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维修程序文件

2024-06-16

电梯安装维修程序文件(精选6篇)

电梯安装维修程序文件 第1篇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程序

根据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开工告知流程

1、施工单位注册。

登陆辽宁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在监管系统单位注册中填写生产单位申请,提交至辽宁省质监局,电话:024-31512541.2、使用单位注册。

登陆辽宁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在监管系统单位注册中填写使用单位申请,并将营业执照、代码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或传真市市质监局。

3、施工单位网上告知。

登陆辽宁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填写告知申请。告知书填写齐全、规范;文件资料需含第4项中提及的材料,人员情况需至少2名机械安装维修、1名电气安装维修和1名安全检查员。

4、施工单位办理开工告知时,需要携带以下纸质材料:

(1)告知书一式4份(打印,盖公章);

(2)施工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许可证及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3)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证原件;

(4)电梯出厂资料:产品合格证及型式试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制造许可证、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指导文件;(5)施工合同;(6)施工方案;(7)制造单位委托书。

(2)(3)(5)(6)(7)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留存,公章为影印或套印的无效。

监察部门将严格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查看。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施工,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施工。

二、承诺时限

监察部门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审查工作(不计不符合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后的整改时间)。

电梯安装维修程序文件 第2篇

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

分包工程

招 标 文 件

X

2019年 1 月

招标文件总目录

第一部分:投标前附表············································1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4

第三部分 技术要求··············································7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30

第五部分:图纸目录··············································37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8

第七部分:工程量清单············································62

第八部分:电梯供货合同··········································63

第九部分:电梯安装合同··········································85

第十部分:电梯维保合同··········································105

第一部分

投标前附表

1、投标前附表

序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招标人

名称: X

地址:1111111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总承包单位

项目名称

22222

建设地点

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

招标范围

22222项目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

计划工期

安装合同工期: 61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9年 3 月 15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9年 5 月 15 日

供货时间:详见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19条约定

质量要求

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验收为合格,同时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踏勘现场

招标单位不统一组织,投标单位自行组织,联系人: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清单、图纸

质疑及答疑

质疑截止时间: 2019年 1 月9 日 10 点前

答疑截止时间: 2019年1月 10日 17点前

送达地址:1111111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 1 月 11 日 9 时 30 分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有效期

自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算起 90 个日历天

投标担保

投标保函金额: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公司名称:X,开户行:,账号:

递交时间:与投标文件一起提交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三年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三年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三年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1份。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X

22222 投标文件

在2019年 1 月 11日 9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地址: 邮编: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招标人自行组织,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条密封

(2)开标顺序:先开技术标,后开商务标。技术标合格后,方可进入商务标。

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

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

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 %

付款方式及是否响应

是否响应付款方式: □是;□否(方框内打√)

设备款预付20%(批次设备,同时提供预付款保函),设备到场支付到场批次设备款至80%,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运证支付至95%,5%质保金,每次付款同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安装进场7日内支付安装批次设备的40%安装费,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运证支付至95%,5%质保金,每次付款同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合同签署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7 日内签订合同。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2、投标人须知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22222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本项目建设规模为250851.20平米,其中地上三至十一层不等,地下两层。

1.1.1 工程名称:22222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

1.1.2 工程地点:

1.1.3 工程性质:综合体

1.2 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

1.2.1 招标人: X

1.2.2 总承包单位:

1.2.3 设计单位:

1.2.4 监理单位:

1.2.5 设计图纸状况:有

2.现场条件

2.1 现场水电:有

2.2 现场出入口:

2.3 周边交通状况:。

2.4 工程进度状况:基坑已完成,主体在施。

3.投标人的资格

3.1 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3.2 供应商必须为电梯设备生产商;安装单位必须为厂家分公司;

3.3 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均依法通过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

3.4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5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

特别声明:不允许在其他单位注册的项目经理以任何形式在本工程担当项目经理,不允许投标人将本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

4.招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5.投标费用

5.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2 招标文件工本费 ¥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6.承包范围及合同价款

6.1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单价合同。

6.2 本款给出的本工程承包范围描述仅是概括性的,不能视为是完整无缺、绝对准确的。投标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尤其是已充分研究了合同图纸并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项目电梯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及其他为实现合同目的所涉及的承包范围。

包括电梯施工图的二次深化设计等为实现本工程所必须的工作。在投标人收到发包人建筑图的 10个 日历日内,向发包人提交­­ 6 套纸质布置图及电子版,并与原建筑设计单位完成审核确认。投标单位需提供全部产品档次及介绍,并明确投标产品所属档次范围及详细介绍。

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造费、包装费、搬运费、仓储费、运输费、货到工地装卸费、现场协调费、现场配合验收费、保险费、保修费、安装费、调试费、电梯特检所验收许可证费用、二年检测验收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费、技术指导和培训费、质保期内的维保费及税金等全部费用,协助报装报验、完成本项目电梯特种设备的验收,取得特检所颁发的检验合格报告、安全检验合格证和电梯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证书。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任何电梯正常运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技术资料、工作、服务等,即使在合同文件、货物清单或单价细目表中未列入、未报价或所列数量不足,也均属合同范围,由投标人承担,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投标人的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按合同文件要求安装、试验、调校本项目全部电梯系统,并且投标人须提供具有适当资质的足量的施工人员进行此工作。

(2)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驻工地监督,以监督整个工程;

(3)培训发包人之人员包括整个系统之操作,维修,保养及紧急处理程序;

(4)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投标人须按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承诺提供维修及保养服务的详细内容及建议;

(5)在二十四个月保修期内,免费提供及更换零部件。在保修期满后,保证以合理(不高于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提供备用零件;

(6)提供所需之施工详图、装配详图、安装技术说明书、竣工图等;

(7)提供保养,操作,紧急处理程序及维修等技术资料、说明书;

(8)除上述所列,此工程范围还包括完成整个工程所必须之物料、机械、设备、工具、附件等。

(9)负责按工程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消防部门的要求办理电梯安装施工报批及有关安全施工手续及竣工后的验收工作,保证取得电梯检验合格报告书、安全检验合格证和使用登记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0)电梯货物到达工地后,发包人组织投标人对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步检验,初步检验后由投标人负责保管及按本合同安装。

在施工过程中,针对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部分提出优化方案设计,并向发包人、设计方、总承包方及监理方提出整改意见,保证工程质量。但该建议经协商同意后,以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施工安装;在施工过程中,有责任对自己的成品及半成品实施保护看管;负责配合本系统与其它系统(如电气控制等)和总分包等各方的联动调试;技术培训,免费培训相关维修人员及物业管理人员直至满意;承担相应的系统维护、检验、调试、技术支持、维修措施及急修接报后的响应措施等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义务;除甲供材料设备外的所有材料设备及配套设备、部件、附件的制造(或采购)、供货、包装、装卸、运输、验收、检测、保护及储存;完成物业移交验收。

设备供应价格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包人不再向投标人支付其它额外费用:

(1)试运行期及两年正式运行期间所需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消耗件本身费用(含进口件)及运输的费用;专用运行、维护用的设备费用;

(2)技术文件费(包括提供样本、软件、技术规格说明书、安装图和操作及维修手册等相料、深化图纸设计费、提交并协助制作竣工图);

(3)质保期两年内因电梯质量问题造成对乘客或第三方的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

第三部分 技术要求

7.质量等级标准及投标单位资质

7.1 质量等级要求合格标准。

7.2 本招标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以及地方(为本招标及本合同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标准,如果本招标文件中或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7.3 投标人必须具备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近三年承担过20万平米以上或三个10万平米以上的电梯安装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必须为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机电专业一级建造师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现场负责人分别具有相应资质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证书。企业及项目经理无不良记录。

7.4 工程实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7.4.1适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a.《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b.《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c.《电梯试验方法》(GB/T10059-2009)

d.《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

e.《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0300-2013)

f.《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

g.《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2011)

f.《电梯技术条件》(GB10058-2009)

h.《电梯曳引机》(GB13435-92)

i.《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GB12974-2012)

j.《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58-2003)

k.《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2011)

l.《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GB/T7025-2008

m.其他与电梯有关的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及图集

7.4.2 所有材料、阀件、设备等的尺寸、厚度、重量、技术参数等按规范规定标准值执行,只能有正偏差,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7.4.3 按照有关规定需有CCC、CCCF等认证的产品,必须有相关认证。

7.4.4 在发包人发包期间或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若有修改或新颁,应按修改或新颁的内容执行。

7.4.5 倘若本规范及图纸中对材料和工艺并未做出规定,已颁布的现行标准也无明确叙述,则投标人须在订购材料或施工前,应要求发包人、监理进一步阐述有关事项。

7.4.6 对于本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投标人报经发包人、监理审批后,也可采用,但这种批准不免除或减轻此之外投标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关于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与所建议改用的其他标准或规范之间的差异,应由投标人在向发包人、监理的报告中详细说明,并在期望发包人、监理批准的日期前至少数14天提交。如发包人、监理认为投标人所建议改用的其他标准或规范不能保证工程达到相同的质量时,则投标人仍应执行原采用的标准或规范。

7.4.7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能达到实际技术参数,如达不到设备的技术参数时, 投标人应以书面提供其偏差理由和偏差数据。

7.4.8 投标人如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对其无条件进行修改;如发包人不同意修改,投标人仍以发包人意见为准。

7.4.9 在签订合同后,发包人保留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提出补充要求和修改的权力,投标人应承诺予以配合。若提出具体修改项目,由双方商定。

7.4.10 本技术规格及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新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照较高标准执行。

7.4.11 投标人须严格按照被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和本发包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如有疑问图纸缺陷、与其它专业的矛盾冲突或变更,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按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并须有设计单位书面变更文件作为施工依据。

8.招标范围及界面划分

1、招标范围:22222项目一、二期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电梯安装及采购及系统调试。

2、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方工作界面划分:

2.1总承包单位负责电梯工程的层门、外呼面板以及井道内预留孔洞和底坑缓冲器混凝土支墩、井道顶部预埋件(预埋件由投标人提供);其它在图纸上没有列明而投标人要求之额外孔洞、隔墙、混凝土底座及支承、管道等,均由总承包人提供。但投标人必须在总承包单位展开有关工程前提供有关数据及要求给发包人和总承包人认可,并能让总承包人在展开有关工程前预先计划。

2.2临电、临水:临电、临水:总包单位每层提供足够的照明及电力配电箱和所需电力负荷,由乙方自行接驳;每两层提供足够的工程用水驳接点,由乙方自行接驳;水电费由乙方与总包单位自行解决;调试期间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2.3电梯层门预留洞口、外呼预留洞口在投标人安装完成后由总承包单位进行收口;

2.4投标人且有责任和义务与发包人、总承包方密切合作,相互及时地提供技术资料,解决设备间的接口问题,以满足施工的要求。由于投标人原因没有解决设备间的接口问题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2.5电源界面:总承包负责将电源引至电梯电源配电箱,电源配电箱至电梯控制箱及以下的配管/桥架、穿电线/电缆由投标人负责。

2.6电梯井道照明、井道插座由投标人负责配管、穿线、安装;轿厢内空调由投标人负责配管、穿线、供货、安装;电梯五方对讲由投标人负责配管、穿线、固定、安装、调试。

2.7以下工作由总承包负责:井道移交前,总承包单位应将井道内多余的钢筋、钢管以及砼施工涨模引起的沙浆、水泥块等杂物清除干净,并将支模板所留的螺栓孔及搭脚手架留下的钢管洞内堵严并外修补整齐。电梯的基坑应做防水处理,高层建筑中客梯下方或附近部位应设有电梯专用集水坑,集水坑容积不小于2立方米,并设有带自启动功能的排水设施。消防电梯基坑下方预留UPVC排水管道至集水坑,管径≥150mm。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安全保护围栏,并应有足够强度。

9.工期要求

9.1 开工日期: 2019年 3 月 15 日;具体以业主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若业主无另行开工通知的,分包单位应按照前述约定日期开工。

9.2 竣工日期:2019年 5 月 15 日安装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合同总工期为:61日历天。由分包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分包单位移交合格的竣工资料后,工程竣工日期以业主签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为准;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应在上述工期限定时间内。

具体开工日期如有变更的,竣工日期相应变更,但工期总天数不变。

上述工期包括进场准备、公休及假期、恶劣天气等,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停水及停电、法定节假日等因素,除不可抗力及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工程工期不作调整。

合同工期包括安装、调试、厂检及取得有关政府部门发出之电梯检验合格报告书、安全检验合格证和电梯使用登记证的日期。若试验或工程本身未能达至有关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合同文件、合同条款、规范,图纸等之要求,投标人须负责所需之额外及补修工程,及额外之测试工作。同时须负责赔偿因上述原因引起之一切费用、损失,造成逾期完工的,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9.3 本工程工期除因业主原因导致延误,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期延长或顺延手续外,工期不因其他任何因素而延长或顺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材料、设备不能按时备货与供应;

(2)雨雪等气候干扰、施工场地及施工扰民及民扰等;

(3)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交叉作业、现场配合、停电、国家政策、政治性及其他社会活动、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引起工期延误。

无论何种原因的工期补偿,业主均不补偿分包单位误工机械费、误工人工费等任何费用,即工期的延长,业主无须向分包单位额外支付费用。

投标人投标前须进行实地考察,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充分了解。

为满足合同工期,施工用工高峰阶段现场施工人数不得少于60人,如仍不能满足要求,施工单位应组织足够多的施工人员,以满足业主施工进度要求。

9.4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力及本工程具备的优良施工条件的具体情况,在坚持其报价的前提下,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招标人要求的总工期予以提前,投标人对于所承诺的要约工期,在技术标中须有切实可行的技术保证措施,但投标人不得将此作为招标人的要求去理解。一旦该要约工期为招标人所接受,则与此有关的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含在投标人递交并为招标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价格中。招标人不会再另外向中标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抢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9.5 投标人所承诺的工期如果多于招标人要求工期,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废标处理。

10.发包人权利义务

10.1检查投标人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的设备和人员的落实情况。

10.2对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投标人现场代表要求更换,投标人须在3天内进行更换。

10.3监督投标人办理生产工人意外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4监控投标人现场劳务的工资发放情况,对出现的劳资纠纷发包人有权出面进行处理,并有权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留相应的工资优先发放给被拖欠工资的人员,同时投标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强调:任何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业主的经营、工程进展。如果因总承包商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

1)要求业主支付工人工资;

2)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

3)工人因欠薪而有组织的上访;

4)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有组织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尤其是对业主的经营、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

如果发生上述事件中的任何一件,施工单位不仅需要支付应处理该事件的费用,还需要因此而赔偿业主;对业主的最低赔偿限额为:20万人民币。如果类似事件不止一次发生,除支付处理事件的费用以及赔偿业主20万的最低赔偿额外,在赔偿给业主的部分还需要每次递增20万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且不作上限约定。如业主还有其他损失的,施工单位仍应给予赔偿。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施工单位承接发包人以后其他工程的资格。

11.投标人权利义务

11.1编制本合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并于开工日期前3天送交发包人审批。施工进度计划应包含安装周期、慢车调试完成时间、快车调试完成时间、厂检时间及取证时间。投标人未按时提交前述资料并通过发包人审批的,视为因投标人原因未能按时开工。

11.2投标人作为有经验的专业施工单位,在收到图纸及施工过程中有义务对施工蓝图进行深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出图纸设计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图纸设计不合理或不应发生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工期不顺延,如投标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后,由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没有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1.3 严格按设计图纸、工程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关键工序,要有专项施工方案,要有专人进行技术交底,以确保工程质量。投标人应负责收集并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全部工程资料。

11.4提出用电、用水申请,经批准后在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地点安装电费计量表,按计量数交费,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5

;用电人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的变化,供电方每年 遵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1.6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标准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作好安装、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11.7负责施工时的办公和生活等临时设施,现场需要的水电等由投标人负责解决。

