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务关系证明

2024-09-09

终止劳务关系证明(精选16篇)

终止劳务关系证明 第1篇

劳务关系终止协议

甲方: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乙方:住址: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年月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与乙方及其管理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就劳务合作签订《挂靠协议》,挂靠期限为年,即自年 月月。

第二条期间费用元(大写元),结余元(大写元)。甲方自此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给予乙方结算并支付。

第三条甲方遵照原协议约定,垫付乙方应给予其管理人员的薪水,自年 日至月元(大写元)。现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乙方与其所管理的人员无任何纠纷、异议的情况下将该款项按人员名单(见附表)自此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转入各人员指定的帐户。

第四条此协议经双方平等协商、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自愿签订。若乙方与其管理的人员有任何异议或纠纷,均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时间:时间:

终止劳务关系证明 第2篇

兹有XXXXX同志,性别,X ;年龄,XX 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其本人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同意自 XXXX年XX月XX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终止劳务关系证明 第3篇

我原是一家公司流水生产线的负责人。3 个月前,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鉴于我曾为公司拖欠加班费之事,带领部分员工与公司主要领导发生过激烈争执,出于报复,拒绝与我续约,还假借各种理由,拒绝向我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暂时还未找到工作,我虽已参加失业保险2年,却一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谢某

谢某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终止劳务关系证明 第4篇

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一、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贰佰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出于规避用工风险的目的,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发展迅猛。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在劳动合同中不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或用工时间作为劳动合同期限。

3.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往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只有一年甚至更短,这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协议到期后变成失业者,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三)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劳务派遣应当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实施

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实施“逆向派遣”,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

2.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二、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

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责任在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四、劳务派遣的发展建议

(1)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的差别政策对劳务派遣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因此,我们主张对于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

(2)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包括家庭)。针对家政服务点多面广现有的劳动保护监察力量手段不够的情况,可考虑通过对派遣公司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5篇

同志于

****年**月**日进入本单位工作,****年**月**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

特此证明

职工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1、职工需本人签名确认。

2、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本人辞职”的员工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3、协议解除是指由用人单位或员工本人任何一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失业登记表格样式变更及部分需求

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样式变更,新样式请见附件。

二、《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名称变更为《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

三、《厦门市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样式变更,新样式请见附件。

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企业自填时,两表上不再显示为“其他”而是直接显示企业自填原因,企业自填原因限制在12字以内。

五、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企业自填时,在企业端的“审核情况查询”不再显示为“其他”而是显示企业自填原因。在三层系统,亦要可查企业自填原因。管理员权限下的“登记信息维护”模块还要有可改的功能。

六、失业登记数据修改界面

把“失业类型”改为“失业原因”,“其他”改为显示企业自填失业原因。下拉框的:“其他”改为“其他原因请手动填写”类似办理失业登记界面。把“失业原因”一栏去掉。

七、失业登记数据修改打印界面 把“失业类型”改为“失业原因”,失业原因为企业自填时,原值(修改前)或新值(修改后)不再显示“其他”,而是显示企业自填失业原因。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6篇

(身份证:)是我单位职工,于 年 月 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如下:

A、合同期满

B、单位辞退 C、本人辞职 D、协议解除

E、企业改制、兼并、破产 F、其他情况: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员工(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1、以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仅选一项,多选、涂改无效。

2、本人辞职的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

3、协议解除是指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的应附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其他情况应文字注明。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7篇

吴邦腾 同志是我公司员工,现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满:期满时间年月日

2、单位辞退:辞退时间年月日

3、本人辞职:辞职时间2011年10月11日

4、协议解除:解除时间年月日

5、企业改制、兼并、破产:时间年月日

6、其他情况:时间年月日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2011年10月19日

离职员工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以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仅选一项,多选、涂改无效。

2、本人辞职的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

3、协议解除是指由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的应附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其他情况是指死亡或退休。

6、若本人辞职,需附上辞职报告;若合同期满,需附上合同。

基于良序集方法的程序终止性证明 第8篇

计算机是严格按照程序的安排工作的, 因而程序的正确与运算结果的正确是密切相关的。一个语句或一个数据有误, 常常会使计算得不到结果或者得到一个错误的结果, 有时甚至会产生十分严重的后果。例如,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62年6月美国第一个飞往金星的空间探测器, ———“水手”一号, 由于计算机的导航程序有差错, 而导致其偏离航线, 在发射后不久就摧毁了。因而, 对一个程序或一个程序系统来说, 讨论它的正确性是十分必要的。传统的方法是采用调试的方法进行试算, 它虽然可以帮助人们发现程序的错误, 但它不能证明程序中没有错误。也就是说, 它不能证明程序的正确性。

