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烟草许可证)

2024-07-18

申请书(烟草许可证)(精选14篇)

申请书(烟草许可证) 第1篇

申 请 书

古浪县烟草专卖局:

本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323,家庭住址:古浪县裴家营镇村组号,在裴家营镇裴家营街经营一间商铺,字号:,营业执照号:,现欲增加烟草批发零售业务,特申请贵局给予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能得到贵局许可,我将严格遵守贵局的一切政策、决定及规章制度。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年

申请书(烟草许可证) 第2篇

申请书

县烟草局:

本人是银河县太阳镇月亮行政村星星自然村村民,在星星自然村繁华地段开办了一个“双宇商店”,主经营日杂百货等业务,生意兴隆。星星自然村常住人口140多户、650人,加外来修路、建造高速公路、高铁车站等打工流动人员,人口1000有余。星星与北斗村毗邻,随着北斗路的修建,北斗与星星村往来日益频繁,然而北斗、星星两村1500多人口没有一家烟草经营商,当地群众极不方便。特向贵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恳请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书(烟草许可证) 第3篇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目前, 受经济下行以及控烟和提税顺价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卷烟销售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与此同时, 随着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涉烟诉讼的问题明显增多, 给烟草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挑战和压力。现阶段,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过程中存在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

1.1 不重视, 不作为。

部分专卖人员认为零售户只要办了证就行, 后续管理的工作好坏不重要, 反正也不会影响销售。

1.2 不知如何作为。

随着法治烟草建设的推进, 专卖人员加强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意识不断增强, 但由于专卖技能的缺乏, 在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犹如“天狗吃月亮, 无从下口”。例如:对责令暂停、直至取消烟草专卖业务等事项, 不知如何下手。

1.3 不按规定作为, 乱作为。

由于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 加之技能水平不高, 实践中存在一些“想当然”的现象。例如:对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零售户, 受理了申请并作出了延续决定。再如:对擅自歇业零售户的许可证, 未履行公告程序直接在专卖系统中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点在于:

一是认识不到位, 未能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销售下行压力两者的关系, 法治烟草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缺乏各种后续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 加之专卖技能水平不高, 部分专卖人员不清楚具体的工作程序以及应当填写哪些法律文书, 也搞不清哪些事项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还是适用行政管理手段。

三是在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同时, 如何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 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2.1 重许可, 轻后续监管。

目前, 销量仍然是烟草商业企业的业绩考核的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并且与员工的工资直接挂钩。在实际工作中, 部分专卖人员未能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销售下行压力两者之间的关系, 销量指标往往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于是出现了对零售许可证的新办普遍十分重视, 而对后续监管则有所弱化的现象。专卖人员往往只关注是否持证亮证、是否公开摆卖、是否存在非法卷烟, 市场监管往往只注重非法卷烟的查处, 对是否符合法治烟草的要求没有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2.2 专卖队伍整体素质、技能水平不高。

一方面县级局对专卖队伍建设缺乏一个长期的、系统的、科学的规划;另一方面出于对销售工作的重视, 整体素质较高的优秀员工普遍被安排在营销部门, 导致专卖队伍整体素质、技能水平不高, 遇到实际问题, 往往不知如何作为或者乱作为。

2.3 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 工作中存在“想当然”现象。

长期以来, 部分专卖人员在思想上存在错误的认识, 认为烟草是国家高度垄断的行业, 不管怎么样国家一定会保护, 只要自己不贪污、不受贿、不违反六条禁令就行, 对是否符合法治烟草的要求考虑较少或甚至根本没有考虑。由于技能水平不高, 实践中存在“想当然”现象也就不足为奇。

2.4 缺乏各种后续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 未能很好地指导专卖人员的工作实践。

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加之专卖技能水平不高, 以至于在具体工作中, 搞不清楚具体的工作程序以及应当填写哪些法律文书, 弄不清楚哪些事项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还是适用行政管理手段。

2.5 法治监督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 我们对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 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错误未能被及时发现, 错误引用法律文书、条款现象在所难免。

3 破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难点的途径

设立烟草专卖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一大重要基石。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及后续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 必须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权限、时限内办理完毕,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 笔者认为破解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难点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1 增强法治意识, 把符合法治烟草要求放在专卖管理工作的首位。