11.8投标人负责办理投标人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保险及工作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人身、财产的保险,并承担相应保险费用。

11.9投标人的临时设施(现场办公及工人生活等临时设施)由投标人自行解决。

11.10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竣工并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投标人负责保护工程现场,投标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投标人出资修复,由此导致竣工逾期的,投标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11工程竣工或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解除的,投标人应在合同解除、终止后7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并清理完现场。

11.12电梯慢车调试完成具备运行条件后直至竣工验收移交物业/建设单位期间,免费配合现场各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使用电梯。

12.工程质量与验收

1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行业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及“电梯工程图纸”系统说明、施工要求及电梯工程施工图纸中的技术质量要求及标准。投标人必须具备电梯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因投标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投标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2投标人应认真按照施工图纸、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和政府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派出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人不正确指令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12.3 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发包人可要求投标人停工和返工,返工的费用由投标人负担,工期不予延长,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投标人给予赔偿。

12.4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投标人自检合格后,于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有关合格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

12.5 投标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即自行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剥露或开孔后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投标人承担。

12.6发包人提出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进行检验时,投标人应当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因检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及返工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7成品保护

12.7.1在电梯交付前,投标人应在电梯轿箱内安装木板等保护措施以保证电梯免遭破坏、毁损和刮花,电梯设备必须做好保护并维持,直到工程移交验收前。电梯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总承包单位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及风险由中标人承担,电梯工程验收合格移交总承包后至整体工程移交发包人物业公司之前,电梯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及风险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12.7.2工程竣工验收前以及发包人验收前,中标人应无条件承担电梯工程设备设施等合同范围内的清洁工作,清洁标准要求设备表面完好,无明显灰尘、污物及划痕。如因中标人不予配合,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为修复,产生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2.8整个系统安装调试完成之后,根据发包人的时间表,在“完工日期”之前安排竣工验收。当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投标人组织并完善相关资料,发包人配合投标人完成特种设备检验验收工作,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投标人应确保特种设备检验验收合格。电梯验收时间应满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时间。投标人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投标人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通过验收,并承担由此造成整改的费用以及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12.9投标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与本工程相关的竣工资料原件两套、复印件两套、竣工图(蓝图)五套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光盘)两套等相关资料,前述资料投标人须按本工程所在地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档案资料要求执行。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合格的,发包人可暂不予支付结算款,同时投标人按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12.10工程经发包人及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后两日内,投标人应向发包人办理工程及各项资料移交,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逾期移交的按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13.工地现场管理

13.1 安全管理

13.1.1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严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并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提出的整改要求,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落实;投标人因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投标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因投标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3.1.2投标人必须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并签字存查,同时认真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章作业,杜绝伤亡事故。所有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从事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1.3严禁随意拆除安全设施,施工时遇障碍时必须经发包人管理人员书面同意后方能拆除。

13.1.4施工期间做好承包范围内保卫和垃圾的及时消纳、清理等工作,因投标人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投标人承担修理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13.1.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3.1.6现场安全隐患判定规则及安全隐患处罚规定、火灾事故分类及火灾事故处罚规定、安全管理控制指标及处罚措施参照施工总承包合同。

13.1.7施工单位要做到“活完场清”的要求,未按要求执行且在要求的期限内未整改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0元。现场不需要的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应按需方要求清理出工地,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0元。

13.1.8施工人员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总承包合同第五章第二、三条执行,除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外,视情节对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1000元,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罚款2000-50000元。

以下几种情况除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外,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罚款1000-20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200000元/次,当事人必须调离本项目,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打架斗殴。

(2)偷盗行为;发现一次,之前所有丢失物品均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赔偿。

(3)从楼上直接向楼下抛扔物品。

(4)发生火灾。

13.2 施工现场管理

13.2.1 会议制度: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装负责人必须到会不得迟到,迟到者罚现金100元/人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向总监、发包人代表或其他会议组织单位负责人请假获准并委派其他人参加,否则罚现金200元/人次。罚款当日缴纳,每推迟一天按迟到/不参加罚款金额进行追加,最多不超1000元/次。

13.2.2施工单位进场的管理人员及资质必须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相符,调换人员须经发包人与监理书面同意。否则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各管理人员对应罚款金额如下:项目经理20万元/次;技术负责人、现场经理每人10万元/次;其他管理人员每人5万元/次,并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资质或数量与投标文件及合同不符的,按上述各管理人员对应金额进行罚款。

13.2.3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如上班时间有事离开工地,须向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同时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罚款20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

13.2.4对于隐蔽、检验批及其他中间验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验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施工单位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按约定时间报验,对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施工方强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除令其返工外,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并处罚责任单位50000元;对未自检、资料不齐或资料签字不全而报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并处罚责任单位20000元/次,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可以给予验收也可以拒绝验收,进行验收而验收不合格的,对责任人加罚200元/次;对自检合格、资料齐全进入验收程序的,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现违反强条或多处一般质量问题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

13.2.5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等发现的现场安全、质量等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落实,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次,并限时完成整改。

13.2.6质监站检查验收的项目,因质量或其他原因出现不合格、不良记录的,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罚款5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次;因质量或其他原因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使我公司声誉受到影响的,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200000元/次。

13.2.7如因分包施工范围内容存在问题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100000元,投标单位除整改存在的问题外,负责配合消防或总包单位协调沟通承包范围内消防或竣工验收事宜。

13.2.8季节性施工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次。天气条件不宜施工的工序而施工单位强行施工且措施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

13.2.9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施组、方案进行施工,如现场改变施工方法、图纸重大变更等,应重新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重新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批后施工。如未按程序报批或未按方案组织施工,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

13.2.10所有原材、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等进场按工程进度必须提前两天向监理和发包人申报材料进场计划,违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进场必须按相应规范要求提供资料,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认可,材料不齐不准进场,未经验收的材料,均视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场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次。

13.2.11需进行复试的材料进场后统一码放,并保存好原铭牌,做好标牌,注明批次、进场日期、数量、规格等,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材料单独码放,否则要求同规格材料全部退场,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发现材料已使用在工程上的,相应部位全部拆除,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次。

13.2.12所有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单位应认真核对数量、规格、材质及检查运输过程中有无损伤等,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妥善保管。如在现场存储、安装过程出现任何问题,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同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13.2.13投标人应无条件执行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指令(含口头),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地完成全部承建内容。合同约定由投标人完成的施工内容和配合工作(包括合同约定、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示范区或样板房的开放等),投标人应全面完成,若由于投标人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或投标人明确表示不予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且投标人的工期不予延长,同时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13.2.14投标人在进场施工前应编制书面进场报告给发包人,进场报告中应包括:施工组织与设计、组织安排、施工方案、项目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的联络、投诉电话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

13.2.15投标人在实施工程方案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汇报与沟通,确实需要更改原工程施工方案的,应书面报经监理单位确认并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擅作修改,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

13.2.16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各种工程施工记录,填写各种工程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

13.2.17现场用水要厉行节约,临水管道要铺设有序,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影响交通;滴水漏水破损的管道要及时维修。漏水点连续两天未维修,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

13.2.18施工、生活用电要注意安全,施工现场、生活、室内用电等,电线的架设及施工用电等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对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13.2.19在管道、桥架施工、设备安装时,不允许私自砸梁、凿洞等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违者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

13.2.20安装工程中要求各部件安装、留设位置正确,并保证使用方便。否则所有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必须按要求返工至合格为止,同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

13.2.21现场材料、设备实行“封样”制度,原则上具备条件封样的材料、设备均须封样,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等必要参加单位共同进行封样。符合“封样”产品质量标准的材料才能进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50000元/次。

13.2.22所有的分项工程必须事先进行样板施工,对不进行样板施工的,或样板施工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施工的,且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次。

13.2.23施工单位应做好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对保护措施不到位或损坏其他单位成品、半成品外,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责任单位承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13.2.24工程进度奖惩措施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或进度目标责任状。如承包合同未明确且未签署目标责任状,参照13.2.25、13.2.26条进行进度管理。

13.2.25严格执行已经上报且经过监理、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进度计划,施工单位未按完成进度计划节点,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次。

13.2.26必须按照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相关要求按时上报周、月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13.2.27工程资料必须按照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北京市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收集整理,由专人负责。发包人、监理单位将进行不定期抽查,违反有关规定除限期整改外,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次。

13.2.28上报发包人资料(含施组、方案、预案、进度计划等)严禁出现涂改、错别字、字迹不清、序号混乱、内容不实、时间不闭合等情况,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

13.2.29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需要至少5个工作日。

13.2.30施工单位拒签罚款单的,由监理单位、发包人签字即可生效,并视作施工单位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

13.2.31如以上规定之问题,现场重复出现、明知故犯,除进行加倍处罚外,发包人、监理可要求责任单位更换责任人,责任单位不能拒绝,并对责任单位处罚5000-100000元/次。

13.2.32各项罚款如施工单位无法确认责任人,则对项目经理进行处罚,且额度加倍。

13.2.33以上对项目经理及责任人罚款均为现金罚款,需在24小时内交纳,否则加倍处罚。罚款拒不交纳的,监理单位、发包人可停止支付当期工程款。

14、工程设备材料供应与采购

14.1投标人供应材料、设备

14.1.1除发包人供应供及发包人限定品牌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由投标人供应。

14.1.2 投标人实际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本合同所规定的一致,质量应达到《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等国家技术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无国家标准时)规定,并配备有齐全的出厂合格证、2年内的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配备进口手续证明文件。其中投标人按本合同附件的要求采购的材料设备,除非发包人更改要求,否则投标人不得替换。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及设备,14.1.3投标人采购材料或租赁设备的质量、规格品种及式样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14.1.4 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符合本合同和国家规范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14.1.5 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材料进场前需经发包人初步验收,质量合格,型号规格、品牌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后方可安装。发包人初步验收合格不视为投标人的设备材料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投标人应对其设备材料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14.1.6 若合同约定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提供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或经考察其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信誉不良的,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的要求,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变更。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供发包人选择,投标人提供可供选择的设备或材料供应厂商的产品质量、档次、使用要求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要求。

14.1.7 投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立即停止使用;若已使用的,应立即更换为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发包人损失,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1.8 投标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和设备需检验的,均由投标人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发包人代表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投标人负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另行计价。

1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4.2.1本工程发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设备有: 无。

14.2.2投标人在收到发包人设计施工图后1周内上报《发包人供应材料总计划表》,投标人需在计划表中明确材料设备进场时间段,包括数量、规格、分阶段到货时间,投标人需对上报发包人供应材料供应量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设计变更除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发包人供应材料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投标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14.2.3投标人施工现场领用发包人供应材料,需提前30天上报发包人供应材料《领料审批表》,并在领料审批表上详细注明材料的规格(必要时附加工图纸说明)和交货具体时间。

14.2.4 投标人应为“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提供:接收、保管、二次搬运、现场管理、质量验收等服务,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14.2.5发包人根据投标人的计划要求时间向投标人提供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延误或损失,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确认属实,发包人给予工期顺延的补偿,但不给予任何经济上的补偿。

14.2.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

14.2.6.1材料设备预、结算数量由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图纸工程量及损耗率计算,当设计变更调整时,材料设备领用数量做相应增加或减少。属投标人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投标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按发包人采购价格及有关税费计算的超额领用的材料设备款项。

14.2.6.2发包人供应材料实际供应量结算依据投标人、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监理及采购供应商四方签字的数量结算。

14.2.6.3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用量依据发包人与投标人结算书确定耗用量(以现行定额消耗量标准为基础或经发包人认可的特殊情况可现场实测确定)。

14.2.6.4发包人供应材料超领量=发包人供应材料实际供应量-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用量

14.2.6.5当发包人供应材料超领量为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定额用量的0~20%(含20%)时,结算时按照发包人采购发包人供应材料价款扣减;当发包人供应材料超领量为发包人供应材料结算定额用量20%以上时,结算时按照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价款再另追加15%罚款扣减。

14.2.6.6当投标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应该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自行采购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供应量少于结算发包人供应材料数量,则发包人将该部分仍视为全部发包人供应,差价不予补偿。

14.3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范围投标人采购材料

14.3.1对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范围由投标人组织采购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在采购时应当保证按照发包人要求的相应厂家、品牌中选择其中之一进行采购;因厂家、品牌差异导致的采购价款差异,已在合同价款中作了充分考虑,不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款;除因货源短缺外,投标人拒绝执行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选择直接提供该部分材料、设备,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投标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投标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款及采购费用。

14.3.2对于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范围投标人采购材料,投标人应提前组织采购,及时了解货源情况,若因缺货且投标人汇报不及时,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而影响工程实际进度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独自承担,投标人对此无工期索赔权。材料、设备若因缺货而采购失败的,投标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汇报,经市场调查核实后,发包人可以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新材料、设备的结算单价以发包人根据新供应商的报价审核确认的价格另加1%采购保管费计算,并以该价格与原价格之差调整合同价款。

14.3.3投标人合同范围内使用的材料、设备或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范围投标人采购材料应按设计及合同要求、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采购,在订货前应将材料、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提交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进行认可,未经认可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投标人组织到厂家实地考察。对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范围投标人采购材料因缺货或其他原因而采购失败的,投标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汇报,经市场调查核实后,发包人可以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

14.3.4投标人应按国家、地方有关质量强制性标准严格检验发包人供应或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材料设备质量及投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杜绝工程质量缺陷。由投标人采购及发包人指定厂家、品牌范围投标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14.3.5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的,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或因退货、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4.4上述投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确定品牌范围投标人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增减调整,如有增减调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15.设计变更洽商

15.1 参照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15.2变更洽商的调整范围:单项变更、洽商单个清单项金额在 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只作为技术变更、洽商,不作为经济变更、洽商。单项变更、洽商单个清单项金额在10000 元以外的作为经济变更、洽商,可调整合同金额,变更、洽商金额直接进入竣工结算。在施工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

15.3投标人在接到发包人《设计变更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按设计变更施工(不得以价格未审定而拒绝实施设计变更),并判断设计变更是否会出现合同价款构成中的工程量 清单项目单价没有的新单价,如出现新单价与7天内与提出新单价确认的申请,并及时配合发包人做好单价确认手续。

15.4投标人根据本合同规定或依其他法定情形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发包人书面提交索赔资料,应包括:索赔的合同依据、索赔意向与金额及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索赔时间以发包人签收时间为准,并按本条约定办理相关手续;投标人逾期提出索赔的,视为投标人放弃索赔;投标人不得以索赔未达成协议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15.5涉及设计变更、洽商的所有文件,均应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

16.工程保修

16.1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开始日期以取得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准运证之日起算。若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规定对本工程和/或个别工作或物料有更长的保修期规定,则保修期结束后并不会解除投标人按该等法律法规所须承担的保修责任。

16.2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投标人承包的一切工程项目,包括投标人采购的材料、工程的具体施工等。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免费更换由投标人采购的有质量瑕疵的材料。②免费修复由投标人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

16.3在保修期内,投标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发出的保修通知(包括传真、电话方式)之时起1小时内或根据具体通知,迅速派员免费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或漏电及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等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及工地现场施工的情况下,投标人须在发包人通知后15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

16.4投标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或到场后1小时内未能完成保修的,发包人可以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引起的所有维修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均由投标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保修金中直接扣除该费用,不足部分,投标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

16.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及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16.6投标人应于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前以书面形式提供保修服务队伍有效的人员配备、联系地址、电话等详细资料。

16.7本工程使用期间,由于工程质量(包括工程材料)的问题而造成发包人或任何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受损的,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17.违约责任

17.1因投标人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每逾期1日,投标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投标人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7.2投标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因投标人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投标人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投标人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投标人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20%的违约金。

17.3投标人进场材料不能满足合同文件及有关部门法规要求,发包人有权退货,重新订货所增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如因发包人使用时间的迫切,不能重新订货时,发包人有权扣减投标人该批材料总价款的百分之80%,作为违约金。

