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2024-06-29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精选6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第1篇

赢了网s.yingle.com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2017民间借贷司法问题解读

民间借贷多是建立在个人信用的基础上,在熟人关系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极容易产生债权债务纠纷。那么2017如何解读民间借贷相关司法问题呢?

一、案件受理依据

1、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是两类借贷类型。金融贷款是指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外所发放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应属于民间借贷。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2、某些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表现为出借金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例如,股票证券等资产账户的所有人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权委托他人操作,并约定一定时间后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人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认定为民间借贷。

3、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向用人单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认定单位与员工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制度的优势地位,上述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构不应以“劳动合同纠纷”受理,司法权不做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裁判。

二、管辖争议处理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1、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给付钱款时合同成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2、并非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借款人依约具有交付借款的请求权,借款人主张此项权利的,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债权人指示交付的,接受交付的第三方系接受货币一方,第三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上各地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管辖、仲裁的情况下,具有司法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王法官提到合同法中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规定》的内涵有所不同。

三、主体资格认定

界定主体范围,推定原告资格《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1、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排除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规定。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人的借款纠纷不适用。但市场上具有融资功能的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并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属于可以适用本规定。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2、借条、欠条上没有写明出借方名称的,持有债权凭证原件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法院适用债权人推定原则,对于可以提供借据、欠条原件的当事人,推定其系争民间借贷关系的债权人而具有原告资格。

3、借据上的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一人起诉至法院的,按照债权凭证区分三种情况:

1、按份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履行全部债务的诉讼请求(驳回应由其他按份债权人的债权份额)。

2、连带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可判决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

3、不可分之债(合伙、夫妻),应当受理,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系争案件诉讼后又对借款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争议案件已经受理、审理,按“一事不再理”诉讼法原则,不受理起诉。

5、对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署名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系针对“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的被告,以“独一无

二、形式上的具体确定”为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查询页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受理后,经举证、答辩、否认、反驳、审查发现起诉对象错误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适用

《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行为: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居间媒介服务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担保效力: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承担保证责任;

3、风险准备金的性质:网络借贷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不是担保、保证,应认定为自愿在准备金限度内代为偿还借款的承诺。

五、利率与利息

《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是对借贷利率等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判决确定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有效,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约定无效。

  租赁产生纠纷找哪里 http://s.yingle.com/ht/808459.html 附随义务的概念_如何区分附随义务与其他合同义务 http://s.yingle.com/ht/808458.html

 什么是定金_如何区分定金与订金 http://s.yingle.com/ht/808457.html

 进行房屋租赁土地使用金是否需要交纳 http://s.yingle.com/ht/808456.html

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_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45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遇到租房不给钱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t/808454.html

 什么是约定解除权_如何行使约定解除权 http://s.yingle.com/ht/808453.html

 适用后履行抗辩权的条件_适用后履行抗辩权的情况 http://s.yingle.com/ht/808452.html

 如何避免云南旅游纠纷的再次发生 http://s.yingle.com/ht/808451.html

 什么是合同中的混同_混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http://s.yingle.com/ht/808450.html

 什么是履行迟延_履行迟延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http://s.yingle.com/ht/808449.html

 解除合同证明书书写格式2018,注意事项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448.html

 保证合同的内容_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447.html

 合同期为1年,期满如何赔偿

http://s.yingle.com/ht/808446.html

 怎样才可以行使代位权_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445.html

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44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定金有没有数额限制_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不同 http://s.yingle.com/ht/808443.html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如何审查_劳动合同应如何审查 http://s.yingle.com/ht/808442.html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http://s.yingle.com/ht/808441.html

 什么是企业间的借款合同_哪些企业间的借款是非法的 http://s.yingle.com/ht/808440.html

 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代理词范文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ht/808439.html

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_不定期租赁合同如何解除 http://s.yingle.com/ht/808438.html

  协议日期涂改有效吗 http://s.yingle.com/ht/808437.html 如何办理房屋赠与手续_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http://s.yingle.com/ht/808436.html

 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对其他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的影响 http://s.yingle.com/ht/808435.html

