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书(县工商局与工商所签)

2024-08-07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书(县工商局与工商所签)(精选4篇)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书(县工商局与工商所签) 第1篇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xxx工商局

局长(签字):

责 任 书 工商所所长(签字): 月日年月日 1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赋予工商部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我局全面推行局与工商所、所与管片(段)干部、管片(段)干部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度,做到层层抓落实,全面推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继续推行“一表一书一规则”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努力为全县广大消费者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经县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县工商局职责

1.负责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下,由牵头部门消保股制定全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行动方案,县局统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其他股、室、队、所按各自职能职责落实具体的食品监管工作。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

3.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查处各类重大食品案件。

4.制定并完善《流通领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5.传达、贯彻各级、各部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全县食品安全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工商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和各类食品专项检查,并收集汇总资料上报市局和县食安办。

6.督促、指导各工商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

归纳、总结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先进经验与做法,进一步探索行之有效的科学监管模式。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全面建立进、销电子管理台帐。按照省、市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省局137号文件要求)。

7.完成各级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8.定期或不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工商所职责

1.负责本所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工商所食品市场巡查计划。落实所与片区工商干部食品监管责任书和督促管片(段)工商干部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监管责任书。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尤其是要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市场为重点的整治,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按时向县局上报检查情况。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

4.依法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建立辖区食品经营户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全面落实经济户口管理;依法取缔食品无证照经营行为。

5.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工商所每年至少要组织对辖区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四次以上。

6.按照市、县局要求认真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者粘贴台帐的建立工作。

7.认真做好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对筛选出的不合格食品按程序及时抽样送法定机构检验,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制定本所辖区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

9.定期或不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三、工作责任:

各工商所所长是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签定责任书,落实责任到人头,在上级的统一部署下,担负起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专项整治,确保整治工作目标实现。在整治工作中,做到组织严密,措施有力,责任明确,建立并完善责任制。

四、责任追究:

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疏于管理、推诿扯皮、以权谋私和涉嫌犯罪案件未及时移送的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相关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县局保存,一份工商所保存。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书(县工商局与工商所签) 第2篇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2012年,我县工商局在市工商局和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省、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云南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安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职能,把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作为践行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和打防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流通环节整治执法行动,强化日常规范监管,推进完善经营者自律体系,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狠抓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推行“四个百分百” XX县工商局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狠抓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推行“四个百分百”:

1、加大推进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规范化建设力度,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依法行政水平,做到100%的食品经营户证照齐全合法。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我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一是在作出食品流通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在遵循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的同时,严格把好审核关,根据日常监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和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条件符合后发放行政许可;二是在个体工商户验照、换照过程中,对实际不经营的经营户,一律要求变更许可登记项目后在进行验照、换照,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有效,对尚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验照、换照。三是根据有关要求,规范乳制品等重点监管食品的行政许可行为。截止11月,我县现有各类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1244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164户,内资企业78户,外商投资企业2户。

2、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着力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做到与100%的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一是及时更新食品安全责任书的内容,确保责任书的内容涵盖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责任和义务。二是在日常监管的过程,对经营者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指导,告知经营者未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违反的法律条款,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并树立依法行政的工商形象。三是片区责任人对所管辖的片区食品经营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经营户的变动信息和责任书的签订情况,做到及时签订,不留死角。

3、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力度,着力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的责任,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做到100%的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一是在日常监管中加大对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宣传,让食品经营者充分认识到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重要性,树立食品经营者不但要对自己负责,同时更应该对社会负责的意识。二是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耐心细致的对经营者讲解鉴别和发现问题食品的相关知识,让经营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和不合格食品。三是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第一时间提出整改要求,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4、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力度,着力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的责任,做到100%的食品经营者落实建立进销货台账、留存可追溯制度。一是在过去建立食品安全进销货台帐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食品进销货台帐,对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户,一律要求使用食品批发一票通。二是要求食品经营者对进货单据按照进货日期顺序装订好食品进货单据,并保存完整,留存2年。

二、工作取得的成效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在巩固过去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强化集中治理和专项执法检查,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按上级安排布置的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一)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切实保障广大农村地区食品消费安全。

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今年继续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乡镇为重点区域,以农村小集市、城镇集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农村食杂店、城乡批发部、超市为重点单位,以节日性、季节性食品和农村地方特色食品为重点品种,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经营者自律机制,监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法定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截止目前,我局针对农村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55人,检查农村食品经营户1906户,检查农村市场102个次。

