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2024-07-19

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章程(精选11篇)

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第1篇

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简称“汕大MBA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Shantou University MBA。

第二条、汕大MBA校友会是经汕头大学校友会和汕头大学MBA教育中心同意、由汕头大学MBA学员和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汕头大学校友会和汕头大学MBA教育中心的指导。

第三条、汕大MBA校友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汕大MBA校友会宗旨:联络汕大MBA学员和校友,通过各种活动方式加强交流、增进友谊,携手共进,努力实现共享资源、共创财富、共同发展,发扬李嘉诚先生所倡导的“爱校如家,建设汕大”的精神,为汕头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为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第五条、汕大MBA校友会的基本任务是:

(1)代表全体MBA会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学校与MBA学员、校友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向汕大MBA教育中心提出有利于汕头大学MBA建设和发展的建议,协助汕大MBA教育中心制定和贯彻执行具有汕头大学特色的MBA发展战略。

(2)促进和保持汕头大学MBA学员、校友之间的友谊与交流,整合学员内部的资源,通过俱乐部、论坛等各种方式开展各种活动,促进MBA学员、校友相互学习和共同进步。

(3)加强与国内外各MBA院校的交流与合作,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推动MBA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4)加强汕头大学MBA学员与企业界、学术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社会各阶层对MBA的了解和重视;拓展信息渠道,努力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策划等服务,为会员寻求、创造施展才能的通道,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汕头大学MBA的品牌。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凡认同校友会章程、愿意履行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的在读和已毕业的历届汕头大学MBA学员均可登记为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校友会的有关活动,向理事会反映意见,提供建议。(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有权获取校友会的各类信息与资料。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努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提高本会声誉。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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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本会推荐各类管理科研项目和有利于促进会员交流的活动。(4)校友会会员未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校友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汕大MBA校友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以及若干职能部门。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成员由MBA各年级推荐或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人选经由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校友会各职能部门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组建。

第十条、MBA理事会的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3)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重要文件。(4)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发展战略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召集理事会临时大会。MBA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MBA校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如下:

(1)根据理事会大会决议,制定校友会发展规划及新一年工作计划,并组建有关职能部门,策划和开展MBA校友会各项工作。

(2)按期组织召开校友会理事会大会,并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3)向理事会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4)协商或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MBA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有一定工作能力。

(3)对MBA校友会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富有团队合作、奉献和创新精神。(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视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连任两届。在任期满前两个月,由理事会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推选产生新的校友会会长,由新的会长酝酿新的常务理事,向理事大会提名,并在两个月内完成换届交接工作,交接期内仍由原机构负责各项日常工作,交接期满,新的会长和常务理事会正式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会长主持校友会的全面工作,执行理事会大会的有关决议,协调校友会内外的各种关系,掌握和了解校友会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校友会工作,负责与兄弟院校MBA校友会搞好校际交流。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分管有关职能工作。当会长不能正常履职或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选定一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直至选出新会长为止。秘书长按会长要求负责秘书处相关工作。秘书处负责校友会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校友会文秘工作,组织或协助各部门召开会议,开展联谊活动,传达校友会精神,组织建立MBA校友会的相关资料档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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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MBA校友会经费主要由会费、捐赠、资助、募集、研发项目收费、各种冠名及广告收费等构成。会费在理事会大会或活动期间由会员缴纳,标准一般不少于200元/年/人。

第十六条、MBA校友会经费管理原则是:经费使用权由常务理事会集体决定,由会长具体负责,确保经费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接受校友会理事会大会的监督,定期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七条、汕大MBA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汕大MBA校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汕大MBA校友会常务理事会。

汕头大学MBA校友会 二O一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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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第2篇

顾问委员会委员

共31人(按姓氏笔画顺序)

丁喜忠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春刚

吉林省信达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铁军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总经理 刘庶明

吉林省政府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处处长 刘新荣

吕有晨

江连海

张天华

张永贤

张屹山

李岩梅

李彬卓

辛耀权

陆久民

姜雪鹰

赵金波

赵俊廷

赵新东

郝晶祥

夏增文

徐庆仑

曹和平

淳于贤钊 黄占江

温池洪

程松彬

MBA教育中心教学督导、博士生导师 吉林大学校长助理 吉林大学商学院 华煤集团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局长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综合市场部经理 长春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 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 吉林省禾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吉林省财经办主任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资深经理 长春惠工净化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副总经理 长春中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吉林省银监局副局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林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 吉林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吉林省学位委员会秘书长、学位办主任 长春欧亚集团董事长 长春东方有色压铸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吉林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 吉林银行常务副行长吉林大学商学院MBA校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