衡量一个程序的正确性, 主要看程序是否实现了问题所要求的功能。若程序实现了问题所要求的功能, 则称它为正确的, 否则是不正确的。对程序的正确性理解, 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从广义来说, 一个程序的正确性取决于该程序满足问题实际需求的程度。从狭义而言, 如果一个程序满足了它的程序规约就是正确的。

1 程序正确性的定义

程序规约Q{S}R是一个逻辑表达式, 其取值为真或假, 其中取值为真的含义是指:给定一段程序S, 若程序开始执行之前Q为真, S的执行将终止, 且终止时R为真, 则称为程序S, 关于前置断言Q和后置断言R是完全正确的。程序正确性的严格定义通常分为3种类型, 具体定义如下:

(1) 部分正确。

若对于每个使得Q (i) 为真, 并且程序S计算终止的输入信息i, R (i, S (i) ) 都为真, 则称程序S关于Q和R是部分正确的。

(2) 程序终止。

若对于每个使得Q (i) 为真的输入i, 程序S的计算都终止, 则称程序S关于Q是终止的。

(3) 完全正确。

若对于每个使得Q (i) 为真, 并且程序S的计算都将终止的输入信息i, R[i, S (i) ]都为真, 则称程序S关于Q和R是完全正确的。

一个程序的完全正确, 等价于该程序是部分正确, 同时又是终止的。因此, 为了证明一个程序的完全正确性, 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分别证明该程序的部分正确性和终止性, 然而, 终止性又是程序正确性证明的重点, 本文我们主要介绍如何用良序集方法证明程序的终止性。

2 采用良序集方法证明程序终止性

2.1 良序集的概念

R.W.Floyd在1967年提出, 建立终止性的方法要利用良序集的概念。程序终止性依赖于程序解释下的中间断言, 这不是说终止性与部分正确性无关;相反, 建立完全正确性的手段需要由确保程序终止的ω函数的条件加上验证条件来提供。

2.1.1 偏序集

设有一个非空集合W和一个定义在W上的二元关系<, 且这个关系<满足下列性质: (1) 传递性, 即对于一切a, b, c∈W, 如果a

称W为具有关系<的偏序集, 记做 (W, <) , 但将<换成≤就不是偏序集。

2.1.2 良序集

设 (W, <) 是偏序集, 如果不存在由W中的元素构成的无限递减序列:……a2

例:

(1) 若N是自然数集合, 那么 (N, <) 是良序集。

(2) 具有通常序A

但下述集合A1和B1是偏序集, 不是良序集。

(1) 具有小于关系 (<) 的, 位于0~1之间的实数集合A1。

(2) 具有小于关系 (<) 的全体整数集合B1。

2.2 良序集证明程序终止性思路

(1) 结构化程序由顺序、选择和循环三种基本结构组成, 而影响程序终止性的是循环结构, 因此, 循环结构是程序终止性证明的重点。

(2) 程序终止性证明思路: (1) 选取良序集合 (W, <) ; (2) 选取割点集, 割断循环; (3) 在割点上寻找函数u, 使u∈W; (4) 证明每次循环, u依次递减。

由于良序集合 (W, <) 不存在无穷递减序列, 因此, 循环必然终止。

2.3 良序集方法证明程序终止性步骤

设程序P的输入断言为φ (x) , 利用良序集方法证明P关于φ (x) 是终止的, 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 选取一个点集去截断程序的各个循环部分, 并在每个截断点i处建立一个中间断言qi (x, y) , 这样, 程序被分解为若干条通路, 同时规定规定每一条通路都不包含有中间截断点。

(2) 选取一个良序集 (W, <) , 并在每个截断点i处定义一个终止表达式Ei (x, y) , 表达式在W上取值。

(3) 证明所选取的断言是“良断言”, 即对每一个从程序入口到截断点j的通路a有

φ (x) ∧Ra (x, y) =>qj[x, ra (x, y) ]

证明对每一个从截断点i到截断点j的通路aij, 有

qi (x, y) ∧Raij (x, y) =>qj[x, ra (x, y) ]

这里, Ra和ra分别表示通过通路a的条件及通过a以后变量y的值, 即证明中间断言是“正确的”, 是“良断言”。

(4) 证明对于每个截断点i有qi (x, y) =>Ei (x, y) ∈W, 即终止表达式是良函数。

(5) 证明对于每一个从截断点i到截断点j的通路aij, 有

qi (x, y) ∧Ra (x, y) =>{Ei (x, y)

即证明终止条件成立。

2.4 良序集方法证明程序终止性实例

例1:对任一给定的自然数x, 计算的程序的终止性, 即计算x的平方根取整。

(1) 这个程序只有一个循环, 选取断点B′, 建立中间断言:

q (x, y1, y2, y3) :y20

(2) 取良序集 (N, <) , 其中N为自然数集合, 在B′建立终止表达式:

E (x, y1, y2, y3) :x-y2

(3) 证明q (x, y1, y2, y3) 是良断言

从程序开始点->B′:φ (x) =>q (x, y1, y2, y3) ,

从截断点B′->B′:

q (x, y1, y2, y3) ∧y2+y3q (x, y1+1, y2+y3, y3+2)

即:

(4) 证明E (x, y) 是良函数, 即证明q (x, y) =>E (x, y) ∈N,

即:

[y20]=>x-y2>0∈N

(5) 证明终止条件成立

即:

[y20∧y2+y3[x-y2-y3

成立。这样证明了程序的终止性。

这个例子中只有一个循环, 为了进一步说明良序集方法证明终止性, 我们用含有两个循环的例子来证明。

例2:图2是另一个计算两个正整数x1, x2的最大公约数的程序流程图。

这个程序的输入、输出断言为:

φ (x) :x1>0∧x2>0

ψ (x, z) :z=gcd (x1, x2)

如果在B、C点将循环断开, 并取不变式断言为

那么, 容易利用不变式断言法证明这个程序的部分正确性。下面, 我们证明这个程序的终止性。

(1) 在B、C点将循环断开, 并在这两点分别建立中间断言

qB (x, y) ∶y1>0∧y2>0

qC (x, y) ∶y1>0∧y2>0

(2) 取良序集为 (N, <) , 并且在B、C点分别建立终止表达式

EB (x, y) ∶y1

EC (x, y) ∶y1+2y2

(3) 证明qB (x, y) 、qC (x, y) 是良断言。由于循环由B、C离开以后, 程序可能分解伟7条通路, 下面分别对前6条通路予以证明 (通路C→H与证明终止性无关) 。

通路a1:A→B

φ (x) =>qB (x, x1, x2, 1) , 即

x1>0∧x2>0=>[x1>0∧x2>0]

通路a2:B→D→B

q B (x, y) ∧y1是偶数∧y2是偶数=>qB (x, y1/2, y2/2, 2y3) , 即

y1>0∧y2>0 y1是偶数∧y2是偶数=>y1/2>0∧y2/2>0

通路a3:B→E→B

qB (x, y) ∧y是偶数∧y是奇数=>qB (x, y/2, y, y) , 即y1>0∧y2>0 y1是偶数∧y2是奇数=>y1/2>0∧y2>0

通路a4:B→C

q B (x, y) ∧y1是奇数=>qC (x, y) , 即

y1>0∧y2>0 y1是奇数=>y1>0∧y2>0

通路a5:C→K→C

[qC (x, y) ∧y1是奇数∧y2是偶数]=>qC (x, y1, y2/2, y3) , 即

[y1>0∧y2>0 y1是奇数∧y2是偶数]=>y1>0∧y2/2>0

通路a6:C→G→C

[qC (x, y) ∧y1是奇数∧y2是奇数∧y1≠y2]=>qC (x, y2, |y1-y2|/2, y3) , 即

[y1>0∧y2>0 y1是奇数∧y2是奇数∧y1≠y2]=>y2>0∧|y1-y2/2>0

以上6个蕴涵式是显然的。这样, 就证明了qB (x, y) 、q C (x, y) 是良断言。

(4) 证明EB (x, y) 、EC (x, y) 是良函数, 即证明

q B (x, y) =>EB (x, y) ∈N

q C (x, y) =>EC (x, y) ∈N

将已知函数关系代人, 得

[y1>0∧y2>0]=>y1∈N

[y1>0∧y2>0]=>y1+2y2∈N

由于y1、y2均为整数, 因此这两个关系显然成立。

(5) 证明终止条件成立。这时和循环有关的通路是a2、a3、a5、a6, 下面分别予以证明。

通路a2:

[qB (x, y) ∧y1是偶数∧y2是偶数]=>[EB (x, y1, y2, y3) >EB (x, y1/2, y2/2, 2y3) ], 即

[y1>0∧y2>0∧y1是偶数∧y2是偶数]=>[y1>y1/2]通路a3:

[qB (x, y) ∧y1是偶数∧y2是奇数]=>[EB (x, y1, y2, y3) >EB (x, y1/2, y2, y3) ], 即

y1>0∧y2>0∧y1是偶数∧y2是奇数=>[y1>y1/2]通路a5:

[qC (x, y) ∧y1是奇数∧y2是偶数]=>[EB (x, y1, y2, y3) >EC (x, y1, y2/2, y3) ], 即

[y1>0∧y2>0 y1是奇数∧y2是偶数]=>[y1+2y2>y1+y2]通路a6:

[qC (x, y) ∧y1是奇数∧y2是奇数∧y1≠y2]=>

[EB (x, y1, y2, y3) >EC (x, y2, |y1-y2|/2, y3) ], 即

[y1>0∧y2>0 y1是奇数∧y2是奇数∧y1≠y2]=>[y1+2y2>y2+y1-y2|]

这几个终止条件显然是成立的。然而, 这样就证明了程序的终止性。

利用良序集方法证明程序的终止性时, 关键是前两步, 特别是第二步, 即选取一个合适的良序集和建立终止表达式E (x, y) 。

3 结束语

本文采用良序集方法证明程序终止性, 在证明过程中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良序集qi (x, y) 和终止表达式Ei (x, y) , 然而, 程序终止性与程序部分正确性证明采用了不同途径, 相互完全独立, 因此, 证明程序的完全正确性工作量较大。在以后的证明中, 采用计数器方法可以将程序的部分正确性和终止性证明结合进行。

参考文献

[1]胡正国, 吴健, 邓正宏.程序设计方法学[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2003.

