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污收费制度

2024-09-03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精选6篇)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 第1篇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排污收费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自身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80年代初建立的,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存在一些缺陷。其功能是促进企业治理达标,因此设计出的标准是超标排污收费,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补助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没有强调对环境损害的补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这种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用更强的功能体系来替代,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取代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暂行办法》,它是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以环境标准为法律界限,构筑的新的排污收费框架体系。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体系、标准体系以及排污费征收体制、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计算方法等方面作了重大改革。我们主要学习一下排污收费标准体系的改革。(了解即可,在后面的学习中都会讲到。)

1、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转变(以发电厂为例,如果这样就会随着排污企业的增多,在一定区域会出现即使排污单位全部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仍向恶化趋势发展的现象,这是由于区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仍然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缘故;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旧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起不到刺激污染者进行治理的作用,致使许多企业宁

愿缴纳排污费买排污权也不愿上设施治理污染。

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排污费。如果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三、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

按照《水》《气》《声》《渣》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废气按照排污即收费的原则收费,固废从2005年4月1日起只收危险废物排污费,(固废分两种,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排放噪声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

办法》执行(2003年7月1日)。

四、排污收费基本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11个)

《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排污费。

凡是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但自然人除外。

2、强制征收的原则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环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

法行为作出强制征收的规定。

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

《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珲春发电厂现装机容量为86万千瓦,二氧化硫排放量由省环保局核定)

4、征收程序法定化原则

排污费的征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即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费的计算--排污费征收缴纳--不按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组成,否则将视为

征收排污费程序违法。

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

排污费必须按月或按季属地化收缴,环保部门必须按月或按季向排污者强制征收其某月或某季的排污费,否则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直接向排污者稽查追征补缴排污费,并依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环保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6、政务公开的原则

排污收费标准和排污收费额实行公告制,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大厅有排污收费公示板,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程序等内容全部上墙公开并在政务公开网公开。)

7、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将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将未征收或少征的排污费责令补缴追征,上缴上级财政的国库收费专户。本原则规定的征税主体是上级环保部门,补缴对象是未缴或少缴排

污者,追征资金将上缴至上级财政。

8、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

《条例》及《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有规定,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排污费。符合本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按申请免缴排污费(前提是达标排放),(医院、学校和几个教会只征收超标部分的排污费)。排污者因实际经济困难可向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排污费缓缴期,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讲一下下岗人员、残疾人搞个体经营活动是否缴费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费用做了具体规定,其中不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因此国家环保总局在给海南省环境资源厅的复函中已明确答复:下岗人员、残疾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应当缴纳排污费。复函贴在了一楼窗口玻璃上,有人理解为那是对海南的答复,要知道国家局对任何省市的法律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全

国。)

9、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即环保部门必须把收缴的排污费全部及时缴入国库,禁止截留、挤占、挪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专款专用的原则

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及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另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1、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排污缴费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排污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缴纳了排污费不等于买到了合法的排污权,缴纳了排污费还应负责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的法律责任,因污染触犯刑法的惩罚是一种刑事责任,二者都不能相互代替,应同时

追究其责任。

五、排污收费种类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收费的种类有水、气、声、固废四类。其中水排污费又分为污水排污费、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固废排污费又分为一般固体废物排污费和危险废物排污费两种。因此实际征收的排污费有污水排污费、超标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和加倍收费等6种。其中固废排污费从2005年4月1日起不收费。

五、关于加倍收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倍收费的种类有:

1、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收费;

2、单位场(厂)界100米以上有二处以上排放超标噪声的加倍收费;

3、排放污水超标加1倍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等3种。这3种收费按污染物介质归类,分别属于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

务加倍收费。

(讲一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问题)

******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一项法

定义务。

(一)排污申报的特性:

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

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申报时限:

1、正常申报---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

2、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污口设置、污染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

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3、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

续。

4、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义

务,而不是建设单位。)

(三)申报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润、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料等情况。

2、用排水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3、废气排污情况。排放位置、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燃料耗用量等情况。

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

5、固废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废名称、产生量、处置量、排放量等。

6、生产工艺示意图。

(四)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现场检查材料、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的申报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的7日内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的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

《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有异议的,应

先缴费而后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费的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指核定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应在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费。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原做出排污收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

并计征排污费。

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受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可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从第8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排污收费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自身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80年代初建立的,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存在一些缺陷。其功能是促进企业治理达标,因此设计出的标准是超标排污收费,对资金的使用主要是补助重点污染企业的治理,没有强调对环境损害的补偿。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这种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用更强的功能体系来替代,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取代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暂行办法》,它是以总量控制为原则,以环境标准为法律界限,构筑的新的排污收费框架体系。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对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体系、标准体系以及排污费征收体制、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计算方法等方面作了重大改革。我们主要学习一下排污收费标准体系的改革。(了解即可,在后面的学习中都会讲到。)

