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书范文

2024-06-14

专利授权书范文(精选9篇)

专利授权书 第1篇

授权书

甲方:斯迪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米国发

地址:郑州市经济开发区地址:焦作市世纪大道2001号 邮政编码:450000邮政编码:454000

电话:0371——8332424电话:***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授权对甲方“一种低合金耐磨钢的制备方法”的使用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双方均担负法律责任!

一、所有权

“一种低合金耐磨钢的制备方法”是米国发教授负责组织开发的,拥有合法的、独产的专利权,乙方保证此授权专利品的合法性,并负责解决由此专利引起的专利权纠纷。

二、授权内容

1.乙方授权甲方以其专利为产品,撰写关于“斯迪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创业计划书,并参加2013年第八届“挑战杯”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三、权力限制

1.甲方无权把此授权专利技术再授权第三方参加2013年第八届“挑战杯”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2.乙方无权将此授权专利技术再授权第三方参加2013年第八届“挑战杯”河南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3.甲方对专利技术严格保密,无权公开发布、转让、出售此授权专利技术。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有任何越权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此授权,并由甲方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授权专利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如果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构成,从而引起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五、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议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六、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截止到本次创业计划大赛活动结束。双方遵守协议并同时担负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授权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专利授权书 第2篇

授权人:○ ○ ○(专利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本契约一方当事人,和 被授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本契约另一方当事人。

兹为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依据甲方《○○○○○》专利技术非专属之区域性授权,包含制造、使用及销售事宜。

授权人:甲方。授予之权利范围:

1.授予乙方实施本授权所指向之「本专利技术」其权利包含利用该技术制造、贩卖、使用以及利用该技术改善其目前的产业流程之非专属权利,但乙方并不具有本专利技术之再授权或转让(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关系企业及乙方公司被购并时的转让)予任何第三人实施之权利。

2.甲方并不因为「本专利技术」之授权及协议,而丧失任何实施本专利技术之权利。

倘若「本专利」并不符合专利权之法定排除要件或因故被撤销完全失效,但无侵害他人权利,乙方仍继续使用「本技术」时,乙方仍必需履行本授权之全部约定。

授权对象:乙方。

授权模式:非专属授权。

回馈授权:

1.乙方因利用本专利而自行研发改良出来之技术,并进而申请之专利技术,乙方应将改良技术或新应用方法,以非专属之方式无偿回馈授权予甲方实施,所包含或制造依据「乙方改良专利技术」之乙方授权产品。

乙方承诺不得基於本授权所回馈授权实施「乙方改良专利技术」主张任何专利侵害指控。

2.甲方基於本专利衍生或改良的专利技术,得优先授权乙方使用,双方并应另订专利技术授权使用合约。

授权制造销售区域: 1.甲方同意乙方,就乙方现有指定地点(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生产制造销售,但乙方生产制造销售产品之其他地点,限经由甲方书面答覆同意之工厂或代工厂,乙方并不得在甲方同意之地点以外生产制造销售,如违反本约定甲方有权主张乙方恶意侵犯甲方;并得请求乙方赔偿违约金;如乙方违反本约定,而遭受任何第三人之请求,其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2.本专利授权部份如有未尽事宜依照中华民国专利著作权相关法令规定为之。3.乙方制造及贩卖本专利制造产品,应向生产区域或贩卖区域之地区取得制造、贩卖及使用同意或认证,其申请应由乙方自行办理及付担费用。本授权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立约人甲方(专利权人)

乙方 身份证字号: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签字(盖章)身份证字号: 户籍地址:

专利执行地址:

新专利法下浅谈专利重复授权 第3篇

在我国, “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发展和完善。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九条首次提出“先申请原则”;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首次提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2008年对《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将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上升到法律位阶更高的《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 同时在《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保留“先申请原则”。在《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中还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例外情况。另外, 还扩大了抵触申请的主体范围, 将抵触申请的主体范围由只限于“他人”扩大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该说,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大大加强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力度, 也使得大部分重复授权的案子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操作的审查标准。但是, 在实际的审查工作中, 仍然会遇到一些重复授权的案子找不到法律依据, 或者审查标准目前还存在争议的情况。[2]

