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2024-06-07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精选8篇)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1篇

税收筹划(选修)案例分析题 1、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答: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17×20×5%=17(万元)。

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20辆,价格为16万元。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6×20×5%=16(万元)。可以达到节税1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

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1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药酒的比例税率为10%,无定额税率。)答: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100×700×20%+700×1×2×0.5=14700(元)。

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消费税=(30×20%+70×10%+0.5)×700=9450(元)。

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3、某商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销售面粉面粉又兼营餐饮,本月从粮油公司购买的面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当月将面粉的8%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5万元,20%用于加工制作面食,取得营业收入45万元。请问,是否对面粉进行分开核算?

答:(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面条、馒头属于免税项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13×(45/90+45)=4.18万元(2)若正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13×20%=2.6万元

由此可见,若正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58万元(=4.18-2.6)

4、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即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将商品以7折销售;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赠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为18元); 凡是购物满100元者,将获返还现金3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从税收的角度,该商场应该选择以上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可不予考虑)?

答:

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33%=2.82(元)

税后净利润=8.55-2.82=5.73(元)。

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1+20%)×20%=7.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33%=11.28(元)。

税后利润=11.30-11.28=0.02(元)。

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同上)。

利润额=100÷(1+17%)-60÷(1+17%)-30-7.5=-3.31(元)。

应纳所得税额11.28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一最优,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则方案的优劣会随之改变。

4、华兴造船厂年平均税前利润为1000000元(已扣除折旧),新购一台大型设备原值400000元,预计残值率为3%,假设折旧年限为5年,该厂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计提折旧。请问:

(1)当该企业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应该选用什么方法折旧,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2)如果该企业前两年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待遇,企业应该选用什么方法折旧,才能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答:[分析思路]

第一种情况:假定企业处于正常纳税期 1.平均年限法

预计净残值=400000×3%=12000(元)

每年折旧额=(400000-12000)÷5=77600(元)2. 双倍余额递减法

该项设备的年折旧率=2÷5×100%=40%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每年应计提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双倍余额递减法

单位:元 年份 第1年 折旧率 40%

年折旧额 160000(=400000×40%)

账面净值 240000 第2年 40%

96000(=240000×40%)

57600(=144000×40%)

37200(=74400×50%)

37200(=74400×50%)

144000 第3年 40% 86400 第4年 40% 49200 第5年 40% 12000

表中第四年、第五年折旧额=(第三年末固定资产净值86400-预计净残值12000)÷2=37200(元)3. 年数总和法

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如下表所示: 年数总和法 单位:元 年份 第1年 折旧率 5/15

年折旧额 129333(=388000×5/15)

103467(=388000×4/15)

77600(=388000×3/15)

51733(=388000×2/15)

25867(=388000×1/15)

账面净值 270667 第2年 4/15 167200 第3年 3/15 89600 第4年 2/15 37867 第5年 1/15 12000

假设该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每年的税前利润都是1000000元,那么就有:

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税前利润=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的税前利润(1000000元)+平均年限折旧额(77600元)-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

由于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每年的折旧额均不相同,所以每年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均不相同,如下表所示:

平均年限法

年份

折旧额 税前利所得税润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双倍余额递减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年数总和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额 237066.75 243533.25 250000

折旧额 折旧额

第1年 77600 250000 160000 917600 229400 129333 948267 第2年 77600 250000 96000 981600 245400 103467 974133

1020000 1040400 1040400

1000000 第3年 77600 250000 57600 255000 77600 第4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51733

102586256466.7

第5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25867

105173262933.3 5000000 1250000 合计 388000 5000001250000

0

388000

5000001250000

0

388000

从表中可知,不同折旧方法对不同年份的应纳税额产生了影响。以第一年为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在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分别为250000元、229400元、237066.75元。若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企业应纳税额最少。