1、由超标收费向排污即收费转变(以发电厂为例,如果这样就会随着排污企业的增多,在一定区域会出现即使排污单位全部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仍向恶化趋势发展的现象,这是由于区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仍然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缘故;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转变;由低收费标准向高于治理成本的收费转变。旧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起不到刺激污染者进行治理的作用,致使许多企业宁

愿缴纳排污费买排污权也不愿上设施治理污染。

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排污费。如果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三、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

按照《水》《气》《声》《渣》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废气按照排污即收费的原则收费,固废从2005年4月1日起只收危险废物排污费,(固废分两种,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排放噪声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排污费。具体征收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

办法》执行(2003年7月1日)。

四、排污收费基本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11个)

《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排污费。

凡是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或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否则将视为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但自然人除外。

2、强制征收的原则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一条还规定:排污者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环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

法行为作出强制征收的规定。

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

《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珲春发电厂现装机容量为86万千瓦,二氧化硫排放量由省环保局核定)

4、征收程序法定化原则

排污费的征收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即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量核定—排污费的计算--排污费征收缴纳--不按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的法定程序组成,否则将视为

征收排污费程序违法。

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

排污费必须按月或按季属地化收缴,环保部门必须按月或按季向排污者强制征收其某月或某季的排污费,否则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上级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直接向排污者稽查追征补缴排污费,并依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环保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6、政务公开的原则

排污收费标准和排污收费额实行公告制,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大厅有排污收费公示板,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程序等内容全部上墙公开并在政务公开网公开。)

7、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负责征收排污费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将应征而未征或者少征的,上级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将未征收或少征的排污费责令补缴追征,上缴上级财政的国库收费专户。本原则规定的征税主体是上级环保部门,补缴对象是未缴或少缴排

污者,追征资金将上缴至上级财政。

8、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

《条例》及《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有规定,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或者免缴排污费。符合本规定的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按申请免缴排污费(前提是达标排放),(医院、学校和几个教会只征收超标部分的排污费)。排污者因实际经济困难可向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排污费缓缴期,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讲一下下岗人员、残疾人搞个体经营活动是否缴费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的费用做了具体规定,其中不包括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因此国家环保总局在给海南省环境资源厅的复函中已明确答复:下岗人员、残疾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应当缴纳排污费。复函贴在了一楼窗口玻璃上,有人理解为那是对海南的答复,要知道国家局对任何省市的法律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全

国。)

9、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条例》第四条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即环保部门必须把收缴的排污费全部及时缴入国库,禁止截留、挤占、挪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专款专用的原则

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及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另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1、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排污缴费是排污者应尽的一种法律义务,排污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缴纳了排污费不等于买到了合法的排污权,缴纳了排污费还应负责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的法律责任,因污染触犯刑法的惩罚是一种刑事责任,二者都不能相互代替,应同时

追究其责任。

五、排污收费种类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收费的种类有水、气、声、固废四类。其中水排污费又分为污水排污费、超标污水排污费两种,固废排污费又分为一般固体废物排污费和危险废物排污费两种。因此实际征收的排污费有污水排污费、超标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和加倍收费等6种。其中固废排污费从2005年4月1日起不收费。

五、关于加倍收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倍收费的种类有:

1、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倍收费;

2、单位场(厂)界100米以上有二处以上排放超标噪声的加倍收费;

3、排放污水超标加1倍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等3种。这3种收费按污染物介质归类,分别属于污水超标准排污费、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

务加倍收费。

(讲一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问题)

******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一、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一项法

定义务。

(一)排污申报的特性:

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础性事实依据。

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及时记录了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申报时限:

1、正常申报---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

2、变更申报---排污者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污口设置、污染处理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

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3、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

续。

4、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排污申报和缴纳排污费的义

务,而不是建设单位。)

(三)申报内容

1、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值与利润、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项目、产品产量、原辅料等情况。

2、用排水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3、废气排污情况。排放位置、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燃料耗用量等情况。

4、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名称、位置、昼夜间噪声排放强度情况等。

5、固废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固废名称、产生量、处置量、排放量等。

6、生产工艺示意图。

(四)拒报或谎报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对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如实申报登记的视为谎报。对属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除依法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责令排污者限期补报。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在收到排污者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排污情况--现场检查材料、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或其他有关数据对排污者的申报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三、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的7日内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环境监察部门对拒报、谎报、漏报拒不改正的的排污者,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直接确认其核定结果,并向排污者发出

《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排污核定通知书》或《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有异议的,应

先缴费而后提起复议或诉讼。

四、排污费的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核定后的实际排污事实依据(指核定通知书),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

