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协议书合同

2024-06-15

入股协议书合同(精选5篇)

入股协议书合同 第1篇

2015员工入股合同_员工入股协议书范本

员工入股合同是员工出资支持公司的产业,持公司股份,有权享受公司分红的权利,下面是这篇员工入股协议书范本 员工入股合同

甲方(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住址:

乙方(员工):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

为了构建公司利益共同体,强化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促进公司增效、员工增收,增强公司凝聚力,甲方决定允许部分员工入股本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自愿、公开、公平、互助、共赢的原则,签定本入股协议书,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持股方式:

1、内部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和奖励股权两种取得方式。

①出资购股是指内部员工有偿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持股方式;②奖励股权是指甲方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员工直接给予

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2、内部员工持股由持股员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第二条经财务审计,甲乙双方认可,甲方现有资产总额为人民币元(即为甲方公司总股份的100%),共分为股,每股为元。

第三条乙方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

1、出资购股部分:乙方自行出资共计人民币元,计股,占甲方公司总股份的%。此部分乙方出资购股的股份,将按实际持股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协议书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甲方按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乙方签发股权证书,未给乙方签发股权证书的,本协议与股权证书具同等效力);

2、出资方式:购股时由乙方一次性转入相应的购股金额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

号:,开户银行:,户名:;

3、奖励股权部分:甲方以激励方式一次性无偿奖励给乙方公司股份共股,占公司总股份的%,该奖励股份部分只限于乙方按持股比例享受分红;

4、入股时间:出资购股部分自年月日起计算(生效);

奖励股份部分自年月日起计算(生效)。

第四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各自实际股权比例(占甲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乙方按出资购股比例和甲方给予的奖励股权比例分享共同投资所获的利润;

2、甲乙双方各自以其所占的实际股份(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甲乙双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双方按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甲乙双方共同占有的公司的股份转让后,甲乙双方有权按其各自所占股权(出资)比例取得相应财产。

第五条利润分配时间及分配方法

1、净利润:是指在利润总额中按规定交纳了所得税以后公司的利润留存,一般也称为税后利润或净收入。每月收入扣除税费、成本(材料、人工、制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所有应支出后,是为当月纯利润;

2、分红日期:每年元月底前(一次性分红/年);

3、分配方法:每年1次,拿上净利润的70%按乙方持有的出资比例与奖励股权进行分红;剩余的30%作为公司的发展积金,在乙方退股时由甲方按乙方所持有的出资比例与奖励股权无条件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奖励股权的收回

1、甲方根据本企业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成绩,可以决定部分或全部收回奖励给乙方的奖励股权(此为乙方职务调整或有重大过错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经甲方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被收回奖励股权的持股员工自甲方做出收回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该奖励股权部分的分红;

2、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甲方奖励给乙方的奖励股权即由公司全部收回,同时甲方必须据实一次性支付乙方劳动关系终止日上一的相应的分红(劳动关系终止日当年的分红可视具体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支付)。

注:劳动关系终止包括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和自动离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等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第七条出资购股的退股

1、自本协议签定日起3年内,如乙方正常辞职申请退股的,甲方应按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甲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乙方申请退股当年的分红;如因乙方自动离职、因故被辞退或解聘、开除等劳动合同解除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甲方按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后,应按乙方原出资额购回乙方所持有出资购股的股份,但可不给乙方申请退股当年或上一的分红;

2、如因乙方泄漏公司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即视为乙方自愿退股,甲方可以其所持股份抵扣赔偿并可起诉乙方;

3、如甲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做出有损乙方利益的行为,则乙方有权立即退股,甲方必须无条件购回乙方所出资持有的股份,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年存款利率的1.5倍一次性赔偿乙方自入股日到退股日期间的利率损失;

4、自本协议签定日起如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满3年后,不论乙方是否在职,甲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购回乙方出资购买的股份,除乙方书面申请退股外。

第八条持股员工的永久持股权

1、乙方为甲方服务满3年以上的,乙方有权终身享有按其出资购股所持有甲方股份比例分红的权利,该权利不因乙方劳动关系的终止而终止;未经乙方申请或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收回或购回乙方所持有的股份;

