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2024-07-16

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精选6篇)

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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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摘 要 看守所民警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也是易发、高发职务犯罪的群体。如何预防职务犯罪不仅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惩防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特点及其原因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和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 看守所民警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冯春波,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7-02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在押人员,以及关押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余刑三个月以下罪犯的机关。看守所主要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看守所民警处在执法第一线,他们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执法公正与否,关系政法机关形象。因此,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不仅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更是惩防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本文旨在通过对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和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涉案人员身份特殊,具有较强的对抗能力。看守所民警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接受过专门的法律业务培训,熟悉刑事犯罪办理案件的流程,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同时还具备相当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熟悉自己本职范围内的情况,犯罪行为及方式隐蔽,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行为上一对一,面对面,行贿与受贿暗中交易,不打条,不签字,行为诡秘难于发现。

二是涉案人员所在单位特殊,获取犯罪线索难。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是在对在押人的羁押过程中的执法活动中发生的,看守所本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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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壁垒森严,对外界暴光的几率非常的小,不利于为外界监督,看守所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不易被人们所察觉,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同时,在押人员或出于感恩心理,或害怕打击报复,很少愿意举报或提供证据,这些都为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办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是权钱交易,“中间人”作用突出。在押人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可以直接支配的资金,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一般要通过在押人员家属、朋友协助才能完成。如某看守所民警石某,于2012年1月,利用工作之便,违反工作规定,为在押人员万某提供手机与其妻子联系,并托关系帮助其逃避处罚,先后三次收受万某妻子给予的贿赂款12000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是涉案金额不大,危害后果严重。受贿金额不大,有的单笔金额仅仅几百元,但看守所民警为谋求一己私利,或违规带入香烟、食品等违禁品,或违规为在押人员提供通讯工具,造成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毁证,直接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损坏了政法机关公正良好的形象,扰乱了监管场所秩序,给看守所的安全和正常的监管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如某看守所民警刘某,于2010年10月,利用担任看守员的职务之便,违反工作规定,为9名在押人员转递物品,收受9名在押人员亲友给予的人民币一万多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看守所民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着管理职责,然而某些看守所民警面对金钱的诱惑,逐渐地淡忘了廉洁奉公的纪律要求,放弃了正确的理想信念,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纵观近年来发生的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案件,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理想信念淡化。少数看守所民警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不注重政治理论的学习,未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活动不断变化,各种诱惑纷纷而至之时,少数民警面对诱惑,常常容易迷失方向,具体表现在:事业上失去了追求,消极工作,生活上则寻求刺激,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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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满足私欲的工具,进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法制观念淡薄。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也未及时学习,形成灯下黑,不知法,不学法,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意识,忘记了自己的工作职责,此外也不注重政治学习,未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最终导致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

3.环境影响较大。大多数看守所民警工作的地点在远离城市、远离繁华的偏僻地区,且看守所空间具有相对封闭性,常年累月与他们打交道的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接触到的也多是社会的阴暗面以及许多不良的习气,很难不被“污染”,一旦面对诱惑,很容易把持不住自己。可以说,看守所民警的工作是一个高风险、高诱惑、高污染的职业。

4.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尽管看守所已经建立了教育管理、值班巡视等一整套全面系统的规章制度,但制度的关键在于抓落实,如果有章不循,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规章制度就形同虚设,失去了应有的效用。同时在监督工作中,对于看守所工作的监督,既有看守所领导的监督,也有上级机关的监督,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监督网络,但从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注重结果监督,缺乏过程监督;注重内部监督,缺乏外部监督;注重事后监督,缺乏同步监督。这些情况使监督工作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减少了监督的效能。

三、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发生的对策

研究预防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揭示其犯罪的本质、原因和规律,对提高民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能力,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稳定监管秩序,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1.强化教育,提高看守所民警的免疫力,使看守所民警不想犯罪。一是深入开展廉洁教育活动,大力培育引导民警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增强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败思想侵蚀的能力,防止思想上的蜕变。二是加强职务犯罪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增强民警学法、知法、守法意识,构筑一道法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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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通过加强职务犯罪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思想教育,使看守所民警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而使其在思想上构筑起反腐倡廉的堤坝。三是提升看守所干警的待遇保障,维护干警心理健康。加强监管场所的“硬件”建设,改善干警的工作、生活环境,丰富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同时,正视监管干警的心理健康问题,采取教育、疏导等方式,帮助其通过正确渠道和途径发泄内心不良情绪,注意及时发现并尽心解决看守所民警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从而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消除懈怠、不满心理。

2.强化监督,保障制度落实,使干警不能犯罪。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持续改进,增强制度的适宜性,可行性,狠抓落实,堵塞管理漏洞。积极开展阳光警务活动,将看守所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权利义务、违法违纪举报电话等公示于社会,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二是加强硬建设施建设。引进高科技技防设施,发挥技防手段的保障作用,不断减少人为因素,提升监管水平,消除安全隐患和漏洞。如安装手机屏蔽设备,从根本上杜绝看守所民警为在押人员提供手机串供的现象。

3.惩防结合,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体系,使干警不敢犯罪。查办看守所干警职务犯罪案件是强化监督的有效手段,对推动看守所依法、规范监管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驻所检察室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发现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线索,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牢固树立办案意识,加大查办力度,积极侦办看守所内的职务犯罪。通过查办案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形成发现一件、查处一件、警示一片的威慑态势,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摸清看守所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继而找准该类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针对易发、多发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工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堵塞漏洞,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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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第2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安执法工作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受一些负面社会因素的影响,基层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遭受不明真相群众围攻、诬告、辱骂的案件屡有发生,有时甚至遭到不法分子的暴力抗拒、阻碍和袭击,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一、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发生现状及特点