例如, 同一申请人先后相差一天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被授权后, 审查员对发明申请进行审查时, 发现发明申请符合除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之外的其他授权条件。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也就是说, 只有符合例外情况的条件, 才可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来获得发明专利权。而且,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规定针对例外情况需要在申请日分别做出声明, 否则,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 对于2010年2月1日之后的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时未对实用新型和发明分别进行说明的, 将不能享有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例外规定, 即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获得发明专利。

2 不同的处理方法及其利弊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依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实用新型已经在先授权, 如果再给发明授权, 将导致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存在两项有效的专利权。因此,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依据, 要求申请人对发明申请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 则该申请视撤;如果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则应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3]

第二种观点是:依据“在先申请”原则。该种情况不属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例外情况, 在后申请对于在先申请来说又不是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 所以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方式获得发明的专利权。因此, 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而对于授权所造成的重复授权可通过无效程序解决。

第一种处理方法存在如下弊端:对于在先申请来说, 为了克服“重复授权”的缺陷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从而导致了申请人不希望的或不合理的保护范围, 甚至有可能由于无法克服“重复授权”的缺陷而导致被驳回, 而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很有可能会被在先申请的发明专利以抵触申请为由无效掉。这样的结果对于申请人来说, 其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或得到合理的保护, 严重打击了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对于第二种处理方法, 其观点体现的是“先申请原则”。虽然《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但是该原则只是表明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却没有回答这项专利权应当授予谁的问题, 规定先申请原则就是为了回答这一问题。也就是说, 先申请原则还表达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没有表达出的含义, 不能认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完全涵盖了“先申请原则”。所以, 对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的理解, 不应只限于针对不同的申请人, 也可针对相同的申请人。

第二种处理方法所带来的后果是:导致“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存在两项有效的专利权”, 无法体现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而且这样的结果还会导致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况, 如果其中之一专利权人通过许可合同授权第三方实施专利, 第三方在合同许可范围内实施专利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出现了重复授权的情况, 会导致第三方在合法实施自己的权利时仍然存在侵犯其他专利权的可能。而对于未获取实施许可的第三方来说, 当一项专利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时, 其本该享受自由实施的权利, 却因为专利重复授权而可能侵害另一个仍然存在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而受到侵权控诉。虽然后面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解决重复授权的问题, 但在实际操作中, 确实有可能很多社会公众无法或没有能力获知这些信息, 或因不懂专利法制度, 而不会去无效在后实用新型专利权。

3 个人建议

对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对本文中所举的例子, 新法中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还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前面所提的两种处理方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处理方法不合法, 其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且不符合请求原则;第二种处理方法不合理, 其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理想的保护范围。依据目前的理解, 只有在同日申请且分别提交声明的情况, 才可在要求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前提下, 授予发明申请专利权。也就是说, 像本申请案例中的情况, 审查员是不能要求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只能对发明进行修改或者审查员对发明申请授权。那么, 如果申请人在答复发明申请审查意见时主动提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 那么, 审查员是应该按照第一种处理方法, 在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情况下, 不予理会放弃声明, 也不在授权通知书中做出让实用新型专利权进入放弃程序的意见, 还是按照第二种处理方法, 准予实用新型放弃, 并对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发明申请进行授权?

笔者认为, 这种情况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还是时常存在的, 然而, 专利法, 实施细则, 审查指南中并没有给出相应的规定, 是当前专利制度还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 需要对这种针对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不同日申请, 且实用新型申请在后申请、在先授权的情况给予一个明确、统一的执行标准。

参考文献

[1]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Z].新华网北京2008.

[2]苏爱华.新专利法制度下谈重复授权问题[J].审查业务通讯, 2012 (06) .

