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平等权范文

2024-08-04

农民平等权范文(精选6篇)

农民平等权 第1篇

关于我国农民工就业平等权的现状与思考

[论文摘要]

从珠三角发端,进而波及全国的“民工荒”已成为当前中国的一个关健词,它引起了法学界的一系列检讨思考。这种现象所触及的深层问题中,《劳动法》中的不足之处暴露无遗,现行《劳动法》是于1994年7月5日正式通过的,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劳动法》却没有与时俱进。应是中国法学界和有关政府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政府管理和法律法规滞后。《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在实践过程中,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随着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也显露了法律不足之处,劳动者处于社会弱势地位,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针对就业歧视,应当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在其健全方面进行必要修改。如《劳动法》关于适用范围的条款应当加上“民工”,集体合同的条款急需严谨化;加上禁止“户籍劳动歧视”;劳动保障条款亟待修改,因此,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达到实体公平,国务院应以宪法的原则,规定和《劳动法》相关制定劳动就业的行政法规,相关部门如劳动保障部门应以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关于劳动就业方面的规定,制定出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应当根据本地劳动市场实际情况,针对劳动就业突出问题制定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应呼吁弱势群体积极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只有通上述行政机关的立法和劳动者共同努力,约束歧视者的行为,实现对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有效保障,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健词]

民工荒

就业歧视

合法权益

平等就业权

农民工在“劳动歧视”上,也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现行《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的“劳动歧视”,只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等四种情况这一规定,明显窄于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的范围(该公约还规定了基于劳动者出身等原因而进行的劳动歧视),然而,出乎经济学家意料的是,认为“至少50年不会退潮”的中国民工潮,截至2004年为止仅仅25年,就开始出现了“民工荒”这种明显的“退潮”征兆。针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的差别待遇而提出,消除歧视。根据我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的劳动者都应平等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不能得到平等保护,受到各种歧视待遇。鉴于上述内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

一、现行《劳动法》关于适用的条款急需扩容

由于现行《劳动法》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所以仍是建立在从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之基础了的,其第二条就清楚地表明,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民工”这样也不利于人口的流动。

有专家主张区分“劳动”,“劳务”,“雇用”三个概念,认为民工不能成为“劳动法律主体关系”的主体,只能成为“雇用法律和劳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张在现行《劳动法》之外,再单独制定专门适用于民工的《民工雇用法》。笔者并不赞成这种基于“身份识别”的分别立法模式,因为它与现代市场经济通行的“契约识别”相悖,不利于打破传统,由于城乡差别而形成的“城市工人”与“农民工人(民工)”之身份积弊。正确的解决之道应是修改现行《劳动法》,扩大其适用范围。

二、反对户籍劳动歧视,完善《劳动法》部分条款 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现行《劳动法》根本没有禁止“户籍劳动歧视”的条款。而根据有关的法规及司法解释,比如,1994年11月劳动部发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民工进行了明显的“户籍劳动歧视”,实际上,这种歧视,不仅限于民工,而是在所有的劳动者身上都普遍发生。正是由于这一点,使很多企业因为户籍限制而不能招聘自已急需的人员,很多劳动者也因户籍歧视而不能应聘那些能更好发挥其才能的岗位。这已经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劳动力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极大地浪费劳动力资源,使其不能优化配置。

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业部门存在着极为丰富的劳动力,工业部门只要认略高于农民收入的低工资,就可以获得“无限供给①”劳动。从而在相当长时期内实现低成本发展。从人口的发展周期和现代化的发展速度来看,一般而言,这个过程会长达“至少50年”,中国农民工的工资与国际标准相比,“很低”——是欧美的1/30—1/50,是中国台湾的1/30左右,这被称为中国参与国际大分工的“比较优势”。说它在情理之中,是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义务教育政策到目前刚好到显效期。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刘大洪指出,由于人口的更新换代,老一辈的民工已经由于年龄原因而退出了,新一代成长起来的民工虽然仍没达到发达国家高素质程度,但是,与他们父辈相比,中国的新一代民工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他们不会继续接受廉价劳动力的命运。

新一代民工关心则是争取话语权,包括城市工人相同的同工同酬权,法定的劳动保障权,岗位培训权,他们进城的目的,由生存的起码要求,升级为渴望自身价值的实现。他们渴望融入当地城市,他们的求职价值取向,更倾向于工作环境好,待遇高的企业,而不再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要再苦再累的工作也去做。

当现有的岗位,不能满足他们的这些要求时,他们宁愿选择暂时的不就业。报有这种想法的人多了,最终就酿成了大面积的“民工荒”。以前,当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时候,企业可以随意挑选劳动力,劳方处于弱劣势,老一辈民工唯命是从,因为他们的工资养活一家三口甚至四口,还有子女的学费。一家人的生计都掌握在他自已手中。唯恐失去了这份工作之后,再也找不到新的工作了。他们默默忍受了长期加班加点,劳动强度大,公司制度苛刻,工伤得不到补偿,不帮职工缴纳社保等现象非常普遍。他们不敢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他们社会地位,财力,文化程度相对于雇主都处于劣势,今年国家安全总局下令,对煤矿伤亡一人可赔偿20万元,农民工工资长期拖欠,讨要无果,温总理替农民工讨工资,拖欠工资,不仅出现在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甚至还有政府单位。地方出台政策,强制企业给员工交纳三险,不拖欠工资,尤其在建筑市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如果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可能被逐出当地建筑市场,还有不良记录。企业工会形同虚设,不能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在各行各业“跳槽”比较严重,一方面说了人才流动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说明劳资双方关系矛盾突出,对于不满意的企业,他们已经敢说“不”,通过辞职换单位,来表达自已的不满。