[2]许绍楠.标准良序集[J].宁夏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1991 (12) .

[3]Floyd.R.W.“Assigning Meanings to Programs”Proc.Symposiumon Applide Mathematics[J].American Mathematical Society, 1967 (19) .

[4]H.K.伯格.程序验证和规范的形式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 1988.

[5]Manna Z.Mathematical Theory of Computation[M].McGraw-Hill, New York:1974.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9篇

同志于 年 月 日进入本单位工作,现与本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满:期满时间 / 年 月 日

2、单位辞退:辞退时间 / 年 月 日

3、本人辞职:辞职时间 / 年 月 日

4、协议解除:解除时间 / 年 月 日

5、企业改制、兼并、破产:时间 / 年 月 日

6、其他情况: 时间 / 年 月 日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年 月 日

离职员工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以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仅选一项,多选、涂改无效。

2、本人辞职的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

3、协议解除是指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4、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的应附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其他情况是指死亡或退休。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10篇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于年月日到本单位工作,与本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 月日止,工作部门、岗位和职务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共计年月。

一、该劳动者与我单位的劳动关系,因企业解散于年 月 日终止。

二、单位无须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已缴至:2010年月日。

三、企业解散原因:是我公司水电站所在地在白杨河河系,根据阜康市政府的规划在白杨河修建水库,需我公司水电站拆迁,职工重新安置。附件1阜党常(2010)19号文件,附件2白杨河水库工程拆迁白杨河水电站框架协议书。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劳动者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炎热的夏天凉爽的秋天多彩的图画美丽的图画金黄的灯笼 红红的脸颊金色的波浪燃烧的火把陡峭的山峰翻滚的云海 奇怪的岩石带刺的铠甲慈祥的微笑满意的笑容伟大的祖国 金黄的果实火红的旗帜洁白的鸽子欢乐的乐曲美好的日子 宽阔的广场欢乐的海洋激动的泪水美丽的风景洁白的棉花 细长的葫芦

寒冷的冬天

蜿蜒的山路

整齐的作业

热闹的操场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11篇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___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劳动合同,因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日终止(解除)。

____________公司人资部门联系方式_________年月日

终止劳务关系证明 第12篇

1 材料与方法

1.1 临床材料

收集我院2005年1月至2010年1月于我院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的29038例孕妇中筛查出并经病理证实23例胎儿肿瘤进回顾性分析。

1.2 方法

仪器采用TOSHBA-550A型彩色多普勒诊断仪,探头频率3.5MHz对胎儿进行常规检查。根据胎方位,多切面检查,对考虑胎儿肿瘤部位反复多次检查,测量肿瘤的大小。观察肿瘤生长部位,形态结构,内部回声,肿瘤与胎儿的关系及是否合并其他畸形。对所得肿瘤标本经4%中性甲醛液固定,石蜡切片,HE染色。

2 结果

2.1 临床资料

见表1。本组23例胎儿肿瘤中孕妇年龄21~42岁,孕周17~41周,孕妇怀孕期间均无接触毒物及放射性物质史,服用药物史不详。

2.2 结果

胎儿颈部水囊状淋巴管瘤11例。超声表现:于胎儿颈部、肩背部可见多房厚壁囊肿,囊内可见多个分隔呈放射状排列。病变位于胎儿肢体时,肢体可呈蜂窝状改变。其中一例合并全身水肿,如蚕茧状包裹胎儿全身。产后或引产后病理表现:肉眼观察肿物一般位置表浅,扪及有囊性感,为圆形或椭圆形,其直径约2~18cm大小。镜下:是一种管腔特别扩大的淋巴管瘤。病理诊断:水囊状淋巴管瘤(图1)。

