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2024-06-19

起草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精选15篇)

起草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第1篇

民事诉讼答辩状的制作注意事项

一、看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二)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四)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看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三、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一)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二)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三)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四、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一)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二)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三)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五、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

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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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xxx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09月20日

起草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第2篇

若附带民事责任的被告人并非都是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诉状的写法,如下:

(1)首部。

①标题: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系××××案的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职务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

与“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不同,本文书中无“案由”;在诉讼请求中无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内容,因为此要求已经由公诉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提出附带的具体的民事赔偿请求即可。

(3)事实与理由。

叙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意在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阐述理由无需引用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4)证据名称和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以及证明的内容,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5)尾部及附项。

尾部包括: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自诉人签名(非代理人签名),自诉时间。附项主要应当列明自诉状份数(按被告人的人数确定)和相关证据目录(标号分项)。

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戎xx,男,xxx年12月8日,汉族,户籍地xx省五台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xx,男,xxx年2月17日生,xx省曹县人。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共计57623.38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5月6日,原、被告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拿板砖砸向原告人,将原告人殴打致伤。原告人被打后,被送往塔城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xx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住院七天,休息至今。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右肩锁关节分离。 经塔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戎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37753.41元元、误工费8749.97元、陪侍费3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22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1000元等,共计 57623.38元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导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戎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年 月 日

起草讲话稿应特别注意的细小问题 第3篇

第一, 在起草讲话稿中, 对引用的重要词句要讲清出处, 避免误会。有一年, 单位党委书记要到上级组织的相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 我执笔写了我们单位党建工作的一份经验材料, 重点介绍我们单位在党建工作中的新做法。文稿起草完毕, 科里把我写的这篇党建工作经验材料交给了远在北京开会的党委书记审阅, 党委书记看了以后就恼了, 并追问是谁起草的。后来他们就告诉领导说是我写的, 我就对着电话聆听领导的“训斥”。我跟领导解释:我说我写的这句话是有出处的。邓小平同志在一次全军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的:领导要抓大事, 不要事必躬亲, 领导要干领导的事, 不要去干基层的事情, 如果把本属于基层干的事情都做了, 那基层的同志干什么!要给基层一些空间。我这样解释领导就明白了, 说行, 保留吧。后来我们这位党委书记就拿着我写的这篇经验材料去讲, 赢得与会的全体同志一片喝彩。都说这篇经验材料写得好, 给人很好的启示。

第二, 在起草讲话中, 对容易读错的字音要标注提醒, 避免出丑。那年我写了一篇表彰通报, 文中有“呕心沥血”一词, 万没想到领导在宣读时读成了“区心历血”, 当时, 我在会场听到这个声音, 心里很不是个滋味。会后, 有的同志找我说你怎么搞的, 还“区心历血”, 那不得“处处得学”啊!为这事, 我都一顿饭没有吃, 这明摆着不是我的错, 怎么成了我的错呢!后来, 我才明白是为什么。那是我年龄小, 阅历浅, 既是领导的错, 大家也不会说是领导的错, 只能从自身上找错。后来, 我一想也对, 在自身上找找原因, 汲取教训有啥不好, 闻者足戒嘛!无非是: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以后注意就是了。这样一想, 心里就踏实了。这就是因为当时没有在文稿中标注提醒的原因。如果能够提前考虑周全一些, 恐怕就不至于让领导出洋相。这虽然是件小事, 但却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总结经验教训, 当属自己的错。

第三, 对起草后的讲话稿, 要特别认真校对准确, 防止出现问题。有一年, 我们单位的一位秘书起草了一份领导讲话稿, 文中涉及胡耀邦总书记。结果由于校对不认真, 闹出了一个很大的“政治笑话”。“胡耀邦”三个字印成了“胡跃帮”。领导看了很恼火。第二天这位秘书就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做了检讨, 当众受到批评。同志们也举一反三进行了自我批评。都纷纷表示:一定要汲取教训, 保证不出差错。从此, 上报材料的差错率明显减少。这件事情, 虽然过去了多年, 但至今难以忘怀。因此, 奉劝大家以此为鉴, 从中汲取教训。

第四, 对印刷好的讲话稿在分装中要仔细核对, 防止缺页漏装。讲话稿起草后, 需要装订分发给与会者, 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就要认真仔细, 装订时要仔细审阅, 看一看, 有没有装订倒页的情况, 有没有漏掉页面的情形, 分装时有没有遗漏的。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影响讲话的效果。那年, 我们单位召开全系统的一个表彰会议, 有100多名代表参加, 分发给每一位代表的讲话材料都没有出现问题, 唯独在台上讲话的领导手中的那份材料出了问题!会议刚结束, 这位领导就来到我们办公室, 朝着我们科长发火, 说, 你们是怎么搞的?怎么还能装倒了页, 让我怎样读?你说你们怎么这样不认真, 差点让我难堪。说完把讲稿扔在办公桌上, 责成我们认真查找原因!

