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4-07-07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精选8篇)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1篇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

陕粮发[2010] 3 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省储备粮管理公司、陕西西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谷中实国家粮食储备库: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切实提高我省粮食库存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的要求,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库存管理的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赵正永常务副省长的指示,从确保粮食安全的高度出发,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不断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总结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每年一次的粮食库存检查(粮食清仓查库)并加强日常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粮食库存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粮食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还存在一定隐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粮食库存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存在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优化统计组织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粮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为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全省粮食市场调控能力,中储粮西安分公司要将相关统计报表抄送省粮食局,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也要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重点规范企业储备粮轮换、商品粮购销及国家临时存储粮移库等重点业务的统计和会计处理,统一账务处理口径。对企业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严禁通过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和套取费用补贴。要强化粮食库存保管账管理,账目格式和账务处理要符合《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2010]11号)的规定,所有出入库的粮食均应及时、准确记载入账,并做到出入库业务日清月结,档案凭证齐全完整,损失损耗及时核销。为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要建立购销双方统计账务处理核对制度,在企业内部要定期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力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账务处理能够真实反映粮食库存实际状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粮食库存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省级储备粮、军供粮油质量管理制度。各市、县(市、区)相应制定市、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继续组织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原粮卫生监测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和出证、索证制度等库存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质检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检验能力,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构建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

(三)加强粮食仓储管理,规范企业仓储行为。认真贯彻新颁布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质量检验、计量、分类储存、货位卡管理等制度。继续深入持久开展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标准、新规范。完善企业仓储管理制度,强化仓储管理人员培训,落实各项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的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规范粮食仓储管理行为,降低粮食损失损耗,降低能耗和费用,保持库存粮食品质,保障存储安全。以规范化管理为目标,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全面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管理水平。

加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力度,不断改善粮食仓储设施的基础条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实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规划,通过规划引导、重点扶持等方式,进一步优化粮食仓储设施的区域布局,建设一批有重要作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形成完备的全省粮食仓储设施体系。加强对仓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储粮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功能完整、运行正常。进一步加强旧仓的维修改造工作,注重仓库密闭、保温隔热以及其他影响粮食储存安全的改造,强化对露天储粮的管理措施,改善粮食仓储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生产事故发生。

加大粮食储藏技术创新和推广力度,努力降低储粮成本,提高粮食仓储技术应用水平。全面总结机械通风、粮情检测、环流熏蒸、信息管理等4项新技术使用经验,提高4项新技术应用的覆盖率。尽快完成地下仓稻谷储存、富氮低氧储粮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粮面红外可视监控技术的研究及试验,力争早日推广应用。省级粮食科研机构要通过技术示范、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等方式,建立健全粮食储藏技术推广应用体系,加快先进适用新技术的推广速度。鼓励企业、院所、学校相互协作,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模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力争使相关先进技术尽快进入实用推广阶段。

(四)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继续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初审和管理工作。加强与已获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改制、重组等信息,指导资格企业及时向国家粮食局上报代储资格信息变更申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行。

加强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开展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工作。规范承储库资格认定程序,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储存于设施完好、管理规范的仓储企业,保证省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管理要参照中央及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制度,努力改善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

(五)加强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轮换行为。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下达分批、分品种轮换计划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省上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有关直属库及代储企业要统筹兼顾粮食的质量、储存年限和分布情况,合理安排计划任务。下达到承储企业的轮换计划,要明确轮换粮食的数量、品种、仓号及轮换起止期限等具体要求,增强轮换操作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承储企业不得未轮报轮,或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应轮不轮,导致出现粮食重度不宜存现象。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机制,大力推动省级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操作。市、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相关规定,由各市、县(区、市)有关部门指导相关企业落实执行。

(六)加强粮食补贴拨付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保粮的基本投入。进一步加强省、市、县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拨补管理,明确界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购、委托储存、委托轮换及移库集并等具体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的权责义务,规范相关合同的范式和内容。合理确定并统一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承储企业的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禁止以租仓等名义变相降低费用标准,确保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以保障企业储粮的基本投入。