沈颂东

吉林大学商学院

常务副理事长

李宝永

吉林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

副理事长

共80人(按姓氏笔画顺序)马荣君

长春跨世龙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马晓玫 云

航 王

力 王已名 王红波 王建新 王春郁 王海礁 王啸峰 王雪峰 付

岩 付一婷 叶春洲 田觉轶 刘

柏 刘丽新 刘凯生 刘清军 向

阳 孙

勐 孙明海 孙庭树 衣海波 许汉林 闫保军 阮书健 何为民 冷爱萍 吉林省鼎睿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分众传媒(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处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胜利石油管理局工程机总厂热采装备厂 吉林省金秋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长春市新世纪防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长春星宇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网通有限公司 长春市工程学院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长春宇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商学院

吉林省粮油储运公司

吉林省天景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银行长春分行新发支行 吉林省粮油外贸公司

长春国投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 吉林省玉顺堂药业集团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香港瑞时信营销公司 国信集团吉深药业公司 吉林省宝隆冠彩有限公司 上汽荣威沈阳专卖店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 吉林省计算机研究所

劳晶复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吴海军

吉林省舒兰市政府

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张卫东

南航吉林分公司市场销售部 张君立

吉林省经贸委培训处

张国琪

吉林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张彦东

吉林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张春雨

吉林省医疗保险有限公司 张雪松 李

广 李云松 李仁德 李秀凤 杨

重 杨红梅 肖

楠 陈

霞 陈德功 孟

萌 林

海 林海源 武科荣 郑永林 金大江 金晓法 姜志宇 娄

佳 宫长利 赵子瑜 赵希田 赵晓力 候相中 唐立新 唐明辉 秦

平 长春水务集团 吉林省四平移动通信公司 吉林省盐业包装有限公司 长春联信技术有限公司 巴斯夫吉化有限公司 吉林省旅游集团 吉林省建设银行 沈阳广泽教育培训学校 吉林省康达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吉林亚太水泥有限公司 长春市电视台 吉林省物资产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供电公司 吉林省汇成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省医药销售公司 吉林省一莱克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长春爱博贸易有限公司 欧亚集团大卖场招商部 吉林省环保局 吉林油田井下作业公司 长春房地产集团 长春兴业期货有限公司 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涉农价格收费检察处 吉林市供电公司 吉林省经贸委培训处 吉林省汽车零部件质检站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耿佩民

亚泰物业管理公司

吉林省人民保险公司计财处

贾志权

吉林正青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郭凤城

吉林省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 顾红梅

吉林大学国有经济研究中心 崔吉龙

吉林省亿润贸易有限公司 康立尧

富奥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庹兴林

长春睿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梁祖民

吉林市丰满发电厂旅游公司 渠

吉林大学商学院

董红涛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 韩国远

吉林省电信传输局

新进电子(长春)有限公司市场部 穆志刚

吉林省金阳光教育学校 薛文革

长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秘书长

郭凤城(兼)