起草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第4篇

【案件情况】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认识,赶在百年一遇的.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重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

【登记时间】2011月11日

【诉讼时间】5月

【诉讼提起】男方

【诉讼理由】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礼

【诉讼成本】男方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

【结案方式】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给予女方一定补偿。

【维权方式】积极应诉外,提出反诉。

【案件切入点】

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

2.显失公平: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

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

(离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忽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养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强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

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确实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说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心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提供医病之费用。

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心和故意抛弃。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

原告被告两人确实是由媒人于2011年10月认识,次月按照民间习惯举行了订亲仪式,并在2011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该予以驳回。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标准的民事答辩状 第5篇

因孙xx诉我支付抚养费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我于今年9月3号接到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孙xx诉我支付抚养费的起诉状副本1份。阅后,甚感原告孙xx在起诉状中所言事实不全面,诉讼请求无理。

原告孙xx自四年前与我的独生子周x结婚后,他们二人即要求与我分居,经我再三劝阻无效,任其自立户口,独立生活。不料我儿周x因汽车肇事于今年3月15日死亡。我念媳妇一人带着三岁的孙子周晓x有碍工作学习,便同她商量,欲将孙子接来由我抚养,但她拒绝了。今年六月,原告孙xx与同单位的赵xx结婚后,我又去与原告孙xx商量将孙子接回抚养之事,原告再次拒绝,但她提出要我每月支付30元作为孙子的抚养费,我没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孙xx作为周晓x的母亲,对周晓x是有抚养义务的,她每月工资3265元,完全有能力负担一个孩子的生活费用。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要求我每月支付30元抚养费,是对这条法规的断章取义。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周晓x的父亲虽已死亡,但其母亲即原告孙xx尚在,且孙xx有负担能力,依法应由她承担抚养义务。何况原告已与赵x结婚,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也有抚养继子的义务。因此原告孙xx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毫无道理的。

我一生只有一个儿子,又不幸早丧,现在仅存孙子周晓x一个嫡亲后代,疼爱之心勿需表白,所以不顾年老力弱,我愿将周晓x领回抚养,以慰晚年。只有在原告孙xx将周晓x交与我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我才能承担对周晓x的抚养义务,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周xx

xxx年9月5号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与民事答辩状 第6篇

答辩人因自诉人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自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答辩人在于自诉人的争执中造成自诉人轻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

(二)答辩人同意赔偿自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和摊位租赁费1000元,但其他赔偿要求于法无据,答辩人不负赔偿责任。

……

在此,答辩人郑重承诺,愿意依法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并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对答辩人的行为正确认定,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市××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乙

xxx年×月×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1份;

小议民事答辩失权制度 第7篇

(一) 被告故意不提交答辩状, 在庭审时对原告进行突然袭击

由于《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法律后果, 从而导致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时进行突然袭击的这种行为虽然有违诉讼平等原则, 但是在法律上任然是合法的。这种现象在庭审过程中较为常见, 国内的一些法律学者认为被告答辩在《民事诉讼法》没有得到规范, 随意性太强, 致使其成为了一项单纯的诉讼权利。由于这种有违诉讼平等原则的现象存在, 导致民事诉讼的社会与法律基础遭到破坏, 因为民事诉讼简单的理解就是当事人间的争讼, 而当事人间的平等权利义务关系则是当事人间争讼的基础。

(二) 被告所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打答辩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不是围绕着原告诉求进行答辩, 在内容上也反映不出被告对事实和理由的相关见解和意见。在庭审的过程当中, 庭审法官必须确保当事双方在庭审各项程序上有均等的机会确保其均等性。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将随着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后将会暴露, 里面的内容将涉及到原告诉讼请求及其理由等, 而这些内容被被告得知后, 被告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应对被告, 而被告如果提交的答辩状内容、格式不符合答辩要求故意的隐瞒自己的观点, 这样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就会被剥夺, 使的原告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导致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破坏。

►►二、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 程序公正的保障依赖于答辩失权制度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属于司法公正, 其中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平等的诉讼权利、地位以及待遇。之所以说答辩失权制度能保障程序公正, 是因为答辩失权制度中能够明确规定要求被告必须在答辩期间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与依据进行阐述。这样就给双方创造了平等的进行诉讼活动的机会。

(二) 答辩失权制度是现实诉讼效率的前提

建立答辩失权制度, 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帮助法官及时的发现真实做出合理的裁判, 这样就很好的避免了由于开庭次数过多而导致人力物力的过度损耗, 使得诉讼的成本得到合理的控制, 从而更好的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能提升法院的裁判质量。与此同时, 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使得被告能够及时的提交答辩状, 这就使得当事人之间诉讼的焦点很容易被发现, 当事双方对诉讼的结果将会有一个估计, 这样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更容易的被当事双方接受,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一) 答辩失权的期限的规定

必须明确的规定答辩失权期限, 只要期限一过被告就将失去答辩权, 答辩权利行使法定要件当中必须包括答辩失权期限。虽然《民事诉讼法》当中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进行了规定, 例如第一百五十条, 但是这并不是严格的答辩失权期限, 因为并未有规定没有提交答辩状, 将失去答辩权。

(二) 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

一旦出现答辩失权的情况, 法院有权将答辩不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 此时法院就可以以这种自认的事实及原告诉讼请求的举证作为依据直接判决。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 可以将不答辩以及不应诉的当事人一方直接视为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举证以及请求的承认, 此时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与此同时, 答辩失权制度当中还必须对提起再审的相关条件作出限定, 一旦出现在庭审过程当中由于不答辩而被法院判决败诉的当事人, 不能再以《民事申诉法》当中的第一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提起再诉。

(三) 答辩失权的内容

答辩失权的内容必须包括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应该明确的规定答辩行为对之后的辩论行为的拘束力, 也就是说,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 当事双方都不能推翻原来答辩内容, 应该以最初的答辩内容为依据。另一方面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必须对答辩状的内容作出形式上的要求, 例如答辩的真实理由与证据都应该在答辩状如实的写出。人民法院必须将应诉通知书与答辩通知书一起送达给被告, 而答辩通知书当中必须对答辩的内容、期限以及预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

