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2024-07-17

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第1篇

西安和平老年公寓无障碍设施管护制度>

为切实维护入住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入住公寓的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心、舒心的居住环境,安度晚年,结合公寓实际,现制定有关无障碍设施管理养护制度:

一、遵照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行业标准,对老年人居住的建筑出入口坡化处理、安全走道及楼梯(有条件的设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或厕位、低位服务台、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等方面进行建设和改造,满足入住公寓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居住需要。

二、各护理班长为该区域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每周值班院长为该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责任人,负责各自辖区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管理。公寓办公室为无障碍设施组织机构,负责公寓无障碍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维修工作。同时,落实公寓无障碍设施专职维护员和专职维修员,实行公寓无障碍设施日常检查记录、维护记录。

三、无障碍设施专职维护员每天定时维护责任区域无障碍设施设备,保持责任区域无障碍设施设备的卫生干净,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各护理班长每天查看责任区域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检查责任区域无障碍设施专职维护员的日常检查记录,保障无障碍设施100%完好率。一旦发现责任区域无障碍设施有松动、损坏等情况,及时填写责任区域无障碍设施维修单,报告值班院长。值班院长查询确认该区域无障碍设施损毁等情况,指派有关人员制定维修方案,制作采购有关无障碍设施,专职维修员在规定时间里及时安装,做好维修记录,报告值班院长和责任区域值班主任。在维修期间,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杜绝以外事故发生。

四、在公寓安全出入口、楼梯,以及公共服务区域设立防滑、安全提示、引导提示等无障碍标识,以方便入住老年人、残疾人的居住生活。

五、每年组织无障碍宣传活动,以墙报、专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宣传城市文明、社会进步的成果,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带来的便捷、适用和人性化服务,提高人们爱护无障碍设施的意识和自觉性。

西安和平老年公寓

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第2篇

鲁建发[2006]4号

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工程所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

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

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交通、公安、市政、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金融、邮电、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无障碍设施的科学技术研

究,鼓励无障碍相关产品的研发应用。

第七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

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城

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执

行。

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工程建设规划

许可证。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以及

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

接。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及本省

有关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

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质检的内容。

第十六条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已经建成但没有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设计

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十八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根据改造计划制定改造方案并实

施。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强监督。被列入改造计划而未完成改造任务的,该责任人就同一项目申请扩建或

改建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前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

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本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公共交通运营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

使用;已配置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二十一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

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第二十三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

门同意。

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用无

障碍设施的,还应当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占用单位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

期满,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处理。

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第3篇

上述各类群体在参与社会生活中都需要无障碍环境。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 是方便老年人、伤病人群、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设施, 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有的内容, 也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标志。多年来,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相关学术研究正在开展起来。

1 关于无障碍的相关概念研究

无障碍研究有三个主要概念, 一是无障碍, 二是无障碍设施, 三是无障碍环境。研究者认为, 无障碍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为广大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提供一个行动方便的、安全的活动空间, 创造一个平等的、全民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 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和信息交流无障碍”[2]。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3]无障碍环境, 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伤病人、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 在道路、公共和住宅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文环境[4], 包括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交流无障碍和无障碍社区服务[5]。

上述研究都认为, 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不仅是残疾人, 还包括其他在行动和交流上的弱势人群。对于无障碍环境的界定也体现了人文关怀和现代理念, 即将人文环境也作为无障碍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而形成的共识。

2 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研究

国内对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学术研究相对较多, 主要集中在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公园、城市道路及标识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方面。如张丹 (2011, ) 对医疗建筑的楼梯、地面、厕所、扶手、电梯等无障碍设计进行的探讨;李汉琳 (2012) 针对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布局、设施细节和系统性、美观性问题进行的研究;张蕾、张品 (2003) 指出了老年人在卫生间所需空间的大小和无障碍设施的种类, 提出了老年人家中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方案。谭露露 (2013) 对株洲市主城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的应用现状进行调查, 发现无障碍交通设施存在危险、有些公共建筑内无障碍设施设计不十分合理、公共信息无障碍设施存在盲区等, 对无障碍设施的再设计、现代化科技手段利用、设施的统筹设计和协作互补、设计的前瞻性等提出了比较独到的观点。严亚丹、过秀成 (2011) 从设施配置、工程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一体化的实施对策。