法者, 国之权衡也, 时之准绳也。《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是烟草商业企业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总体方略的具体体现, 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生产经营的职责所在。为此, 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法治烟草意识, 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要求贯穿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各个环节, 把符合法治烟草要求放在专卖管理工作的首位。只有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生产经营, 才能真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2 充分认识强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意义, 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和销售下行压力两者之间的关系。

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 既有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市场情况, 有效地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更好地维护和巩固烟草专卖制度, 又是纠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重事前审批, 轻事后监管”行政管理偏向的具体体现。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 依法行政和销售下行压力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没有专卖制度的保障, 卷烟市场必将陷入混乱。“重许可, 轻后续监管”不可能增加卷烟销量。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释放了被占用的市场空间, 为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零售客户增加了资源供给, 从而更好地合理配置烟草专卖零售市场资源。同时, 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 尤其是加强停歇业零售户的管理, 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烟草行业内部不规范经营滋生的土壤, 有助于烟草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3.3 从实际工作出发, 针对性开展培训, 努力提升专卖技能水平。

实践中, 我们在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时, 经常会遇到烟草专卖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如何既有效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又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成为专卖管理人员必须解决的问题[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务》一书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思路与办法。在培训方式上, 应当从实际工作需求出发, 多采取案例剖析、专题培训、知识竞赛、企业讲坛、一事一议等形式, 坚持理论灌输与其它教学形式相结合, 从理论灌输向实践研究转变, 不断提高专卖人员技能水平。

3.4 充分发挥QC小组作用, 逐步建立各种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发放, 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发证机关和持证人都具有约束力, 未经法律程序任何人不能随意进行变更[2]。本着合法、实用、易操作的原则, 市、县两级应充分发挥QC小组作用, 将后续管理有关事项进行统筹安排, 将课题分解到各QC小组, 逐步建立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 以指导后续监管实践。

3.5 加强监督, 强化责任追究。

法治的关键在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并建立完善烟草专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考评机制。地市级局应当加强对县级局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及时发现许可证办理及后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严肃查处许可证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才能有效减少和防止工作失误;才能防止滥用权力, 防止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 保证清正廉洁;才能真正维护烟草专卖制度, 促进烟草行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孔祥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务[M].辽宁教育出版社, 2015:115.

申请书(烟草许可证) 第4篇

[关键词]烟草专卖;辖区;零售许可证

实践表明,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存在着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不规范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国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同时也违背了我国社会的相应法律,给我国社会秩序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加强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成为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要从布局和规范两个方面着手,将许可证在市场管理中的真正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提升烟草零售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以确保能够给烟草经营行为带来一定的规范,从而保证烟草零售在合法的范围内更好的经营。

一、要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含金量

在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金量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是注重资格审查。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审查申办人是否具备申办法定的条件以及严格审查申请资料;对于卷烟零售点的分布和覆盖要进行充分合理的分析,对于零售户的质量要展开优化。在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将经营能力以及规范、合法经营等作为首要的控制条件。行政许可当中,要严格的执行相应的法律与质量,确保能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不断的强化合理分布工作,真正的做到优化经营布局,确保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以及公开[1],避免出现办理中的“人情证”与“关系证”现象。另外,需要给予后续服务工作高度重视,重视零售户利益,并且通过一定的营销、管理手段,让持证户切实感受到烟草部门的真情服务,感受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到保护的,确保能够为持证户最大化利益提供保障,以提升持证户对于烟草合法零售的重视度。

二、加大创新力度,提升持证户合法经营意识

我国政府应该给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高度重视,以创新的宣传形式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提升烟草专卖持证户合法经营意识,全面了解销售市场,严格规范市场行为,以有效的提升烟草专卖管理水平。那么首先应该做的是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内举报奖励标准以及相应的举报方式,以规范烟草經营用户行为,有效的提升宣传工作的有效性,确保对市场的掌控能力能够得到一定的提升[2]。其次,需要利用一些较为特殊的宣传日进行宣传,并且利用当地的移动通信平台,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内容和一些与行业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了解到法律法规的同时,能够提升监督管理力度,形成较好的社会效应。最后,可以通过宣传片的形式以及电子等方式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和办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宣传,让宣传的形式与人们的生活更加贴近,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宣传的真实性,从而在提升宣传有效性的前提之下不断的提升烟草专卖零售许证管理效率[3]。

三、通过调查的方式提升许可证规范管理力度

可以在烟草专卖零售点内展开相应的调查摸底工作,对于辖区市场基本情况展开全面的了解,并且通过收集相应的信息,建立更多的市场信息资料库,确保能够为专卖管理工作提供保障,避免出现盲目管理的现象,从而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即:

