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件处理制度

2024-08-27

安全事件处理制度(精选6篇)

安全事件处理制度 第1篇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避免各类医疗纠纷,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原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院办公室。

(二)办公室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务部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务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务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二)质量管理委员会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四、附则

(一)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制度所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件处理制度 第2篇

1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件的调查和报告处理制度

为严格各类事故管理,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经过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各类事故的管理,由公司第一责任人负责。

2安全主管具体负责各类事故的上报处理,事故调查分析,并负责建立事故台帐。

3事故责任者的处罚,由公司第一责任人决定,由主管负责执行。

4事故的赔偿罚款工作,由财务主管负责。

二、程序

1事故分类及分工管理

(1)生产(工艺)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误操作、违反指令等造成生产装置被迫减产、停产,原料、半成品、成品、催化剂损失的事故。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设备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3)电气事故:指电气工作中(或与电气相关工作)发生人身事故、电网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电气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

(4)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或企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主管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由技术员负责。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编号:c-1

1(6)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爆炸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7)破坏事故:指凡属人为因素,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破坏事故由行政主管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主管负责。

(9)职工伤害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行政主管负责,安全主管配合处理。

(10)自然事故:凡属外界原因而发生不可抗的灾害,或尚未认识到的技术原因,造成损失的为自然事故。自然事故由行政主管负责处理。

(11)未遂事故: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幸发现及时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事故具体分类方法和损失计算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编号:c-1

1(6)虽未达到事故损失标准,但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经公司研究可适当按升级事故考核等级处理。

3事故的预防

(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采取先进安全技术;

(3)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检修机器设备;

(4)设备安全装置,并定期校验;

(5)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6)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等。

4事故抢险和救护

(1)企业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响应程序及应急预案。员工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发生较大事故时,公司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主管、生产主管等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事故报告

(1)事故最先发现者和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安全主管报告,并及时报告经理。

(2)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要求如实上报。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编号:c-1

1a)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c)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d)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e)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f)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4)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时,应及时补报。

(5)各类事故的管理,由总经理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主管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应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6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后,公司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一般事故由责任岗位和安全主管负责调查;发生较大事故时,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成立包括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能力要求和职责、权利如下: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c)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事故调查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c)确定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编号:c-1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被调查岗位、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问询、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重伤3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主管牵头,会同有关主管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公司应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

7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a)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b)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c)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d)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e)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f)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违反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

编号:c-1

1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事故调查后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负责处理。

8安全主管负责建立事故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

9对在事故抢救和事故管理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

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

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第34号令)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

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处理艺术 第3篇

对于学校突发安全事件,一旦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就有可能使整个学校变成人们关注的焦点,弄得人心惶惶,不仅教师无法专心授课,学生亦焦虑不安。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学校突发事件,化危为安,创建和谐的校园,便成为我们教育工作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此,笔者认为在应对突发安全事件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未雨绸缪

未雨绸缪原则是指通过分析研究,确认引发危机的可能性,从而制定多种可供选择的应急措施。学校平时要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做出预测和分析,预测的内容包括有多少种可能发生的危机,各类危机的性质、规模,危机发生后产生的影响和范围等。对这些状况预测后,对可能发生的不测事件,应在总结经验和相关预防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出应对措施和计划,并使之制度化。对于一些通常发生的、容易定性的事件,如火灾、大面积食物中毒、课间意外伤害、校园暴力等,更应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学校应将对危机情况的预测、采取的措施、制定的计划和应急预案,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印成小册子,发给全体教职工,让他们对危机的可能性和应对措施有足够的了解。

学校领导者必须对危机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发展规律、危害性以及处理危机的方针政策和职责范围等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具有强烈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领导者对危机事件的认知度高,就能防患于未然,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处变不惊,有效地处理和解决危机。否则,就可能处处被动,影响学校的发展。

二、救人第一,安全优先

学校危机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师生安全,这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危机事件中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国处理危机事件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要求如下。首先救助学生,不鼓励学生“忘我”地投入到危险场地,确保学生在危机中尽量处于安全境地。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先不要考虑受伤害学生和肇事者之间的纠葛,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只有这样才能把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在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中,如果未及时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或者因胡乱处理、浪费时间导致延误治疗,或者简单处理后认为病情已稳定而不再关心,结果造成病情恶化,学校将要被追究过失责任。

