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鉴定意见范文

2024-06-03

工作鉴定意见范文(精选8篇)

工作鉴定意见 第1篇

工作表现鉴定意见

xxx同志在我校工作三年中,思想上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尽职尽责,积极奉献,工作中谦虚谨慎、礼貌待人、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很好的完成上级和学校下发的各项工作任务,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表现优秀。

xxx小学 xxxx年x月7日

工作鉴定意见 第2篇

在我司工作期间,未发生其违规、违法行为,且工作表现优秀。

联系人电话: 单位: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第3篇

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 对专门性的问题, 侦察机关通常会委托指派侦察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中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 在必需时也会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遴选再次阶段就显得异常重要。

鉴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判断以得出鉴定意见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然而, 由于鉴定人专业水平高低、执业经验的长短、职业道德高低等鉴定人情况, 对于同一对象的鉴定会得出不相一致的意见, 并且不同的鉴定活动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也不尽相同。就只根据两个管理办法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普遍的形式层面的审查是远远不够的, 同时又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过于粗陋, 因而侦察机关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格资历的审查就更为重要。

二、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 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问题。根据罗马法确立的原则“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是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法官应当防止预断, 祛除偏见。”现代的刑事诉讼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警察、鉴定人等也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 要求不偏不倚的参与诉讼活动。鉴定人必须在尊重客观事实、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进行鉴定, 案件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人不应该参与到诉讼中来。

其次, 应当审查检材的相关情况。检材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和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检材来源是否客观真实, 不是来源于案件的检材不能成为鉴定对象;收集、提取检材的方法和程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错误的收集方法会影响检材的原貌, 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因为检材会由于时空环境的影响而被更换或是被污染, 鉴定意见便会失真, 这样就要求严格审查检材来源、收集取得、保管和送检等环节的情况, 与相关证据如勘察检查笔录的记载是否相符的情况。

三、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审判阶段是决定鉴定意见能否成为定案依据最为关键的阶段。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状况下, 侦察机关、检查机关承担的是控诉职能, 强烈的追诉犯罪心理及法律赋予的强大追诉权力, 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虽经过多年努力有所改善, 却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关相抗衡。在2011年刑诉法修改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意见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主观看法, 不是最终的定论。所谓真理越辩越明, 鉴定意见应该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肯定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以改变过去当庭宣读鉴定结论的状态。

在英美法系国家, 实行的是当事人委托鉴定和自由鉴定人制度。鉴定人以专家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控辩双方的律师都会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接受过的专业训练、拥有的经验等资格问题进行质询。对于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鉴定所使用的设备和方法是否先进科学等的审查, 也是控辩双方都会在互相争辩中提出相当尖锐的问题来质询。在我国控辩力量悬殊的情况下, 应当在法庭质证阶段对鉴定意见进行辩驳, 以提高辩护方对鉴定意见的可接受度。

鉴定意见, 从证据的表现形式上分析, 应当属于言辞证据。就像证人证言一样,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与真实性会比书面的证人证言高。再者, 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 应当包括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和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说服, 这就要求鉴定意见的做出人除了提交鉴定意见报告书以外还必须出庭作证, 说明鉴定采取的程序和方法手段, 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以说服辩护方和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因而我国新刑诉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意见是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就刑事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给出的意见, 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审理法官, 都由于这种专业知识的缺陷, 无法与鉴定人形成知识的共同体, 彼此之间产生知识的鸿沟, 无法对鉴定意见进行透彻的审查判断。鉴定人出庭作证使得鉴定意见的鉴定过程呈上法庭, 但却缺乏与之对话的机制。2011年新刑诉第192条规定第2款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这一规定使得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趋于完善, 也使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形成内心的确信, 以改变过去视鉴定意见为铁证的时代。同时, 被告人一方在此过程中, 也能积极参与进来, 提高对鉴定意见的信服, 提高对审判结果的诚服。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涉及到的专业性较强, 而法学出身的司法工作人员, 对于鉴定专业领域的科学知识相当有限, 对鉴定意见的审核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障碍。因而, 在完善我国相关司法鉴定制度的同时, 对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树立怀疑精神, 平视鉴定意见。

摘要: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的关键证据之一, 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态度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审查判断。据此, 本文从侦检审三机关各有侧重来浅析如何审核鉴定意见, 给鉴定意见一个合理定位。

关键词:鉴定意见,审查判断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 2011, (5) :4.