(七)加强粮食收购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到“库贷相符”。要严格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控制粮食收购贷款使用范围,防止出现以联营等方式擅自转移贷款使用主体、变更贷款用途以及收购资金体外循环等方面的违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清理不合理往来账款,及时回笼粮食销售货款,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库存真实。

(八)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粮食库存管理人员素质。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充实粮食库存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通过在职培训、经验交流、技术练兵、比对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和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仓储、统计、财务、质检等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粮食库存检查行政执法,着力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近几年,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基本建成,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推进粮食库存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下大力推动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着力建立和健全市、县两级粮食监督检查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同时,要充分发挥粮油质检机构在一线执法的积极作用。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运转顺畅、行为规范的粮食库存监管工作体系。

(二)改进和完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方式。认真总结清仓查库“在地检查”经验,积极探索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衡与约束机制。切实将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粮食库存管理的每个环节,积极推进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科学化。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努力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地反映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大力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企业粮食库存的动态变化情况,前移监督检查关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检查工作,规范监管程序。在做好常规例行检查的基础上,加大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抽查、不定期随机抽查的力度,必要时可通过暗访方式了解粮食库存管理真实情况,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粮食库存实行分类监管,增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各类检查工作事前有计划、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积极尝试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结合日常检查工作,主动向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查找管理中的漏洞,及时进行整改,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使监督检查真正成为推动企业改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粮食库存监管执法监督措施,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粮食监督检查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重要检查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政府及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通报,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曝光。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查涉粮案件。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对检查中发现和举报查实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案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对各类实名举报,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联系,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实名举报人。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完善受理登记、查办、督办、移交转办、结果通报、查办时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逐级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职责,细化考核要求。根据库存粮食的粮权属性,逐级落实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把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作为责任目标。按照“保管人员向仓储企业负责,承储企业向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单位向上级单位负责,各级一把手负全责,分管人员承担具体责任”的原则,全面建立起粮食库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实施各类粮食库存检查和案件核查时,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过程控制,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检查。要将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责任制度及时进行整改,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五月四日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2篇

【时间:2010年02月20日】【字号:大 中 小】

国粮检〔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各地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优化统计组织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和改进粮食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为支持地方政府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强化地方粮食市场调控能力,中储粮各分公司要将相关统计报表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中央直属企业也要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重点规范企业储备粮轮换、商品粮购销及国家临时存储粮购销、移库等重点业务的统计和会计处理,统一账务处理口径。对企业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库存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货款未回笼等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虚增库存。严禁通过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和套取费用补贴。要强化粮食库存保管账管理,账目格式和账务处理要符合《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国粮展[2010]11号)的规定,所有出入库的粮食均应及时、准确记载入账,并做到出入库业务日清月结,档案凭证齐全完整,损失损耗及时核销。为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要建立购销双方统计账务处理核对制度,在企业内部要定期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力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账务处理能够真实反映粮食库存实际状况。

(二)完善制度,强化粮食库存质量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原粮卫生监测。健全粮油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充实专业人员,增加仪器设备投入,提升检验能力。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和出证、索证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采取交叉检查和分级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认真搞好日常质量检测,规范使用储粮药剂,完善粮食质量档案,构建完善的粮食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

(三)加强粮食仓储管理,规范企业仓储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新颁布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抓紧制定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粮油仓储单位实行备案以后,要落实办法规定的分类储存、货位卡管理等制度。深入开展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活动,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储粮技术规范,完善企业仓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责任制,加强对企业的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技术标准,逐步实现粮食仓储的全程规范化操作。加强对仓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储粮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功能完整、运行正常。强化对露天储粮的管理措施,强化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管理措施,创造良好的储粮条件。采取推广典型经验、技术交流、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储粮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降低储粮成本,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四)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中央储备粮必须存储在国家有关部门明文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自有仓房或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内,严禁无资格仓房和露天存储。各省(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代储资格企业的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加强对承储中央储备粮资格企业的管理,确保资格企业符合规定条件。建立和完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备案和定点变更报告制度,规范承储库点调整的程序和手续。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制度,努力改善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