近几年,劳动部门和法院受理的劳资纠纷缴增,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就是工人已经觉醒,争取自已的合法权益,提高待遇,降低劳动强度,减少工作时间,增加福利。

三、现行《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的条款急需严谨化 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以集体合同最为普遍。但是,现行《劳动法》在这方面也存在着不足,其第三十三条款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认就XX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从法律用语的严谨性上看,这里的用语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按照法理学上的理解,“可以”表示一种任意性的权利,当事人可认为一定的行为,也可认不为一定的行为。那么,当劳动者提出要签集体合同时,用工单位就“可以”选择不为,不为这种行为,即拒绝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可见,现行《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是一种授权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这明显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因此,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达到实体公司,应该把“可以”改为“有权”,且主语由双方(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改为单方(劳方)。即把《劳动法》的这一条款改为“劳方有权提出与用工单位就XX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四、平等保护,消除歧视

制度性歧视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方法和劳动立法多是基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的,劳动关系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就是所谓体制内的职工;而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确立,大量体制外职工出现了,如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大量流入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企业为了降低这部分员工的用工成本,对其实行差别待遇。“临时工”意识。在不给民工入劳动保险的单位,有大多数领导认为,民工是临时工,他们是来打工赚钱的,发生工伤是他们意料之中的事情,风险应当共担,不应该由企业独自承担。针对这些体制外职工的规定,从而化这种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低工资,高福利”政策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社会需要,应当将那些“比例过高,难以实现”的劳动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形成一个企业可以普遍接受的,统一的标准,这样,企业就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体制内,体制外的职工,对劳动者一视同仁了。同样是鲜活的生命,同样遭遇伤亡事故,但根据受损害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的身份不同,所采取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这就使其所获赔的金额悬殊,更具体地说,因为生命是无价的,这种损害赔偿全是以劳动力标准来衡量人的价值,即一个人因为受到侵害可能使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而给自已或家属带来经济损失,这是一种劳动力价值而非生命价值,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对人的理解是:人只是劳动力,人死了,等于死了一个劳动力。死了一个劳动力,就按照一个劳动力可能取得的收入赔偿。一个农村劳动力和一个城市劳动力,一般情况下,取得的收入是有差别的,因此,当其受到侵害时,所获得的赔偿金也应当有差别,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城乡差异”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主要存在以下两点:

1、不利于法律公平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外来人员为了城市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而他们却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医保,子女教育权利最近几年来,大中城市出现了打工子弟学校和民办中小学,方便外来人员子女就近上学。外来人员要在城市中立足发展,需要花费几倍于当地人的代价。

2、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相对来说,城市居民比农民多一些社会保障,比如,城市居民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农民来说,一旦遭遇人身损害,使劳动能力受损或丧失,由于获得的赔偿少,必然会使自已甚至全家的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甚至可能成为贫困人口。这种“城乡差异”工伤赔偿标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显然不利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农民工也应当列为城市的失业人员,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与城市居民一样,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民工的子女在当地城市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要交纳借读费,择校费,建校费等项目繁多费用,否则,就只能失学,这也违背了“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曾有专家算过一笔账:一个农民工一年给城市创造的价值大约在2.5万元左右,而一个农民工一年获得的薪酬平均在8000元左右,剩余的1.7万元都留给了城市。他来是因为自已的梦想而来的,对城市充满憧憬。长期以来,出于城市既得利益阶级的自我保护需要,始终对那些正在以不可遏制的势头涌入城市的外来人员怀有成见——“遣送站”、“暂住证”(《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两者都与法规相悖而取消),户籍已经出现“松动”,政府在制度政策安排,以及社会经济文化资源分配方面,为迎接这个庞大群体的和谐融入,需要作出很大的努力。为了加快城镇化建设,创造和谐社会,立法机构亟待解决外来人员就业平等,子女教育社保等问题。这个庞大群体生活就业状况也直接关系我国“三农”建设。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强调公平和谐社会,城乡之间户籍壁垒,社会壁垒,经济壁垒,文化壁垒全面拆除,社会公民劳动就业条件一律平等,没有城乡歧视,男女之别,《劳动法》逐步完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五、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保障的条款急需修改

在对民工的劳动保障,现行《劳动法》更急修改,由于它把民工等类型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民工的劳动保障就不能适用《劳动法》。

由于民工所从事的工种不再是小农经济条件下的耕种土地,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业生产,相应把他们所面临的劳动风险,已经不再是小农经济的自然风险,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相适应的现代风险结构。传统的家庭体系和土地体系已经难认再为民工提供劳动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保障,必须将这些“农民工人(民工)”纳入“成市工人”相同的劳动保障体系之中。将来修改《劳动法》时应当对此做出规定。思考与建议

曾有专家认为中国也有必要仿效美国设立一个独立性的保护公平就业机会的委员会,从而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遭受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研究并对公平就业政策提出建议,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之雇立或社会团体维护公平就业政策,提供各机关团体或民众认有关就业歧视资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令人值得欣慰的是辽宁将出台就业规定,招聘禁止有性别和年龄歧视。河南已经出台了“务工人员进城开通绿色通道”,户籍管理政策改革,实行城乡一体化,外来进城从业人员享有和城市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劳动就业和公共服务的权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不得进行户籍和地域限制,不得对外来人员从业设置,任何歧视性登记项目,取消对外来从业人员及其用工单位的不台限收费。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城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的外来人员开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展,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进一步做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资指导价位和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于加强城镇化建设,构筑和谐社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使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得到保障,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应呼吁弱势群体(被歧视者)正确认识自身权利并积极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保障就业平等,归根结底还是有赖于求职者,自身权利维护的意识。许多人在求职过程中,没有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默默接受了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了追求平等的机会。