[2]刘瑛.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之比较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 2005.03, (2) .

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第4篇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被害人罗某某在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e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1999年被害人罗某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心因性精神障碍;2012年被害人罗某某在当地办理精神残疾壹级证,经全村公示后,获得残疾人补助金。

2014年4月份至5月份,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其家中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两次性行为。2014年10月24日,被害人罗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2014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监视居住。2014年11月4日,第一份鉴定意见鉴定显示:被鉴定人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2015年8月18日,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显示:被鉴定人罗某某无重性精神病表现,有性防卫能力。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鉴定意见采信问题产生了以下分歧: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表现,有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一方面,结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本案的发案过程也是基于他人发现而发案,即系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发生第二次性行为数月之后,其丈夫李某某在家中发现其他人丢弃的烟头产生怀疑,经询问被害人罗某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报案不及时,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被害人罗某某的意志而为。

另一方面,第一份鉴定意见中显示出被害人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但是从该鉴定意见中显示被害人罗某某对性行为的性质有一定的认知,知道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其精神问题并不足以否认其无性防卫能力。第二份鉴定意见中引用的证据材料更加完整、全面,同时又对被害人进行了住院观察,应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无重性精神病,有性防卫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那么认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罗某某不具备性防卫能力,本观点倾向于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因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罪。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时,考虑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根据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予以考察是妥当的,但是不能仅仅只看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或者仅仅看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现,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是佐证,而是根据行为人的手段结合当时被害人的心理、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1]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罗某某不具有自主保护性权利不受侵害的决定能力和控制能力,其虽然对性行为发生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不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就鉴定意见而言,事实上,本案中两份鉴定意见作出前,在1998年、1999年、2012年都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且经过全村公示,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第一份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距性行为发生时7个月左右;第二份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距性行为发生时15个月左右。第一份鉴定意见出具日期接近性行为发生之日,更能接近并反映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第二份鉴定意见被采信的原因之一在于经过对被害人的住院观察。但经过仔细查证得知,被害人之所以住院观察原因恰恰是鉴定人员当场作出鉴定意见后,被害人家属因为鉴定时间过短,才强烈要求住院观察;在被害人住院期间,鉴定人员并未近距离观察被害人,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并非必然更加客观、全面一些。此外,被害人有精神病经过了三次鉴定意见的佐证,第二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也曾鉴定被害人为精神病人。有鉴于此,同样当场作出的第二份鉴定意见并不能完全否定第一份鉴定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前三次精神病鉴定结论做出后的时间推移,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并未有所好转,相反,结合其日常表现,被害人的精神病状态为全村人所共知。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病人的情形下,与之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的自愿无法成为其辩解理由。结合案件证据材料,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十分随意,随意时间段、随意地点。据此可见,被害人罗某某的心理防卫并未达到正常人的判断。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后,并未告知别人,仅说明被害人有基本的性羞耻心,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害人具有支配、控制与决定性行为的能力。从本案鉴定意见以外的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性防卫能力并不健全。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论被害人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综上,应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建议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被害人罗某某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成立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特征及解决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对刑事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意见属于八种法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我国并未将鉴定事实分类划分,但对于凭借专业知识做出的鉴定意见,例如DNA鉴定、尸检鉴定、药物鉴定、毒物鉴定等可以直接采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对需要结合案情或者其他案件材料等加以辅证才能做出的鉴定意见在适用时还需结合案情审查其鉴定意见内容的合理性。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鉴定意见就是属于此类鉴定意见。

两份鉴定意见完全不一致的鉴定文书该如何审查和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证明力强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过程中,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及证据效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相关性的大小,[2]这属于事实问题范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即是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强弱程度,是指鉴定意见的质量、说服力或者证明价值。[3]就本案而言,两份鉴定意见都是由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所作出的,所不同的是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第一份鉴定意见时间较为接近案件事实发生之日,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时间离案件事实发生之日较远。而审查鉴定意见过程中需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4]此外,评价鉴定意见还需根据其内容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围绕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评价。本案中除了这两份鉴定意见外,对被害人罗某某的精神病鉴定已经做了三次,分别有三份诊断或者鉴定,足以说明被害人罗某某患有精神病。只有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就证据效力而言,第一份鉴定意见更接近案件事实发生之日,结合案件其他材料,被害人罗某某说话颠三倒四,日常行为异于常人,且经过全村公示被害人有精神病,作为同村人的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有精神病这一条件是符合的。