一是案件发生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4年的时间,灌南县共发生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36起,其中2004年6起,2005年7起,2006年9起,2007年至今已发生14起,先后导致46名民警受伤、51名民警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二是犯罪行为逐渐升级。2004年灌南县发生的7起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件,6起表现为辱骂、撒泼等非暴力方式,仅有1起具有动手情节,但也仅限于对民警的服装进行撕扯。2005年,采用暴力殴打方式的案件猛增到3起,且暴力性明显加剧,先后导致5名民警受伤。2006年7月,灌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一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被5名犯罪嫌疑人持砍刀砍伤。

三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从调查的情况来看,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案件多发于群体性事件,醉酒滋事,阻碍传唤、抓捕,拒不接受检查、盘查等情况。2004至2007年,灌南县发生的36起案件中,因群体性事件引发的8起,占22.2%;因醉酒滋事引发的9起,占25%;因阻碍传唤、抓捕引发的8起,占22.2%;因拒不接受检查、盘查引发的6起,占16.7%;其他情况引发的5起,占13.9%。

四是案件衍生的后果较为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从表现看是不法分子伤害警察“个体”,但警察是在正当执法和执行公务时遭受的侵袭,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肆意践踏。阻碍执行职务案件的再三发生,反映了执法环境的恶化,致使民警的执法思想发生扭曲:多做多错,不做不错,宁可不做也不出错。这种消极思想的存在,严重地异化了民警的使命感和价值观,损伤了其职业荣誉感,进而削弱了警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阻碍民警执法等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件多发,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原因:

(一)社会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进入高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时期,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因企业改制、工人下岗、劳资纠纷、农民土地被征用,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都伴随着大量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甚至会经常出现人民群众为争取自己的应有利益,与政府之间发生激烈的冲突。而这时警察作为一支既有行政执法职能又有刑事执法职能的特殊队伍,在处置这些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虽然本着“可顺不可激”的原则,但处置中必然也会受到一些攻击,不仅事中要承受从肉体到精神上的侵害,而且事后往往为了顾全大局还要忍辱负重。

(二)职责原因。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警察同违法犯罪嫌疑人是一对矛盾的主体双方,警察的执法行为必然触及一些人的“切身利益”,在侦查抓捕、社会管理等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暴力冲突的因素,一旦处置不慎或不当,身处执法一线的民警受到身体伤害在所难免。建国以来,全国共有8000多名民警为国捐躯,十几万名民警光荣负伤。随着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和社会管理职能任务的加重,警察作为执法主体的职业特点自然会引发越来越多社会公众的对立情绪,安全风险逐年加大。

(三)自身原因。公安队伍数量庞大,人员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一是训练不足,警务技能不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处置警情时,往往奋不顾身地勇敢向前,大胆捉拿,但麻痹大意,忽视违法行为人暴力抗法的可能性,当遭受到突发事件时又往往措手不及。如2007年6月,灌南县公安局孟兴庄派出所3名民警带领4名联防队员抓捕1名网上逃犯时,被逃犯20余名亲属殴打致多人轻微伤。二是部分领导狭义理解“从严治警”方针,为了使队伍不出问题,实行枪支、武器统一管理,基层所、队在平时工作中一般不再携带枪支,而是在抓捕重要案犯时,需经过严格审批才能领取枪支。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危险通常是隐藏在巡逻、走访或抓捕一些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不经意之中。三是由于现实斗争的需要,民警休息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基层民警长期工作在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一线上,因为常年得不到休整,积劳成疾。2006年,灌南县公安局民警参加体检,全局348名民警,仅有11%的民警身体完全健康,89%的民警带病坚持工作。

(四)外部原因。从管理体制上看,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今年以来,市局提出派出所恢复常态运作工作思路,在很大程度上使公安民警从非警务活动中解脱出来,但在征用土地、强制拆迁方面一时仍难以解决。由于近年来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部分政府领导为了一些面子工程,政绩工程,置生活在最底层老百姓的利益不顾,置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于不顾,置民警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在政府与业主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在未经法院的合法判决下,动用警力强制拆迁房屋,将公安干警推向了和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对抗的的最前沿,不但使我们的警务工作丧失了合法性,更加剧了群众与警察之间的冲突。

(五)经济原因。受经济条件所限,民警的装备配备保障不足。当前多数地方财政还很难按照警务工作的需要,全面保障公安机关的装备配备。特别是身处在打击违法犯罪第一线的刑警、治安、派出所,辖区大、任务重,但相对装备仍然陈旧。简陋的装备,高负荷的运转,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执法民警的健康权利。

(六)立法原因。现行法律保障机制较薄弱,操作性不强。我国目前仍未将“袭警罪”写入《刑法》,只是对严重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才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而且构成条件十分严格,把民警等同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特别保护。而在欧美国家,警察的执法权神圣不可侵犯。立法工作的不健全,导致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中遭遇无理取闹,被谩骂、殴打、恶意投诉甚至致伤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因侵权人得不到应有的严惩,如今已呈日渐增多之势。

(七)其它原因。一是群众对警察期望过高。在老百姓心目中,“有困难找警察”的观念已根深蒂固,无论大小事都要找警察,比如自家下水道堵塞、女同志下夜班不敢回家、门打不开等等,把警察看成是万能的。一旦民警在解决处理某些事件中,不能满足其要求,或不能达到其目的时,便对警察的信任度一落千丈,甚至产生怨恨情绪;二是一些部门对公安工作重监督轻保障,重处理轻保障。个别部门和领导在查处涉警问题上,存在先入为主思想,从严处理有余,保障保护不足。三是个别新闻媒体出于追求轰动效应、迎合部分读者猎奇心理等因素考虑,抓住片言只语未经深入调查就草率见报,甚至虚构夸大事实。2006年7月,一名律师到灌南县公安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因不满意公安机关的安排,无理纠缠、当场辱骂一位副局长,并与媒体联系,欲歪曲事实,对外宣传,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该位领导从大局考虑,最后不得不委曲求全,向该律师赔礼道歉。此事反映出一名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都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何况是普通民警。