2、乙方的永久持股权为乙方出资购买的股份,不包括甲方奖励的股权。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履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2、若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作为甲方公司的合法股东,乙方有权且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利:(1)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2)参加公司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购;内部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6)《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股东会需要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执行董事和监事、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乙方有权发表意见或建议,并有权按所占的股份比例进行表决。

3、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约定的,如:拒不提供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和股权收益情况、资产损益表、财务会计报告等,乙方均有权自行决定收回投资款或进行审计、调查等,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根据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4、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持股或分红期间,以及在退股或离职后2年内,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在甲方经营区域内经营、投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5、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后由甲方每月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公布上月的经营成果,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

6、甲方保证公司的财务核算遵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决不损害乙方的合法利益,并向乙方公开核算结果;

7、自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盈利均与乙方无关。

8、乙方接受甲方转入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奖励股)款、股权分红等款项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

9、本协议中注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以下简称“联系方式”)均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协议一方为履行本协议,以该通讯地址向另一方发送或者投递的函件、通知等文件,一经发出就视为对方收悉(如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10、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等)及政府行为,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第十二条以上合同若有修正,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法人

(签字):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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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协议书合同 第2篇

乙方:

今双方入股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乙方各入股百分之五十股份资金合开一间小吃店。

2.2007年3、4月,甲方的妻子以服务员的身份领取工资1000元,剩余所得盈利中,甲方得百分之六十五,乙方得百分之三十五。在5月及以后,甲方和乙方按甲方百分之七十,乙方百分之三十进行利润分配,甲方及其妻子不领取工资。

3.因小吃店发展需要,如果要招兼职人员,则工资支出算作成本,甲乙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如果后期发展需要,需要再行融资,也是各出百分之五十。

4.在小吃店经营期间,无论哪方退股,只能退回自己股份百分之七十资金,如一次性转让时,甲方应的百分之六十五股份资金,乙方的百分之三十五股份资金。

5、 收入由甲方保管,每月结算一次,同时分红利。

以上经过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

 甲方:

 乙方:

入股协议书合同 第3篇

前国家领导人视察其他企业的照片却被拿到自己公司官方网站上宣传为“参观考察公司”,并称作是“领导关怀”。这家善用“拿来主义”的企业是谁呢?它就是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仁科技”)。

6月27日,和仁科技预先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报》记者发现,中信证券是和仁科技本次IPO的保荐人,2013年10月中信证券的孙公司入股和仁科技,保荐人的中立性引来市场质疑;而另一方面,和仁科技还疑与突击入股的投资机构雷石投资签订对赌协议。此外,和仁科技借用前国家领导人视察其他企业的图片做虚假宣传。

为求证上述疑问,通过和仁科技招股书中所披露的联系电话,《投资者报》记者联系了公司的证代汤女士。汤女士让记者将采访提纲发到招股书中披露的联系邮箱,称会以邮件形式回复相关问题。次日下午,和仁科技对记者所提问题给出了如下回复:“根据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公司披露信息不得超出招股说明书范围。公司在证监会审核期间属于媒体静默期。因此,公司无法满足媒体的采访要求。采访提纲中列举的问题均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找到相关内容。”但实际上,《投资者报》记者在采访提纲中所提问题基本无法在招股书中找到答案。

此外,同样为求证上述疑问,《投资者报》记者多次拨打招股书中中信证券的联系电话,但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保荐人中信证券突击入股

招股书显示,和仁科技现有股东为磐源投资、磐鸿投资、金石灏汭、雷石瑞丰、雷石雨花以及盛景财富。其中,和仁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杨一兵与董事、副总经理杨波通过磐源投资及磐鸿投资合计持有公司84.55%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其中,金石灏汭是和仁科技本次IPO保荐人中信证券的孙公司。金石灏汭所持和仁科技的股权于2013年10月18日取得,持有300万股股份,占和仁科技全部股权的5%,折合每股价格为10元。招股书显示,金石灏汭成立于2012年12月4日,是中信证券的全资直投子公司金石投资的全资子公司。