有精神病是否必然等同于无性防卫能力这一问题,需要专业的医生给予专业的回答。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就犯罪嫌疑人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评断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第5条第4款中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较轻微的痴呆症,也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经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明知,也着重表明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从常识常情出发,我们不能“当然”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的资质要求过高,也不利于保护此类特殊被害人。因为即使是专业人员对被害人是否有性防卫能力,都有不同的认知。因此,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犯罪嫌疑人“明知”的内容不应指代为性防卫能力,取而代指为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明知被害人罗某某是精神病患者,这一事实无容置疑,审查两份鉴定意见中也应当看到,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都予以了佐证,只不过就被害人是否有性防卫能力有了分歧。那么,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嫌疑人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得到了确证。这里的关键,在于对被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的审查。

(二)强奸罪中被害人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5]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这是对性权利无自主决定权与意志能力的精神病人予以的特殊保护。域外很多国家对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类强奸罪的特殊犯罪人予以了严惩。[6]问题的关键在于,精神病人同幼女一样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即使能认识到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但是其并不具备对性行为的决定和控制能力。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罗某某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缺乏正常的意志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罗某某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应当认定为成立强奸罪。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还应充分考虑到妇女是否知道反抗、是否能够反抗,精神病患者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性交的,即使征得被害人同意的,也应当成立为强奸罪。因为虽然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可以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就像罗马法彦中“不可能对承诺者实施不法”所表示的那样,但具体到强奸案中幼女及精神病妇女的承诺不能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7]原因在于有效的承诺必备要件之一是需要具有承诺能力的人基于真意作出的承诺。而事实上,无论是幼女抑或是精神病妇女在强奸案中并不具备承诺能力,即使作出承诺,也是无效的。

虽然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但本案中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无论在第一份鉴定意见还是第二份鉴定意见都予以了描述,不同的是第一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是精神分裂症,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就这个角度而言,作为精神病妇女的被害人即使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更遑论被害人的供述中曾提及自己对发生性行为进行过反抗。

至此,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病,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论证已然完成。

(三)有利于实现案例释法说明功能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人权保障的实现,绝不意味着容忍那些侵害他人权利的犯罪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在每一件案件中体现司法公平与公正,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公、检、法机关办理和审理的案件都具有引领与指导社会公众如何沿律循法的导向作用,在具体个案中向社会民众释法说理,形成良好的释法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目标,这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并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初衷所在。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可动摇的基础仍然是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本案中,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同村生活,全村人周知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病,倘若对余某某强奸精神病人罗某某的事实不予以处罚,那么是否会形成一种导向:与精神病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不受刑法评价和处罚的,在此情形下被害人罗某某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性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是可以明确预见的。正如笔者所提倡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是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作为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本案中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强奸罪,具有案例指导作用,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以案释法说理的功能。

(四)余论——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84条、85条、86条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事实上,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其他法定证据的认定均是指有关人员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确认等活动。[8]虽然有学者认为,认定证据应属于法官的特有职权,检察机关只有审查证据的权利。[9]但是对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等活动同样也是检察人员审查证据过程所从事的活动。因此,撇开审查证据与认定证据之间的概念界定之争,毋庸置疑,检察机关有义务也有权利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并选择认可的鉴定意见。笔者赞同眼下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模式属于“印证证明模式”,[10]也同样觉得与其批判司法实践及立法解释中对于证明力规则限制的现状,不如找出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而发现此现状出现的原因及条件。[11]不得不承认,当下我国证据规则中注重证据的真实性,也正是在这种优先考虑证据真实性的理念推动下,促使了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规则的形成。故此,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过程中,即使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但还是要依据法定的客观证据规则作出评价。这个法定的客观证据评价规则和评价标准即是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规则。