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直接损害当事民警的生命健康、经济收益、精神名誉等权益;二是受侵害的民警如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障,将严重挫伤民警的积极性,个别民警甚至因此出现“工作是领导的,饭碗是自己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想法和做法。三是暴力抗法,侮辱、殴打、诬告等侵犯执法干警正当履行职务的发生,从表面上看是对警察个人的人身侵犯,实质上是对国家权威、法律权威的公然蔑视,是司法权威遭受严重破坏的外在表现。

三、建立健全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机制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执法为民观念。政治思想工作是公安机关在艰难困苦环境下克敌致胜的一个法宝。但当前部分民警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不强,对政治学习教育活动抱着应付走过场甚至抵触的态度。因此,公安机关必须结合当前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和风细雨地做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民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观念,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环境,打造和谐稳定的队伍。

(二)依法执法、依法维权,用法律保障执法民警权益。广大民警要树立起“依法执法”的法治观念和“只有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的维权观念,认真学法、守法、用法,严格按照法律和工作规范要求执法,并对侵害自己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照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和索赔经济损失、恢复名誉。公安机关和部门领导要大力倡导民警运用科技武器维权。如:配备必要的取证设备,及时取证。一线执勤民警最好能配备录音笔和便携式录像设备,每逢执法,民警可打开录音笔,把执法的全过程都录下来。一旦发生不法侵害事件,肇事者如果耍赖,录音笔就播放全过程,使其心服口服。

(三)完善内部保障机制,强化维权组织建设。公安机关要以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为己任,树立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为目标,建立健全警察维权组织,依法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公安机关领导克服先入为主的意识,客观评价民警执法活动,执法行为正确的,要及时确认;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要及时处理相关当事人,做到:做得好的,褒奖;做得不好的,不袒护。客观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公安机关应调拨专款用于武器装备的配置,特别是保证一线民警配齐防护性装备以及约束性装备。通过配齐配足必要的防护性、约束性装备,确保处置事件中做到有备而来,减少和避免民警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同时针对目前民警执法水平不高,自我防范技能差的问题。应结合大练兵活动,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比武活动,加强针对阻碍执行公务的查处手段和技巧训练,适时举办民警执法语言培训班,帮助民警了解掌握执法语言技巧,训练民警调解、劝说口才,提高民警辩才和民警当场处置能力。

(五)建立健全警察职业心理辅导制度,增强民警心理健康。近年来由于超负荷的工作,巨大的工作压力,部分民警中已经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心理健康问题,如有的情绪抑郁、精神萎靡,有的神经衰弱、紧张焦虑等等现象。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警的身心健康,进而影响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建立心理健康保护机制,借鉴国内外有关行业部门的成功做法,针对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聘请职业心理医生,开通心理咨询热线,及时疏导民警在工作、家庭、生活和情感上因调适不当而引发的不良情况。

(六)加强舆论宣传工作,赢得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一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体,全面真实地报道对民警进行恶意投诉和不法侵害的案例、事例,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先进事迹,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曝光,努力营造民警依法执法的良好外部舆论环境;三是针对诬告陷害、恶意投诉、妨碍公务、袭击民警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其危害性、违法性,让全社会谴责,达到预防和警示的效果。

论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 第3篇

关键词:看守所,职务犯罪,预防

一、看守所职务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

目前来看, 看守所职务犯罪主要涉及贪污贿赂类的所有罪名以及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部分罪名。具体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私访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非法拘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等。这其中,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犯罪案件一直是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重点和难点。 (1)

二、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主要发生环节

因为犯罪发生场所的封闭性、隐秘性、可控性, 看守所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个体和环节特点, 尤以环节特点较为突出。就全国目前侦破的该类案件来看,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 通讯工具使用环节

在看守所只有三种人能直接与在押人员接触:一是履行职责的人员, 主要是管教民警、驻所检察人员、承担告知和送达法律文书职责的办案人员;二是律师等被委托人员, 经过合法程序依法与在押人员会见, 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三是经批准可以会见的在押人员或留所服刑人员的家属。资料显示, 该环节特别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案。这类案件多表现为, 对一些原在社会上有地位或有经济实力的在押人员给予特殊的照顾, 提供通讯工具, 传递信息, 帮助制造有关假象, 使在押人员得以减轻处罚。如山东省某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宁某某等人滥用职权案。该案中, 宁某某多次将自己的手机提供给在押人员张某使用, 让其与外部联系, 属明显滥用职权。

(二) 违禁物品流入环节

目前, 在押人员的其他个人物品均不能带进看守所监室, 香烟、酒类、手机等违禁品更是严禁流入。一些在押人员的家属或朋友拉拢腐蚀管教人员, 给他们钱物, 请他们吃喝, 然后让管教人员帮他们将香烟和手机带进看守所交给在押人员。 (2) 违禁物品的流入极易发生玩忽职守案。

(三) 履行监管职责环节

该环节犯罪主要表现为:看守民警在具体工作中制度不落实, 教育、管理不到位, 不能有效掌控所内动态, 以致酿成在押人员脱逃、自杀、行凶等各种事故。有的对于被释放、出所人员不严格检查, 造成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释放、出所人员捎信串供, 逃避法律惩罚等等。

(四) 对在押人员奖惩环节

主要表现为:在押人员在押期间, 监管民警有的利用职务之便, 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有的在执行职务期间玩忽职守致使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有的监管场所出现牢头狱霸, 利用在押人员代替管理;有的违反监管规定, 违规组织劳动致使各种非正常事故发生;有的以“照顾”名义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索要财物等等。对留所服刑罪犯的考核中, 个别民警凭个人意志办事, 有的以接受好处多少论积分, 有的按关系来打分, 这就会滋生腐败。看守民警违反监管法规, 对被监管人员随意殴打、体罚, 甚至采用冻、饿等不人道手段对在押人员进行身心摧残、侮辱, 造成严重后果等, 以致发生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