二、应建立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约束歧视者行为,确保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目前,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人们对于消灭歧视行为不知所措,就连国家招考公务员,以地域限制,年龄限制,性别限制等等,公民依法与国务事务管理是宪法保障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就业平等,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认支配,对侵犯就业平等的情况也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而目前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地方虽然出台过相关政策法规,操作性也不够强,而且司法机关缺乏认识。劳动者(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地位低,在社会上缺少法律援助,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处于“卖方市场”企业可以随意挑选动力,劳方处于弱势,因此应尽快建立积极主动的制度和法律,同时,司法机关也负起应有的责任。

三、明确政府责任。政府在立法的同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保障平等就业,设立专门政府机构来负责相关事务。

四、企事业单位应尽可能的建立一套适合本单位的合理有效的能力测试系统,避免由于信息的不完备所带来的对劳动者的歧视。

注释:①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的“无限供给”经济理论。参考文献: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电大出版,2003年1月。

张兴华,“对外来工的政策歧视,效果评价与根源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11月。郭正模,“劳动歧视”问题初探

《经济科学》

1999年第2期。曾恂,“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启示”《南方经济》

2003年第5期。

张昕,《中国劳动保障报》2004年10月12日

第3版总第316期

李凌云《工会理论研究》2004年4期

《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11日

劳动部

农民平等权 第2篇

中国的改革发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民。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这个“重中之重”,加大改革攻坚力度,拆除城乡二元藩篱,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35年前,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一份契约上按下了手印,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改革开放,使广袤田野焕发勃勃生机,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但是,由于历史现实等诸多原因交互作用,城乡差距不断拉大趋势并没有根本扭转,“二元结构”成了中国社会挥之不去的“痛”。不少农民都有这样的境遇:远离故土、东奔西走,为城市建设和市民生活“添砖加瓦”,却还难以被城市社会保障系统接纳;耕种多年的土地被征用,建起了高楼大厦、厂矿车间、高速公路,却还不能公平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如果不能创造条件保证农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农民,就谈不上全面改革,也不会有全面小康。加快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切实保障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是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攻克的一道难关。

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必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给农民以公平的国民待遇。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同工同酬、土地增值收益、户籍和社会保障等现实问题,《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含金量极高的惠农新政策和新办法,对消除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让农民拥有更多的财产权,就要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农民从土地财产中获得更大收益。城乡发展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不能差异化。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就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既要使农村与城镇在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环境卫生、交通信息、公共服务等方面均等发展,又要让广大农民在财产权利、就业、创业、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市民享受同样权利,公平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必须积极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在统筹协调中增进农民福祉。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始终是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必须处理好而又容易出偏差的重大问题。《决定》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新政策和新办法。我们要按照全会部署,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激发农业经营主体活力;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以有效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支持,激发农民生产经营热情;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不断拓展多方扶持三农工作新渠道;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使农民成为新型城镇化的最大受益者。

农民平等权 第3篇

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 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增加农民福利, 保障公民权益意义重大。然而鉴于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 现代医保制度却显示出其缺陷的一面, 即对城镇、农村居民的不公平对待反映了当下中国农民平等权的实现依然差强人意。这与中央的惠农政策、和谐社会理念是极不相符的。笔者本着“以制度促进平等, 以平等改良制度”的理念, 提议实现城乡平等, 减少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 以保障农民权益, 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农民的实有权利与宪法法律规定极不相符。农民平等权需要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概念加以提出。在中国, 农民是大多数, 只有维护大多数者利益的政府才是宪法上的合法政府, 因而政府首先要维护农民阶层的平等权。因此, 对于政府, 需要转变执政理念, 更加重视宪法法律, 更加重视实现农民平等权, 这样才能巩固自身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社会保障领域, 需要本着实现农民平等权的原则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改革, 着重体现对农民阶层的社会关怀, 彰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理念。

二、农民平等权的法学思考

(一) 法理之维

在中国社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今天, 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平等的权利意识并不强烈。生活在相对封闭和传统环境中的农民, 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尤为缺乏。农民阶层权利意识淡薄, 其不会主动主张权利, 往往在支撑不下去时会爆发其力量。农民平等意识缺乏和权利意识缺损, 却使农民不知反抗, 不能反抗——没有提出异议的意识、渠道和法律依据。这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空间, 并给予了农民不平等顽固的生命力, 这是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原因, 也是解决农民问题最大的障碍, 它使得国家和社会在解决农民问题的道路上举步维艰。获得医疗保障, 是公民对政府的权利;增强平等观念、提高权利意识则应当是公民对自己提出的要求。公民 (尤其是农民) 权利平等观念的增强, 对于增进自身福利, 保障自身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平等权是人权的三大支柱权利之一, 是一种基本人权, 是人之为人的人权意识内要求类的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权作为一切个人享有的权利, 是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的。这种人权的普遍性实质上体现的就是平等权, 它要求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反对歧视。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平等权体现了人权的原理和精神, 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要求全面发展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只有从人权的角度认识平等权, 我们的认识才有理论的深度和政治的高度。

(二) 宪法分析

权利平等是宪法的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条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般规定, 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等。