发明专利、授权差距、国外控制 第4篇

国内外五大技术领域专利授权量比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技术领域分类统计,1986-2006年,中国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203869件,其中,国内企业26396件,占到13%,国外企业177473件,占到87%。从国内外授权差距来看,所有技术领域企业发明专利国外授权量相当于国内授权量的7倍。但1986-2006年中国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和国外授权量及其差距,所反映的是国内和国外企业在华的高新技术产品发展控制权分配的静态对比。而发明专利授权量累积的过程,实际上是高新技术产品乃至新产业发展控制权激烈争夺的过程。图1中将从1986-1992年(第一阶段)、1993-2000年(第二阶段)与2001-2006年(第三阶段),分析中国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和国外授权量差距的动态变化趋势,以揭示国内外企业在华争夺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发展空间控制权的动态趋势。

随着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量从1986—1992年(第一阶段)的0.9万件、1993—2000年(第二阶段)的2.7万件猛增到2001—2006年(第三阶段)的16.7万件,国内外授权量差距也从0.7万件和2.0万件迅速发展至12.4万件,从而,加入WTO后,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量差距总体上急剧扩大。可见,国内外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差距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相比扩大了2.8倍,而第三阶段与第二阶段相比则扩大了6.3倍。

图1中显而易见,自加入WTO后,电气工程领域是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和国外授权量差距扩大最快的领域,其企业发明专利国内授权量从前两个阶段分别比国外授权量少1774件和5019件,到第三阶段突增为比国外授权量少50039件。该领域国内外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差距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扩大了近3倍,而第三阶段比第二阶段扩大了近10倍。

加入WTO后,国内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与国外的差距急剧扩大,意味着外国企业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乃至新产业发展控制权争夺中取得了更为巨大的优势。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意味着技术已接近商业应用,因此,国内企业在国外专利权高度控制的技术领域或子技术领域,要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将面临着国外企业强大的专利组合的严峻挑战。而寻求突围的重要方法就是在现有的专利组合中寻求更多的改进专利,以打破高技术产品核心或关键技术绝大部分甚至完全被国外垄断的局面。在商业性R&D补贴政策受WTO协定严格限制的情况下,这就要求我国尽可能发挥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R&D投入的激励作用。

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授权量爆炸性增长,必然为国外专利权人,特别是拥有大量发明专利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采取各种手段获取超额利润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这些跨国公司甚至有可能在我国采取各种各样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为此,我国在进一步完善有关国外专利权人对华技术许可的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国内应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层面上积极追踪和监测跨国公司对华的知识产权战略和行使行为,并采取各种政策加以引导和防范,使之对我国技术能力提升的溢出效应最大化。

当前国内企业技术创新面临国外企业专利权严重控制的子技术领域,均是与我国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汽车甚至纺织和造纸等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领域。为尽可能降低国外专利权对这些重大产业发展的制约,进而保障这些产业发展的安全,笔者建议,应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产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战略相协调的角度,成立由知识产权、科技和产业管理部门参与的协调机构,并制定专门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和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特别是当前出台的各项国家产业振兴计划应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关内容纳入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以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国内外36个子领域专利授权量比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技术领域有数据显示,1986-2006年企业发明专利“国内授权量前10子技术领域”依次为:基础材料化学、材料及冶金、电信、有机精细化学、化学工程、计算机技术、高分子化学及聚合物、传统药物和药品。该子领域组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量分别从1986—1992年(第一阶段)的3521件和1993—2000年(第二阶段)的13711件,突增到2001—2006年(第三阶段)的75241件,即其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量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相比扩大了2.9倍,第三阶段与第二阶段相比则扩大了4.4倍,而其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量差距随之从2633件和9243件猛增至49541件,即其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量差距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相比扩大了2.5倍,第三阶段与第二阶段相比则扩大了4.4倍。国内授权前10子领域组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量差距基本上与其企业发明专利国内外授权量增长同速扩大。

传统药物是1986-2006年国内企业相对国外而言惟一具有明显绝对优势的子领域,并且,基础材料化学、材料及冶金、有机精细化学、化学工程、高分子化学及聚合物、数字通信、土木工程、生物技术、食品化学、环境技术和生物材料等11个国内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竞争技术实力较强的子技术领域,国外专利权控制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不过,电信、光学、医疗技术、计算机技术、控制、药品、半导体、声像技术、表面技术及涂敷、与纺织和造纸机器、管理信息技术方法、基础通信方法、交通、搬运、发动机(包括泵及叶轮机)、机械零件、电气机械设备及电能、纳米技术、特殊机器、家具和娱乐、其他消费品等21个子技术领域,国内企业技术创新面临国外企业专利权严重控制的局面基本没有改变。需指出的是,声像技术、光学和半导体是国内企业技术实力最弱的3个子领域。

