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劳务工)

2024-06-08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劳务工)(精选13篇)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劳务工) 第1篇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公司)

***公司(工作单位)

我叫***,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于*年*月*日由**劳务公司派遣入矿参加工作。现在在**单位从事**工作。

因为***等原因,我自愿申请辞职。我声明:在***公司工作期间没有发生过工伤、职业病,现在与用人及用工单位也没有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

望公司领导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劳务工) 第2篇

甲方(用人单位)_XXXXXXXXX公司

乙方(劳动者)_____XXX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2018____年____X___月___X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2、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4、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的,仍应遵守原合同的约定;

7、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8、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方(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第3篇

试用期间员工表现不好随时可以解除而企业无须支付补偿金。

[误读要点]:

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又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只有“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严重过失”两大类,表现不好跟“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不是一回事。

[实操对策]: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劳务工) 第4篇

男女情感不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再正常不过,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夫妻之间“劳动关系”的事情却闻所未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同居男友忙生意无暇领“证” 女儿出生索名份仍难如愿

2008年春节后,因为业务关系,来自湖北枣阳的打工妹吕静与生意刚起步的汪宁军认识了。汪宁军重庆人,时年28岁,来广东闯荡了几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后,开办了一家五金配件厂,吕静是另一家工厂的报关员,学电子商务的她既漂亮又能干,汪宁军经常找借口请她吃饭,想把吕静挖过来助自己一臂之力。

汪宁军人长得帅气,生意上又很用心。吕静觉得这个男人有潜力,就辞了原来的工作,一心一意帮汪宁军打理业务。朝夕相处中,汪宁军和吕静彼此产生了好感,很快住在了一起。两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起使,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在厂里,工人们都称吕静“老板娘”,让她心里很受用。有一次,吕静和昔日一起打工的好姐妹董倩逛街时,董倩提醒她,你表面上是老板娘,可你和汪宁军并没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汪宁军挣得再多,和你也没有半毛钱关系,你还是催他尽快把结婚证领了,这样,他所有的收入都有你的一半了。

一语点醒梦中人。吕静想,汪宁军的生意再红火,如果不是夫妻的话,在法律上和自己关系也不大。只有领了结婚证,才能给自己带来一份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有了这样的想法,吕静此后经常催促汪宁军把结婚证领了,给她一个明确的身份。汪宁军满口答应,却总是抽不出时间。因为按东莞当地的规定,双方户口不在本地,登记结婚需回原籍办理。汪宁军家在重庆,回去一趟至少要两三天,而他的五金配件厂每年只有六天假期,而且只在春节期间放假,这个时候,民政局也在休假之中。

看到汪宁军抽不出时间和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吕静颇觉无奈。有时,她在网上经常看到没办理结婚手续给女方带来的诸多麻烦,心里更是不安。然而,她催得次数多了,汪宁军有些不耐烦,他对吕静说:“结婚证不过是一张纸,根本说明不了什么,咱们身边很多对夫妻还不是没领证就生活在一起!”

汪宁军越是这样说,吕静心里越是没底,她觉得结婚证不但能证明两个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还代表着一份爱和责任感。正当她为此纠结时,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对于要不要这个孩子,吕静曾做过多次思想斗争。

知道吕静怀孕后,汪宁军非常开心,对她呵护备至,什么都不让她做,一有空还下厨给她做好吃的。享受着汪宁军无微不至的照料,吕静想,等孩子生下来,我们更有了夫妻之实,等到回重庆看望公婆时,就催他把结婚证办了。

2010年9月,吕静在医院顺利产下了女儿,本以为生了孩子后,汪宁军会更心疼她,没想到的是,刚生下女儿的第三天,吕静就和汪宁军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那天,汪宁军在厂里加班,女儿缺少贴身穿的衣服,吕静趁孩子熟睡的时候,拖着虚弱的身体走出病房,到医院大门对面的“爱婴宝宝”商店去买衣服。

买完衣服回到病房,吕静看到女儿还没睡醒,就在一旁整理东西。这时,她发现买衣服时所带的钱包不见了,不由怵然一惊,检索刚才买衣服时的细节,吕静才意识到,自己买完衣服把钱包放到装衣服的袋子上面,上电梯时人多,可能被小偷顺手盗走了。

一下子丢了800块钱,吕静心疼不已,汪宁军过来看望她们母子时,吕静说了丢钱的事情,没想到汪宁军大为光火,他不但指责吕静月子里乱跑,还骂她是蠢猪,把钱包放在那么显眼的地方。都说产妇过月子里不能受气,没想到汪定军这么不在乎她。受不过汪宁军的呵斥,吕静和他吵起来,

女儿快到满月时,吕静提出到重庆摆满月酒,顺便把结婚证领了,汪宁军却不屑地说:“你都是孩她妈了,还急个啥?”吕静想申辩,汪宁军却不耐烦地说:“我累了,别拿这事儿烦我!”

