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办理程序

2024-06-27

土地证办理程序(精选8篇)

土地证办理程序 第1篇

目前公司办理土地证大多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该公司刚从政府部门取得国有土地,要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土地证(业内人士称临时土地证),它是为了企业及时能融资贷款,以解决基建和出让金等款项的支出;

另一种是公司基建项目和相关工程已经全部完成,规划、设计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该公司向土地局申请变更登记(因为此时包括用地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及规划经济指标已明确),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土地证(业内人士称正式土地证),有些地方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者的用地行为,健全完善建设项目的变更登记,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在变更登记前,必须先由国土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复核验收,把复核验收作为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如: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第三项、温州市区房地产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方案(试行)(温土资发〔2008〕255号)等文件条文有明确规定。

最后一种是从其他公司买卖取得,这种情况较少,这里不多说。

办理土地证一般程序是:行政审批处或窗口受理并移交地籍处;

2、现场踏勘;

3、地籍处经办;

4、地籍处处长寝审;

5、局领导审核;

6、市局核准并注册、缮证、移交窗口;

6、通知申请人缴费领证。上述程序完成一般是2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日和地籍测绘时间及成果修改时间)。

初始登记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供地定界报告(包括供地定界图、面积计算书);

3、地价款发票;

4、契证及契税发票;

5、发改委立项文件;

6、建设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图;

8、宗地界址表、宗地(草)图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9、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10、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11、其他应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各地不尽相同,多少有所增减,建议你到当地国土部门受理窗口当面咨询,并索取收件资料单)

变更登记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土地证(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6、宗地图、指界表---测量成果表(由公司请测量部门地籍测量再提供);

7、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8、带好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

9、如委托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土地证办理程序 第2篇

一、首先到县国土局耕地保护科办理如下手续

1、到县国土局将相关办证材料报送到耕地保护科(所需材料如下:项目核准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地质灾害备案证明、无压矿证明、土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勘测定界图等相关材料。)

2、国土局指定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绘出具勘测定界图。

3、测绘出图后由县国土局组织被占地单位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听证后将拟占地情况在当地公示栏公示。

4、如占用林地的需整理材料到县、市、省林业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需砍伐林木的需要办理林地砍伐证。

5、县国土局耕保科整理好材料出具初审意见(xx县政府关于xx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后上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审核后出具意见(xx市政府关于xx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后上报省国土厅。

6、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xx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

二、到县国土局耕地利用科办理如下手续:

1、拿到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文件后到县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办理土地出让合同。(所需材料如下:核准文件、环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土地价款缴费收据等材料)

2、县国土局指定有资质单位出具土地估价报告,评估所占地价格。国土局一般要求在合同签订前缴纳相关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

3、费用缴纳完毕后到土地利用科整理相关资料,由土地利用科牵头与县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地籍科办理发证手续:

1、需要提供的资料: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政府批准相关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契税缴费凭证、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测定界图等材料。

土地评估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3篇

土地估价是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的, 是一项对实操性和技术性都要求很高的行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土地估价已成为推动我国土地市场建设的重要力量, 而土地估价师也已成为目前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设置的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之一, 它不但要求我们拥有坚实的理论基础, 同时也要求我们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作为服务机构, 我们应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这就要求我们在保证评估质量的前提下, 还要讲究时效, 因此在估价前必须有良好的组织和工作计划, 以事半功倍,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联系我们在实际估价中的流程, 土地估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接受估价委托,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在获取一宗估价业务时, 要与委托方进行协商, 明确本次评估的估价对象、评估目的、评估收费标准、费用支付方式、报告交付日期等, 进而签订评估委托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免产生争议。

2 拟定估价作业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

2) 针对估价对象、估价目的、拟采用的估价方法等, 确定需搜集的估价资料及其来源渠道;

3) 预计需要的时间、人力和经费。根据估价项目的具体情况, 确定由哪些估价师及人员来参加, 看是否需要聘请其它专业领域的专家来协助;

4) 估价作业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针对这个项目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时间、人员、经费等作出具体安排, 以便控制进度、协调合作。

3 资料收集与实地查勘

3.1 资料收集

主要包括:

1) 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包括产权登记资料、产权来源资料、反映土地位置和基础设施的资料、土地利用状况资料。