(二)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

1、元旦、春节期间,为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消费环境,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18台次,执法人员59人次,检查经营户969户,取缔无照经营2户,立案查办销售过期食品案件1件,罚款2000元,没收过期食品23公斤。

2、开展了含黄曲霉素M1超标乳的市场专项检查,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出动车辆4台次,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124户。

3、开展“瘦肉精”专项市场检查行动,出动执法人员 20人次,检查经营户105户次。

4、按照《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2年云南省工商系统进一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商发〔2012〕8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辖区范围内的流通环节酒类市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动,对本辖区酒类食品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酒类经营户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重点打击假冒他人酒类商品注册商标违法行为以及仿冒知名白酒、葡萄酒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通过此次检查,发现酒类经营户基本能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查验记录还有不规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质检报号字号登记不规范。没有发现假冒他人酒类商品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白酒、葡萄酒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共出动人员42人次,车辆5台次,检查经营户数668户次,检查市场10个次。5、5月19日,云南省质监局、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关于监督召回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问题油脂产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根据省局刘副局长在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市局工作要求,我局立即组织分局、工商所开展了辖区内流通环节问题食用油脂清查工作,要求分局、工商所要对辖区食品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及时掌握辖区食品经营者库存问题食用油脂产品数量和接受消费者退款退货情况,如发现食品流通经营者不立即下架、停止销售问题食用油脂产品,或藏匿问题产品,囤积居奇的,要依法严厉查处。截止6月6日,在我县流通环节内未发现云南丰瑞油脂有限公司问题油脂产品,清查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01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591户次,出动执法车辆23辆次,检查超市35个次,检查集贸市场63个次。

6、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2012年8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局认真开展了调味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XX县工商局开展调味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我局结合XX实际,确定了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油)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等调味品为重点对象;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长途汽车站、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严厉打击不按照标准生产和勾兑调味品的行为,查处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三无”等假冒伪劣调味品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调味品的非法经营户和地下“黑窝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7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1087户次,出动执法车辆14台次。

7、中秋节和国庆节来临这际,为切实维护“两节”食品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为十八大的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认真开展了“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一是集中开展中秋节日月饼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的总体部署,突出商场、超市、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加强对流通环节月饼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检查其证照是否齐全,监督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严把月饼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对月饼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月饼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查处月饼经营违法行为。二是集中开展国庆节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突出乳制品、粮食制品、肉制品、食用油、豆制品、葡萄酒、白酒、饮料、罐头、速冻食品、调味品、糕点、老年人食品、儿童食品等节日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品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等为重点区域,加大对食品批发店、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的巡查和检查,切实加大食品市场监管力度。检查行动共出动我局执法人员67人次,检查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1167户次,出动执法车辆21台次,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件2件,案值0.03万元,罚款0.25万元。

(二)、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和星级猪肉经营示范户培育创建活动

1、为认真贯彻XX市工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管,让XX县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猪肉,打造食品放心工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XX县工商局按照《XX市工商系统创建星级猪肉示范户实施方案》的安排和部署,制定了《XX工商局创建星级猪肉经营示范户实施方案》,成立了由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创建标准,规范创建方法,落实督察指导。在全县城区68户鲜猪肉经营户中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推荐,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最终确定了5户鲜猪肉经营户为2012年宁洱县星级猪肉经营示范户,并于6月29日正式挂牌。

2、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培育创建活动。为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导作用,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我局按照市局《XX市工商局关于印发2012年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制定出了我局2012年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工作方案,首先对申报创建的经营户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初审,即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食品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健全规范。创建工作始终坚持好中选优、统一标准、部门引导、经营者自愿、全面覆盖的基本原则,结合片区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的指导,督促、帮助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经营自律制度、改进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质量。目前我局已完成60户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创建工作。

(三)、开展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加强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更好地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局认真开展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截止11月,在城乡集贸市场、超市开展了食品质量快速检测111组。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达到高效能监管的要求,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目前我局食品快速检测设备共有食品快速检测仪3台、食品快速检测箱3台。