17.4投标人如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不积极配合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则发包人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投标人5000元到50000元作为违约金。

17.5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投标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投标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立即要求投标人更换,同时,发包人有权安装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对投标人进行罚款。

17.6因投标人未如期支付施工工人工资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在应支付投标人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代为支付,并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20000-200000元作为违约金。发生围事件的17.7由于投标人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发包人有权停止和投标人的一切费用结算工作,直到投标人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17.8如由于投标人产品质量问题、制作及施工质量问题造成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时,发包人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投标人必须赔偿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投标人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发包人可代为赔偿,并可向投标人追索该笔赔偿金。

17.9因投标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相应责任的,发包人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投标人追偿,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据,投标人对此应予以认可。发包人有权在投标人合同保留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如投标人合同保留金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投标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17.10投标人必须保证本工程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并取得政府批文,如未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发包人拒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8.质量保修责任

18.1保修期为电梯安装工程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24个月。开始日期以取得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准运证之日起算。

18.2保修期内投标人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免费提供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等费用,包括免费提供维修和更换所需的所有零配件;培训的行程安排应与履行本合同目的密切相关,具体事宜双方协商确定;

18.3更换的部件或零配件须与设备原采用部件或零配件的产地、型号规格相同;保修期内重新更换的零部件的质量保修期,从更换并调试合格后计起为24个月。

18.4在正常使用和正常保养下,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电梯正常使用年限满足国家规定标准;

18.5投标人应留下保修负责人的书面通信地址和电话,以便通知投标人进行保修;

18.6投标人应保证保修的时间性,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具体时间如下: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并保证在接到故障电话后 1小时内达到现场维修,且每次故障的修复时间在2小时内。在2小时若不能按时完成,投标人须书面说明原因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修复完成。接到发生关人事故时,15分钟内须完成解困工作。任何故障其提供备件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曳引轮等大型非常用备件除外)。

1)当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到场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委派他方处理,因此发生合理费用从投标人质保金中扣除,或由出具质保函的单位承担,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投标人继续追索;

2)当投标人质保金不能满足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追加质量保证金,并可通过申请先予执行等司法程序解决;

3)投标人应保证设备在因质量原因进行了保修处理后在保修期内不再出现类似问题。投标人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及委托人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4)当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到场或维修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委派有资质的他方处理,因此发生费用从投标人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当投标人质量保修金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向投标人追索;

18.7.维修过程中给业主或租户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或租户的误工和/或停业损失、业主或租户出外的住宿费用等),投标人负责赔偿。

18.8.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业主或租户的装修、家私损坏,装修修复等损失),投标人负责赔偿。

18.9投标人同意上述条款由发包人确认的维修费用和赔偿费用,发包人可以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投标人支付,投标人不得以未征得投标人同意之理由抗辩。

18.10非投标人责任的人为损坏和保修期外出现的质量问题,投标人有责任承担修复工作,并酌情收取工料费。

18.11投标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或维修完毕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两者以时间在后者为准)再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仍然由投标人负责免费保修。

18.12投标人维修人员须接受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现场管理单位的管理,包括人员登记、工牌办理、进出管理、时间约定、现场检查、成品维护等,如有违反,投标人需接受管理单位的需要处理。

18.13保修期内投标人应对本合同电梯实行每天24小时的实时监控,定期派工程师到现场维护和巡查,进行必要的调校、维护、保养等;每两个星期进行一次检查、清洁及上油等;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周期性测试及检查,使电梯处于顺畅、安静、平稳及安全的运行状态。投标人在每次保修及检查后应做好记录,有关记录需同时留一份给发包人存档。

18.14 在保修期满前,投标人应对全部电梯进行一次测试,并将结果提交给发包人。

18.15 保修期满后,若有零部件出现故障,经权威部门鉴定属于寿命异常问题(明显短于该零部件正常寿命)的,由投标人负责免费更换及维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和责任。

19.生产和交货

19.1设备初定在投标人收到预付款排产款后的45日历日内从生产厂家工厂出货(简称“初定工出货期”),最终工厂出货期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投标人。未经确认最终工厂出货期,发包人有权拒绝收货。

19.2投标人按发包人列明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电梯配置、功能配置、技术参数指标、主要部件产地、交货时间等安排生产厂家进行生产。

交货时间:具体交货时间投标人应根据各楼号工程进度,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条件下将合同设备分批交货,以保证设备的安装和交付使用的时间。投标人应合同签订后与发包人、总承包单位协调确定电梯的到货及安装时间。每次发货前5个日历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发货日期及拟发运电梯的数量及规格,经各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货,并与总承包人协商货物到达工地后的停放和保管事宜,按总承包人的要求操作,如场地有限的,投标人应经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同意后安排货物分批到达。投标人未提前通知而影响货物进场的全部责任由投标人承担。发包人可以协助投标人与总承包人协商货物存放场地有关事宜。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延迟将货物送达发包人工地或延迟完成安装的,每延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货物总价款的1%。如迟延交货或安装超过原定期限三个月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但投标人仍应向发包人缴付以上规定之违约金,以及赔偿发包人由于其延迟交货造成的其它损失。

交货地点:工地现场。投标人应根据发包人指定的场地卸货,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货物。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投标人负责设备的运输、包装、装卸、投保等,因运输及装卸引起的费用和问题由投标人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应当按照适合于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要求对设备进行适当的包装。

风险转移:货物在到达指定地点并经各方初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前,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变更处理:发包人在初定工厂出货期前 5 日历天通知投标人延期交货,投标人不得收取因此增加的仓储等任何费用。投标人在发包人所订设备投产之前,须书面形式发送《投产确认函》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投标人投产通知后,在 10 日历天内给予答复,在书面答复时如发包人改变所订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投标人只可对经发包人同意后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外,不得就发包人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发包人有权视本项目的整体安排,要求分批或延期发货,或调整每次发货的电梯规格、数量,投标人应无条件予配合。

20.验货

20.1制造工厂初验

1)投标人负责所有产品及成品的物理检查、性能测试、检验,如果测试、检验的项目超过了本身的能力,则应安排到有测试、检验条件的其它地方或委托国家认可的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2)制造加工期间,发包人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间到制造工厂实地去检查、检验和监督合同的执行。投标人应陪同前往或妥善安排制造工厂接待配合。

3)发包人在制造工厂的检查、检验、测试工作,不影响投标人执行合同内容规定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20.2现场验收

1)设备到达工地现场后,投标人须在发包人的管理、统筹、组织及协调下召集四方(建设单位、电梯供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到现场进行验收,清点设备箱数及箱内设备情况,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设备清单上共同签字,并填写交货验收证明,此证明为投标人交货的凭证,也是投标人申请付款的必要依据。投标人随货向发包人提供设备清单、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验货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设备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如设备缺失或损坏或投标人未提供相关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投标人须于两周内补换设备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和条件;投标人未按约定执行的,发包人等相关单位有权拒绝在交货验收清单上签字,该迟延责任视为投标人迟延交货,投标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四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签署货到验收合格的有关文件,但检查验收仅是对货物外观或数量的初步查验,不减轻投标人按期交货责任及产品质量责任。如发现货物本身或其部件缺漏、损坏等,投标人应及时补齐,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3)四方在验收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或不同结果的,可以委托权威部门核验,因委托核验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4)现场验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验收规范的,发包人有权将不合格的产品退货处理。投标人应采取重做等措施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0.3中期验收

1)产品在工地现场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经发包人同意后进入产品试运行阶段。产品试运行各项性能指标满足、性能测试和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已圆满解决,已提供了合同的全部产品内容和资料后应作为试运行验收。

2)试运行验收合格后,并有相关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运行许可证后,作为中期验收完成。

20.4最终验收:质量保证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或出现的质量问题已得到发包人认可的,作为最终验收完成。

21.现场考察

21.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如果投标人认为有必要,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投标人承担其考察现场的一切费用。招标文件发出的当日,由投标人自行组织但招标人会配合安排进行工地踏勘,以使投标人充分了解本项目周边状况、现场条件、现时的工程进度、现场布置情况和可能影响到投标人投价的其他所有事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已对现场进行了充分考察,且充分考虑了现场因素。

21.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

21.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

22.现场条件

22.1 招标人声明,本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说明、现场条件等的资料和数据均是招标人现有的和真实的,以诚实可信的态度提供的,投标人有义务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核查这些资料的准确性。还应认真考虑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并为此承担责任,无条件的接受招标人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及所指定的施工现场现状。招标人不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3.语言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涉及外文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必须附上具备资质的由合法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89号部令);

4、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即30号令);

5、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即12号令);

6、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

7、投标文件及澄清问题的书面回答资料。

第二条 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标合格后,进入商务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北京于项目电梯供应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招标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第四条 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22222项目电梯供应及安装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评标、定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招标小组依法按下述原则进行评标:.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依法评标、严格保密;.反对不正当的竞争;.按照“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除外。

5.招标人并非必须把合同授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二、评标程序

第七条 评标程序

招标小组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第一步:评标准备工作。

第二步: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第三步:技术部分评审。

第四步:商务部分评审,投标单位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

第五步:汇总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分结果。

第六步:整理评审成果,并由招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确定第一、第二候选人。

三、评标准备工作

第八条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招标小组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小组准备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投标文件、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四、评审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 初步评审

在详细评标前,招标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以此为基础,在详细评标前,招标人及其招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即所谓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与本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或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等方面造成重大的削弱或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提交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初步评审阶段废标条件: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准备和填写的;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并因此影响到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3)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的;

4)投标工程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人存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8)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第十条 技术部分评审

1、招标小组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商务部分评审

所谓商务部分评审,是对经初步评审和技术部分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出质疑问卷。并根据投标人澄清结果,计算商务标得分。

1.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招标小组将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上或累加运算上的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清单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析表为准,并修订清单单价;

3)如果单价和按单价及数量累计得到的总价之间存在差异,则以总价为主,修正单价;

4)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

5)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不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下同),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书面质疑;

1)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招标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如果经过分析由招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如果招标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依然存在疑问,招标小组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对这种进一步质疑应相应地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招标小组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4)经投标人确认后,经招标人及其招标小组调整或修正后的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各综合单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5)如果投标人不接受经招标人及其招标小组调整或修正后的有关综合单价,则其投标文件将可能被拒绝。

6)为避免疑问,上述规定的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的错误和不平衡报价的修正,是招标人的权利而不是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完全有权不进行该修正,有权决定进行该修正的程度。无论招标人作何种选择,招标人均无需就此向投标人承担任何的责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评审合格的各投标的评标价格,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投标的商务部分的得分。

4.详细评审阶段废标条件

1)投标文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并构成“重大偏差”的;

2)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投标人不能按招标小组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招标小组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投标人拒绝按招标小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经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未按招标文件清单规定格式及要求填报的第十二条 汇总评分结果

汇总评标结果,经评审并排序。

第十三条 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小组在评标报告中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招标小组按综合评审确定两家作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通知评标结果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招标人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五、名词解释和评标规定

1、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价格。

2、有效投标

没有被招标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3、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

(2)投标书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和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投标文件改变工程款付款时间和付款额度;

(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本办法规定作废标处理。

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招标小组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视为废标。

4、不平衡报价

指投标人在组成投标报价时背离市场价格普遍水平,故意压低某个或某些工作项目的单价,同时故意抬高另一个或另一些工作项目的单价。招标人及其招标小组将对存在不平衡报价工作项目的单价进行分析,并根据本须知规定要求有关投标人进行澄清和补正,并根据澄清和补正的结果,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对存在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

六、附表

1.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意见记录表

一、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意见记录表

序号

评审项目

判别项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格式,包

括填写、装订、密

封和签字盖章等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基本符合,有细微偏差

不符合

投标人授权委托书与身份证明

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不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质量标准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工期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付款条件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保证金保函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结论

全体评委签字:

第五部分 图纸目录

详见附件1《一二期电梯图纸》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表

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 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

1.2 商务标包括(但不限于):

商务标(一):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保函(复印件)

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商务标(二):

1)工程报价表的说明;

2)工程报价表及附表;

1.3 技术标

1.3.1 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资格证明资料和深化设计图纸(如果有)。

1.3.2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突出招标人关注的内容,以便于招标人评标时有针对性。

2)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图纸、国家现行规范与标准(没有国内规范的,应当参考适用的国外规范)和招标文件其他各个组成部分对工程的描述以及投标人对工程现场的勘察结果,以及招标人关注的内容,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至少应包括并重点描述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项目公司自行添加

1.3.3 资格证明资料: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核准和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ISO9000 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 环保体系和OHSAS18000 职业安全卫生体系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获得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等,下同)履历表

8)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持有的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9)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个人获奖(荣誉)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该获奖项目确实是由拟派项目经理本人担任项目经理的佐证资料;

10)投标人近三年同类工程(指规模、功能、结构形式等)施工经验资料;

11)投标人的人力资源状况、自有机械设备资源状况和相关配套设施状况;

12)投标人拟用劳务的来源、资质、业绩、与投标人合作的历史状况;

13)投标人资信状况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4)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证明,包括最近连续三年经过审计的并加盖审计机构审核印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报表附注(复印件加盖公章)。

1.4深化设计图纸(如果有)

1.5电梯详细部件、配件产地列表(投标单位自制表格)

1.6 现场施工问题协调解决投诉电话:

1.7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1份。

上述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本(要求限于DOC、XLS、DWG、PPT、MPP 格式,并刻于可读取、可复制的光盘中)。

1.8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相关文件格式(如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9 投标文件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上述删改是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投标文件修改处需有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2.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2.1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不得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任何变动,但投标人为了提高其投标竞争性可选择作出对招标人而言,比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更加优惠或更加有利承诺。如果该投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则其做出的并被招标人所接受的更加优惠或更加有利承诺,将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承诺并被纳入招标人跟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

3.投标报价

3.1 投标价格须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

3.2 招标人有权选择任何标价的投标单位中标,但却不一定要接纳标价最低的投标,也不需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

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4.1 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的期限。

4.2 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将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关于要求和相关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投标保函出具方承担保证责任。

5.投标担保

5.1投标担保的额度须为人民币拾万元整(RMB100,000.00)。投标担保可以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交,投标保函需是由银行为投标人开具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

1)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函予招标人,保函格式按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保函”范本格式提交。

2)投标人以支票、汇票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予招标人的,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办理入账,因投标人账户金额不足或撤销支票、汇票而导致招标人无法入账的,投标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废标后果。

3)投标保证金以电汇形式递交予招标人的,投标人应保证开标前招标人收到电汇单。

5.2投标担保旨在保障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招标人只要在投标有效期内接纳其投标,即对投标人有约束力。

5.3 招标人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投标评审,并在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函”则按合同约定提交有效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自动失效。

5.4 若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提交中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况,经招标小组确认后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均按废标处理:

1)未能按要求以投标保函的方式提交;

2)递交时间晚于本须知前附表递交截止时间;

3)开具投标保函的单位不是银行;

4)投标保函的受益人不是招标人;

5)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能转、入招标人账户的;

6)所开具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

7)所开具投标保函的保证时间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8)所开具投标保函的保证内容实质性不符合本须知所述的招标文件要求。

5.5 若投标人在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项,招标人有权视为投标违约,不再退还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投标保函出具方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接受投标邀请后不予回标;

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要求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要求对该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

3)投标人未能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而致使招标人的招标工作失败或对招标工作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恶意串谋、欺诈、威胁、贿赂等。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签署正式的施工合同;

5)中标人不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而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能按照开工令按时进场,且拖延超过48小时的。

招标人须在发生所述之罚没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投标保函出具方承担保证责任事件时,将有关决定书面通知给开具投标保函或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5.6 投标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且符合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原件应单独密封,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复印件或扫描件应按本须知装订于“商务标(一)”内。

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将不被接受(招标人要求的除外)。

7.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7.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对“正本”“副本”的标识不作统一要求)。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7.2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等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签字或盖章处,均应要求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7.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技术标除外,任何情况下,技术标部分不得修改或删除。