2) 对土地价格有影响的资料。包括:a) 对土地价格具有普遍影响的因素资料;b) 仅对待估宗地所在具体区域地价影响的资料;c) 待估宗地自身个别因素条件对土地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3) 针对本次所采用的估价方法所需要收集的资料。如市场比较法需搜集交易案例及交易案例的各种状况资料;成本法需搜集构成价格的各项成本费用及依据;剩余法需搜集市场上出售或出租的同类型的交易实例或租赁实例以及建筑费、专业费、利息、租售费用、租售税费及平均利润资料;基准地价法需搜集待估宗地所在地的基准地价成果资料及相应的修正体系;路线价估价法需收集待估宗地所在的具体位置所对应的路线价成果资料 (包括图、表) 及相应的深度修正系数表和其他条件修正系数表。

3.2 实地查勘

估价人员在按照土地估价程序收集完所需资料外, 必须实地踏勘待估宗地, 目的是:1) 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景观的优劣;2) 对影响该宗地价格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及设施状况进行查看, 并进行详细记录;3) 对事先搜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进行核实, 看其是否与产权登记文件一致;4) 此外还要查勘土地的利用状况, 有建筑物的, 需勘查建筑物的结构、建成年限、成新、建筑面积、各部分具体利用状况、利用效益及建筑物的内外装修等, 并对估价对象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将其照片作为报告的附件。

另外在查勘时, 一般需要委托估价方熟悉情况的人员陪同, 这样我们不仅要认真听取陪同人员的介绍, 还要详细询问在估价中需弄清楚的问题, 并将其记录下来。

4 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在工作中我们通常把收集到的资料分为三类:

1) 待估宗地状况资料 (土地登记资料、产权来源资料、土地利用资料及现场勘察宗地其它状况资料) ;2) 对待估宗地具有普遍影响的相关性资料;3) 选取的估价方法在估价测算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

5 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 进行估算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于同一估价对象应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得出试算价格。不同的估价方法有其自身的适宜范围, 我们在估价过程中应根据估价目的、估价对象特点、所收集到的资料状况进行分析, 选择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成本逼近法、路线价估价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几种方法中的两种或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算。

6 对试算价格进行调整, 确定宗地估价结果

这个程序主要是对整个估价过程和每种估价方法测算结果进行检查、分析、判断, 衡量各种方法试算价格的相对重要性、可用程度及可靠性, 进而确定宗地估价结果, 一般我们选用以下几种方式确定估价对象的估价结果。1) 简单算术平均法, 此种方法适用于几种估价方法测算结果相差不大时适用;2) 加权算术平均法, 此种方法主要是为了考虑每个价格在总量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不同, 分别给出予不同的权重, 然后综合出一个价格;一般采用两种估价方法的, 权重不宜大于0.7或小于0.3;采用三种估价方法的, 权重不宜大于0.6或小于0.2;3) 以一种估价方法算出的价格为主, 其它估价方法计算出的价格只是提供参考。另外还有中位数法和众数法, 这两种方法我们一般不常用。

7 撰写估价报告书

土地估价报告分为《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土地估价报告》一般提供给委托方使用, 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一般为土地估价机构存档和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估价结果确认或备案时使用。在撰写时应严格按照土地估价规程要求的规范格式进行撰写。

8 内部审核估价报告

为了保证出具的估价报告的质量、防范估价风险, 一般由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土地估价师担任审核人员。在实践中, 一般是由此次参与评估的土地估价师对报告中整个的估价细节进行自检;然后由参与此次估价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查, 最后有资深估价师一般是机构业务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完毕后的估价报告应经修改或重新撰写后, 还应再次进行审核。只有审核合格的估价报告, 才可以出具。

9 出具并提交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经过内部审核合格后, 即可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并按照合同约定将报告书送达委托方。

1 0 资料归档

在处理完所有手续后, 应及时将资料按顺序排列整理, 并将档案交由专人管理。

土地证办理程序 第4篇

关键词:经营权证书;补发;变更;换发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0-0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为种地农民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历经十余年后,农民对自己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越来越重视。