在国内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竞争技术实力较强的技术领域中,虽然我国企业在打破外国专利权控制方面也取得积极的进展,特别是材料及冶金、高分子化学及聚合物、数字通信、生物技术和生物材料等5个高技术子领域。但是,我国科技计划应加大对这些子技术领域企业共性技术的支持,进一步积极鼓励我国企业的技术追赶。此外,为防止国外大量权利范围宽、应用领域广的技术得到不适当的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这些技术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上,特别是“实用性”要求上,应坚持最严格的解释。

专利授权书 第5篇

本人(xxx)系xxxxx总经理兼技术总监,(xxxxx)系由本人及公司技术团队共同自主开发完成;目前,以本人作为申请人已就上述技术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已获受理。

——鉴于本人(xxxx)作为授权方拥有(xxxxxxx)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号为(xxxxx),发文序号为(xxxxxxx),申请日为xxxxxxxxxx;

——并拥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鉴于受让方(xxxxxxxx)对上述专利申请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权;

——授权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权授予给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授权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授予给受让方;

因此,本人就前述专利申请做如下授权声明:

本人同意将拥有专利申请权及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的下述专利申请授予(xxxxxx),并同意其使用该专利申请申报项目和奖励:

1、实用新型名称:;申请号:。

以下无正文

专利申请权人、专利申请优先权人签字(盖章):

专利授权委托书 第6篇

姓名或名称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被委托人: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代码

代理人 电话

代理人 电话

通信地址 邮编

现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指定的代理人在上述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为我方代理人,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其中:

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章) 被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专利授权委托书范本

2.专利申请授权委托书

3.专利使用授权委托书

4.专利授权委托书

5.专利申请代理授权委托书(中英对照)

6.深圳授权委托书样本

7.订票授权委托书样本

8.特别授权委托书样本

9.服装品牌授权委托书样本

专利授权委托书范本 第7篇

乙方:()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甲方邮政编码:()

乙方邮政编码:()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授权给甲方()的使用,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双方均担负法律责任。

一、所有权

()是()负责组织开发的,拥有合法的、独立的专利权,乙方保证此授权专利品的合法性,并负责解决由此专利引起的专利权纠纷。

二、授权内容

1、乙方授权甲方以其专利为产品,使用于()。

2、乙方无权将此授权专利技术再授权给第三方。

3、甲方对专利技术严格保密,无权公开发布、转让、出售此授权专利技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有任何越权行为,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此授权,并由甲方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专利授权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如果第三方指控的侵权构成,从而引起赔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四、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议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五、授权期限

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截止到()。双方遵守协议并同时担负法律责任。

专利授权书 第8篇

在我国, 对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基准过于严苛, 大量技术创新被审查员当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驳回专利申请, 其新颖性、创造性不存在被检索和审查的机会。这种专利审查政策、实践, 已不符合我国的战略需求、战略利益。

一、美国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基准

美国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基准非常松散, 不但大量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而且授权的保护范围很大, 权利要求很细、很多。其授权专利权利要求可采用“抽象硬件+功能”、“抽象步骤+用途”、“抽象操作行为组合”、“抽象硬件+抽象操作”、“数据处理通用流程”、“通用界面流程”写法;这些专利在我国很容易被看做“权利要求没有包含必要技术特征”、“缺乏实质性技术方案”, 而被驳回专利申请。

例如, 2011年, 美国授权的游戏专利中, 8065702号文献涉及一种网络广告和游戏玩法;8060393号文献涉及一种分析电子游戏的方法与用户系统;8052521号文献涉及一种在线体育游戏的现金玩法;8043161号文献涉及一种游戏系统;8038527号文献涉及一种管理游戏授权的方法与系统;8029359号文献涉及一种向游戏玩家发送订单的方法;8002617号文献涉及一种网络游戏赞助方法;7997969号文献涉及一种执行游戏金融数据提取的方法与系统;7974902号文献涉及一种在线多玩家游戏的方法与设备;7974901号文献涉及一种从其他字符生成字符参数的视频游戏;7966239号文献涉及一种视频游戏环境中的软件商业引擎;7942746号文献涉及一种网络游戏系统;7938726号文献涉及一种适用于传统游戏引擎的通用游戏下载系统;7901288号文献涉及一种互动游戏中嵌入广告的方法;7890381号文献涉及一种游戏管理界面;7883413号文献涉及一种互动游戏偏好应用方法;7862426号文献涉及一种通过到期的赌场游戏的预付机制起便利赌场游戏操作的系统和方法。这些专利, 绝大部分都是采用上述权利要求写法。