此后的日子里,吕静更是见识到汪宁军的暴躁。吕静既要照顾女儿,又要操持家务,非常辛苦,汪宁军不但不体恤她,稍有不满竟会大打出手。

2011年3月的一天,汪宁军下班回到家,把白天穿的衬衫脱下来,说上面有几个油漆点,让吕静尽快给他洗净甩干,他第二天要穿。吕静应了一声,因为女儿那几天闹肚子,照顾女儿加上操持家务让她手忙脚乱,把汪宁军交代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

第二天一早,汪宁军向吕静要衣服的时候,吕静才发现自己把这事给忘了。她刚要道歉,没想到汪宁军二话不说,挥拳就打,吕静被打得蹲在了地上,汪宁军看也不看她,换件衣服就出了门。

那天晚上,汪宁军回来,仍能看到吕静脸上的泪痕,走过来道歉说,这两天生意上不顺,心情难免烦躁了些,以后不会这样了!

吕静听后,心里稍稍好受了些。

同居生活难觅安全感 为自保步步为营留证据

自从第一次挨打后,吕静发现,汪宁军脾气越来越火爆,对她的暴力也逐步升级。一次,吕静去厨房拿东西,女儿小手乱舞,打翻了盛开水的杯子,烫得孩子大哭起来,吕静惊得赶紧抱起孩子,看到女儿稚嫩的皮肤起了水泡,下楼拦了辆的士就往医院奔,医生对孩子进行了紧急处理。

汪宁军得到消息后很快赶到医院,看到女儿胳膊包起了纱布,忙问大夫女儿会不会留疤?大夫说,留不留疤现在不好说,继续观察一下吧!听到这里,汪宁军一股怒气窜上来,拽住吕静的头发就往墙上撞,这个举动吓坏了医务人员,忙上前阻止。汪宁军吼道:“她是我老婆,你们都不要管!”医务人员叫来楼层保安,才制止了汪宁军的暴力行为。

汪宁军走后,有病人对悄悄抹泪的吕静说,你该不会是孩子的后妈吧?一句话问得吕静再次哭了起来。

女儿烫伤事件发生后,汪宁军对吕静态度更加粗暴,经济上管制越来越严,吕静向他要钱,超过两百元以上就得讲明拿这些钱去做什么,若觉得不合理了,还不想掏钱。很多时候,吕静要三十,汪宁军给她三十,要五十给五十,绝不多给一分钱。

有一次,吕静要钱买衣服,汪宁军仅给她200块钱,吕静不满地说:“我是你老婆,你挣的钱有我的一半,为什么对我这么苛刻呢?!”汪宁军甩过来一句:“别不知足,我对你已经够可以的了,把老子惹恼了,一脚把你踹开!”

汪宁军的表现越来越让吕静寒心,她不止一次想过分手的事情。可想来想去,她觉得汪宁军对女儿还算不错,也知道顾家,就是脾气坏了些,就是再找个男人保不齐还不如他。

不过,吕静转念想,这几年,汪宁军的生意还算过得去,可他所挣的每一分钱,自己却不能心安理得地享用。因为他们只是同居关系,有夫妻之实,却因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夫妻。

吕静越想越没有安全感,自己跟了汪宁军几年,一点物质上的保障都没有,她决心为自己和女儿多争取些利益。为此,她专门找律师咨询了一下,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你女儿的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倒是你和汪宁军目前这种关系,一旦两人分手,你什么都得不到。如果想保证自己的利益,就得多留些证据,一旦两人将来分手,还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吕静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决定步步为营为自己争取利益。

2012年9月,吕静对汪宁军说,我要出去工作,自己挣钱自己花,不想整天看你的脸色了!汪宁军想也不想就说,你就在咱们的厂子干算了,打保价单,接待客户什么的,厂里正需要人。