(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1、为了进一步提升食品行业道德诚信素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维护食品安全持续稳定好转的形势,6月20日,我局紧紧围绕“关注食品安全,构建和谐消费”的宣传主题,开展了201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紧紧围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收集食品安全常识和质量鉴别科普知识,现场设立咨询台解答消费疑难问题,讲解识假辨假的基本知识、方法,共制作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展示宣传板4块,展示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悬挂宣传标语2幅;现场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充分展示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手段和决心。通过此次宣传,让广大群众对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宁洱县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书(县工商局与工商所签) 第3篇

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国办发(____)_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工商食字(____)__号)、××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二)工作目标 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销售者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行为规范有序,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_,清理排查阶段(____年_月-____年底)。全面清理排查经营主体,建立完整信用资料,市区、镇区经营户证照齐全,索票索证达到__%以上,初步建立比较健全的食品进销制度; / 10 _,整顿规范阶段(____年元月-____年底)。Www.bAsk.co按照项目逐项开展整治,食品添加剂、肉(禽)类、奶制品等三大重点行业进销制度严密,健全各项制度,农贸市场、城乡接合部、农村等薄弱环节食品安全基本好转,彻底告别“脏乱差”现象,达到农贸市场超市化。_,巩固达标阶段(____年元月-____年_月)。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达到“两个百分百,一个彻底解决”目标,建立遍布城乡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市场,“三无黑食品”无立足之地,市民消费意识进一步提高,买的放心,吃得开心。建立完整可行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顿工作的重点和措施

(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把好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工作,简化有关手续,减免困难农民、大学生、下岗职工、低收入者、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证照费用并建立绿色窗口一条龙服务,及时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未获得相关许可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严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关。在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分三个阶段有序开展。_、先试先行阶段(____年_月_日至_月__日):以××工商所、××工商所为试点,率先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在试行期间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工作机制。_、全面铺开阶段(____年_月_日至__月__日):在××工商所、××工商所的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试点的基础上,在各所全面铺开。_、总结评估阶段(____年_月_日至_月__日):对各基层工商-范文最新推荐-----------------------

所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体系。

(二)加大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力度,严格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依法监督食品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货台帐制度,监督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百分百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对食品批发商、食品零售商电子台帐监管。一是检查食品批发商是否安装符合省局要求的电子台账软件;二是检查食品经营户的进销货台账,是否装订成册或通过电子文档保存;三是检查批发商能否熟练打印电子单据;四是采集批发商食品数据及时上传省局“商管系统”。监督市场开办企业、柜台出租企业、展销会举办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有限的经费中拨出__万元,配备食品快速设备__套和药剂,做好日常快速检测与定期抽样送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造册登记等退市措施,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责令销售者退市。

(三)继续抓好食品添加剂和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的监管机制,进销建立电子台帐,追根溯源销售实名制。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特别是继续仔细查验对____年_月__日前生产的奶制品经生产企业重新检验合格的报告和标识;突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奶制品销售者,促进奶制品 本文章/ 10

共2页,当前在第1页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集中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要把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作为整顿工作的重要任务,着力解决本地区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品种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突出抓好奶制品、肉制品、米面制品、禽蛋制品、儿童食品、老年食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饮料、糕点、月饼、干果、调味品、食用油、酒类、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品种以及超市自制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霉变食品、“三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是要集中开展重点区域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依法抓好小食品店、小摊点、小市场的专项检查、集中执法力量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无照商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三是要集中开展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以“五一”、中秋、“十一”、元旦、春节为重点,突出抓好对节日性食品以及季节性食品的检查,重点整治价实不符、过度包装、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切实保障节日食品和季节性消费安全。四是要集中开展对重点食品经营企业和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自查自纠和自律工作,认真监督落实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基层工商所按辖区逐户检查排查,监督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自查和整-范文最新推荐-----------------------

改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五)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在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要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加大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的力度,____年底全市每个社区(村)评选考核确定一户食品安全示范店。(六)开展《食品安全法》行政指导工作。制定《××市工商局食品安全法行政指导工作指南》,对流通环节食品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指导,避免触犯《食品安全法》的雷区。____年_月_日前对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集中行政指导,此后将不间断地对各类群体轻微违法行为分别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指导,全面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七)加强对集贸市场、生鲜超市巡查。指导扶持××市重点项目玉湖果蔬批发市场建设“无公害食品示范市场”及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按照“超市化”的标准提升农贸市场的档次,并以此为样板促进全市农贸市场的全面改造,促进农贸市场超市化。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查主体是否合法,____年上半年前对全市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市场主体无登记的农贸市场要责令限期补办,不补办又不配合整改的应抄送××市经济局,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关停,并立案处理予以取缔。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继续牵头整治禽类定点屠宰扫尾工作,推行禽类经营户挂牌经营,督促市场活禽经营户按照安全卫生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无害化改造,杜绝无检疫禽类流入市/ 10

