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的职责和义务

2024-08-11

交通警察的职责和义务(精选16篇)

交通警察的职责和义务 第1篇

司法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3、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工作。

5、礼貌待人,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6、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法律、令行禁止、依法履行职务。

7、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严守保密纪律。

8、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时,应立即救助或报警。

交通警察的职责和义务 第2篇

2、制定弱电系统的日常运行、维修保养工作计划、方案;

3、依照弱电系统相关规范和管理制度,安排弱电专业运行和维修工作,检查运行、维修岗位工作状况,发现不良现象立即纠正,并逐级上报;

4、完成弱电系统相关设备维修保养的招投标工作,按照相关合同安排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查监督专业维保商的工作;

5、依照维修保养计划制定备品备件购买计划,每月定期上报分管助理经理审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6、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带领并督促检查下属员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员工守则,保证弱电机房的干净整洁;

7、熟悉和掌握所有设备的性能,当设备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组织人力进行维修或联系外判厂商修理,在最短的时间恢复其正常运行;

8、做好租户维修服务工作,妥善处理租户投诉,提高服务水平;

交通警察的职责和义务 第3篇

1)

在监理活动中,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监理日记不如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文件资料那么重要, 它仅仅是监理人员个人工作的记录, 没有必要对此严格要求。这种观点的产生是对监理日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 记录内容不统一。

由于规范仅要求监理人员做好施工监理日记, 对如何记监理日记并无具体规定, 由于个人理解不同导致日记内容五花八门。

3) 语言文字不规范。

有的监理日记字迹潦草, 语言不流畅, 逻辑性不强;有的出现非专业性语言, 文字组织不够严谨、简练。

4) 管理不一致。

要建立对监理日记的审核制度。每天的监理日记完成后, 当天即由总监审阅。但目前项目监理机构对监理日记的管理不到位, 缺少必要的审查, 其真实性及水平得不到保证。

5) 内容不系统, 缺少互证和因果关系。

如: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日记中记录的进度、质量、费用、安全或其他问题, 在相应负责的监理员日记中应有更加详细的记录, 却往往找不到对应的内容。反之, 监理员日记中记录的某一专业问题, 也应该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日记中找到对应的内容。对一些重要的事件, 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级人员的日记中都应有记录, 即形成上下互证关系。但现在大部分监理日记未形成由上至下的记录系统, 缺乏必要的互相注释和证明关系。有的监理日记中对同一个问题的记录未形成PDCA循环闭合系统, 反映出有因无果, 有果无因, 无因无果等种种情况。

6)

监理日记记录内容不全面, 没有形成覆盖全部监理活动的记录网络, 反映不了监理活动的全貌。

2 监理日记的重要性

2.1 监理日记是工程监理的重要文件资料

对监理日记的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已有明确的规定。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GB50319-2000第3.2.5第7条) 。

2) 监理员应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GB50319-2000第3.2.6第6条) 。

3) 施工阶段的监理资料规范 (GB50319-2000第7.1.1第21条) 中规定了监理日记是施工监理资料之一,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都应做好监理日记, 可见, 监理行为的规范化包括监理日记。

2.2 监理日记是项目监理活动最真实的记录

一旦项目建设中业主与承建商之间对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等问题产生异议、争端时, 必然要追溯监理活动记录, 以求证明, 此时,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监理日记将是必不可少的证明资料。同时, 监理日记是监理活动最原始的资料记录, 其他报表、文件资料或多或少都经过加工整理, 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对施工和监理活动的真实反映, 有时工程争议往往只有在监理日记中可以找到旁证线索。

2.3 监理日记是项目监理人员对施工活动最全面的监控记录

项目总监的日记应该是记录项目监理部及施工组织的重要活动;监理工程师日记应该是记录监理本专业的监控内容;监理员日记应该是记录各自对施工一线监控活动的内容。这样自然形成了由上而下、由粗到细的监理活动记录网络系统。将各级监理人员的记录综合起来, 便形成一套详细的反映监理活动最全面的记录档案, 这一作用是其他监理文件所不具备的。

2.4 监理日记是反映监理工作水平的窗口

从监理日记可以看出一个监理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也可以反映出监理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因为在施工过程中一个问题出现后, 分析是否合理, 判断是否准确, 处理是否得当, 效果是否良好, 只要日记如实记载, 均可在其中找到答案。

2.5 监理日记是对承建商施工活动监控的客观记录 (尤其是监理员的记录)

通过监理日记可以反映出承建商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以及信誉度。

正因为上述原因, 监理日记不仅是建设监理规范明确要求做好的监理资料之一, 也是对监理企业资质审查、项目评比、ISO 9000认证及复审的主要内容之一。

3 尽快使监理日记规范化

3.1 规定各级监理日记的内容范围

为了实现监理日记从项目总监至监理员的上下系统性以及彼此成为互证关系, 提高资料的档案价值和全面性, 根据监理实践, 建议各级监理日记内容范围如下:

项目总监日记的内容包括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业主方的相关工作、承建方的相关工作、各类会议以及与项目监理相关的其他事宜。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日记内容包括本专业的进度情况、质量情况、费用控制情况及与本专业监控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宜。包括:1) 施工条件:气候条件, 施工用水、电、气等外部条件;2) 施工力量:参加施工的专业工种和人员情况;3) 物资供应:到场材料、设备及验收情况;4) 巡视检查、平行检验及旁站监理的部位,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包括措施、过程跟踪及最后结果等) ;5) 施工进度: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6) 费用控制:变更、签证的发送及计量记录;7) 收发文记录;8) 安全方面的检查记录, 包括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的情况;9) 其他与施工监理相关的事宜。

3.2 制定监理日记的相关标准

1) 监理日记作为原始备查资料, 应字迹工整, 语言简练, 用词恰当, 使用专业语言和规范文字。

2) 记事要条理清晰, 逻辑性强, 尤其是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的日记, 更要精心安排好记录顺序, 做到有条有理。

3) 每一个问题记录都要有现象、原因分析、处理措施、整改结果。

4) 事件记录要求完整, PDCA循环闭合, 每一件事要有因有果, 过程清楚。

5) 对一般问题,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记录要呼应, 互为佐证;对重要问题,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日记记录要形成由上至下的记录系统, 保证互证关系, 最后形成三级记录的互证链条。

6) 禁止造假, 更不能为了某种目的修改日记或“编”日记。

7) 杜绝事后补记, 养成当日日记当日完成、当日送审的良好习惯。

3.3 完善对监理日记的管理

1) 建立监理日记审核制度。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每天的监理日记都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阅。

2) 建立监理日记检查制度。

定期由监理企业技术管理部门抽查工程项目的监理日记记录和管理状况, 以不断提高日记质量。

3) 创建监理日记的记写习惯, 每日下班前, 安排20

min~30 min作为写监理日记的专用时间, 并逐渐形成良好的习惯。

4) 建立奖惩制度。

对长期认真记写监理日记且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人员以及监理日记管理好的项目, 予以表扬和奖励, 反之则批评, 令其改进, 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把能否记好监理日记作为监理人员业务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4 结语

监理日记是重要的监理资料, 监理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 切实做好监理日记的记录工作, 监理规范也应该尽快制定出具体的记录标准和要求。

摘要:对当前监理日记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探讨了监理日记在监理资料中的重要性, 提出了如何规范记录监理日记的一系列方法和措施, 并在监理工作中予以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监理日记,规范化,重要性

参考文献

[1]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义务教育音乐教师的职责和任务 第4篇

关键词 音乐 教学 职责 任务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1 开展歌唱教学,让歌声陪伴学生成长

歌唱教学是义务教育音乐教学中的主要内容(比重从低年级50%以上到高年级30%以上),是一切音乐教学内容的基础,是音乐教师的重要任务。

音乐教师在课堂内要努力营造生动、活泼的气氛,使每个学生产生浓厚的歌唱兴趣。对教唱的歌曲,教师要通过范唱、范奏、分析等过程,充分介绍歌曲的思想内容、表现手法,有步骤地启发引导学生感受、联想、理解,并通过多种形式的教唱、练唱、表演,充分调动学生歌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尽快熟唱。要在歌唱教学中训练学生唱歌的胆识和技巧,做到人人都能大胆开口歌唱,甚至独唱。技能训练包括唱歌的姿势、呼吸、发声、共鸣、咬字吐字等,做到姿势正确、自然、美观,声音流畅、结实、圆润,提高歌唱的表现力。还要培养学生有感情地歌唱,通过歌唱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能感情真切、声情并茂地演唱。

歌唱教学的内容主要来自教材,但教师也应寻找和积累教材外的教学资源,如把那些有优秀传统或时代感、合乎学生心理特征的歌曲,校歌或其它校园歌曲作为教材。歌唱教学不能变成单纯教唱一首歌曲的课,应将唱歌技巧、音乐知识和识谱能力、审美教育等有机结合起来,并贯穿在整个歌唱教学过程中。

学生学会了唱歌,唱会、熟记了歌曲,形成良好的歌唱爱好和习惯,自然,歌声就能陪伴学生的一生。

2 传授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学生终身学习音乐打下良好基础

音乐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是学习音乐的基础,是义务教育阶段音乐教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音乐教师要摒弃只教唱歌,不教音乐知识、能力的做法,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各学段教学要求传授音乐基础知识和训练音乐技能。