三、考量情与法

不管危机事件有多严重,学校是否有责任,责任是大还是小,学校都要表示出足够的同情心和人道主义精神,设身处地为受害者着想,以负责的态度和积极有效的行动赢得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公众的谅解与支持,切忌推卸责任。

当涉及危机中的赔偿事宜时,应依法处理。这是在危机处理中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教在学生伤害危机事件处理中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为学生伤害危机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论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还是通过诉讼的途径,学生伤害危机的处理都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四、充分关注时效性

危机发生时应沉着冷静、勇于面对问题,先弄清楚状况。在此基础上,学校领导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速战决策,力挽狂澜,采取有针对性、超常规、强有力的措施控制事态蔓延,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因为,危机一旦爆发,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给师生心理造成恐惧和紧张,各种谣言也最容易流传。危机从发生到产生大面积影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危机处理的速度越快,损失就越小。

五、加强透明性

学校领导者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处理危机事件,无论是对教职工、受害者及家属,还是新闻媒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坚持真诚坦率的原则,不逃避责任、不隐瞒事实真相。同时学校还应多沟通说明,主动公布相关信息,把事实真相及正在做出的努力报告给公众,使公众了解情况,理智地对事情做出判断。弄虚作假,封锁信息,只能增加公众的好奇、猜测甚至反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甚至会使学校陷于“四面楚歌”的境地。“流言止于智者”,增加透明度,公开相关信息,流言会不攻自破。

总之,我国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诱发因素非常多,应对突发事件的方式、方法也很多。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学校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缺乏相应的科学研究。因此,学校以及主管部门应该研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体系,细化有关的应急对策,责任到人,变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成为当前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迫切任务,也是当前学校安全管理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对于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需要应用危机管理的理论,通过全面系统的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危机管理的危害性和脆弱性评估,针对当前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进行脆弱性分析、潜在问题分析、资源分析、任务与责任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危机管理的体系和应急对策,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案机制,为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

安全事件处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瓮安事件;领导者能力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118-01

一、案例回顾

“瓮安事件”源起于贵州省瓮安县的一个初中女生,于2008年6月21日跳河自杀,尸体于次日凌晨被打捞上来。而女生的家人因不满当地政府做出的对女生自杀溺水的死亡原因认定,于是当年6月28日,女生家属以及一些围观群众在当地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的鼓动下,对县公安局进行了打、砸、烧,并危及到了附近的县政府、县财政局以及县委办公楼,造成了多名群众及公安干警受伤,公共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恶劣后果。

二、事件产生原因分析

“瓮安事件”看似是一个群体性冲突事件,但实际上是长时间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群众性矛盾被激化的必然结果。“瓮安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点:(一)瓮安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对溺水女生进行积极的处理与安置,对其家属未进行适当的安抚与善后处理。(二)瓮安县地方恶势力与政府个别官员有利益上的往来,导致瓮安县的许多恶性事件通过对政府官员的寻租就能够轻易得到解决,从而积累了社会矛盾。(三)地方政府行政人员在日常执行公务的时候未能发现社会中已经存在的潜在矛盾,同时行政人员的行政态度差,民众也不善于进行沟通和利益诉求地表达,双方形成了沟通的障碍,无法就矛盾进行协商和解决。(四)当突发公共危机安全事件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者并未对已经激化的矛盾无法合理地控制与分流;地方政府负责人在请示上级的过程中由于沟通层级过多、沟通路径不畅通耽误了解决事件的黄金时间。

