台, 使其在分析案例、探寻答案的过程中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可以说, “案例教学法由此满足了现代法律教育对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要求。它既从实际判例中来, 具有实践性, 同时, 又因为建立在统一的客观原则之上并可以提供一致的结论而具有科学性。”无论是法律职业教育目标的确立还是素质教育目标的确立, 都决定了《刑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 “直接关系到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教育模式的设计、法学课程的设置、教育方法的选择。”在强调法律职业教育的情况下, 过去的《刑法学》教学只注重概念、原理、规范的讲解, 让学生死记硬背, 不求理解, 只要记住即可, 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这是典型的以教师的讲授为中心, 忽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 这不利于法律职业教育。

笔者在《刑法学》教学过程中引用案例教学法, 把这个课程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 按照法律职业教育对学生的能力要求, 十分注重学生主体性、主动性、自主性的发挥, 注重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引入和分析判断来解决理解、掌握有关《刑法学》的理论问题。在强调法律素质教育的情况下, 笔者加强案例教学的运用, 培养了学生法律职业思维能力, 提高了学生职业实践能力,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三、案例教学符合《刑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

《刑法学》学科特点决定了其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有关刑法方面的法律人才。而素质教育“以其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准确把握, 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 而要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刑法学》教学过程的融合, 这是推进《刑法学》教学改革的关键。所谓的素质教育是指, 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 以尊重学生主体性和主动精神, 注重开发人的智慧潜能, 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具体到《刑法学》教学方法领域, 可以变灌输式教学法为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可以贯穿于整个《刑法学》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 其具体形式包括在课堂讲授《刑法学》理论中评析案例、专门组织的案例分析、案例模拟教学 (如模拟法庭) 、旁听案件处理、实习以及现场教学等。

通过案例教学法, 一方面可以解释成文法律, 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研究成文法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及有待改善之处, 从而推动成文法的发展完善。案例教学法主要运用成文法分析案例, 因此所得到的结论往往比较明确, 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使学生既能够掌握《刑法学》知识的精髓, 又能够增强实践工作能力。这也正是我国当前素质教育所要求的。

在《刑法学》的教学活动中, 选择典型的案例, 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案例, 生动形象地解释《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规范等的内容, 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以及逻辑推演, 推动《刑法学》的渐进发展与逐步完善。同时, 我们也可以看到案例教学法具有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具有很大的不同, 并且有其独特优势。尽管其根植于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 但其对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不无裨益, 值得《刑法学》教学过程中提倡运用和借鉴。

参考文献

[1]高小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建构与进路[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2009.1.

[2]张志铭.我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全新定位[N].光明日报, 2011.6.29.

[3]王祖书.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引入与实践探微[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5.9.

[4]顾永景.谈案例教学模式的内在根据[J].教育与职业, 2005.20.

[5]房文翠.当代法学教育的法理学透视[J].法学家, 2002.3.

[6]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33.

[7]曾宪义, 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 2003.6.

[8]周汉华.法学教育的双重性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 2000.4.

[9]吴跃章.论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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