(四) 答辩失权的例外

若经查明由于当时人因为客观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答辩期间内进行答辩, 在答辩失权制度当中应该明确规定任可以在庭审时进行答辩, 例如:当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状时, 而经查明当事人确实并不知情, 这时不知情的当事人任然可以在庭审时进行答辩;此外, 一些案件如涉及国家、集体以及公共利益, 即便当事人不对相关问题进行抗辩, 但是法院必须依职权进行审查。

►►三、总结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我过的答辩失权制度, 首先就答辩制度现状进行阐述, 从中发现目前答辩制度的一些漏洞, 然后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两个方面就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最后对怎样进行合理的答辩失权制度给出了一些看法, 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人的注意, 有利于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摘要:答辩失权制度作为确定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一项诉讼程序制度, 其具体的定义为在规定的期间内一审被告或者二审上诉人, 由于答辩行为未能实施而导致之后的答辩权利丧失的一项制度, 目前在国内普遍认同一个观点即被告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答辩失权由于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效率和双方主体间的公平性, 因此答辩失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对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答辩失权的内容、答辩失权的例外等方面简要予以阐述。

关键词:审前程序,答辩失权,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肖良平.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J].求索, 2006

民事租赁合同民事答辩状 第8篇

被 答 辩人:海口市灵山供销社

地 址: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陈积权 职务:主任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本诉不适格。

被答辩人现任法定代表人“陈积权”系琼山供销社联社直接委任的,非依照《灵山供销社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此任命侵犯了包括答辩人在内绝大部分灵山供销社职工的选举权,也违反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

社体制改革的决定》第四条“基层社领导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的规定。

因此“陈积权”无权作为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两个诉求无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

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及一份承包经营合同,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

于答辩人现使用的铺面及仓库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

三、答辩人未在合同期满时续签《承包合同书》,是由于被答辩人设置的`各种因素造成的。

答辩人没有续签《承包合同书》合情、合理、合法。

1.在2010年承包合同限期满前,因店铺面临拆迁,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缓签。

自1990年5月24日始至2010年4月30日止,答辩人承包门牌号为海口市灵山镇中心街42-11号的铺面及仓库已达13年。

按以往惯例,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在2010年4月30日期满前,应在2010年4月中旬左右续签承包合同。

但是,同年5月10日,被答辩人下发了《通知》,告知答辩人,其所租铺面及仓库准备拆迁,暂停续签《承包合同书》,待新的房屋修建成再签订承包合同。

后由于种种原因,铺面一直并未拆迁。

因此承包合同未在2010年5月1日及时续签,是由于答辩人铺面要面临拆迁而无法正常经营这种客观原因造成的。

2. 《承包合同书》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违反了《灵山供销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剥夺了

答辩人依《章程》所享有的多项权利,因此,制定《承包合同书》程序违法。

依据2009年3月25日经灵山供销社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的《章程》有关规定,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均须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或讨论并决定。

因《承包合同书》约定的每项权利与义务均涉及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于事关生存基础,因此,这样一

个事关职工生死存亡的合同必须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并通过。

然而,遗憾的是,被答辩人却置全体职工切身利益于不顾,强行单方制定了《承包合同书》,非法剥夺了职工

所享有的“本社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权”及“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3.被答辩人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之规定,向答辩人履行提醒及说明义务,而是单方强制答辩人办理签约手续,因此,签约《承包合同书》的程序违法。

4.《承包合同书》的第七条加重了答辩人的责任,第八条则排除了答辩人的主要权利,两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1)《承包合同书》第七条所涉及的《灵山供销社经营承包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承包实施方案》),

其第一部分第三条规定“门店和个人向基层社承包,承包期以一年为限”,这是极不公正的。

这样短暂的租期,因考虑到经营成本回收问题,致使答辩人无法对铺面进行必要地改造装修,使得答辩人的

铺面在激烈的同行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加重了答辩人的经济负担,即加重了在家庭方面所承担的责任。

(2)《承包合同书》第八条“在承包期内,如甲方建设需要,乙方应无条件将房屋退回甲方”的规定,“无条

件”三个字则完全排除(即剥夺)了答辩人在租赁期间内,若因建设需要等客观原因,将房屋退回后依法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这是极不公正的。

这种权利乃是答辩人依据承包经营合同所享有的的基本权利,也为主要权利。

5. 《承包合同书》第七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确定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违反《合同

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及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该条款严重显失公平。

第七条内容中所涉及的、答辩人必须遵守的《承包实施方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同为被答辩人的社

员,其各自所享受的承包待遇极不平等,这体现在租金与租期上。

首先,被答辩人社员陈鸣新、莫永妹、陈和芳、王少美等承包的被答辩人铺面,承包期限为长期,没有使

用期限,属于无限期租用,且勿需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承包金;其次,被答辩人与其社员吴雨阳签订的经营承包

合同,其承包期限为十年;而答辩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仅为一年,且承包金额一年一定。

因此,被答辩人对外承包铺面严重显失公平。

依上诉述,在2010年12月份,当被答辩人提出续签合同时,答辩人坚持社员之间应同等待遇的原则,

坚决要求同被答辩人续签10年以上承包合同,且取消承包合同中存在的违法的且极不公正的第七及第八条款,但是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的合法主张给予无理拒绝。

因此,答辩人拒绝续签《承包合同书》不但合情、也合理、更合法。

综上,答辩人认为,参加本案诉讼的被答辩人的所谓法定代表人“陈积权”,因违法(章)被任命,无权

参与本案诉讼;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依据;答辩人于2010年5月1日未续签《承包合同书》,