1 补发经营权证书工作

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需要补发证书:2003年颁发证书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发证的,我们采取的做法是:首先要确定该农户有承包合同,经营面积与财政粮食直补面积一致,合同内地块名称、面积、四至、等级、地类与实际相符,经本人申请,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踏查、鉴证,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承包合同的,一律不予补发证书;经营权证书遗失需要补证的,首先要查到原经营权证编号,确认曾经发过证书,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在居住所在地地市级以上报刊登遗失公告,声明满两月生效后,依据2003年承包合同补办证书;经营权证书严重污损、毁坏需要补发的,依据承包方2003年承包合同,补发证书,原经营权证书收回作废。

2 变更经营权证书工作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变更经营权证书: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需要变更经营权证书,首先由流转双方向当地合同管理站提出申请,合同管理站审核台账与承包合同、证书中的地块名称,四至,面积、等级、地类是否相符,如没有异议,由村委会出具原承包方土地共有人证明,所有共有人携本人身份证一同到当地承包合同管理站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书(我们有设计的标准文本),协议书要经合同管理站鉴证。然后由村委会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并经合同管理站鉴证,最后由合同管理站填写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书和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由当事人,村委会合同管理站负责人签字,报市级承包合同管理站审核办证;通过判决或裁决胜诉方办证的,以最后的终审判决(裁决)书为依据,法院或仲裁庭出具生效证明,并实际耕种满两年,村委会根据终审判决(裁决)书中涉及到的地块名称、四至、坐落位置、面积、等级、地类与胜诉方签订承包合同,同时修改败诉方承包合同,或收回作废败诉方承包合同。胜诉方依据新签订的承包合同办理证书;证书更换代表人姓名,首先要确认变更后的代表人必须是承包方家庭承包共有人之一,如父子更名,夫妻更名等,这种方式变更经营权证书的不用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经家庭承包共有人同意与村委会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再按规定办理证书。如果不是家庭承包共有人按流转方式变更证书;承包方共有人内部成员分户要求变更经营权证书。首先要经承包方共有人全体成员同意,将经营权证书中的地块划分出来,村委会与后分出来的代表人重新签订合同,建立新的台账,依据新台账、新合同,新的代表人办理证书。分出来的地块在原证书,合同,台账内做相应的划出,原证书继续有效。如父子分户,兄弟分户;证书代表人姓名错误需要更正,首先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证书上名字有误,再审查承包合同是否有误,如果合同有误,需要重新签订一份正确的合同,而且也需要承包方共有人同意办理变更证书。严禁在原证书上将错误的名字划掉填上正确的名字。

3 换发经营权证书工作

在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变更、换发”工作中有三个关键点要注意: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办理证书都必须由村委会出具家庭承包共有人证明。变更经营权证书的,要由全部的家庭承包共有人携本人身份证到现场办理手续,不能前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理),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缺一人都不予办理。家庭承包共有人是指签订承包合同时家庭内部在籍农业人口;土地流转协议书的签订和鉴证。土地流转协议书一定要按规定标准文本签订,协议上签明流转的起止时间,流转价款,地块名称、四至、面积、等级、地类,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要经过承包合同管理站鉴证,私下流转土地一律不予变更经营权证书;认真编制《补发、变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和《补发、变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严格审核申请书和登记簿,做到地块名称、四至、面积、等级、地类与台账、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协议上的地块名称、四至、面积、等级、地类相符。上述审核无误后方可打印经营权证书。

补发、变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一项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其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农民权益的保护,只有认真工作、仔细研究,妥善处理好每一个问题,完善办理程序,提高办证质量,实现规范化管理,才能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权威性,增强严肃性,消除纠纷隐患,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作者简介:卢淑芳,桦甸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管理。

网络出版时间:2014-6-1116:12:06

土地程序办理(出让土地登记) 第5篇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要素

 办理单位: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 办理地点:淮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

 需要的资料:

1、申请书、申请表、具结书;

2、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件);

3、法人代表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原件);

6、出让金缴纳票据、契税票;

7、地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地籍调查法人证明书);

8、用地批复;

9、宗地图。

 办理时间:预计10个工作日。

 内部配合部门:设计部。

补办土地证程序 第6篇

服务部门

法定依据

申报条件 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土地登记办法》 无信息

一、办理流程:服务窗口受理材料,转地籍股(2个工作日)→经办人审查、拟文公告(10个工作日)→地籍测量、制图(5个工作日)→刊登公告(时间除外)→公告无异议,经办人审查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股室负

办理程序

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填登记卡、制证(2个工作日)→转服务窗口发证。

二、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1、《土地使用权申报、审批、登记、发证表》一份

2、土地证及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经局档案室核实加盖公章)