胎儿面部畸胎瘤1例,超声表现:于胎儿腭面部可见一囊性暗区,其中可见不规则稍强回声,囊实混合性。引产后病理表现:肉眼观察肿物位于胎儿舌部约6.9cm×6.8cm×6cm,自口内向口外突出,导致面部挤压变形(图2),肿物切面囊实相间,囊性区含淡黄色液体,实性区灰白质脆。镜下可见三个胚层成熟和未成熟组织,其中大部分为未成熟组织,主要为幼稚间叶成分内散在幼稚神经上皮细胞及原始神经管结构(图3、图4)。病理诊断为未成熟畸胎瘤。骶尾部畸胎瘤2例,超声表现:于胎儿骶尾部可见囊实性肿物。产后或引产后病理表现:肉眼观察肿物位于胎儿骶尾部,圆形,切面囊性,内为皮脂样物及毛发。镜下:可见三个胚层的组织,主要为成熟的表皮组织。病理诊断:成熟性囊性畸胎瘤(图5、图6)。

胎儿心脏肿瘤2例,超声表现:于胎儿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内的不同部位均发现多发性稍强回声团块。肿物1例最大瘤体为2cm×1.5cm×1cm合并心包积液,另1例最大瘤体为1.6cm×1.2cm×0.5cm,导致左室流出道梗阻,胎儿心功能不全。引产后病理表现:肉眼所见肿瘤为单个或多个大小不一结节,位于心肌内,室中隔多见。颜色较心肌色淡,呈灰白或灰红色,质实,无包膜,与周围界限不清。镜下:肿瘤组织如海绵状,瘤细胞呈空泡状,胞质透亮,肥大的心肌细胞形成界限清楚的结节,嗜酸性胞质由细胞核向细胞膜方向伸展,形成典型的“蜘蛛细胞”(图7),其大小形态不一。胞浆内可见横纹及纵纹。病理诊断:横纹肌瘤。

胎儿肝脏血管瘤1例,超声表现:于胎儿肝脏内可见回声略强的类圆形肿物,边界清楚,团块内部可见点状强回声,肿瘤内部及周边血流丰富。引产后病理表现:肉眼观察于胎儿肝脏内可见一约4cm×3cm×2cm大小肿物,边界不清,切面暗红质韧。镜下:瘤组织系由扁平内皮被覆的大小不等充盈血液的血腔构成,血腔之间为较窄的纤维间隔(图8)。病理诊断:肝脏海绵状血管瘤。

胎儿肾上腺肿瘤1例,超声表现为:于右肾上腺区可见回声较强实质性团块,大小为4cm×3cm×3cm边界清楚,血流信号丰富。引产后病理表现:肉眼观察肿物单侧性,质软而脆,切面灰白质地均匀致密。镜下:瘤细胞小,圆形或卵圆形,深染,排列成巢并被少量纤维分隔,富有毛细血管。分化差的瘤细胞形态同原始交感神经细胞,体积小,细胞质少,可排列成菊形团结构;分化较成熟的瘤细胞形态同交感神经母细胞,体积较大,细胞质较多,菊花样结构少见(图9)。病理诊断:神经母细胞瘤胎盘血管瘤5例,超声表现为:凸出于胎盘表面或胎盘实质内可见类圆形肿物,边界清楚,回声略低于胎盘,内部回声稍紊乱。产后或引产后病理表现:肉眼观察多于脐带附着处可见突出于胎儿面肿块,多单个,分叶状。切面呈灰红色、灰黄色或灰白色致密软组织。镜下:肿物由无数腔甚小的毛细血管和结缔组织组成,有的毛细血管由几个内皮细胞组成,其腔常不明显(图10)。病理诊断:毛细血管瘤。

3 讨论

胎儿颈部囊状淋巴管瘤是一种淋巴系统发育异常,造成淋巴系统不能顺畅回流而积聚于胎儿颈项部,躯体及肢体;或是颈淋巴囊淋巴间隙异常使之与颈淋巴囊部分脱离,未与颈内静脉相通并产生异常转变有关;另一些则由未与大淋巴管相通的淋巴间隙发育而来。其淋巴回流障碍,导致颈、肩背、上肢等局部水肿,也出现全身水肿及浆膜腔积液。水囊状淋巴管瘤的大小、结构均有很大的差异,其囊壁可厚可薄,内有分隔或无分隔两种[2]。肿物较小时对胎儿发育无明显影响。较大时压迫颈部气管和血管,影响胎儿血液循环。一般多房囊性包块时常合并染色体的异常,心血管畸形及胎儿水肿,预后差,孕期病死率高,一般选择及早终止妊娠。单房囊性包块不合并其他畸形,包块较小无压迫症状的,可在孕期连续超声观察,待产后处理。

胎儿畸胎瘤是最常见的胎儿肿瘤,其组织发生来源可能是由胚胎发育早期(胚囊期或桑葚期)分离出来的全能性细胞残余,迷入身体某部位,以后发展为畸胎瘤[3],以骶尾部多见。畸胎瘤分为成熟性和未成熟性畸胎瘤。对考虑为未成熟性畸胎瘤可能性大的或者肿瘤较大或生长部位特殊严重影响胎儿生长发育时建议及早终止妊娠,对考虑为成熟性畸胎瘤可能性大且对胎儿发育影响不大的,可以密切观察,待产后局部切除。