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与标记8.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本须知规定组成的投标文件:

“商务标一”单独装订成册;“商务标二”单独装订成册;

“技术标”单独装订成册;“深化设计图纸”(如果有)单独装订成册。

投标文件各册均须在左侧进行装订(胶装),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8.2 投标文件密封

8.2.1“商务标一、二” 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在一起。

8.2.2 技术标所有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在一起;深化设计图纸(如果有)所有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在一起。

8.2.3 商务标、技术标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与商务标一密封在一起。

8.2.4 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无效。

8.3.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代表随身携带一份,以便招标单位在唱标前对投标人代表身份的有效性进行核实。

8.4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密封后提交。如果投标文件体积或质量较大,可是使用多个密封袋(箱)进行密封。

8.5 投标人应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箱)采用密封条(由投标人自行制作)进行密封。密封条上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

8.6 除按照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外,在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证明或密封箱上应标识本招标工程的工程名称、开标日期和投标人名称。

8.7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9.投标文件的提交

9.1 投标人应于截止时间前到:招采部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联系人: 电话:

9.2 投标文件今后不退还给投标人,并由招标人自行处理。

10.投标截止时间

10.1 本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

10.2 鉴于交通状况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提醒投标人提前足够的时间,以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其投标文件送达规定的地点。

1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24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1.4 任何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决定不参与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或将不准备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本次招标的成功完成。如果投标人不能遵照本款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致使招标人本次招标失败而造成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列入xx集团不合格供方名单,并将投标人的失信行为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将其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当地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11.5 特别提醒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拟派到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且不在其它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其它职务。投标人的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及施工期间务必确保到岗不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未经招标人批准更换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的,投标人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招标人可据此情况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或解除施工合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投标单位全称:

2、实体性质(国有/私营)和上级主管公司(如果有):

3、投标单位地址:

传真:

电话:

4、创建时间/地点:

5、开户银行:

6、注册资金(人民币):

7、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 性别: 年龄:

8、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9、经营许可证(签署机关/时间/有效期):

我方在此确认上述表格内容的真实有效。

投标人:(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我公司授权 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司组织的 的投标、签署投标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参加开标、询标、商务洽谈、签署合同及招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的上述一切行为,我司均不可撤销地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人全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全权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传 真:

电 话:

邮政编码:

投 标 函

工程名称:

致: 有限公司(“招标人”)

1.在视察题述工程工地及细阅题述工程招标文件后,我公司愿意按前述文件以本表格第3条所列的标价和工期执行及完成各标段的题述工程。

2.我公司确认本表格第3条的标价被招标人接纳为合同价款后,只会按合同文件的规定作出调整计算最终的结算总价;任何没有合同依据的因素,皆不会影响已确定的合同价款。

3.我公司确认完全明白招标文件内的天数均为日历天数,并同意本表格第3条的工期被招标人接纳为合同工期后,只会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做出调整;任何没有合同依据的因素,皆不会影响已确定的合同工期。投标总价为人民币(RMB);投标工期为接收工地日起计的 日历天其中施工绝对工期为 日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假期及恶劣天气的日子,及包括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

4.我公司确认,本表格第3条的标价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条款要求下,根据我公司自身专业施工经验所报出的价格,其中已包括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及完成题述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及我公司进行企业正常经营所须之一切合理施工利润及需缴交税项。

5.我公司确认,本表格第3条的标价和工期内已经考虑了遵循投标须知规定要求的开工日进驻现场执行工程所产生的任何工期及造价影响。

6.我公司同意本投标的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起计90个日历天,即至 年 月 日,本投标对我公司有约束力,招标人可在有效期内予以接纳。

7.直至双方另行签署正式施工合同为止,本投标一旦被招标人在有效期内予以接纳,便构成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我公司理解招标人有权接纳任何投标, 但却不一定接纳标价最低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也不会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投标的原因。

9.我公司确认会在整个投标有效期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正确的执行投标活动;若我公司违背了第1条至第7条作出的承诺,招标人有权视为我公司的投标违约及行使投标须知条款内赋予他的罚没我公司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投标保函出具方承担保证责任之权利。

10.我公司同意会在本投标获招标人接纳并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协议书后的5天内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格式及内容均会与招标文件内的样本相若。

11.我公司确认本投标内已充分考虑了招标人及其工程顾问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已向我公司发出的所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及其相关费用。

12.我公司确认,即使在我们的投标文件内注明有附加条款或建议等,除非另外列明该等建议对投标工期及标价的影响,否则均视作仅供招标人参考用,不会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我公司确认已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妥并提交了一切所需资料。

注:由投标单位自行提议及填写。

投标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

姓名

职位

营业执照号码

施工执照号码

见证人签署*

姓名

职位

注:*见证人乃纯为见证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本回标表格,并不包含其它特别身份或责任。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内容

条款号

内容概要

投标人承诺

合同工作内容

合同条款第 条及 条

合同文件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

投标文件的充分性

投标须知第 款

投标报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开工日期

合同条款第 条

竣工日期

合同条款第 条

质量等级

合同条款第 条

业主供应材料、设备

合同条款第 条

合同价款

合同条款第 款

材料价格调整

合同条款第 款

履约保函

合同条款第 款

竣工验收

合同条款第 条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相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及有关要求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年 月 日

致:(受益人名称)

(地址)

×××××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已获知,×××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委托人”)正响应(受益人名称)(以下简称“你方”)邀请,对你方招标的(××××工程)提交一份报价,你方邀请条件(在题为投标人须知的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中要求委托人报价要有投标保函支持。

应委托人请求,我行在此不可撤消地承诺,在我行收到你方的书面要求和关于下列事项的书面说明后,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整(即RMB)任何一笔或几笔款额:

1)委托人接受投标邀请后不予回标;

2)委托人未经你方同意,在规定的提交报价的最终时间后和其有效期限满前,已撤回其报价,或

3)委托人已拒绝接受对其按照上述邀请条件所做报价中的错误的改正,或

4)委托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或

5)委托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对评标工作施加影响,或

6)你方将合同授予了委托人,但委托人未能在中标通知书所述的期限内,签订合同,或

7)你方将合同授予了委托人,但委托人未能遵守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时。

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委托人不能按照开工令按时进场,且拖延超过48小时。

9)委托人中标后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保函和履约保函。

只要你方指明委托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则我行在接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就支付上述数额之内的任何金额,并不需要你方申述和证实你方的要求,也不需要你方先向委托人追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后28天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

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

银行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日 期:

履约保函-即付保函(范例格式)合同简要说明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中称为(业主)。

我方已获知,____________(以下称为“委托人”)是你方在该合同下的分包单位,合同要求其取得一份履约担保函。应委托人请求,我方___(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 在此不可撤消地承诺,在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要求和以下事项的书面说明后,向你方,受益人/业主,支付总额不超过 ________________(“保证金额”,即:____________)的任何一笔或几笔款额:

1)委托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

2)委托人违反合同的其他方面约定。

任何付款的要求都必须有你方盖章。在你方按照上述约定第一次书面提出要求得到前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我方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

我方放弃你方应先向委托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后再向我方提出要求的权力。

我方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和修改后,我方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中就约定的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如合同提前解除,则本保函的有效期应截止至合同解除备案后28天。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保函一直有效且保函保证金额维持不变,不会因业主按保函索赔或委托人付还预付款而减少。

本保函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招标及合同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日期 : ____________ 签字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适用于预付款金额超过履约保函金额情形

预付款保函-见索即付保函(范例格式)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中称为业主。

我方已获知,____________(以下称为“委托人”)是你方(指业主/受益人)在该合同下的分包单位,合同要求其取得一份预付款担保函。

应委托人请求,我方(银行名称)在此不可撤消地承诺如下:

1.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只要我方收到你方的索款函(该索款函格式见本保函第9条,你方仅需填入款项数额并加盖公章即可),我方即在壹个工作日内,将你方要求支付的金额(责任限额内)支付到你方指定的账户。

2.我方在收到索款函时将毫不迟疑地履行前述承诺,并保证:

a)不对你方的付款要求提出任何质疑,虽然你方在索款函中提及委托人违约,我方也不会要求你方提供任何委托人违约的证据;

b)不要求你方提供除前述格式的索款函以外的任何文件;

c)不主张你方先向委托人索赔;

d)不主张委托人有权对你方主张的任何抗辩;

e)不主张对你方的任何抵销权。

3.主合同项下的工程项目或合同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补充或修改,或你方对委托人合同义务、责任的任何忍让及豁免,或你方和委托人及任何其他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均不影响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

4.我方根据本保函支付的款项应是支付你方的净款,包括但不限于税款在内的无论基于任何原因被要求扣除或扣缴的金额,均不能从中扣除、扣缴或抵消。

5.本保函的权益可以由你方转让给任何你方认为合适的第三方。如遇你方合并、分立或重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则本保函的你方权益由其合同权利的继受人继承。

6.本保函有效期限自本保函开具之日起,至你方按照合同支付完毕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且预付款已完全被抵扣。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你方在返还保函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7.合同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8.你方的付款要求送达至本保函中写明的我方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我方,如我方通讯地址变更,我方有义务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告知你方。

9.索款函的格式如下:

索款函

致:

根据 年 月 日贵行向本公司出具的《预付款保函》,贵行承诺为本公司和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履行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现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本公司要求贵行履行该保函项下的付款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数额为 人民币(RMB)之款项,请贵行立即将该款项付入如下账户: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我方同意,任何由于本保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应最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该会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本保函一式三份,你方、委托人及我方各执一份。

本保函加盖我方公章后生效。

担保银行授权代表签名:

担保银行盖章:

担保银行通讯地址: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具保函日期: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主办方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主办方。

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主办方单位名称)为本项目的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供货商),除承担主办方规定的职责外,还须负责制造并向招标人提供中标货物。

(2)为本项目的安装及售后维保单位,负责中标货物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

(3)其他。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2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主办方名称:(盖主办方单位公章)

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联合体成员单位公章)

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七部分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说明

详见附件2《电梯清单》

第八 电梯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22222项目

电梯设备采购合同

工 程 名 称:22222项目

工 程 地 点: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

甲 方:X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买方(全称): X(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2222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合同

2.材料/设备/名称、型号、技术要求及参数、数量、单价:

材料/设备/名称、型号、技术要求及参数、数量、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3.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3.1.合同清单所列设备单价综合固定,综合单价。本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货物生产、加工、检测、运输、保险、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利润、税金、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必须改善或替换的任何费用、现场指导安装施工、指导调试费(如果有)和质量保修期维保费用等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b)无论何种理由如材料/设备装置的性能未能符合技术规范中的性能要求,采购方有权要求供方提供或安装新增加的材料、设备、部件、构件、附件或其它项目以达到指定的要求。供方应在采购方指定的时间内自费提供这些新增加的材料、设备、部件、构件、附件或其它项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费、运费、保险费。

(c)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的规格型号未单独或整体列明,但均被视为包括在合同单价中。

(d)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场地现状、批次多少、批量多少等可能影响合同单价的任何因素。

(e)除供应货物外,供方还需负责所供应货物的指导安装、指导调试、技术协助、培训以及其它合同要求供方提供的类似义务。

(f)质量保修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对乘客或第三方的人身意外伤害的赔偿费用。

除合同条件另有说明外,合同单价不得以任何方式调增。合同单价不会因为人工及物料费用、运输费用、汇率及税金、政府收费等之变化而调增。

3.2.合同综合单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

3.3.合同附件所列材料/设备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时以甲方向乙方下达供货通知后实际供货并验收合格数量为准。

3.4.如甲方需要增加或更改材料/设备/设备的型号、规格,经甲乙双方商议后价格由甲方确认,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电梯常用备件清单明细及价格,参考如下,各家投标单位可根据自家品牌增报:

适用范围

规格:

项目名称:22222项目

类别

名称

品牌/产地

一、曳引机系统

无齿轮曳引机

旋转编码器

制动器装置(上行超速保护)

轴承

摩擦片

二、控制柜系统

一体化控制器

(1)

CPU

(2)

CPU通讯收发器

(3)

反向器

(4)

运放器

(5)

晶振

(6)

晶振其他型号

(7)

光藕

(8)

光藕其他型号

(9)

DC-DC

(10)

IGBT模块

(11)

主控电脑板

(12)

驱动板

(13)

操作器

(14)

整流模块

(15)

制动模块

继电器

主接触器

主控电源断路器

控制回路接触器

安全、门锁、照明回路断路器

三、门机系统

门机

四、轿厢系统

轿厢四围壁

轿门

装饰顶

通风系统

操纵盘

光幕

平层系统

V≤

V>

五、层门系统

层门装置

层门

门套

六、召唤系统

召唤盒

七、安全部件

安全钳

限速器

缓冲器

国内

V≤

V>

出口

行程开关

八、井道部件

导轨

钢丝绳

随行电缆

注:以上部件配置以最终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为准

4.付款方式

设备款预付20%(批次设备,同时提供预付款保函),设备到场支付到场批次设备款至80%,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运证支付至95%,5%质保金,每次付款同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交货期:

[ √ ]电梯进场时间、2019 年 3 月 16 日前交货。

[ √ ]2、合同签订生效后,由甲方向乙方下达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有详细技术要求包括品牌、型号、颜色、规格、数量等内容的书面供货计划单,乙方收到甲方每批经确认的材料/设备/设备单之日起 10 天交货。

[ ]3、有分期交货的详细约定:(可做相应表格作为合同附件)

补货交货期: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补货要求,并保证本合同所供应材料/设备在质保期内不得断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补货或推迟补货;补货单价参照本合同单价,补货日期为接到补货要求后 30 天。

6.交货地点:

供货地点: 22222项目 工地现场甲方指定地点

7.甲方权利与义务

7.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公司状况、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抽检,特别是原材料的使用.7.2.根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增加供货、供货期调整、取消订货等指令。

7.3.及时组织交货验收,中间验收、协助办理验收、移交等手续。

7.4.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7.5.在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8.乙方权利与义务

8.1.乙方应当确保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或各标准之间存在矛盾的,以甲方认定的标准为准。对于甲方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有检验和检查要求的乙方供应产品,乙方保证产品已经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的准用检查,并获得了当地颁发的准许使用证明;

8.2.乙方应当提供现场的施工指导、施工验收等技术支持工作,保证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一次通过所有相关部门的验收;

8.3.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产品及备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

8.4.乙方工作人员及材料/设备进场时,应遵守交货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及安全措施。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所有责任。

9.材料/设备/设备质量要求

9.1.材料/设备等级:优质、全新合格产品;质量必须满足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各项要求。

9.2.乙方在供货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材料/设备要求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9.3.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封样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的产品规范以及行业质量技术标准。甲方保留在例行送检之外随时抽检及送检材料/设备/设备的权利,检验机构为政府法定检验机构。对于材料/设备的任何技术及质量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费用,甲方有权拒收、部分拒收、退货、部分退货,并要求乙方支付因此造成的其他诸如工期、返工等损失。

9.4.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为进口材料/设备,须提供材料/设备的产地证明书、质量保证书及相关的进口报关手续(提单,船务运输单)和商检证明。

10.包装及运输

10.1.材料/设备的包装由乙方负责,按适合运输及仓储的方式设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包装应根据材料/设备特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的功能,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材料/设备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0.2.包装物上必须标明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次、颜色、数量、等级、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因标示缺少或不清导致施工、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的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3.运输:本合同材料/设备/设备的运输及风险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中,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11.交货及验收

11.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协议书规定的地点、时间安排交货。交货前乙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知会甲方到货的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甲方负责准备场地和组织交货验收人员。

11.2.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供货期调整、暂停供货、恢复供货的要求,甲方发出有甲方代表签发的书面通知,并确认乙方收到后即可执行。