平等权既然作为一种权利, 一种基本人权, 在法律上的设立, 意味着国家负有保障与救济的义务, 当平等权利受到侵害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实现时, 采取保护措施则是国家的应尽之责。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没有平等权的确立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设立, 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民在基本人权上的平等享有程度, 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和文明的程度。没有平等, 则法治失去灵魂;没有平等权, 人民也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 也难以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所以, 作为保障人权的国家法律, 必须体现平等、保护平等, 即立法上要平等。特别对于弱势群体, 更要关注其平等权, 在法律上更要强调其平等权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 我国农民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 权利最易受到侵害, 毫无疑问属于弱势群体, 其权利实现和保护理应受到国家立法的倾斜。在宪法和有关的法律中应予以优先体现和保护农民的平等权, 而不应给予广大农民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三) 历史根源

现实生活中农民的不平等状况具有深厚的历史根源, 并且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然而从医保制度的架构看, 既有平等观念的缺失, 又有制度建立的失衡, 具体表现在:“挖农补工”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不公正的二元户籍制度在客观上抑制了农民自由、平等发展的可能, 而农民在政治参与上的不平等又在主观上消减了农民维护利益、争取公正的机会。最根本的, 农民平等观念缺乏和法定平等权利缺损, 为农民不平等提供了产生和发展空间, 并使之获得顽固的生命力, 阻碍农民问题的破解。一言以概之, 不平等是农民问题的根源。正确地解释农民问题的根源, 能增进对农民问题的认识, 而且将有利于农民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结语

前期学者对单纯的平等权和医保制度都有广泛研究, 至于从医疗保障角度论证平等权, 在平等权框架内构筑现行医保制度, 则鲜有人提及。鉴于此, 笔者提倡“以制度促进平等, 以平等改良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医保制度进行法律思考。建议决策上倾向于保护弱者, 立法过程中贯彻平等精神, 以平等权为基础构筑现代医疗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李华,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变迁的制度分析, 长白学刊, 2006, (3)

[2]、林淑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评述, 福州党校学报, 2008, (3)

[3]、钟丽娟, 平等权在我国农村地区失落的原因分析, 理论前沿, 2004, (19)

[4]、田有成, 寻求乡土社会“农民”到“公民”的法律平等,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2003, (6)

新形势呼唤农民的平等权 第4篇

【关键词】:农民,平等权,对策

平等权是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部分,一个国家公民平等权的实现程度也是评价这个国家政治文明和宪政发展程度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民的平等权问题_直没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应有关注。

一平等理念及平等权

自古以来,平等思想在中国受到重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均贫富”、“等贵贱”等理想成为唤起农民参加战斗的一面旗帜。 中国近现代的平等思想不仅承认人在自然权利上的平等,而且认为人的社会权利也应该是平等的。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为人的平等权利创造条件。

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平等,它指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上平等。其追求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即宪法学上的“形式上的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现代国家的宪法要求限于机会平等。在宪法学领域内,平等原则不应仅限于程序性平等,而应进一步要求实体性平等,否则,宪法对于普通法律就失去了控制作用,平等原则就失去了宪法意义。 只要是一国合法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出身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背景、贫富状况都享有平等和平等权,无论国家元首、普通民众、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干部、群众、妓女、乞丐也享有平等和平等权;无论其行为合法、非法、守法、违法还必须依据法律享有平等和平等权。这里所说的平等和平等权,指的是国家的平等对待,既包括在法律适用上受到平等的对待,也包括在法律内容上受到平等的对待,既包括国家的平等保护,也包括基于同样的原因而平等受到不利的待遇。

二我国农民平等权问题突出

据调查研究,城乡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不能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一个群体在国家事务中参政议政的机会和效果也将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切身利益。选举权就是公民通过民主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的最佳手段。选举权上的差别将直接决定公民其他方面的差别。

第十届全国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选举权的1/4。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跟以前相比有T--定进步,但远没有实现城乡公民选举权的平等,令人可喜的是,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要“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但这条建议要真正的要贯彻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农民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我国目前的就业形势严峻。一些地区、城市为安排下岗人员再就业,在不少行业、工种实行限制或禁止使用农民工的办法,或是盲目提出指标,压缩外来势动力数量;或是提高对农民工的收费标准。限制农民就业特别是流向非农部门就业的政策、规定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决定等纷纷出现。如04年《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外来劳动者求职须办理许可手续。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用本市失业、下岗职工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用外来劳动力的,应符合本市外来劳动力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要求。显然,对劳动就业的不平等规定,使农民永远成为二等公民。

(三)农民不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由于在基础教育管理问题上,我国采取的是地方负责的体制,不同的省、市、县各级政府在教育经费投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城乡差异是中国人口受教育水平的最基本的差异。据2006年度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披露,目前。中国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有文盲1.138亿,绝大多数在农村。那些经过正规培训、具有较高教学能力的教师被优先安排在城市,而农村地区,尤其是落后山区,师资奇缺,民办教师仍被委以重任。此外还有户籍制度限制农民子弟对教育资源的选择,以及在升学中城乡不同分数线的设定,使得农民子弟在教学质量更低的情况下还要去跨越更高的升学门槛。

(四)农民不能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目前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失业、救济、补助等),而农民生老病死伤残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农民还要交乡村统筹为五保户、军烈属、提供补助救济。截至2005年9月,社保在农村的普及率只有13%,并且多数集中在少数城市和沿海地区。

据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2005年来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442万人,2006年来却减为5374万人。而同期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8766万1人,比2005年末又增加1279万人。目前,仍在运行的农村合作医疗比重很小,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周围的郊区和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可见,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与城市相比仍有不平等现象。

