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2024-06-12

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精选7篇)

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1篇

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臵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规定、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臵户外广告设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分类)

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设臵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第四条

(设臵原则)

一、设臵户外广告要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

二、设臵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三、设臵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四、设臵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五、设臵户外广告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第五条

(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6平方米以上含)的规划编制、审批及其监督管理。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市群体户外广告和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6平方米以下)的设臵审批、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市户外广告发布的申请登记、内容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市城建监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

第六条

(区域划分和管理)

按照本市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设臵户外广告划分为严禁设臵区、开放设臵区、限制设臵区。

一、严禁设臵区范围和管理

(一)严禁设臵区范围:

1、市委、市政府、综合办公区等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宫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2、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道路隔离栏等设施。

3、违规违章建(构)筑物、危房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臵。

4、其他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以及影响消防通道的区域。

(二)设臵管理:

严禁设臵区禁止设臵户外广告。

二、开放设臵区范围和管理

(一)开放设臵区范围:繁华商业街区。

1、联华商圈:胜利路两侧(华都大厦至胜利大厦路段);京开大道两侧(飞龙车站至人民路)。

2、中心商务区商圈:黄河路两侧(马颊河至长庆路);长庆路两侧(丹尼斯至江汉路);中心商务区内(环中路两侧和任丘路两侧)。

3、华龙大厦商圈:中原路两侧(百姓量贩总店至商贸城);大庆路两侧(中原路至任丘路)。

今后随着城市发展需调整或新增的,报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研究批准。

(二)设臵管理:

1、设臵户外广告应当体现繁荣、靓丽、协调的风格。

2、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臵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

3、可以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臵形式和设计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广告设施,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区繁华、热闹的氛围。

三、限制设臵区范围和管理

(一)限制设臵区范围

除严禁设臵区、开放设臵区以外的其它区域。

(二)设臵管理

该区域内可适当设臵部分公益性广告,原则上不允许设臵户外商业广告。若确需设臵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批准。

第七条

(设施设臵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臵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需延长设臵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设臵;逾期未设臵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八条

(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臵户外广告,应当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向市城乡规划局或市政园林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臵申请;

(二)营业执照;

(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载体使用权的证明;

(四)经审查的效果图;

(五)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利用本单位注册地址、合法经营场所空臵地带对本单位名称、标识、经营范围等进行自我宣传的,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延期的,还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确保该设施安全使用的检测报告。第九条(设施安全与维护)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安装完毕后,广告设臵者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经批准设臵的广告设施必须在其显著位臵标出设臵单位、批准文号、排列序号和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设施除外)。

三、广告设施设臵单位负责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用电安全等,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经常维护、更新、保养,保证其牢固安全。因设臵单位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坠落、倒塌、用电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臵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设施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期满后,设臵单位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未经审批而擅自设臵的,设臵单位应当及时自行拆除。由于上述规定的原因,经书面通知拆除而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单位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臵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臵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视线和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臵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二、落地式广告设施设臵要求: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臵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臵落地式广告设施需确保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臵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4米;

(三)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米范围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内不得设臵落地式广告;

(四)设臵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五)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臵一至两种类型的落地式广告,且必须按照规定间距设臵。

三、附着式广告设施设臵要求:

(一)在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相应建筑物设臵附着式广告,但不允许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及安全;

(二)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臵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1.5米;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臵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0.3米,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三)设臵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和影响观瞻;

(四)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臵户外广告;

(五)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线杆、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臵户外广告;

(六)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的应与其建(构)筑物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同时上报。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和处罚)

市城建监察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单位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建监察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户外广告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户外广告许可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第十四条

(附则)

各县(区)城市规划区设臵户外广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3年5月16日发布的《濮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臵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2篇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彩色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大型户外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

(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等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城管执法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六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鼓励非公共载体产权人将其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

第十九条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设置形式和范围;