3、《海南日报》“遗失声明”原件一份

申请书一份,申请书应含以下基本内容:(1)丢失原因;(2)承诺未用于抵押、买卖等其他事项;(3)

4、愿意承担因补发土地证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4)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确认法人身份意见加盖单位

公章

申报材料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代理身分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

6、印件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或公司的用地需提交此项材料)

7、界址坐标表、用地坐标图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9、以上证件为复印件的,申请时需要提交原件核对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1、登记费:0.2元/平方米;

2、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本。收费依据:琼计价管字[2001]984号文、琼价费字

收费标准

[1993]150号。

土地证办理流程 第7篇

(一)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二)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三)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对于购房人来说没有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屋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因此,购房人买房后,只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而不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意味着消费者已经依据国家规定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占有、收益、处分及他项权利(抵押权等)。所以开发商不可能向您提供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也谈不上什么对您权益的侵犯,谈不上退还土地出让金的问题。

土地证办理程序 第8篇

近年来,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纠纷越来越多。虽然国家已经对农村土地征用诉讼案件的受理做了规定, 但因存在严重缺陷, 纠纷依然层出不穷, 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 完善法规, 势在必行。

一、农村土地征用中的程序缺陷

任何法律必须通过程序公正来实现其正义性和公正性。公正的程序, 首先必须制约各法律主体, 特别是强势主体的行为, 严禁其肆意妄为。然后再衡平法律主体, 即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 以发挥程序保障作用。当前农民强烈抵触政府的征地行为, 一是由于政府处于自己的利益考虑, 最大限度运用不但是土地征用主体、而且是土地交易主体、还是土地争议仲裁主体的强势, 剥夺农民的合法权益, 如知情权、话语权等。二是法律规定不完善, 政府征地行为无人监督, 农民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救济。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土地纠纷中, 县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终极裁决, 也就意味着必须执行, 农民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首先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文件向县级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级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后拟定供地方案,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报批程序须由上级政府批准的, 逐级报批。用地方案批准后, 由县级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 由被征用地县级政府组织, 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和范围及面积、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期限一股脑向农民发出公告, 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诉讼案件的性质分析

从表象上看,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制即农村土地归全体村民所有,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物权法》也对此作了确认。《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土地所有权交易。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要时,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 政府征用土地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只是在履行因征用土地所依法负有的行政给付义务, 所以, 土地征用属性所反映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因此应受行政法的调整。这就严重忽视了两个问题。首先,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只是一个法人组织, 而不是一级政府组织, 它与政府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也就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说, 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关系。既然是平等的关系, 在土地征用时, 必须获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那么, 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所有权的处分, 就更应该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做出决定。由此可见, 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的所有权都属于村民委员会这个法人组织的。是否出让, 应该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说了算, 而不是由政府来决定。其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当前我国农民最普遍拥有的用益物权之一, 如果通过征用改变其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不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而且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这里的“足额”, 我的理解是, 征用方和所有权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否则, 按侵犯物权处理。综上所述, 土地征用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纠纷, 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严格土地征用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 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首先, 依法确认土地征用纠纷案件的民事性质, 将征用方和土地所有权人放到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在此基础上, 将土地征用合同纳入《合同法》, 并根据《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三大基本原则, 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如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我国的土地征用程序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根据《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 我认为,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的程序是:首先, 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文件向县级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级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后拟定供地方案, 并将该方案送交拟征用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具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接到方案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不同意出让的, 程序就此终止。同意出让的, 向县级土地主管部门送交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县级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将决议转交建设单位。至此, 土地转让谈判、合同的签订等都在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之间进行, 县级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不参与具体谈判。一旦谈判破裂, 程序终止。如双方就转让范围及面积、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达成协议, 同时进行一定期限的公告。无异议的, 则由双方共同报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再由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报批程序须由上级政府批准的, 逐级报批。用地方案批准后, 由县级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后, 由被征用地县级政府组织, 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和范围及面积、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期限再次向农民发出公告, 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一旦发生纠纷, 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 到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司法救济。至此, 土地所有权转让圆满结束。在上述程序进行过程中, 造成侵权的,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阮忠明.土地补偿费分配案若干问题探析[N].人民法院报, 200707-02, 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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