胎儿心脏横纹肌瘤在组织学上考虑为可能在胚胎期心脏分化过程的异常致传导系统心脏纤维分散在心肌各处,以后形成肿瘤。此肿瘤多数为良性,因肿瘤生长部位位于心肌内或室中隔,易引起胎儿血流动力学阻塞和心率紊乱,导致胎儿心功能异常,危及胎儿生命[4],所以一旦确诊,宜终止妊娠。

胎儿肝脏血管瘤是发生于肝脏内的先天性血管畸形。肿物进一步发展可形成广泛的动静脉瘘,从而导致胎儿的高心输出量性心力衰竭,甚至胎儿水肿。一般建议终止妊娠。

胎儿肾上腺神经母细胞瘤是来源于交感神经原细胞的肿瘤,多发部位为肾上腺髓质和腹膜后,也可发生于纵隔脊柱旁,盆腔,颈部和下腹部交感神经链,是婴幼儿期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常发生早期转移。因预后较差,故选择及早终止妊娠。

胎盘血管瘤有人认为它是畸形不是真性肿瘤。它主要影响胎儿与母体之间有效的血液交换,而导致胎儿贫血、水肿及心功能衰竭等各种并发症。肿物较小时对妊娠过程和产后结局无不良影响。当肿物较大时压迫胎盘,影响胎儿血液供应,妨碍胎儿生长发育,可引起羊水过多或胎儿水肿并发症。能近期分娩的,分娩后胎儿能正常发育。如肿物较大或生长在脐带导致脐带血流狭窄已引起严重的并发症又不能近期分娩的,权衡利弊应选择提前终止妊娠。

在以上发现的胎儿肿瘤中考虑恶性可能性大时建议及早终止妊娠,考虑良性可能性大时要慎重对待。其中对良性可能性大但肿瘤因生长部位特殊影响胎儿生长发育或存活时,也建议及早终止妊娠。对良性可能性大又对胎儿生长发育影响不大时,待产后处理。总之,应根据孕妇和家属意愿,结合胎儿肿瘤的临床特点、超声特点和病理分析在妊娠期间利用超声动态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和肿瘤生长速度,显示胎儿在羊水中的整体结构,观测肿瘤的大小、形态、部位与胎儿的关系[5],并根据回声推测肿瘤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估胎儿和母体的情况,以胎儿能存活和对母体不造成伤害为原则,适时终止妊娠。

摘要:目的 探讨胎儿肿瘤的临床特点、产前超声诊断、病理分析和预后情况。方法 通过对29038例胎儿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并与引产或足月产后病理诊断进行对比分析。结果 产前超声检查检出胎儿肿瘤23例,分别为:胎儿颜面部肿瘤1例,胎儿颈部肿瘤11例,胎儿胸部肿瘤2例,胎儿腹部肿瘤2例,胎儿骶尾部肿瘤2例,胎儿附属物肿瘤5例。均经引产或产后病理诊断证实。结论 利用产前超声检查及早发现胎儿肿瘤,结合临床特点和病理分析对胎儿肿瘤进行综合分析来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关键词:胎儿肿瘤,产前超声诊断,病理分析,终止妊娠

参考文献

[1]黄帆.胎儿肿瘤产前超声诊断[J].中国肿瘤临床,2008,35(12):672.

[2]周永昌,郭万学.超声医学[M].5版.北京:科技文献出版社,2006:977-978.

[3]鲍昌初,关群.胎儿舌部畸胎瘤的超声表现1例[J].中国超声医学杂志,2006,22(9):700.

[4]朱琦,陈娇.产前超声诊断胎儿心脏肿瘤[J].华西医学,2007,22(4):839.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13篇

1、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送达本证明书。用人单位直接送达证明书时,劳动者拒签收的,可留置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可在单位内公告并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只有劳动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达。

2、本证明一式两份,劳动者签名后自留一份;用人单位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笔填写,不能复写,涂改无效。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精选) 第14篇

于 年 月 日到本单位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职期间担任

职务。因合同到期(本人辞职、违规违纪、协商解除、其他原因)于 年 月 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2

甲方:XXXX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职工,于2006年月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不再有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任何争议和纠纷。同时,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兹证明 与我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号:国寿闽泉字

[20XX]XXXXXXXXXX号)。现由于 提出辞职,我公司与其自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已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特此证明。

中国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人力资源部

年 月 日

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签字确认:

本证明书一式三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联公司存根;第二联存个人档案;第三联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持有。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15篇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与我单位订立了()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工作。现按下列第()款(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一、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

终止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的;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九、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日期:年月日