11.3.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根据封样样本及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主要核对: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为保证工期及避免二次包装,增加损耗,可以进行抽检,各方签字后即表示交货验收完成,可以进行施工,但并不免除任何乙方对交货产品存在质量、制造、设计、性能方面的缺陷和不合格的责任、违约责任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收全部或部分货物。

11.4.如甲方要求暂缓发货,则乙方应提供约定的原定交货期后 30 天的免费仓储。

11.5.货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灭失、损坏风险由乙方承担。

11.6.货物运到指定验收地点 4 小时内参与验收各方任何一方未按甲方要求到达现场进行验收的,视为认可验收结果。

11.7.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优先进行样板房需要材料/设备的交货,此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得另行计费。

12.质量保证

12.1.质量保证范围:本合同结算款所包含的项目、甲乙双方其他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乙方质量保证范围,因此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属甲方设计或使用不当等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材料/设备的及时返修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12.2.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按附件2《材料设备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

13.变更指示

13.1.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合同项下需为甲方特殊制造的材料/设备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3)交货地点;

(4)乙方须提供的服务。

13.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调整,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4.现场安全

乙方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有关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结算

15.1.全部供货接受并安装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5.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核对确认结算报告后甲方方能支付结算价款。

15.3.甲方乙方对结算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协议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6.违约责任

16.1.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合格的产品移交甲方的,每逾期1天须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 0.5 %的违约金,包括补货和换货的交货期限,因逾期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逾期超过 60 天,除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外,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单方面解除合同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负责全额赔偿。

16.3.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天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总额 0.03 %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部分货款的 1 %。

16.4.因为材料/设备的包装、品种、品牌、型号、规格、数量、质量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关于逾期交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16.5.因为材料/设备质量问题致使没有一次性通过安装验收的,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有质量问题的材料/设备,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并通过施工验收。因为材料/设备质量问题而给甲方或甲方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赔偿金额由甲方据实计算,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推诿拖延。

16.6.在材料/设备施工之前,乙方应对施工单位进行材料/设备施工技术交底,因未交底导致施工出现质量问题、损坏材料/设备、验收无法通过及对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等情况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

16.7.如发生供货项目专利及地区代理权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7.不可抗力

17.1.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7.2.因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双方相应的责任,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7.3.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7.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17.5.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或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18.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18.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供货连续: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供货;

(2)法院要求停止供货。

19.终止合同

19.1.乙方有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合同的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延期时间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19.2.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19.3.一旦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该部分货物的额外费用。如合同部分中止,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0.1.甲方或乙方在没有得到另一方的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泄露由另一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有关合同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

21.合同文件的组成

21.1.下列文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并以下列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双方有关本采购材料/设备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以时间的先后顺序,之后的优先于之前的)。

22.合同生效

22.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 北京市顺义区。

22.2.2、本合同一式 捌 份,甲方执 陆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合同附件

附件1、材料设备采购清单

附件2、材料/设备采购质量、技术要求

附件3、材料设备质量保修书

附件4:银行保函样本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联络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附件1、材料设备采购清单(含价格)

详见电梯报价表

附件2、材料/设备技术要求

附件3、材料设备质量保修书

材料设备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保证设备材料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设备材料质量保修书。乙方按双方约定承担设备材料质量保修责任。

一、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保修时间,从 22222项目 经过当地质量监督局验收之日算起。具体时间为 贰 年。

详细约定为: 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当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二十四(24)个月。

二、保修范围:本协议结算款所包含的项目、甲乙双方其他约定等全部内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属乙方保修范围,因此造成甲方、业主及第三方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三、保修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移交给 物业管理公司 管理。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本工程保修期内返修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及保修款的支付审批,乙方就工程质量保修向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工程保修款最终由乙方和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结算,相关手续由甲方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同时,甲方保留依法追究乙方质量责任的权利。

四、保修的时间性:

1.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等等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6小时内完成维修。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查看情况,无须更换的,在查看情况后48小时内处理完毕并清理维修现场,作到工完场清。须更换的,由乙方提出时间表并在得到甲方或委托人认可后严格按时间表维修,其余按本条约定办理。

3.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甲方代表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

4.违反以上约规定,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委派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业主、甲方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甲方将处理情况知会乙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且不免除乙方的任何应负责任。

5.乙方承诺,无论以上质量缺陷属乙方、甲方或业主责任,在接到通知后,均遵守上述时间性要求不问理由地进行维修,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甲方及业主共同取证,以判断责任原因,不属乙方责任的,由责任方向乙方支付材料及人工费用。

五、维修质量保障措施:

1.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要经业主和甲方验收签字方可,所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由维修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工程保修款的支付按以下第七条第1款约定办理。

2.因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六个月内同一部位再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协议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每次每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仟元。

3.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4.维修人员应按甲方认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伍佰元

5.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1)接到甲方返修通知(口头或书面)后拒不到现场处理问题;

2)超过规定的到场时间后4小时仍未赶到现场;

3)超过规定的时间仍未完成有关工程返修任务,且不主动向甲方客户服务中心报告;

4)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返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

5)因现场返修人员服务行为造成业主强烈投诉。

6.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业主损失的,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按照4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1000到5000元的,按照3倍计算;直接返修加直接赔偿的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

7.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甲方书面知会乙方,无需征得乙方书面签收意见即可直接从乙方保修款中扣除。

六、乙方维修安排:

1.乙方必须委派全权代表处理本工程的维修工作。

2.乙方保修负责人:

通讯地址:

24小时召修热线: ;电话: 传真:

3.以上内容若有变动需及时书面知会甲方维修负责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传达之信息。

七、保修款:

1.甲乙双方同意从乙方结算款中留存 5 %作为保修款,保修期满后(不含顺延的保修期),在乙方已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需物业公司、甲方签字认可),甲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须扣除已由甲方代为维修及赔偿的费用)。凡与防水有关的保修项(如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地下室等),即使保修款按上述方式支付完毕,亦不能免除乙方防水保修5年的责任。

2.若甲方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支付;所有保修款在结算时均不计利息。乙方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甲方有权由应支付乙方的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八、其他:

1.本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有效寿命为 年,乙方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该产品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如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产品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将给予维修并按成本价收取费用;如属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将免费给予维修或更换。

2.本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在设备材料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不受设备材料的所有权或是使用权转移的影响。

3.本保修书中业主指购买、租用及使用本项目房屋的客户。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本保修书于: 年 月 日签署

附件4——履约保证金保函

履约保证金保函

致: 有限公司

号合同履约保证金

本保函作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 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签定的 号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履约保函。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的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买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货币数量)的款项,即相当于合同总价的20%。

并约定如下:

1、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所有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改或修补买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只要买方确定,无论卖方有任何反对,本行将凭买方的书面违约通知及本保函正本,立即按买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买方。

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关税、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函中扣除。

3、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买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他宽容、让步或由买方采取的除了本款以外都适用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删除或其他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5、本保函不可转让,以 公司为唯一受益人。

出证银行名称:

签字:

盖章:

第九部分 安装合同

合同编号:

22222项目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工 程 名 称:22222项目

工 程 地 点:北京顺义区

甲 方:X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合同号:

合同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22222项目

第二条 安装地点:22222项目

第三条工程内容:22222项目电梯系统安装工程,具体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见“电梯安装价格表”;

第四条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为本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描述的工作,且包括或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法规、规范及标准、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本项目全部电梯安装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详细范围如下:

1、电梯安装时所有井道四周洞口的安全封堵;

2、安装用脚手架;

3、各楼层井道口电梯安装时采用的安全措施;

4、垃圾清运:施工期间及竣工后清理及运走所有与电梯工程有关的废料和垃圾至工地现场指定地点;

5、在质量保修期内免费提供及更换零件,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保证以合理价格提供备用零件;

6、提供所需之施工详图、安装技术说明书、配合制作工程图、竣工图等;

7、提供保养操作、紧急处理程序及维修等说明书;

8、机房内电梯设备安装定位及井道设备安装及调试(膨胀螺栓由乙方负责提供及安装);

9、候梯厅门(包括大、小门套)安装;

10、附件一所包括在内的候梯厅内电梯设备和轿厢安装及调试;

11、轿厢安装及调试(包括轿厢内壁、轿厢门、候梯厅门、候梯厅门套、地板、天花等装饰);

12、电梯井道搭架、照明、插座回路等所有井道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13、机房设备接地;

14、电梯监控盘的安装及调试(装于消防监控中心);

15、由电梯轿厢至机房控制柜的电线及其线路安装,电梯井道内的所有强弱电电缆(包括闭路电视监控用视频电缆)安装。

16、电梯机房内的机柜必须安装牢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的桥架和线管的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17、负责电梯的二次称重调试。二次称重调试费、正式发电前的调试电缆等费用均包含在内。

18、为使本合同项下电梯正常使用运行所需完成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质量标准

乙方的安装工作必须按国家现行电梯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并保证通过工程验收取得使用合格证。

第六条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RMB: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临建工程等费用梯安装所用钢、竹棚及脚手架搭拆费等施工措施费、税费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合同价款包含:本合同规定的安装单价与合同总价系承包商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总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的所有费用,包含设备运输(含保险)、搬卸、卸车、二次搬运、安装、吊装、调试、损耗、保管、保险、配合、协调、办理相关手续、赶工措施、交叉作业、配合安装调试验收、税金、配合总承包商的系统调试费等及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还包括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支持和培训等费用。工程范围及合同价格亦包括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之有关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合同价格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业主不再向分包商支付其它额外费用:

1、设备安装期间所需的水电费用:指定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总承包上费用按实际用量收取,乙方直接向总包商缴纳。

2、当地相关法定检验机构竣工验收时的检验费(监检费);

3、技术服务费(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指导);

4、对业主及其物业管理公司人员进行培训的费用;

5、特殊工具、设备正式运行始至两年免费保修期结束期间所需的电梯例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测试服务费(不含相关法定检验机构的年检费用)。具体安装价格明细详见清单

第七条 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安装进场7日内支付安装批次设备的40%安装费,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运证支付至95%,5%质保金,每次付款同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安装工期

开工前7天,甲方应将机房及井道移交乙方,乙方应及时验收接收并组织施工,电梯安装工期为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后 61 天内安装完毕。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对每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作为该批电梯的安装工期截止日。

第九条 工地现场管理

1、安全管理

1.1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制度,严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定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并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提出的整改要求,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落实;投标人因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投标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因投标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2投标人必须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底,并签字存查,同时认真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章作业,杜绝伤亡事故。所有进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从事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严禁随意拆除安全设施,施工时遇障碍时必须经发包人管理人员书面同意后方能拆除。

1.4施工期间做好承包范围内保卫和垃圾的及时消纳、清理等工作,因投标人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投标人承担修理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1.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投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6现场安全隐患判定规则及安全隐患处罚规定、火灾事故分类及火灾事故处罚规定、安全管理控制指标及处罚措施参照施工总承包合同。

1.7施工单位要做到“活完场清”的要求,未按要求执行且在要求的期限内未整改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0元。现场不需要的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应按需方要求清理出工地,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0元。

1.8施工人员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参照总承包合同第五章第二、三条执行,除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外,视情节对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1000元,并对当事人所在单位罚款2000-50000元。

以下几种情况除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外,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罚款1000-20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200000/次,当事人必须调离本项目,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打架斗殴。

(2)偷盗行为;发现一次,之前所有丢失物品均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赔偿。

(3)从楼上直接向楼下抛扔物品。

(4)发生火灾。施工现场管理

2.1 会议制度: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装负责人必须到会不得迟到,迟到者罚现金100元/人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提前向总监、发包人代表或其他会议组织单位负责人请假获准并委派其他人参加,否则罚现金200元/人次。罚款当日缴纳,每推迟一天按迟到/不参加罚款金额进行追加,最多不超1000元/次。

2.2施工单位进场的管理人员及资质必须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相符,调换人员须经发包人与监理书面同意。否则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各管理人员对应罚款金额如下:项目经理20万元/次;技术负责人、现场经理每人10万元/次;其他管理人员每人5万元/次,并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资质或数量与投标文件及合同不符的,按上述各管理人员对应金额进行罚款。

2.3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如上班时间有事离开工地,须向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同时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罚款20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

2.4对于隐蔽、检验批及其他中间验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验收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参加验收。否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施工单位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按约定时间报验,对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施工方强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除令其返工外,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并处罚责任单位50000元;对未自检、资料不齐或资料签字不全而报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并处罚责任单位20000元/次,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可以给予验收也可以拒绝验收,进行验收而验收不合格的,对责任人加罚200元/次;对自检合格、资料齐全进入验收程序的,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发现违反强条或多处一般质量问题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

2.5由政府相关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等发现的现场安全、质量等问题,施工单位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落实,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次,并限时完成整改。

2.6质监站检查验收的项目,因质量或其他原因出现不合格、不良记录的,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罚款5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次;因质量或其他原因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使我公司声誉受到影响的,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200000元/次。

2.7如因分包施工范围内容存在问题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100000元,投标单位除整改存在的问题外,负责配合消防或总包单位协调沟通承包范围内消防或竣工验收事宜。

2.8季节性施工未采取防护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次。天气条件不宜施工的工序而施工单位强行施工且措施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

2.9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施组、方案进行施工,如现场改变施工方法、图纸重大变更等,应重新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重新报监理和发包人审批后施工。如未按程序报批或未按方案组织施工,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

2.10所有原材、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等进场按工程进度必须提前两天向监理和发包人申报材料进场计划,违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进场必须按相应规范要求提供资料,并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认可,材料不齐不准进场,未经验收的材料,均视为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场使用。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次。

2.11需进行复试的材料进场后统一码放,并保存好原铭牌,做好标牌,注明批次、进场日期、数量、规格等,未经复试或复试不合格材料单独码放,否则要求同规格材料全部退场,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发现材料已使用在工程上的,相应部位全部拆除,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次。

2.12所有甲供材料、设备进场,施工单位应认真核对数量、规格、材质及检查运输过程中有无损伤等,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妥善保管。如在现场存储、安装过程出现任何问题,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同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2.13投标人应无条件执行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程指令(含口头),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地完成全部承建内容。合同约定由投标人完成的施工内容和配合工作(包括合同约定、会议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示范区或样板房的开放等),投标人应全面完成,若由于投标人原因未能按质按期完成或投标人明确表示不予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且投标人的工期不予延长,同时对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2.14投标人在进场施工前应编制书面进场报告给发包人,进场报告中应包括:施工组织与设计、组织安排、施工方案、项目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的联络、投诉电话等,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

2.15投标人在实施工程方案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汇报与沟通,确实需要更改原工程施工方案的,应书面报经监理单位确认并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擅作修改,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

2.16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各种工程施工记录,填写各种工程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

2.17现场用水要厉行节约,临水管道要铺设有序,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影响交通;滴水漏水破损的管道要及时维修。漏水点连续两天未维修,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

2.18施工、生活用电要注意安全,施工现场、生活、室内用电等,电线的架设及施工用电等要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对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

2.19在管道、桥架施工、设备安装时,不允许私自砸梁、凿洞等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违者对责任人处罚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次。

2.20安装工程中要求各部件安装、留设位置正确,并保证使用方便。否则所有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必须按要求返工至合格为止,同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

2.21现场材料、设备实行“封样”制度,原则上具备条件封样的材料、设备均须封样,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等必要参加单位共同进行封样。符合“封样”产品质量标准的材料才能进场,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50000元/次。

2.22所有的分项工程必须事先进行样板施工,对不进行样板施工的,或样板施工验收不合格而擅自进行施工的,且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次。

2.23施工单位应做好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对保护措施不到位或损坏其他单位成品、半成品外,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责任单位承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24工程进度奖惩措施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或进度目标责任状。如承包合同未明确且未签署目标责任状,参照2.25、2.26条进行进度管理。

2.25严格执行已经上报且经过监理、发包人审核同意的进度计划,施工单位未按完成进度计划节点,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次。