 什么是违约金,如何在合同中确定违约金 http://s.yingle.com/ht/808434.html

 什么是合同履行_合同债务人如何履行合同义务 http://s.yingle.com/ht/808433.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网上团购旅游要注意什么事项

http://s.yingle.com/ht/808432.html

 什么是重大误解_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431.html

 承担违反集体合同责任要具备什么条件 http://s.yingle.com/ht/808430.html

 二手房买卖卖家不过户怎么办_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http://s.yingle.com/ht/808429.html

 定金的概念_如何区分合同中的订金与定金 http://s.yingle.com/ht/808428.html

 预约合同是什么_预约合同风险有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427.html

 三种合同抗辩权相同点在哪里

http://s.yingle.com/ht/808426.html

 立约定金如何适用_成约定金如何适用 http://s.yingle.com/ht/808425.html

 什么是居间合同_什么是房地产居间合同 http://s.yingle.com/ht/808424.html

 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况是什么_合同变更应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423.html

 专属撤销权是什么,有什么特征

http://s.yingle.com/ht/80842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保证合同是怎么签订的_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ht/808421.html

 什么是双务有偿合同_有偿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420.html

 农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ht/808419.html

2018  撤销权该如何适用_撤销权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418.html

 店面转让有怎样的步骤

http://s.yingle.com/ht/808417.html

 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处理_与实际损失不符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ht/808416.html

 2018正规的租房协议模板

http://s.yingle.com/ht/808415.html

  撤销权及其法律特征 http://s.yingle.com/ht/808414.html 怎样认定显失公平_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413.html

 什么是显失公平_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412.html

  土地流转违约责任 http://s.yingle.com/ht/808411.html 违约合同书的内容 http://s.yingle.com/ht/80841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有哪些_撤销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ht/808409.html

 什么是合同履行的期限_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交付期限 http://s.yingle.com/ht/808408.html

 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怎么办_违约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407.html

 法定三大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406.html

 租赁养殖期未满被拆迁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t/808405.html

 开发商违约怎么办_商品房裂缝怎么索赔 http://s.yingle.com/ht/808404.html

 什么是违约金_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能否视为违约金 http://s.yingle.com/ht/808403.html

 集体土地使用合同的内容

http://s.yingle.com/ht/808402.html

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_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后果 http://s.yingle.com/ht/808401.html

 房屋租赁中什么是转租_房屋转租有没有效 http://s.yingle.com/ht/808400.html

 什么是定金合同_签订定金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ht/80839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卖方自行变更合同名的程序是什么,风险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398.html

 什么是居间人报酬请求权_居间合同委托人如何支付报酬 http://s.yingle.com/ht/808397.html

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_成立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396.html

 房租合同没签不退我钱可以报警吗 http://s.yingle.com/ht/808395.html

 河南省土地流转合同范本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ht/808394.html

2018  什么是房屋转租合同_房屋转租合同有效应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ht/808393.html

 什么是租赁登记_租赁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ht/808392.html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391.html

 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_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390.html

 违章建筑可以出租吗_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http://s.yingle.com/ht/808389.html

 房屋租赁合同写的面积大于实际面积怎么处理 http://s.yingle.com/ht/80838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停电商铺损失谁来承担

http://s.yingle.com/ht/808387.html

 哪些行为属于要约邀请_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386.html

 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_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385.html

 借款合同中借款方应具备什么条件_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ht/808384.html

 合同违约金最高是多少钱,弥补的方法 http://s.yingle.com/ht/808383.html

 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含义是什么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382.html

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_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381.html

 什么是明示毁约_什么是默示毁约 http://s.yingle.com/ht/808380.html

 什么是违约金_什么是赔偿金_违约金低了怎么办 http://s.yingle.com/ht/808379.html

 什么是违约金_违约金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增加 http://s.yingle.com/ht/808378.html

 郑州购房合同注明土地是国有吗

http://s.yingle.com/ht/80837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合同形式的种类有什么_采用书面合同的好处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376.html

 合同没盖章怎么办_合同上怎样盖章才有效 http://s.yingle.com/ht/808375.html

 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_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http://s.yingle.com/ht/808374.html