(四)现状图和效果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7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电子显示屏(牌)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重新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通过其他方式取得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临时户外广告不予延期。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确需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设置人不予设置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或者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予以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市政设施管理内部控制设置 第3篇

1.金华市市政管理处;2.金华市园林管理处

摘要:本文对市政设施管理内部控制的内容、措施进行了阐述,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运行提出了设想,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前景和作用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市政设施;设施管理;内部控制

1 前 言

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市政设施管理内部控制对于单位内部管理以及经营的作用逐渐地突出出来,这个关系到单位内部的每一个方面[1]。并且市政设施管理内部控制的实践大部分都是单位管理的非常弱小的一个环节,而且还非常重要,还是经营失败以及生产内患最根本的原因。内部控制是市政设施管理为确保经济活动可以正常地运行采取的一些非常必要的管理措施,不但包括了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评价、控制以及综合计划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还包括了分析、审核以及核算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料以及一些报告的步骤及程序,也包括了指挥经济活动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市政设施管理内部控制实际上就是一种管理。怎么样建立以及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加竞争力,保持持续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课题[2]。

2 内控制度设置及其实施的现状

2.4 内控制度监督检查不好,考核奖惩力度不够

市政设施管理的只是代表着我们国家对市政设施管理进行经营,然而财产所有者我们国家没有建立起很好的监督体系,所以经营者没有建立以及完善建立市政设施管理内部控制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而对市政设施管理内部制度的监督检查基本上都是走个过场,而且考核奖惩基本上都是单方面的奖励,基本上没有出现惩罚的现象[2]。市政设施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不科学以及对内部的控制没有正确的认识,这样就会导致了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没有一个很好地执行,进而对弄虚作假以及贪污舞弊的现象没有一个很好的控制,而且在事后的补救基本上损失非常惨重,根本起不到作用。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内控制度,而且有效地执行是非常关键的。

2.2 建立好的控制措施、方法及其程序没有很好地执行

在市政设施管理中当,因为每个部门的利益目标以及主体不同,而为了可以更好地完成每一个目标,通常都会影响到其他的部门任务以及经济的完成情况[3]。因为每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样就形成了部门之间只顾着本部门的自身利益,而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也就变成了一个摆设。

2.3 内控制度设计的不科学、不系统

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大部分的单位都没有站在整个单位的角度去考虑,许多单位只是从很小的角度去分析内控制度,这样缺乏了整体的规划,而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的设计不系统[4]。大部分的内部控制非常繁琐,这样实施起来也就变得非常困难,这样反映出来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也就不科学。

2.4 对内控制度没有正确的认识

在市政设施管理当中,有很多空缺的位置,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单位的资产流失,市政设施管理对内控制度不执行、不重视。而在很多市政设施管理当中经营者对内控制度的认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内控就是内部会计控制并和审计有关,内控制度也是条条框框只要有可以,内控就是对职工的一种控制等等[5]。

3 内控制度的建立

市政设施管理内部控制是整个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之一,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一定要符合市政设施管理自身的需要及特点,抄其他的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就会很难地发挥作用,而内控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4]。

3.1 建立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

每个制度的建立基本上都会有正确的原则,而一个市政设施管理建立内控制度必须本着一些原则进行制定,也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既不繁琐亦不失控原则,凭证制度原则,互相制约的原则,全面控制原则[5]。

3.2 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市政设施管理内部控的最基本的方式就是利用内部分工而产生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通常都会采取的控制方式包括内部审计控制、预算控制、职工素质控制、资产保护控制、会计记录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组织结构控制。市政设施管理内部的控制按照目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内部管理控制以及内部财务控制[1]。内部管理控制主要是为了很好地实现经营的目标,确保经济活动高效运行的一种自我修改、检查、制约以及协调的控制系统。而内部的管理制度控制是内部财务会计控制的基础保证以及前提,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基本上为了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及安全性。