不言而喻,鉴定意见的审查应注重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但同样不能忽视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审查。在案件审理阶段,英美法系国家有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对鉴定人出庭要求较为严格,但规定了可行性的方式允许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予以说明。我国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证据专章中第五节也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其中第86条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虽然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第八节专门就鉴定意见的处置方式有了较为宽泛的规定,但是对鉴定意见的具体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思考。

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鉴定意见的审查除了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鉴定方式是否客观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实质审查。具体来说,首先询问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的依据和原因,其次询问以前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对现在鉴定意见作出的影响,并比较两份鉴定意见,将两份鉴定意见中争议焦点——被害人是否具备性防卫能力问题询问鉴定人员,请其解答性防卫能力鉴定是如何作出的和包括的内容,询问其精神病与性防卫能力之间的关系等。向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询问清楚鉴定意见作出的依据,不仅能更好地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还能更加准确地审查证据材料,作出精准的判断。

注释:

[1]赵秉志:《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四卷: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2]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页。

[3]拜荣静:《论刑事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评价》,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4]同[3]。

[5]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77页。

[6]如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规定:“与精神有缺陷的妇女非法性交的男子构成犯罪,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德国刑法中规定“利用他人因病例性精神错乱而反抗能力的情况而与其实施性关系为犯罪”;日本刑法中规定“乘女子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或者使女子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而奸淫的行为为犯罪”;意大利刑法中规定“利用被害人在行为实施时身体或者精神劣势状况,诱使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关系为犯罪。”

[7][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8]何家弘:《论证据的基本范畴》,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9]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10]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借调人员工作鉴定意见 第5篇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该同志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积极参加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以讲促学”活动,坚持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并注重深入基层,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先后认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有关论述,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工作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使自身能够更加适应和担当起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真抓实干,创造性开展工作。挂职期间,该同志在尽快熟悉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以改革的精神抓工作、促落实,以创新的思路抓重点、促全盘,分工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林业建设迈出新步伐。突出荒山造林这个重点,通过采取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管护、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措施,提高了全镇造林绿化水平。全镇新造林3663亩。二是“平安”建设扎实推进。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的排查调处,建立了排查、反愧调处、回访“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保证了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及时发现、超前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财源建设富有成效。围绕构筑大财源体系,巩固壮大现有税源,培植后续税源,引进外来税源,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强化税收征管,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上半年,全镇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4143万元,同比增长27.4%,占计划的60%。此外,还参加了《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农民养老补助费发放办法》的起草工作,建立起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三、严于律已,树立良好形象。挂职期间,该同志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崇尚实干;坚持求真务实,狠抓落实,深入企业、村庄调研,在“一线”解决问题,以务实的态度和扎实的作风树立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于挂职时间较短,到基层深入细致地了解掌握全镇情况不够。

挂职锻炼工作鉴定意见 第6篇

挂职锻炼工作鉴定意见篇一

某同志于某年×月×日到某局挂职锻炼,在挂职期间,该同志能够按照组织要求,认真学习,谦虚谨慎,勤勤恳恳,脚踏实地的开展工作,工作成绩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全局同志们的称赞。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该同志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积极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坚持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并注重深入基层,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使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工作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使自身能够更加适应和担当起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真抓实干,创造性开展工作。挂职期间,该同志在尽快熟悉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以改革的精神抓工作、促落实,以创新的思路抓重点、促全盘,分工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深入基层单位,调查研究。到某局后,他就深入到基层单位和村屯进行调查研究,本着边学习边了解情况的宗旨,先后走访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单位和部分乡村。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某教学用房比较紧张,创建示范性高中硬件条件还达不到要求;计划生育服务站业务用房满足不了计划生育服务、宣传工作需要;档案馆年久失修,已成危房。针对这些情况,某同志积极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并计划在今后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时予以重点考虑,使这些情况有一个较好的结果。在某调研时,当了解到某革命战争历史时,就与当地领导谋划开发某旅游业为新的机遇,作一个起点比较高的旅游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献计献策,谋划思路。通过对基层的调研,看到制约某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一是交通不便,二是没有新的经济增长点,针对这一情况,该同志提出了发展经济改变环境的规划思路。加快口岸建设,扩建煤矿,开发铁矿、菱镁矿,使产量达到10xxxx吨以上,从而解决某的瓶颈制约,改善环境,发展经济。