上述研究, 主要集中在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研究。如贺喜 (2014) 从科学规划无障碍设施的布局、合理配备无障碍设施、重视整体美学设计等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常成等 (2014) 提出了老年住宅中无障碍设施设计人文化的建设理念。李玲玲等 (2014) 、齐一聪、董茜 (2012) 以通用设计理念探讨无障碍设施设计问题, 李玲玲系统化的全面审视体育场馆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从进入场馆到观看比赛再到赛后离场, 系统分析了行动不便人群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站在通用设计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谢宏忠、叶惠恋认为, 我国无障碍设施设计未能真正考虑使用者需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缺乏系统性。例如一些楼梯扶手高度、无障碍厕所内的设施设置以及公交车的无障碍扶手等, 都没有完全按照使用者的实际需求来设计, 导致无障碍设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造成资源浪费。一些无障碍设施设计未能真正考虑使用者的实际需求, 缺乏通用性和便捷性, 例如出入口坡道一般设在两侧, 距离出入口过远。[6]

3 关于无障碍设施管理的研究

研究者普遍认为我国无障碍设施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应加强建设。谭力、沈萍 (2006) 认为无障碍设施管理在立法方面急需加强和完善, 因为我国无障碍设施建行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目前全国各地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用词不统一, 规范性不强。

二是无障碍设施管理主体不明确。谭力、沈萍 (2006) 认为, 目前各省市对管理无障碍设施建设主体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指向。如2005年颁布的《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 实施监督和管理。”可见“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管机关, 其他各委员会、管理部门协调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这一提法, 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管理主体, 因此造成对不实施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惩处无力, 甚至没有处罚。针对管理主体不明确这一问题, 谭力、沈萍建议在相应部门内单独设立一个“无障碍设施建设部门”。

三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薄弱 (李炜冰, 2012;谢宏忠、叶惠恋, 2014) 。李炜冰指出[7], 无障碍环境设计的审批、监督制度还没有真正有效地建立起来,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现象较为多见。对不执行或违反无障碍环境设计、施工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对故意不执行法规的组织和单位没有惩罚权和威慑力。谢宏忠、叶惠恋指出, 无障碍公共设施、建筑物未能形成有效、系统的监督管理制度。首先, 对无障碍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审批流程不严格, 导致一些违法违规的无障碍建设时有发生。其次, 对在建、改造的工程的监督力度不够, 工程验收过程太过松懈;此外, 我国无障碍建设初期, 大多属于政府倡导性条款, 没有对此做强制性的要求, 并且无障碍立法中关于责任主体、处罚主体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的界定模糊不清, 导致管理者在处理当建未建、当改未改以及占用、破坏设施等行为时有法难依。

研究者主要从法律法规建设和行政管理方面提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的对策建议。朱久兵 (2010) 、齐一聪 (2012) ) 提出完善无障碍设施的相关立法, 制定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维护管理的相关制度, 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规划、实物设计、工程施工到设施维护都要明确责任主体。建议由各地残疾人联合会行使监督监督权并有残疾人代表参与管理过程。因为残疾人更了解他们自身的出行障碍, 他们参与其中, 可以把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做得更全面, 更实用, 更人性化。张旭山 (2006) 、钟莹 (2006) 认为应建立一个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无障碍工程建设全过程审查把关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李炜冰 (2012) 提出我国政府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应担负起提供法律保障、财政保障、组织保障和监督管理保障的职责及策略。吕世明 (2013) 提出对已建设施应加强管理, 特别是对占用盲道、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现象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新建道路、建筑物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的监管。王臻 (2009) 将无障碍环境体系建设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上, 以分区域的分期建设和公共交通的辅助, 完善无障碍线路的连续性;以控制性的无障碍需求指标指导具体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使之与城市物质空间互相融合, 让无障碍环境成为连续有效的城市物质空间。