吕静郑重地说,一直以来,我只不过是你雇来的廉价劳动力,工人干一个月有两三千块钱的工资,我什么都没有,你如果想用我,就跟我签个协议,把我当工人看待吧!汪宁军想了想,同意了。

在吕静的坚持下,汪宁军和她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本着与厂里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汪宁军应偿还吕静2008年8月—2011年8月劳动工资96000元;今后,吕静在厂里工作,享有和员工同样的工资待遇。汪宁军为了让妻子再次成为自己生意上的助手,在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签过第一份协议后,吕静生活中与汪宁军有金钱方面的来往,都会要求他签个协议。夫妻二人近两年的暴力冲突中,有一次,汪宁军把吕静的手指弄伤致残,给吕静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吕静坚持让他给自己签一份人身伤害赔偿80900元的协议,汪宁军在这件事上确实对吕静有愧,就在协议书后面签下自己的名字,还按了手印。

2013年春节前,汪宁军资金周转不过来,连员工工资都无法正常发放,为了筹钱他想尽了办法,并恳请吕静能向自己的亲戚筹借一些,看到汪宁军天天愁眉不展,吕静生了恻隐之心,向亲友借了1万多元钱,但她怕汪宁军以后翻脸不认账,坚持让他签下借贷协议。

对于吕静逼自己签协议的行为,汪宁军起初很不乐意,说他们已经是夫妻了,还这样斤斤计较,是不是有点太那个了。然而,吕静的态度却一直很坚决,汪宁军如果不给自己签协议,她就不做家务,不干厂里的活。为了哄着吕静多做事,汪宁军只得依从了她。

私下里,汪宁军却一直认为,自己和吕静共同生活了这么久,女儿也渐渐长大,算是事实上的夫妻了,签这么多协议,只不过是哄吕静开心而已。

不给名分就付我“劳动报酬” 请求获法院支持引发社会反响

一年间,吕静逼着汪宁军签下个人借贷、人身伤害、劳动合作等多份协议,涉及钱款20多万元。吕静本以为汪宁军多少会给自己一些,可没想到他根本没把这些协议当回事儿,更没有兑现的意思。

虽然吕静实施着保护自己的计划,可看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她并不想真正和汪宁军分道扬镳,只是想和他拥有着合法的婚姻。因此,吕静一有机会就催促汪宁军把结婚证领了,汪宁军仍以工作忙为由,把这事儿抛到脑后。

有一次,汪宁军再次拒绝了吕静回老家领证的要求,吕静气愤地说:“啥事儿也没有结婚这件事情重要,我跟了你几年,连个名份都没有,说明你一点也不在乎我!”

那几天,汪宁军正为生意上的事情烦心,看吕静又催他领证,恼怒地说:“你看看我们身边那些夫妻,有几个是领证的?有没有结婚证还不照样过日子?你想过就过,不想过拉倒,少拿这事儿烦我!”

汪宁军的态度让吕静近乎绝望,于是,她转而催汪宁军履行此前签订的各项协议。汪宁军以“没听说过老婆给老公打工要劳动报酬的,我答应和你签协议,只是想让咱们能把日子过下去,再说,我生意上资金缺口大,你又不是不知道!”

催要了多次, 汪宁军都没有当回事儿,还经常以资金紧张为由,不给吕静发工资。一次,吕静看中一件衣服,标价680元,她手里没钱,就从汪宁军皮包里擅自拿了700元,到商场把衣服买了回来。

得知吕静没征得他同意就从自己皮包里取钱,汪宁军当即大怒,对着吕静就是一耳光,吕静哭着说:“这些钱连我工资的三分之一都不到,我花得心安理得!”说完,和汪宁军扭打在一起,可她那里是汪宁军的对手,一会儿就被打得鼻青脸肿。

这一场暴力冲突,把吕静对汪宁军的全部幻想彻底击垮了,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2013年11月中旬,吕静一纸诉状把汪宁军告上法庭,在上诉状中提出了有关解除女儿抚养权、人身伤害赔偿、偿还借款、劳动争议等四项诉讼请求。

接到法庭传票后,汪宁军十分恼火,他觉得整个过程都是吕静蓄谋已久的,逼自己签了这么多协议,一下子要自己付她20多万元,简直是在勒索!他觉得夫妻之间签订这些协议其实是无效的,他签协议的初衷无非是想给吕静心理上的抚慰。