五、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应在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排污费。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在复议或诉讼期内提起复议或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当裁定或判决维持原收费行为决定的,排污者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原做出排污收费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裁定或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排污收费行政行为的,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法重新核定

并计征排污费。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可在排污者受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可处以罚款,并从滞纳之日起(从第8日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环境监察机构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排污费的计算

污水排污费

一、计征原则

1、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

3、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对同一排污口排放多种污染物的,应按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进行从大到小排列,然后按排污量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分别计算叠加计征污水排污费和加一倍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如排放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氟化物等4种污染物时收前3项)。

4、色度、PH、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收费、不超标不收费的原则。

5、对医院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费额较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医院按床位数和污水排放量两种方法分别计算,按照其中收费额高的计征排污费,后面有例子。)

6、对城市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超标排污,实行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原则。

7、对征收冷却排水和矿井污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底值的原则。

8、对同一排污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

费的原则。

9、对同一排污口的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得征收其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10、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等小型排污者排放的污水,可实行抽样测算、依据特征值按月计算排污费的原则。

11、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多个排污口是指不在一个场界内的,如矿务局的英安矿和八连城矿合并征收)。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收费的原则

12、对于畜禽养殖业规模小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和医院床位小于20张床,不收污水

排污费的原则。

二、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

元。

污染当量概念(了解)污染当量是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的一种相对数量关系。从确定过程来说,污染当量是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的一种综合关系的体现。

污染当量值(单位:kg)

污染当量值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间的污染危害和处理费用的相对关系。

就水污染来说,以污水中 1kg 最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为基准,对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的毒性以及处理的费用等进行研究和测算,结果是排放0.5g 汞,4000gSS,1000gCOD……产生的污染危害和相应的处理费用基本相等或等值,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当量值是0.0005kg,SS污染当量值是4kg,COD 的污染当量值是1kg。废气是以大气中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为基准,按照上述类

似的方法得出其他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的概念主要在水污染收费和大气污染收费中采用。(了解)

(二)对每一排污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加一倍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x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污费的计算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特征值:养了100头牛 饭店面积是200平方米 医院床位是30张 小型企业排放污水200吨

** 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才

能用上述公式计算。

**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收费。

**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床的收费。

(四)排污费的计算(一般污染物及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

污水排污费=0.7(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某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吨)x该污染物的排放浓度(mg/l)]

例题:某有机化工染料厂2000年建厂,总排污口某月污水排放量为10万吨,COD排放浓度为1165mg/l,BOD排放浓度为980mg/l, 挥发酚排放浓度为5.5mg/l, 石油类排放浓度为8.5mg/l,SS排放浓度为110mg/l,该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并按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计算该厂每月应缴纳污水排

污费多少元?

解:按照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是超标应按污水排污费加一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规定,首先确定哪几个污染物超标。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三级标准,经比较,COD(500)、BOD

(300)、挥发酚超标(2.0)。

(石油类-20,SS-400)

1、计算污染当量数

COD污染当量数=100000x1165/1000=116500 BOD污染当量数=100000x980/500=196000

挥发酚=100000X5.5/80=6875 同一个排污口排放BOD、COD时只征收一项的原则,BOD的污染当量值大,因此征收BOD的排污

费。

2、计算污水排污费

BOD和挥发酚均超标排放,因而加倍收费 0.7x2(196000+6875)=284025(元)

例题:某石油化工厂1993年建厂,总排污口某月污水排量为90000t,COD排放浓度为390mg/l,BOD排放浓度200mg/l,石油类的排放浓度为23mg/l,SS排放浓度为85mg/l,污水排入四类水域,该厂应缴纳排污费多少元?(各种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是: COD:1000克,BOD:500克,悬浮物:4000克,石

油类:100克)解:

1、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COD=90000x390=35100000g BOD=90000x200=18000000g SS=90000x85=7650000g 石油类=90000x23=2070000g

2、计算污染当量数 COD=35100000/1000=35100 BOD=18000000/500=36000 SS=7650000/4000=1912.5

石油类=2070000/100=20700

3、确定收费因子,计算排污费

COD、BOD只征收一项,BOD污染当量值大,收BOD、SS、石油类的排污费。查排放标准,(195页)BOD60,悬浮物200,石油类10,因BOD、石油类超标,所以应加一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0.7x(36000x2+20700x2+1912.5)=80719(元/月)

练习题:某企业88年建厂,各车间排污口独立向外排放污水,一车间每月排水560吨,总汞排放浓度为0.15mg/L;二车间每月排水量为2400吨,COD排放浓度400mg/L,石油类25mg/L,悬浮物为80mg/L;这二个排污口的工业废水均排入四类水域,该厂每月应缴纳排污费多少元?