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检索来看, 国内关于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研究相对较多一些, 从公共管理视角针对无障碍设施管理的研究明显不足, 而且关于无障碍设施管理的研究缺乏系统性, 缺少更具操作性的管理手段、错误方面的研究。

摘要:本文梳理了国内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学术研究成果, 综述了学术界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主要观点, 如加强法律规范建设, 加强规划、建设、维护的全场监管。文献研究结果表明, 国内关于无障碍设施的设计研究相对角度而公共管理研究明显不足。

关键词: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研究综述

参考文献

[1]http://www.cdpf.org.cn/sjzx/cjrgk/201206/t20120626_387581.shtm[OL].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官网.

[2]张旭山.厦门市无障碍设施现状及发展对策[J].中国建设信息, 2006 (1) .

[3]朱久兵.我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反思:以南京市为例[J].社会科学家, 2010 (11) .

[4]李炜冰.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政府责任[J].苏州大学学报, 2010 (3) .

[5]张东旺.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J].河北学刊, 2014 (1) .

浅析现代养老公寓中的无障碍设计 第4篇

关键词:养老公寓;无障碍设计;住宅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民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的提高。然而在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忽视老年人的利益和存在价值,养老是我们每个年轻人应该自觉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现代养老公寓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老年人生活困难,给老年人提供舒适的环境。然而,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的下降,常常会发生不小心摔伤、磕伤、碰伤的情况,这就需要探索更加先进的无障碍设计原则和概念,为老年人提供更加方便和安全的生活场所。

1 老年人住宅总体设计思路

(1)自立性。随着生活压力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人把更多的时间放在了事业上,剩下老年人独自生活,而更多的老年人也希望自己能够拥有一定的独立生活空间,能够享受自由自在的时间。所以,对于老年人的住宅设计要能够考虑其自立和自理能力的培养,把保证老年人的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其次,对一些老年人生活中必备的生活用品和设施,要体现出简便化原则,以使其能更便利的服务于老年人的生活。

(2)可变性。由于老年人在晚年生活中伴随着年龄的增大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同的生活问题,为了确保其住宅环境能够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就有必要建设能够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不同生活需求对房屋环境和设施进行改造和加设的便利性,使住宅能够满足老年人长期的生活需求。

(3)选择性。在建设和设计老年人住宅公寓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生活需求,在保证老年人居住环境安全的同时,在尊重老年人生活自立的前提之下,对房屋的布局、设备的选用以及装饰材料的选择方面,要使得老年人能够有一定的选择性,尽量做到以老年人的需求为中心建设和设计房屋。

(4)安全性。老年人晚年生活最主要也是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大大小小的不同程度的跌打摔伤,这就要求老年人住宅的设计要注重相应的社区公共建筑、配套商业、文化娱乐以及医疗健康等设施的设计和运用,同时还要保证不会对老年人的安全带来更大的隐患,当然,如果能够设置老年人专用的空间、构造、设备和设施就更好了。

(5)健康性。老年人晚年生活中的健康问题是整个晚年生活质量的保障,拥有健康的身体,才能更好地享受晚年生活。所以,老年人住宅设计之前,要对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变化进行充分地调查和论证,确保设计符合老年人健康要求。只有在对老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进行调查的前提下,才能选用安全健康的建筑设备及相应的设施。老年人居住环境、各功能空间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注意细部,以老年人人体尺度为基础,考虑使用轮椅和护理的尺度。

2 养老公寓无障碍设计具体方案

我们每个人晚年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身体机能的下降,这就要求在养老公寓无障碍设计中,要充分体现和注重老年人特殊的身体机能,具体设计方案如下:

(1)针对视力的无障碍设计。进入老年期,我们每个人的视力都会出现很大程度地弱化,对周围事物的辨认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困难,尤其是那些光线不充足的地方,特别容易发生危险,所以,要根据照明用途和场所选用合适的照明设备。同时,还要尽量保证房间内的光线和外面走廊的光线的亮度差不会太大,否则会使得老年人出门会产生刺眼的感觉。而且,为了方便老年人夜间行走,在一些楼道转弯处或者容易滑倒的地方应该安装一定数量的脚灯。

(2)针对记忆力衰退的无障碍设计。老年人记忆力衰退也是老年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例如,老年人经常会因为忘记灶台上烧的水或做的饭,最终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给老年人配备安全的电磁炉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不过目前大多数的老年公寓中可能更多的还是液化气灶具。对于老年人厨房的设计,要安装燃气泄漏和火災自动报警装置,可以从市场上选择那些带有自动报警器的抽油烟机和能够防止液化气泄露的灶具。

(3)针对老年人反应能力差的无障碍设计。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肢体动作不如年轻时那么矫健,反应能力也开始呈现下滑趋势,很容易导致高度危险事故的发生。为了防止老年人不必要的伤害,就需要对养老公寓中的墙面和地面材料的选用和结构进行精心设计。应该尽量选用那些能够防止滑倒、磕碰、扭伤以及擦伤的材料设备,摒弃那些易滑易碎、有毒气味的传统装饰材料。对于养老公寓中墙体墙面的设计,可以选用比较柔软的墙面装饰材料。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墙体如有突出部位,应避免使用粗糙的饰面材料,带有缓冲性的发泡墙纸可减轻老人碰撞时的撞击力。

(4)针对房屋平整性的无障碍设计。现代化的建筑,人们大都追求层次感,往往在房屋中设计出不同的跃层和错层,给人以新的视觉冲击。但这种设计风格和趋势并不适合老年人的生活,特别是那些需要借助轮椅生活的老年人更不能生活在这种环境中。现代养老公寓中,尽量减少卧室和客厅之间的台阶设计,不仅仅会给老年人的行走带来不便,而且来来回回出入于卧室和客厅之间,会给老年人带来巨大的身体体力的消耗。当然,卧室和卫生间之间更不应该设计有台阶。所以,在现代化养老公寓的设计中要给老年人提供平整的室内居住空间,避免因为台阶的设置而给老年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针对门窗的无障碍设计。养老公寓面对着不同居住对象有着不同的要求,当然也就不能按照每个人的要求进行单独的设计,需要考虑老年人生活的众多情况做出较为完整的设计,对于门窗的设计就是如此。由于一部分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借助轮椅,就对门窗有一定要求了。公寓内所有的门,包括厨房、卫生间以及阳台,这些空间内的房门设计的宽度都不能小于0.80m,重要才能确保老年人乘坐的轮椅的顺利通行。

老年公寓无障碍设计关涉到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设计出高效合理的建筑房屋,是对老人的一种责任。当然了,养老公寓的无障碍设计还要注重环境的保护,给老人提供无污染的生活环境,延长老人寿命。

参考文献:

[1] 陈雷生,刘启东.老年人住宅设计规范性探讨[J].建筑设计学报,2003(09).

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第5篇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无障碍实施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孕妇、儿童等弱势人群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计内容。

第九条 凡按照本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照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的原状。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建设项目,制定改造规划。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改造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十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一)对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理;损坏无障碍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侵占公共建筑、居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人。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6篇

2010年12月21日 17时34分 19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民族民政

“无障碍”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太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是指保障残疾人独立、安全、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环境和信息交流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除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投资外,每年在城市建设预算中按照不少于当年城市建设总预算1%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维修养护、公共信息无障碍建设投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宣传、表彰奖励等支出。

第五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协调组织,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市民积极参与原则,实行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制。

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召集领导组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推进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障碍建设和管理职责

市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无障碍设施维护改造。

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相应数量无障碍厕所或厕位配套建设,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中无障碍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新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

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维护。

水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河道、公园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人行横道安全岛轮椅通行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线路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设置,公交车辆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标识配备,客运出租无障碍车辆配备。