美国很多商业方法专利看似放了一些硬件, 结合了硬件, 实际上是纯粹的商业方法专利。例如, 2011年6月28日授权的7970715号专利, 保护配送水的监控方法和系统。这个专利的系统权利要求用了“抽象硬件+功能”写法, 如果用实际操作来演示这个专利的权利要求, 可能大部分中国专利审查员会耻笑其根本不存在技术方案, 是个“纯粹商业方法”, 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其权利要求里面也没有技术特征, 更没有必要技术特征。

实际上, 2011年授权的美国705类专利中还有很多类似经营食品、蔬菜、水、饮料等的商业方法专利, 其权利要求写法能确保专利有保护价值。例如, 8069068号文献涉及一种食品储存的方法和系统;8060383号文献涉及一种消费者控制食品与机器活动的方法和系统;7953632号文献涉及一种快餐店的食品管理方法;7931806号文献涉及一种用生物固体食品添加剂处理废水的方法、装置、商业应用;7907054号文献涉及一种先进的食品和/或饮料组织和/或处理系统;7904357号文献涉及一种食品配送监控和订单处理方法与设备;7899709号文献涉及一种单个食品的识别和跟踪方法与系统;7881966号文献涉及一种工厂内部液体食品生产跟踪方法;RE42077号文献涉及一种维持当前食品供应与预测未来食品需求的计算机系统;7870008号文献涉及一种商业食品管理方法。

在网络商店、电子店铺经营方面, 美国2011年授权的商业方法专利仅次于705类的通信方法专利。其专利保护范围都非常大。例如, 7953648号文献涉及一种产生虚拟穿衣体验的方法和系统;8005719号文献涉及一种发布销售者定价要约的方法和系统。这些专利的权利要求一般采用“抽象硬件+功能”、“抽象步骤+用途”写法。

在网络教育领域, 美国2011年授权的商业方法专利也很多。例如, 8078520号文献涉及一种学费保险系统;8052426号文献涉及一种分派班级和管理教育资源的系统;8036992号文献涉及一种学校报名申请的管理方法;7882041号文献涉及一种教育机构效益最大化方法与系统。这些专利的权利要求一般采用“抽象硬件+功能”、“抽象步骤+用途”写法, 保护范围很大。

应用于手机的电子商务专利, 目前已成为美国705类授权商业方法专利的主流。例如, 8082189、8078538、8078507、8060380、8045962、8041717、8041639、8036938、8032453、8032397、8024272、8024271、8024224、8016189、8010717、8005688、8005057、8001249、8000749、8000455、7996269、7995735、7991702、7991644、7988628号等大都采用“抽象硬件+功能”、“抽象步骤+用途”写法, 覆盖到移动电子商务的各个领域, 保护范围都很大。

历史经验证明, 美国宽松的专利审查实践并没有“祸国殃民”。尽管美国每年爆发大量抵制垃圾专利的群众游行抗议, 美国也产生了很多反击、批评垃圾专利的机构, 很多知名学者和著名企业对美国“恣意”、“有害”的专利制度也频繁发表彻底变革的呼吁, 但是现行制度未受影响, 而且帮助美国一大批创业企业获得了全球软件、互联网的霸主地位。被指控商业方法专利侵权最多的企业, 越是强有力地保护专利权, 并成为相关行业的骨干企业。