是由于被答辩人自行设置的各种人为因素造成的,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

因此,答辩人即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更未给被答辩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刑事附带民事/民事/行政答辩状 第9篇

答辩人

答辩人因___________一案(或:答辩人因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答辩状副本___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答辩人

年 月 日

说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栏需列出的身份事项与起诉状相同,注意在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增写“出生地” 和“文化程度”。

起诉状属于立论,而答辩状属于驳论。驳论文章强调针对性。应避开枝节问题,抓住对方的“软肋”,在关键问题上下功夫,一针见血。

十六、反诉状

刑事(自诉案件)/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

被反诉人

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反诉状副本 份;

(2)(证据目录逐一列明)。

反诉人

年 月 日

说明:在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后应分别注明其在本诉中的诉讼地位,例如,反诉人(本诉被告人或本诉被告),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本诉原告人/本诉原告)。注意在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增写“出生地”和“文化程度”。

反诉请求旨在抵销、吞并或否定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要阐明反诉与本诉的关联性,即写明两诉在诉讼标的、诉讼理由上具有事实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民事答辩状的正确格式 第10篇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起草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第11篇

标准是对实践经验的积累,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发展一般滞后于医疗器械产品的发展,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国家和行业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为规范产品的技术特性,确保医疗器械产品使用的安全有效,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制造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注册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经营及市场监督管理的依据。因此,注册标准是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最真实反映,就其性质来讲,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目前在注册标准的实施与标准教育上存在脱节现象,许多企业被动使用标准,没有真正成为标准化工作的主体,这种本末倒置的状况使注册标准仅仅流于形式[1,2]。产品本来就各有差异,又因企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对产品的认识有限,再加上有些二类产品各省的具体管理水平和细节处理不同,都会导致注册标准的质量千差万别、良莠不齐。因此有些相同的产品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注册标准,而其中,相当大的程度上和相当多的方面都在于其物理要求的不同,各种指标、参数和试验方法都有较大的差别。

为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标准,提高医疗器械注册标准的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我们就众多注册标准中的物理要求和试验方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与同行们探讨。

1 制定注册标准中物理性能要求的准则

1.1 根据临床预期使用

除了材料不同,产品的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临床预期使用,因此注册标准应当在物理性能要求上体现出这些不同。例如,同一种材料的穿刺活检针,根据其功能和临床用途可分为许多种,有的用于穿刺、有的用于定位,有的用于提取组织,使用过程中产品如何定位、定位是否可靠、提取组织是否能实现都应在注册标准中体现。又如负压吸引球,有的在待用时即有了初始负压,有的在使用时才临时产生负压,初始负压有多少?临时产生的负压又能持续多久?也应在注册标准中定出相应的物理要求加以控制,通过不同的指标和参数以及详尽的可操作的试验方法去体现这些不同。

1.2 根据使用方法

产品(尤其是进口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是关于产品使用的详尽说明,其中也隐含着许多物理性能要求。在一份消化道吻合器的说明书中描述了这样一个操作过程:“将待吻合消化道置于消化道吻合器头端,握紧手柄,当视窗中颜色为绿色时,即刻度线显示头端距离为2 mm;打开保险,将手柄握到底,击发缝钉,此时视窗中颜色应为红色;松开手柄,手柄恢复至原位,撤出吻合器。”这段文字透露出如下信息:

(1)刻度线显示与头端距离是否相对应;

(2)保险机构工作是否可靠;

(3)视窗颜色是否与其相应的工作状态相对应;

(4)缝钉击发是否顺利、可靠;

(5)吻合器是否有足够的弹性,松开手柄是否能迅速复位等。

在穿刺活检针说明书中有时会有这样的说明:“针芯有一个×mm(×表示具体数字,下同)的活检槽,使用时向后拉动手柄,可完全露出针芯活检槽,击发时可弹射×mm......”。从说明中可以看出:

(1)针芯活检槽的长度;

(2)手柄操作是否滑动自如,是否能完全露出针芯活检槽;

(3)有效弹射行程等。

要善于从说明书或其它随附资料中捕捉到有用信息,进而将其转化为物理性能要求,并起草出相应的可行的试验方法,对相关性能加以验证,以满足临床使用的要求。

1.3 根据产品特性

在林林总总的医疗器械产品中,除了材料不同,其特性更多的反映在产品结构、产品规格以及与不同产品的配合等物理特性上。

不同的规格可以满足不同性别、年龄或体型等患者的需求。例如,一次性使用机用采血器,行业标准中仅规定了1.6 mm和1.8 mm两种规格,因临床需求已有1.4 mm规格产品问世,对此相关行业标准便不再完全适用,这时就需要制造商制定注册标准。首先应引用行业标准中的适用条款,然后把1.4 mm规格与其它规格(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不同之处体现出来,例如针柄颜色和针管规格等分别制定要求加以控制。

不同的结构可以实现不同的临床需求,为了临床使用方便,而在常规产品上增加了如射线可探测标记等,这样制造商在制定自己的注册标准中就要有对射线可探测性的考察要求。

因此,要依据产品的不同特性,用相应的指标和参数不遗漏地体现在物理性能要求中。

2 引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注意事项

2.1 正确选择国家或行业标准

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应该直接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产品的标准要求一定要涵盖且不能低于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注册标准时可根据产品本身的特性参考表1,根据表1选择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表1中“针类产品”指针管类产品,实心针原则上不适用;对于实心针或者针管外径不符合GB/T18457-2001《制造医疗器械用不锈钢针管》的针,如果需要制定刚性和韧性指标,其跨距、载荷、挠度值及弯曲角度要制造商自己规定。鉴于国内外的刚性试验仪大都是根据GB/T 18457(ISO 9626)制作,制定刚性试验的跨距和载荷时应参考GB/T 18457中的表2要求。