其原理在于:在平均年限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年数总和法的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前期折旧多,后期折旧少,从而使前期利润相对减少,而后期利润相对增加。双倍余额递减法与年数总和法基本相似,只是折旧额的递减速度快于年数总和法,有加速折旧的特征,而且最后两年无论有多少都采取平均方式计入成本。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滞后了纳税期,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直线折旧法。

第二种情况:假设企业处于减免税期

如果企业前两年免税,从第三年起开始征收25%的所得税,则其折旧方法与应纳所得税的关系与前面又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免税时折旧方法与所得税关系表 单位:元

平均年限法

年份

折旧额 税前利所得税润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5000000

额 —

双倍 余额递减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年数总和法

税前利所得税润

折旧额 折旧额

第1年 77600 160000 917600 — 129333 948267 —

第2年 77600 — 96000 981600 —

1020000 1040400 1040400 5000000

103467 974133 —

1000000 第3年 77600 250000 57600 255000 77600 250000 第4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51733

102586256466.7

第5年 77600 250000 37200 260100 25867

105173262933.3 5000000 769400 合计 388000 750000 388000 775200 388000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头两年免税的情况下,加速折旧反而未给企业带来节税的效应,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应纳税额比其他两种方法都要少。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将更不可取。因为在免税、减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将对企业产生以下几个不利影响:

第一,对经营者有利有弊。加速折旧使企业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分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但加速折旧同时也向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因此,即使在免税、减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的是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第二,对所有者有弊无利。如果说加速折旧对经营者有利有弊的话,而对所有者来说则是无利可言。首先,所得税支出的增加,减少了所有者应得的利益,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其次,加速折旧使企业税后利润递延。作为企业所有者,一般都希望企业在近期获得较高的利润,以尽快收回投资。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投资的补偿,但企业却不能将提取的折旧额分配给所有者,而是要留在企业直至投资期满。企业的加速折旧方法将所有者收益递延,势必延长所有者的投资回收期,使所有者的投资处于通货膨胀和企业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是不希望企业尤其是新建企业在税收减免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纳税人在前期享受税收优惠,优化纳税的折旧选择顺序应该是: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6、周某在一段时期内为A企业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周某劳务报酬。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周某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

分析要求:周某应如何安排,尽量降低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答:[分析思路]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当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本例中,周某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周某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之后,周某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周某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14400-9600=4800(元)

由此可见,周某若按月纳税,可节约纳税4800元。

7、万达商业集团2013实现的企业会计利 润总额为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 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及美誉度,决定向社会捐赠 6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在捐赠总额 不变时,有下列几种捐赠方案可以选择:方案一:将600万元现金直接捐赠给本地新 录取的600名家庭贫困的大学生。方案二:将600万元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某 大学用于补贴家庭困难的大学生的学费。方案三:将600万元在2008年和2009年分两次平均通过市教育局转赠给某大学用于补贴家庭 困难的大学生的学费。企业应选择哪一方案?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方案一由于是直接捐赠,捐赠额 600万元在税前不能扣除,则 ?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600)×25%=1150(万元)方案二的捐赠支出由于是通过国家机关进行的,在 扣除限额12%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 额的计算如下: ?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000×12%=480(万元)? 在本方案中,捐赠的600万元大于按比例计算的480 万元的扣除限额,超出限额的1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则 ?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120)×25%=1030(万元)方案三的捐赠支出由于是通过国家机关进 行的,在扣除限额12%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如下: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4000×12%=480(万 元)在本方案中,当年捐赠的300万元小于按比 例计算的480万元的扣除限额,允许在税前全额扣 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假设2009年情况与2008年相同,则2009年 捐赠的300万元也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应纳税额