3.3 内控制度的目标

每一项制度的建立都必须达到一定的目的,而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的目的可以包括建立风险控制系统,进而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保证各项业务的活动,保证账面资产和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保证对资产以及記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授权,保证所有的交易以及事项以正确的金额,而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尽快地记录于正确的账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等等[3]。

4 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

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的有效运行取决于很多的方面,从微观上每一个部门之间既应该有效制衡,还应该负其责,从宏观上应该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并且完善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审计监督,并且健全对员工的激励机制。

1)应该完善对每一个层次的员工建立激励机制,并且要真正地实现奖惩结合在市政设施管理管理的实践当中,对员工的有效激励是非常必要的。并且要结合不同层次的人员制定不同激励措施,这样有利于内控制度的还好地执行[1]。

2)应该加强审计监督,并且明确其责任,并且要使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对市政设施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监督,是使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落到实处的核心。

3)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这样就很好地形成了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及相互制约,并且发挥了组织整体功能,在市政设施管理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解决每个部门之间信息的不对称问题[4]。

4)应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这样就可以确保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的很好地执行,而对于完善内部控制系统,实现市政设施管理的目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5]。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政设施管理长期的活动当中,内控制度的完善以及建立并不是马上就能执行的,应该在经营实践当中不断地进行完善,这样才可以形成一整套符合本市政设施管理的内控制度。而在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当中,市政设施管理不能正确地执行内控制度的比例达到了最高,而研究以及探讨市政设施管理的运行机制及其改革方向这样非常有利于内控制度的真正落实。市政设施管理内控制度设计得再完善,也有一些局限性,并不能确保每个错误都能及时地发现。所以,市政设施管理的领导者不能制定了内控制度就对管理就放松了警惕,应该不断地对内控制的薄弱环节、缺点以及有效性进行合理的评价,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内控制度在市政设施管理中发挥很好地作用。

参考文献:

[1]计建庆. 市政设施改善项目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探究[J]. 会计师,2012(06):111~112.

[2]马水华,王新华. 浅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控制管理[J]. 中国西部科技,2011(03):117~118.

[3]谭伟霞. 市政设施改善项目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探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15(03):121~123.

[4]林沃玲. 市政施工企业内部控制探析[J]. 门窗,2013(08):78~80.

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4篇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4、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具体流程

1、在24米以上、6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顶部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2、其他道路、区域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六、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非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七、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合法证明等;

2、具有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4、安装施工监理合同(设置在建筑物3米以下的墙面且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除外); 5、初始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要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的要求,须提供户外非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表格下载)

九、受理部门 1、市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景观管理处

地 址 : 铜仁路331号1408室

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 : 62473288-1410 或 62473288-1409 传真电话 : 62899027 电子信箱 :dgggc@sh1111.gov.cn 2、区、县受理部门: 部 门 名 称 浦东新区城市景观管理署

长宁区市容管理局 灯光广告科 闸北区市容管理局 广告科

杨浦区市容管理局

灯光广告科

卢湾区灯光景观管理所徐汇区灯光广告管理所普陀区灯光广告管理所虹口区市容街景建设管理所

黄浦区市政委 灯光广告管理办公室 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灯光广告办公室闵行区城市管理局 闵行区证照中心 宝山区市容管理局 市容科

嘉定区市容街景管理

地 址 联系电话 浦东大道141号558875120 号楼4楼 芙蓉江路3662709973

秣陵路100号110763174976 室

55213334平凉路700号4楼

鲁班路70

563024623转号

804 蒲汇塘路50号 64810144 中山北路2130号

52913523

15楼

武进路193号 63571714 金陵东路2号31楼 63238075 新闸路1931号 62585557 莘建东路201号234120859 楼

泰和路245号2号56562872 楼203室 金沙路58弄66

69530551

传真电话 备 注

58789886

62195344

63173347

55213334

63059771

6481022

452917608

63571714

63238075

62560413

34120859

56562872

59917881

金山区市政委 广告科

松江区市政管理局 松江区企业服务中心

石化卫二路428号57933317 4楼

通乐路69号

67736147

57946054

南汇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惠南镇人民西路市容管理科

346号

58010808 58018800

奉贤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南桥镇环城西路7567191602 广告科

青浦区市政管理局

67191602

号南3楼 青浦镇城中东路588号7楼

城桥镇城内人民路39610635 138号202室

69614997

59726539 39720151

市容管理科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容科

十、投诉、举报电话

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5篇

条例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部门职责]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