文化产业、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在公共图书馆设置盲人阅览室等;督促新闻媒体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宣传,免费刊播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公益广告,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商务、卫生、教育、体育、旅游、民政、邮政、科技、金融保险、铁路、民航等行政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责任单位应加强听力、言语残疾报警和急救设施功能建设。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已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的,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按要求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停车场,65个以上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停车场应当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识,供残疾人驾驶或乘座车辆使用。已建成但未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改造任务。

第九条 各级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对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内容进行审查,不按本办法规定配套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许可证。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造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设置引导图形标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将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内容列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 对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建设项目产权人或管理人制定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认真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对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修复整改。

第十四条 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责任单位制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维护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预算,报市政府审批下达。除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无障碍设施外,其它无障碍设施由建设项目产权人或管理人承担。

第十五条 残联、民政、老龄、妇联等部门可聘请义务监督员,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或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时,应经无障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采取必要的替代防护措施;临时占用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有权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第7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0号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4日省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胡春华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无障碍设施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人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和设置的无障碍标志。包括: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无障碍标志,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以及无障碍厕所、厕位等设施和标志。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园林、交通、公安、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有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

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当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捐赠。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九条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十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桶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汽车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连接;

(三)公共汽车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四)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五)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六)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七)对无障碍设施按规定统一设置国际通用、规范的无障碍标志;

(八)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路段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上设置提示音响装置。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对未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根据改造规划对建筑物进行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因占用无障碍设施造成无障碍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营运的公共汽车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其营运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视力残疾者识别。第十九条火警、匪警、医疗急救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并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规定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二)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减成但未按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不制定改造规划的;

(三)不按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四)贪污、挪用无障碍设施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毁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第8篇

一、医院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意义

医院建筑施工, 涉及到工期、管理、技术、材料等方方面面。医院建筑的施工技术管理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技术管理活动在现场的延伸和具体化, 对维护正常的技术工作秩序, 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提高施工效率, 降低工程成本等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规范的施工技术管理, 不仅能保证施工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从根本上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也有利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运用和技术管理及作业人员的培养, 不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

二、医院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根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建筑施工规范与标准来开展工作, 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施工技术标准是施工技术的依据, 技术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只有以技术标准为依据, 才能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医院建筑工程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 应从细节入手, 注重主体结构、构件强度等的规范性, 避免施工中的偷工减料。

(二) 建立管理体系, 优化人员配置

拥有一个规范化与专业化的施工团队, 是完成建筑施工的关键。在医院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 首先应建立完备的管理体系, 协调好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关系, 使其发挥各自优势。为此, 可建立施工现场技术管理的专业组织体系, 包括以总监理工程师为主的技术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 以及以项目经理为主, 由项目总工程师、施工员、质量监督员、安全员等组成的技术组织体系, 全面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和控制工作。

(三) 注重系统化

医院建筑工程工艺复杂, 各专业系统较多。如机电系统中, 既包括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等, 还涉及到物流、信息、智能等专业系统, 因此对于施工技术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除了对施工组织进行合理安排外, 还要对具体施工工艺做好充分技术准备。

(四) 优化材料管理

医院建筑工程中的材料管理, 主要包括采购、供应、清验等, 种类繁多, 且很多医院空间还涉及到新材料的应用, 对施工工艺有特殊的要求, 因此在施工中, 应注重优化材料管理。采购前, 要做好采购计划, 选择满足医院自身需求的产品;采购后, 要明确相关参数, 进行验收和抽样检查。对于材料存放, 还应注重防火、防潮的措施。

(五)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针对医院建筑的特点, 建立相关技术管理制度, 如施工图纸的识读、审查和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等。对于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收集, 应注重原始技术资料、技术档案、计量计价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三、强化医院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

(一) 医院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医院建筑作为最复杂的公用建筑, 就医者包括老人、儿童、妇女等社会特殊人群, 为了使其就医便利, 医院建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尤其值得关注。主要设施包括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病房等。