首先,需要对那些即将到期的零售证登记造册,对于零售点的经营模式展开相应的记录,明确经营管理范围,查看零售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证照等等,并且要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延续性。

其次,需要彻底排查相关负责人死亡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零售店,如拆迁等,在此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旧处于有效的状态。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动态管理工作[4]。

最后,需要调查辖区内那些无证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的主体以及经营的场所等等相关信息,确保能够为清理取缔无证经营户提供相应有效的资料,将其作为详细的参考依据,以保证经营的有效性。

四、需要给与动态管理工作,提升管理工作的效率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动态管理以及快速处理等机制,对于市场动向要及时的掌握,确保能够为管理工作提供较为准确、可靠的信息,动态评价零售客户,确保能够将相应的示范效应充分的发挥出来。一方面,需要将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对于那些由于门面转让或者关门歇业等原因而停止卷烟经营业务等企业需要及时的注销其许可证[5]。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无经营能力但是是真正意义上的持证人需要敦促其写相应的书面说明,停止其卷烟零售业务的进行,并将许可证及时的回收,对于大户控制小户经营的现象要给予一定的遏制,确保其市场经营活动能够有效的经营。除此之外,需要对有效期进行科学的设定,要确保能够均衡管理之下,为有效的销售提供保障。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经营户评比制度,通过评比制度的实施,奖励那些“三无”放心店,并且给予挂牌鼓励,以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

五、要强化管理手段,提升控制和管理力度

首先,应该将市场监管法真正的落实。例如“532”市场监督管理法,即在每周5天的工作时间里,其中有3天时间是日常市场管理与宣传的工作,2天时间以大队或者中队为单位,集中措施进行全面检查以及交叉检查等,针对重点户、重点地段等展开有效的检查,确保能够将日常管理、专项整顿以及重点检查这三个方面的工作有效的结合起来,以为市场能够全方位的管理提供保障。

其次,需要通过分类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督[6]。在日常管理工作当中,各个片区专卖人员需要建立完善的零售户档案,提升日常监管信息分析的力度,并且要确保每个区专卖人员都能够建立完全的零售档案,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分析展开有针对性的监督工作。同时,在监督工作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安排监督路线,合理布局,确保市场检查工作能够有重点的检查,合理降低对手法零售户检查频率,确保烟草专卖市场能够在良好的监管氛围之下,更好的发展,其经营活动更加合理、合法。

最后,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重视部门的合作,有效的提升监管力度。在烟草经营中,打击无证经营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责任与义务。工商与烟草部门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与频次,彼此间要在密切配合之下,相互支持,并且利用信息共享、执法优势互补等方式,形成有效的执法合力[7]。确保联合执法机制更加长效化,并且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之上,严格规范各个部门的行为,通过奖惩制度的实施,提升烟草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实施。

在烟草专卖管理中,许可证管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与任务,在管理的过程中要针对实际的问题与情况进行管理,并且要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打击许可证管理中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从而为卷烟零售环节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确保消费者利益能够被有效的维护。

总结

本文对如何进一步加强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展开一定的分析,明确现阶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还存在着无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导致我国烟草销售市场经营程序无法正常的运行,还给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因此应该给予高度重视[8]。实践表明,要有效的提升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的效率,就需要给予资格审查工作实施高度重视,同时还要提升销售人员的手法经营意识等等,确保能够为烟草销售市场提供有效的保障,确保烟草销售能够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完成销售行为。

参考文献

[1]曾爱群.浅谈如何进一步加强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J].改革与开放,2013,(6):52-86.

[2]劉志光,刘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实证分析[J].重庆与世界,2011,(12):64-66.

[3]魏玲.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转让经营为视角[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3,(12):1-3.

[4]王玉.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热的冷思考--以利用联营、转租等合法形式掩盖转证目的为视角[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3,(12):86-87.

[5]孟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问题[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3,(12):114-116.

[6]刘荣贵.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应对措施[J].政府法制,2013,(8):52-53.

[7]杨慧敏,邹海莉.浅谈如何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J].消费导刊,2013,(4):172-172.