(二)制定行业政策、规范等;

(三)监督各区和横琴新区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经济 功能区管理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公示制度]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公示制度是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机关(以下简称设置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并每季度报送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位置、规格、有效期等。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四条[区域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实行分区域管理的原则。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地理界限、文化特色和行政分区等形成不同管理控制要求,将城市在空间上划分为禁止设置区、控制设置区和适宜设置区:

(一)禁止设置区:是指体现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等地区。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医疗、军事边防、严格保护的自然生态地区等一些严肃和对商业设施没有需求的地区,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设置任何形式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生态休闲活动地区(如公园、公共绿地等)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并严格控制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在局部地段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控制设置区:是指生活居住区,户外广告设施应尽量淡化商业气氛,以不影响绿化景观、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为原则,只允许依附居住区商业设施进行设置,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广告设施;广场用地等人流活动区,停车场、对外交通用地等车流集中区以及工业、仓储用地等生产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从城市发展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出发进行统一规定,适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考虑正常生产、交通及活动安全的需求。

(三)适宜设置区:是指商业用地和会展用地等一些商业集中、商业氛围浓厚的地区,应当相对放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鼓励创新;商务办公区和休闲娱乐区,可以结合建筑裙房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影响日常办公、休闲活动、周边生活及交通安全的除外。第五条[各区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规划应当对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规划适量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点位;分别确定禁止、控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路段;对重要地区和重要路段提出控制要求,对重要节点、路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各区(功能区)编制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由各区(功能区)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重要地区及路段]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地区及重要路段是指本市政治文化中心、商业中心、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重要景观带及历史街区等。

重要地区是指中心城区及其他城区所属的城市门户地区、主要商业区、滨水地区等。具体地区由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重要路段是指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城市主、次干路。具体路段由各区(功能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

第七条[规划规范] 《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是指《珠海市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编制的本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指《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八条[交通设施标志]《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包括:

(一)交通信号设施;

(二)交通指路牌;

(三)交通标志牌;

(四)交通执勤岗设施;

(五)人行道隔离栏;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

(七)城市高架道路护栏;

(八)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九)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九条[影响情形]《条例》 第十条规定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情形包括:

(一)下列设施及其周边五米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无候车亭的公交站牌、消防栓、邮筒、路名牌、报刊亭、电话亭、垃圾桶;

(二)下列设施及其周边十米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

(三)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五)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非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非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除城市公交巴士、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以外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禁止区域]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不含招牌):

(一)党政机关、部队、边防检查站、出入境关口所在地的建筑物;

(二)各类学校的教学区域、医院;

(三)珠海市标志性建筑物主体部分(体现地理区域优势,文化、经济活动的平台,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建筑物);

(四)市级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歌剧院、美术馆、图书馆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用地红线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第十二条[建筑设置] 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应当考虑预留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结合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大型设施]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大型支架、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亮度控制]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控制亮度是指在商业区、商务办公区等适宜设置区内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其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等于1000cd/㎡;在其他地方设置的,其夜间亮度值应当小于等于400cd/㎡。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垂直视角是指当建筑物与道路夹角小于120°时,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十米内的垂直投影区域。

第十五条[公益广告设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益性活动需要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刀旗)的,只允许设置与经批准的公益性活动有关的广告设施,不得设置与该公益活动无关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设施。

设置权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防止损坏]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防止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造成损坏。

第十七条[稳固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应当满足抗风、抗震要求,并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