(五) 留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

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之一, 对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层报权和决定权, 而且这种权力处于封闭状态, 外人很难了解其运行情况。留所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也希望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特殊照顾等不正当利益, 从而拉拢、腐蚀看守所民警。少数看守民警利用职务便利, 有的为了减刑而假报有立功表现, 有的为了暂予监外执行而伪造虚假病情伤情鉴定等。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索贿受贿、弄虚作假造成人犯逃避惩罚就构成了徇私舞弊的违法犯罪。

三、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

结合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名和主要发生环节, 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看守所职务犯罪的侦查与预防。目前来看,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 强化办案意识, 拓展线索来源新渠道

线索是案件的来源, 必须牢固树立“查办案件就是最好的监督”的思想, 将案件线索摸排与加强监管场所执法监督相结合, 努力拓宽线索来源的渠道。一是完善重点人员约谈制度。将不服判决、情绪波动较大, 减刑幅度较大、多次减刑, 呈报暂予监外执行和留所服刑等六类服刑人员作为重点约谈对象, 密切关注并掌握与其有关的各种情况信息, 注意他们背后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线索。 (3) 二是建立重大事件调查监督机制。对监管场所发生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深入现场,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未经调查不简单、轻易认同有关部门的结论, 深挖重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三是实施在押人员离所回访制度。针对服刑人员顾虑较多、取证困难的情况, 对收集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建档备案, 采取重点人员离所一年内进行回访调查的方式, 收集外围证据, 二次评估线索, 适时立案侦查。

(二) 针对案件初查难的情况, 强化协作意识, 形成联动配合的新模式

监所检察任务重、人员少, 仅依靠单打独斗难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为此, 应当采取领导靠前指挥办案, 统一调配各方力量, 建立两横两纵、联动配合的新模式。横向上, 对内树立全院协同作战的“一盘棋”思想, 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与刑检、反贪等职能部门的联系, 共享线索、人力资源, 实施联合作战, 监所检察部门冲锋在前, 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对外该院加强与监管场所纪检部门的联系交流, 前移关口, 就举报案件受理、线索信息双向交流等问题与纪检监察部门达成共识。纵向上, 一方面要坚持上下联动, 适时汇报案情和工作方案, 积极争取上级院业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外联络, 与其他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协同作战。

(三) 针对个案突破难的情况, 强化证据意识, 提升办案水平

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规避罪责的抗辩能力, 按照“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下”的要求,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 系统分析、理性初查, 按照“先找证据后找人”的工作思路, 一方面加强外围证据收集, 力争在立案前取得一定数量的犯罪证据。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侦查技能培训。侦查人员应当认真制作讯问提纲, 明确讯问任务和重点, 充分利用已掌握的证据, 力争在第一次讯问时让犯罪嫌疑人交代问题。通过让犯罪嫌疑人自书供词、询问完证人后让其亲笔书写事情经过等方式固定证据。立足办案实践, 应注重强化“实用型”的岗位练兵和培训。及时组织监所干警参与反贪反渎部门的业务培训, 通过对讯问实战的监控录像进行观摩点评, 到庭旁听、有效提升侦查人员的庭审意识和证据意识。

(四) 针对监管薄弱环节, 强化规范意识, 形成惩防并举的新格局

打击是为了更好的预防。在严肃查处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 应当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 认真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活动。一是坚持随案开展个案预防。要按照“侦防一体化”的工作要求, 及时分析案件背后的制度隐患, 协助涉案单位堵塞漏洞, 整改提高, 延伸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二是扎实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定期开设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通报民警执法执纪苗头倾向性问题,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堂, 组织监管民警旁听庭审, 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进一步促使监管民警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三是认真做好执法培训工作。分析找准职务犯罪的易发点和监管盲区, 对刑罚、劳教变更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所外就医以及减刑、假释等过程进行动态监督, 认真开展针对性的执法培训, 真正使民警行为有标尺, 执法有依据。

四、结论

看守所职务犯罪涉及罪名众多而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为发案“重灾区”, 且常发生于履行监管职责等五大环节。对该类犯罪的侦办与预防也必然要紧密结合其特点,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提高办案能力, 加强协调合作, 完善预防机制。当前, 高检院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专项检察活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抓住这千载难逢的机遇, (4) 在检察中发现问题和线索, 办理一批看守所犯罪案件, 加强对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保障看守所秩序的稳定。

注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曾就监所职务犯罪进行专题调研, 并收集到311个各地报送案例, 对这些案例的分析也与笔者所论述吻合.

2徐建毅.看守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与预防对策[J].监所检察工作指导, 2011:132.

3震惊全国的张氏叔侄强奸致死冤狱得以纠正, 正是因为张飚注意到在押人员张某不服判决、情绪波动大的情况而细心调查的.

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中山实践 第4篇

承办:方圆杂志社、中山市检察院、中山市公安局

时间:2016年3月24日

会议背景

2013年,公安部纪委监察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座谈会,明确要求“检警各级部门要进一步密切协作,有效惩治和预防公安民警渎职侵权犯罪,全力打造检警联席机制”。近年来,中山市检察院、中山市公安局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席会议制度的精神,先后确立“制度建设年”、“廉政风险防控年”、“强化监督年”, 2015年进一步提出了“构建体系年”,并率先出台了具有80项制度的《中山市公安局制度汇编》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围绕打造“不能腐”工作机制,重点构建预防职务犯罪和防止利益冲突两个工作体系,已经探索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做法。

3月24日,由检察日报社主办,方圆杂志社、中山市检察院、中山市公安局共同承办的“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实践与探索”研讨会正式召开。会议围绕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实践与探索及其重点难点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探讨。

广东省中山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雷彪

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落实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抓手。中山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建立“不能腐”的机制为目标,先行先试、通例合作,构建了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工作体系,打造了一支拒腐防变的公安“铁军”,有力推动了“平安中山”各项事业不断发展,也为全市党风廉政建筑树立了榜样。中山市委、市政府将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从制度、监督、问责等方面下大力气,进一步完善预防民警职务犯罪工作体系,不断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工作水平。