音乐基础知识教学有完整的体系和丰富的内容,但是比较抽象,学生难以理解也易于遗忘。教师要根据《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要求有目的有重点地选择、安排教学内容,掌握相应的深浅度,循序渐进,有所取舍,用生动、形象、直观的教学方法,先感知、后理性,先分散、后集中,理论联系实际,精讲多练。音乐基础知识教学与具体的音乐曲谱相结合,与唱歌、音乐欣赏、视听练耳等内容相结合进行教学,将知识与学生听觉表象联系起来,经常反复学习,使学生掌握知识,并把知识系统化。

音乐技能训练主要是视唱练耳的训练,在教学中应与乐理基本知识紧密结合,培养学生独立识谱等能力,使学生获得音乐表现手段、音乐语言的基本知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学习音乐,感受音乐和表现音乐。技能的培训不仅在课堂上,也要在音乐实践中进行。除了训练歌唱的技能外,音乐教师也要指导学生学习器乐演奏、歌舞表演、节目创編,培养学生的音乐特长。

学生掌握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就能更快地学唱新歌,甚至能自学新歌,这样能长久保持学习音乐的兴趣,感受音乐的情趣,从而终身学习音乐、感受音乐。

3 组织音乐课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音乐课外活动是音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精神文明的窗口。《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指出,音乐教学要重视学生的艺术实践,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各项音乐活动,将其作为学生走进音乐、获得音乐审美体验的基本途径。

组织指导好课外音乐活动,是音乐教师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音乐教师不仅要在课堂上进行音乐教育,还要教育学生关心并积极参与班级、学校、社会音乐活动,巩固课内音乐教学,提高音乐实践能力,培养创新和合作精神,陶冶思想情操。

课外音乐活动形式很多,一是组织指导学生利用课前课后时间唱歌,形成浓郁的唱歌氛围,让校园经(下转第92页)(上接第77页)常飞扬欢乐的歌声;二是利用课余时间办好学校广播室,把广播室作为音乐教育的资源,配合音乐教学,经常播放健康向上的音乐,拓展学生的音乐视野;三是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演唱、演奏、跳舞、音乐讲座,丰富学生的音乐知识,发展学生的音乐技能;四是定期组织歌唱比赛、音乐会、文艺演出,展示学生音乐技能和创造能力,促进音乐教育;五是指导学生进行健康的家庭和社会音乐活动,延伸、巩固学校教育成果。

课外音乐活动要把全体学生的普遍参与和发展不同个性、因材施教结合起来,创造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教学和活动形式,为学生提供发展个性的空间,以利于发现人才,发展技能,培养骨干。

丰富多彩的课外音乐活动,不仅活跃了校园的文化生活,而且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

4 培养学生音乐学习兴趣,利用音乐陶冶情操

《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要求音乐教学要突出以美育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特点,培养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兴趣是音乐活动的基本动力,是学生与音乐保持密切联系,享受音乐,用音乐美化人生的前提。音乐教师应充分发挥音乐艺术的特有魅力,在不同阶段,根据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审美特征,以丰富的教学内容和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启发引导学生喜欢音乐,培养学习音乐的兴趣和终身学习音乐的愿望。通过教唱歌曲、音乐欣赏、音乐故事、文艺表演、课外活动等教学活动,用歌声、琴声、语言、动作,将音乐的美传达给学生。学生知道音乐作为一种人文素质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的作用,就能激发和培养学习兴趣,在艺术的氛围中激起情感的共鸣,获得审美的愉悦,开发音乐潜能。

音乐作为一个重要的人文科学,在全面培养学生人文素养的过程中发挥着其他学科不能替代的作用。音乐教师要按“新课标”要求,选取一些具有时代感、合乎学生心理特征的歌曲、乐曲和表演,引导学生充分体验蕴涵于音乐音响中的美和丰富情感,用音乐艺术愉悦身心,净化心灵,陶冶情操,启迪智慧,情智互补,养成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和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音乐与其他学科的关系非常密切,音乐中有语文、数学、政治、历史、地理、自然、思想品德等知识。音乐教师在音乐教学中,应适时、适度、有机地介绍相关学科的知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歌曲,提高学习兴趣、审美情趣和音乐素养,又促进相关学科的学习,相得益彰。

生产组长的义务和职责 第5篇

2. 负责安排生产,跟进各产线达成情况,完成下达的产量、质量目标和各项工作。

3. 负责现场巡查工作,及时解决生产现场的各类问题。

4. 负责管控部门生产原材料的使用,降低材料损耗。

5. 负责部门物料的清点、签收及退料工作。

生产组长的义务和职责 第6篇

2、产线作业标准化管理;

3、负责班组、产线、计划的达成;

4、配合工艺、品质部门进行良率提升;

5、现场异常解决和预防管理;

生产组长的义务和职责 第7篇

2、生产人员培养、考核、及管理;