第十八条[用电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用电应当接地、安装触电保护装置,确保用电安全。第十九条[设置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是指广告牌面面积在八十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是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应当包含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自身及所依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性作出的说明。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施工验收报告是指由设置权人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是指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并获得《计量认证证书》的单位。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新建与续期设置的,设置权人应当提供施工验收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二十一条[安全责任] 设置和使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提交设置许可机关备案。

设置人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除提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场地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证明应当包含设置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总量控制]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及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设置地点] 公开出让的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地点,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招标拍卖] 公共场地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进行招标、拍卖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共交通工具]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结构中的城市公交巴士、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一般为两年;新建电子显示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延期申请] 设置期满,需延续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前一个月内到设置许可机关申请。

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转让登记] 依法转让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转让合同、设置许可文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设置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剩余期限] 依法取得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权转让后,受让人对该设置权的使用期为剩余的设置权期限。

第三十一条[公益广告]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统一设置。

禁止改变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使用性质,户外公益广告画面中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第四章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设置应当先向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手续,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向设置许可机关登记备案。

公共交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所有复印件都要由提供人加盖红色公章):

(一)设置许可机关制定的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备案登记表(两份);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

(三)车身广告发布的A4设计样稿;

(四)过去半年时间企业发布车身广告统计报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车身设置要求] 车身广告设置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广告不得遮挡车辆路线标识;

(二)前后挡风玻璃内外、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车头不得设置广告内容,但可以改变颜色与广告画面保持统一协调;

(三)车身广告一般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以下范围。如需占用车窗设置,占用面积不得超过车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影响车内乘客视觉效果;

(四)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并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禁止在车身外侧上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第三十四条[景观要求] 设置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以下景观要求:

(一)车身广告色彩应当协调美观;

(二)车身广告画面应当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三)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应当比例协调;

(四)车身广告的内容应当健康合法,符合社会公德;不可展示低俗、恐怖、私密性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维护管理] 车身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

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六条[招牌规划] 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三十七条[招牌内容] 招牌内容应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牌的单位名称和设置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以在单位名称招牌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

招牌内容中经营范围所占版面面积不得大于招牌面积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名称招牌] 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经地名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

第三十九条[建筑招牌设置] 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在建筑物顶部除建筑物名称招牌以外,不得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招牌广告。单位名称招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墙体上的招牌,不得大于招牌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且不得超出墙体外沿;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其高度、规格等应当协调有序;

(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媒体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规格;

(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招牌,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当控制在单体字本身高度的二分之一以内,招牌高度具体按《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单一单位招牌] 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或经营场所只能设置一块招牌。

第四十一条[多个单位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设置招牌广告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招牌;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本建筑物或场所的企业自行协调,在建筑物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招牌,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招牌;

(三)大型商场除商场名称可作为招牌外,其余在大型商场外墙及其他位置设置的宣传经营品牌的户外广告均按照户外商业广告管理。

第六章

附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专题 第6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前 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 耿毓修 严涧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 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

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 m2。

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4.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 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4.4 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m)3m >3层(10m)~≤8层(24m)6m >8层(24m)~≤20层(60m)8m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主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 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6.3 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6.5 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6.6 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6.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7.1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交通信号设施; b)交通指路牌; c)交通标志牌; d)交通执勤岗设施; e)人行道隔离栏; 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

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 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 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第7.1条(除7.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

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 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7.3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跨越道路设置的;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e)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

f)在内环线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 g)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7.4 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b)影响绿化生长的; c)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7.5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和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

序号 名 称 范 围

重要地区1 外滩地区 黄浦江和太平桥以西,东大名路以南,中山东一、二路以东,新开河路以北 2 人民广场地区 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北路以东,人民公园及其以南 3 铁路上海站地区 东至大统路,西至恒丰路,南至天目西路,北至中兴路 4 徐家汇地区 南至中山西路、中山南路,东至天钥桥路,北至华山路、衡山路,西至漕溪北路、虹桥路