广东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派驻监察专员苏全贵

“集众智才能办大事”,中山检警合作共同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山市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政治上高度敏感、局党委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局纪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带队伍、强业务,争创先进,一年一主题,一年一特色,一年一台阶深化平安警队工作。反腐倡廉工作创新、步子紧、节奏快、力度强、效果好。这得益于中山市检察机关深入调研、专业指导、全面介入、关口前移,不遗余力地深化检警合作,参与中山平安警队建设的成果,为全省乃至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检警合作、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强、效果好的“中山样本”。

广东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文艾

2014年,中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共同签订了《关于建立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将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上升为涵盖所有警种和环节的全面合作。意见签订以来,检察机关积极拓宽预防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充分发挥制度预防优势,加强对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形成问题清单,促进精准预防;通过强化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依法办案、规范执法,有效预防执法办案廉政风险等,成绩明显。公安机关坚持从严治警,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年”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推动平安警队建设,效果很好。实践证明,中山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是检警双方凝聚办案合力、提升监督效果、实现优势互补的成功尝试,有效促进了防控公安民警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建设,为平安中山、法治中山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检察日报社编委、方圆杂志社社长孙丽

还没到中山前,就从中山市检察院了解到中山涉警职务犯罪预防有特色的新闻线索。在采访中我们看到,中山公安机关有这样坦荡包容的胸怀,主动开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体现了高度的大局意识和自我加压的责任意识。中山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走动”,开展常态化的“共同预防”,用制度防控“灰色地带”,有力抑制涉警职务犯罪。双方多层面开展信息沟通,多领域开展办案协作,多途径开展犯罪预防,形成了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在促进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在这些实践中,中山无疑是走在前面的。

中山市检察院党组

书记、检察长叶祥考

近年来,中山市检察机关认真分析民警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与公安机关多次就加强预防工作进行沟通联系,共同研究防范对策。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找准预防工作着力点;推进制度预防,扎牢执法权力篱笆;注重对点预防,推进执法监督机制创新;坚持创新驱动,切实提高科技预防水平;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共同预防工作成效等方式,经过三年的共同努力,检警合作、共同预防拓宽了监督渠道、创新了监督方法,形成了“共建机制——制度预防——精准防控”的预防模式。2013年至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处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比前三年下降了57.1%,民警职务犯罪率低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没有发生违法违纪大要案和窝案、串案等问题。

中山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谭培安

中山市公安局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山”、“平安警队”战略目标,主动“敞开大门”,不断强化与市人民检察院的紧密合作,构建起一个以“警队平安”为核心目标,制度严密、要求明确、层级负责、全程监督、刚性问责、整改完善,继而形成良性循环的预防民警职务犯罪工作体系,基本实现了执法用权“不能腐”的目标,开创了中山公安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 与此同时,双方还致力于拓展检警在执法监督、提高案件质量、加快案件流转等工作上的合作。共同预防以来,中山市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案件比前三年大幅下降六成(2013年至2015一年共3宗3人),2015年全局民警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刑事案件四年时间下降六成,有力推动了“两个平安”建设上新台阶。

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粤贵

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中山市公安局能做到敞开大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来全方位的监督,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山检警两家良好的沟通合作,在惩防民警职务犯罪工作上已达成高度共识。双方开展实打实的制度预防,落实一对一的整改和防控措施,创造可复制的中山样本,切实堵塞管理漏洞,对每一类警种、每一项制度都动了真格,真正将制度建设落实到实处。我们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当前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以这次研讨会为新的起点,求真务实、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共同推动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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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冯劲

中山检察与公安部门始终把预防公安民警职务犯罪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以钉钉子的精神,采取重点抓抓重点的办法,抓住制度预防这个关键,实行精准预防,工作扎实、具体、深入。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更是一场耐力竞赛,需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做下去,才能见成效。要把增强预防实效作为开展预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预防工作的重要标准,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抓工作落实,要坚决克服短期行为,做表面文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三局副局长高云涛

中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在公安民警职务犯罪预防上将制度措施全面覆盖、全面规划,促使检警合作成为样本。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们需要在控制“黄赌毒”和管理警察方面不断增强信心。在制度建设、良好的党风政风社风方面树立信心。

中山市检察院和公安局做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和提升司法公信力都有影响力。但检警合作把警察的预防职务工作做好,究竟如何做,还需要总结、需要创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

中山市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与公安机关形成了密切合作。他们的密切合作不是说对于干警的违法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双方在公安干警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共同寻找风险从而形成一系列的制度。中山目前制定的80余项制度,是从小方面来约束,达到最后反腐败的目的,其适用面非常广,而且现在的这些做法实际上是公安局当重点来抓,很多已经不是渎职犯罪的问题,甚至涵盖了行政执法问题。但是中山的做法完全符合反腐倡廉的要求和精神,对其他地方、行业的构建这种制度体系都是一个借鉴。它成为了一个可复制的样本,但它又是在目前的环节来推广也是有一定难度的样本,因为一些地方、行业对法律监督、外部监督还处于抵触的状态。所以,中山经验需要媒体的深入宣传,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来认真推广。

国家行政学院纪检监察室主任、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

中山检警合作,共同促进职务犯罪预防,有五个方面值得提倡和推广:一是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权。这是重要的改革方面。二是构建良好的制度体系。可以说是中山在这方面具有特色,用制度填补漏洞,通过一年一个主题等方面推进。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善的,改革就是推动制度的举措,抓关键的点来进行改革完善。三是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体系。四是坚定联席会议的精神。五是落实两个责任。对国家来说是未来的改革方向。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院长、法学教授任惠华