汪宁军越想越生气,想回家找吕静算账,可家里那还有她们母女的影子,桌子上有吕静的简短留言:既然你不肯给我名份,又不愿赔付我的损失,咱们法庭上见!汪宁军这才知道,吕静带着女儿已经搬出去住了。

汪宁军看到吕静心意已决,有些慌了。静下心来,他觉得自己一些做法确实伤害了吕静,比如领取结婚证,对他来说,也就是耗费几天的功夫,自己却一再推诿,忽视了吕静的内心感受。

汪宁军决定找到吕静劝说她撤诉,然后好好过日子。没想到,他打吕静的手机,对方就是不接。费尽心力找到吕静母女,吕静却表示,已经给了你很多机会,你都不珍惜,我的心已经死了,咱们还是法庭见吧!

无奈,汪宁军只得一边做生意,一边应付和吕静的官司。2014年元旦前,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经过调查,作出如下判决:原告与被告非婚生女儿由原告吕静抚养,被告汪宁军每月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岁为止;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5600元,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6000元,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80900元,判定原告与被告解除“雇佣关系”,等等。

在东莞,青年男女未婚同居现象十分普遍。因此,这个特殊案例在当地引发了强烈反响。很多人认为,汪宁军与吕静之间虽然没领结婚证,但他们共同生活几年,且有了孩子,早已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夫妻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吕静在工作上的付出属于友情赞助,更不应付什么劳动报酬。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认为,青年男女之间不管是否存在情侣关系,还是非婚同居,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确实提供了劳动服务,他或她就有要求对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从吕静提供的证据链来看,她和汪宁军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被告理应偿还原告的劳动报酬,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解除劳务合同 第5篇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给你11个月的双倍工资(自20xx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施行。

3、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4、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因你工资比较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如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如没有,其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经提前通知你了。

5、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企业要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肯定有书面的通知,还有劳动部门、主管部门(经贸委、局)、政府、工会等的批文,签署的文件一式九分给个人、企业和各个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有具体的安置失业员工的方案,如各种社会保险的缴纳、工资是否有拖欠等,住房是否有解决的方案等等,建议你到劳动保障局去咨询一下。因为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样的,你可以等到政府批文下发后再与企业签解除手续,相信企业也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准备的,因为现在这种情况很普遍,大家都知道政策,不知道的也可以咨询的,所以,一步一步来吧,不要焦急!!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对于你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那多出来的4小时可以按照加班工资的150%计算报酬。

但对于加班这块工资,你必须能够搜集到相关的证据,比如说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打卡记录,实行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时的会议记录,甚至是同单位员工的书面签字证明等等。

一切搜集完毕了,和用人单位摊派:私了或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

此外,你还将在社会保障局哪里领到最高不超过2年的失业保险金,具体多少各地情况不同,劳动部门会根据政策给予的,不必担心

单位解除劳务合同 第6篇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劳务人员的派遣与变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甲方负责按照上述条件组织派遣劳务人员。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订《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修改《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及岗位》,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三、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劳务费用标准:乙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标准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应支付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每月 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本月劳务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各类应付费用以及违反劳动保障政策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二)甲方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应执行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五)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派遣劳务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乙方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二)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出现违法现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赔偿。

(三)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务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五)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务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甲方:

乙方:

日期: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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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第7篇

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增加。鉴于该情形因自身特殊性而呈现出诸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试图通过有益的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推动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解决。关键词: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主要包括有双方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简单的规定,但这种简单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和容易引起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

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辞职是一种法定的单方解除,必须依循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的辞职也作了规定。同样,与一般劳动者辞职相比,派遗工辞职还是有需要注意的特殊性。

一、非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是否为即时辞职的条件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派遣工即时辞职的适用条件不仅包括了只有派遣单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也包括了派遣单位无法实施而只有要派单位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相关福利待遇,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我们知道,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被法律认定为唯一的用人单位。因此,悖论由此而来,即非用人单位(要派单位)所实施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成为派遣工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即时辞职的法定理由,其法理依据何在?实际上,只要将要派单位也视为用人单位,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二、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