用人单位(印章):年月日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相关问题再思考 第16篇

劳务派遣的称谓在各国 (地区) 立法中有所不同, 德国采用“雇员出让”一词, 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称其为“劳动派遣”, 在欧洲国家和美国则将其称之为“临时或租赁劳动”, 并称其雇佣关系为“临时雇用关系”, 在我国, 多采用“人才或人事派遣”、“人才租赁”等称法[1]。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将其定义为“劳务派遣”, 称谓尽管有所不同, 但其实质基本一致, 基本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 劳务派遣是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会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派遣单位则依据派遣协议获得派遣费并由其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2]。

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对合理分配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标准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动者与雇佣者两个主体, 雇佣者对雇佣的劳动者从事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监管并支付劳动报酬, 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容易明确和确定[3]。劳务派遣以“雇佣”与“使用”分离的特征突破了标准的劳动关系, 形成了由派遣单位、派遣工、用工单位为主体的新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派遣工、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三组复杂的法律关系的界定, 成为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与义务的关键。在我国常见有两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学说: “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其中, 一重劳动关系说中的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真正利他契约说都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准确立劳动关系的; 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则是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标准确立劳动关系的。

( 一) 一重劳动关系学说

1. 劳务给付请求权让与说

这种学说认为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而获得对派遣工的劳动给付请求权和劳动监控权, 再通过派遣协议的规定将上述两项权利部分或全部的让渡给用工单位[4]。这一学说的解释与现实不太相符。实际中, 派遣单位只是向用工单位提供符合其工作要求的劳动者, 当派遣工不履行义务时, 用工单位可以要求派遣工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 派遣单位本身并不享有指示和监控劳动者劳动的权利, 既然无此权利又何谈转让。另一方面, 基于劳动所体现的人身关系属性, 用工单位承担的义务即有民事约定的也有法律强制规定的, 此学说只是依据双方约定的派遣协议来确定用工单位的法律义务, 这在实际中也是不太可能的。

2. 真正利他契约说

该学说认为, 派遣单位与派遣工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作为第三人的用工单位将因劳动合同当中的利他条款而自动获得劳务给付请求权, 此合同符合利他合同的属性。但是, 利他合同订立目的是为他人获利。在劳务派遣中, 作为第三人的用工单位在获得劳动给付请求权后, 还须履行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和承担与工作场所有关的保护义务, 因此, 用工单位即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 这与利他的目的并不相符。

3. 一重劳动关系双层运行说

此学说认为, 派遣工的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只结合了一次, 故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5]。在此关系中, 用工单位承担着诸如对派遣工进行劳动过程的监管和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等核心雇主义务, 其他诸如招聘及人事管理等事务则委托派遣单位代理,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作为两个不同层面的雇主共担负着对派遣工的义务, 是一重劳动关系的双层运行。此学说将派遣单位解释为用工单位的代理人, 在实际的劳务派遣运行中, 派遣单位对求职者的招聘、考核等人事管理权利并非来自用工单位单位授权, 也无须得到用工单位的事后追认, 派遣单位依然要承担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风险和保护劳动者的义务。

( 二) 双重劳动关系说

持此学说观点的学者认为, 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形成两个不完全的劳动关系, 一种是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 另一种是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 也存在一个不完全的事实劳动关系。两个不完整的劳动关系相互衔接组成相当于标准劳动关系规定的权利义务。双重劳动关系说是对美国“共同雇主”概念的借鉴, 其依据以是否对雇佣关系能进行实质性控制来确定雇主身份, 从而划分雇主责任。该说认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与派遣工雇佣关系相关, 对诸如雇佣、解雇、惩戒、监督和指挥等事项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派遣工的雇主有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 雇主责任由两者共同承担。

三、派遣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 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派遣工作为劳动者的一员, 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样的劳动权。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 派遣工的具体权利归纳如下:

( 一) 派遣工在派遣单位的权利

1. 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有劳动关系, 保证派遣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依据,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凭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派遣工作为派遣单位的员工, 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是派遣工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 派遣单位对被派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虽不能直接控制劳动过程,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 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 条的规定, 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明确派遣工的劳动报酬, 在派遣工没有工作期间应支付其最低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工的劳动报酬也不得克扣。

3. 对派遣协议内容的知情权

派遣工在劳务派遣中无论是财力还是地位都是弱者,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弱者, 在《劳动合同法》第60 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 条都规定派遣工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 可以更好的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4. 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是保障派遣工在发生劳动风险时, 为维持生活, 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权利, 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派遣工一般来自于受教育程度低者, 对工资、福利的心理预期容易满足, 因而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 条、第18 条、第19 条对本区域和跨区域的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类型和标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切实保障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

5. 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务派遣中, 派遣工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始终作为被管理、支配的对象, 地位最为弱势, 但是派遣工与普通劳动者一样均应享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 维护其人格独立的地位。为了更好的保护派遣工自主选择劳动岗位工作的权利, 在《劳动合同法》第65 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4条均规定了派遣工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及适用情形。