挂职锻炼工作鉴定意见篇二

经市委组织部选派,该同志作为**市发改委扶贫集团的下派干部,于2012年7月从**工商大学旅游学院来到**县旅游局挂职,任副局长,主要分管旅游规划、旅游教育培训、旅游项目及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在我局工作期间,**同志很快就适应了新的工作环境,承担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他为人谦逊谨慎,团结同事,作风正派,对工作高度负责,乐于吃苦,勇于挑重担,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充分展示了一个高级知识分子的才华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在**县旅游局工作期间,**同志坚持学习党的大政方针,积极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思想上始终保持较高的觉悟,并用新的理念引导旅游局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工作,努力营造高效的机关运行环境和优良的服务环境,在管理工作中,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真正做到了一切为人民所想。

在一年的时间里,**同志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多次组织、参与景区调研和资源调查活动,并指导景区及乡镇旅游开发工作;组织编写了《**县旅游志》和《**县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牵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市旅游条例》;指导业主建设三星级宾馆;参与了到×××和××××××、×××等地的旅游发展经验交流活动;牵头组织了**旅游接待(宾馆)能力调查活动;参与我市2012年生态旅游年组织筹备工作;科学组织了**的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同志在我局挂职期间,能完全胜任相关工作,在工作推进中,组织有序,方法创新,措施得力,为**旅游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挂职锻炼工作鉴定意见篇三

根据镇党委分工,××同志协助镇长××同志抓农村工作和财政工作。三个月来,该同志认真实践“xxxx”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始终保持了思想上的先进性,工作上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该同志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积极参加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以讲促学”活动,坚持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并注重深入基层,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先后认真学习了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有关论述,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应用水平不断提高,工作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使自身能够更加适应和担当起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二、真抓实干,创造性开展工作。挂职期间,该同志在尽快熟悉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以改革的精神抓工作、促落实,以创新的思路抓重点、促全盘,分工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林业建设迈出新步伐。突出荒山造林这个重点,通过采取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管护、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等措施,提高了全镇造林绿化水平。全镇新造林亩。二是“平安××”建设扎实推进。按照“关口前移,(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重心下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的排查调处,建立了排查、反馈、调处、回访“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保证了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及时发现、超前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三是财源建设富有成效。围绕构筑大财源体系,巩固壮大现有税源,培植后续税源,引进外来税源,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强化税收征管,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上半年,全镇完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万元,同比增长,占计划的。此外,还参加了《征地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农民养老补助费发放办法》的起草工作,建立起保障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

三、严于律已,树立良好形象。挂职期间,该同志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崇尚实干;坚持求真务实,狠抓落实,深入企业、村庄调研,在“一线”解决问题,以务实的态度和扎实的作风树立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由于挂职时间较短,到基层深入细致地了解掌握全镇情况不够。

工作总结及鉴定意见 第7篇

2012年2月,经教育局党委的决定,我有幸被任命为廊坊十中的教务处副主任。任职一年以来,我始终做到严格要求自己,甘于奉献,勤于学习,善于研究,敢于创新,务本求实,团结协作。来到十中一年的时间,简单回顾起来,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德

我始终以“坦坦荡荡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作为我的处世格言。在与人相处中,努力做到尊重他人,信任他人,理解他人,多为他人着想,团结互助。在工作中,我能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顾全大局,融合群体,在校长的指导下,制订好教学工作计划,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运作正常。二.能

一年来,我能不断地强化角色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强化主人奉献意识,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出以公心,服从大局,积极配合校长工作,高效地完成教育教学各项任务。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为教学服务,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为教学质量的逐步提高实施相应的管理。工作中,我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圆满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下,我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基本具备了一名教学副主任所应有的工作能力。

三.勤

在工作中,我能够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职履责,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努力工作。做到全年无迟到、早退,周六日住宿生在校期间,我也