中山样本是检警合作预防公安干警职务犯罪的模式,这种模式很好地处理了公安干警职务犯罪预防和查处,公安干警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先发式、主动式、联动式、常态化的防治职务犯罪的样本。公安机关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查找问题,说明中山模式是敞开式的预防,以问题为导向把预防工作融入公安的日常工作当中,融入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对于中山样本我有三个方面的建议:一是中山样本确实值得研究。中山样本的法律基础、实践意义,包括操作评估、面临的主要问题,都有研究的必要。二是中山样本值得推广、宣传,中山样本内容细化,不仅在公安系统有推广的价值,在其他的机关也有借鉴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可以复制、推广、宣传的。三是中山样本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现在以警种和工作环节或者高发高危问题进行措施和制度设计,是否有进一步普及的必要性,各项举措的法律依据、科学依据、伦理依据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并上升到理论高度。中山样本应该具有世界视野,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中国经验。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一飞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中山样本把权力分类公开,以点对点和对特定对象进行公开的方式,防范腐败问题的出现,体现了执法公开、权力约束的原则。同时,它不仅在执法方面推进全面公开,还体现在向媒体的公开,如三大场所(包括检察机关大厅、法院立案大厅、公安机关)接待大厅的公开,这些公开的做法普及在各个领域,使得中山样本实际上就是执法为民的体现。当然,执法要进一步规范化、精密化,公检法三家对执法办案能力要加强改革,加强制度管理,从根本上进行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除此之外,还需进一步创新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研究公安机关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将来还需要一个完备的体系,清除不合理的评估指标,进一步完善事后测评,促使他们能够推动改革进一步深化,让优良的做法与时俱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副教授段林萍

在我国,检警关系是一个关乎宪法体制的重大问题,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全面改革和完善检警关系、强化检察监督,是建设法治中国必然要面对、要解决的问题。这一点,中山检警协作工作走在了时代前列,中山市检警协作预防民警职务犯罪,通过构建体制内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异体监督机制来推进公安权力的规范,促进队伍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权力的监督,是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符合世界警察权监督制度发展方向的有效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二局副局长(正厅级)李忠诚

权力是推进自己的主张最有效的手段。但这个权力不能放大。实际上,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是政法机关,国家组织的组成部门,都是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应该目标是一致,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相互制约、相互配合。

检察机关的监督对公安机关的预防是最有效、最便捷的手段,检察机关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安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应该予以充分的理解、尊重和支持,应该换位思考。中国的社会总是要往前走的,我是支持改革的,包括中央的改革,不能一潭死水,中山的经验就值得研究。

责任编辑:肖玲燕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第5篇

2.在民主建设方面,由于 历史 和现实中的种种原因,我国的民主化建设进程遭遇着较多的困难,无视民主、压制民主、甚至破坏民主的现象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观念淡薄,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听不进一点不同的意见,目无法纪,利用职权任意行事,如此作为,难免会产生一些危害 经济 与法制建设、损害人民公众利益的结果,滋生专权型职务犯罪,一些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个人权力欲恶性膨胀,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骄横跋扈,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要导致腐败。

3.在执法方面,一是某些检察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受办案人素质、犯罪人各有特异的身份、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保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罪必究,从而使一些人怀有侥幸心理,涉足犯罪。二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在少数情况下,会出现以罚代刑现象,特别是对一些领导干部,有时为了顾及政府形象、社会 影响等,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责任,且形成比照处理的惯例,削弱了惩治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三是某些司法制度不够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导致法律、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减弱了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予职务犯罪以滋生的土壤。

4.从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看,上级部门的监管不力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领导政绩的首要因素。再者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督,该审查时不审查,该从严时却睁一眼闭一眼长期下去至直导致腐败,滋生犯罪。

(二)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1.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面前,放松 学习和道德修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消极腐朽思想恶性膨胀,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2.少数国家公务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在工作中主观臆相,脱离客观实际,违反 科学 ,草率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在办案中我们看到,官本位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争地位、搞特权、谋私利,为谋求升官而不惜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他们工作不负责任,唯长官意志办事等,轻视民权,假公济私、专横跋扈,玩忽职守,蜕化变质等,这些必然会导致职务犯罪的产生。

3.忽视法制,轻视人权。一些手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法自权出,权大于法”、“官贵民贱”、“法治即治民”等极端错误观念的影响,在执法和行政过程中,粗暴执法,对他人特别是违法者的人权漠不关心,随心所欲,本应为民服务,却泛变为以权欺人,从而滋生出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

(三)经济方面的原因1经济体制改革特定阶段的矛盾影响。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是从一种经济模式向另一种经济模式的转变的过程,这个改革过程不是简单地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修改和补充,而是要对计划经济体制中不合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运行原则予以改造、更替,这一伟大的改革是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将会在一定时期存在双重体制并存在的局面,在这种局面下,新旧体制之间在各种环节上相互摩擦给权力异化、监督失控、职责混淆带来了便利条件,这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2.市场经济中的负面因素。 目前 ,我们尚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规范 企业 行为、经济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处于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阶段,市场经济依靠政府和各种法律、法规来调整和维持,在此条件下,一切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具有了可以转化为商口的内在动因,有人为占领市场获取个人利益,而采取不法手段谋求行使职权者给予帮助,一旦钱权交易达成,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便产生了。

3.“入世”后的新挑战。“入世”后我们需要在经济领域中,依据世贸规则建立起新的经济管理体制,在新旧经济管理体制磨合交替的过程中,由于相应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或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制衡体系,难免在一些领域出现无序状态,需要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不断介入,加大调节制衡力度,而少数执法人员,因金钱欲望的膨胀从而被拉拢腐蚀,坠入犯罪的深渊,从而发生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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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体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据此,我们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思路浅析如下:

一、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1.从立法方面看,一是在处罚职务犯罪类的刑法规定中,有的部分过于抽象、笼统,容易在主体及一些法理认识方面产生分歧,从而影响对职务犯罪的认定和打击。二是在确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和职责范围方面规定不明,或者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确定,造成“职”的范围缺乏理论依据,难究其责。三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履行的监督规章,虽然在近几年有了一些发展,但尚需进一步完善。2.在民主建设方面,由于历史和现实中的种种原因,我国的民主化建设进程遭遇着较多的困难,无视民主、压制民主、甚至破坏民主的现象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民主集中制原则观念淡薄,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搞“一言堂”,听不进一点不同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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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目无法纪,利用职权任意行事,如此作为,难免会产生一些危害经济与法制建设、损害人民公众利益的结果,滋生专权型职务犯罪,一些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个人权力欲恶性膨胀,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骄横跋扈,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要导致腐败。

3.在执法方面,一是某些检察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受办案人素质、犯罪人各有特异的身份、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完全保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罪必究,从而使一些人怀有侥幸心理,涉足犯罪。二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在少数情况下,会出现以罚代刑现象,特别是对一些领导干部,有时为了顾及政府形象、社会影响等,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责任,且形成比照处理的惯例,削弱了惩治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三是某些司法制度不够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导致法律、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减弱了法律、制度的约束力,予职务犯罪以滋生的土壤。

4.从监督制约机制方面看,上级部门的监管不力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领导政绩的首要因素。再者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督,该审查时不审查,该从严时却睁一眼闭一眼长期下去至直导致腐败,滋生犯罪。

(二)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1.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严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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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面前,放松学习和道德修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消极腐朽思想恶性膨胀,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2.少数国家公务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在工作中主观臆相,脱离客观实际,违反科学,草率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在办案中我们看到,官本位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争地位、搞特权、谋私利,为谋求升官而不惜牺牲多数人的利益,他们工作不负责任,唯长官意志办事等,轻视民权,假公济私、专横跋扈,玩忽职守,蜕化变质等,这些必然会导致职务犯罪的产生。

3.忽视法制,轻视人权。一些手握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法自权出,权大于法”、“官贵民贱”、“法治即治民”等极端错误观念的影响,在执法和行政过程中,粗暴执法,对他人特别是违法者的人权漠不关心,随心所欲,本应为民服务,却泛变为以权欺人,从而滋生出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

(三)经济方面的原因1?经济体制改革特定阶段的矛盾影响。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阶段,是从一种经济模式向另一种经济模式的转变的过程,这个改革过程不是简单地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修改和补充,而是要对计划经济体制中不合理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运行原则予以改造、更替,这一伟大的改革是一个曲折而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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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将会在一定时期存在双重体制并存在的局面,在这种局面下,新旧体制之间在各种环节上相互摩擦给权力异化、监督失控、职责混淆带来了便利条件,这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2.市场经济中的负面因素。目前,我们尚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初期,规范企业行为、经济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处于建立、健全和发展完善阶段,市场经济依靠政府和各种法律、法规来调整和维持,在此条件下,一切有使用价值的东西,都具有了可以转化为商口的内在动因,有人为占领市场获取个人利益,而采取不法手段谋求行使职权者给予帮助,一旦钱权交易达成,徇私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便产生了。

3.“入世”后的新挑战。“入世”后我们需要在经济领域中,依据世贸规则建立起新的经济管理体制,在新旧经济管理体制磨合交替的过程中,由于相应的监督机制没有建立或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制衡体系,难免在一些领域出现无序状态,需要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不断介入,加大调节制衡力度,而少数执法人员,因金钱欲望的膨胀从而被拉拢腐蚀,坠入犯罪的深渊,从而发生职务犯罪。

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结合我们的检察实践,要进一步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采取预防、制约、打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的对策,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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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拓宽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思路

(一)强化制约机制与廉政建设,增强抗腐能力1.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这是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基础。首先要教育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清清白白为官,堂堂正正做人,实实在在干事。其次用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先进理念、先进典型的先进事例,激励教育干部,进行自觉抵制各种腐败思想、行为和生活方式的能力,确立正确的人生追求座标,切忌以权谋私。再次,是要用被查处的典型案例和在本地区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通过案例中反映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享受、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生活作风靡烂、腐化堕落等事例来教育警示干部,从违法犯罪者用政治生命换来的悔恨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抵制各种诱惑,保持共产党人的优良本色,淡泊名利,艰苦奋斗,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重、自警、自励,珍惜人生、珍惜自己。

2.要把加强预防工作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加强改革开放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越是经济发展,越是工作繁忙,越是重要的部门和单位,越是不能放松对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加强党性教育、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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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政治学习制度要健全,更要落实,同时警示教育活动要经常进行,及时把握每个干部的思想动态,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要充分运用法制宣传、以案说法的作用,震慑腐败分子,教育干部群众,把不正确的思想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实践证明,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最强大的力量在于全社会、全方位的监督。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大透明度,使为官者不想、不敢、不能犯罪。加强国家权力机关、政协、工、青、妇组织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配合检察机关实行长期有效的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加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1.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立足点,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多渠道、多层次深挖案件线索,扩大案源。既要突出查办大要案件,也要注意抓大案带小案,抓小案挖大案,从已发现的线索中深挖大要案和窝案、串案。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和发展,职务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相当隐蔽和巧妙,其中的共同点是订立攻守同盟,得利益者相互勾结,相互庇护,权保护钱,钱保护权,形成由金钱、血源关系联结的一张网。只有人民行动起来才是我们惩治腐败、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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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职务犯罪最大的力量。

2.要创新侦查机制,讲究侦查方法,形成一体化的侦查网络。在侦查策略上采取基层检察院自侦案件互为交叉办案、上级检察院提交案件、指挥中心派员参办和督办案件的办案机制,摒各自为阵的办案模式,尽快形成以侦查指挥中心为主体、各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为网络资源的互动侦查体系。在案件的线索上采用备案制,侦查指挥中心通过对线索的审查,从宏观上判定初查指导方案的方式,充分发挥侦查指挥中心的指导作用。最大程度地克服办案阻力和减轻案件发生地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的思想负担,对提高线索成案率、破案率、案件质量、数量都有一定的作用,还能够提高现有侦查人员侦查技能等作用,从而体现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实绩,重树检察机关惩治、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权威形象。