起草注册标准前要熟悉产品,明确产品的构成和用途,同时要参考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的范围一章,以选用正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许多相似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稍不注意就会发生引用不完全妥当的情况,例如:

(1)血管内导管产品错误引用GB/T 15812.1-2005标准相关条款;非血管内导管产品错误引用YY 0285系列标准或YY 0450系列标准的相关条款;

(2)肠胃营养管、引流导管等错误引用YY 0285系列标准或YY 0450系列标准的相关条款;

(3)电子输注泵错误引用YY 0451标准的相关条款;

(4)自毁注射器(锥头、滑动性能)、避光注射器(管身透明)错误引用GB 15810-2001标准的相关条款;

(5)加强型气管插管、有肩体插管、端部呈尖细型插管以及异型气管插管不应完全引用YY 0337.1标准的相关条款;

(6)心脏补片错误引用纺织品系列标准的相关条款;

(7)专用输液器需要分别引用YY 0286系列中的适宜标准;

(8)穿刺针错误引用注射针标准;套针外周导管与带有穿刺针的导引套管相混淆;

(9)非导管的较粗套管的断裂力错误引用YY 0285系列或YY 0450系列中的相应条款;

(10)血小板保存袋或其他血液成分保存袋不应完全引用GB 14232.1-2004标准相关条款;

(11)空气过滤器错误引用YY 0321.1中的药液过滤器相关条款等。

此外,在制定注册标准时,应注意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版本更新、修订,应有前瞻意识,密切关注新标准的报批、发布等讯息,以避免检验周期或审评周期内带来的标准增补和补充检验。

2.2 正确引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条款

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的严肃性,决定了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条款的严谨性,很多条款在细微之处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引用时应看清产品的性能是否符合标准条款要求,不能凭主观意识进行随意删减。例如,YY0285.1和YY0450标准中的耐腐蚀试验方法,看起来很相似,但细微之处是有差别的。从产品的适用的角度来看,血管内导管类产品应引用YY0285系列标准,而血管内导管辅件类产品则应引用YY 0450.1。耐腐蚀性试验要求是:“导管的金属部件不应有腐蚀痕迹”,则隐含着对没有金属部件的产品就不需要做此项试验,并且在引用要求时不应引用其他标准的表述方式(如“应有良好的耐腐蚀性”等)。

仍以YY 0285系列标准为例,对于“射线可探测性”该标准仅给出了要求,并未给出试验方法,因此在引用该条款时应明确给出试验方法。若直接引用YY0285.1-2004中的“4.6无泄漏”或者相应的试验方法附录C和附录D,就包含了导管的水合性判定,“压力下液体泄漏的试验方法”和“抽吸过程中空气进入座装配处的试验方法”均有其特定的装配条件,并非适用于所有产品。因此,应仔细阅读领会国家和行业标准中具体条款的含义,才能正确引用。

2.3 正确引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试验方法

在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有不少是关于试验方法的标准,表2列出了部分常见的医疗器械试验方法标准。引用这些试验方法标准时,应注意:

(1)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标准

如YY/T 3923.1-1997《纺织品织物拉伸性能第1部分》,该试验方法为条样试验法,标准中有详细的取样方法和取样尺寸,如果试验产品只是手术帽、口罩等小样品,并且不能提供大块的材料,则不应直接引用此标准。又如YY/T 0471系列标准中有针对各类敷料的试验方法,如果产品不带吸水层,则无需制定液体吸收性;如果产品不带弹性,则无需要求舒适性等。

(2)选择标准中合适的试验方法

YY/T 0149-2006《不锈钢医用器械耐腐蚀性能试验方法》有6种方法:沸水法、氯化钠溶液法、柠檬酸溶液法、硫酸铜法、压力蒸汽法和加热试验法,每种试验方法分别对应4个不同的级别,应根据产品预期临床用途选定一种合适的试验方法和腐蚀程度级别。

(3)制定相应的技术指标或参数

有些试验方法标准给出的往往只是试验方法,技术要求的具体指标或者试验过程中的具体参数均未明确。引用这样的标准时,应根据自己的产品实际状况和特性,或者通过实际试验验证来明确相关指标或参数,并将其写入注册标准。

3 制定注册标准的注意事项

3.1 技术要求和相应试验方法的一致性

在起草注册标准前,除了要了解产品性能外,还要了解行业内标准的总体编制情况和每个标准的具体内容,避免技术要求与相应试验方法的不一致。以下列举了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相悖的例子。

(1)导管类产品的断裂力:技术要求中规定“最小断裂力≥×N”,而试验方法中却规定“施加×N静拉力”;或反之,技术要求为“×N静拉力不断裂”,在试验方法中却规定“以×mm/min的速度拉伸至断裂”。

(2)输液器类产品,用污染指数评价微粒污染(GB8368-2005《一次性使用输液器》),而试验方法却引用GB 8368-1998的方法,这将直接导致无法用指定的试验方法对技术要求进行评价。

(3)血管内导管类产品涉及液体泄漏试验时,技术要求采用YY 0285的条款,但试验方法却采用YY0450系列标准的方法,二者施加压力的方向要求是不同的。

(4)YY 0326.1-2002《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第1部分:血浆分离杯》规定在“离心速度7000 r/min”下进行试验,而YY 0584-2005《一次性使用离心杯式血液成分分离器》规定在“离心速度4800 r/min”下进行试验,在引用这些标准时会出现两种离心速度并存的状况。