三解决我国农民平等权问题之对策

农民问题在我国历来就是一个有关国家社稷的重要问题。农民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有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目前我国农民所处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势必为我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的和谐发展埋下隐患。解决好我国农民的平等权问题势在必行。

(一)走出思想误区,提高对农民平等的认识

“三农”问题在近几年_直被国家重视,政府的工作报告中也强调了要解决好三农问题,把它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农民作为农村、农业的主体力量,有着更为突出的地位。农民平等问题解决不好,其他的问题都要搁浅。因此强调“三农”问题,尤其是农民问题的重要地位,是有积极意义的。解决好“农民平等”问题,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需要。解决好“农民平等”问题,是确保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解决好“农民平等”问题,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

(二)认清合理差别,保障立法上的平等

从立法上保护农民的平等权,我们应该首先要对合理的差别对待有一个系统翔实的认识。正如前说述,“宪法上的平等权并没有禁止那些具有特定的合理根据的差别,即允许差别对待的存在,但这种差别必须是

合理的”。这里的所谓合理的差别,即根据平等原则,主要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从各国的实践状况来看,合理的差别大致包括(1)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2)依据人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3)依据民族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4j依据经济能力及所得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的合理差别(5)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6)其他情形。

(三)加快制度建设,改进“城乡二元结构”

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出路实现城乡一体化。城市和乡村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从备自的优势出发,谋划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和富裕的方略,最终实现城乡融合。城乡一体化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个不可抗拒的潮流。实现城乡一体化,必须走城乡经济一体化,城多社会一体化,城乡政策导向一体化的新路子。城乡经济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的核心和基础,是要把城市和乡村经济由于日益紧密联系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质是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城乡社会一体化必须以城乡社区建设、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四方面建设为依托,逐步完善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现有缺陷,城乡政策导向一体化需要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及统一的城乡税制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这几个方面人手,加快乡村各方面建设,将城乡置于统一的空间下,谋划城乡一体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构筑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发展的环境。

(四)确保平等执法,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平等权的实现还依赖行政机关有效实施宪法。在我国,农村处于底层,并且覆盖面广,较为分散,行政管理较为混乱。政府立法之目的往往是好的,但是在农村的执法中却背道而驰,甚至以执法名义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农民社会组织的缺乏是导致平等权在我国农村地区失落的组织原因。当然,在农村这样的—个熟人社会里,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组织可以更有效的代表农民的利益、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农民平等权的保障还必须以村民自治为其基础。

但是在建设村民自治的道路上,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们有必要加快理顺村民自治中的各种关系,将政府不正当的干预隔离于农村,使农民能够充分的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也要保证村民自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运行,尽量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在村民自治的宽松环境下,农民才能够休养生息,才会逐渐树立自己的公民意识,他们才有能力去争取自己的平等权。

(五)理顺救济途径,完善现有的司法救济制度

司法是诸多纠纷的最终解决途径,也是公民权利的最后的一道保障。在现阶段,平等权的司法保护可以通过两个渐进的阶段:首先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等时机成熟了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农民平等权 第5篇

论文摘要:通过合适的方式,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发挥教育对农业的内部和外溢作用,解决“三农”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探寻电大远程教育与农民获取教育资源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系,试图对农民平等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做初步分析和解释。

论文关键词:教育内部作用 教育外溢作用 “三农”问题 电大远程教育 农村教育运动

一、电大远程教育是实现农民平等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

我国经过几千年封建制度的浇铸和建国以后的二元制经济结构,长期以来,农业为弱势产业,农村为弱势地区,农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农民不能或很少地占有社会资源,过着水平较低的、维持生存的生活,他们中的大多数依旧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的穷人。

电大远程教育是改变农民占有资源贫乏的途径。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提出:“改善穷人福利的决定因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决定性因素是人口质量的改善和知识的增进”。农民占有资源的贫乏和综合素质不高的状况制约着山西经济发展,同时也为山西电大远程教育发展提供了空间。山西电大以县级电大为主体、市级电大为支持、省级电大为主导的三级办学(教学)组织系统,将高等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延伸到广大农村,秋山西电大启动了“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直接为农村基层干部和乡村农民输送适合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资源和农村科技实用技能培训资源。山西电大与农广校合作办学,建立了开放教育农科专业的省、市、县、乡四级办学网络,为乡村农民提供接受学历教育和实用技术技能培训的机会。山西电大远程教育为“三农”服务的办学实践,开拓了农民接触和占有教育及其他社会资源的机会和能力,提高了农民的信息素养和学习能力,从而成为改善农民福利、改变农民弱势地位的有效措施,电大远程教育是改变农民占有资源贫乏的重要途径。