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 第5篇

烟草专卖局:

你局出具的《听证权利告知书》(编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举行听证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听证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按规定,在收到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听证权利告知书》后申请听证的,填写此表。

二、填写主体

本申请书由生产经营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填写。

三、使用要求

烟草零售许可证换证申请书 第6篇

XXX烟草专卖局:

本人XXX,性别XX,XX年X月XX日生,现年XX岁,家住XX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学历,本人长期在家经营一个小商店,经营范围有烟、乳制品、粮油制品、预包装食品零售、日用百货、针织品、服装鞋帽零售。当地常住人口XXX人左右,近年来XXXX、XXXX工程在当地相继开工,流动人口数量陡增,小商店的数量也增加到七八家。离我家最近的商店有XXX米左右。本村的通讯主要靠移动电话和电信的大灵通,信号覆盖范围较大,由于工程较多本村的互联网正在接入当中。为了能更好的销售和服务大家特向贵局提出换证申请,忘批准为谢!

申请人: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第7篇

兴义市烟草专卖局:

我店位于坪东办三和新城小区内,属于繁华地段,人流量较大,附近也没什么卖烟的商店,给卷烟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不便,本店证照齐全,遵纪守法,符合烟草公司办证条件,特向烟草公司提出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我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向贵公司承诺如下:

一、学习、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实施条例》、《黔西南州兴义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二、自觉接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做到持证、亮证经营;不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只在当地烟草专卖公司 进货、保证不销售假、私、非卷烟,不为他人代售卷烟。

四、如需停业、歇业主动、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要求复 业也及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批准后再经营。

五、主动参与烟草专卖诚信等级管理,正确对待稽查队员和客户经理的打分,公正、客观的评价烟草人员的诚信服务;做到诚实守信,守法、规范经营,引导消费,优质服务。

六、积极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卷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望贵局给予批准。

申报人: 侯友丽

申请书(烟草许可证) 第8篇

1 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于许可证后续监管受当地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数量、出台的相关措施因地而异,所以笔者不能一言而概,暂只能就所在单位的实际进行分析。

(1)卷烟零售户许可证意识淡薄,配合意识不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许可证后续管理日益重视,法制宣传阵地也从只注重打假打非向许可证后续监管延伸,但重点依旧放是在合法合规经营上。要让经营户在思想上明白、行动上支持还需要时间,其法律意识、烟草专卖意识、许可证意识还有待加强。有的经营户在市管员督促下准备好相关资料、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相关法律文书签字却又成了难题。有的受文化水平影响,怕签了有麻烦,不敢签。

(2)市场监管力量与措施滞后,监管水平不高。长期以来,因各种原因导致了“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偏向,疏忽了证件后续监管工作,未能充分发挥依职权管理的职能作用。近年来,虽然多次开展许可证清理专项整治和“三员”联动机制的动态监管,以及许可证后续监管“三零”服务的开展,有效清理了一批人证不符、证照、证址不符的现象,帮助部分客户办理了变更手续,但由于零售户状态本身具有不可预见性、动态性,且目前市管员人均监管300多个零售户,还身兼稽查任务,造成巡查的时候没有发现问题,发现问题的时候原老板已不知去向,无法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管,未能及时办理停业、歇业、注销等手续,使得部分零售许可证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或者非法经营使用状态。

(3)监管法律武器不够完备,退出机制有待完善。开展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然而,目前一些关于许可证后续监管的上位法规规定较为笼统,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如《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该条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证实施后续监管的职能依据和法律依据,仅用“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规定,而《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列明“规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2 利用互联网技术解决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烟草行业应以全新的互联网思维推动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转变。

(1)整合资源数据共享是基础。近几年来,行业信息化工作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推进一体化数字烟草建设取得了实质性成果,但目前的信息系统主要是单一地以职能部门和业务功能为主线建立的系统,模块分散,资源独立,这些系统形成了横向的多条块业务,相互间数据难以沟通。

(2)保障数据资料安全是核心。由于数据需要内外网、行业从业人员和零售户同时实现登录访问,行业敏感信息、持证零售户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更是不能外泄,因此,确保数据安全与系统稳定运行是实现目标的前提。一是要在服务器特别是底层数据库的维护上提高防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的防范能力,定时查杀病毒和实时进行网络安全监控维护。二是需要严格按照“分部门、分角色、分级别”的进行权限分配,相关人员可根据权限对数据中心数据进行检索查询、统计分析,以达到信息共享、决策支持的目的。三是对提交的相关申请与上传的附件严格审查审核,对零售户异常申请可电话核实,提交相关附件要建立防火墙自动识别防。