通过以上三个方案的比较,显然方案三更好一些,因为这样操作既符合税法规定,使企业纳税最少,又达到 了捐赠的目的,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8、某大学教授研究应用经济学,经常受邀到全国各地讲学,2008年湖北一家公司和深圳另一家公司同时邀请他前往授课,讲课时间为6天,但是时间重叠了。湖北公司提出给该教授课酬为5.5万元,交通等费用自理;深圳公司只支付5万元,但是负责支付该教授来深圳授课的全部费用,按照该教授到深圳讲课的惯例,他的费用大概为5000元。但是,由于授课时间重叠,请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帮助该教授决策应该到何地讲学能获得最大化的税后收入? 答:劳务收入按次征收并适用于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把该教授的费用计入其授课报酬之中,必然会虚增其净收入而适用于更高的税率档次多纳税。

接受湖北授课净收入=55000-[55000×(1-20%)×30%-2000]-5000=38800(元)接受深圳授课净收入=50000-[50000×(1-20%)×30%-2000]=40000(元)

按照税后收入最大化原则,该教授应该接受深圳授课邀请。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2篇

案例:

汇海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3个非独立核算的业务经营部门:零售商,塑料制品加工厂,工程安装施工队。前两个部门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货物,工程安装队主要是承接安装,维修等任务并且,此安装工程是包工包料式的安装。从工程安装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安装收入看,其每一笔收入的构成,它都是由销售货物——设备和材料价款以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安装工时费收入两部分合成的。可以有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走企业改制分立的道路,即把原工程安装施工队独立出来,单独办照,单独核算,使它成为公司所属的二级法人。根据现行营业税征税政策规定,安装业务收入应纳3%的营业税,这比原按17%纳增值税,会降低不小的税负。

筹划思路:

先假设公司2011取得包工包料安装收入500万元,其中设备及材料价款340万元,安装工时费收入160万元,施工队独立前,应按混合销售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17%)×17%=72.65(万元),假定可抵扣进项税额为35万,则应纳增值税

=72.65-35=37.25税负率为:37.25÷500×100%=7.45%。

若施工队独立后,设备和材料的供应问题,施工队可不管此事,它只负责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只就安装工时费收入160万元单独开票收款,并按营业税征税规定计税。此时,设备及材料价款340万元,则由原企业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340÷(1+17%)×17%-35=14.40(万元);而工时费收入160万元,由新独立的施工队纳营业税,即应纳营业税=160×3%=4.8(万元),“两税”加起来,则公司总的应纳税额=14.40+4.8=19.2(万元),税负率为:19.2÷500×100%=3.8%。

由此可见,这家公司这样筹划后,总体税收负担大不一样,它能合理合法地将原税负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3篇

一、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策划案例分析

A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 支付价款900万, 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为3600万。

投资时计量产生差异

会计:长期投资账面值为1080万, 确认营业外收入180万元

税法:长期投资的计税成本900万元。

B企业2008年实现净利240万, 2009年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其中的100万。2009年B企业当期实现净损益960万。2010年初外售1500万。

2008年会计分录:B企业实现的利润

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720万, 会计上投资账面价增加72万。

税法不确认投资收益, 投资计税基础不变。

2009年会计分录:

(1) 分配股利时

会计投资收益为0;税法上确认免收收益30

(2) B企业实现利润960万

会计确认投资收益288, 税法不确认收益

2010年, 出售该投资时会计分录如下:

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90, 税法上确认的投资收益为600 (1500-900) , 缴纳所得税150万元。

分析:根据国税函 (2010) 79号,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B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但如果根据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相关规定, 投资企业A从被投资企业B撤回或减少投资, A取得的资产中,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B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 由被投资企业B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A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 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A企业按照减资撤资600的筹划操作可以扣除股息所得应纳的所得税150万元, 从而降低税负。

二、通过以上股权转让案例, 对以下另一类股权收购案进行分析

A公司对C公司持股40%。2012年6月底: (1) C公司账面上反映股本8000 (万元, 下同) (其中属于A公司的股本3200) ,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100, 盈余公积150, 未分配利润3000, 股东权益合计11250; (2) A公司账面反映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3000, 为投资成本 (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