电大远程教育使农民学习能力的提高成为可能。农业的出路一靠政策,二靠科技。政策有了,科技投人水平提高了,突出的问题是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学习能力,增强技术到户率,充分发挥现有科技成果的潜力。电大远程教育延伸到乡镇,可以把最优质的教育资源送到各村各户,可以根据农民群体实际需求和差异性组织教学,可以经济而又便捷地运用不同形式举办多种层次的教学。山西电大农学院从农民不能学、不愿学、不会学、不懂学、不能坚持学的特点,规范“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新生集中培训和形成性考核成绩流程与内容,教学过程以学习方法为保证、学习技术为重点、学习课程为核心、提升能力为宗旨,根据农民因区域经济和文化底蕴差异而表现出的需求的层次性,针对性地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教学管理模式和服务支持体系。如山西晋南农民为适应农村产业化、工业化要求需更多学习经营管理和自主创业致富的知识,掌握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信息,而吕梁和雁北地区需更多地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在学习条件上,有条件的地区已基本具备开展远程教育的条件,而落后贫穷地区则还是以文字媒体、音像媒体甚至函授学习为主。对不同区域和需求的农民群体,一方面需要引导和创设他们的教育需求,用优质的教育资源诱发其参与,另一方面,采取不同于普通开放教育的教学和管理方式。如实行松散型管理与集中式培训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即农忙时自学、小组学习采取松散型管理,集中培训、集中实践、集中面授、集中网络学习、期末复习练兵等采取集中式培训和辅导,因地制宜地采取农民能接受、喜欢接受的方式并形成特色,指导农民的学习目标,激励学习积极性,训练学习习惯,强化学习意志,鼓励参与社会实践,从而促成学习的动力、学习的毅力和学习的能力三个要素的组合,提高广大农民群体的学习能力。

电大远程教育是实现社会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为“弱势群体”服务是电大远程教育的共识。广大农村是我国弱势人群最多、教育最薄弱的地方,也是电大远程教育最需要关注和延伸的地方。山西电大开展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以来,建设了覆盖全省三级电大的CDE宽带地域专网工程,打造和优化全省电大系统的技术环境,初步形成了以县级电大为基点,教学网络进一步伸向乡镇及广大农村的网络辐射体系和远程学习的平台,特别是“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的实施,为山西农、林、牧、副、渔农业系统培养了大批专科层次的高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农村第一线培养了一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科技致富带头人才,提升和改善了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改变了农民的知识和信息结构,为提升山西农村人口的教育文化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服务农村弱势教育群体的实践中,山西电大采取引进与开发相结合、多种媒体形式互为补充等措施,针对发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因地制宜地满足各地“三农”教育的实际需要。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和乡镇,主要使用音像媒体资源。灵丘、方山、繁峙县的一些乡镇,多年来坚持走村串户播放录像带,推进了远程教育的向下延伸。省校现代教育技术管理处将大批“三农”教学资源整合和开发为视频点播,培训和提高县级电大教师、技术人员的信息技术操作和运用能力,复制下发农村实用技术录像带,为镇(乡)学习中心开展培训提供服务;农学院制作了专门网页,构筑了农林医药科课程开放专业电大在线、“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三农”远程教育、农业书城、农业、农药信息网、农业科技与投资网、农业大学科研网等大的教学资源和支持服务平台,在网上开展各类层次的教育,发布农业实用技术、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市场供求信息等。资源中心数字图书馆开发了“农业电子资源信息库”,为“三农”提供各类信息资源,为镇(乡)学习中心开展培训提供服务。电大远程教育的网络与组织优势,与为“三农”服务的理念和灵活多样教学模式的结合,较好地实现了电大远程教育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的功能,成为实现社会教育公平的有效的重要举措。

二、电大远程教育实现社会教育公平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变农民占有资源的贫乏,实现教育公平,是电大远程教育面临的新任务、新领域,从本质上讲,这是一项创新工程,是新时期的农民教育运动,必然存在许多新的困难和需要在实践中解决的新问题。

电大远程教育的运作方式有简单的市场化现象。广大农村在科教兴县、科教兴乡活动中,涌现出三教统筹型、综合学校型、项目开发型、专业协会型、综合开发型、基地建设型等不同运作形式、各具特色的农村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化村庄。如:柳林县前元庄村创办的“村校结合、三教统筹、教科劳兼顾”的学习化村庄,襄汾县南辛店乡的文化治村方略等。与此相比,电大远程教育为“三农”服务的运作方式就显得简单而市场化,没有很好地采用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文化补偿、技术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试验和示范辐射等多种运作形式,未能与各级农技校合作并引领县乡统筹的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与农村继续教育,满足不了农村人口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从表5“各县市成职教基础条件统计”结果分析发现:电大远程教育并未实际真正纳人各县市农村成人教育评估体系,电大远程教育为“三农’服务的作用机制还没有深人人心;单纯市场运作的形式使得电大远程教育整体上游离于政府行为评价作为之外,在广大农村涌现出的多种模式的农村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化村庄的过程中,电大远程教育没有很好地发挥为“三农”服务、实现教育公平的功能,从而常常被广大村民的日常学习和生活所忽视,减弱了农村教育在农村进步、农业发展和农民富裕过程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电大远程教育实现教育公平的环境资源不丰富。任何一个国家在其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都需要政府发挥重大的作用。我国现代化发展的瓶颈是“三农”问题,是农民素质的有待提升和占有资源的不平等。山西电大为“三农’服务的实践证明,发展农村教育,全面提高农民素质,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制度保证,实现农民的教育公平与宏观决策的大环境息息相关。目前,存在政出多门、行政垄断、行业壁垒等对教育资源缺乏科学的统筹规划,远程教育为。三农”服务的政策不配套、经费支持不到位,对远程教育为“三农”服务的成效缺乏积极的评价。这说明,远程教育为“三农”服务的环境资源还不丰富,实现社会教育公平还受到宏观政策环境的制约。