3、生产现场6S、生产设备管理;

4、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规范生产的操作规程;

5、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把握,有效控制产品合格率;

简析人民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 第8篇

一、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

《人民武装警察法》 (以下简称《武警法》) 第19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 (二) 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三)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四)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该法条以列举的形式阐述了武装警察的几项禁止性义务, 其中第三项就是保密义务。

(一) 武装警察保密义务的内容

法条中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致使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或者使国家秘密、军事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这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主要指《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解放军《保密条例》、《保密守则》以及武警部队《严防网络失泄密“十不准”》等。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行为, 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 可以是口头泄露, 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采取交付原物的方式泄露, 也可以采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印、上网等方式泄露。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 可以是过失。泄露行为可以由行为人直接实施, 也可以间接由他人实施。

(二) 武装警察保密义务的特点

根据法条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武装警察的义务主体是全体武警官兵, 它是以武装警察的职责和身份为基础的, 其他公民和组织不具有这种义务。这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保密义务的主体是不同一样的。

2.平等性

武装警察的义务是平等的, 每个武装警察都平等地履行义务, 同时平等地承担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3.无偿性

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不同于新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竞业禁止”, 后者是一种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则是无偿的, 应当无条件的履行。

4.双重性

武警部队的一些内部规定本身就要求武警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 《武警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作为禁止性义务加以明确, 表明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既是一个纪律要求, 同时也是法定义务, 具有双重性。

(三)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武警法》第34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 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 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这条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 如果违反保密义务, 依据情节轻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 不构成犯罪的, 主要是依据《纪律条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构成犯罪, 则应当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二、武装警察履行保密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 武警部队非常重视保密这项义务, 每年都要进行保密教育, 以往由于失泄密酿成的事件教训也极为深刻, 但这类案件仍是屡禁不绝, 目前看来, 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 法制观念淡漠思想麻痹大意

《保密法》和《保密条例》中都规定了保密的义务, 《保密守则》也提出了具体的保密要求, 然而这些并未引起一些武警官兵的注意, 许多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并不了解。导致有的人在泄密之后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 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人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 并不清楚“国家秘密”, “军事秘密”的具体含义, 总认为自己就是普通一兵, 根本没有什么秘密可言, 还有人认为, 保密工作是领导机关、职能部门的事, 总认为与己无关。

(二) 信念不坚, 人生观价值观偏移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要求军人报效国家。报效国家, 就是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 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 无一不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从报效国家, 爱国这一点来讲, 每个武警官兵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义务。但往往有一些人信念不坚、立场动摇, 或为贪财图利, 或为泄愤报复, 非法出卖、提供军事秘密。

(三)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我们并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无论是在国家法的层面, 还是在军事法律法规层面, 都有大量的规定制度, 涉及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前面我们提到的《保密法》, 《刑法》, 军队的《保密条例》、《保密守则》、《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密的有关条款, 例如该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 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 车辆, 船舶进入禁区, 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 摄像, 录音, 勘察, 测量, 描绘和记述资料。”有这么多完备的法律法规, 却还是有失泄密事件频频发生, 关键在于有的单位和个人有法不依, 有章不循, 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都形同虚设, 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武装警察严格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知危而后勇”, 保密义务的履行现状并不让人满意, 保密工作形势严峻, 要改善这样的局面, 必须有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 熟知保密法规, 积极参加保密教育

只有了解法律, 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我国已经有比较完备的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 履行保密义务并非是无法可依。但有法并不代表每个武警官兵都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 明白法律法规的要求, 清楚地了解自己该怎么做。因此, 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 了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 时刻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并且应该积极参加保密教育, 了解保密的基本知识, 了解失泄密的渠道, 熟悉各项工作的保密职责及措施。

(二) 加强自律, 增强保密意识

列宁曾说过,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从某种意义上讲, 真正的危险并不在于各种窃密活动, 而在于内部的思想麻痹, 丧失警惕。因此, 必须增强保密意识, 深刻认识到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从思想上树立确保秘密万无一失的决心。同时, 要确保自己不出现失泄密现象, 还应努力做到“三慎”。一是“慎独”。不管有没有人监督都能做到严于律己, 始终如一, 自觉坚持依法行事, 严守保密纪律;二是“慎初”。有什么样的开始就可能有什么样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 千万不能因为一次违反保密法规没有造成危害就存有侥幸心理, 从而造成极大的失泄密隐患;三是“慎友”。要警惕别有用心之徒的拉拢腐蚀, 切勿认为对方是“好友”、“知己”, 便无所顾忌, 把秘密视为交友的“条件”拱手相送。