事实上,中信证券已多次通过“保荐+直投”的方式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今年1月暂缓上市的石英股份便是一例。2010年底,石英股份先后引进了7家私募投资企业,其中金石投资持股2.09%。与和仁科技相同,石英股份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也是中信证券。值得注意的是,石英股份与中信证券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时间仅在其引入金石投资的两天后。

保荐机构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不禁令投资者对保荐机构的中立性表示怀疑。值得注意的是,由中信证券“保荐+直投”的百隆东方于2012年6月12日上市,然而公司在上市仅2个月后公布的半年报里就曝出业绩巨变。其2012年上半年净利润2.05亿元,同比降幅达到72%。

而证监会在2012年11月发布的公告中表示,百隆东方IPO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于百隆东方2012年以来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在向证监会提交的承诺函中未如实说明,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说明。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保荐机构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张宁、刘顺明采取3个月内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除上述问题外,保荐机构在“直投”公司上市后退出,也成为市场关注热点。根据投中集团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共有93家机构参与63家企业的IPO,其中金石投资以7起退出案例居于各机构之首。其投资的百隆东方、华灿光电、掌趣科技、人民网、东江环保、首航节能和海思科均在2012年上半年成功登陆A股市场。而上述7个项目的保荐机构均为中信证券。

疑与雷石投资签对赌协议

2013年10月,和仁科技先后引入了4家投资机构。当年10月18日,引入金石灏汭;10月28日,引入雷石瑞丰、雷石雨花以及盛景财富。其中,雷石瑞丰持股数量为353.4万股,持股比例为5.89%;雷石雨花持股数量为159.6万股,持股比例为2.66%;盛景财富持股数量为114万股,持股比例为1.9%。这三家公司的出资价格都为每股10.53元,而金石灏汭的出资价格为每股10元。引入这四家投资机构后,同年12月6日,和仁科技表决通过,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雷石瑞丰与雷石雨花都是雷石投资旗下的有限合伙企业。雷石投资曾连续两年入选投中集团发布的“CVAwards中国最佳中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Top30”榜单。其旗下的雷石天一曾在双星新材上市前突击入股,创造了10个月10倍的账面收益。

雷石投资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为了保障投资人的利益,雷石投资会与每个投资项目签订对赌协议。对于IPO失败或者达不到协议中约定的业绩增长率的情况,雷石投资会让大股东或者其他投资机构回购雷石投资持有的股权。

“每个项目的回购溢价不一样,这个需要与公司谈判。一般会按不低于10%的年化收益率进行回购。若不进行回购,我们将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保障这项投资的安全。”该内部人士称。

根据金石灏汭的出资价格、持股数量以及持股比例,我们可以推算出,2013年10月18日和仁科技的估值为6亿元;而根据雷石瑞丰、雷石雨花以及盛景财富三家公司的出资价格、持股数量以及持股比例,可以推算出,2013年10月28日和仁科技的估值为6.3亿元。短短10天时间,和仁科技的估值增加3180万元。

2012年12月31日,和仁科技的所有者权益合计仅为4253万元。通过2013年10月份的引资,四家投资机构向和仁科技投资总额高达9602万元。经过此次增资后,2013年12月31日,和仁科技的所有者权益骤增到1.16亿元。

通过突击入股,雷石投资有望在短期内获得丰厚回报。和仁科技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招股书显示,假设全部公开发售新股,则本次发行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为25%。而根据招股书中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和仁科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际资金需要量为54837万元。若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和仁科技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募集资金超过所需资金,老股发售总数合计不超过1000万股。

倘若以本次发行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为25%、募集资金54837万元计算,可以推算出和仁科技的估值为21.9亿元。则金石灏汭的账面收益为2.66倍,雷石瑞丰、雷石雨花以及盛景财富三家投资机构的账面收益为2.47倍。

官网涉嫌虚假宣传

除保荐人直投、疑与雷石投资签订对赌协议外,和仁科技还存在借前国家领导人视察其他企业图片做虚假宣传的问题。

《投资者报》记者7月16日登录和仁科技的官方网站,在首页“关于我们-领导关怀”一栏中看到三张照片。其中第一张照片显示的是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杨一兵(现和仁科技董事长)握手,照片注释为“温家宝同志参观考察公司”;第二张是新闻联播报道中的画面,照片显示杨一兵站在前政治局常委贺国强的身后,照片注释为“贺国强同志参观考察公司”。