三、针对以上的股权转让背景将相关税费的策划方案进行列举分析

第一套方案:解散C公司, 销售公司存货和不动产, 转让公司无形资产, C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945万元;同时A和B公司收回超出投资部分视为资产转让收益缴纳所得税。

第二套方案:先将C公司留存收益3000万元进行分配后, 则A公司属居民企业股息不纳税, B属非居民企业股息征收10%所得税, B撤资或A收购B股权后, A通过合并的方式兼并C公司, 则C公司仅需要缴纳印花税, 其他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均不属征收范围。

四、C公司投资方解除合作、股权收购涉税计算表详见以下

五、对以上涉及的股权转让相关税法规范进行搜集并列明

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税公告[2011]51号, 简称51号文件) 规定:B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通过合并方式, 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A公司的行为, 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征收营业税。

2. 依据财税[2012]第4号第八条规定:B公司撤资或A收购B股权是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3. 依据财税[1995]第48号文第三条规定:A公司兼并B公司时, 对被兼并企业C公司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A的, 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2011第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通过A公司合并C公司, 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 也不征收增值税。

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规定, 投资企业B从被投资企业C公司撤回或减少投资, 其取得的资产中,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C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6.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简称79号文件) 规定, (1) B公司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 且完成变更手续时, 确认收入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 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2)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 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 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 (票) 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 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 投资方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7.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简称59号文件) 规定:收购企业 (即受让方) 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 (指所转让股权的发行单位) , 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1) 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所取得收购企业作为受让股权对价支付手段的股权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 (转让的股权)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对股权支付的部分, 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2) 收购企业受让的股权计税基础, 也以受让股权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摘要:股东股权是因出资而取得, 依相关法规或公司章程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 股东有可转让性的权利。企业股东的股权转让, 应按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当期纳税所得额征税。但是如果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筹划, 可以选择纳税最少的方案转让, 或者依法将纳税时间向后递延。文章分析了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第4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税收筹划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企业投资理财活动之前。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从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两大主要税种的征税情况分析如何实施企业税收筹划。

一、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增值税纳税企业来说,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大,对企业的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的税负高低上,从而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企业对增值税的筹划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级别的选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两种身份的纳税人的税赋是不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属可抵扣税。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赋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我们都知道,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赋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赋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当企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时,那么就会出现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赋远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赋。而这种情况在批零兼营的企业尤为突出,特别是高利润的零售行业。我们用下面的数据做一个简单分析。

目前我国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销售收入标准为全年销售收入大于80万,则实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如果一个企业为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其中批发业务的进销差价一般在5-20%,则其批发业务的增值税赋为0.89%-4.25%。其计算为:5*17%/(100-5)=0.89%和20*17%/(100-20)=4.25%,由此可见,批发业的毛利率低,因为正常的进项抵扣后,其增值税税赋并不过高,且其因批量大,销售收入高,因此企业的净利润是可观的。然而其零售业务,一般来说零售业务的利润几乎都是大于30%,如果适用17%的增值税率,则其税赋就会大于7.28%{30*17%/(100-30)=7.28%},则此税赋就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赋的2倍还多,当零售利润更大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赋则会更高。由此比较我们可以得出,当批零兼营企业,其零售业务所占比重较大时,可以选择划小核算单位,设立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将零售业务划分至分支机构,这样就可以综合减少企业的增值税税赋,降低现金流出量,达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二)产品销售折扣的策略