2.26必须按照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相关要求按时上报周、月进度报表等有关资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2.27工程资料必须按照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北京市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收集整理,由专人负责。发包人、监理单位将进行不定期抽查,违反有关规定除限期整改外,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次,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次。

2.28上报发包人资料(含施组、方案、预案、进度计划等)严禁出现涂改、错别字、字迹不清、序号混乱、内容不实、时间不闭合等情况,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次。

2.29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需要至少5个工作日。

2.30施工单位拒签罚款单的,由监理单位、发包人签字即可生效,并视作施工单位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

2.31如以上规定之问题,现场重复出现、明知故犯,除进行加倍处罚外,发包人、监理可要求责任单位更换责任人,责任单位不能拒绝,并对责任单位处罚5000-100000元/次。

2.32各项罚款如施工单位无法确认责任人,则对项目经理进行处罚,且额度加倍。

2.33以上对项目经理及责任人罚款均为现金罚款,需在24小时内交纳,否则加倍处罚。罚款拒不交纳的,监理单位、发包人可停止支付当期工程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电梯安装申报手续,协调总包提供能满足设备要求的良好堆放场地。

2、负责协调总包在各单元1层提供一处供电梯安装、调试用的电源接驳点。电费由乙方向总包缴纳。乙方自行安装从电源接驳点到电梯机房的调试电缆,电缆容量达到安装、调试用电和正常运行用电的要求。

3、指派现场代表监督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处理工程变更的签证,做好电梯安装工程与其他工种的协调和配合工作,确保电梯安装工程及时验收。如属于其它承包人完成的项目,甲方认为有必要转交给乙方承担时,所引起的费用可经双方商定另行签定补充合同,费用由甲方负担。

4、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电梯正式移交给甲方,甲方应指派两名熟练的技术工人接受乙方的培训,以便掌握应急救援程序。

乙方责任:

1、乙方须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提供电梯安装时间进度表,经甲方审定后按进度表执行。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负责对电梯井道施工图及现场的预留、预埋审查,督导使满足安装之需要。在签订合同前,乙方需对所有相关电梯的建筑结构设计图纸进行确认,合同签订后,视为乙方对全部设计认可,按设计图进行施工能满足全部安装和验收要求。如果出现按设计图进行土建施工后有无法满足电梯安装或验收的情况,全部责任和相关修改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对已施工完成的井道进行验收,对有关的建筑尺寸(包括井道结构、尺寸、地面标高)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安装要求的部分在安装前20天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由总承包人进行整改,否则,电梯进场后或安装时发现的不能满足要求的问题,全部责任和相关费用、工期延误等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及监理单位同时参与电梯设备的开箱、清点及验收,如发现少件或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补回,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4、乙方负责运送设备到仓库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堆放,并在进场后负责从堆放地点到安装现场的二次搬运。电梯所有机械设备及配件的水平运输和垂直吊运应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工地红线范围内),包括设备到货时的卸货。

5、乙方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施工,采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各方安全。凡在施工中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甲方或主管单位备案。

6、乙方在整个安装过程中,应在各井道口设置必须的活动安全护栏或护网,并派专人负责保管及看护。乙方负责电梯施工期间及工程后期的使用管理,并由专人开电梯。

7、乙方向总承包人申请用水、用电,施工用电临时调试电缆、调试供电电缆、调试用电、电费(包括需量费)等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自行解决存放工具、住宿问题,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为了不影响总工期,乙方必须自行和总承包人协商在总承包人按计划拆除塔吊前电梯进场,并完成主机等三大件的吊装至机房,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8、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单位、总承包人的管理,参加工程例会,满足总承包人的进度、质量要求。乙方现场负责人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及相关工程例会,无故缺席的每次扣款1000.00元,9、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委托的其它承包人完成与电梯安装工程有关的其它项目,包括配合弱电施工人员安装电梯井道外至电梯楼层监控盘的电缆及消防对讲电缆;所有其它专业在电梯轿箱内的开孔(洞)(如摄像机、读卡器、转换开关等)由专业弱电公司提出具体要求,由乙方完成开孔(洞)工作并保证质量。

10、乙方提供安装、调试资料各四套,包括有关图纸及产品合格证。有关交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由乙方负责,交总承包人统一汇总整理,甲方给予配合。

11、乙方在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前,须对所有现场的材料、设备、器械等进行保护,如有丢失或破坏,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损坏已施工完成的成品,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12、乙方对存放在工地的设备采取防雨措施,进场后负责全权保管,直至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

13、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被视为甲方财产,没有甲方批准不可迁离现场。

14、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的清洁,做到工完场清。并对现场产生的施工垃圾负责清运至总包指定地点。垃圾外运费用乙方自行与总包协商,甲方不再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此项费用总包合同明确由总包承担,投标单位无需再支付费用。

无法辨认哪家施工单位产生的垃圾统一由总包单位清运。

15、乙方现场负责人为: 电话:,为本项目专职负责人,全权负责现场管理等一切事项,不得兼任其它工地的管理工作,直至本项目完成并移交。对甲方、监理、及总包的相关指今,需在8小时内回复。

16、乙方应当无条件免费配合甲方各项工作。

第十条 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前10天,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负责办理验收有关申报手续,向北京市技术监督局申请进行验收,甲方应及时配合。北京市技术监督局验收的电梯安全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部分已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保修条款

1、自北京市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且乙方向甲方移交电梯之日起24个月内为免费质量保证期,乙方免费提供保养和维修服务,保修期结束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在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组织人力、物力免费返修。属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其返修费用由甲方负责。

3、乙方应派专人长驻工地附近,专职进行电梯的管理服务工作,24小时处理电梯故障和突发事件,质保期内每3个月做一次全面检查统计,内容包括设备运行状况,润滑情况,安装装置状态以及故障情况,确保电梯始终在最佳状态下运行,同时须向物业管理人提交检查表。

4、维修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010-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电梯安装的全部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除不可抗力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外,每延误1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RMB20000.00元。

2、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延误付款的,每延误1天须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0.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部分工程款的10%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下列的自然灾害:

(1)烈度为5级以上的地震;

(2)7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100mm以上;

(4)38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其它: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部分不能履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3、协议一方延迟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方责任;

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另一方核实确认,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5、乙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除非甲方书面另有要求,乙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保险

乙方应为其现场安装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在甲方需要时,乙方应出示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按下列方式第(2)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1、本合同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双方有关本采购设备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以时间的先后顺序,之后的优先于之前的)。

第十七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地点为北京市。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条款前带“[ ]”的为针对不同项目的特定条款,用“√”选择方为本项目适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 合同清单

附件2、材料/设备技术要求

第十部分:电梯维保合同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2、维保单位: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

3、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4、清包:只提供劳务,不提供任何电梯零部件。

5、半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部分电梯零部件。

6、大包:既提供劳务,又免费提供大多数电梯零部件(电梯:曳引机、控制柜

主板、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除外;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扶手带、电机、控制柜主板除外)。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电梯维护保养及金额明细表》(见附件一)中列明的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第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每月由乙方维护保养专业人员对电/扶梯进行两次有计划的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按国家行业标准和乙方保养规范进行维修保养,以确保电/扶梯正常运行性能。

乙方以合作双方的优惠价格为甲方提供配件,并送货上门;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参照地方标准)完成半月、月、季度、半年、年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三条 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等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当满足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1、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维修保养计划,以便甲方监督。

2、每次保养工作完毕,甲方应在乙方保养人员的“电梯/扶梯保养维修报告书”上签字。如保养人员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项目进行保养,或违反甲方的有关制度,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因保养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本合同期限 xx 个月,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当于期限届满15日前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条 日常维护保养费

维护保养费为(xx 元/年/台× xx 台), 单价为xx 元/年/台,单台合同期内 xx 元,台年费用为 xx 元,合同期限内总费用为 xx 元,大写:xx万xx仟xx佰xx拾xx元整。

第六条 维保费结算

(一)甲方按(□月 ■季 □半年 □年)支付维护保养费,支付时间和金额为:电梯的维保费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合同有效期内共计支付次数为 xx 次,暂定每次支付金额为:xx万xx仟xx佰xx拾xx元整(¥xxx.00),实际金额为甲方在每季度验收后根据验收评分支付。

甲方对乙方工作验收评分依据为《电梯外判维保工程工作质量评分表》(附件四),维保费具体支付标准为:若乙方维保工作得分90-100分为合格,甲方按照 本季度维保费的100% 支付;若乙方维护保养得分80-89分,乙方应当返工至维保合格,甲方按照 本季度维保费的97% 支付;若乙方维护保养得分71-79分,乙方应当返工至维保合格,甲方按照 本季度维保费的90% 支付;若乙方维护保养得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乙方应当返工至维保合格,本季度甲方不支付维保费给乙方。

(二)乙方应在第四月10日前提供国内等额合法有效发票。

(三)支付方式: □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帐号。

第七条 日常维护保养方式: □清包 ■半包 □大包。

半包维保中更换零部件单件在 1000 元以内的,由乙方免费提供。

第八条 抢修服务时间和抢修服务热线电话

1、电梯困人时,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的 15 分钟内抵达现场进行施救,每愈1分钟,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不足1分钟时支付200元,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2、非电梯困人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处理。30分钟内未能到达,每逾半小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不足半小时的支付违约金200元。

3、乙方不主动支付违约金的,甲方将从电梯维保费用中扣除。

4、乙方抢修服务热线电话:

第九条 驻场:乙方(■是 □否)提供驻场作业服务(驻场费用应当已经包含在日常维护保养费中)。

驻场作业人员职责: 包含但不限于驻场人员执有相关合法有效证件、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二)义务

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

(1)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说明书;

(3)电气原理图;

(4)电气敷设图;

(5)安装说明书;

(6)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或结论;

(7)电梯运行全部记录;

(8)故障及事故记录;

(9)改造、重大维修原始记录;

(10)特种设备登记卡;

(11)电梯施工自检记录;

(12)上的检验报告;

(13)。

2、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3、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

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5、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6、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7、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8、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

2、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否则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

3、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

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8、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确保年检合格。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

9、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10、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11、乙方自行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2、乙方自行配备工作所需的工具及设备,工作时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因甲方对电梯不合理的日常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乙方未完全尽维护保养义务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验的相关费用。

(六)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两次评分低于70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二)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 年。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

第十六条 附则

本合同自 201x年x月x日 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xx 份,甲方执 xx 份,乙方执 xx 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许可证号码:

单位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梯安全管理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传真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传真电话:

帐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帐号:

邮政编码:

201x年x月x日 201x年x月x日

附件一:

电梯维护保养明细表

电梯

楼号

电梯

所在地

电梯注册代码

型号规格

层/站/门

台数

号楼

单元

单元

单元

单元

号楼

单元

单元

单元

单元

号楼

单元

单元

单元

单元

共计 台电梯

附件二

电梯保养操作项目明细表(直梯)

类别

序号

保养工作内容

序号

保养工作内容

机房、滑轮间、轿顶、底坑应清洁

电机在运行时应平稳,无振动

警铃、通讯系统应可靠有效

曳引机运行时不得有杂音、冲击和振动

轿箱照明应齐全,风扇工作应正常

直流电机换向器工作正常

轿箱内应急照明应能正常工作

测速发电机皮带工作正常,无裂纹

轿箱内按钮应齐全有效

选层器动静触点应清洁,无烧蚀

轿箱内显示应正确

限速器销轴部位润滑转动灵活

侯梯厅按钮应齐全有效

平层精度应达到标准要求

侯梯厅显示应齐全有效

自动门在开启关闭时应平稳无振动

制动器动作应可靠,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

自动门防夹保护装置功能正常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应润滑灵活

厅门自闭正常钥匙开锁释放后能自动复位

制动衬磨损不应大于原厚度1/3

门锁触点应清洁,接触良好

制动器打开时闸瓦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

厅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不小于7mm

控制柜内各元器件应整洁

导轨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保证油质

机房、滑轮间、轿顶、底坑应清洁

厅门自闭正常钥匙开锁释放后能自动复位

警铃、通讯系统应可靠有效

门锁触点应清洁,接触良好

轿箱照明应齐全,风扇工作应正常

厅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不小于7mm

轿箱内应急照明应能正常工作

导轨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保证油质

轿箱内按钮应齐全有效

电动机与曳引机连轴器螺栓无松动

轿箱内显示应正确

减速箱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侯梯厅按钮应齐全有效

减速箱体内油温确认不高于85摄氏度

侯梯厅显示应齐全有效

限速器轮槽及绳清洁无油腻

制动器动作应可靠,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

限速器夹绳钳口无磨损,应有足够夹持力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应润滑灵活

厅轿门润滑良好,门导轨打磨去锈清洁

制动衬磨损不应大于原厚度1/3

主副门锁电气触点超行程、门锁十字线确认及调整

月保

制动器打开时闸瓦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

厅轿门各固定部位无松动间隙尺寸无变化

控制柜内各元器件应整洁

轿门开关门终端位置开关工作正常

电机在运行时应平稳,无振动

轿顶应清洁,检修功能正常

曳引机运行时不得有杂音、冲击和振动

涨绳轮(断绳)开关与打板配合距离50—100mm

直流电机换向器工作正常

安全钳传动机构应灵活

测速发电机皮带工作正常,无裂纹

安全钳钳座固定无松动

选层器动静触点应清洁,无烧蚀

安全钳楔块与导轨间隙均匀动作一致

限速器销轴部位润滑转动灵活

缓冲器固定无松动

平层精度应达到标准要求

耗能缓冲器内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自动门在开启关闭时应平稳无振动

轿厢称量装置有效、准确

自动门防夹保护装置功能正常

机房、滑轮间、轿顶、底坑应清洁

电器联锁开关动触点压下量3—5mm

警铃、通讯系统应可靠有效

厅外消防开关正常、有效

制动器动作应可靠,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

曳引绳张力均匀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应润滑灵活

曳引绳绳头组合螺母无松动

制动衬磨损不应大于原厚度1/3

厅轿门门头、地坎无松动、变形

制动器打开时闸瓦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

厅轿门润滑良好

控制柜内各元器件应整洁

轿顶应清洁,检修功能正常

各仪表指示(显示)正确,各接线应紧固

安全钳传动机构应灵活

电机在运行时应平稳,无振动

厅轿门各固定部位无松动间隙尺寸无变化

曳引机运行时不得有杂音、冲击和振动

靴衬、滚轮无变形、脱落

直流电机换向器工作正常

轿箱照明应齐全,风扇工作应正常

测速发电机皮带工作正常,无裂纹

轿箱内应急照明应能正常工作

选层器动静触点应清洁,无烧蚀

轿箱内按钮应齐全有效

限速器销轴部位润滑转动灵活

轿箱内显示应正确

电动机与曳引机连轴器螺栓无松动

平层精度应达到标准要求

减速箱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自动门在开启关闭时应平稳无振动,换速准确

减速箱体内油温不宜高于85摄氏度

自动门防夹保护装置功能正常

抱闸铁心行程符合标准

涨绳轮(断绳)开关与打板配合距离50—100mm

抱闸弹簧的工作长度符合标准

双楔式楔块与导轨侧面间隙为4.5—5.5mm

限速器轮槽清洁无油腻

安全钳座与导轨两侧工作面的间隙为3.00—4.00

限速绳清洁无油腻

补偿链(绳)与轿厢、对重连接处固定无松动

限速器夹绳钳口无磨损,应有足够夹持力

安全钳钳座固定无松动

以检修速度下行安全钳功能试验

缓冲器固定无松动

机房照明设备齐全,有足够照度

耗能缓冲器内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控制柜接线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轿厢称量装置有效、准确

位置脉冲发生器工作正常

对重缓冲距符合标准

副门锁触点超行程2—3mm

涨紧轮 V≤1mm/s(350—450mm)