吉林省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 常务副秘书长 王世强

商学院MBA教育中心 副秘书长

商学院MBA教育中心 李

长春市儿童医院财务处 李滢宇

吉林大学校长办公室 吉林大学商学院MBA校友会成员名单

名誉会长

张安顺

吉林省通化市市委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销售事业部

吉林大学商学院

副会长

吉林省集安市副市长

副会长

赵晓力

吉林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涉农价格收费检察处 副会长

马荣君

长春跨世龙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副会长

李仁德

长春联信技术有限公司

副会长

张广斌

吉林省斯博莱德装饰有限公司 副会长

张成义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副会长

吉林省国税局

秘书长

王乃卉

长春市团市委

常务副秘书长

吉林大学商学院MBA教育中心

副秘书长

王德智

长春新天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齐

宽城区卫生局 金

吉林大学商学院

王继哲

吉林大学商学院2006级MBA 鞠晓峰

吉林大学商学院2007级MBA

综合管理部 部长

东亚石油有限公司 副部长

尚志强

埃克森美孚有限公司

吉林大学商学院2007级MBA

文化艺术部 部长

李禹佳

吉林省农业信息与技术服务协会 副部长

张川州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任效良

富奥江森有限公司

职业发展部 部长

长春市总工会 副部长

杨元新

吉林省林业设计院 张

铁岭市委组织部

王洪威

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汽车厂支行

创业投资部 部长

长春工程学院 副部长

宋嘉硌

吉林省华章MBA培训学校 王 欣

吉林省建行银海支行 代光西

上海锐佳东北区

网络宣传部 部长

中国网通长春公司 副部长

刘立华

北京慧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李俊杰

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第3篇

2010年8月28日, 四川大学浙江皮革校友会成立大会在海宁隆重举行。本次活动吸引了来自浙江及周边地区的200余位校友参加。

成立大会上, 四川大学轻纺与食品学院的何有节副院长和廖隆理教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 他们分别介绍了四川大学皮革专业的发展情况, 追忆了难忘的师生情。中国工程院院士、四川大学浙江皮革校友会名誉会长石碧在随后的讲话中, 肯定了广大校友在皮革行业所取得的成绩, 同时号召广大校友积极行动起来, 参与到产学的交流中来, 为皮革行业及学校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随后, 石碧院士和四川大学浙江皮革校友会会长张明发共同为校友会揭牌。

本次活动采用会议和论坛相结合的形式, 期间举行了2010海宁皮革论坛,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皮革协会名誉会长徐永、中国工程院院士石碧、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院长杨承杰、浙江皮革协会理事长李伟娟等嘉宾应邀出席论坛。本次活动得到了卡森控股有限公司、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大力支持。

浅谈某高校MBA校友会发展建设 第4篇

【关键词】MBA 校友会 发展思路

LN高校MBA于1997年获得招生资格。截至2012年底,已招收学员28届,累计招生2700余人,有1800余人获得MBA学位,绝大多数毕业生成为各类企业、政府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在MBA的发展过程中,MBA毕业校友分布于全国各地。校友资源建设已经是MBA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该校MBA校友建设仅局限于各地区、各年级的联系平台,沟通范围较小,在校友资源上受到了严重的制约。校友资源是学校拓展办学空间、提高学校公认的信誉度和学校发展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1]。为完善MBA校友会建设,为广大校友提供了解母校、联系母校、奉献母校的交流沟通平台,为校友之间提供资源共享、共同进步、共同合作的平台。搭建良好的校友会体系,建立更全面、完善的校友会运行机制势在必行。

一、现阶段校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化管理导致资源流失

目前校友工作主要有行政办公室负责开展,因MBA行政办公人员势必会出现变更,人员的变更势必会导致资源的流失,制约了校友会的发展。

(二)行政管理人员较少,精力有限

目前学校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校友会建设活动,行政管理人员势必会在保证其他教学环节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下积极地开展各项校友会活动,但现阶段MBA办公室工作人员有限,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MBA校友会活动以及各项工作的发展。

(三)缺乏组织领导

虽然MBA校友会为毕业的精英学员,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但是为了更好的把校友融合到一起,学校势必要发挥引领作用,定期组织、调动校友开展相关活动,为校友活动起到推动作用。

(四)观念意识薄弱

在工作中,校友工作仅仅认为是同学之间的聚会,是校庆或各种活动时才需要。仅仅需要联系有名的、对学校贡献大的校友,而忽视了校友工作的基础,导致了校友工作发展缓慢。

二、校友会建设的建议

综上分析,建议在学院的层面成立MBA校友会筹备小组,由专门人员(包含一定比例的教师)负责校友会活动的整体规划,这样才能保证各个校友资源的有效整合。MBA校友会在学院校友会筹备小组指导下开展MBA校友活动建设。校友会及各地区校友会设立组织机构,严明内部管理制度。各部门在校友会主席的带领下依据校友会章程行使权利,行事正规。学院能够多开展教师与各地区校友会之间的活动,通过教师与各地区校友会人员的经常沟通,加强情感交流,使校友情谊更能够长久的留存。办公室工作人员配合开展相关活动,保证校友会的活动持久长远的开展。

其次,学院在整体发展规划中列支固定的经济及物质资助,用于开展校友会等活动,这样才能保证校友会在各个环节顺利和长期有效的开展,同时也会盘活校友会的整体活动,吸引有优越条件的校友为我院开展校友活动进行资金注入和物质支持。