(五)加强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收储资格审批和定点管理工作。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理布设收储库点。所设库点的仓房条件必须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具体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提出,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六)加强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严格规范企业轮换行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下达分批、分省、分品种轮换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有关分公司要统筹兼顾粮食的质量、储存年限和分布情况,合理安排计划任务。下达到承储企业的轮换计划,要明确轮换粮食的数量、品种、仓号及轮换起止期限等具体要求,增强轮换操作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承储企业不得未轮报轮,或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应轮不轮,导致出现粮食重度不宜存现象。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轮换机制,大力推动中央储备粮轮换通过批发市场公开操作。当年新粮上市之前,承储企业可以从批发市场采购上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粮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新粮上市之后,禁止购买这些粮食作为中央储备粮轮换粮源,防止出现“转圈粮”。

(七)加强粮食补贴拨付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保粮的基本投入。进一步规范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拨补管理,明确界定政策性粮食委托收购、委托储存、委托轮换及移库集并等具体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的权责义务,规范相关合同的范式和内容,统一对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费用补贴标准。禁止以租仓等名义变相降低费用标准,确保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至承储企业,以保障企业储粮的基本投入。各地要合理确定地方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

(八)加强粮食收购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做到“库贷相符”。近年来,一些地方个别民营企业以和国有粮食企业联营为名,将国有粮食企业承贷的收购资金挪用于非粮产业,导致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出现虚数的现象,要引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各地要严格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严格控制粮食收购贷款使用范围,防止出现以联营方式擅自转移贷款使用主体、变更贷款用途以及收购资金体外循环等方面的违规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清理不合理往来账款,及时回笼粮食销售货款,切实做到“库贷相符”,库存真实。

(九)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粮食库存管理人员素质。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稳定和充实粮食库存管理专业人员队伍。通过在职培训、经验交流、技术练兵、比对考核等多种方式,加强新技术、新知识、新设备和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仓储、统计、财务、质检等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格粮食库存检查行政执法,着力构建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健全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精心选拔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监督检查队伍,通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管理有序、运转顺畅、行为规范的粮食库存监管工作体系。

(二)改进和完善粮食库存监督检查方式。认真总结清仓查库“在地检查”经验,积极探索政策性粮食库存“在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衡与约束机制。大力推进粮食库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企业粮食库存的动态变化情况,前移监督检查关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检查工作,规范监管程序。采取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突击检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粮食库存实行分类监管,增强监管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做到各类检查工作事前有计划、事后有报告、查处有依据、整改见实效。积极尝试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组织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向企业提供政策和业务指导,帮助管理人员查找漏洞、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使监督检查真正成为推动企业改进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粮食库存监管执法监督措施,严肃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粮食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采取设置专门电话、信箱和及时接待群众来访等方式,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和意见投诉受理工作。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工作信息,加大粮食库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加粮食库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为加强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查涉粮案件。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案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对各类实名举报,要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联系,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实名举报人。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完善受理登记、查办、督办、移交转办、结果通报、查办时限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制。认真贯彻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逐级签订粮食库存管理责任状,明确管理职责,细化考核要求。组织各类粮食库存检查和案件核查,要将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重大问题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辖区内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要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岗位待遇与管理责任挂钩的机制,切实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3篇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4篇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5篇

诸教[2009]1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直属学校(单位),各镇乡(街道)教办、中心学校:

为深化我市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机制,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学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系统实际,特制订本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学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机制,强化中层干部动态管理,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形成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二、职位设置

(一)直属学校中层干部设置:

1.普通高中:设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办公室主任、教科室主任、安全管理处主任。

2.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设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办公室主任、教科室主任、招生就业处主任、安全管理处主任、区域经济研究室主任。