销售折扣是目前商业销售中最常用的促销方式,销售折扣主要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而我国现行财务制度是采用总价法的核算方式,什么是总价法呢?总价法是指扣除商业折扣后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总金额做为入账价值的方法。而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也是目前我们零售商家商业促销活动中最常见的。例如,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或吸引更多的顾客购买商品,如酸奶的促销活动,采用买6送1,预买6瓶酸奶即赠送1瓶酸奶。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因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销售实现时按扣除商业折扣后未扣除现金折扣前的总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即可,因此,赠送的酸奶不需另作账务处理。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则财务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那么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均视同销售。应按照视同销售的收入计征增值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照相关的规定视同销售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例如顾客是购买6瓶酸奶,则赠送一瓶,在开具销售发票时,按销售7瓶酸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企业的经营规模结构,以及企业的营销策略和账务处理,都将对企业的增值税赋起重大的作用,由此可见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很大。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缴纳所得税是税务部门依据税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税比例计算缴纳的,而企业按会计准则进行的账务处理得出所得与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存在差异,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筹划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确认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中收入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也就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而我国新税法的收入确认原则为: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所得,應确认为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确认收入,而税法则主要以是否收到款项来确认收入,两者存在收入确认的时间差,特别是企业临近年终时发生的销售业务,企业可按有利的原则合理调控和确认销售收入,筹划税收。

收入的确认时间差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企业的所得税造成重大影响,影响着企业的现金流出量。

(二)坏账准备的计提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53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同时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收回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照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在会计实务中,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但不包括应收票据。而税法则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仅限于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这样,税法准予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相比,多出一个应收票据的金额。

因此,我们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应收票据的风险合理的转化为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在税法允许的范畴内合理的计提坏账准备,增加当期的损益支出,降低当期的所得税的现金流出量。

(三)利用政策的有利条件筹划税收

由于我国会计与税法都处在一个发展过程中,与国际间的接轨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随着税法及相关的会计制度的不断推陈出新,企业在税收相关政策上的实施快慢决定着其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中的差距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当期所得税负的现金流出量,以下从两个方面分析如何利用政策筹划税收。

1.利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政策的变化筹划税收。

2008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职工教育经费执行和职工福利费一样的政策。而此税法政策对于很多企业,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及税收筹划都没有跟上政策的步伐,从而导致当年有很多企业未能及时执行相关政策,很多企业直至2009年初进行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了解此项政策,而此时2008年的账务期已经关闭,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部分的企业在这一块调增了相当大的金额,补缴了相当大一部分的所得税,远远超出了当年的所得税的现金流出量的計划,增大了当年在所得税方面的现金流。

2.利用工资实发总额允许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变化筹划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4日以国税函[2009]3号下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2009年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此文件因为生效时间往前追溯一年,及时实施新的政策,企业可以根据岗位和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增长员工的工资,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却不影响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数。而同样的了解这个政策的时间,各企业均不相同,存在着相对的滞后性,其对企业的发展同样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并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企业应及时把握财税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实现企业、员工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对企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应及时接受、理解和执行财税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确保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第41号令《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4日国税函[2009]3号.

[4]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4日税函[2008]264号.

[5]尹晓楠.会计核算中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策略.清华大学领导力培训项目网,2010-3-10.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5篇

1.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2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3.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甲委托某酒厂乙为其加工酒精10吨,委托方甲企业提供粮食,成本为800 000元,委托加工的加工费为72 000元,缴纳增值税12 24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乙企业无同类酒精销售价。甲企业将收回的全部酒精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0 000元,当月全部销售。计算委托加工方式下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甲企业的税负。

企业税收筹划案例的分析报告 第6篇

一、案例

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印刷纸张及辅助材料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但是自身并无印刷设备,6月,甲企业将一批纸张赊销给一家印刷厂,价款为100万元,该印刷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刷厂将纸张加工成印刷品出售。并且由甲企业向购货方代为开具赊销金额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为印刷品),而购货方直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货款支付给甲企业,以抵减印刷厂赊欠的货款。不足或超出的货款,由甲企业直接向印刷厂收取或以货物补足差额。甲企业总共为印刷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20万元,销项税额为20.4万元。

1、请分析该企业的这一做法可行吗。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该企业的做法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3、在税收筹划中,应当如何避免该问题的出现。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1、企业这种做法不可行,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该企业的做法属于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因为印刷公司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只需开具普通发票。而且,开始时甲公司只是销售了100万的货物给印刷厂,但是最终开具120万的发票,所以有虚开发票行为。