豫园地区 方浜中路以北,安仁路以西,河南南路以东,人民路以南

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 东昌路以北,浦东南路以西,黄浦江以东,以及浦东大道以北、昌邑路以南、即墨路以西、浦东南路以东 7 虹桥国际机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 8 浦东国际机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 9 南浦大桥、杨浦大桥 包括引桥、桥体

苏州河地区 苏州河恒丰路桥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

续 表

序号 名 称 范 围

重要道路 1 南京(东、西)路 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 2 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 新开河路——南浦大桥引桥口 3 淮海(东、中、西)路 人民路——新华路 4 西藏(中、北)路 北京东路——淮海东路 5 四川北路 北苏州路——东江湾路 6 衡山路 桃江路——肇家浜路 7 华山路 愚园路——常熟路 8 新华路 淮海西路——延安西路 9 虹桥路 沪青平公路——肇家浜路 10 机场路 虹桥路——虹桥国际机场入口处

漕溪路、沪闵路 沪杭高速公路入口处——中山西路 12 肇家浜路、徐家汇路 天钥桥路——南北高架路 13 天目(东、中、西)路 河南北路——长寿路桥 14 长寿路 长寿路桥——武宁路

武宁路 长寿路——沪宁高速公路入口处

南北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 闸北公园——鲁班路立交桥 17 延安路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 沪青平公路——中山东一路 18 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 19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 20 浦东南路 浦东大道——南浦大桥浦三路引桥口 21 张扬路 浦东南路——东方路

龙东大道、远东大道 罗山路——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23 世纪大道 全线

迎宾大道 外环线——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注1:重要地区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场地。注2:重要道路含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m以内范围。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范 围

本标准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其重点是中心城地区,郊县城镇城市化地区参照执行。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标准都是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和管理依据,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3.2 为确保人行道的人流通畅和行人安全,对设置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作了必要的限制。

3.3 主要商业街指市级商业街(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和区级商业街(具体范围由区有关部门确定)。

3.4~3.8 本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广告设施对人流通畅的影响,保障行人安全;防止广告设施突出人行道对车辆产生碰撞;维护市容景观。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广告设施

4.1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沿路新建建筑物必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但是原有建筑仍有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针对以上不同情形,对广告设施的外挑距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4.2~4.3 本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市容景观。其中4.2a的目的是限制大幅广告,对于某些平行于无窗的山墙的广告设施,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4.4a 本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屋顶上广告设施设置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保障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

4.4b~c 屋顶广告设施,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广告设施对市容景观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会产生很大影响,为了尽量减少屋顶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按照建筑物层数(高度)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包含牌面和底部构架的高度。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指立柱高度≥10m 的广告设施。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体积庞大,对周围的市容环境的影响较大,而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集、道路狭窄,加上人流、车流拥挤,因而规定在内环线以内地区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置大都沿道路两侧设置,按照道路的不同类别,对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牢固安全是广告设施设置的重要原则,《上海市户外广告设

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对广告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

6.2 对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安装施工的资质以及其操作要求作了规定,并要求对施工实行监理,以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

6.7~6.8 对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设施,应同时考虑广告设施和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本规定对两者的牢固、安全均提出了要求。

广告设施的禁止范围

本章的设置广告设施的禁止范围是《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本章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规定,并在7.1~7.4中设立了兜底条款。在执行中,对于在规定禁止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应按照规定予以禁止。

7.1 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是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必须加以严格保护。本条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设施,并列举了多种情形。

7.2 本条的目的是防止设置广告设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运行或使其功能受到侵害。在执行中,应着重体现规定的目的,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设置的具体范围。

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7篇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心城及新城的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7733.1 地名标牌 城乡

YZ/T 0129 邮政普遍服务

YZ/T 0067 信筒

DB11/T 190 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DB11/T 493.1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DB11/T 650 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