《投资者报》记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2010年3月30日的《新闻联播》显示,时任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的贺国强于2010年3月26日~3月30日深入浙江进行调研。当《新闻联播》播出“在巴贝集团、梦娜袜业公司、中控科技集团公司,当贺国强了解到这些企业产品分别在各自领域处于全国乃至世界领先水平时……”,其中的一幅电视画面与上述第二张照片完全相同。

此外,中控科技集团的官方网站也显示,2010年3月29日,政治局常委贺国强视察中控科技集团。而和仁科技的前身,和仁有限的成立时间为2010年10月26日。由此可以推知,贺国强并没有去和仁科技参观考察。和仁科技在借前国家领导人视察其他企业的图片做虚假宣传。

另一方面,《投资者报》记者在百度中并未搜索到温家宝去和仁科技视察的相关信息。而根据央视网(新闻联播)消息,2012年8月14日~8月15日,温家宝曾到浙江调研经济运行情况。该消息还称,“温家宝来到网易公司、中控科技集团、诺力机械公司、海信惠而浦电器公司、五芳斋公司和雅莹服装公司等企业详细了解生产经营情况”。

中控科技集团的官方网站也显示,2012年8月14日,温家宝总理视察中控科技集团。“温总理即将离开时,与前排中控员工一一握手”,中控科技集团官方网站如此写道。

值得注意的是,杨一兵曾于2001年~2009年,历任中控科技集团控股子公司中控信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裁。2006年~2012年,担任北京和仁中控数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入股合同协议书 第4篇

甲方(出让方):张三

乙方(受让方):李四

鉴于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乙方向甲方投资入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投资入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

二、入股内容

乙方将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持有甲方____________%的股份。

三、股权转让价格

乙方投资完成后,甲方应将________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四、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股权变更手续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六、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

2.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合法经营模式,并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3.甲、乙双方应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风险。

七、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让方):张三

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李四

签字:____________

个人入股合同协议书 第5篇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甲方公司,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入股合作公司

1、入股公司:

2、经营内容:

3、经营地址:

4、法定代表人:

5、乙方自愿入股公司 ,甲方认同并接收乙方的入股。

第二条入股投资方式

1、公司市场价值估算为人民币___万元,公司股东持有公司___%股份,上述股东愿意转让___%的股份给乙方,乙方以技术入股方式受让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合计占有公司___%股份。

2、乙方享有上述兑现股份分红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保证

1、甲方承诺关于本次股权投资转让各方已取得股东会之批准、授权,并已获得合作方的同意。

2、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在本次投资及股权转让以前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纠纷或可能给乙方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已经在本协议生效前予以说明或记载,否则如有任何法律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享有公司后期经营的利润,即享受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四条 本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2、公司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银行贷款、房租、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创收盈余,按股份比例分配,每分配一次。

3、乙方入股后为甲方负责人,如有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股东共同同意后方可执行。

4、股东共同享有人事聘用决定权利,共同选择聘用财务、出纳等相关人员,避免任人唯亲,采用公平、公证原则选用人才。

第五条、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责任

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有关保守公司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公司各类账户、交易、管理、技术等秘密,并且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股份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公司的书面许可。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他处从事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工作,也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与公司经营类似或有竞争业务的企业。乙方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资源、开发产品、技术成果、代码(包括乙方参与或独立完成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等、通过任何形式对外)有偿或无偿地泄漏、披露、让他人使用,或用于无益于公司的用途。

3、乙方需遵守解除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为解除合同或者退股后年,在此期限内乙方(包括乙方的直系亲属)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任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并不得带走公司客户资源,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资源、技术成果、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有偿或无偿地泄漏、披露、让他人使用,或自用于无益于公司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作经营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的终止

1、股东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2、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股东共同担任。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共同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乙方在年之内不得转让、出售等方式处理股份,年之内如有一方退出股份,退出方自愿无条件放弃公司股份,后期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和义务。

2、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3、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守约方将暂时中止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处理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地区法律的管辖。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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