解:各种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是:

Hg:0.5克,COD:1000克,BOD:500克,悬浮物:4000克,石油类:100克

一车间:Hg排放标准0.05mg/L,排放浓度0.15mg/L,超标。

1、Hg的排放量:污水排放量x排放浓度=560x0.15=84g

2、Hg污染当量数=Hg的排放量/Hg的污染当量值

=84/0.5=168

Hg的排污费金额=污染当量数×征收标准

=168×0.7=117.6元/月

二车间: 计算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 COD 2400x400=960000g SS 2400x80=192000g 石油类 2400x25=60000g 计算污染当量数

COD的污染当量数=960000÷1000=960 石油类的污染当量数=60000÷100=600 悬浮物的污染当量数=192000÷4000=48 确定收费因子,计算排污费

COD排放标准150mg/L,排放浓度为400mg/L,COD超标。加倍收费。石油类排放标准为10mg/L,排放浓度为25mg/L,超标。加倍收费。悬浮物排放标准为200mg/L,排放浓度为80mg/L,达标。

COD的排污费金额=960x0.7x2=1344元 石油类的排污费金额=600x0.7x2=840元 悬浮物的排污费金额=48x0.7=33.6元 二车间排污费金额为:1344+840+33.6=2452.8元 其中,污水排污费为33.6元,污水超标排污费2184元。

(依据一个单位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该厂该月应该缴纳的排污费金额为一、二车间排污费总和:117.6+2452.8=2570.4元

例题2:某企业2005年建厂,每月用水量为1600吨,COD排放浓度为390mg/L,BOD排放浓度为200mg/L,悬浮物为210mg/L, 石油类9 mg/L,该厂污水排入一类水体。计算该厂每月应当缴纳排污费

多少元?

COD排放标准150mg/L,核定数据为390mg/L,COD超标。BOD排放标准为60mg/L,核定数据为200mg/L,BOD超标。悬浮物排放标准为200mg/L,核定数据为210mg/L,超标。石油类排放标准为10mg/L,核定数据为9mg/L,达标。

COD的污染当量数=1600×390÷1000=624 BOD的污染当量数=1600×200÷500=640 由于BOD和COD属于同一类污染物,只征收污染物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故实际计算时只征收BOD。

悬浮物的污染当量数=1600×210÷4000=84 石油类的污染当量数=1600×9÷100=144 BOD的排污费金额=624×0.7=448元

因为BOD的排放超标,所以加倍征收,故实际征收金额为:

448×2=896元

石油类的排污费金额=144×0.7=100.8元 悬浮物的排污费金额=84×0.7=58.8元

因为悬浮物超标排放,所以加倍征收,故实际征收金额为:

58.8×2=117.6元

该厂应缴纳排污费:896+100.8+117.6=1114.4元 其中,污水排污费100.8元,超标污水排污费1013.6元。

例题1 天一牧业有限公司猪、牛月存栏数分别为500头和1000头,计算该公司每月应缴排污费多

少元?

解:牛的污染当量值是0.1头,猪的污染当量值是1头。

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

牛的污染当量数=500/0.1=5000 猪的污染当量数=1000/1=1000 计算排污费:0.7x(5000+1000)=4200元

例题2 金星饭店一月份正常营业,该店面积为200平方米,该饭店一月份应缴纳排污费多少元?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延边州通过对500家餐饮娱乐服务行业的调查,确定一般餐饮业每10平方米污水排放量按4吨计,废气中的油烟、烟尘按8个当

量计。

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当量值是0.5吨污水,则污水的污染当量数:4/0.5=8 排污费0.7x8=5.6元

废气的污染当量数为8 排污费0.6x8=4.8元

餐饮业每平方米污水排污费0.56元,废气排污费0.48元。

金星饭店200平方米,一月份应缴纳排污费

200x(0.56+0.48)=208元

例题:某医院共有30张床,月排污水500t,排污口位于四类水域区,有消毒设施,该医院每月应缴

纳排污费多少元?

解:根据对医院能监测的,按实际污染物监测值收费,不能监测的,按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其

中收费额较高的一项计征排污费的原则计算。

1、按床位计算的污染当量数

=污染物排放特征值(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床)

=30/0.14=214.3

2、按污水计算的污染当量数

=污染物排放特征值(吨污水)/污染当量值(顿污水)

=500/2.8=178.6 该医院计征排污费依据的污染当量数应为床位的污染当量数214.3。

3、计算排污费 污水排污费=0.7 x214.3=150元

废气排污费的计算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0.6

元。

(二)对每一排污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利,最多不超

过3项。

(三)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公斤)/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公斤)

(四)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能测出林格曼的不能按物料衡算法计算烟尘排污费。)

(五)烟尘和林格曼按照收费额高的计征排污费。排污费的计算

排污费征收额=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例题1 珲春市中医院有1台取暖锅炉,经监测,标杆流量6998m3/h,烟尘浓度552mg/l,二氧化硫浓度402mg/l,氮氧化物浓度198mg/l, 该院废气排放时间每天8h,计算3月份中医院应缴纳排污费多少元?