DB11/1116 城市道路空间规划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

设置于城市道路路侧带范围内直接服务于行人的设施。包括护围栏设施(含人行道护栏、公交站安全护栏、绿化设施带护栏等)、废物箱、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含街牌、步行者导向牌、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和人行天桥指引牌等)、公交车站设施(含站牌和候车亭)、邮政设施(含邮筒<箱>和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自行车存车设施(含自行车存车架、自行车存车围栏和公共自行车设施)、座椅、活动式公共厕所。

3.2 路侧带 curb side strip

车行道外侧路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绿化设施带、人行道、行道树设施带组成。

3.3 人行道 sidewalks

路侧带上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3.4 行道树设施带 street trees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条形地带。

3.5 绿化设施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以绿化为主的条形地带。

3.6 道路平面交叉口 at-grade intersection

相交道路在同一个平面上交叉的部分。

3.7 步行者导向牌 sketch guiding map for pedestrian

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3.8 公交车站设施 bus station facilities

用于乘客候车的站牌、候车亭以及安全护栏。

3.9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al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3.10 路缘石 curbstone

设在路面边缘的界石,简称缘石。

4 一般要求

4.1 设计要求

4.1.1 设施外观、体量、材质、色彩设计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和风貌相协调,同一区域、道路的同类设施的样式、材质、色彩应协调统一。

4.1.2 设施体量设计应遵循小型化设计原则,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减小设施占地面积,减少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4.1.3 设施应方便行人安全使用,易于识别。

4.1.4 设施材质应坚固耐久、环保防腐、易于维护。

4.1.5 设施名称标识和图形符号应符合GB 5768.2、GB/T 10001.1 、DB11/T 493.1的相关要求。

4.1.6 除经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的设施,其他设施不应附着或显示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海报,不应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

4.2 设置要求

4.2.1 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所在道路规划要求。

4.2.2 应保证人行道连续、畅通,保障行人通行安全。人行道内不应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

4.2.3 各类设施应统筹考虑,综合协调,适当组合,减少占用路侧带公共空间。

4.2.4 设施设置应满足道路交通的视距要求和通透性要求。

4.2.5 设施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不小于表1的要求。

4.2.6 设施外廓距路缘石外沿距离不小于0.25m。

4.2.7 盲道及盲道两侧各0.2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施。

4.2.8 设施距绿化树池、市政管线检查井距离不小于1m。

4.2.9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交通设施、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

4.2.10 人行地道内及出入口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外的其他设施;人行天桥引桥周边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除行人导引类指示牌、废物箱、自行车存车设施、公交车站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11 设置在绿化设施带内的设施,外廓不应超出绿化设施带范围。

4.2.12 行道树设施带内不应设置设施宽度大于行道树设施带宽度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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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 以下设施设置间距应符合表2的要求。

4.2.14 交通枢纽、商业区、旅游景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场所周边,可适当缩小废物箱的设置间距,除公交车站和公共自行车外不应设置长度或宽度超过2m的设施。

4.2.15 设施应安装牢固,安装后确保地面平整,铺装规范,铺装材质应与周边一致。

4.3 管理要求

4.3.1 设施日常保洁、维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使用功能完好。对闲置或丧失功能的设施,应立即拆除或修复;

——设施外观无损坏、无脏污、无锈蚀、无喷涂、无小广告;

——设施颜色应色泽均匀,无明显褪色,无明显色差,无漆面脱落;

——设施标识或所载内容无缺失、无模糊、无涂改;

——设施周边无堆物堆料、无污渍、无垃圾。

4.3.2 设施巡查和保洁、维护、清洗粉饰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施巡查保洁频次应符合表3的要求;

——设施维护应符合表4的要求;

——设施清洗粉饰频次应符合表5的要求。

4.3.3 设施紧急维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各类设施应有特殊气候及各种自然灾害时的维修预案;

——设施倾倒、歪斜或不稳固时,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或拆除;