 导致信托合同无效的因素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373.html

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_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372.html

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合同_合同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371.html

 无限期合同公司变卖赔偿标准(2018http://s.yingle.com/ht/808370.html

年) 后合同义务的类型_处理后合同义务纠纷的注意事项 http://s.yingle.com/ht/808369.html

 抗辩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368.html

 挂靠公司出事谁负责_什么是挂靠经营 http://s.yingle.com/ht/808367.html

 什么是约定保证期间_什么是法定保证期间 http://s.yingle.com/ht/808366.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赔偿损失有没有可能超过合同额

http://s.yingle.com/ht/808365.html

 什么是合同谈判_合同谈判的特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ht/808364.html

 什么是预期违约_如何区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http://s.yingle.com/ht/808363.html

 贷款承诺书模板有哪些

http://s.yingle.com/ht/808362.html

 店面合同违约金纠纷处理

http://s.yingle.com/ht/808361.html

 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指什么_抗辩权都有什么分类 http://s.yingle.com/ht/80836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第2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为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和广大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五次专题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以下为规定全文,并据发布会部分全文实录稿,我们整理了此次《规定》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 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 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 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 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审理难度系数普遍较高,给当前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1991年我院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的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 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二、制定《规定》坚持的原则

在研究、起草本司法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第一,依法制定解释的原则。民间借贷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关系复杂。我们立足于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国家立法目的和原则。

第 二,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原则。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三十六条”;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全面放开贷 款利率管制,并于同年10月推出贷款基础利率机制;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2015年全国两会上,国务院 总理李克强提出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的目标。这些政策举措为司法解释的制定发挥着方向性指引作用,确保了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第三,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鉴于司法解释更多地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标准作出规定,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注重平衡借贷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对合法权益的关切,严格按照程序和实体并进、事实和法律同步、标准和尺度统一的步骤进行,力求实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体协调与动态平衡。

第四,坚持民主科学起草解释的原则。起草本司法解释的三年多来,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我们认真研究了立法机构、全国工商联、银行业协会等部门的书面建议,还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商务部等单位就有关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协商;认真听取了各级、各地法院的意见,以及中小微企业代表、专家学者 的各种建议。我们先后在各地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12次,先后14次修改稿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共计进行了5次专题讨论,努力做到兼听则明。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 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 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 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 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 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 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 借贷合同的效力。(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 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 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 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 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 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加以处理,关系到人民法 院裁判的统一,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维护。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范虚假诉讼,健全担保规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 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我院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下来的这一制度不仅没有消除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相反,企业 间借贷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 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时移则法易”。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们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本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我们认为,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 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本《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事关合同效力的维护及市场经营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亦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无效民间借贷行为的具体情形,有利于规范我国的金融秩序;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审判实践准确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提供规范依据。本《规定》具体列举 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如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此类案件利益关系复杂,且往往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法院未能识别虚假诉讼,支持了虚 假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则不但无法化解纠纷,反而更加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冲突。总之,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既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既扰乱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和打击,以维持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审判实践中如 何识别虚假诉讼是遏制虚假诉讼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应当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本《规定》结合了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综合判断的规范模 式,并总结出了具体列举的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以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借鉴、参考。当然,正确识别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还要求审判人员基于自身的审判 经验的积累,对生活的认知能力的提高,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对策分析 第3篇

1 对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

民间借贷的市场性决定了其对司法制度的依赖, 对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膜拜。在此前提下, 应视案件的不同情况对非金融机构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作出适当地认定, 谨慎适用合同无效的规定。无论放贷主体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它组织, 只有取得法定机关的批准才能获得商事性民间借贷的合法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对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 认为是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 属无效合同。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 (二) 款的规定, 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名义上为联营合同, 实质上为借贷合同的, 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 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借贷主体的压制政策, 迫使企业只能通过委托贷款、存单质押等各种方式变相开展企业间借贷, 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降低了经济效率。笔者认为, 对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与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关联关系等特殊关系的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应予以认可, 以提高经济效率。对于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不予认可, 认定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称: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 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笔者认为, 人民法院在处理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时, 即使认定合同无效, 也应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 并赔偿贷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经济损失, 而不应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进行收缴。