解:烟尘排放量6998x552x31x8/1000000=958kg 二氧化硫排放量6998x402x31x8/1000000=697kg 氮氧化物排放量6998x198x31x8/1000000=343kg 计算排污费:0.6x(958/2.18+697/0.95+343/0.95)=334.3元

例题2 珲春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月耗煤100吨,经监测,标杆流量为16071m3/h,烟尘浓度512mg/m3,二氧化硫浓度387mg/l,氮氧化物浓度154mh/l,排放时间每日8小时,计算1月份应缴纳多

少排污费。

解: 烟尘排放量:16071x512x248x10ˉ6=2040kg 二氧化硫排放量:16071x387x248x10ˉ6=1542kg 氮氧化物排放量:16071x154x248x10ˉ6=614kg

分别计算各种污染物的排污费 烟尘:0.6x2040/2.18=561元 0.6x1542/0.95=974元 0.6x614/0.95=288元

林格曼黑度4级,收10元/吨燃料,100x10=1000元

烟尘和林格曼按排污费数额高的计征原则,本题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排污费总额

974+288+1000=2262元

二、噪声排污费的计算

(一)工业企业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计算

例题

某校办工厂有两个分厂,第一分厂在学校生活区内,厂北界昼间等效声级为66分贝,夜间等效声级为57分贝,第二分厂位于工业区,厂南界昼间噪声等效声级为72分贝,夜间等效声级为63分贝。

该厂每月应缴纳噪声排污费多少元?

查《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第一分厂位于二类区,昼、夜噪声排放标准分别为60分贝、50分贝。

超标声级为:昼间66-60=6分贝,夜间57-50=7分贝 排污费应当是昼夜之和1100+1400元=2500元。

第二分厂位于三类区,昼夜间噪声排放标准分别为65分贝、55分贝。

超标声级昼夜分别为72-65=7分贝,63-55=8分贝

排污费=1400+1760=3160元

依据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确定该厂的噪声排污费为两个分厂的排污费之和。即2500+3160=5660元。

(二)建筑施工场界超标噪声排污费的计算

例题 某建筑施工场地处在结构阶段,搅拌机、电锯等设备发出的施工场界噪声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环境,经调查和监测,9月昼间施工了21天,夜间施工了7天,其中场北界等效声级为81分贝,夜间等效声级为68分贝,场东界昼间等效声级为76分贝,夜间等效声级为70分贝,场南界昼间等效声级为71分贝,夜间等效声级为59分贝,整个场界共有350米问应缴纳多少排污费?

解:结构阶段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为70分贝,夜间噪声排放标准为55分贝。场界昼间超标声级为北81-70=11分贝,东76-70=6分贝,南71-70=1分贝,按超标声级最高的一处超标声级计征排污费,昼间排污费3520元(北)。夜间超标声级为北68-55=13分贝,东70-55=15分贝,南59-55=4分贝,按超标声级最高的一处超标声级计征排污费,夜间东界超15分贝每月收8800元,依据噪声排放不足15天的减半征收的原则,夜间收4400元,又依据场界超过100米处有2处或2处以上噪声超标时,噪声排污费加倍征收以及噪声排污费应昼夜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该厂的排污费应为2x(3520+4400)=15640元

例题 某住宅小区有5幢楼房同时施工,1号楼处于装修阶段,2号楼处于结构阶段,3号楼处于土石方阶段,4、5号楼处于打桩阶段,场地边界线上6个测点的监测结果为:昼间等效声级分别为79、81、83、82、87、88分贝,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58、61、59、60、64、65分贝,求该厂月超标噪声排污费

应征额。

解:本题属于多阶段同时施工产生的噪声。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结构阶段噪声排放标准70、55分贝,土石方阶段标准75、55分贝,打桩阶段85分贝,噪声昼间应按打桩阶段征收排污费,夜间按结构阶段或土石方阶段为限值征收。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昼间最高是88分贝,夜间最高65分贝。超标噪声值分别为88-85=3分贝,65-55=10分贝,收费应为昼夜之和。550+2800=3350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 第2篇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及其价格体系的改革

目前,我国现行的单因子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及其价格体系已不能适应现有的体制变化和日益发展的环境管理需要.本文阐述了尽快建立一个与当今市场机制相适应的.、适合我国总量控制要求的多因子收费制度的重要性、迫切性与可行性,实现污染者直接承担其污染行为的全部责任;提出了制定动态、有效的收费价格体系的改革原则、构想与方法.