3.直属幼儿园:设教导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安全管理处主任。

4.直属教育集团各分校按相应学校中层设置。5.其他直属学校:设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办公室主任、教科室主任、安全管理处主任。

(二)镇乡(街道)教办、中心学校中层干部设置: 教办(中心学校)设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安全管理主任。

(三)镇乡(街道)教办、中心学校所属学校中层干部设置:

1.镇(乡)中设副校长、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安全管理处主任。

2.镇(乡)小和暨阳街道教办所属局任命校长的学校设副校长、教导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安全管理处主任。

3.九年一贯制学校设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总务处主任、教科室主任、安全管理处主任;其中,教务处主任、总务处主任、安全管理处主任由中心学校相应中层正职兼任。4.完小设校长;中心幼儿园设园长(园长局任命的中心幼儿园设副园长)。

三、任用要求

(一)任用条件

1.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具有任职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政策理论和业务能力;学历达到规定要求。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调能力,能积极准确地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能严格要求自己,廉洁奉公,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新提任的完小校长年龄一般要求在35周岁以下)。

(二)任用程序

1.制订方案。成立学校中层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选任岗位、选拔范围、任职条件、实施步骤、组织领导等,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2.推荐审核。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学校中层干部候选人,经学校中层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每一职位有2名以上竞争对象的原则,确定竞争上岗对象。

3.竞争演讲。竞争上岗对象在全体教师或者教代会代表 会议上进行竞争演讲。演讲内容包括对竞争职位的认识,本人竞争这一岗位的有利条件及本人如果担任该职务将如何开展工作等。

4.民主测评。学校中层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与会人员和所在学校教职工对候选人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一般设“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5.讨论确定。根据竞争演讲、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对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的考察,在征求党组织、工会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中层选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6.公示。对拟任中层干部人选在校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七天。

7、教育局审核。填写《学校干部任免审核表》报送教育局审核备案。

8、发文公布。经教育局审核同意批复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任用干部行文公布。

四、管理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校要严格按照局规定职数设置中层岗位,不得擅自增加。凡自设中层岗位或未经任前审核的中层干部,教育局不予认可,并不得享受中层干部待遇。要高度认识学校中层干部起到的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桥梁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以确保学校管理有序高效,政令畅通。

(二)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各校要把培养后备干部作 为重要的政治责任,对年轻干部要政治上引导、工作上指导、生活上关心。要经常与他们沟通,交流信息,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特别是对新任中层干部,校长和分管领导应对其工作的每个环节进行具体指导,使之尽快熟悉工作,顺利开展工作。要定期组织他们走出校门,学习先进学校的管理经验,以拓宽他们的管理思路,开阔管理视野。要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组织观念教育,强化他们的全局意识、服从意识、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尽心尽职做好自身工作。

(三)强化管理,优化结构。要制定学校中层干部考核方案,每学年对中层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要建立中层干部培养使用档案,对任职期间的学习情况、工作业绩、科研成果、民主测评情况、综合考核结果等做好记载,并进行信息化管理。要强化考核和管理,形成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学校后备干部的数量和质量。对经实践证明不适宜继续任职的或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要调离中层岗位。中层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原则上要及时进行调整,以加快中层干部年轻化步伐,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学校

中层干部

管理

实施意见

抄送:绍兴市教育局,诸暨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组织部、宣传部,陈玲芳、姚汉松、陈焕、章月燕、陈国燕同志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6篇

各党支部:

随着中国电信承接CDMA网络开展全业务经营以来,直销渠道、实体渠道以及电子渠道的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需求大量增加,由此劳务派遣制员工进入分公司各个岗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团组织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外聘员工中的模范带头、骨干作用,打造亲和团队与家园文化从面增强这些党员的归属感,经分公司党委研究,制定加强劳务工党员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党员组织管理

(一)及时接转组织关系

建立劳务派遣工党员管理台帐,定期更新。凡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其它单位的派遣制员工党员,应按照党章和党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各党支部及时将党员编入支部党小组,开展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吸纳他们参与到党员活动中来,使其过上有组织的党员生活,增强员工的归属感。