MBA校友会在各省内各地区已经初具端倪,还需要具有带头作用的校友会发挥引领作用,MBA校友会计划首先成立沈阳地区校友会,以沈阳地区的龙头作用、校友会建设较好地区的示范作用带动周边地区校友会发展,开展具体校友活动。通过学院的引领作用,使各地区校友会活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校友会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校友是商学院最宝贵的财富,辽宁大学MBA校友会应该做到,让政界商界的MBA精英,从我们的校友服务中感受到校友会的内涵——薪火相传的MBA文化与理念,这种无形的文化建设是凝聚校友建设发展的基石,我们应该培养逐步培养这种以学校为依托的文化精神,让校友以学校为荣,以校友为伙伴为财富精神。

(二)校友会以同学之前的感情为纽带,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校友联谊机构,更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校友增值中心,是校友交流合作的平台,是校友终身学习的场所。可以在MBA/EMBA网站上为有需要的校友提供宣传、招聘、求职的平台,真正实现校友会存在的意义。

(三)在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如校庆院庆活动、MBA/EMBA发展高层论坛、讲座时为校友会提供高附加值服务,为校友们获取管理新知、拓展社会资源、谋求合作机会提供良机和平台,帮助校友事业成功,生活幸福。同时也可以聘请具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功校友在活动中做报告或专题讲座,也是对优秀校友资源的展示与管理知识的传授。使校友建设与校友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四)借助互联网及通讯技术,开通官方微博,并广泛宣传,使MBA校友可以不受空间限制,随时掌握学校、学院动态,使学员能够及时了解到学校的发展变化,也能及时了解到同学彼此之间的发展变化,搭建学校与校友,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为寻求各方更好地开展交流合作搭建平台。

(五)深入开展校友导师计划,一方面可以利用辽宁大学商学院MBA优秀校友资源为在读的MBA学员提供学习和职业指导,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增加的校友人数,实现各届校友之间的纵向联络,促进校友间的合作与事业发展。

扬州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扬州大学校友会”,其英译名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Yangzhou University”。

第二条宗旨:本会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密切与母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间的联系和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基本建设等各方面促进母校各项事业的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性质:本会是非赢利性群众团体,由扬州大学和原扬州师范学院、江苏农学院、扬州工学院、扬州医学院、江苏商业专科学校、江苏水利专科学校、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及其前身的海内外校友自愿组合而成。

第四条本会自觉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会址:本会设在扬州市扬州大学荷花池校区(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树立榜样,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

第七条促进海内外校友协助母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共创“新名校”。

第八条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会组织的联系,征集资料、互通信息、交流经验、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凝聚力。

第九条编辑出版《扬州大学校友通讯》。

第十条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扬州大学校友:

(一)凡曾在扬州大学和原扬州师范学院、江苏农学院、扬州工学院、扬州医学院、江苏商业专科学校、江苏水利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和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凡曾在扬州大学和原扬州师范学院、江苏农学院、扬州工学院、扬州医学院、江苏商业专科学校、江苏水利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和扬州大学税务学院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第十二条校友入会程序: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的上述扬州大学校友,经与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登记入会,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接受团体会员,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经与本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

(三)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扬州大学校友通讯》投稿。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一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商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各项活动,对外代表本会。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经办校友会的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

(二)保持与各地校友组织及海内外校友的密切联系。

(三)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返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助办好校庆活动。

(五)组织编辑、出版《扬州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

第二十条国内外各地校友可视情况设立校友组织,本会同各地校友组织在工作上加强沟通交流和合作。

第二十一条本会聘请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拨给的专项经费。

(二)校友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二)编辑出版《扬州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费用。

(三)接待校友及有关人员费用。

(四)日常办公费用。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委托扬州大学财务处代管,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第一届校友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章程(推荐)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邮电大学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NJUPTA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学校指导下的由南京邮电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增进情谊与合作,促进教育、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发展、祖国的富强进步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邮电大学三牌楼校区(南京市新模范马路66号,邮编:210003)。

-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络与沟通,增强凝聚力,促进海内外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在教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帮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富强进步、母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三)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编辑出版校友会刊物。

(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二)曾在南京邮电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前身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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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京邮电大学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和母校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五)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3-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4-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6-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7-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8-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节 监事

-9-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

-10-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11- 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12-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5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各地校友组织参照此章程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石家庄铁道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7篇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同学的一个自发性联谊会,本会宗旨:增进友谊、互助互勉、共同发展、回报社会。