3.2 试验方法的可操作性

由于某些医疗器械产品的特殊性,某些性能不能直接引用国家或行业标准,这些产品在制定试验方法时应详细写出试剂、试验装具、试验方法和步骤,避免方法的不确定和模糊,避免不同的试验装具导致不同的试验结果,造成试验方法的不可操作。例如:

(1)导管支架类产品的试验中涉及到的“动脉模型”,就应详细规定其材料及材料特性、内外径、长度以及曲率半径等关键参数,避免因选用不同材料等导致不同试验结果;

(2)支架径向回缩率、轴向回缩率和支架扩张均匀性等,应在试验方法中给出具体的测试方法和计算公式;

(3)在做球囊回缩时间试验时,使用不同的检测工具会产生不同回缩速度,直接影响试验结果,也应给出具体方法。

3.3 尺寸及标识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时一般会涉及尺寸的检测,编写注册标准的尺寸要求看似简单,但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标准中应给出产品结构示意图,尤其对于特殊构造的产品,应明确各个尺寸的具体位置及检测方法。示意图不是产品生产工艺图纸(倒角、螺纹间距、所有工件尺寸等),生产过程中的诸多尺寸控制无法体现在最终产品上,如粘结部位粘结前的尺寸、装配前尺寸的控制等,最终产品的尺寸检测应针对重要的质控尺寸。

(2)在标准中应给出尺寸的允差或者给出尺寸允许的范围,标准中应避免出现“尺寸应符合图示(或标识)要求”,而图示(或标识)中只有一个固定值或根本没有标识。

(3)应避免尺寸范围与公差一起给出,如:有效长度20~800 mm,允差+5%等。对于给出上限值或下限值的尺寸,就不应再规定偏差值。

(4)对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产品,编写注册标准时应注意符合标准要求,如YY 0450标准中导管鞘标识的是最小内径,而扩张器标识的是最大外径和最小内径,导丝标识的是最大外径等,制定注册标准时应分别予以考虑。

(5)在很多标准中都涉及公称尺寸的标识,如在YY0285.1中5.1就涉及外径修约的问题,如果产品标识的尺寸明显与最终要求修约的位数不同,就不要盲目引用该条款。

注册标准中关于标识的问题也很多,首先标识要与产品一致,否则产品检测无法进行。其次,很多试验和结果的判定是根据产品的标识进行的,因此相关信息一定要齐全,例如:

(1)注射针针管长度(国家标准中仅给出偏差),尤其是麻醉包中注射针长度;

(2)缝线长度(行业标准规定不短于标示长度的95%);

(3)中心静脉导管、静脉留置针等产品的流速;

(4)一次性使用输注泵的有效输注量;

(5)血管内导管的外径、内径、长度的标识及修约(外径向上修约,内径向下修约),首先标识应满足标准;另外,产品也应满足向上(下)修约的要求;

(6)引流导管的负压值(需制造商提供);

(7)气管插管(包括切开插管)外径、套囊充启直径;

(8)导尿管等产品的外径、流速等;

(9)如果脱脂棉纱布为特殊规格,应给出其纱线数、经纬密度、最小断裂力等;

(10)离心式血浆分离器及附件,或离心杯式血液成分分离器及附件等耗材中有血袋、转移袋或血浆袋之分,应给出其公称容量;含有一次性机用采血器的应给出其针管长度的标称值;

(11)医用橡胶手套或检查手套应给出其规格等;

(12)避孕套产品应给出其标称宽度等。

3.4 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是建立在数量统计理论基础之上的,在制定注册标准前应充分了解各个标准的适用范围,选择正确、经济合理和简便易行的抽样方案,以便对整体做出确切评价[4]。

注册标准除按照GB2828和GB2829的原则正确给出抽样方案外,还应注意抽样方案与试验方法的一致性。例如,抽样方案为5[0,1],而试验方法中要求取样3个,或者试验方法引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已有数量规定),检验规则里再对此条款规定检验数量等,这种不一致将直接导致检测的不可操作性。

3.5 单包装标志

单包装标志一定要与注册标准的规定完全一致,避免单包装标志有漏、缺项,或与标准表达不一致的情况。

若要求标注各种证号(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号),在注册检验送检时可将单包装标志设计版面一并送检。

如果注册标准中规定要求有“字样”,则单包装标志中只能用文字表达,不能用图形符号。例如,若注册标准的单包装标志中有规定“‘一次性使用’字样”。那么单包装标志只能用“一次性使用”字样;若注册标准的单包装标志中规定“‘一次性使用’字样和/或图形符号”,则字样和符号都可使用。

此外,“包装破损禁止使用”字样与检查包装完整性的警示,不能划等号,表达的不是一个意思。

4 标准的规范性

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给出了有关表述的一些样式,并提供了标准出版的格式和字体、字号,医疗器械注册标准可参照使用。

在实际检测工作中,我们发现医疗器械注册标准的编写也存在不少不规范的问题,例如:

(1)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有引用文件排列顺序混乱,引用文件注日期或不注日期以及直接引用未发布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问题。引用文件的具体要求详见GB/T 1.1中6.2.3和6.6.6.5的相关规定。

(2)注册标准经常出现“悬置段”的问题,具体要求详见GB/T 1.1中5.2.4的相关规定。

(3)注册标准经常使用不规范的量、单位和符号等,具体要求详见GB/T 1.1中6.3.2、6.6.4.5和6.6.8的相关规定。

(4)在注册标准中,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需要在随后的页中重复表的编号,详见GB/T 1.1中6.6.5.5的相关规定。

(5)在注册标准中不应出现“推荐性”或“宜”等字样,因为注册标准是制造商制定的标准,不存在推荐性要求,一旦写入注册标准即为强制性条款。

5 结束语

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是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要使整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企业应仔细阅读、领会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具体条款的含义,真正成为标准化工作的主体,并带动整个行业走上标准化道路,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距离,为发展我国医疗器械事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杨辉.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依据及注意事项[J].机电信息,2007,8:52-54.