三、针对本案例公共危机事件解决方案

(一)危机发生前。这一时期是社会矛盾的积累期,针对本案例来说,危机发生前的时期是瓮安县初中女生跳河自杀前的时间段,作为政府部门的领导者或行政人员,在公共危机事件爆发之前应该做到以下两个方面:1.政府领导者及行政人员要及时与民众沟通,发现潜藏的社会矛盾。由于民众利益诉求的复杂性以及社会现象的多元性,社会在进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与矛盾。在本案例中,政府部门领导者欠缺主动与民众沟通的意识,在瓮安县中,所有的行政人员在社会问题产生之后,他们采取了回避问题的态度,从而导致矛盾的一步步积累与深化。2.用健全的制度保证社会的公正与稳定,保持行政领导者行政伦理道德的高尚,从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制度是对权力最有效的约束,也是社会秩序建立的基本保障。在本案例中,作为政府领导者,首先应该保持自身行政伦理道德的高尚,并且深入群众当中不断了解群众所想所求;其次,对于不完善的制度,应该结合实际进行改进,通过不同主体对制度加以修缮,而不是在原有的漏洞中谋求有利可图之处;第三,作为政府领导者,其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应为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建立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而不是助纣为虐,更不能成为地方恶势力的“保护伞”。

(二)危机爆发中。危机爆发的过程也是所有社会矛盾激化和群众不满情绪集中宣泄的过程。这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者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领导力,在危机中冷静的判断力以及对现场复杂情况的控制力。因此,针对本案例,从以下几个角度,做到以下幾个方面:1.县委书记、县长——事件的直接基层领导,事件危及的直接相关者,应该稳定民众情绪,将矛盾引入积极的解决方向。在公共危机爆发的第一时间,基层领导者应该保持冷静的思维,稳定民众的情绪,找到危机发生的主要矛盾;并且在第一时间以最有效的方式将现场所有情况和事件走向报告上级领导者,尽快做出决策。2.县公安局长——掌握公共安全事件的主要武装保护力量,应该集中力量对激愤的人群进行控制与疏散,将恶意煽动情绪者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保持人群的秩序。作为地方性的主要武装力量,在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中应该主要保护无辜群众不受到伤害,避免发生二次冲突。同时作为领导者的县公安局长,更应该在事件爆发的时候首先与县委领导安抚群众情绪,保证人群秩序,积极进行矛盾疏导。3.黔南州的州领导——事件的高级指挥层,应该第一时间对下属机构进行任务的传达,尽快地介入事件中帮助冷静群众情绪。作为高级领导层,在公共危机事件爆发的时候,应第一时间调动相关部门进行紧急沟通协调,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调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危机事件。最高领导者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指挥调度各部门做出最快最恰当的反映。

(三)事后处理阶段。在这一阶段,危机已经基本上过去,但要避免群众情绪再度被挑起而造成的二次危机。在事后阶段领导者应该及时将事件始末、细节、处理方案、结果公之于众,这是稳定群众情绪的最好的办法。事件过后,领导者应该尽快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事件与经验教训的及时总结,找到事件解决过程中的不足与问题,妥当安抚受到伤害的群众,尽量减小事件的恶劣影响。

四、案例总结

“瓮安事件”反映了我国政府行政领导者在日常处理政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映了制度不健全导致的社会矛盾激化和暴力形式的表达,暴露了领导者在处理公共危机事件中的不成熟做法。一个危机事件的爆发必然是由于多种原因促成的,只有在日常公务处理中防微杜渐,在事件爆发中冷静处置,在危机结束后及时反思,才能真正避免下一次类似事件的爆发,也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民主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苏保忠.领导科学与艺术[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朱立言.行政领导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于建嵘. 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基本特征[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9.

[4]钱真. 一起刑事案件如何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探寻暴力之源[J]. 中国新闻周刊. 2008.

重大事件处理制度 第5篇

1.0总则:

在集团运营管理中,应尽量规避重大事件的发生。当重大事件已发生,为提高处理应对的效率,明确各级职能部门的反应动作及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伦堡地产省内外项目。

3.0术语定义:

3.1 重大进度延误:指集团重点关注关键节点延误的,节点有“工程开工”、“达到预售条

件”、“展示面预售开放”、“交付物业”、“交付业主”。

3.2 重大质量事故:

特重大质量事故:指造成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重大质量事故:指造成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一般质量事故:指造成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3 重大安全事故:

特重大安全事故: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3人重伤的。

重大安全事故: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重伤的。

一般安全事故:指造成1人重伤的。

3.4 其他事故:费用在1万元以下或轻伤的。

4.0各部门职责:

4.1建筑项目部:具体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执行工作,应及

时响应城市公司及集团各部门的预警并落实整改措施,对出现重大事件及时真实汇报。

4.2地产/项目公司:承担全过程动态检查、监督、预警、反馈职能,并有重大事件评定参

与权。

4.3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全过程动态检查、监督、预警建筑项目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

工、进度运营,并有重大事件处理的决定权。

5.0重大事件处理流程(见附件):

说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1小时内,项目经理口头通知工程技术部经理、地产工程总经理、工程中心副总监、分管副总裁,24小时内书面提交事故报告文件,48小时内提交事故处理报告文件。对出现重大事件后,项目隐瞒不报或延时不报的,必要时加大处罚力度,具体由集团领导决定。

意外事件处理报告制度 第6篇

(一)评估防控处理的效果 总结和评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程序中是否存在不当 发生暴露人员试验操作等过程是否存在失误 整改措施和实行。(二)意外事故现场处理方法

工作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时 如针刺损伤、感染性标本溅及体表或口鼻眼内 或污染实验台面等均视为安全事故 应立即进行紧急医学处置(根据事故情况采用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生物安全危害度和暴露程度 现场初步评估职业暴露危害程度和选择处理方式。

1、化学污染

①立即用流动清水冲洗被污染部位。

②立即到急诊室就诊 根据造成污染的化学物质的不同性质用药。

③在发生事件后的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汇报 医生报告医务处 护士报告护理部 并报告感染管理科。

2、针刺伤

①被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或其他锐器刺伤后 应立即用力捏住受伤部位向离心方向挤出伤口的血液 不可来回挤压 同时用流动水冲洗伤口 ②用75%酒精或安尔碘消毒伤口 并用防水敷料覆盖

③意外受伤后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 医生报告医务处 护士报告护理部 并报告感染管理科、领取并填写《医疗锐器伤登记表》 必须在72小时内作HIV、HBV等的基础水平检查

④可疑被HB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 应尽快注射抗乙肝病毒高效价抗体和乙肝疫苗

⑤可疑被HC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 应尽快于被刺伤后做HCV抗体检查 并于4—6周后检测HCV的RNA ⑥可疑被HIV感染的锐器刺伤时 应及时找相关专家就诊 根据专家意见预防性用药 并尽快检测HIV抗体 然后根据专科医生建议行周期性复查 如6周、12周、6个月等。在跟踪期间 特别是在最初的6-12周 绝大部分感染者会出现症状 因此在此期间必须注意不要献血、捐赠器官及母乳喂养 过性生活时要用避孕套。

3、皮肤、粘膜、角膜被污染

①皮肤若意外接触到血液或体液或其他化学物质时 应立即用肥皂和流动水冲洗 ②若患者的血液、体液意外进入眼睛、口腔 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 ③及时到急诊室就诊 请专科医生诊治 48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生报告医务处 护士报告护理部 并报告感染管理科领取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4、灼伤 ①碱类灼伤

1.1皮肤 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至碱性物质基本消失为止 再用1%-2%醋酸或3%硼酸溶液进一步冲洗。

1.2 眼睛 被碱灼伤时应先用大量流水冲洗 再选择适当的中和药物如2%-3%硼酸溶液大量冲洗 特别要注意穹窿部要冲洗彻底。②酸类灼伤 2.1一般酸灼伤

2.1.1皮肤 被一般酸灼伤后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2.2.2 彻底冲洗后可用2-5%的碳酸氢钠溶液、淡石灰水或肥皂水进行中和切忌未经大量流水彻底冲洗就用碱性药物在皮肤上直接中和 这样会加重皮肤的损伤。2.2 浓硫酸灼伤

皮肤被浓硫酸沾污时切忌先用水冲洗 以免硫酸水合时强烈放热而加重伤势 应先用干抹布吸去浓硫酸 然后再用清水冲洗。2.3 强酸灼伤

强酸溅入眼内 用眼喷淋器冲洗时应 冲洗时应拉开上下眼睑 使酸不至于留存眼内和下穹窿中 立即送医院眼科治疗。

5、标本污染

①棉质工作服、衣物有明显污染时 可随时用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 浸泡30-60分钟 然后冲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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