3 加强法制研究探索是前提

许可证后续监管包括但不限于零售户在许可证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等方面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系统维护操作,其办理要求、程序、时限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同样重要。持证人在手机客户端操作相关申请的身份确认、提出申请的有效性、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相关决定书电子送达方式的有效性等都需要研究与探析。这就是为什么说加强法制研究探索是整体工作的前提的原因。

摘要:现代信息化与互联网技术促使管理水平信息化与网络化。在烟草的信息化管理领域,烟草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等都可以借助于网络实现信息化效率提升与监管。文章研究探讨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网络信息化的条件下的监管新思路。

申请书(烟草许可证) 第9篇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准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的证明文书。具有证明力、确定力和约束力,对零售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一经授予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这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也就是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管工作。

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许可证应当将后续的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但由于经济发展、现行制度、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等

因素,导致零售许可证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进不出”的现象。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意义

我国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8条中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要遵循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与现实中是否一致;零售许可证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等过程在执行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其他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项目。在这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登记的情况和实际的情况是否相符及许可证停歇业手续是后期监管工作易出疏漏之处。现在后续监管中出现的证照不符、人证不符、证址不符、“睡眠”户等现象都是后续监管不利造成的。因此,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烟草行业的整体管理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许可,是珍贵的资源,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能够通过对“睡眠”户清理而将空间释放出来,将资源分配给其他符合相关条件并且有需求的零售户,对烟草的零售点进行合理地分配,为消费者和零售户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后续监管也是维护市场稳定,建设零售终端的重要手段。违法者倒卖“假私非”卷烟,也是通过零售户将非法的卷烟销售出去。所以,要对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加强,从根本上落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最终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2.1 登记信息不符

2.1.1 证照不符

通常是亲属或者夫妻间共同进行商店的经营,但是在各种原因的驱使下许可证与工商照并不是相同的经营者,在进行重新办理许可证以便保证证照的统一时,往往受到合理布局的限制,不能满足办证需求。对工商照进行重新办理,更是涉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费用和手续都十分庞大和烦琐,一般此种情形零售户就维持证照不符,继续经营。

2.1.2 人证不符

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许可证导致人证不符。现实中,一些商铺的租赁者为了将租金进行提高,在进行许可证的办理时使用自己的名字,再将证照和许可证一并出租供人使用;或者是前一个承租人办理的零售许可证,退租后没有注销,直接给后一个承租人使用。

2.1.3 证址不符

零售户受拆迁、房租到期等因素的影响,不得不将经营处进行转移,而新的经营地址并没有经过许可证的核准和登记。还有一些零售户为了招揽生意,将卷烟的销售推出店门进行销售,即跨槛经营,也是导致证址不符的原因之一。

2.2 “睡眠”户问题

一些山区的零售小户因销路不畅、无能力经营等原因,长期不正常营业,订购卷烟量小,每次订购卷烟后立即出售给周边零售户或者烟贩。甚至,有些零售户已经不再经营卷烟,但不办理停歇业手续,占用合理布局的零售点,浪费市场资源。

以上可以说是后续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表象,究其根源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

退出时过于随意,未进行申请的提交。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四)规定,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许可证的持有人若要停止业务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或者注销申请,主动进行歇业、注销无疑是最好的退出管理途径。在实际情况中,除了零售户不了解政策,还有就是由于手续烦琐等原因导致零售户不情愿进行歇业手续的办理,申请与否在零售户看来并没有较大的差别,因此零售户也就在未提交申请的情况下随意对商店进行停歇业。

退出时不履行程序,出借转让。随着近年来规范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区接近饱和,含金量提升,有些持证户即使不再经营卷烟也不履行注销、歇业手续,反而用来出租出借谋取利益。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非法租借和买卖许可证的现象,俨然已成为普遍现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这个条款可以说是对于这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实际的案件处理当中,却容易出现“取证难”的现象。

3 对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策

3.1 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认识

行动的先导是思想,若没有到位的思想,那么必然无法进行得力的监督和管理。若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进行多种层次和途径的宣传和教育,对思想进行统一和提高,如此才能够将专卖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思想认识进行提升,才能够发挥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功能,才能有力保障专卖法规的贯彻落实,从而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进行有效管理。