积极参与值班。遇到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做到保证让领导放心。四.绩

1.严格按照星评文件,部署学校教学工作

自2013年2月,教育局开始对全区教学工作实施星级学校评估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星评文件。我担任十中教务处副主任一职以来,在郭校的指导下,一直严格按照星评文件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全面负责教学方面的两颗星,即教学常规、教学研改星的资料收集和平台传发文件的任务,截止到2013年2月,十中连续两次获得了十星级学校的荣誉称号。2.倡导教研之风,主抓教学研改

在第二学期初,骆校安排让我负责学校教科研工作,一年来,我指导各位学科组长,认真制订教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学校教研工作更有计划性、针对性、实效性,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老师们渐渐成熟,他们主动探究、独立工作的能力渐渐增强。教研活动锻炼了一大批老师,使他们的教学理论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非常高兴,我带出来一批有研究能力、乐于研究的教师队伍。

3.务实本职工作,深入课堂教学。

俗话说“亲身下河知深浅,亲口尝梨知酸甜。”第二学期,我还深入课堂一线,担任一个班的地理教学工作,我想作为教学领导,更应该以身作则,了解一线教师的疾苦,并及时掌握学生学习情况。除此以后,为推进我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我还通过安排青年教师练兵课、骨干教师示范课、教学主题研讨课等等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课型,让老师们通过观摩、交流、学习、更深刻的了解更先进的高效课堂的教学模式。将近一年的时间,我

听了150节课,完全掌握全校任课教师的教学状况,并对教师课堂教学进行诊断和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修改性意见,并限期整改,并反复听课评课,锤炼青年教师,使之不断进步,进一步提高整个学校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在我的带领下,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的摸索和实践,我校逐步也形成了以“小组合作学习”为主题的课堂教学模式。

总之,今后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在思想上,教学中,管理上更趋于完善。一如既往的继续加强教学信息交流,加强同上级部门的联系,永无止境地向领导、同事多多学习,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调整策略,改进方法,扎实努力地工作,并多从主观上找原因,正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以实际行动去努力克服,争取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为教育事业尽一份微薄之力。

刘海艳

2013年5月

个人信息:

刘海艳,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廊坊十中教务处副主任。1996年6月毕业于廊坊市教育学院地理专业,大专学历。2004年河北师范大学地理本科进修学习,现大学本科学历。

1996年6月—2008年11月廊坊四中担任初中地理课程。

四中任教期间,多次荣获各项省级、市级、区级奖励,多次发表论文于各大报刊杂志,并获省级优质课、市级地理教师素质大赛一等奖,市级骨干教师、市级名师、市级三育人、市级科研型教师等荣誉称号 2008年11月—2012年2月安次区教育局教研室地理教研员。担任教研员期中,指导全区地理教师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模式的研究。三年中,荣获三次市级优秀教研员称号,指导的王金花老师获市级展评代训课一等奖。

2012年2月至今廊坊十中教务处副主任。

在十中分管教科研工作,指导全体教师进行校本教研活动,并逐步形成具有十中特色的“小组合作学习”的课堂教学模式

工作鉴定:

该同志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勤恳恳,踏踏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工作中能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并能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学习,善于研究,敢于创新,务本求实,有自己的工作思路,并讲究工作方法,能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能深刻认识到中层干部应做到的身正为范,成为校长的好助手,教师的好榜样。

浅议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第8篇

所谓证据证明力, 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和力量, 换言之, 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方面是否能达到法定标准, 又称为证明力或证据力。证明力是证据对于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电子证据鉴定是人们认识电子证据的途径, 科学技术是电子证据鉴定的生命。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法官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不足, 往往需要借助各领域专家知识, 运用特定的科学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鉴定意见对事实判断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 鉴定意见不具有预设的证明力, 这是许多国家证据法上的规定。那么目前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如何呢?证据的证明力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 法律一般不作规定, 而交由法庭依自由心证原则加以判断。一般情况下, 以下几方面因素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一、从影响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可靠性的角度考量

从证据法学角度而言, 鉴定意见是依据客观证据材料对其进行的分析与解释, 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但难以脱离鉴定人的经验和主观认识, 是鉴定人对客观证据材料的鉴识和判断, 因此, 并不具有超然于其他证据的优势地位。虽然这并不影响电子证据鉴定意见具有证明能力, 但对其证明力却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法院在衡量鉴定意见之时需要考虑其客观性的受影响程度。