(二)加强思想教育系统化

把加强劳务派遣工党员的思想教育作为增强党员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立足岗位实际,不断丰富教育的内容,深化教育内涵,搭建教育平台,建立 全面覆盖、因岗施教的劳务派遣工党员教育体系。针对劳务派遣工党员普遍分布在基层一线的情况,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开展创先争优、党风廉政和形势任务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在教育形式上,与员工党员一样要求,以党员自学和集中学习为主,通过班组、党小组学习和支部大会、党课教育、优秀党员先进事迹报告会、参观党史教育基地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党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归属感。

(三)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通过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等创先争优实践活动,号召劳务派遣工党员立足岗位,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优良作风,全力投身在企业生产一线。同时,注重劳务派遣工党员技能人才的培养,开展“双培双促”活动,让他们多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把技术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优秀技术管理人才,使劳务派遣工党员真正成为思想上过硬,技术上精湛的带头人,从而影响和带领身边的员工群众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四)定期发展党员

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意愿,积极吸收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由党支部严格按照入党条件和党员发展程序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和审批。用党组织的关心和关爱,最大限度激发劳务工党员的积极 性。

二、进一步提升劳务派遣工党员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一)实行与员工党员队伍同管理,增强劳务工党员归属感

劳务工队伍党员属于流动党员,要明确劳务工党员管理思路,确定组织关系,参加集体生活,享有相应权利。各党支部要建立劳务派遣工党员台账,随时掌握劳务工党员动态,使劳务工党员始终能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

(二)建立与员工党员同教育机制,增强劳务工党员的责任感

各支部要把加强劳务工党员教育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一是同步进行党的先进性教育,通过吸收劳务工党员参加员工党员大会、小组会和党课学习,引导他们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二是同时进行形势任务教育,针对市场竞争激烈形势、营销目标和工作任务要求等实际,在开展营销活动前,向劳务工党员充分沟通,宣传掌握营销指标和方案的重要性,引导他们树立实现双赢的观念,从而增强他们的合作意识。

(三)坚持劳务工党员与员工党员同要求、同标准,增强劳务工党员的使命感

一是同样挂牌上岗。把劳务工党员挂牌上岗作为展示党 员队伍整体形象的有效形式,要求每个劳务工党员自我管理的带头人;

二是同样履行职责。为了给劳务工党员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可以根据劳务工党员分布,划分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明确两个文明建设的责任,通过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等形式,增强劳务工党员使命感。

三是同样参加活动。把争创“党员示范岗”、“服务明星”作为员工党员和劳务工党员发挥作用的载体,以高、难、新业务为切入点,要求广大员工党员和劳务工党员以争当“服务明星”为目标,用心服务、用脑经营,推动企业全业务经营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四)坚持与员工党员同关心,增强劳务工党员的认同感

要努力赢得劳务工党员对企业的依赖,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一是素质上帮助提高,二是从利益上维护,并坚持劳务工党员、劳务工“五必访”制度,即做到:生活上遇到困难时必访,思想情绪有波动时必访,劳务工之间有矛盾时必访,身体有病时必访,家庭有困难时必访,以此加深员工队伍与劳务工党员队伍的友谊。

(五)严格同考核,增强劳务工党员的光荣感 为促进劳务工党员在营销和服务维系中体现自身价值,还要将激励机制引入劳务工党员管理中,通过开展“三评” 活动,即评议、评比、评先活动,增强劳务工党员与员工党员的团结和共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自觉性。

各党支部要用党组织的关心和关爱,最大限度激发劳务工党员的积极性。在日常管理中,要把劳务工党员与员工党员同等对待,共同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让他们时刻牢记一名共产党员的使命和责任,始终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一份子,促进劳务工党员不断增强党性和党员意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7篇