第三条 本校友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活动。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1、会员 凡是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的同学,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志愿加入会员。

2、特别会员 班主任等有关教师。第五条 会员义务

1、承认并遵守校友会章程和会员守则。

2、维护校友会利益。

3、无条件资助需要帮助的会员。

4、尽力而为多缴会费。第六条 会员权利

1、会员(包括特别会员下同)拥有参加由校友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2、每个会员拥有了解、监督和评议校友会委员会工作的权利。

3、每个会员拥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4、困难会员享有其它会员资助的权力。

第七条 如有严重违反校友会章程或者严重损害校友会利益行为的会员,校友会委员会可以撤销其会员资格。第三章 会费 第八条 会费来源:

遵循“主动参与,各尽所能,自愿奉献”的原则,由会员自愿赞助,不设限额。会费不足时,由委员会研究可向会员征一定额度会费。第九条 会费管理:

1、会费管理要在会员大会的监督下,由财务总监负责管理,费用开支由会长审批。

2、会费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专门帐号定期存款,实现保值。财务总监负责分类列帐,撰写财务报告,经会长审批后,向会员大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筹措会费的来源(含交费清单)、本会费使用情况及下一会费预算及筹资方案。

3、会费的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不铺张,不浪费,不讲排场,重实用,以追求会费最佳使用效果。区域内及跨区域联谊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参与活动的会员自愿赞助。联谊规模及意义较大,确需在校友会基金中列支的应在事前征得会长同意。一般少于15人的联谊活动,费用不列入校友会会费开支项目。、财务总监负责收集、整理、记录、通报以现金或非现金(报帐)等方式对校友会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和事,并对以非现金(报帐)方式提供赞助的事项进行估值,列入非现金赞助科目。

5、因工作失误造成财物损失的人员应该追究其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条 已经缴纳会费但未能参加校友会聚会活动和被撤销会员资格、私自退会的会员不退会费。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委员会,职务如下:

1.策划总监两名,一正一副,负责活动的总体策划工作。

2、名誉会长一名,为校友会的总顾问。

3、会长1名,校友会的总负责人。

4、副会长4名,协助会长办理事务,兼职地区分会会长,负责地区分会日常工作。

4、委员5名,其中4名兼职分会副会长,协助分会会长办理事务,1名兼职财务总监,负责会计事务。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委员由以下方式选出:

1、会长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会员中(不包括特别会员)选出。

2.、副会长、委员由会长根据各地区会员的得票情况提名,在会员中(不包括特别会员)选任。

第十三条 委员会任期为2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 校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所作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会员(不含特别会员)出席并通过才有效。其具体职责为:

1、听取与评议校友会委员会的工作;

2、选举或罢免校友会会长;

3、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4、审议会费收缴、支出情况;

5、讨论并决定其他旨在达到本章程第二条所指之目的的重大事项。第五章 校友会分会

第十五条 以省,市,区为单位成立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校友会**分会。分会组成人员必须符合本校友会会员条件。本会**************等分会。第十六条 分会会长由副会长兼任。第六章 聚会与活动 第十七条 全体会员聚会:按照 “五年一小聚,十年一大聚,分会年年有聚会”的目标,每届委员会十年内应组织两次会员聚会。聚会活动一般历时1-3天,地点一般定石家庄或根据会员调查决定,活动内容尽可能做到年年有主题,次次有新意,使每次聚会都能成为凝聚浓情,增进友谊,奉献爱心,催人奋进,享乐人生的盛会。如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随时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分会会员活动:每年各分会应自发地组织1次聚会活动,联络感情,交流心得,互相帮助,积极为全体会员聚会作准备。

第十九条 跨区域活动:倡导会员借出差及闲暇之余,给老同学打个电话、问一声平安,看一看昔日风华正茂的少年脸上是否又添上了岁月的沧桑。

第二十条 参加会员家庭之婚庆、吊唁等活动(具体方案另行规定)。第七章 校友会网站

第二十一条 为扩大本校友会的影响,同时也是为会员提供展示个人才华和信息交流的平台,本会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www.******** * 全体会员应积极参与。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校友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及时通知会长,以便联系。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校友会。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时起生效。