[2]傅金德,马建民.浅析医疗器械企业标准的规范性和适用性[J].中国医疗器械杂志,31(6):443-444.

[3]常永亨.再谈医疗器械法规与“标准”的关系[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007,13(10):6-9.

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 第12篇

(2)答辩状的格式:楼上朋友已经给出,只是填写时其中的答辩人要换成个人的,答辩人写你妈妈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其余可以参考。

(3)答辩状的内容:要针对你外婆的起诉状的具体内容来反驳,从事实和法律认定两方面来说。

2、你外公“生前是直接把存折和卡密码直接告诉我的妈妈”:并不表示你外公是以遗嘱形式将这笔钱全部留给你妈妈,但你可以强调这一点,如果能找到证据、或是有知情人的证明,最好也找到证据和证人作证。

3、你在法庭上,可以重点强调:

(1)是你外公亲自将存折和密码交给你妈妈的事实、你妈妈将这笔钱全部用于你外公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等事实,并注意对自己的主张收集并提交证据,比如:你外公的医疗费是有票据、有付款人的签字的;你外公的丧葬费用花了多少也能找到证据证明等。

(2)这笔费用中剩余部分:应由你妈妈和你外婆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但如果你妈妈能找证据证明“在我外公病重期间她根本就没有照顾我的外公全由我妈妈照顾二老,后外公住院期间也只是看过我外公两回”:以你外婆对你外公生前不尽照顾义务、你妈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少分给你外婆。

民事答辩状的写作技巧 第13篇

民事答辩状是与起诉状、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

一审程序上的答辩状,是被告人对原告人起诉状提出的。二审程序上的答辩状,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而提出的。

答辩状的使用,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查明案情,做到兼听则明,公正判决或裁定,防止误判或误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状的写作,要很好地运用反驳的方法和立论的方法。1.反驳的运用,其目的是使对方败诉。

运用反驳方法的步骤:

一是先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

二是由被上诉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2.立论方法的运用,其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其步骤是:

一、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

二、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

三、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

对运用立论方法的要求:

第一,简明扼要,不横生枝蔓。

第二,要有针对性。

常用的民事反诉答辩状 第14篇

经营范围和方式 经营电子原配件、批发零售和加工 开户银行 ××市××区××工商银行账号×××××× 因我厂为××公司加工的装配玩具的电子原件而发生的合

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厂为××公司加工的装配玩具的电子原件,因为对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受到××公司向××人民法院的指控,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造成此项交货误期的主要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按合同约定其中主要原件的材料由××公司提供,但××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已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一周,且未能一次性全部提供,而是陆续送到的。因此,我厂交货的时问迟于合同规定的时间两周,至少应扣除材料晚到的一周时间。再者我厂规模较小,加工电子原件的机器的利用率必须充分发挥,由于××公司的材料未到,为不停机待产,减少损失,我厂只能改作其他单位的加工定货;而其他单位的定货上机之后,又不能中间停顿,待完成部分成品后,方能再上××公司的加工产品。因此,造成推迟向××公司交货,与××公司的材料未按时送到有直接关系。对此,××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基于上述事实,我厂认为:××公司指控我厂延误交货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也是推卸自己责任的。望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按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秉公处理。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l份。

答辩人××电子原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

起草民事答辩状的注意事项 第15篇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15条规定, 答辩必须向法院提出, 必须在送达请求之后14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 若被告先行提出了送达认收书, 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则为送达诉状之日起28日。第16.5条规定了答辩状的内容, 包括: (1) 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中的哪些主张及否认理由; (2) 无法否认或自认原告的主张, 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 (3) 自认原告之主张。而且被告请求细节中主张的否认必须用答辩中的理由加以支持, 应当针对请求细节中所提出的主张的基础, 不能含糊其辞, 法院可能把含糊其辞的否认作为自认处理。[1]而被告未按时提交提交送达确认书或答辩状, 法院可以不经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此时,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或申请书做出缺席判决。[2]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1款第 (1) 项的规定, 被告人应当在接到传唤状和诉状后的20天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答辩状应简明扼要地记载对原告提出的各种请求的抗辩, 并且必须自认或者否认对方的主张。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抗辩的主要形式包括否认、积极抗辩和反诉。[3]而且该规则第8条规定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必须回答的诉答书状中的一切主张, 除了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外, 若在答辩状中没有否认, 则被视为自认。被告进行积极抗辩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中没有提到的新事项, 即使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 但其以新的事实或法律证明其不承担责任。法院在履行通知义务后, 被告不在规定的期限进行答辩的, 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不应诉判决。

随着英美两国各自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 两国在具体制度上有一定的不同, 如答辩状的内容、方式上, 而且因为证据开示制度和审前会议在美国更为重要, 所以答辩制度的功能定位上英美两国也有不同。但两国都把答辩状的提交程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共同选择, 不仅被告必须答辩, 而且还对答辩要针对的原告的主张做出了明确规定。英美法系强制答辩制度与其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和完备性密切相关。因为英美法系采取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人员众多, 来源广泛, 召集起来的成本较高, 所以需要保证陪审团的审理能够连续集中的进行, 这就形成了集中审理的模式。在该模式下, 审前阶段整理争点, 固定证据的作用非常重要, 因而需要被告提出答辩意见。