(2011年9月6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以及省市关于干部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干部管理工作,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切实转变干部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经县委研究,对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和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机关运行机制为目标,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建立建全规范管理、推进交流、强化考核、加大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切实提高干部素质,转变干部作风,狠抓工作落实,为建设“富裕文明、平安和谐、山川秀美”的新岢岚县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管理权限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调配干部。

(一)副科级以上干部的管理 县委从宏观上管理全县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直接管理,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调配、工资、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副科级建制单位副职的管理

根据《忻州市市直副县级领导班子管理办法》和《忻州市市直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全县副科级建制单位的副职由县委组织部直接管理。县委组织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进行推荐考察后,经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任免。

(三)股级干部的管理

全县股级干部原则上由各单位管理,重点股级单位由县委组织部进行管理。各单位根据股级干部职位缺额,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进行选用。在研究之后进行公示前,股级干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县委组织部履行职数审批手续。在县委组织部履行职数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公示和任免,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和股级领导干部职数的规定,设置岗位,配备股级干部。情况特殊、确因工作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增加。

职数审批需呈报以下材料:单位(党支部)的请示;推荐情况;单位(党支部)讨论干部会议记录;股级干部职数审批表;调整后股级干部名单;股级干部任免审批表。

(四)后备干部的管理 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要求,全县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县委组织部每年组织一次后备干部推荐考察工作。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考核不称职;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年龄偏大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的人员,要调整出后备干部队伍。将推荐考核出的优秀干部及时补充到后备干部队伍中来,从而实现后备干部队伍整体结构和个体素质的优化,不断提高后备干部队伍的质量。今后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五)一般干部的管理

县委系统一般干部及乡镇一般行政人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县政府系统的一般干部由县人社局负责管理。一般干部的调配、属于党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乡镇行政一般干部,由组织部负责;属于县政府系统的,由县人社局负责;属于县委系统和政府系统互相调配的,由组织部和人社局协商办理。调配一般干部,应征得县级分管领导的同意,并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配手续。

(六)干部选用调配程序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关于机构编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没有编制不准进人。对缺编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选用,实行凡进必考。缺编单位要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上报编制缺额,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全县各单位编制缺额情况和人才需求意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试选用。

原则上各单位不得借用人员,如确属工作特别需要借调人员,必须经县委、政府同意,按照规定,在组织人社部门履行借用手续,方可借入。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如教育、卫生系统干部,不允许借用,否则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需借用人员时,用人单位事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就借调事由、人员期限、被借调单位意见等事项向组织、人社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方可借调。借调人员期限一般为一至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凡未经批准,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或超过期限未返回原单位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方式

(一)认真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保障本部门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正常有效地开展。要结合工作实际,把握好教育培训方向,掌握好教育培训政策,选准选好教育培训项目,不断提高干部素质。年初各单位在制订工作计划和部署重要工作时,都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同步考虑,统筹安排。

(二)进一步强化干部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以及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和信息收集等制度,积极开辟干部监督的新渠道、探索新方法,切实加强对全县干部的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治贪立规矩、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推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办事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为促进项目崛起、绿色转型、特色跨越提供坚强的制度保证。

(三)切实加强干部考核工作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岢岚县目标责任制考核试行办法》。根据本单位干部工作分工,明确其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把干部履行和完成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干部考核的中心内容,通过绩效考核,评出优劣。要充分运用好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与干部选任、奖惩、评优评模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真正把全县广大干部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谋发展、促和谐、抓工作上来,在全县形成创先争优、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的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干部管理权限的确定由县委决定,各单位都不得自行调整和决定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权限、程序任用干部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查处。对机关内部管理松懈,作风漂浮,岗位不明,职责不清,存在在编不在岗,出勤不出力的单位一把手,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选拔任用原则、工作程序和组织人事纪律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县委有关文件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干部队伍

管理

意见 报:中共忻州市委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8篇

2010年11月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精神, 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特点,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为九部分: (一) 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 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 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三) 加强作业过程管理, 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四) 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 加强应急管理, 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六) 加强事故事件管理, 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七) 严格检查和考核, 促进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八)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九)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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