作 者:刘小呀  作者单位:厦门市同安环境监理所,福建,厦门,361100 刊 名: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年,卷(期):2003 13(1) 分类号:X022 关键词:排污收费   政策制度改革   动态价格体系制定   多因子总量收费  

浅谈排污收费制度 第3篇

1 目标及管理对象

1.1 目标。

排污收费政策的目标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方面, 通过对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其施加经济压力, 促进污染物的减排。然而, 排污收费政策并不苛求达到零排放, 其理想效果是企业 (或个人) 缴纳的排污费等于污染物治理的边际成本, 使企业的行为达到最优污染水平, 这也正是排污收费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的最显著特点。另一方面, 排污收费也是筹措环保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环境保护的最大资金来源是国家或地方财政, 排污费虽然仍不是污染治理的主要资金源泉, 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筹集资金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的作用。

1.2 管理对象。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7月) 的规定, 排污收费政策的管理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环境要素来说, 排污收费的对象包括水、大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排污费种类分为污水、废气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等六种, 共计124项因子。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 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 不再缴纳排污费。

2 管理手段

在我国的环境政策体系中, 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色彩最浓, 包括了收费、罚款、财政、金融四种手段。其中收费手段表现为对排污和超标的双重收费;罚款手段表现为对满足某些条件的排污单位进行加倍收费和收取滞纳金等处罚性质的排污费;财政手段体现在排污费的“收支两条线”上, 实行的是“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体制;金融手段表现为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管理方法和手段具体体现在我国排污收费的形式和实施原则上。

排污收费有三种形式:

2.1 不超标排污费。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原来的超标才收费改为排污就收费。因此即使污染物浓度不超标也要缴纳排污费。污水:排污者所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没有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按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征收排污费。废气:对所有工业锅炉 (包括经营性炉灶) 、工业炉窑和电站锅炉及工艺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征收排污费, 对各类特殊化学因子征收排污费。

2.2 超标排污费。

污水:排污者所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按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废气排污费:排污者所排放的废气、生产性粉尘、工业及采暖锅炉的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按其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排污者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按其噪声超标声级和功能区域标准征收排污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 征收排污费。

2.3 处罚性质的排污费。

加倍收费: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加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者;为逃避收费, 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放浓度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国家或者地方有限期治理要求, 到期未达到预定要求者;已有治理设施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者。滞纳金:排污者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3 排污收费政策执行机制

排污收费的实施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7月1日生效) 为核心, 辅以相应的配套规章。排污收费的执行机制包括实施程序和征收标准。

目前排污收费的实施程序包括:

3.1 排污申报:排污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排污申报表》的要求, 填写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信息。

3.2 排污核定:

环保部门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建立记录及有关资料, 对排污者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进行核实。

3.3 核算排污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 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3.4 依法征收:

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限期排污单位7天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对催缴无效者, 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 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 排污费减、缓、免: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 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 经监理人员核实后, 按规定予以减免;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 (但不得减免排污费) , 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 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 不得再征收滞纳金。

4 排污费的计算

排污收费是以同一污水或废气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总数不超过3个, 污水、废气每一污染当量的收费单价分别为0.6元和0.5元。仅以污水为例。

某企业每月排放污染水10000吨, COD浓度450毫克/升, 氨氮浓度50毫克/升。COD排放标准限值为300毫克/升, 氨氮排放标准限值为120毫克/升。

4.1 计算排放量。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

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4.2 计算污染当量数。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

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625

4.3 计算收费额。

由于COD超标, 氨氮未超标, 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

COD:4500×0.7元×2=6300元

氨氮:625×0.7元=437.5元

所以该企业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小结:在过去的20多年间, 对污染企业征收的排污费已有相当一部分返还到污染企业, 作为企业技术改造、治理污染的资金。这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 排污费的“征收、返还”机制弥补了政府、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足, 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摘要:本文论述了排污收费的管理对象和政策目标, 对管理手段进行了分类, 从征收程序、执行机制、收费标准及排污费计算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于现今排污收费制度的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排污收费制度 污染者付费原则 环境税

【中图分类号】x-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222-01

一、排污收费制度简介

排污收费制度,也被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一定的费用的一套管理制度。它是运用经济手段有效地促进污染治理和新技术的发展,使污染者承担一定污染防治费用的法律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实践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它的颁布为在我国建立排污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二、现阶段我国继续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加重,环境与经济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有很多人提出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与当今的环境状况已经不相符合,并且提倡取消排污收费制度。对此,笔者认为逐步对污染物开征环境税虽然是环境保护政策的一种大趋势,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继续施行排污收费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排污收费制度既是对行政干预的必要补充,同时也是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它通过经济手段与行政干预的结合,使环境保护的外部压力与内部的动力得到了统一。