首先, 电子证据鉴定检验的基础是案件中涉及的电子相关物质载体、电子痕迹、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这些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直接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产生影响;其次, 对鉴定意见的客观、科学性产生影响, 取决于得出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技术和方法, 是否得到该领域专业人士的普遍认同;最后, 鉴定意见大都是建立在一定科学知识基础之上, 这既是电子证据鉴定意见这种证据形式的优势所在, 但同时又决定了其难以摆脱的局限性。信息科学技术是飞速发展的, 人们的认识水平永远达不到绝对真理的程度, 因此, 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并非无懈可击。 (1)

二、从物证鉴定意见的类型角度评判

电子证据鉴定的基本理论依据是同一性和物质转移学说, 这一点与其它种类证据鉴定并无不同。物证技术学的先驱保罗·柯克曾经说过:“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 因为它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客体, 是区别于其它所有客体的。无论多么相似的客体之间也终有差异。也许, 两个客体能够相似得使任何检验都无法区分它们, 但它们也绝不能同一。”

(一) 同一认定结论与种属认定结论

同一认定结论可以非为对“人的同一”认定和对物的“同一认定”。就目前的科学技术而言, 电子证据鉴定中同一结论主要有载体、来源、电子痕迹、哈希值校验等同一性鉴定意见。

鉴定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明确可靠而唯一的结论, 但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及检材条件的限制, 不能得出同一认定的结论, 而只能作出某一种类或属类的鉴定意见, 这种情况称为种属认定结论。首先, 单个客体具有其唯一性, 多个客体所组成的种属虽具有某一共同特征, 但由于个体的差异性导致群体的多样性, 使得种属认定相对同一认定而言较易产生偏差;其次, 种属认定结论只能证明鉴定对象与待认定的对象之间属于相同种属或不同种属, 可见同一认定结论与案件的相关性强于种属认定结论。

(二) 肯定结论、否定结论、或然性结论及无法下结论的鉴定意见

对于否定性鉴定意见而言, 较易进行识别, 而且识别的准确率也较高, 其可靠程度也较大;而对于肯定性鉴定意见, 由于每个客体均是独立存在的, 其只能与其自身同一, 因而对其的同一认定具有较的难度, 较多的也只能够进行种属认定, 且在这种认定之中, 不免加入一些个人的经验和一些主观上的判断, 以此得到的鉴定意见较大程度上依赖于鉴定人员的个人水平和主观判断能力。在这种情况之下, 其在诉讼中的运用一般必须与其他证据共同印证。对于或然性结论的鉴定意见, 其表明的仅是一种可能性, 在配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时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只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其证明力较为微弱。对于无法下结论的鉴定意见, 由于其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认定, 与待证对象不具有关联性, 因而不具有证明能力, 也就不存在证明力大小之问题。

三、从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度考量

鉴定活动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 其准确性不仅取决于鉴定人的专业水平, 而且取决于了解程度、理解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就要求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将普通人难以理解的专门性问题转化为能够理解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 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当事人和法官均可能由于个人知识的局限性而无法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评判, 鉴定人出庭质证, 法官和当事人鉴于自身的局限性, 也只能针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与鉴定主体的适格性进行形式的审查, 而不能就实质性问题发现不足。因此, 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 这就需要相关领域的其他的专家辅助性地参与到质证过程之中, 对鉴定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询问, 审查, 便于法官发现问题, 以证实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加深质证的程度。从而对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提供基础。同时, 质证的过程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 可以对同一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得出不同鉴定结果的多份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考量。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科学技术在诉讼过程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发挥的作用也逐渐增大。司法鉴定是否科学、严密, 直接关系到所涉案件的审判质量及社会效果。物证鉴定意见不具有既定的证明力, 对其证明力的评判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但其证明力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因素的, 包括其可靠性、意见的类型及质证程度等等。因此, 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判断, 需要从多个角度, 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以确定不同影响因素对证明力的影响。

关键词:电子证据,鉴定意见,证明力

注释

1刘英明.不同鉴定结论如何采信——以黄静案为例[A].王进喜, 常林.证据理论与科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P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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