6. 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是与劳动者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为了弥补用人单位因在劳动过程中不当履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通过倾斜法律保护以达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所配置的一种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 条规定了派遣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 二) 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权利

1. 获得合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

派遣工被用人单位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实际的工作, 接受用工单位在工作中的具体的指挥和管理, 因此为派遣工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工作环境条件是用工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用工单位也应对伴随劳动过程的危险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劳动合同法》第62 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了用工单位不仅要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卫生标准保证合理的劳动卫生条件, 用人单位也应督促用工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2. 对工作岗位要求和劳动报酬的知情权

获知工作岗位相关信息是派遣工劳动权实现的前提。在选择职业的过程中用工单位将工作岗位的要求告知派遣工, 一方面可以使劳动者判断自身是否胜任此工作, 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与用工单位的纠纷。同样, 劳动报酬的多少也是派遣工选择职业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由于在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后再发放给派遣工的, 用工单位告知派遣工有关劳动报酬的信息, 可以预防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中克扣其劳动报酬的情况。

3. 要求支付相关福利的权利

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 可能会因生产需要而加班加点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又创造了额外的经济效益, 用工单位应保证派遣工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待遇, 须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2 条和第63 条 (1) 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4. 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是社会团体的一种, 是由基于共同利益的群体自发组织的,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群体的共同利益。组织工会的目的就是利用集体的力量争取与自身相关的合法利益, 比如可以与雇主谈判薪酬待遇、劳动时间和工作环境条件等。目前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占据相当的规模, 保护派遣工组织工会和参与工会的权利更应受到重视。

四、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若干思考

( 一) 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性质的判断是划分派遣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和义务的关键。从《劳动合同法》第58 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将劳务派遣单位认定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 也可在《劳动合同法》第92 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 条、第16 条等可以看出,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被加重了, 用工单位的责任被减轻了, 说明我国对劳务派遣关系性质的认定是一重劳动关系, 兼顾共同雇主责任。但笔者认为, 从一重劳动关系说出发, 派遣单位担当着唯一的雇主的角色, 但其对派遣工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过程并没有实际的控制权, 涉及到劳动保护和与工作相关的劳动争议时, 更是难以承担雇主义务, 另外, 以签订劳动合同为标准确立劳动关系, 则是将用工单位排除在劳动关系构建主体之外, 这将为用工单位逃避雇主责任留有借口, 派遣工的利益难以保障。

( 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修改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具体规定衔接不顺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原规定由于过于笼统, 使得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责不清。一方面当派遣工权益受损需要找雇主赔偿时,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会互相推诿, 派遣工索赔无门。另一方面, 对于因派遣单位自身的过失而造成派遣工权益损失的, 由用工单位来承担法律责任则会使用工单位的成本增加过高, 这也弱化了派遣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改变上述情况, 进一步明确了派遣单位承担派遣工全部责任的义务和理清了用工单位无须为派遣单位自身过失买单的情形。但是, 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更多体现的是派遣单位应尽的义务而对于用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又给予弱化。比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就未提及用工单位在派遣工从事劳动遭受事故伤害的赔偿法定义务, 只是弹性规定与派遣单位约定的办法进行补偿, 这明显与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尽的雇主责任不符。笔者认为派遣工在用工单位遭受事故伤害不能仅依靠工伤保险来赔付, 用工单位虽然与派遣工无劳动关系, 但是其为派遣工提供劳动场所、指挥和管理派遣工的劳动过程, 是实质上能真正了解和掌控劳动场所的安全与卫生风险的单位, 而且从承担责任的能力上, 用工单位一般资金实力要远远高与派遣单位, 从保护派遣工的角度上看, 用工单位理应相比派遣单位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在国际上, 美国、德国等国家都严格规定主要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过程中的雇主责任, 日本则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雇主责任的范围, 在此方面, 我国还停留在以劳动合同这种形式要件来划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是有违劳动法的实质公平。为了能更好的落实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雇主责任, 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应先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连带责任的补充责任, 这可以避免派遣工因派遣单位未能缴纳工伤保险或异地缴纳工伤保险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况, 使派遣工的权益救济能有效落实。

五、结语

在劳务派遣中, 派遣单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其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派遣单位将依据派遣协议获得用工单位支付的派遣费并向派遣工支付工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费用。这种新型用工形式具有“雇人不用人, 用人不雇人”的特点, 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但也因其特有的用工方式使得法律关系异常复杂, 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对合理分配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 也为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摘要: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对合理分配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起着重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明确了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也对法律权利与义务及责任进行了新的分配, 但其是否科学、合理还有待商榷。本文针对上述问题, 提出了几点思考, 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关键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思考

参考文献

[1]董保华, 薛孝东.论劳动力派遣[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18.

[2]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7:8.

[3]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7:11.

[4]左春玲.劳务派遣下的劳动关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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