电大远程教育为“三农”服务的基础设施不配套。从总体上说,目前开展远程教育所必需的计算机、网络等基础设施尚不配套。以山西为例,尽管县级电大已初具规模,网络环境建设及各种媒体设备较为完善,具备了开展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在城市所辖县或大城市边缘的县的大多数乡镇的学习者基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学习,在城市边远一些的广大农村还缺乏网络学习的基本条件,有些地区的基础设施还相当落后,使远程教育为“三农”服务的优势和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表6调查统计结果:学生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是书籍、报刊、电视和网络,其中电视和报刊是学生日常接触最多的,用得最多的获得信息的渠道;47.8%的学生不喜欢使用电子资源和网络资源的原因是缺失上网设备;50.5%的同学认为在掌握信息技术方面最缺的是硬件条件;39.2%的同学认为没有计算机是运用信息技术的主要障碍;26.3%的同学认为所在教学点信息技术的硬件和软件条件较缺乏或相当缺乏。数据分析显示:网络基础设施条件和学生信息素养有直接的关系,广大农村还缺乏网络学习的基本条件,基层电大的基础设施设备的不配套影响了电大远程教育服务“三农”优势的发挥。 电大远程教育为“三农”服务的支持服务机制不健全。学习支持服务是确保远程教育质量的关键因素。远程教育服务“三农”,需要完善的学习支持服务体系来保障其质量和效果。但是,由于在观念上优质服务的意识还不够明确,以及师资力量、技术设施等条件的限制,目前,从中央电大到省、市、县级电大还没有实现“一村一”各专业教学资源平台的对接,教学信息互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远程教育网上支持服务机制尚不健全,还没有做到能为每一个上网学习的人提供必要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远程教育服务“三农”的效果。

三、电大远程教育为农民平等获取教育资源服务的对策

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力度,推进农村城市化发展。现代化发展的进程要求政府成为农民教育投资的主体,加快提升农民素质的进程。各级政府对于远程教育服务“三农”的支持力度大为加强,“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阳光培训工程”等,就是政府为农民教育提供资金和政策环境资源。各级电大要借势有规划地积极作为:一方面,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统筹和对各类为农村服务的教育资源的整合力度,强化电大为“三农”服务的龙头作用。另一方面,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加强与普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村民文化技术学校或农村成人教育学校站点作用,积极利用各级农业职业学校等现有农村教育资源,建立以当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导向的教育、培训体系,满足“三农”的教育需求,改善农民生活方式,推进农村城市化发展。

实现教育重心下移,提高农民共享教育资源的程度。处于增加收人的迫切愿望,不少农民希望接受各种技能的培训,但他们更希望有组织、有保障的培训方式,很多农民还是把教育培训寄托在政府投人上。由于各种原因,接受培训的农民还只是很少数,很多农民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能够找到他们的所需,许多农民不知道电大,不知道电大远程教育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方式。电大远程教育应该实现教育资源服务和技术支持重心的进一步下移,通过建立面向农村的教育体系和以农民为主体的支持服务体系,把电大远程教育延伸到更多的乡镇和村庄,使远程教育功能向广大的农村和全体农民全方位覆盖,为农民群体提供获得优质教学资源和学习的平等机会;针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开辟“三农”远程教育中心网站,构建“三农”服务平台,以县级电大网络平台为基点,链接各乡镇学习中心,把县级电大和乡镇网站建设成开展学历教育、实用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新信息输送的远程教育服务“三农”的中心,使教育资源走向农村的每一个角落,走进千家万户,提高农民共享教育资源的程度。

重视农民自我发展需求,为区域特色产业经营服务。在对六县一市的科教兴县评估调研中发现,很多农民对提高产业经营和增收项目的自我发展能力的培训表示欢迎。如:屯留县围绕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的蔬菜、核桃和药材的.种植和深加工技术的培训,10万亩蔬菜基地、3万亩优质核桃基地、3万亩药材基地的建设,带动了一大批农民学科学、用科学和生产的积极性,全县普遍实行了“产前、产中、产后”的一条龙服务,60%的农户走上了订单生产之路。阳城县围绕“建设十万亩优质蚕桑基地”项目,采用培育标准化养蚕示范户的办法,教育培训农民利用科技养蚕不断增加收人,引导农民以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益。襄汾县赵康镇开展的三樱椒种植技术和市场营销项目的培训,三樱椒是赵康镇的支柱产业,赵康镇的三樱椒已走向规模化、市场化,农民走人了市场;贾罕村进行的蔬菜种植技术、西瓜种植技术培训等很受欢迎,贾罕村有蔬菜大棚300多个,西瓜拱棚300余亩,蔬菜成为该村的经济支柱,仅此一项人均收人达2800元以上。柳林县围绕最大的优质洗精煤生产基地、建成全省最大的红枣加工销售基地、建成黄河中游沿岸生态大县项目进行的针对性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电大远程教育为“三农”服务,要充分研究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实需要,制定教学资源的针对性开发策略。在内容上,要结合当地农村和农业经济特点,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资源,注重内容的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培训项目的选择,要做到“选好一个项目,培养一批人才,致富一方农民”;在资源形式上,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的文化水平和学习习惯,以实用有效、方便易用、直观易懂为原则,选用最适宜的媒体形式;在资源开发机制上,要特别重视与乡镇、行业、企业的合作开发,建立共同开发机制。

创新管理机制,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电大远程教育要引入和运用市场机制,大胆改革现有管理模式。准确把握市场机制在远程教育运行中的特点,在资源的整合共享、合作开发,网络的建设使用等方面,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借助市场中介,探索项目管理形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提升为“三农”服务的整体能力,促进远程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网上学习支持服务系统,对不同经济条件地区的农民学习者提供不同的课程、使用不同的媒体技术、提供不同的支持服务,探索为“三农”服务的一站式服务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使每一个远程学习者都能获得所需要的、有效的学习支持。要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国内国际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农民就业意愿等因素加以综合权衡,培养能留得住、用得着的职业技术人才,有效地转移农村劳动力,并为发展高效农业输送适用人才,切实推动农村实现跨越式发展。在利用远程教育形式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时,要尽可能地考虑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结合,与劳动就业、劳动力价格的衔接,从而充分调动农村青年学习职业技术的积极性。

