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告知

2024-08-24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告知(精选5篇)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告知 第1篇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一、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 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要按顺序排列成册,一式两份;请用夹子将两份材料分别固定;

(二)已登记注册的单位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的申报资料须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逐页本人签字。凡复印件应当由申请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留电话为申请单位人员电话,不得留代办单位或代办人员的电话。

(四)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申请单位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五)相关表格在青岛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首页→网上工商模块右侧→点击业务表格下载→其他相关文书中下载相关所需表格。

二、需提报的各项申报材料并按以下内容排列:

(一)新办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5、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住宅性质的房屋需提交不扰民保证);

6、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健康证明;

7、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资人签字或盖章);内容应包括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制度等;

(二)变更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变更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②新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

③食品经营者超出许可机关辖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凭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到新辖区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②变更后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③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变更负责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将原证注销后重新申请。

(4)变更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与申请变更的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

(三)注销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股份制企业需提供同意注销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签字);

4、《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当注销后重新申请。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同意延续的决议书;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五)补证

1、《食品流通补证许可申请书》;

2、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青岛日报)公开声明作废,并提供该报纸原件。

3、《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告知 第2篇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不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登记表

5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6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9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10经营设备清单

11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告知 第3篇

为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大规范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之职责,依法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要达到这一目的,实行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它对于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关,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为食品市场输送高素质的市场主体非常重要。鉴于食品流通许可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食品流通许可探究

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许可形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管理办法之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流通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在探讨和最终颁布实施的《条例》中,立法机构和立法专家经过深入的探讨,基本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这些意见在《条例》和《办法》中得到了最终体现,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总体要求是“先证后照、证照分离”,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获得许可机关的食品流通许可和营业执照,该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特征

食品流通许可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流通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相对方的食品经营者针对特定的事项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被许可人无申请,则许可机关不能对该申请人作出准予食品流通许可的决定。

2.食品流通许可是许可机关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在流通环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作出批准与否的特定行为。

换句话说,行政许可体现为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必须作出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许可机关之所以具有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能够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源自于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授权。

3.食品流通许可的本质是允许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只有在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必须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申请人)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赋予其能够实施某项特定行为的权利。食品经营者欲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要求,这些要求分别是: (1)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 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和重申了上述要求。

4.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为行使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以明示书面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这样的许可应当有正规的许可文书、许可机关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食品流通许可的实现形式通过《食品流通许可证》来体现。《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及豁免

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对象应该是谁?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

1.流通环节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将食品经营活动界定在“流通环节”内。但是,这个“流通环节”是通常状态下的流通环节,如对铁路、民航等特殊行业,并不纳入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管。我们知道,经济学意义上的“经营”外延比较宽泛,含义也很广,包括为获取利润而开展的销售、餐饮服务以及相关相关活动等行为,甚至于“生产”也被涵盖在“经营活动”中。《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所指的“经营”,是狭义上的“经营活动”,不包括生产,但是包括销售、餐饮服务等行为。鉴于《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已经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由质检部门实施监管,餐饮服务许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因此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将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限定在“在流通环节”中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铁路、民航以及物流运输,虽然也属于流通环节,但《食品安全法》留下的口子是,尚未确定究竟由谁对其实施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进行处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下一步在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中,有望将铁路、民航以及物流运输谁是主管部门最终确定。

2.豁免对象

食品流通许可豁免对象主要是指流通环节中某些市场主体的特定经营行为无需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以及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销售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应当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专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所以按照笔者的理解,食品流通许可豁免对象总共有上述四种情形,即:前三种情形按照行为纳入,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按照品种纳入。

3.豁免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笔者认为,对这些规定可以反向推定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而在实践中如果这样做,有可能导致工厂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同时领取几个许可证件的情形,又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之情形。但是,比如某餐饮服务提供者开设了食品经营专柜销售食品,某商场(超市)开设了经营馒头等“主食厨房”,除在本商场(超市)销售外,还将馒头等主食定型包装给其他经营者,还有面饼屋、面包房销售食品,现制现售的冰激凌、蛋糕等,其经营者是否也需要食品流通许可呢?还将类似的有关具体问题还很多,如果不进行食品流通许可,则对其他食品经营者显失公平。今后,有关部门将根据理论研讨和实际工作实践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否则,这类经营者面临的“尴尬”处境难以解决。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强调“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无需获得食品流通许可”之目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但是,我们不能照前述例子反向推断为“其他主体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这一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总体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规定,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体现全程监管的理念并保持体例的完整性,《食品安全法》在条款中增加了一些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监管规定,但这些条款仍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一致的。因此,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体制、监管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

鉴于此,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进行监管是不妥当的。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探索正确与否,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相关的政策也将根据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四)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步骤。

1.普通程序

申请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

受理程序。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审查程序。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必要时,许可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订。

批准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特别程序

(1)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食品流通重大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食品流通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届满的法定时限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之研究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为3年。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表现形式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是指食品流通许可机关赋予食品经营者区别于其他食品经营者的编号、符号等标识或标志。从一般意义上,《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应当以字母,数字,或者字母+数字等区别于其他食品经营者的编号、符号等标识或标志来表示。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中明确以“字母+数字”的形式来表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具有如下特征:(1)唯一性。《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任何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2)终身不变性。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保持不变。(3)附随性。附随性是指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注销后,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应被保留,不能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初步考虑,可以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告知 第4篇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说明:填写申请书时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说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其他情况,许可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方位图示的,可以不提供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说明: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

1交);

(九)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乳制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有能力执行乳制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经营场地要求。销售、贮存乳制品的地点应当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米以外。

3.经营设备设施要求。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乳制品对贮存、销售有特别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贮存、销售要求的设备设施。

4.有完善的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5.乳品经营者应当提供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6.申请人知悉乳制品已经列为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以及知悉无证照经营乳制品法律后果的书面声明。

7.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改变,应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同时涉及地址、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四)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食品流通经营企业跨管辖区域变更地址,凭准予企业迁出和迁入的证明向新经营场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与登记档案资料应一并移转。

注意: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负责人变更及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提示:

(一)名称有效期

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申请人

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被处以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经营企业主管人员。

北京市各食品流通许可办理窗口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东城分局东城区金宝街52号100005 西城分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100035 朝阳分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125 海淀分局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大厅)100036

丰台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69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100041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102300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02488 顺义分局顺义区仓上街8号101300 通州分局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新华北街通惠河桥西100米)101100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收 第5篇

(第一联由机关许可留存)

工商食许收字()第号

你(单位)于 2012 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已收到,我局将于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章)

年月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耿罗花

联系电话:***

························································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存根

(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第号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已收到,我局将于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章)

年月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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