2 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

对于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 应当尊重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和支持。

2.1 本金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贷关系一般是利随本清, 而民间借贷很可能是先扣利息,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九出十三归”中的“九出”。通常借款人希望借款100元, 实际收到的借款只有90元。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防范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通常通过担保公司或其它中介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提前支付利息或者保证金的行为变相提高了借款利息, 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按借款人在借款时实际收到的金额确定借款本金, 并以此作为计算利息和调整违约金的依据。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 法官应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 加强测谎等技术辅助手段的应用。

2.2 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息在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 法律都予以保护。

(1) 对利息未作约定的。

自然人之间主要是基于生活的需要而进行小额民间借贷, 具有典型的互助性质, 如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以示感谢贷款人的除外。对于有还款期限的, 贷款人可以请求借款人赔偿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的经济损失, 其计算标准可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 可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归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经济损失。非金融机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借贷主要是商事性借贷, 即使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 也应参照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相关规定执行。

(2) 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

无论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还是非金融机构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 都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我国《合同法》第211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违反了借贷双方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 应予以修改。

2.3 违约金

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的民事责任, 不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限制。但是, 违约金也不是没有上限,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定, 涉及中小企业融资的案件, 可以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借款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而应对贷款人承担的具有惩罚性的民事责任。借款人失踪、转移财产, 以及被执行财产难于变现等执行难的情况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正确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执行效率。

3.1 迟延履行期间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通常把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日。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作出规定, 司法实践中以控制财产日或者执行兑现日作为迟延履行期间截止日的做法比较普遍。笔者认为, 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妥当的, 应以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完毕之日作为迟延履行期间的截止日。对于执行款分批到位的, 应分别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3.2 利率标准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由此可见, 第一,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是贷款利率, 而不是存款利率。第二,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 而不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实行的浮动利率。第三, 确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期间与迟延履行的期间是完全一致的。

3.3 具体计算方法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是指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全部债务, 包括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

如果执行款足以清偿全部金钱债务的, 就可以直接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假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为10万元,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 迟延履行期间为180天, 则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000元, 即10万×6%÷360×2×180。

金河投资:解读民间新型借贷 第4篇

记者:当初成立金河投资是基于什么样的初衷呢?

韩海行:2011年,国家明确提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领域,这时,我发现身边很多农民创业最大的难题就是缺少资金,我想能不能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和自有资金帮助他们,也算为农民做好事,为农业更好的发展出自己的一份力。

记者:提起民间投资公司,难免让大家想到“高利贷”等字眼,因为大家对民间借贷还不是那么了解,请您从专业的角度给大家解释一下。

韩海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有好多投资公司对经营和管理金融做的不是很到位,尤其是在诚信方面存在很大问题。所以给老百姓、广大用户造成一种错觉,他们来贷款也好、来用款也好、来理财也好,抱有一种不放心的心态,这样,我们的工作就比较难做一点。所谓高利贷,要看站在什么角度,我公司借出的钱是比银行高一点,也不是说想用多少给多少。用钱的人和我们对接,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形成利息的多少。

记者:既然有那么多国有银行,为什么个人或公司还会选择民间借贷呢?

韩海行: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灵活、简洁、快速、收益率高等优势,银行对于借贷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办理过程比较麻烦,时间较长。一般用户拿着材料到银行来,银行认可以后再去用款单位考察,考察之后再一笔笔审核,通过好多程序,这样的情况大约6天时间,行与不行还不一定。其实6天的时间对于有些企业来说困难已经过去了,甚至可能有的已经到了不行的程度。而我们看材料、现场考核,一上午就办完了,下午就可以放款。所以利息稍微高一点他们都是能接受的。我们还有风控小组,负责审批,多层次,各司其职,很用心很专业的为客户着想。我们风险很低,前提就是在风险防控这方面做得比较到位。

记者:为客户贷款是一个“注血”的过程,但金河公司还帮助客户“造血”,关于客户的财产规划、管理问题,金河是怎么做到的?