3.2 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后续监管时效

目前北京地区利用“APCD”工作法开展网格化市场监管,对零售户许可证登记信息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其中关于亮证经营问题已经纳入日常监管的考核中,零售许可证的新办核查等信息也同步到PAD端,初步实现零售许可证监管数字化。笔者认为,证件系统中的预警信息也应同步到PAD端,比如一年未进货的预警、停业到期的预警、延续到期预警、六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等相关预警信息。毕竟市场监管员是最深入一线的,后续监管不只是证件管理员的工作,更是市场监管员的职责。只有将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信息同步给一线的同志,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监管实效。与此同时,还应当对监督考核进行加强,将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归入到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当中,对范畴进行明确规定,使得人员能够对后续的工作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

3.3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加强后续监管

烟草基层单位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赋权进行充分地利用,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和延续办理时,可以根据客户的类型进行期限的设置,按照类型的区别设置不同的证照有限期。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许可证的最短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仅仅规定了五年的上限,这也说明了各级行政部门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在进行新办许可证的审批过程中,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将有限期设置为半年或者一年,并根据实际的卷烟销售情况或者结构组成等进行分析,若经营情况良好,延续时再给予较长时期的有效期。同时要充分发挥延续的审查作用,对于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违法严重的不予延续。

3.4 健全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

3.4.1 注重零售许可证后续使用的宣传

加大对持证户关于零售许可证使用的宣传,利用日常走访或微信等电子平台,以案例、漫画、法律条款等形式进行宣传,促使持证户按照程序进行停、歇业、注销、新办等。

3.4.2 合理给予新办

在实践中,持证人的亲属或者配偶等在原有的经营地址继续进行烟草行业的经营需要向许可证的发放部门进行新办申请,原发证机关可以秉承退一进一的办理宗旨,将原许可证进行注销后,对新办处理予以优先,提高效率,尽量减少零售户损失,同时也提高零售户歇业办理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在北京个别区县局已经纳入合理布局规定中,实施过程中针对原持证人和现经营人的关系进行了甄别,防止了滥用。

3.4.3 善用法律条款,细化操作程序

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许可的规定,如规制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的第45条,对停歇业做出规定的50-52条,可撤销、注销的第46-49条。这些法律条款在后续监管中都可以使用,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对零售许可证进行撤销、撤回、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案例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是没有细化、明确的操作程序,各基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怕出问题、不敢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对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情形引发的后果有两种,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是行政管理手段,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行政处罚手段,两种严厉程度相差甚大,给予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管理实践中,已关门停业或该地址已经改头换面经营与烟草无关的业务,但该地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主动向发证机关申请歇业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常规的做法是发证机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只有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手续的,经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收回其零售许可证。对于这类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持证户已经停业,可依职权和相关的管理办法规定对许可证进行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样处理就不用等待一年的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为其他该地址附近的无证户提供了办证机会,降低该地的无证经营率。同时,这种方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做好防范。这只是针对现实中一类情形,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善用法律条款,将工作做实、做细,充分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发挥退出机制的作用,提升后续监管的实效。

3.5 加强部门联动,做好责任追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涉及多岗位、多部门,专卖、营销、配送、内管、法制等部门要及时沟通、多方互动、密切配合、综合管理。现行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仍需做好责任分工、责任追究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实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可以防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一直以来是基层烟草专卖的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作开展时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的许可证管理工作已经从原有的严进宽出的形式向着宽进严出的形式进行转变,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将法律法规作为最根本的依据,健全许可证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关政林.烟草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全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78.

[2]吕斌.论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M].云南大学学报,2003(3):85.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 第10篇

彬县烟草专卖局:

我叫杨战宏,男,现年30岁,家住彬县龙高镇杨家村四组,身份证号码:***714,电话:***,邮编:713503。

我在我们杨家村开办了一个村级个体商店,经营日常生活用品,是我村唯一一家商店,商店名称为“彬县龙高战宏商店”,占地面积30多平方米,注册资金2万元。

为了更好的为我村群众服务,特向贵局提出申办烟草专卖许可证,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杨战宏

申请书(烟草许可证) 第11篇

金沙县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 性别: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号:551803电话号码: 08577312309 工商证号:家庭住址:

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地址:

用于经营卷烟资金:万仟佰拾元¥元

申请事由:本人持有原金沙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将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本人在原经营地址:金沙县沙土镇中心街上经营卷烟,为了继续服务好当地群众,方便购买卷烟,特向贵局申请延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在经营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专销工作,服从稽查人员的管理。有与卷烟零售业务相匹配的自己万()元;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从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金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相关要求,望给予审核办理为谢!