3.加大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力度。重点查办管钱管物的部门、三机关一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借改制之机贪污、挪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通过上述案件的查处,有力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侵吞国有资产、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职务犯罪分子,体现党中央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分子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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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积极开展重点预防1.权力具有腐蚀性、蜕变性,任何形式的权力,如果失去必要的监督控制,就会自发膨胀、不可遏制。许多国家工作人员正是在权力失去制衡与私欲膨胀,“自律”意识丧失而逐级演变成为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的,所以,对那些掌握实权的大小官员及有关的决策、管理人员必须用综合系统的制约机制来约束其行为,除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包括制定严格的行业自律机制;开放透明的舆论监督机制;集公民控告、举报、专门机关受理、查处、信息反馈、国家保护举报人制度为一体的举报机制,才能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真正置于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另外,寻找切入点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开展重点预防,一是将工商、税务、交通、商检、卫生、公安、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作为重点预防对象;二是将某一系统或单位易发案件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作为重点预防对象;三是在预防措施上将重点放在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和轮岗建制方面等等。

2.推行行政事项告知和公开论证制度,提高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政府各部门工作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权力的过分集中是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前提,因此,在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都应该建立行政事项告知制度和公开论证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告知服务或管理对象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行政事项的内容和范围、行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有关依据、行政纪律和投诉电话等。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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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应归档入卷,作为审核审批和督察的要件。在做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论证,避免一人或几个人说了算,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3.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检察工作。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基本手段,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依靠党委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撑腰壮胆,帮助排除办案中各种干扰和阻力,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克服检察干警在依法履行职权时,惧怕腐败分子手握重权的心理障碍,检察干警要保持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确立权力就是责任、权力就是奉献、权力就是重托的思想,既要敢于碰硬、善于碰硬、坚持原则、按程序办案,又要快办案、办好案、办铁案,办案中注重案件质量、办案纪律讲究办案艺术和提高办案水平,以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难点工作,不能幻想座谈论道就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会同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谋求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平台。

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如何要回

http://s.yingle.com/l/xf/584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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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审视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 http://s.yingle.com/l/xf/584656.html

 故意杀人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故意杀人罪怎么处罚 http://s.yingle.com/l/xf/584655.html

 对没收财产刑罚适用问题规定

http://s.yingle.com/l/xf/584654.html

 多次进行小金额的诈骗该如何量刑 http://s.yingle.com/l/xf/584653.html

 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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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侮辱罪,侮辱行为与相关行为如何区别 http://s.yingle.com/l/xf/584651.html

 能否要回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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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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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有何条件

http://s.yingle.com/l/xf/584648.html

 故意杀人判死刑的情形,故意杀人后不判死刑的情况 http://s.yingle.com/l/xf/584647.html

 怎么才算构成强奸罪,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http://s.yingle.com/l/xf/584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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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调解员 http://s.yingle.com/l/xf/584645.html 谈取保候审适

用范围及

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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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量刑标准2018 http://s.yingle.com/l/xf/584643.html

 女孩陷传销窝3年传销量刑标准(2018)http://s.yingle.com/l/xf/584642.html

 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当事人该当何罪 http://s.yingle.com/l/xf/584641.html

 对死刑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建议 http://s.yingle.com/l/xf/584640.html

 盗窃家人的钱是盗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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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公诉案件延期审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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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赌博罪 http://s.yingle.com/l/xf/584635.html 怎样计

审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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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多大负刑事责任 http://s.yingle.com/l/xf/584633.html

  印刷工艺过程 http://s.yingle.com/l/xf/584632.html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http://s.yingle.com/l/xf/584631.html

 强奸罪如何认定2018最新处罚,认定强奸罪有哪些误区 http://s.yingle.com/l/xf/584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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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是侵权可办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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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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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刀伤人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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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如何赔偿,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 http://s.yingle.com/l/xf/584624.html

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2018)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xf/584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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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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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评断作出结论 http://s.yingle.com/l/xf/584621.html 浅谈英国保释制度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借鉴 http://s.yingle.com/l/xf/584620.html

 未成年抢劫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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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应当遵守哪些法律 http://s.yingle.com/l/xf/584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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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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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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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何判刑 http://s.yingle.com/l/xf/584612.html 取保候审之难 http://s.yingle.com/l/xf/584611.html 理解取保候审适用条件时应当注意 http://s.yingle.com/l/xf/584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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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申请省外取保候审网上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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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京 http://s.yingle.com/l/xf/584608.html

交通事故后隐瞒真相或将涉嫌保险诈骗罪 http://s.yingle.com/l/xf/584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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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指什么,故意杀人情节严重指什么 http://s.yingle.com/l/xf/584603.html

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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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力吗 http://s.yingle.com/l/xf/584599.html

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http://s.yingle.com/l/xf/584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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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实践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http://s.yingle.com/l/xf/584597.html

 强奸中传女生未遂后杀人,被判处死刑 http://s.yingle.com/l/xf/584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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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侵占如何量刑 http://s.yingle.com/l/xf/584592.html 取保候审条件

及取保候

审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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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强奸罪怎么判,未成年强奸罪判几年 http://s.yingle.com/l/xf/584590.html

 对适用取保候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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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量刑标准2018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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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利贷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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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存在问题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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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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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860万公款给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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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辩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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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l/xf/584574.html

  如何办 http://s.yingle.com/l/xf/584573.html

故意杀人不能判死刑的条件,故意杀人可以不判死刑情形 http://s.yingle.com/l/xf/584572.html

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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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http://s.yingle.com/l/xf/584570.html

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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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敲诈勒索罪的取证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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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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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是什么,故意杀人既遂和未遂界限 http://s.yingle.com/l/xf/584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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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条件 http://s.yingle.com/l/xf/584559.html 取保

备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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