韩海行:举个实例,有客户想发展种植业或养殖业,想法真好,但在布局和考虑上不是太全面,而我们接触这方面的企业比较多,有一定的经验,我们就提供专职人员给客户讲解,避免了一些病虫灾害或疾病。他们说银行将近半个月的时间才能集中起来,而我们一个礼拜就能帮他们集中起来。

记者:现在金河投资公司处于一个怎样的时期?

韩海行:金河目前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因为金河投资从建立初期就发展很顺利,已经走出了初创期。金河已经在全国建立三十多家分公司,都是为中小企业、农民发展农业提供帮助的。现在金河投资已经在全国打开了知名度。

记者:金河投资今后的发展趋势将会是怎样的?

韩海行:今后我们整个金河投资将会更加团结,一起为更好的发展努力,让更多的人了解金河、加入金河,保证资金越来越雄厚的同时,吸纳更多的客户,以助他们更好的发展自己的企业。在三农方面,我们也会响应国家的号召,给农民提供更多实质性的帮助。金河将会以山东为基点打造全国关系网,完善公司内部机制,公司效益越来越好的情况下,我们将加大回报社会的力度,未来的金河公司将走的更稳健。

记者:相对于其他投资公司,金河投资的优势在哪里?

韩海行:还是我们立足农业,向每一个小的企业、小的发展项目提供资金,在申请手续上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将每一道程序落到实处。有的投资公司,只是为了挣钱,不关心个体户和农民,很容易走进了假大空的怪圈,有的则失却严谨,不易使人信服,客户在他们那里找不到安全感。另外,金河公司很注重回报社会,在社会上有着很高的企业信誉,而企业信誉使公众认知心理发生变化,使企业行为取得社会认可,从而取得资源、机会和支持,进而高标准的完成企业目标。

我们还在全国各地开设了分公司,有业务的地方就有我们的分支机构,方便客户通过网银一步到位。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全国的客户坐火车到山东来,那就把事儿耽误在路上了。

记者:我们知道您一直热心公益,参与很多慈善活动,您做慈善的初衷是什么?

韩海行:刚开始是想尽可能多地帮助别人,现在已经成了公司的一种传统,我本人对慈善和教育事业比较重视,只要知道有这方面需要的,我都希望自己第一个伸出援手,在帮助别人的过程当中找到不一样的幸福感。对于大的环境来说,我的帮助可能微乎其微,但是只要让这部分人觉得我这么做帮助到了他们,我就很满足了。慈善不就是这样的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第5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五、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九、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十、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中只有借条能否起诉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有哪些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文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第6篇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是2015年9月1号,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那么问题来了,新司法解释9月1号生效后,91年司法解释肯定无效了,但在9月1号之前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也要适用新司法解释。这就出现了新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即对于9月1号之前发生的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是否同样适用该新司法解释?

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1.行为和审判全部出现在9月1号,案件在9月1号审结终结,适用旧司法解释。2.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后,那之后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新司法解释。3.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审判发生在9月1号之后。

(1)行为和审判都发生在9月1号以前,一审审结,9月1号以后当事人上诉。(2)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9月1号以后案件还未一审审结。

(3)行为发生在9月1号之前,审判发生在9月1号之后,案件一审审结,当事人上诉。

就第三种可能情况,我们就此讨论。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

根据学者学说和法理,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程序法规定的是解决实体问题的程序,所以程序法原则上是从新原则。实体法原则上是法不溯及既往,但有例外。而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本身具有特殊性。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一审溯及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5年 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结论:新司法解释实行之后的一审案件从新。生效裁判再审的从旧。行为在先,审判在后的一审案件从新。行为审判均发生在先的二审从旧,不溯及既往。

二是一审二审均有溯及力: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8条:本解释自二00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结论:行为在先,结果在后的一审、二审,从新。行为结果均在先的二审从新。终审的再审从旧。

就新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而言,最具有可比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结论:新司法解释实施之日起,以是否审结为分割点,未审结从新,已审结从旧。而且从最近几年的司法解释来看,也是采用以是否审结为分割点来确定溯及力。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上一篇:中学生升国旗优秀演讲稿下一篇:电影《左耳》观后感8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