此致

申请人签名: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 第12篇

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

兹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双塔村XXX号村民X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为发展城乡经济,计划在市甘州区XXXXX楼门店开一XX平方米的超市,经营烟酒,本人现提出申请,要求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果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通过审核材料,勘察现场后,同意我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保证遵守《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服从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烟草,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不断开拓、积极为国家做出贡献。本人保证向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办证资料齐全、真实、合法,特向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请张掖市甘州区烟草专卖局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标准 第13篇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六条, 对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审查标准缺乏统一明确的表述, 而是分散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我国的审查标准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的登记材料一般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登记类行政许可目的主要是确定申请人的相关资格、资质, 不需要对其取得资质的真实情况进行考量。如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依法不需要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资格、教师的从业资质、资金来源、场地场址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

而实质审查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书面审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材料反映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根据材料了解、熟悉基本情况并判断是否达到许可标准;实地核查是当书面审查不能真正了解有关情况时, 只有通过行政机关亲自核实行政许可申请书陈述、反映的事实与事物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这种方式一般多针对物的许可;还有一些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了公共利益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 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集体讨论, 召开听证会、专家评审会, 或送请专家鉴定等方式。

二、对我国行政许可审查标准的设想

尽管各个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审查标准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都是以放松政府管制、审查松紧有度为申请审查的趋势。即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的领域, 则制定严苛的审查标准, 而对与民众生活并不特别紧密的领域, 则采取形式审查, 甚至不予审查, 仅仅予以登记的方式。在我国, 《许可法》并没有对行政许可审查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 一刀切的审查标准将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 而过紧过严的审查标准则会遏制市场活力。因此, 本文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五种的类型, 逐一分析其应当遵循的审查标准。

(一) 对普通许可、认可、核准应采取实质审查

普通许可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由于其涉及的范围广, 一旦出现问题, 便会直接波及人们的生产生活。如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生产储蓄许可若不进行严格控制, 而任由市场调节, 将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因此, 在这类许可中, 行政机关还需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以防止申请人通过隐瞒情况, 甚至是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

认可是指通过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职业行业的资格、资质确定的许可事项。认可主要是为了提高从业者的从业水平或某种技能、信誉而设置的, 一般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予以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或资格。因此, 仅凭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性的形式审查难以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许可决定。

核准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的事项。核准主要是防止不合格的物品直接造成社会危险, 因此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技术标准或规范依法予以核准, 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较强的专业性也决定了对这类许可必须通过检验、检测、检疫才能流通于市场。

(二) 对特许可以采取形式审查

特许是指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权利的行为, 如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准入等。显然易见, 行政机关在其中扮演着资源配置者的角色, 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且通过招标、拍卖作出行政决定更是意味着该类事项的重要性。但随着市场对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灵活支配性的优势愈加凸显, 特许人欲取得许可通常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具有一定的实力和资质, 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放松对许可的管制, 仅从程序、制度上予以约束, 而不是从审查入口就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三) 对登记应当采取形式审查

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登记的申请事项往往是比较简单, 对准入数量也没有限制, 而且登记主要是为了便利行政机关的高效管理以及为公众提供权威的公证。因此, 在我国, 绝大多数的登记类许可行为采取的是形式审查, 仅极少数的登记许可才会采取实质审查, 如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

实际上, 若登记许可实行实质审查, 不仅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审查成本, 有悖与高效便民原则, 还会导致公权对私权的过度干涉, 遏制市场活力。因此, 登记类的许可应当采取形式审查。

摘要: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程序好比入境通行证, 是行政许可准入的第一道拦路虎。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究竟是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准入过紧或是过松, 都直接影响着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以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本文从行政许可的五种类型的角度, 逐一分析每一类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标准的应然状态。

关键词:形式审查,实质审查,自由裁量

参考文献

[1]王勇.行政许可程序理论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马怀德.行政许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3]张正钊, 韩大元.中外许可证制度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4]胡建淼, 汪成红.论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深度[J].浙江大学报, 2008 (6) .