其次,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管理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主要表现在:排污收费是环境立法的组成部分。是污染控制制度的具体化,它以法律为依据,带有强制性。通过对排污主体取排污费,加强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促进产品与服务的环境友好性。而且,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实施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具有较为统一的机制和成熟的运作程序。所以,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排污收费制度还是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继续存在还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在税收体系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排污税,排污税收征收覆盖面比较狭窄,排污税收并未形成体系,对环境的总体调控性较弱的现状。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求建立新的税种、税目或将排污收费全面改为排污税以扩大环境税的覆盖面,同时提高我国排污税的税率、注重税收优惠的税种税目的建设,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环境税体系。这样所需的时间是十分漫长并且难度也是相当大的,不能够及时高效地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之处

1.排污收费制度的运行目的不明确

我国《排污费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该条文所体现的排污收费的目的,仅在于为筹集治理污染的资金。如此规定,对于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的理解过于片面,且偏离了该制度赖以产生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污染者苛以征收排污费的真正目的。

2.排污收费的标准欠缺科学性

首先,排污收费的标准偏低。由于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质,企业必然会寻求生产成本的最小化。购买污染治理设备的费用一般较高,且需要较高的技术投入。而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普遍偏低。如此规定,造成了“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的现状。在利益的强烈对比之下,一些企业宁愿选择缴纳排污费,也不愿将资金投入在污染治理领域。

3.排污收费征收上的问题

排污收费作为一种政府行政手段,政府的行为在实践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全球经济的大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往往只注重地方的财政的增长而忽视了对环境因素的考量。一些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甚至以减收或少收排污费为优惠条件。另外,政府“寻租”的现象普遍,也导致了排污费征收上的效率低下。

(二)对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

1.明确排污收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不应仅仅在于为污染的治理筹集资金,我国目前的这种规定带有一种仅仅强调末端治理的倾向,不利于排污收费制度的有效运行。因此,应全面认识排污收费的目的:促使排污者治理污染、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由此来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良性循环;为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筹集必要的资金;保护受到污染损害者的利益,实现经济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协调发展。

2.对排污收费标准的重新考量

首先,应从总体上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为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应尽可能把收费标准提高到高于或至少少于污染治理成本的水平。为此,应对各类主要污染物的治理进行成本调查,对排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兼顾社会、企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施到位。引导排污者致力于污染治理,而不是交费排污。

3.解决排污收费制度征收问题的新途径一——国家环保任务的民营化

政府作为排污收费征收的主体,在与企业的博弈过程中,会出现“政府失灵”等现象,从而大大降低了排污收费的征收效率。应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排污收费制度中引入民间力量,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投资——国家环保任务的民营化。这是指虽然国家负有提供环境保护公共产品的义务,但国家可以不亲自履行此义务,而是引导民间力量从事环境保护事业,从而间接实现国家的环境保护任务。

4.受害者保护基金的建立是排污收费资金使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 第5篇

加入WTO后我国排污收费制度重构探讨

中国入世以后,本已沉疴在身的`排污收费制度如何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既当好我国环境保护的排头兵,又不成为国际贸易壁垒,是新世纪所面临的两难选择.平等、透明、合理的新型排污税费并行制度也许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作 者:李爱年 胡春冬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刊 名: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年,卷(期):13(2)分类号:X321/322关键词:世贸组织 排污费 排污税 税费并行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 第6篇

排污收费制度起源于工业发达国家,作为一项完整的制度,大约开始于20 世纪 70 年代初。当时,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在环境政策领域中逐步引入和实行了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的制度。

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78—1981 年。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1978年 12 月,中共中央批转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 年 9 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自 1979 年开始至 1981 年底,全国有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从 1982—1987 年。这是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年 2 月,国务院在总结全国 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实行排污收费的目的、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做出统一规定,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

第三阶段,从 1989 年至今。这是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发展和不断完善阶段。1988 年 7 月,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 10号令,颁发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行了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帷幕。

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依据:

制定排污收费法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单项法。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过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明确了:(1)由国务院来制定排污收费的具体办法,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是行政法规,在全国普遍适用,是地方政府制定收费具体办法的依据;(2)征收排污费包括超标准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污费及污水排污费等;(3)缴纳排污费是排污者的责任义务;(4)在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时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5)征收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则是排污收费的专项法规,它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收费的标准依据、主要政策及其管理与使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1、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

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然而我国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的排污费往往连治理污染的成本都无法完全弥补。这种偏低的环境资源价格,既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也没有反映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根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排污费征收标准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成本的 50%左右,某些项目甚至不到污染治理成本的 10%。例如,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收费标准为 0.63 元/千克,而火电厂烟气脱硫平均治理成本为 4~6 元/千克。这必然会导致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宁肯交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这说明排污收费标准偏低是排污收费政策设计的重大缺陷,它不可避免地会使政策结果与目标发生背离而造成政策 “失灵”。