侯梯厅按钮应齐全有效

装置距 1mm/s

侯梯厅显示应齐全有效

底坑 V>1.75m/s(700—800)mm

厅门自闭正常钥匙开锁释放后能自动复位

上下极限、限位、强迫换速开关正常有效

门锁触点应清洁,接触良好

井道、底坑照明齐全

厅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不小于7mm

轿门开关门终端位置开关工作正常

导轨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保证油质

曳引轮槽无变形磨损不超标无油腻

机房、滑轮间、轿顶、底坑应清洁

曳引绳绳头组合螺母无松动

警铃、通讯系统应可靠有效

厅轿门门头、地坎无松动、变形

制动器动作应可靠,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

厅轿门润滑良好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应润滑灵活

轿顶应清洁,检修功能正常

制动衬磨损不应大于原厚度1/3

安全钳传动机构应灵活

制动器打开时闸瓦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

厅轿门各固定部位无松动间隙尺寸无变化

控制柜内各元器件应整洁

靴衬、滚轮无变形、脱落

各仪表指示(显示)正确,各接线应紧固

轿箱照明应齐全,风扇工作应正常

电机在运行时应平稳,无振动

轿箱内应急照明应能正常工作

曳引机运行时不得有杂音、冲击和振动

轿箱内按钮应齐全有效

直流电机换向器工作正常

轿箱内显示应正确

测速发电机皮带工作正常,无裂纹

平层精度应达到标准要求

选层器动静触点应清洁,无烧蚀

自动门在开启关闭时应平稳无振动,换速准确

限速器销轴部位润滑转动灵活

自动门防夹保护装置功能正常

电动机与曳引机连轴器螺栓无松动

涨绳轮(断绳)开关与打板配合距离50—100mm

减速箱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双楔式楔块与导轨侧面间隙为4.5—5.5mm

减速箱体内油温不宜高于85摄氏度

安全钳座与导轨两侧工作面的间隙为3.00—4.00

抱闸铁心行程符合标准

补偿链(绳)与轿厢、对重连接处固定无松动

抱闸弹簧的工作长度符合标准

安全钳钳座固定无松动

限速器轮槽清洁无油腻

缓冲器固定无松动

限速绳清洁无油腻

耗能缓冲器内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限速器夹绳钳口无磨损,应有足够夹持力

轿厢称量装置有效、准确

以检修速度下行安全钳功能试验

对重缓冲距符合标准

机房照明设备齐全,有足够照度

涨紧轮 V≤1mm/s(350—450mm)

控制柜接线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装置距 1mm/s

位置脉冲发生器工作正常

底坑 V>1.75m/s(700—800)mm

副门锁触点超行程2—3mm

上下极限、限位、强迫换速开关正常有效

侯梯厅按钮应齐全有效

井道、底坑照明齐全

侯梯厅显示应齐全有效

轿门开关门终端位置开关工作正常

厅门自闭正常钥匙开锁释放后能自动复位

曳引轮槽无变形磨损不超标无油腻

门锁触点应清洁,接触良好

导向轮轴承无异常

厅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不小于7mm

直流门机碳刷及换向器工作正常

导轨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保证油质

楔块与限速器钢丝绳间隙(2—3mm)

电器联锁开关动触点压下量3—5mm

层门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边线间隙6—10mm

厅外消防开关正常、有效

曳引绳磨损,断丝未超标

曳引绳张力均匀

限速绳磨损、断丝未超标无油腻

补偿绳磨损、断丝未超标

补偿链与缓冲座最近距离150—250mm

上行超速保护的机械装置应动作灵活,可靠

补偿链护杆与缓冲墩间隙380—420mm

导轨支架固定无松动

补偿缆护杆离地面距1100mm

轿顶安全钳电器开关正常及与打板间隙2—3mm

对重距缓冲器距离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触点应清洁,无烧蚀

楔块凸出导轨表面:4.5—5.5

开门机构清洁、润滑

直流电机碳刷及刷架工作正常

机房全面清洁

平层精度应达到标准要求

警铃、通讯系统应可靠有效

自动门在开启关闭时应平稳无振动,换速准确

制动器动作应可靠,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

自动门防夹保护装置功能正常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应润滑灵活

涨绳轮(断绳)开关与打板配合距离50—100mm

制动衬磨损不应大于原厚度1/3

双楔式楔块与导轨侧面间隙为4.5—5.5mm

制动器打开时闸瓦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

安全钳座与导轨两侧工作面的间隙为3.00—4.00

控制柜内各元器件应整洁

补偿链(绳)与轿厢、对重连接处固定无松动

各仪表指示(显示)正确,各接线应紧固

安全钳钳座固定无松动

电机在运行时应平稳,无振动

缓冲器固定无松动

曳引机运行时不得有杂音、冲击和振动

耗能缓冲器内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直流电机换向器工作正常

轿厢称量装置有效、准确

测速发电机皮带工作正常,无裂纹

对重缓冲距符合标准

选层器动静触点应清洁,无烧蚀

涨紧轮 V≤1mm/s(350—450mm)

限速器销轴部位润滑转动灵活

装置距 1mm/s

电动机与曳引机连轴器螺栓无松动

底坑 V>1.75m/s(700—800)mm

减速箱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极限、限位、强迫换速开关正常有效

减速箱体内油温不宜高于85摄氏度

井道、底坑照明齐全

抱闸铁心行程符合标准

直流电机碳刷及刷架工作正常

抱闸弹簧的工作长度符合标准

曳引轮槽无变形磨损不超标无油腻

限速器轮槽清洁无油腻

导向轮轴承无异常

限速绳清洁无油腻

直流门机碳刷及换向器工作正常

限速器夹绳钳口无磨损,应有足够夹持力

楔块与限速器钢丝绳间隙(2—3mm)

以检修速度下行安全钳功能试验

层门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边线间隙6—10mm

机房照明设备齐全,有足够照度

曳引绳磨损,断丝未超标

控制柜接线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限速绳磨损、断丝未超标无油腻

位置脉冲发生器工作正常

补偿绳磨损、断丝未超标。

副门锁触点超行程2—3mm

上行超速保护的机械装置应动作灵活,可靠

侯梯厅按钮应齐全有效

导轨支架固定无松动

侯梯厅显示应齐全有效

轿顶安全钳电器开关正常及与打板间隙2—3mm

厅门自闭正常钥匙开锁释放后能自动复位

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触点应清洁,无烧蚀

门锁触点应清洁,接触良好

开门机构清洁、润滑

厅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不小于7mm

补偿链与缓冲座最近距离150—250mm

导轨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保证油质

补偿链护杆与缓冲墩间隙380—420mm

电器联锁开关动触点压下量3—5mm

补偿缆护杆离地面距1100mm

厅外消防开关正常、有效

对重距缓冲器距离

曳引绳张力均匀

楔块凸出导轨表面:4.5—5.5

曳引绳绳头组合螺母无松动

更换减速箱内齿轮油(按使用维护说明书)

厅轿门润滑良好

制动器铁心清理

轿顶应清洁,检修功能正常

接地电阻性能测试

安全钳传动机构应灵活

动力电路绝缘性能测试

厅轿门各固定部位无松动间隙尺寸无变化

其它电路绝缘性能测试

轿门开关门终端位置开关工作正常

缓冲器复位性能试验

靴衬、滚轮无变形、脱落

消防联动功能试验

轿箱照明应齐全,风扇工作应正常

随行电缆检查,应无损伤

轿箱内应急照明应能正常工作

上下限位,极限检查

轿箱内按钮应齐全有效

安全钳楔块与导轨间隙均匀,动作一致

轿箱内显示应正确

附件三

保 养 项 目 表(直梯)

第一部分 机 房

1、主机及控制柜无异音、无异味、无异常温升、确认检查。电梯整机运行性能检查。

2、制动器行程、动作灵活检查,制动皮厚度测量。

3、曳引马达轴承加油,主机减速箱加油。

4、曳引轮槽磨损情况检查,曳引钢丝绳和限速器钢丝绳磨耗检查。

5、选层器动静触点应清洁,无烧蚀

6、主接触器动作情况检查,接点清理打磨。

7、控制柜清洁除尘,主回路控制线螺丝紧固,电阻管螺丝紧固。

8、各空气开关,极限开关安全回路开关正常有效。

9、限速器动作速度检查及清洁。

10、绝缘电阻定期检查。

第二部分 轿厢、厅门

11、开关门及门联锁,安全触板检查,门锁功能检查,整机运行试验。

12、开关门电机整流子,碳刷清洁检查。

13、门滑块螺丝紧固及磨耗检查。

14、内外门机械和电气调整,消除噪音。

15、轿厢照明、厅外、轿内指层、指令及指示灯检查。

16、应急灯检查、电话检查及电池供电时间记录。

17、整机开关性能检查。

18、厅门及轿门踏板、路轨清理,门导靴检查。

第三部分 井道、井底

19、上下限位开关、极限开关、强迫减速开关安装尺寸,动作点及电气性能检查。

20、补偿链、曳引钢丝绳、限速器钢丝绳伸长情况检查。

21、厅门、撑架、对重的清扫。

22、钢片清洁抹油、张力检查和调整。

23、安全钳动作提拉力检查,安全钳系统的螺栓紧固及清洗。

24、导靴磨耗情况,导靴安装尺寸调校。

25、随行电缆状况检查,感应器调整、隔磁板及感应器清理。

26、井道内导轨压码、连接板、撑架各螺栓修紧。

27、井道照明、限速器坠铊位置是否正常。

28、所有安全保护电气开关性能检查。

注:地面、屋顶、门窗、轿厢等处要保持卫生清洁。

免费提供的油料及部分易耗件

油 料:机油、黄油

易耗件:棉纱团、油毛毡(YP、B、F)、滑 块、主轨通用靴衬、打磨砂纸

附件四

电梯外判维保工程工作质量评分表

小区 号楼 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

检查保养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

整改时间

整改

情况

备注

机房环境及设备检查

1、机房地面干净无尘

2、主机及控制柜无异响、无异常升温

3、曳引机机体无油污无浮尘

4、控制柜及柜内各电子板无灰尘

5、主回路控制线螺丝紧固,电阻管螺丝紧固

6、选层器清洁,链条调整

7、主接触器动作灵活,接点清理打磨

8、各空气开关,极限开关安全回路开关功能正常

9、盘车手轮、开闸板手等救援工具及救援说明放置在指定位置

10、通讯设施灵敏畅通,指示牌、标示牌完好

11、绝缘电阻功能正常、完好

12、限速器动作灵活有效,清洁

轿厢厅门设备

13、呼梯按钮是否灵敏,外呼显示板是否正常

14、厅轿门开关门是否正常,开关门有无异响

15、消防开关正常有效

16、轿厢操纵盘各按钮是否灵敏,显示是否正常,各个功能按钮的检查

17、轿厢照明,应急灯正常

18、轿厢内五方对讲正常、乘梯舒适感

19、轿门开关检查、安全触板灵敏度检查

20、安全钳动作灵活有效

井道井底设备

21、轿顶照明、井道照明、底坑照明是否正常

22、底坑无积水或脏物

现场维保人员考核

23、对电梯故障处理及时,有记录和确认单

24、每次故障的分析,同样的故障无重复多次出现(除人为原因)

25、维保工作按工作计划正常执行,有维保确认单

26、维保人员按规定正常着装

27、工作时间内无抽烟、聊天、追逐等影响工作形象者

28、发现问题无不处理、故意回避、不报告现象

29、工作态度端正、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应给予

解答

电梯安装维修程序文件 第3篇

1 电梯底坑深度

我国GB7588-2003明确规定, 电梯底坑深度应满足3个条件:重导轨能的制导形成应大于0.1±0.035v2 (m) ;电梯底坑底面与导靴、安全钳、门部件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其他部件与轿厢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5m;底坑之中应有一个0.5m×0.6m×1.0m的空间。电梯底坑设计应严格依照国家标准, 这是电梯底坑的硬指标[2]。一般情况下, 电梯速度1.0m/s, 底坑深度应为1.4m。特殊情况下, 可以提高建筑物一楼的高度, 以满足对电梯底坑深度的特殊要求。GB7588-2003虽然规定了缓冲间隙的计算公式, 但是是以轿厢最低点到缓冲器的间隙, 由于电梯生产厂家的轿厢结构与缓冲器型号具有差异性, 因此, 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往往会出现底坑深度不足的情况, 底坑打洞, 安装缓冲器是常见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无论电梯缓冲器怎样安装, 应当确保轿厢与缓冲器完全贴合。底坑底表面与轿底之间的距离必须与国家标准相符, 这是硬性规定。当底坑深度过小无法满足施工要求时, 只有向下挖深, 这种方法会大幅增加工程量, 再者, 底坑与建筑物基础紧密联系, 一旦施工不当, 势必会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实践中还有在建筑物下端层厅门处建设一个台阶, 满足电梯施工对底坑深度之需, 但是这种易受端层层高制约, 影响建筑物的美观与方便性。如果电梯底坑深度在2.5m以上时, 则需要安装进入底坑的门。电梯底坑越深, 电梯安装越复杂, 对维护要求越高。电梯底坑深度应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不宜过深, 以免破坏建筑物结构。在安装电梯轿厢缓冲器时, 应确保安全空间充足, 建议取最小的越程距离数值。

2 电梯井道之重要性

2.1 净空尺寸

井道净空尺寸的设计对电梯轿载重量有很大影响。在安装设计过程中, 净空尺寸有留有足够的面积和空间, 过于狭小的净宽和净尺寸会让电梯在运行时产生活塞效应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高速运行中的电梯不仅会消耗大量电能, 还会使电梯噪音加大。若有对重安全钳, 早已设计好的轿厢地坎和厅门地坎将会无法改变, 以此看来在安装设计之初就要把这项工程算入, 以避免净空尺寸过窄空间过小的问题。然而在设计安装之时我们必须明白过犹不及的道理, 净宽、净尺寸预留太大, 则必须用钢圈圈梁, 以此来调整电梯轨道的位置。电梯载重量的关键与井道的尺寸与形状紧密相关。在我国电梯施工标准中, 并没有强制规定电梯井道的尺寸, 但是明确限制了电梯的轿厢面积。一般而言, 电梯载重量与井道面积呈正比, 电梯载重量越大, 对井道面积要求越大[3]。实践中, 有些业主为了提升使用空间, 会缩小电梯井道面积, 这无疑会增加电梯运行的危险性, 是极不可取的。电梯井道尺寸选择对电梯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井道尺寸过大, 会造成建筑物使用面积的浪费, 井道尺寸过小, 不能满足电梯载重量的要求。由于不同生产厂家的导轨支架不同, 有些厂家还要求业主在安装导轨支架前, 在导轨支架安装位置设置横梁, 以使井道尺寸合适, 这必然会使建筑成本增加, 对支架受力造成不利影响, 电梯运行的舒适性与安全性会大幅下降。

2.2 顶层高度

正规井道顶层高度早已在GB7588-2003中有所规定。安装设计之时要考虑到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生的情况, 当发生此类情况时, 需要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由轿厢导轨所提供的制导行程要符合所需标准;轿顶检修平面上方要有符合规定的恰当空间;各项部件距离井道顶要符合科学规定;轿厢上方应有一个科学精准的空间。降低电梯额定速度的措施可以在出现顶层高度不足时实施。若此时不想降低额定速度而且此时相差不大时, 可以要求厂家配置相符的电梯轿厢高度。然而顶层高度相差值过大时, 可以考虑机房上方是否有可利用空间, 在结构设计允许的情况下在此位置做延伸井道。

2.3 厅门预留尺寸

在安装设计之时, 要充分考虑到电梯厅门各项物件的预留尺寸。砖墙整改虽然方便, 但是剪力墙则要考虑实际情况。对墙体的整改个各项物件尺寸的预留要充分参考施工设计图, 不能对建筑结构产生恶性影响。若出现所需整修部分与建筑结构相矛盾, 此时必须从整体性全面考虑问题并且变更设计。

3 电梯机房之重要性

3.1 机房尺寸

电梯机房的尺寸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所需。在设计机房尺寸时, 电梯所需的各项装备都要能够容纳其中, 科学合理安排空间。电梯维修人员安全接近设备的空间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若无此项考虑, 机房空间过小就会对维修人员造成很大的威胁。若机房面积过大无法扩充, 则必须越层这样的复式机构来拯救机房高度不足的问题。电梯驱动上方的垂直净空间早已在GB7588-2003中有了科学规定。在电梯的装配系统中, 尺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无机房电梯, 一般情况下, 要使整个系统受力理想, 最佳方式是把机房设置于井道上方, 充足的有效面积也是机房的一个重要保障。设置装配系统时, 必须严格按照GB7588-2003中的科学规定。在设计施工时, 要保障充分的检修空间, 检修空间过大或者过小都会对电梯的配置造成很大的影响, 有时甚至会导致安全问题的出现[5]。这种空间要求机房的宽度和高度都要达到合理化配置。在选取拽引机机器组件时必须要明白, 这些部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机房的高度。

3.2 机房预留孔

各种电缆绳线的空洞组成了机房预留空。而每项空洞都有具体的精确要求, 根据缓冲器水泥墩的不同高度, 以此来确定轿厢对重的撞板等因素。根据不同性能来预留空洞是最基本的要求, 耗能型需要150-400mm, 蓄能型则另有要求。总之, 空洞的预留要根据施工设计图的要求进行, 若忽略此项工程, 日后将会有更为繁琐浩大的返工量。

4 结语

近年来, 房地产事业快速发展, 电梯在高层建筑中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日渐形成了规范化的电梯安装行业标准, 这也要求提高电梯井道土建部分的规范性。电梯安装质量与电梯井道土建施工质量密切相关, 因此, 必须加强施工质量, 完善电梯设计, 提高电梯安装技术, 优化电梯运行性能, 才能节约电梯安装成本, 提高安装效率, 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摘要:本文介绍了电梯土建尺寸对电梯安装的重要性, 并提出具体对策, 为优化电梯运行性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电梯安装,井道土建尺寸,施工,措施

参考文献

[1]谢德志.浅谈电梯土建尺寸对电梯安装的重要性[J].电子制作, 2013 (20) :233.