(三) 严格落实保密制度, 做到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好的遵守和执行, 就完全失去了其制定时的意义。因此, 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必须制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 并且要落到实处。目前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网络泄密和手机泄密的问题, 关于互联网和手机的使用, 《内务条令》中有相应的规定, 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改进, 对于违规的行为依据《纪律条令》等法规进行处罚。

古人云:谋成于密而败于泄, 三军之事莫重于密。武装警察由于身份和执行任务的特殊性, 做好保密工作尤为重要, 这已经不仅仅是纪律的要求, 更是《武警法》规定的武装警察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干部还是普通一兵, 都应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武警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清发生失泄密的法律责任, 把保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确保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绝对安全。

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是人民武装警察的法定义务, 武警部队非常重视保密这项义务, 每年都要进行保密教育。但武警部队在履行该项义务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重大失泄密案件, 已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关键词:武警法,保密义务,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参考文献

[1]李可人, 李海军.武警法实施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0.

交通警察的职责和义务 第9篇

财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10篇

2、负责公司考勤统计,做好各项报表及凭证登记管理工作;

3、办理其他有关的财会事务,做好文书及日常事务工作;

4、根据计划、预算指标审核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单据,并报告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公司证件年检及有关事宜;

财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11篇

2、办公室基本账务的核对;

3、审核原始凭证,保证报销手续及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准确性;

4、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准确录入系统,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负责记账凭证的编号、装订;保存、归档财务相关资料;6、负责开具各项票据;

财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12篇

2、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项资料;

3、负责公司收入、支出及成本等的财务核算,对公司经营活动、往来款项、财产物资等全面记录、监督;

4、参与公司年度预算的制定、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与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交通警察的职责和义务 第13篇

一、与董事义务渊源有关的美国、日本的理论

在法律上,美国的董事承担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的渊源是受托义务,日本则是委任合同,两者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从法律条文的表达来看,董事的义务对象都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如上所述,董事的注意义务等的对象实际上是公司还是股东这个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美国,股东和公司以及董事管理者对财产的所有关系是根据传统的英美法的信托理论来确立的,公司的财产是股东站在委托人的立场委托作为受托人的董事或者管理者进行管理的财产,其结果是股东不能主张其所有权,而公司是其财产的所有者。信托理论的公司拥有所有权而股东没有所有权的特性,是公司法人格成立的渊源之一[1]。这种信托理念的渊源在过去的西方社会中,财产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朋友或者教会等进行管理。因此,管理股东委托的财产的董事因为委托人对他的期待或者委托人所处的不利地位,需要承担的责任是谨慎地管理财产的注意义务和超出一般合同责任的忠诚义务。注意义务是指“一名高级主管或董事在履行其高级主管或董事的职能时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其方式是他或她合理地相信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且是以一个普通的审慎的人在相同的地位、相似的情况下,合理相信所应当给予的。”忠诚义务是指“公司董事在担任职位后即效忠于公司,并承认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高于其任何个人利益。这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董事不应当利用他在公司中的职位来谋取个人利益或获得其他个人优势”[2]。违反忠诚义务的情况一般包括:(1)涉及董事与公司交易的案件;(2)涉及有一名或多名共同董事和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形;(3)涉及董事利用可能属于公司的机会获利的案件;(4)涉及董事与公司业务发生竞争的案件;(5)涉及董事对股东散布虚假或误导信息的案件,通常涉及需要股东会批准的交易[3]。

如上所述,英美法是根据信托理论来考虑公司和董事的关系的。与此相比,日本的法律采取了属于民法合同概念的委任理论来考虑公司和董事的关系。日本《商法典》第254条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依照有关委任的规定。”而有关委任的内容,是在日本《民法典》第644条中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委托对方做出法律行为,而对方承诺之,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有关委任的规定是适用于非法律行为的事务的委托(准委任)(《民法典》第656条)。所以,委任可以理解为广泛的事务的委托。它与雇佣的区别是:在雇佣关系中,被雇佣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处理具体的事务,因而它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独立性;而委任是一种合同,受任人处理他人的事务,这就是合同上的义务。一般签委任合同的典型例子是授予受任人代理权的时候。那么,委任和代理是何种关系呢?代理是代理人和对方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制度。而代理人和本人之间的一种内部关系是委任合同关系。受任人的核心义务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处理委任的事务,至于怎样处理,日本《民法典》规定了重要的原则,即受任人有义务根据委任的本旨善良、谨慎地处理委任事务(《民法典》第644条),这种义务被称为善管注意义务。这种善管注意义务的标准取决于受任人的职业、地位等。委任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委托的当事人拥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651条1项)[4]。善管注意义务的标准也是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水平、才能、委任者对受任者的信赖程度等确立的。因此,人们对因为具备专门能力而被选为董事的人的期待的程度也很高(1)。受任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较高,这是由委任合同的性质决定的。日本《民法典》规定委任形成董事的善管注意义务,而日本的这种善管注意义务和美国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可能基本上是一致的[5]。除了上述的善管注意义务之外,日本的《公司法》第355条还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忠诚地从事职务活动的忠诚义务(2)。根据通说和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忠诚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是没有特殊区别的。