2、排污费的开征范围不全面。

1982 年国务院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中规定了废水、废弃和废渣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其中超标废水 20 项,超标废弃 21 项。1991 年全国统一了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1993 年开征了污水排污费。1991 年、2003 年先后修订了排污费征收标准。1991 年将超标废水的污染因子增加至 29 项,2003 年又增加至 65 项,废弃物的污染因子由1982 年的 21 项增加至 2003 年的 44 项,2003 年还增加了危险废弃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但目前排污费征收标准仍然不够全面,放射性物质、垃圾、汽车尾气以及面源等污染物仍然没有排污费征收标准,这些污染物的排放带来了很大的环境污染问题,但由于政策对这些污染因素的规定很少,有的甚至没有任何规定,从而造成受害方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只要排放了污染物,就会给环境造成损害,就必须花费成本进行治理。对这些排污行为不征收排污费,违背了 “污染者付费原则” ,使排污收费政策存在无法干预的 “真空”。

3、排污费不能足额征收

目前,全国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少缴、欠缴、拖缴排污费的问题,全国平均收费率 50%左右。主要原因是: 1.按照现行的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费征收额测算的基础是排污者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而目前在一些地方主要依靠企业自报,申报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难以保证,谎报、瞒报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污染源检测也受到技术、手段、采样的瞬时性等制约,无法提供与实际排放相符的准确数据; 2.地方保护主义下的行政干预严重,部分生产企业通过当地行政领导对环保部门进行干预,以达到少交或不交排污费的目的,使得 “协商收费”、“人情收费” 的现象很普遍; 3.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少数收费人员法律法规意识较差,排污收费政策掌握不准,业务素质较低,征收排污费不按标准执行,对一些应该进行检测检查的排污单位仅仅是走形式,甚至是放任不管,严重影响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4、排污处罚力度不足,超标加倍收费制而不止

2003 年国务院颁布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相对于 1982 年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由原来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即收费和超标加倍收费并行,这无疑是一种 “帕累托改进”。然而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环境可以相对容纳、稀释和消化的最高限度,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超标排放污染物已构成违法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仅仅是征收超标排污费。况且,在现行排污费标准偏低的情况下,加收一倍的排污费不足以遏制超标排放的现象。

5、排污费使用不规范

根据 2003 年国务院颁布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等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工作不透明,对于所征排污费的用途不公开,所以很多环保部门不同程度存在着自身建设支出挤占污染源治理资金的问题,一些环保部门甚至将全部排污费用于自身经费支出,如人员经费、办公费等。据有关报道,审计部门经对山西省 11 个市、86 个县区排污费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发现,有 79 个市、县财政部门存在违反规定安排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经费的问题,占调查市、县总数的 81%; 有 56 个市、县环保部门将污染治理资金 3457 万元挪用于本部门经费支出,占拨付环保部门污染治理资金总额的 50%。

改革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制定排污收费标准

1.要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以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排污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议在“十一五” 期间,逐步将二氧化硫、污水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到治理污染全部成本水平。当然,提高排污费不可能一步到位,应当从大城市逐步推广到中小城市、再逐步推广到广大乡村。提高收费标准可能给困难家庭带来负担,政府有责任提供补贴并直接补贴给居民;

2.要以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0%”为约束性目标,在总量控制、逐级分解的基础上核定排污收费标准。排污收费标准的确定还可通过引入排放绩效指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下实现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配置;

3.要同步调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排污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因超量超标而形成的排污费和罚款支出不得进入定价成本。

二、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原来没有显现的污染因素逐渐突出,对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大,如流动污染源、居民生活用水污染、城市生活垃圾等。因此,按照 “污染者付费” 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向环境排放了污染物,都应缴纳排污费。当前应特别把握排污收费的全面性,将排污收费对象由企、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排污者,除征收废水、废气排污费外,应加大噪声超标排污费和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征收。对于新产生的各种污染源,都应规定为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以扩大排污费的征收范围,控制污染,还百姓以洁净的水、明亮的天、宁静的家园和和谐的环境。2003 年国务院颁布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增加了个体工商户为收缴排污费的对象,这就是一个进步。

三、加强排污收费队伍建设,加大排污收费稽查力度

1.开展对广大排污者现场稽查,及时纠正排污申报不实的现象

2.开展上级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稽查,通过稽查减少排污收费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开展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稽查,纠正其排污收费中的违规行为。

四、推进排污收费制度向税制的转变

实行 “费改税” ,将会产生更积极的作用: 1.既可增加国库收入,又可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为国家的区域性综合治理集中和积累财源;

2.强化了环境执法力度,向污染宣战,对排污者更具有威慑力 3.确保了这项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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