场。

(八)彻底取缔食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把好流通环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坚决查处食品市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杜绝食品行业无照经营现象。____年底市区、镇区食品经营户持证照率达到___%,农村__%。

(九)要加大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要强化案件查办工作,尤其要抓好对食品大要案件的排查和督办工作。对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涉及生产环节的食品质量问题,既要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又要将有关情况及时移交和通报质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_____行政执法体系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食品安全方面消费者的申诉举报,依法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商标专用权等食品市场的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曝光一批制售假伪劣食品的窝点,震慑不法分子。检查大队和城区工商所每年要查办不少于__件一般程序的食品案件,郊区工商所全年要查办不少于_件一般程序的食品违法案件,以上食品案件不包括无照经营案件。按照泉州市工商局部署,每季度尾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整治周,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确保整顿一项,巩固一项。

(十)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强力推广和运用“入市商品网上系统”。要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网络建设,努力形成从市局到工商所纵向贯通以及与地区间、部门间、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网络间横向联接的体系,投资配备__-范文最新推荐-----------------------

套“商管系统”系统,湖滨、灵秀、凤里、宝盖、永宁等工商所配备了“商管系统”五月份开始运行,认真按照省局《关于入市商品网上监管系统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运用该系统开展市场巡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其他工商所年底全部安装运行。

(十一)指导食品行业成立行业协会自律。指导支持超市、农贸市场、批发企业等食品龙头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创新工作机制推进监管关口前移,要充分运用企业注册登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从食品经营主体出生时就对其进行入市教育,引导、规范新主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利用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市场巡查、回访,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充分发挥××市食品药品协管员的作用,与市食安办、团委、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等部门合作,培训食品安全协管员、志愿者各___名,建立举报投诉网络,聘请老干部任食品安全监督员,建立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十二)努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行五项制度全面深化经营者自律机制建设。一是批发企业电子台帐制度;二是零售户索票索证倒查制度;三是重点食品上架报备制度;四是总经销追溯制度;五是市场准入岗前教育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机构、队伍、车辆、物资、设备保障,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查,切实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 10

长效机制。

(十三)加强对基层食品监管工作的督查。要认真贯彻《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按照“六查六看”要求,将监管重心下移,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突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销售者,采取增加巡查频次、完善巡查内容、提高巡查效率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及时发现和

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规范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要将食品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管理、食品质量监侧、食品分类监管与信用分类管理等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信息库,完善监管档案,并加强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执行食品安全监管百分制考核细则,对各所食品监管__个项目进行每月督查通报,每季度点评报告,每半年进行绩效考评。总分___分,__分以上为好,__分以上为中,__-__分以上为差,__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零售户索票索证电子台帐__%以下即为不合格,按照泉州局电子台帐全运行全覆盖验收制度处理。

三、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流通环节食品安本文来源:文秘114 http://***全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范文最新推荐-----------------------

重,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成立××市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场合同科,层层分解任务,积极认真负责地抓好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健全责任制度,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监督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科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的督促检查工作;登记注册科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检查大队、工商所要依法加强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监察室要对食品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要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按照划片分段、责任到人的要求,把监管任务落实到工商所每一名执法人员。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题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要加强与卫生、农业、质检、公安、经济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要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强化/ 10

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书(县工商局与工商所签) 第4篇

监管培训资料(2月13日)

第一部分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风险点

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风险

(一)行政许可风险

1、食品流通许可不严格,乱发证照(越位发证照)造成的风险。对食品流通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和相关程序不清楚,或者在工作中原则性不强,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核发随意颁发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带来风险。

2、现场核查走过场带来的风险。

3、后延监管不到位。

4、没有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食品经营户许可档案,档案内容不全或者遗失经营户档案带来风险。

(二)食品市场监管巡查不到位造成的风险

1、越位监管。

2、巡查有空档,监管有盲区,监管不到位。

3、对辖区流通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主动排查。常见的如未及时发现辖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前置许可失效、乳制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及时换发等;