[2]潘峰.建筑物土建设计中针对电梯需注意的问题[J].中国城市经济, 2011 (24) :213.

电梯安装维修程序文件 第4篇

【关键词】电梯安装;土建尺寸;安全性;质量

电梯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垂直交通工具,是高楼层之间人物流动最便捷的通道。近年来,电梯的安全性一直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在人们的工作、生活、生产方面都会有重要的影响,电梯的安装是否到位是能否保证电梯质量的关键,同时也关系着电梯产品的各项服务功能是否能达到指标要求。

1.电梯底坑对电梯安装的影响

电梯底坑深度对电梯安装工程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在工程质量标准中,对电梯底坑深度、底坑地面、底坑底板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1底坑深度

对于底坑深度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满足电梯制造厂家在设计中所提到的相关内容,通常情况下,1.0m/s的电梯速度需要有1400m的底坑深度,从而保证电梯运作的安全性。在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底坑深度无法达到基本要求的情况,通常建议采用继续挖深底坑的办法来满足电梯安装的相关规定,但也有可能因挖深底坑会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另外,在不破坏大楼整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提高一楼的水平标高来增加底坑的深度,或者在安装轿厢缓冲器时,选取数值最小的越程距离,同时也要符合GB7588-2003的第5.7.7.3的相关规定的方式。

1.2底坑底板

在底坑底板承受载荷的设计上也应该满足电梯制造厂家的相关要求。经过调查显示,大部分高层建筑物会将电梯井道底坑下面的空间作为停车场来使用;有些建筑物会安装阀门装置,但必须要专业人员操作阀门,因此,在安装时需要增加重安全钳来符合GB7588-2003第5.4条的相关规定。然而,目前有许多建筑在设计时仅仅在底坑下方设立临时的围封来应付部门检验,并没有真正的符合第5.4条的规定。为了保证电梯安装的安全性,当底坑的空间达到成人的高度时,应封闭此空间或者回填捣实底坑底板下方的悬空空间;倘若必须要设立此空间,则需要将对重缓冲器安装在地面的实心桩墩上。

1.3底坑地面

底坑地面最大的要求是不得作为积水坑来使用。为了防止电梯安装过后出现渗水或者漏水的现象,底坑需要设置集水坑与排水泵,同时底坑必须做好防水措施。另外,由于底坑不能实时地进行人工监控,必须要设置排水泵高低水位自动抽水装置,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電梯井道对电梯安装的重要性

2.1厅门预留的尺寸

电梯厅门尺寸主要有电梯厅门门洞口、电梯消防按钮空、电梯锁梯孔等等。通常情况下,砖墙的整改较为简单,而剪力墙的整改就需要较大的工程量,在整改过程中需要有精确的设计方案,避免出现孔洞错位的情况,一旦在有钢筋的位置出现这种情况,就无法进行整改。另外,两台电梯之间会公用一个外呼盒,外呼盒一般是需要埋入剪力墙内,在埋入的过程中遇到钢筋时,为了顺利地进行工程,需要将钢筋进行割除,这种做法就会影响土建结构的稳定性。因此,在电梯安装的过程中,需要预埋厅门口的预留孔洞,电梯的设计要求也应该符合大楼的基本结构。

2.2井道净空尺寸

在电梯轿载重量的选择上,会与电梯井道净空尺寸有着最大的联系。在GB7588-2003的相关规定中提到:“轿厢及其相关部件与对中的相关部件应该大于50mm。”在电梯井道截面的净深与净宽尺寸上不能过小,较小的井道面积会影响电梯的运作,在电梯运行时会产生活塞效应,特别是在电梯运行的高峰期,不仅产生噪声影响居民生活,而且会加大电梯的耗电量。除此之外,倘若设有对重安全钳时,轿厢地坎和厅门地坎的尺寸是确定的,所以需加大净深尺寸,因此,需要载重量小的井道与机型来与之相匹配。当井道净尺寸过大时,必须要利用钢制圈梁来将电梯导轨安装到正确的位置,或者更改电梯设计要求中的标准规矩尺寸。

2.3顶层高度

电梯井道的顶层高度在GB7588-2003中有具体的标准与要求。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必须要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第一,轿厢的上方需要有0.5mm×0.6mm×0.8mm的空间;第二,在轿顶检修平面的上方要有1.0+0.035v2m的空间大小;第三,轿厢导轨的制导行程大于0.1+0.035v2m;第四,垂直滑动门横梁及其相关部件、导靴和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不得在0.1+0.035v2m以内。在安装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顶层高度不足现象,需要用降低电梯额定速度。在顶层高度与要求值差距较小时可以让电梯厂家对电梯轿厢高度进行修改,但当顶层高度与要求值之间相差较大时,在保证土建结构不被破坏的情况下,可以利用机房上方的空间,将机房楼板打掉,建立一个凸台延伸井道。

3.电梯井道土建尺寸存在的问题

3.1土建尺寸设置不合理

大部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注重建筑的美观性,会用装饰物或者大理石对层门门头进行装饰,在装饰过程中也要应该注意紧急开锁的安装位置。在《电梯安装安全与制造规范》中对紧急开锁位置有明确的规定,在每个层门需从外面借助一个与开锁三角孔相匹配的钥匙。有些单位会在安装完成后出现开锁空间不足,或者忽略紧急开锁的位置而进行返工,从而浪费了财力、物力等。除此之外,在《电梯安装验收规范》中也明确提到,层门地坎需高出装修地面2到5毫米。部分单位在安装电梯过程中没有地面装饰单位做好协商工作,没有对各个楼层地板完成面的标高做统一的规定,使得层门地坎出现高于或者低于装修地面。因此,在安装时,需要在各层占地坎前方设定稍许的坡度,防止洒水时,水流入井道。

3.2地坎强度与环境不匹配

对于地坎,在规定中要求每个层门在入口处都需要设置一个能够承受电梯进入轿厢载荷的地坎。在高层建筑中,有些电梯用于运载货物,负荷较大,地坎需要在保证电梯正常运作的情况下进行加强处理,保障地坎的最大冲击载荷。当地坎下有地下室、车库的情况下,地坎地板的所能承受的最大负荷需要大于5000N/m2。在层门地坎的前段可以增加钢板,在焊接方面,应该加强牛腿以及支撑处的焊接,在焊缝处应该注重连续与双面焊。许多单位在安装时没有考虑到未来的使用环境,在短期内地坎受到破坏甚至报废。除此之外,部分土建设计单位对电梯安装的相关规定缺乏一定的了解,出现问题时整改的难度较大。因此,在电梯安装之前,设计人员需要对我国的电梯安装规范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出现安全问题。还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员对电梯井道施工质量的忽视也容易引起后期的整改,所以只有引起相关各方的重视才能确保电梯井道土建施工的质量,达到合格移交给电梯安装单位施工的条件,减少因后期整改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4.结束语

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与小高层建筑在逐渐的盛行,电梯已经是装修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道工程,电梯井道土施工质量与电梯啊安全性有最直接的联系,因此,在电梯井道土建部分具有较高的要求,保障电梯运行的安全性,不断地完善安装技术,提高电梯运行性能。

【参考文献】

[1]谢德志.浅谈电梯土建尺寸对电梯安装的重要性[J].电子制作,2013,20:233.

[2]蔡秀云.浅谈电梯井道土建问题对电梯安装的影响[J].福建建设科技,2011,04:75-76.

[3]金勇.基于过程控制的电梯安装质量管理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0.

[4]彭巨光.高层建筑电梯安装工程监理方法的研究[J].安装,2011,02:25-27.

电梯技术文件 第5篇

一、电梯基本参数

1、客梯/货梯8部

2、具有消防功能;独立服务功能;

3、额定载重量:客梯 1000 kg/货梯 2000 kg ;

4、额定速度:1.75m/s(0.63m/s)

5、曳引机形式:无齿永磁同步电机传动

6、停层和行程:4层/4站 8部。

行程:(详见附图)

消防梯紧返回层:第一层

7、总体要求:设备、安装调试及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电梯应符合的技术标准:

1、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

3、GB/T—10059—1997《电梯试验方法》

4、GB—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5、GB/T—7025.1~7025.3—1997《电梯主要参数 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尺寸》

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182-93;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202;

8、其它国家、部、省市现行规范及规定。

三、技术性能指标要求:

1、电源要求:交流三相380伏交流单相220伏

2、频率:50赫兹

3、平层精确度:≤±3mm4、噪音:运行时轿厢内噪音≤55dB(A);开、关门噪音≤65dB(A);机房噪音≤80dB(A)

5、开门方式:双扇中分自动门

6、开门尺寸:1000 mm7、微机控制:32位CPU8、控制系统:投标人应说明系统型号、产地、制造商、CPU数位。

9、拖动系统:全数字矢量变频变压(VVVF)拖动方式。投标人应说明变频器产地、制造厂商、CPU数位。

10、门机系统:VVVF变频无连杆门机系统,投标人应说明门机驱动系统、变频器的产地、制造厂商、CPU位数。

11、曳引机:投标人应说明曳引机形式、产地、制造厂商。

12、电梯机房及曳引机位置:有机房,曳引机安装在井道上方机房内。

13、轿厢装潢及设施:发纹不锈钢轿厢、电梯专用塑胶地板、不锈钢装饰吊顶、嵌入式照明、通风装置、应急照明装置。

14、轿厢操纵盘:不锈钢、微动按钮、数字点阵式楼层指示、对讲系统、指示灯和到站钟及其它必备设施。

15、控制按钮及信号装置要求:

(1)控制按钮为触摸式;

(2)轿厢信号装置:采用数字点阵式楼层指示器和动态运行方向指示器,隐蔽型对讲。

(3)层门信号装置:设有数字点阵式楼层指示器与动态运行方向指示器。其面板为发纹不锈钢。

16、门套、层门:发纹不锈钢小门套,发纹不锈钢层门;

17、主要元器件:投标人应列出主要元器件的配置、规格及生产厂家。

18、电梯应有维修安全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防止乘客因误入维修电梯而发生的各种危险和伤害。

四、功能要求:

1、全集选:

2、称重启动:

3、最近楼层服务再平层(安全停靠):

4、层站运行控制设定:

5、不能开门时就近层停靠:

6、超载报警:

7、门异常检查装置:

8、门负载传感器:

9、开门时间自动调整:

10、对讲装置:(三方对讲)

11、警铃:

12、应急照明:

13、自动再平层:

14、轿内误召唤取消功能:

15、防捣乱功能:

16、轿厢内风扇及照明会自动关闭:

17、自反基站:

18、消防服务:

19、司机服务:

20、门安全装置:红外线光幕门保护系统。

21、强制关门:

22、并联接口:

23、远程监控接口:

五、附件及零配件:

厂家有无提供备品、配件及附属部件(包括一般维修说明及易损坏件名称、价格、更换的方法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说明。

六、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要求:

1、中标人应结合电梯的安装、调试及运行过程,无偿对买方派出的管理人员进行客梯的基本知识、使用、维护保养技术的现场培训,以保证售后客梯的良好运行状态;

2、设备的保修期位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质保期间,中标人应免费负责维护;

3、投标人能提供24小时全天候召修服务,接到电梯故障电话后3小时内赶到现场维修;

4、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并列出保修期过后维护及保养服务费用。

5、投标人必须长期提供优良的技术支持及备品备件的优惠供应。

七、其他说明

1、本技术规格及要求均为基本要求,投标人可投与之同档次或更高档次的相应设备,低于该档次将导致废标。

2、投标人详细说明:电梯曳引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安全保证等系统的配置、型号、规格、制造商名称及能反映所提供的电梯性能特征的资料,如主机功率,平层精度,机房噪音,轿箱运行噪音,开关门噪音等等。

3、电梯为进口产品时,投标时应注明主要部件的产地、品牌。

电梯系统管理程序 第6篇

1.0目的:

确保所辖区内电梯正常进行,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

2.0适用范围:

辖区内物业电梯系统管理。

3.0职责:

3.1总经理签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3.2控制中心负责电梯运行监督管理。3.3房管维修部负责电梯日常维护。3.4电梯保养公司负责电梯定期保养维修。

4.0工作程序: 4.1日常巡查管理

4.1.1电梯设备责任人必须持有有效操作证才能上岗。4.1.2电梯日常管理按《电梯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1.3在电梯运行过程中,房管维修部值班人员每天巡视电梯运行状况,并填写《电梯运行记录》。

4.1.4电梯年检期满,房管维修部督促分承包商申请年审取得《准运证》后,贴于桥箱内。4.2日常养护

4.2.1电梯维修工按《电梯检查保养表》对电梯控制柜电机、安全装置等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对处理不了的问题,立即联系电梯保养公司处理。4.2.2电梯保养公司按《电梯保养合同》中电梯保养工作质量标准,每半个月对电梯进行一次保养检修,电梯维修工监督电梯保养公司维修保养质量和记录情况,并将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于《分承包设备保养维修记录表》。4.3故障维修

4.3.1电梯维修人员应迅速到机房判断电梯故障。

4.3.2当需维修或停电检查时,应用对讲或内线电话通知监控中心,并在该梯道层放置“电梯维修中”、“暂停使用”等标识。

4.3.3属于保养范围内的应尽快通知电梯分承包方迅速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4.4故障急修

4.4.1当电梯发生困人情况,房管维修部值班人员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按照《电梯困人故障处理规程》进行救援处理,同时通知保养公司前来维修,处理结果记录于《应急情况处理记录表》中。4.5供方管理

4.5.1电梯维修工应督促电梯保养公司严格遵照《电梯保养合同》要求,按《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做好电梯管理工作,保证电梯正常进行。

4.5.2每年电梯保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对电梯保养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继续签定保养合同。

5.0支持性文件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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