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三种形式:协商辞职、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但《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的问题未作规定,这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种理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工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预告辞职;另一种理解是,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派遣工实施预告辞职,因而派遣工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对此,我同意王全兴先生的见解,即后者。理由在于:第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凡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第二,赋予派遣工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就业的特点;第三,《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派遣工即时辞职,而未规定派遣工不得预告辞职,表明预告辞职是独立于即时辞职制度之外的一种辞退制度。因此不能以《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派遣工预告辞职为理由,否定派遣工的预告辞职权;此外,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较大的弹性就业方式,劳动力的流动性要大于其他的劳动形态。如果其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享有预告辞职权,而只有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不能享有,这对于派遣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当然,预告辞职可能影响要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派遣工向派遣单位提出预告辞职,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要派单位,或者规定,派遣工有义务同时向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通知预告辞职。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应用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 [2]蔡防:《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刘易斯转折点及其政策挑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5]贾春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典/人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

[4]孙德强,张世林:《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篇二:劳务派遣能否以无工作岗位派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公司能否以无岗位派遣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案例:10位劳动者在南充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事实和理由如下:1997年12月该10位劳动者被达成铁路有限公司招聘,但没有为该10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05年四川省天宇劳务有限公司与达成铁路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二、被申请人1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成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1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申请人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错误。此款应该理解为,在以下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后,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前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在劳务派遣单位有新工作可派遣前的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此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等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但是此款规定并不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在没有岗位可以派遣时,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此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派遣单位的名义依据此款规定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此条并没有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其他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等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有权该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因被申请人2工作岗位调整,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被申请人2依法将申请人退回被申请人1处。被申请人1因无工作岗位再派遣,并依法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被申请人1无工作岗位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1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篇三: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六十五 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劳务派遣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第8篇

摘 要:劳动合同制度则是劳动法中的重点规范内容,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法的完善和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至关重要。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实践中,关于劳动关系的大量纠纷也大都集中在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上。因此,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有利于劳动法制建设和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本文采取文献收集法和法律释义的研究方法,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内容、意义和目的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制度;合同解除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1.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有效劳动合同成立后在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阻止勞动合同存续的意志行为。按理来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都应该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来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社会生活瞬息万变,可能会有很多原因导致原本订立的合同没办法履行到合同期满,这样法律就赋予劳动者或者是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结束劳动关系的权利。

1.2劳动合同解除特征

1.2.1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想获得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作为前提。这是劳动合同解除最基本的条件。劳动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效力,双方都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这样就涉及到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所以,劳动合同的解除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存在为前提。

1.2.2要有解除的意思表示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无论是双方协议解除还是单方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要有意思表示。协议解除中要有双方协商的意思表示。而单方依法解除时,符合法律规定有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劳动合同也不会自动的解除,要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才能解除。

1.2.3需依法解除

双方或是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双方协商解除时,一方不能把违反法律法规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双方都要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商量。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只有法律规定的条件出现,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这样有利于双方利益的实现。

2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2.1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规定不全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尽管其在《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但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将国外通常禁止雇主解雇雇员的事由,即在雇员拒绝雇主的命令从事违法行为时,雇主不得解雇雇员的情形包含在内。

2.2统一预告解雇通知期不合理

《劳动法》第26条规定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预告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享有选择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代替通知金即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即时解雇劳动者。我国在预告解除通知期的规定上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没有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岗位等个体差异,一律规定为30日。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劳动者可期待的利益也不同。试想一个工作了几个月的劳动者和工作了几年、十几年的劳动者,一个普通岗位的劳动者和一个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者在被解雇时的预告通知期如完全相同,显然是不公平的。

2.3违法解雇的赔偿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差

我国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赔偿范围却存在立法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缺陷。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违法解雇的损害赔偿范围,表面上具有可操作性,简便可行,但是仍然存在问题,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劳动者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没有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3完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建议

3.1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完善

针对工资结算和支付周期的规定不全面,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3.2规定不同的预告解雇通知期

因为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和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双方的意义不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同。我国的劳动立法对解雇预告期没有参考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务等个体差异,使得在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期限的这部分劳动者因病、伤、工作能力、年龄等因素,在简单规定的统一预告通知期内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其艰辛程度可想而知。一律规定通知期为30日,显然不能体现对劳动者的实质公平。

3.3明确规定违法解雇的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

本文建议借鉴国外的作法让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必须要支出的费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把律师代理费视为胜诉方劳动者的损失。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劳动者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如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构成非法解雇,用人单位除了承担经济补偿金、法定赔偿金外,还要承担劳动者为了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把律师代理费和交通费一并视为劳动者的损失,有利于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雇和恶意诉讼,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用人单位解雇权的限制。

参考文献:

[1]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G].劳动法评论,2005(1):37.