4、督促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定期检查经销食品、散装食品标牌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义务不到位,消费者购买食用该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各工商部门和管理人员带来风险问责。

5、对问题食品未认真开展市场清查,没有追根溯源,只是对被问题食品的销售者进行了查处,而没有对整个辖区的同型号、同规格、同批次的食品进行清查,没有责令退市,以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而给监管部门和监管带来风险。

6、对监管中发现经营者存在的问题,未依法及时预警,责令整改,依法查处,一旦发生事故,都要承担责任。

(三)食品广告监管不到位造成的风险

对辖区食品虚假宣传未及时依法查处,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发生群体性事件。重点是展销会。

(四)执法监管强制措施不当,行政乱作为造成的风险。

在食品监管执法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监测质量不合格食品处理不到位造成的风险 不按照程序和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不依法采取措施,该查处的不查处,或者对问题食品处置不当。

(六)不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发布有关食品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不准确、客观、及时,造成社会影响。

(七)食品监管行政执法中的风险

1、不按规定程序立销案,瞒案不报、有案不立、擅自处理案源,导致案源流失,不依法履行职责;

2、滥用裁量权,随意改变行政处罚定性、种类、幅度,大案小办、小案重罚或不予处罚,以致带来风险;

3、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提前预收罚没款的,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食品监管风险转变为廉政风险;

4、对一些政府高度重视、媒体高度关注、消费者高度关心食品如婴幼儿奶粉、猪肉、食用油、酒类、儿童食品等食品违法行为,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致使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平、不合法、不合理,安全隐患未消除,导致存在监管风险。

5、应该移送的食品案件未依法移送,以罚代刑。

6、依法应引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的违法行为,转至引用其他法律处罚而带来的执法风险。

(八)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中的风险

1、不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2、在调解消费纠纷中,不依法展开消费调解,与涉事商家私下串通,蓄意侵犯消费者权益;

3、在处理消费者申诉、调解消费者纠纷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或者不公平公正,导致群体性事件。

4、向被举报经营者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5、不依法按程序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的情况,或调查后因亲情朋情或不廉洁行为,大事化小,该查的不差,该移交的不移交。

6、对食品市场监管、消费投诉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总、分析消费特点与趋势,发布消费警示、预警信息。

(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中的风险点。因前置许可引起的无照经营问题,该抄告的未及时抄告。

(十)监管无痕迹带来的风险。该依法记录的未记录,该依法保存的未保存,该依法归档的未归档,甚至检查资料作假。

(十一)应急防范处置不当带来的风险。对辖区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

(十二)责任追究机制衍生出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给事件发生地工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带来较大的责任追究风险,使得一些管理人员尽可能控制影响范围,将本应上报的食品安全事项被某种程度的消化,从而蓄积更大的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是一些备受社会关注的食品,如乳制品、地沟油、含瘦肉精猪肉、注水注入其它物质猪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等。

(十三)法律与政策冲突打来的风险。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遇到政府制定的政策与法律相冲突时,如不执行法律规定,会带来法律风险。如不执行政策,则带来行政风险。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规定

(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43号令):第六十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刑法修正案八》第四百零八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如何防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风险

(一)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责任意识

英国文艺复兴时期最重要的散作家、哲学家培根在其《习惯论》中写道:“思想决定行动,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人们无论做任何事情,都是先有思想、后有行动。有正确的思想才有正确的行动,有积极的思想才有积极的行动,有统一的思想才有统一的行动。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管理者,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的客观存在,充分认识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坚决克服侥幸心态,坚决克服松懈情绪。要本着对人民、对组织、对单位、对同事、对自己、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履行监管职责。

(二)强化学习,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监管食品,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配套法规及文件规范,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条例》、国家工商总局第第43号令、第44号令等法律和规章及文件,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是食品注册、经营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只有熟练掌握、融汇贯通,才能帮助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很直观地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三)明确自身监管风险所在。每名同志要明确自己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中担负的职责和权限,要清楚明白自己的岗位在哪里、职责在哪里、哪些环节可能存在问题,如何能防范问题出现,才能在工作中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

(四)网格监管人员对本网格食品经营的整体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履行法定义务等违法行为,要做到监管执法留痕迹,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记录、留存好预警整改通知等监管文书,作为积极履行职责的证据。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及时了解掌握本网格食品安全的各方面信息,遇到突发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按程序办案,杜绝不廉洁行为。要熟悉《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食品案件查办中,依法、依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处罚裁量准确。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算好“五笔张”即政治账、事业帐、家庭账、健康帐、自由帐,切实勤政廉政,履职到位。