二、信托理论和委任理论的比较

根据日本的委任理论,由以股东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为内容的合同而产生了善管注意义务,这种义务要求董事谨慎地管理和运用股东的财产。委任的概念包含着罗马法传统的无偿服务原则,根据罗马法,委任是提供高级知识的服务,收取费用是不适当的,因此日本《民法典》也规定了受任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向委任人要求报酬[4]。但是,委任终究是合同,委任理论很难产生信托理论那样的超出合同责任的忠诚义务的观点。与信托理论不同,委任理论的基础是委任方和受任方之间的平等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因为委任合同的概念不具备信托那样的财产转移的内涵、其转移会导致的当事人权利不平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高度期待、信赖等,从这种概念中很难产生忠诚义务之类的看法。与此相比,根据信托理论,因为信托行为导致产权的转让而使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关系不完全平等,因此受托方对委托方承担超过合同义务之上的义务,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从当事人之间权力分配的角度来看,财产转移使受托人的权力超过了委托人的权力,对受托人有利,这种权力分配的关系与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同。为了平衡这种不平等关系,受托人有必要承担与其拥有的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有人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不对称容易导致董事的忠诚义务的形成(3)。忠诚义务等董事的义务一般可以认为是拥有公司权力或者处于股东等值得信赖的职位的人保护弱者或者信息量相对少的股东等人的利益。换言之,忠实义务等董事的义务的产生与一方拥有权力而另外一方相对没有权力的情况有关,但是其更重要的原因是委托人对受托人产生的信赖。这是因为根据信托理论,与一般的合同关系相比,信托财产向公司转移,委托人对受托人需要更多的信赖,而受托人不能违背这种信赖,这时产生的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就超过了平等的合同关系。这种人们对某一个人的期待产生某种义务和责任的现象在社会中普遍存在,比如,在一个家庭中,父母需要根据孩子的期待负有某种义务,也承担某种责任,丈夫根据妻子和孩子的期待负有某种义务并承担某种责任,当然,妻子也根据丈夫和孩子的期待负有某种义务并承担某种责任。在特殊的情况下,被大家选任、委托做某种重要的事情的人即使没有任何权力,也被期待着忠实地完成应尽的义务,有时候违反义务也会产生某种责任。这种情形说明义务或者责任和权利或者权力不一定是同时存在的。在某种责任和义务产生的原因方面,不能排除他人期待的因素。我们可以认为,他人对董事的某种期待成为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又产生义务和责任并逐渐地形成规定了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法律。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法律规定产生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也不能认为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而制定法律并产生这些义务(4)。与委任理论相比,以信托理论为基础的所有权的转移使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期待和信赖增加。从这些期待和义务、责任的关系出发,我们可以认为以信托理论为基础解释有关董事义务的问题更妥当。信托理论能更好地说明忠诚义务产生的原因。而与信托理论相比,委任理论对信赖的保护的必要性程度相对比较低,委任理论只能说明注意义务的产生。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主体拥有各自的角色,而社会的其他成员期待他扮演某种角色,同样,利益相关者或者社会对社会关系的网络中存在的公司和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董事也拥有某种期待。从以上内容来看,信托理论比委任理论更能合理地说明在现实中法律上的公司和股东以及董事、管理者的关系。虽然信托关系和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不完全一致,但是从其他人对董事的期待和所有权转移的观点来看,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共同点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忠实义务等董事义务产生的根源性原因是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期待和信赖,而说明义务也是这种期待产生的义务的一部分。

注释:

(1)在日本,董事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做出判断的例子很多。因此,在事后对他们做出的判断进行评价并追究他们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就可能影响他们的积极性。所以,一般而言,在日本有一种共识,即董事积极地做出行为却损害了公司利益,在追究他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的时候应当更慎重地考虑。因此,董事被追究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的可能性的情况是有限的,它包括违反了其他的董事或管理者的监督义务在内的不作为的情况。江頭憲治郎:《株式会社法》,有斐閣2006年版,第389页。类似的看法在美国也存在,参见美国法律研究院,楼建波等译:《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页。

(2)现在的日本《公司法》规定了董事没有通过董事会的承认进行竞业业务,公司可以要求他赔偿因为其交易而带来的损失(《公司法》第423条第1项)。一般而言,公司损失的范围为在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取得的利益范围,但是其举证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将因竞业业务而使董事或第三人取得的利益推定为公司损失范围(《公司法》第423条第2项)。董事玩忽职守的责任是过失责任,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从事利益相反交易的董事,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损害的利益的责任(《公司法》第428条第2项)。这是因为如果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进行交易时可以保留交易利益,那么显然是违背社会公正的。因此,董事要承担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河本一郎等:《日本の会社法》,商事法務2006年版,第250页。