[2]徐智华.劳动合同解除之法律适用——兼对《劳动法》第25条规定之评析[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5):96.

[3]马强.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1):98-99.

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第9篇

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我们现在的工作级奔上都需要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的,这分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但是有的时候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本人会出现一种想要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事情,那么怎么写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范本呢?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终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年月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签字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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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

二、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第三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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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结解除劳务派遣合同范本的内容,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是需要双方的同意,并且双方都在解除劳务派遣合同上面签字才可以算是生效。您若还有疑问,可以通过律伴网律师进行在线咨询,欢迎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 第10篇

先生/女士:

由于 原因。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的最后工作日为 年 月 日,您的工资等将于您的最后工作日予以结算,请您按照离职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逾期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员工签收:

解除、终止劳务合同协议书 第11篇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条款之一()原因,决定从

****年**月**日解除 / 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合同。

1、合同期限届满;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 3、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乙方不称职或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无法履行约定合同义务,或者有伪造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的其他欺骗行为; 5、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6、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任务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

次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其他合同约定的条款: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级用工部门和乙方各执一份,医学部人才服务与培训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解除劳动合同与仲裁时效 第12篇

甲公司与王某订立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派遣王某至乙公司工作,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王某于2008年9月25日被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当日离开乙公司。

王某于2009年11月8日向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A市B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请求事项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对此决定不服,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起劳动仲裁的日期已超过1年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判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王某、甲公司、乙公司三方各执一词。

派遣员工王某称:

2008年9月25日自己刚一上班就被乙公司领导找去谈话,乙公司领导以所谓的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无法安排王某的工作岗位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即刻办理工作交接,当天离开公司,自己迫于无奈只得当天离开公司。但自己从未收到甲公司和乙公司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两单位既没有办理过退工手续,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与甲公司和乙公司多次电话交涉,而两单位却互相推诿,直到2009年11月1日才拿到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那么从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11月1日应视为劳动关系存续。认为甲、乙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此举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因此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2009年11月1日才从乙公司处拿到甲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该日应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自己是2009年11月8日提起劳动仲裁的,所以并没有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甲公司称:

我公司与王某订立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的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派遣王某至乙公司工作。2008年9月28日收到乙公司退回派遣员工王某的通知,称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目前无法安排王某的工作岗位,要求停止10月份社会保险,9月25日起退回到用人单位。我司遂于收到乙公司退回通知次日便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到乙公司,由乙公司转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我司已尽到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员工没有收到与我司无关,且劳动争议的发生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王某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用工单位乙公司称:

确认用人单位甲公司所称上述事实。员工没有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系员工自己不来领取,并非公司有意不给,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用人单位甲公司的义务,王某与我司没有劳动关系,我公司没有义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2008年9月25日已将王某退回用人单位甲公司,不应承担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最为重要的是员工在离职1年内没有及时提起劳动仲裁,是员工王某放弃自己劳动仲裁的权利,王某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尽管现在后悔了,但却已经过了仲裁申请期限。因此要求法院不支持王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应该说基本事实三方无多大异议,关键在于案件的程序争议,许多单位与员工长期以来对法律是重实体,轻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法律规定,自然无异议。关键是在本案的事实基础上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此,我们先看下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的几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之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用工单位已将员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就没必要重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解除的主体不同,一般有员工单方解除即辞职,那就应该有书面辞职信;如是双方或三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如是单位单方解除,更应当有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并送达到员工。否则用人单位就像本案的甲公司一样无法举证员工已经收到解除合同证明。且不论实体问题即解除是否合法,单就程序问题就已经埋下了祸根。

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一旦提起劳动争议,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对用人单位来说面临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如何处理确实是个考验,对用工单位来说退回的风险同样存在,并非一退解千愁。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时有发生,只要这份证明没有出具或没有送达到员工,对用人单位始终是个风险,而且员工一旦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会引起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劳务服务质量的严重质疑,甚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这也为劳务派遣单位敲响了警钟。

不去竞聘劳务合同自动解除了吗? 第13篇

我是一名国企的派遣员工,是由派遣公司派遣到一个分公司,现在分公司要关闭了,但是派遣的合同还有1年多没执行完,上级领导说让我们去其他部门竞聘上岗。

我想问,如果我不去竞聘是不是算我自动放弃,然后劳务合同自动解除了?还有1年多的合同怎么处理?能不能拿到补偿呢。

[不去竞聘劳务合同自动解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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