申请书(烟草许可证) 第14篇

关键词:专利;创新;合作

中图分类号: G3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6-24-2

1 数据与方法

1.1 数据收集

以中国知网(CNKI)为数据来源,分别以“烟草”和“中烟”为专利申请(权人)人进行专利检索,收集两类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专利信息,经合并去重和剔除国外专利申请人独立申请的专利数据后形成中国烟草行业专利申请数据。在此基础上,按申请日对数据重排后,经初步分析,为增强数据分析的适用性,剔除了专利申请数量较少的年度专利数据(2000年以前每年申请专利不足15件)和专利申请数据不全的年度专利数据(2013年申请数据),形成烟草行业创新合作研究数据。

1.2 数据处理

专利申请人定量。按照专利申请人数量多少(个人和单位同时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不作统计),将数据按“独立申请”、“两家单位合作申请”、“三家单位合作申请”和“三家以上单位合作申请”进行分类。

专利申请人定性。按照专利申请人信息(个人和单位同时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不作统计),分别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学(研)单位”进行分类统计:根据我国企、事业机构体制,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若申请人中包含“工业”、“厂”、“机械”、“自动化”或其他工业机构词汇的,将其定性为“工业企业”;若申请人中包含“省”、“市”、“县”或其他商业机构词汇的则定性为“商业企业”;若申请人中包含“大学”、“学院”、“所”或其他研究院所、实验室等机构名称则定性为“学(研)单位”。

行业科技合作趋势分析。在定量定性专利申请人的基础上,逐年分类统计数据,用于分析烟草行业创新合作趋势。

2 结果与分析

2.1 行业专利申请趋势

对行业专利申请数逐年统计(不累计),结果如图1所示。结果表明,2000年~2012年期间,烟草行业专利申请数量不断攀升:2000年~2004年专利申请平稳增加,2004年~2008年专利申请数量快速增加,2009年有所放缓,2009年后急速增加。

2.2 专利申请人分析

对专利申请人进行逐年定量对比分析,结果如图2、3所示。结果(图2)表明,2000年~2012年期间行业专利的申请仍以单位独立申请为主(占70%以上),不同年度表现程度存在差异:2003年~2006年期间合作申请专利的比例不断降低,2006年以后合作申请专利的比例波动上升,2009年达到顶点,之后呈现平稳下降趋势。申请单位数量细化分析结果(图3)表明,行业专利的合作申请以两家单位联合申请为主(高于70%),2004年首次出现三家单位联合申请专利情况,2007年首次出现三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专利情况,三家联合申请的比例普遍高于三家以上单位联合申请的比例。2004年~2008年合作申请比例大幅降低是否与行业改制有关?企业组织构架的变化对科技合作行为的影响有待探讨。

2.3 科技合作行为分析

2.3.1 工业企业 在对专利申请人定性的基础上,逐年统计工业企业合作申请专利情况,结果如图4所示。结果表明,工业企业参与合作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较高(占行业合作申请70%以上),除工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外,工业企业多与学(研)单位合作,而少与商业企业合作。既然工业企业技术合作需求较强,是什么原因导致了2005年~2008年期间工业企业参与合作申请专利的比例快速降低和2009年~2012年工业企业参与合作申请专利的比例持续降低有待探讨。

2.3.2 商业企业 在对专利申请人定性的基础上,逐年统计商业企业合作申请专利情况,结果(见图5)表明,商业企业参与合作申请专利的比例较低(不足25%),2006年前,基本无合作申请专利情况出现,早期,商业企业更多与工业企业合作申请专利,近年来却更多表现为与学(研)单位合作申请专利。

2.3.3 学(研)单位 在对专利申请人定性的基础上,逐年统计学(研)单位合作申请专利情况,结果(见图6)表明,学(研)单位参与合作申请专利的比例在各年度之間波动较大:2004年前波动较大,无规律可循,2004年后呈现在波动中稳定上升趋势,结合图4、5、6表明,学(研)单位多与工业或商业企业单边合作申请专利,学(研)单位、工业和商业企业同时联合申请专利的情况很少出现。

3 讨论

文章以专利申请数据为基础,集中定性定量专利申请(权)人,旨在从专利申请(权)人主观意愿层面分析行业科技合作趋势,探讨潜在影响因素。后续研究中如能以知识产权获取数据为基础,并对专利类型加以区分,将有助于深入量化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准确定位影响行业科技合作趋势的原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和中国知网等网络数据平台相比,“烟草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平台”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技术支撑。

4 结语

烟草行业科技创新能力随着行业科技战略的实施不断提升,但行业合作创新行为在专利申请(权)人主观意愿层面却表现为波动下降趋势,尤其是作为行业科技创新主体工业企业,其合作创新意愿的下降有待重视。

作者简介:吴成春,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科研项目管理。

网络出版时间:2014-8-11 11: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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