——设施出现闸箱开放、浸水、电线裸露等情形,产权单位应立即对设施进行断电,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4小时内对设施进行维修。

5 具体要求

5.1 护围栏设施

5.1.1 人行道护栏要求如下:

——设置护栏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非机动车道内施划路侧机动车停车位的路段,不应设置;

——应按功能需求间隔设置;且高度不应超过1.0m;

——应紧贴车行道路缘石设置;

——护栏的样式、颜色、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5.1.2 公交站安全护栏要求如下:

——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要求;

——宜与周边护栏的高度、样式、色彩、材质协调一致。

5.1.3 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如下:

——绿化设施带不宜设置护栏;

——确需设置的,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且高度不应超过1m。

5.2 废物箱

废物箱要求如下:

——高度不应超过1.1m;

——应在公交车站、地铁车站、座椅旁设置。

5.3 行人导引类指示牌

5.3.1 街牌要求如下:

——规格尺寸应符合GB 17733.1的规定;

——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路缘弧线切点附近明显位置。

5.3.2 步行者导向牌要求如下:

——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1 、GB 5768.2的规定;

——高度不应高于2.2m,宽度不应超过1m,垂直投影面积不应大于0.6m2;

——应设置在绿化设施带或行道树设施带内;

——应指引方位、区域、建筑物、旅游场所、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机构,不应显示企业名称、商标或产品等信息。

5.3.3 公厕指引牌、地铁指引牌、人行地道及人行天桥指引牌应合并设置,规格尺寸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4 公交车站设施

5.4.1 站牌要求如下:

——规格尺寸和设置位置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规定;

——站牌信息面应与车行道垂直;

——距路缘石外沿不应小于0.4m;

——同一区域、道路的站牌样式、规格应保持一致。

5.4.2 候车亭要求如下:

——规格尺寸、设置位置、数量应符合DB11/T 650的有关规定;

——候车亭及其设置应满足通透性要求;

——设置候车亭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5 邮政设施

5.5.1 邮筒(箱)要求如下:

——邮筒(箱)设置应符合YZ/T 0129的有关规定;

——邮筒(箱)规格、样式应符合YZ/T 0067的有关规定;

5.5.2 邮政报刊亭要求如下:

——应采用封闭式设计,经营时设施不应开放或扩展,不应超出设施基座范围;

——长度应小于2.5m,宽度应小于1.5m,高度应小于2.2m;

——应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

——宽度5m以下的路侧带和道路交叉口、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含升降梯口)、公交车站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邮政报刊亭;

——人行天桥、立交桥下不应设置邮政报刊亭;

——邮政报刊亭设置后,经营时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6 公用电话亭

公用电话亭要求如下:

——应采用单机设置的方式,长度应小于1.0m,宽度应小于1.0m,高度应小于2.2m;

——宜设置在行道树设施带内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后的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临近火车站、商业集中区、长途汽车站、医院、学校等人流密集区的路侧带上,可在不增加点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话机数量;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口、轨道交通出入口、公交车站两侧2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用电话亭;

——人行天桥、立交桥下不应设置公用电话亭。

5.7 自行车存车设施

5.7.1 自行车存车架要求如下:

——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应保证停放自行车后,车身不超过路缘石外沿,距盲道不小于0.25m;

——样式、颜色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7.2 自行车存车围栏要求如下:

——应靠近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出入口设置;

——停放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高度不应超过1m。

5.7.3 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如下:

——停放公共自行车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单独设置的公共自行车设施,不应设置围栏;

——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m范围内和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出入口两侧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公共自行车设施。

5.8 座椅

座椅要求如下:

——长度宜小于1.2m,宽度宜小于0.5m,座面高度宜低于0.4m,座面宽度宜小于0.45m;

——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5.9 活动式公共厕所

活动式公共厕所要求如下:

——宜结合绿化设施带或靠近道路红线一侧设置,设置后人行道剩余宽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距盲道不应小于1m;

——规格应符合DB11/T 19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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