二、我国的答辩制度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重心放在庭审阶段, 对审前的相关规定相对没有英美完善。我国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强制答辩制度有所规定。虽然2012年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 但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流于形式, 并没有将强制答辩制度落到实处。

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2012年民诉法修改将第11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新修改的条文变化颇多, 详细列明了答辩状应当包括的被告基本信息内容, 其中最大的变化在于被告“应当”提出答辩。按照07年民诉法规定, 被告可以提出答辩也可以不提出答辩, 即使《证据规定》明确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但对不答辩的不利后果没有任何规定。民诉法中新增的“应当”明确提交答辩状成了被告的义务, 很多人都认为这条规定确定了被告应当答辩制度, 有利于遏制诉讼突袭, 而且同《证据规定》的规定相配套。但个人认为最后一句“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 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让前面的“应当”二字形同虚设, 既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同时也没有用任何相关条文或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不答辩的不利后果, 那么被告仍然可以选择不答辩。仅仅只有简单的“应当”, 却没有让整个条文体现出“应当”二字必要性, 是否意味着被告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仍然可以随时提出或许在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 并不能妄下定论。但是仅从该条文本身来看, 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可以说答辩与否仍是被告的权利。这次民诉法的修改也没有使我国的答辩制度得到切实地完善和发展。

三、我国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实际运用中更加强调法院的职权, 实行答辩随时提出主义, 体现出了当事人的某些权利相比崇尚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着无法比及的自由放任。正是由于被告始终处于一种“防御者”的地位[4], 很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被告不应诉、不答辩或不进行实质答辩的现象, 但是却随时提出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现行的审前程序难以形成案件争点, 法官无法通过查看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以及举证程序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 对案件的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造成直接影响, 浪费时间和拖延诉讼, 不利于审判的有效进行。[5]

甚至有的当事人将不答辩作为一种诉讼策略, 在开庭前故意不答辩而在开庭时进行答辩突袭。因为原告的相关意见和证据在起诉状中已经明确,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对抗的理由和证据。这种答辩突袭, 使原告丧失了获得被告答辩意见并进行深入研究的机会, 从而缺乏对相应证据的针对性和法律依据的充分认识。[6]因此, 原告也为避免对己不利, 将起诉状的提出趋于简单化, 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在整个诉讼实务界产生消极影响。

而且, 起诉状和答辩状的提出和交换程序能为举证程序指明了方向。原告通过提交起诉状表明自己的请求, 原则上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回应, 在答辩状中提出相应地承认、否认和抗辩等主张。但在被告不答辩的情况下原告对被告的主张、证据一无所知, 后续的证据交换等举证程序也难以进行。正如肖建华教授所说:“纵观两大法系各国, 为使当事人与法院尽早了解案情并整理争点, 在充分重视通过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口头方式的讨论与交流进行争点整理的同时, 也对书面方式给与足够的关注。实际上, 在缺乏英美法证据开示制度的背景下, 如果不对诉讼初期阶段当事人之间诉状、答辩状的交换予以完善, 当事人在尚不能对案情作出大致判断之时进行举证, 将会直接影响证据交换的效果。”[7]

因此, 这种“被告可以答辩”制度是在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错判, 将答辩设置为被被告的权利, 以最大化的实现实质正义。但实际上, 这种对答辩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恰恰阻碍了实质正义的实现。实行被告可以答辩制度, 就意味着法官始终难以明确双方的争议焦点, 法院无法通过审前程序将诉讼特定化、具体化, 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很有可能面临因为被告新的答辩而被全部推翻的危险。2012年的民诉法中对第113条的修改正是为了试图转变这种状况, 建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 遏制诉讼突袭, 让法院能够公正高效的审理案件。但因为条文修改的不完全, 也没有相应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定、条文, 可以说该条文修改的目的并没有达到。

这不仅不符合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地位, 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原告提交了起诉状, 被告理应由提交答辩状的义务, 也不符合2012民诉法新修改条文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2012年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了第13条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被告将答辩作为一种诉讼策略使用或者作为一种权利滥用时, 使得原告难以得知被告的对抗理由和证据, 法官难以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进行整合, 这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对诉讼当事人的规制之一就是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在目前我国实际上将答辩作为被告的一种诉讼权利的情况下, 被告的答辩就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充分且真实的答辩, 而非恶意利用答辩进行诉讼突袭, 影响审判效率。

四、结语

不同于英美法系基于陪审团制度和集中审理模式对审前程序的重视, 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传统决定了我国诉讼程序更关注庭审程序中法官的审判过程。但我们必须看到, 审前程序的缺失使得庭审过程会出现诉讼推延、无效率等问题, 法官的作用难以发挥。因此, 建立被告强制答辩制度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审前程序是有必要的。但我国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下建立的被告强制答辩制度并不完整的, 新的《民事诉讼法》仅以一个法条对强制答辩进行了规定, 对司法实践而言, 该条对被告并没有约束力, 强制答辩制度的规定无法起到实际意义。因此, 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条文对其加以矫正, 使被告强制答辩制度落到实处, 改变目前“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摘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在法律传统有很大的差异, 但两大法系都有相关的答辩制度, 并承载着独立的内在价值。虽然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立了被告强制答辩制度, 但笔者认为该制度并未落到实处, 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制度。因此, 本文在简要介绍英美两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基础上, 对我国“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答辩制度,被告不答辩,存在问题

参考文献

①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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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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