3、在税收筹划中,可由购货方直接向甲企业购买纸张及辅助材料,然后委托印刷厂印刷制作印刷品。合并甲公司和印刷厂来看,其不仅20.4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且印刷厂在销售印刷品时还要支付3%的小规模增值税。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7篇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中国税收在线点击数:253更新时间:2009-07-07

案例:

四川省成都市某甲单位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单位,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1999年7月12日,甲单位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1999年10月18日,甲单位又收到乙单位支付的预收款20万元。1999年11月21日,甲单位与乙单位结算,甲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尚有20万元尚未支付给甲单位。但由于甲单位是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第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为1999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9年10月18日。

由于税法中还规定了营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的当天,因此第三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999年11月21日。7月份应纳营业税为40×5%=2万元

10月份应纳营业税为20×5%=1万元

11月份应纳营业税为(100-40-20)×5%=2万元

1999年11月份甲乙双方结算后,尽管甲单位尚有20万元价款未收到,但由于此项收入已经结算,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因此计税时并未将此20万元从甲方营业额中扣除。甲方不得不在尚未收到价款时,就先行缴纳2万元的营业税,增加了甲方的税收负担。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讲,甲方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时,不应与乙单位进行结算。这样只有在乙单位支付20万预收款后,甲方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才发生纳税义务,避免了提前负担税赋的不利情况。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采用的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这样规定是因为纳税人采用预收款(含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我国,这些年来房地产热、房地产买卖活跃的情况下,是经常采用的一种经营方式。为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人库,加强税收征管,在1994年税改中,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特殊规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的确堵塞了房地产业中的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当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是以纳税人收到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而不一定是只要纳税义务一发生,就要全额计税。但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托方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基本规定,应在转让方结算时纳税。因此,当甲乙企业结算后,在甲单位尚未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时,甲单位就必须承担纳税

义务,只要甲单位采取筹划措施,在收到乙单位支付的价款之前,不进行结算,就可避免过早承担纳税义务。

点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它不同于纳税期限,后者是指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要具备了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一是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二是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第8篇

关键词:折扣,销售,税收筹划

1 折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8年1月为促销拟采用8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按原价销售, 但购物满800元, 当天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 (购进价格为140元, 均为含税价, 下同) ;三是采取捆绑销售, 即“加量不加价”方式, 将200元商品与8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起来进行销售;四是购物满800元, 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 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 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券被使用, 剩下的10%作废;五是购物满800元, 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价值200元的商品, 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 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 剩下的10%作废;六是按原价销售, 但购物满1 000元, 返还200元的现金。另外, 甲企业每销售原价1 000元商品, 便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元。问:对顾客和企业来说, 同样是用800元人民币与原价1 0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 但对甲企业来说, 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 (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 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这实际上相当于折扣销售, 其折扣率为20%。

增值税=800÷ (1+17%) ×17%-700÷ (1+17%) ×17%=800÷ (1+17%) ×17%-101.71=14.53 (元) ;

应纳税所得额=800÷ (1+17%) -700÷ (1+17%) -60=25.47 (元) ;

所得税=25.47×25%=6.37 (元) ;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 (元) ;

税后利润额=800÷ (1+17%) -700÷ (1+17%) -60-6.37=19.10 (元) 。

方案二: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 (1+17%) ×17%-800× (1-30%) ÷ (1+17%) ×17%=34.87 (元) ;

赠送200元商品视同销售, 应交增值税= (200-140) ÷ (1+17%) ×17%=8.72 (元) ;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8.72=43.59 (元) 。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额外商品属于偶然所得, 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赠送额外商品的企业应该在赠送环节代扣代交。因此公司在赠送额外商品的时候, 应该代顾客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 (1-20%) ×20%=50 (元) ,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 (1-30%) ] ÷ (1+17%) -60=145.13 (元) ;

所得税=145.13×25%=36.28 (元) ;

应纳税合计=43.59+50+36.28=129.87 (元) ;