妇女就业平等权 第6篇

关键词:妇女就业 性别歧视 权益

妇女的就业平等权

达县檬双乡

冉琦祯

有句老话叫做妇女顶着半边天。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不再只拘泥于家庭,她们在社会上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她们对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却存在妇女就业难,就业不平等的问题。妇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男女就业权的平等并没有真正实现。解决好妇女就业问题,保证女性就业上的平等,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一、我国妇女劳动就业平等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主体的促进男女就业平等的法律体系。《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摘要:“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摘要:“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作,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范围,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 事的劳动范围,除了国家规定的绝对禁止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凡是适合妇女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录用女职工。《劳动法》第13条规定摘要:“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妇女就业平等权实目前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妇女地位的提高。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从行业分布看,女性在批发零售、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探究、综合技术服务部门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男性。这说明我国妇女就业不但在数量上有大幅增加,而且就业层次进一步提高。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男女两性的就业机会并不平等,妇女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的现象较为普遍。浏览报纸、杂志、互联网、招聘会信息,“限男性”,“仅招男性”,“男性优先”,“女性招用后5年内不准怀孕”等字眼并不鲜见。部分用人单位拒绝招聘女性,或者暗中在录用名额中规定男性多于女性,这就在事实上侵害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妇女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待遇。

三、妇女就业权不能平等实现的根本原因

(一)女性劳动者的素质整体偏低

首先是女性受教育的程度普遍低于男性。据有关统计,在15—54岁的多层文化人口中,大学本科男性占72.3%,女性占27.2%,专科男性占58.8%,女性占41.2%,高中男性占62.5%,女性占37.5%,初中男性占30%,女性占70%。其次,由于长期的“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使得女性经常受到“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影响。长期将她们禁锢在家庭当中,限制其独立的发展,使她们的依靠性大大提升,这样就为她们走进社会设置了重重障碍。

(二)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

社会对女性家庭角色的重视远远高于对职业角色的重视,这种建立在传统性别文化基础上的社会性别差异观念,是女性就业权不能平等实现的根本原因。

(三)用人单位对女性就业权的实现存在偏见

从生理角度来说,妇女参加工作后,都要面临着“四期”考验,即摘要: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招收女工或者拒绝招用女性。这种思想的根源在于把妇女生理价值的社会意义和单位经济效益的局部利益相对立。

(四)法律法规不完善

为了保护妇女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保障办法,没有设置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仅停留在原则性内容上,无法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四、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权的途径 妇女就业的比例,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尺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消除妇女就业权实现中的“不平等”现象是一项社会责任。

(一)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首先是提高妇女文化素质。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是现代社会的现象,它不仅是妇女社会地位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同时也是妇女解放的一个能动的力量。根据调查,目前我国妇女文化素质总体偏低,在18至64岁的女性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比例为50.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仅为3.5%;在农村,妇女文盲率为13.6%,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在高科技广泛运用的今天,科学技术在劳动生产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所面临的是科技的挑战和竞争,文化素质不高,必然被社会所淘汰。社会应该为女性提供宽松的学习和就业环境,把妇女的文化素质教育贯穿于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中。当前,在我国还有一些无力上学的女性,为了能拓展她们的文化教育,还可以为上不起学的女性提供援助,使更多的女性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也做出了不少的努力。其次是克服妇女的心理障碍,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中,妇女随时都可以碰到各种困难的挑战,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培养良好的心理耐挫力。女性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信念,坚强勇敢的面对任何考验。只有坚强自信才能使女性 脱颖而出。这就要求女性要把自己的人生观放在时代的方向上,把关心家庭个人和关心社会结合起来,树立适应社会要求的就业观。

(二)转变传统思维观念

要消除妇女就业权实现中的“不平等”现象,就必须改变传统的性别差别,这是实现男女平等就业的根本。首先必须摒弃历史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树立男女平等的观念,人们应该熟悉到,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应享有同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基本权利,当然也享有平等参和社会事务平等就业的权利。其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把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要实现妇女和男子的平等地位,就必须减轻妇女的家务劳动,让男性适当的承担家务劳动或者夫妻双方轮流承担家务劳动。这样既可以使女性有大量的精力从事本职工作,又可以使广大的男性同胞理解女性劳动的辛劳,通过实践转变传统的观念。

(三)健全保障妇女就业的法律法规

这是实现妇女平等就业,消除就业不平等的法律保障,我国法律虽然制定了大量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但是却往往过于原则化,不轻易执行。所以我们就应该完善这些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定性,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歧视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在这之前,还可以进行完善《劳动法》、《妇女权 益保障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专门的法律和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确保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尊重和实现。其次,修改相关的法律,在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相关的制度,确立工会在反歧视中的责任,赋予工会对被歧视者进行法律援助,对用人单位一些歧视妇女的做法进行监督纠正。第三,赋予劳动者对歧视的诉权,因为在相当一部分国家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假如妇女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把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并无明确的规定,赋予劳动者诉权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同时,我们必须要加大监督和惩罚的力度,对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办法,除了经济赔偿外,还可以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并给歧视者以行政处罚,对于后果严重、恶劣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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