会员守则

一、遵循同学聚会“优先于日常工作,优先于亲友交往”的原则,克服困难,共圆相聚之梦。

二、舍尘世浮躁之俗,树自然纯朴之风,注珍爱同窗之情,交终身不忘之友。

三、笑看高低贵贱、祸福成败;汇聚仁善诚信、柔强神明;齐心互助共勉,同享人生欢乐。四、助弱扶强,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帮人如帮己,水涨使船高。

五、倡导无私奉献的博爱精神,视会如家、各尽所能为校友会添砖加瓦。我们共同的家不可缺少金钱财物,但更需要全体会员用热心和浓情去浇注未来。

六、关爱集体网站、空间,袒露胸怀、敞开心扉畅述人生,倾注热情、献出睿智,助人为乐追求永恒。

二零零五年七月

沈阳药科大学陕西校友会章程 第8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沈阳药科大学陕西校友会(简称:沈药陕西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陕西省(藉)沈阳药科大学校友为主体并邀请其他省的沈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盈利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母校的的光荣传统和优良校风,团结国内外校友,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促进祖国医药事业的发展,促进校友们的共同进步。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技合作、科研和产业相结合;组织各地校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谊活动;鼓励和组织广大校友以各种形式为陕西医药事业的发展和建设做贡献。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内,在陕西省各个地市校友聚集区设立联谊分会。各分会应与省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并接受省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资格

一、凡沈阳药科大学各个时期(包括原东北药学院、沈阳药学院以及其沿革前身——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延安药科学校、东北药科专门学校、沈阳医学院药学系及前身满洲医科大学药学专门部、沈阳制药工业学校及前身上海制药工业学校、上海市私立东南高级药科职业学校、上海市私立广澄高级药科职业学校等)的来自陕西省的毕业生(包括各学历层次)、肄业生;在学期间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进修生、成人教育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陕西学生。

二、凡在沈阳药科大学或其他相关学校任职、任教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教职工、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校董事会董事等以及其他省份的沈药校友自愿者。

第七条 凡符合会员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的,即自动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校友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质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4、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校友会章程,积极维护陕西校友会的声誉;

2、执行校友会决议并努力开展工作;

3、维护校友间的团结合作,促进国内外校友交流;

4、应主动与校友会或各地分会取得联系;

5、公益:向校友基金捐赠和协助校友会向校友基金筹集募捐;向校友困难的家庭提供帮助、参加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方针;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第十条 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修订校友会章程;

三、拟定下届常务理事会改选事宜,提出下届常务理事会初步人选;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查校友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成员由各市、地级校友会组织或同期同学推荐、选举产生,原则上实行席位制与推选制相结合方式。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各市、地校友代表、知名校友代表组成,由各市、地级校友会组织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实行席位制与推选制相结合方式。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校友代表经代表大会现场选举或信函书面选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由常务理事会提名。

第十三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本会的代表人;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副会长会议;

三、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召集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副会长会议;

二、拟定工作计划或提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校友基金的管理;

四、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或会长、副会长会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友会办公室(简称校友会办公室),设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二、在秘书长的领导下,筹备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保持与省内外校友联系;

四、负责校友基金的募集、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校友尽可能成立校友联谊分会组织并独立开展活动。省校友会与各地校友分会加强联系,推动校友会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总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省内外校友的资助或捐赠;

二、其他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接待校友费用;

三、编辑出版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的费用;

四、组织各种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第9篇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华东分会”,英文译名为:Eastern China Branch of Beifang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北方民族大学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松散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方民族大学爱国、和谐、团结、自强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祖国统一、民族进步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组织校友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热爱祖国,承认校友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即具备会员申请资格:

(一)北方民族大学(包括原宁夏民族公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在江苏、浙江、上海各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

(二)目前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曾经在北方民族大学(包括原民族公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任教、任职、挂职的教职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的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担任本会负责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母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暂定为每年2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友总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校友总会审查,经其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校友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汕头大学MBA校友会章程 第10篇

(2009版)

一、宗旨

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弘扬“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的光荣传统,凝聚荷兰(欧洲)校友对母校的关爱与支持、对母校在读学子的关心与鼓励。本奖学金提供给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成绩优异、品学兼优的学生,并鼓励其在毕业后到荷兰(欧洲)留学发展。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的设立将进一步增加荷兰(欧洲)上海交通大学校友的凝聚力,弘扬饮水思源的交大精神,使交大学子受益。