第二部分 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巡查六查六看

1、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4、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5、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第三部分食品添加剂监管

一、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监管处罚依据: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监管处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监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事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监管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

第三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成分或者配料表;

(四)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

(五)贮存条件;

(六)产品标准代号;

(七)生产许可证编号;

(八)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

(九)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必须标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认识读。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五、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标记和标号监管查询

1、食品添加剂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为:XK13-×××-×××××

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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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无证的食品添加剂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令)

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七、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监管处罚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35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第51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第52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食品添加剂有权采取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九、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摘录)亳政办〔2011〕23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亚硝酸盐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亚硝酸盐,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从用途上可分为工业用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和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亚硝酸盐与其他物质共同组成的混合物也视同亚硝酸盐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亚硝酸盐实行定点销售。其中,工业用亚硝酸盐由化工原料商店专营;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由食品添加剂门店专营;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由化学试剂门店专营。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一律不得经营。

严格限制向餐饮服务单位(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销售亚硝酸盐。第八条 亚硝酸盐的销售和使用严格实行登记制度。亚硝酸盐购买者必须向亚硝酸盐生产或经营企业告知购买用途,并出具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或单位证明,以及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生产或经营企业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采购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数量、用途,并留存相关复印件。登记台账至少保存2年。亚硝酸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购买和使用台帐。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条 亚硝酸盐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标准的规定要求,其包装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内容应当包括: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氧化剂”、“食品添加剂”或“化学试剂”字样、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

第十一条 禁止销售和使用无包装、无标识或包装标识不合规定的亚硝酸盐。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第二款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违法经营和使用亚硝酸盐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19日

第四部分食用农产品监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工商部门监管职责

(一)农产品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三)监管职责分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四)监管具体内容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赋予工商部门职责

(一)监管职责依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销售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体供餐单位和餐饮企业的农产品采购环节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加工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的环境保护。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二)对农业投入品市场开办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依据:

第二十条 :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责任,对入场销售者销售的农业投入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20条规定,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履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报告义务的监管依据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召回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农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依据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与进场的农产品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2)查验进场销售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3)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4)发现市场内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加强对进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发现市场内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查验相关证明,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未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依据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固定摊位或者专柜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如实标明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

(2)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3)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供货商。

农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和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产品名称、产地、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未在固定摊位、专柜悬挂标示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产品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没有停止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进货记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履行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义务的监管依据

第三十条 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以及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

农产品销售记录应保存2年。禁止伪造农产品销售记录。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农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部分猪肉市场监管

一、负责猪肉经营者的注册登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发《营业执照》,查处无照经营猪肉行为;

二、依据《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规定,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三、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对有销售下列农产品的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销售者进行查处: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仓储、配送中心的开办者未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查验相关证明,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对农产品销售者未在固定摊位、专柜悬挂标示牌的,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查处。

六、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对农产品销售者发现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查处农产品销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进货记录的行为。

八、依据《安徽省农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查处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农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行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监管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6条第3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18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9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33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六部分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监管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二、监管主要内容:

(一)《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4条(摘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三)第7条第1款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四)第20条(摘要)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三、乳制品销售者法定义务

(一)申请领取有关证照义务:

第37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二)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义务:

第38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按照要求保持销售乳制品质量义务:

第39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四)禁止购进、销售国家禁止销售乳制品义务:

第40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五)禁止销售伪造产地、伪造质量标志乳制品义务:

第41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质量不安全乳制品退市义务:

第42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七)提供销售凭证和换、退货义务:

第43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八)进口乳制品质量检验义务:

第44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九)出口乳制品保证质量安全义务:

第45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四、工商部门监督检查职权

(一)第46条(摘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第47条(摘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1、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5、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第48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四)第50条(摘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五)第51条(摘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六)第52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第5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五、查处依据:

第5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57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59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1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部分食盐市场监管

一、监管依据:《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二、监管依据:

1、《盐业管理条例》第16条: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须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盐业管理条例》第22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1)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2)土盐、硝盐;

(3)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三、查处依据:《盐业管理条例》第29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盐业管理条例》第30条: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部分实行“QS”认证的28类食品