(二) 医院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医院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组织施工和质量验收, 并定期做好维护工作。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

1. 设计审查

施工图审查部门应对医院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进行审查, 设计单位就审查合格的医院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技术交底。

2. 控制质量

监理单位应对医院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质量控制提出具体要求, 应编制无障碍设施监督、管理和控制的监理实施细则。

3.严格验收

施工单位应按照医院建筑的施工图纸, 编制无障碍设施施工操作规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和施工质量验收办法。

4. 设施维护

医院建筑的无障碍设施, 应有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日常养护, 遇到问题及时维修, 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安全使用。对无障碍设施应定期进行系统性、功能性和一般性检查, 定期维护, 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四、结束语

总之, 规范医疗建筑的施工技术管理, 可保证施工过程的科学合理性, 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对于医院人性化环境构建的主要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则更应多关注。从审查、验收和维护方面, 全面抓好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建设。

摘要:文章针对医院建筑的特点, 从施工技术管理出发, 阐述了医院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 并从设计审查、控制质量、严格验收等方面介绍了医院建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

关键词:医院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无障碍建设

参考文献

[1]何奇, 滕学荣, 黄莉, 格伦.论医院无障碍设计中的“低位”设计[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2 (01)

[2]钱志宏.浅析医院建筑设计与施工中的5大问题[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09 (11)

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第9篇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

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无障碍设施管理通知

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7月1日印发— 1 —

豫建设标〔2004〕55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

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委(局):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生活的重要设施。近几年来,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大中城市中盲道、坡道等大批无障碍设施的建成和使用,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方便。由于此项工作起步较晚,我省多数城市无障碍设施的数量和水平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新建的无障碍设施不够完善,原有设施改造迟缓,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亟待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提高无障碍设施的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力度

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其中24个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各地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含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和建筑物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提出的无障碍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3.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时,要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对违反《规范》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有关部门要对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质量严格把关,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市政管理部门应对接收设施中无障碍设施的位置、规格、质量认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5.住宅小区和小城镇的建设中,无障碍设施要与其他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6.要切实加强对在建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 — 3 —

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规范》中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已建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各市要科学制定原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要以与残疾人、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居住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建筑为重点,确定目标,落实责任制,逐步实施。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的要制定维修、改建计划。在对现有城市道路进行改造时,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各市应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工作,使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

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做好无障碍设施与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协调;处理好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与建筑物其他设施的衔接关系,做好街区道路、建筑物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工作。

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养护、维修单位,应切实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完好。

3.城市建设、市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整顿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被破坏的现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

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定期组织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检查,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四、积极开展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民政、老龄、残联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按照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工作实施方案和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好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市的创建活动,郑州、洛阳要努力创建无障碍示范城,各省辖市应建成若干示范街、示范单位。以点带面,促进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公寓无障碍设施管理制度 第10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的社会成员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道路和使用的服务设施和标志。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孕妇、儿童 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当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并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及其工作经费分别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逐步推进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提供捐赠。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园林、交通、公安、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民航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落实有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协调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 以答复。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民航、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部门要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障碍设施应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二)对无障碍设施按规定统一设置国际通用、规范的无障碍标志;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其出入口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

(四)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桶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汽车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连接;

(五)公共汽车停靠站应当为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在内的视图残疾人设置醍目的站牌,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乘车路线和车次;

(六)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服务台、公用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七)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八)市区主要道路、主要商业街和居住小区的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交通信号设施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九)公共交通工具要配套无障碍设施;大型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的公共停车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十)宾馆、酒店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设无障碍客房。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对未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总说明书中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设计而未设计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的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建成但未按工程建设标准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方案,逐步组织实施改造。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根据改造规划的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无障碍改造。无障碍改造所需的资金,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在无障碍设施因损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时及时予以修复。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 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镇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在城镇道路营运的公共汽车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其营运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视力残疾者识别。

第二十一条 火警、匪警、医疗急救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人的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 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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