二、奖学金的资金来源

1.本奖学金主要由在荷兰的交大校友出资,同时亦欢迎在欧洲其他国家的校友和非校友进行捐赠。

2.一次性捐赠150欧元以上的捐款人可以指明捐款所用于的院系以及对获奖学生的特殊要求,比如家境贫寒等。

3.一次性捐赠150欧元以下的捐款人原则上可以表达捐款意向,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将结合当年的捐赠情况进行考量。同时,在其累积捐款达到250欧元后,可以将所有累积的捐款指定给某院(系)。4.对于当年没有满足要求,第二年仍然捐赠的校友,其意愿会被优先考虑。

5.奖学金的用途将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与捐款者协商后决定。.三、奖励对象及资格

1.奖励对象为最后一年在读的本科生,即四年制本科的第四年学生或五年制本科的第五年学生。

2.热爱祖国,乐观向上,认同饮水思源的校训。3.勤奋好学,成绩优异,品学兼优。

4.未来有志于来荷兰(欧洲)发展,愿为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奖励内容及名额

1.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在确定了奖学金实施的具体细节后,于每年的5月至6月向交大学生处提交当年的奖学金发放计划,其内容包括奖学金的发放金额、发放名额和指定的院系。2.奖励金额在每人1500-3000元人民币之间。

3.获奖者将在未来的留学申请中将获得交大荷兰校友会成员的帮助,为其申请提供一臂之力。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2. 3. 4. 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成绩单。上海交通大学综合测评表。申请人个人简历。

申请人需提交一份申请短文,其写作内容可包括个人介绍、兴趣爱好、申请目的、毕业规划及对未来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构想等。文章字数在1000字以内。此文的目的在于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一步了解申请者,并对其充分评估。

六、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1. 本奖学金作为交大各类奖学金的一部分,评选工作与其他奖学金同时进行。奖学金的评选将通过学生处和各个院系进行。申请的详细信息同时也将于9月公布于饮水思源BBS的SJTU News版。2. 本奖学金的评选流程采用二级甄选的方式。一级甄选由交大校方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选,将选出的候选人名单及申请材料提交到交大荷兰校友会。二级甄选由交大荷兰校友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差额评选,确定最终获奖者名单。3. 获奖者名单将在饮水思源BBS的SJTU News版上进行一周的公示。获奖者由学校颁发“上海交通大学荷兰校友会奖学金”证书和奖金。4.

七、上海交通大学荷兰校友会联系方式 E-mail: sjtu.alumni.nl@gmail.com

上海交通大学荷兰校友会

XX大学MBA同学会章程 第11篇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大学MBA同学会。

第二条 XX大学MBA同学会(以下简称“同学会”)是XX大学MBA全体同学组成的自发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第三条 宗旨: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加强沟通,促进交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搭建平台,互帮互助,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同学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动。

第五条 同学会的联谊事由大会决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同学会理事会。

第二章同学会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庆典等各种活动。

第七条 充分发挥同学会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及各界的交流。

第八条 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

第九条 加强本会与母校及校友的联系。

第十条 建立同学会QQ群,使QQ群成为会员之间及与校友交流的平台和窗口,必要时建立同学会网站。

第十一条 组织同学会会员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尽力关心

帮助同学会会员。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凡是XX大学MBA同学均可自愿参加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参加由同学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三)有特殊困难的会员享有获得同学会资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同学会章程,执行同学会决议;

(二)维护同学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同学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自觉缴纳会费,积极捐助同学会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同学会的发展出谋献策。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

(二)有严重损害同学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表决同学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提

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组织机构如下:

(一)同学会顾问若干名(可有老师参加);

(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财务负责人1名,为

同学会机构的主要成员,负责同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同学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做同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五)对同学会会费及基金进行管理;

(六)对同学会的互助项目进行审批和实施;

(七)必要时以志愿加入的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资源整合、项目

运作,所得利润用于同学会基金,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用于需要帮助的同学。

第二十条 理事会所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

第五章 会费及基金的来源、用途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费及基金的来源

会费由同学会会员按每人每年100元收取。基金由同学自愿缴纳。第二十二条 会费及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同学会的活动经费,和为会员的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

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特殊困难等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会费及基金的管理

(一)会费及基金设立银行储蓄专户,由财务负责人具体管理,理事会监督。会费及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每年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布一次,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作公布。

(二)一千元以内的单项开支由会长审批,一千元以上的单项开支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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