1.白酒:白酒。2.小麦粉:通用小麦粉,专用小麦粉。3.大米:大米。4.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5.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6.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7.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肉丸、肉饼),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8.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乳菌、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9.饮料:瓶(桶)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水)、碳酸饮料(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0.调味品:糖(白沙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味精。11.方便面:油炸方便面、热风干方便面。

12.饼干: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

13.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14.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15.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

16.膨化食品: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17.糖果: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8.茶叶: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19.葡萄酒及果酒: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20.啤酒:熟啤酒、生啤酒、鲜啤酒、特种啤酒。21.黄酒:黄酒[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v/v)小于24%(v/v)。

22.酱腌菜:酱腌菜(指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淘洗、腌制、脱盐、切分、调味、分装、杀菌等工序,采用不同腌渍工艺制作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

23.蜜饯: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丹(饼)类、果糕类。24.炒货食品:烘炒类、油炸类。

25.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26.可可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27.焙炒咖啡:炒咖啡豆、咖啡粉。

28.水产加工: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熟制鱼糜灌肠、冰鱼糜制品)。

第十部分绿色食品监管

一、绿色食品概念

绿色食品是指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二、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该商标的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绿色食品标志为正圆形图案,图案中的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中心为蓓蕾,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表示绿色食品是出自优良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并提醒人们必须保护环境,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不断地创造自然界的和谐状态和蓬勃的生命力。

三、绿色食品标志的有效期

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绿色食品标志,有效期为3年,时间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期满后,生产企业必须重新提出认证申请,获得通过才可以继续使用该标志,同时更改标志上的编号。从重新申请到获得认证为半年,这半年中,允许生产企业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如果重新申请没能通过认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标志。

四、绿色食品标志的编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进行统一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编号形式为:LB-XX-XXXXXXXXXX或GF×××××× ×× ××××。“LB”是绿色食品标志代码,后面的两位数代表产品分类,最后10位数字含义如下:

一、二位是批准,三、四位是批准月份,五、六位是省区,七、八、九、十位是产品序号,最后一位是产品级别(A级为“1”,AA级为“2”)。从序号中能够辨别出此产品相关信息,同时鉴别出“绿标”是否已过使用期。“GF”是绿色食品企业信息标志代码,后面的6位数代表地区代码,按行政区划编制到县级;中间两位数是认证年份,最后四位数是当年序号。

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新的编号制度。产品编号与企业信息码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31日。此后,所有获证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企业信息码。

五、绿色食品分类

绿色食品分A级绿色食品和AA级绿色食品二种。A级绿色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AA级绿色食品(等同有机食品),系指在生态环境质量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地,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有害化学合成物质,按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产品质量及包装经检测、检查符合特定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消费者在选购此类食品时,应认清“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标志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

A级标志为绿底白字,AA级标志为白底绿字。该标志由中国绿色食品协会认定颁发。可以上网辨真伪:绿色食品标志到期后没有重新申报,有的企业是为了节省成本,也有的是因为产品实际上已经通不过国家对绿色食品的检验认证。消费者可登录“中国绿色食品网”辨认所购产品的真伪。

六、绿色食品市场违法行为

(1)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未获标企业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2)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获标产品的系列产品(未获标)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3)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其合资或联营的企业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

(4)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兼并的企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5)经销单位用自己单位的名称(作为生产者),销售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并在该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6)取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将绿色食品商标转让他人使用。

(一)假冒及侵权行为的几种形式。

1、对中文“绿色食品”商标含义不了解,把“绿色食品”文字作为专有名词在产品包装上使用。

2、故意假冒绿色食品,在产品包装上或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4、曾获绿色食品商标标志使用权,过期未续报,仍继续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5、在绿色食品商标使用有效期内扩大商标使用范围。

6、用近似图形、文字(字体)进行仿冒、欺骗消费者。

第十一部分进口食品监管

一、监管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二、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如何辨别进口食品

第一,查看进口食品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第二,注意查看所选购的进口商品上是否贴有激光防伪的“CIQ”标志。“CIQ”是“中国检验检疫”的缩写,该防伪标志是从2000年开始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统一加贴的。“CIQ”标志基本样式为圆形,银色底蓝色字(为“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字样,规格有10厘米、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四种,背面注有九位数码流水号,该标志是辨别“洋食品”真伪的最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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