税后利润额为=[800-800× (1-30%) ] ÷ (1+17%) -140÷ (1+17%) -60-50-36.28=-60.81 (元) 。

方案三:即顾客现在只花800元可以买到原价值1 000元的商品。与方案二相比, 因不涉及赠送, 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 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800÷ (1+17%) ×17%-700÷ (1+17%) ×17%=800÷ (1+17%) ×17%-101.71=14.53 (元) ;

应纳税所得额=800÷ (1+17%) -700÷ (1+17%) -60=25.47 (元) ;

所得税=25.47×25%=6.37 (元) ;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 (元) ;

税后利润额=800÷ (1+17%) -700÷ (1+17%) -60-6.37=19.10 (元) 。

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 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 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 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 (1+17%) ×17%-800× (1-30%) ÷ (1+17%) ×17%=34.87 (元) ;

赠送20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 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200-140× (1-10%) ] ÷ (1+17%) ×17%=10.75 (元) ;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10.75=45.62 (元) ;

其赠送购物券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 (1-20%) ×20%=50 (元) ;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 (1-30%) ] ÷ (1+17%) -60=145.13 (元) ;

所得税=145.13×25%=36.28 (元) ;

应纳税合计=45.62+50+36.28=131.9 (元) ;

税后利润额=[800-800× (1-30%) ] ÷ (1+17%) -140× (1-10%) ÷ (1+17%) -60-50-36.28=-48.84 (元) 。

方案五: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 (1+17%) ×17%-800× (1-30%) ÷ (1+17%) ×17%=34.87 (元) ;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时视同销售, 由于只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 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200× (1-10%) -140× (1-10%) ] ÷ (1+17%) ×17%=7.85 (元) ;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7.85=42.72 (元) ;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 (1-10%) ÷ (1-20%) ×20%=45 (元) ;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 (1-30%) ] ÷ (1+17%) -60=145.13 (元) ;

所得税=145.13×25%=36.28 (元) ;

应纳税合计=42.72+45+36.28=124 (元) ;

税后利润额=[800-800× (1-30%) ] ÷ (1+17%) -140× (1-10%) ÷ (1+17%) -60-45-36.28=-43.84 (元) 。

方案六:销售1 0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 000÷ (1+17%) ×17%-101.71=43.59 (元) ;

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50元 (同上) ;

应纳税所得额= (1 000-700) ÷ (1+17%) -60=196.41 (元) ;

应交所得税=196.41×25%=49.10 (元) ;

应纳税合计=43.59+50+49.10=142.69 (元) ;

税后利润额为= (1 000-700) ÷ (1+17%) -60-200-50-49.10=-102.69 (元) 。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见表1。

方案一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 即直接下调销售价格, 这既未违反税法, 又扩大了销售额, 收到了双重效果。

方案二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 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 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税收负担, 而且还应对个人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

单位:元

方案三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二相比, 因不涉及赠送, 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 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 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 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 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但由于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 且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 所以降低了赠送成本。但由于赠送未及时兑现, 会降低促销效果。

方案五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四相比, 没有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 而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商品, 可降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方案六实质上属于返还现金方式。不仅需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而且将自己的净利润也都赠送出去了, 这种促销行为必然会产生亏损。

综上所述, 假设购货方一般会按企业要求及时付款, 着重考虑企业税后净利润, 同时兼顾考虑各项税负及其他因素, 则方案一最优, 其次为方案三、方案五、方案四、方案二和方案六。

2 折扣方式选择时须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 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 还应注意其他因素, 例如购买方对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时性、折扣商品的选择范围、折扣商品的质量、折扣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薄利多销后利润总额的增减等。若只考虑税收因素, 却导致达不到促销目的, 结果会得不偿失。

所以, 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不能盲目, 而应当全面权衡, 综合筹划, 选择最佳的折扣方式, 以便降低税收成本, 实现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费茂清, 刘意.浅析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综合版, 2007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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