(3)有学者认为,“董事义务产生的基础在于其享有权力和权利,以及法律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董事在公司中享有广泛的权力。法律从其所追求的正义出发,必然要求权力运用者在权力运行中遵守必要的规则,例如以最符合权力被授予时的目的而行使的规则等。这种对于董事遵守必要规则的要求即为义务。”赵志钢:《董事的义务群:结构与体系》,《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第94页。

(4)根据公司合同理论,与董事负有的注意义务、忠诚义务和董事要承担的责任有关的规定的存在意义是补充合同中不够明确的部分而减少合同成本。三(6芳朗、神田秀樹、柳川範之:《会社法の経済学》,東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7页。

摘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不对称容易导致董事的忠诚义务的形成,忠实义务等董事的义务的产生与一方拥有权力而另外一方相对没有权力的情况有关,但是其更重要的原因是委托人对受托人产生的信赖。美国的董事承担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的渊源是受托义务,日本则是委任合同,两者有所不同。信托理论能更好地说明忠诚义务产生的原因。而与信托理论相比,委任理论对信赖的保护的必要性程度相对比较低,委任理论只能说明注意义务的产生。

关键词:信托,委任,董事义务

参考文献

[1]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美国法律研究院.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M].楼建波,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Robert W.Hamilton.美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内田貴.民法Ⅱ[M].东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7.

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第14篇

记者看到现场有200多位抗癌明星当场加入了志愿者的行列,他们面对志愿团团旗庄严地宣誓:“我自愿加入北京抗癌乐园生命绿洲志愿团。我承诺:尽己所能,宣传群体抗癌理念,传播抗癌文化和抗癌知识,帮助新病友建立信心和希望,走进抗癌的行列。予人玫瑰,手有余香,做一名快乐的志愿者。”其实,在没有正式成立北京抗癌乐园生命绿洲志愿团之前广大的癌友们已经活跃在京城的大街小巷,有无数的癌症患者得到了他们的帮助。

志愿者的足迹遍布京城

北京抗癌乐园石景山分园的园长姚桂芳带领大家走进医院向患者了解需求,在首钢医院肿瘤科的通道建立了《欢迎你到乐园来》的宣传栏,图文并茂深受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欢迎。他们并向患者赠送《癌症患者康复实录》一书,有的病人一出院就加入了分园习练抗癌健身法的队伍。龙潭湖分园在各大肿瘤医院设立了咨询服务台,为来自祖国四面八方的患者解惑答疑,一年四季从不间断。受益人群多达几千人次,多次被肿瘤医院评为“优秀志愿者团队”。当听到北京抗癌乐园每年给癌龄5年、10年……特别今年给645个癌友过生日,其中一人55年癌龄的时候,使许多癌症患者对抗癌有了信心。

北海分园的园长孙桂华带领大家手捧《癌症患者康复实录》来到北海公园,宣传群体抗癌的“三自精神”和抗癌理念。当场解答了抗癌乐园的老患者是如何与癌症作斗争的;并吸引了一些癌症新患者当场加入抗癌乐园,决心战胜病魔。

王英梅园长和老伴买来10把塑料凳,让病友和家人们坐在树荫下安然憩息。

还有八一湖分园、望京分园、红领巾分园、天坛分园、石景山分园等癌友们都在各自的活动范围做着工作。

大家把爱心插上翅膀

抗癌艺术团的团员们到农村,少管所、公交、大街小巷、电视台、网络春晚演出,有些病人就是看了他们的演出,振奋起精神找到了抗癌乐园的。癌友王东英听说东北老乡得了喉癌到了晚期,她带着病去看望,向他宣传抗癌健身法的好处并给他鼓励。还有一个好朋友得了多发性骨髓瘤,也是多次帮他树立信心,并给他送去抗癌乐园的有关书籍,鼓励他战胜疾病。王惠民因转移太多不得不住院冶疗,队员们知道后,纷纷捐款献爱心,把近两千元捐款、糕点、水果送到他的病房。惠民很感动,他说:“我一定快点出院,再去合唱队唱歌。”

80岁高龄的杨增和园长,他是北京抗癌乐园的掌舵人,十几年来他为抗癌事业呕心沥血,无怨无悔。从他20年前做志愿者第一天起,就把自己的一切交给了抗癌事业。在成功抗癌20多年后,前列腺癌向他袭来,但他没被吓倒,更没被打垮,照样主持工作,照样谈笑风声。他知道肩上的担子有多重,他决心继续发扬乐观拼搏的精神,迎接新的挑战。在他的影响带动下,北京抗癌乐园已形成今天这支200多人的志愿者团队。

据北京抗癌乐园生命绿洲志愿团团长王瑞君介绍:我们根据今年世界抗癌日主题“癌症同样可以预防”的,制定了北京抗癌志愿者的目标,即:三进、三宣传、三树立;

三进是:进医院、进公园、进社区;三宣传:宣传抗癌文化、宣传抗癌理念、宣传抗癌健身法;三树立:树立良好心态、树立抗癌信心、树立习练抗癌健身法毅力。

这就是抗癌乐园乐观向上、科学抗癌、群体抗癌精神的浓缩和升华,也是奉献者向自己、向命运、向世界发出的永不言败,愈挫愈勇的挑战。祝福他们的抗癌之路越走越宽。

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第15篇

一、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1)、学习和掌握预防火灾科学知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自愿保护消防设施,不损坏、不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

(3)、不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晶场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火灾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火警;私有通信工具应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不谎报火警。

(5)、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普通员工消防知识:

四懂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 懂扑救火灾的方法 懂逃生的方法

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防火检查要点: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保安职责和义务 第16篇

为维护工厂安全有序运营,保安必须按本公司的 “厂纪厂规”行事,要严格要求员工行为规范,并服从厂部的安排,完全按照 “保安职责、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做到精神饱满、礼貌待人、反应迅速、不徇私、不欺瞒,上班时无睡觉、看杂志和监守自盗行为。具体工作如下:

1、保障公司财产及员工的安全,维护厂区和宿舍的正常秩序。

2、巡视厂区、宿舍区的水电,消防设施,杜绝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3、监督员工上、下班排队打卡,不准有代打卡现象。

4、来宾时引导来宾换上干净的拖鞋进入车间(注:外来宾客必须先经厂长助理级以上人员批准方可进入车间),不准外厂人员随便进入车间和洗手间,严禁私自放外人入厂或不按正常程序登记。

5、监督员工上班时不可外出(除有请假条或离位证外)。

6、严禁带食品进入车间。

7、严禁随便丢垃圾和乱吐口水现象。

8、鉴督员工进出入车间或上洗手间时穿专用工鞋。

9、监督全体员工星期一至星期六一律穿厂服上班,并佩戴好厂证。违反此款,保安有权拒绝员工进入车间。

10、巡查安全隐患,防止打架斗殴和盗窃行为。

11、必要时协助厂部领导检查宿舍。

12、完全熟悉“灭火器和灭火栓”的使用方法,定时检查消防器材,并做好保养记录。

13、禁止上班时与员工闲谈,违者每次罚款20元。

14、保安员值班时,衣着要清洁、整齐、统一,不得随意穿着,不准留胡须,待人接物要文明礼貌。

15、交班及执行任务时,必须将值班情况交接清楚,并留意跟进事项,做到不清楚不交接。

16、保安人员均需留宿(请假者例外),遇有特殊情况事件发生应随时出动,协助当值人员。

17、保安人员是执法人员,故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将加倍严肃处理。

18、要保护好公司的一切财产和人身安全,要做到公正无私,忠于职守,做到保安员应尽的职责。

19、监督员工进入一车间必须经风淋室淋风。

20、对公司高层与来宾的到访致礼相待,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21、在队长的领导下,听从工作安排。

22、做好外来人员、车辆与货物的进出记录。

23、做好外来人员的咨询、及同前台人员联络工作。

24、做好内部人员及其物品之检查登记。

25、协助上司,对本岗所发现的违纪人员进行查处。

26、有任何巽常情况,必须机灵的处理,并向上级举报。

27、必要时,协助来宾与其物品的临时接送。

28、协助上司,处理工伤事故与急救工作并承担义务消防与疏散队员工作。

29、保安员要文明、严纪、服从、为己任,带头遵守厂规公正廉明。30、上班巡逻时严禁吸烟、吃零食、嘻戏、睡觉。

31、编排岗位责任制,保安员要有警觉、自律地执行岗位中的任务。谁负责的范围发生事故(失窃、赌博等)被队长或公司负责人发现,此负责人将处以50.00—300.00人民币以内的罚款。

32、在本厂范围内发生的事情,如保安本身认为不够力量处理,应即刻报告保安队长或管理部。

33、发生违反厂规者,要严格执行公司规定并进行处罚,严禁私放或收受利益。

34、身为保安要勇敢地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欺善怕恶。

35、上班时严禁离开工作岗位,所有己编排岗位的保安员要严守自己的岗位,不得做与本工作无关的事情。

36、每天由保安队长、执行巡更制度,每天情况由队长负责向管理部汇报。

37、所有保安员必须遵守其它相关之管理制度与规定。

38、对供货商的来宾违纪行为,不得有任何打骂行为,应写成报告交由管理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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