二、全球商业方法专利向无形商品大规模跨越

商业方法专利早已进入证券、教育、金融、通信、娱乐、游戏等处理虚拟产品或者服务的领域, 而且商业方法专利也大量进入知识产权、知识资本等无形商品领域。

例如, 如下专利文献涉及知识资本的交易和管理, 因此电子商务专利已经不能局限于传统商品和服务, 而要扩展到无形产品、无形资产。WO/2004/001642A1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知识资本测量方法与系统;WO/2002/057872A2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知识资本测量方法;WO/2004/109577A1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知识资本监控方法和系统;WO/2004/104865A2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知识资本分享和控制的方法与系统;WO/2006/127881A3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知识资本管理方法和设备;WO/2004/046860A2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知识资本和任务关键信息处理、组织和评估的系统与方法;WO/2000/042554A2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从知识资本获得和分配投资收益的方法;WO/2008/086594A1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从知识资本衍生权利开发、评估、推广产品的方法与系统;WO/2001/048663A2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知识资本定价方法与系统;JP2005196703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知识资本的互联网虚拟证券化机制;US20070226163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一种创新银行, 即一种知识财产的资本化与整合化创新商业方法。

再如, 如下专利文献涉及知识财产和知识产权管理, 因此电子商务专利已经不能局限于有形产品, 而要扩展到无形产品。WO/2011/126616A2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交易方法;WO/2008/127337A1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审查方法;WO/2007/119961A1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管理系统;WO/2002/039291A1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商业化方法;WO/2008/127339A1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保护方法;WO/2011/123131A1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评级平台;WO/2001/018701A1号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应用系统;WO/2002/009011A1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投资方法;WO/2004/059544A1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管理装置和方法;WO/2002/037734A2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审计方法;WO/2009/029951A2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产权担保方法;WO/2002/042877A2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管理知识财产的用户界面;WO/2001/093081A2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计算机执行的知识财产保全方法;WO/2008/130397A1号专利文献涉及一种知识财产证券化商业方法。

三、我国电子商务、知识财产规模近期将双双居世界第一, 需要海量商业方法专利予以保护

我国网民超过5亿居世界第一, 互联网硬件规模和容量居世界第一, 互联网终端数超过12亿居世界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应用规模居世界第二, 电子购物人数接近2亿居世界第一, 网上金融客户接近4亿居世界第一。到2015年, 我国电子商务应用规模将居世界第一, 电子购物人数将突破6亿, 网上金融客户将突破9亿。也就是说, 到2015年, 我国多项电子商务指标将是美国的数倍之多。

在知识财产领域, 我国发明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软件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大型科研项目成果等都在快速增加, 需要管理、交易, 进入商业平台, 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财产总规模将远超美国。

为保护我国庞大的电子商务、知识财产市场, 我国急需大规模放开商业方法专利的授权, 大力放松专利审查基准, 开展商业方法专利的全民教育、企业教育、法官教育、专利行政执法官员教育工作, 推动全社会形成理解、尊重、保护商业方法专利的新风尚。

这样, 我国就会在2015年左右储备海量的商业方法专利, 为我国电子商务、知识财产企业大力保护国内市场, 全力进军国外市场提供强有力的专利保障。

也就是说, 我国已经到了大规模放开商业方法专利授权, 放松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基准的战略机遇期, 要大力鼓励企业像“种草”那样密集地部署商业方法专利。

四、互联网平台将进入全球垄断时代, 专利、市场竞争失败的结果只有消亡

忽略商业方法专利会带来巨大的企业风险。例如, 浏览器发明人产品上市时都没有部署任何专利, 其Net scape后来被轻易逐出市场;相反, 申请过一个浏览器专利的加州大学仅从微软公司就获得了5.72亿美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1]。因为浏览器完全免费, 微软忽略了对浏览器的专利部署, 结果百度、sogou、360、遨游、chro me、火狐等浏览器快速扩张, 尤其提供IM、防火墙免费软件的厂商几乎要用其强制、默认安装的浏览器产品把微软赶出浏览器市场。

面对消极的市场竞争态势, 比尔·盖茨发出严重警告:失去了电脑浏览器市场, 微软就失败了一半;失去了移动浏览器市场, 微软就失败了一大半。为此, 比尔·盖茨发出号召:“摧毁Google, 摧毁Chrome”。微软已调整战略方向, 积极部署面向3D网络、智能网络、互动网络、电视网络、移动网络的浏览器专利。要在下一轮的浏览器大战中, 用专利壁垒击败全部“猎食者”[2]。

在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市场, 瑞星公司曾雄踞国内市场占有率第一位, 并启动了上市计划。但是, 由于没有强有力的专利壁垒阻止外部企业竞争和内部人员离职创业, 瑞星被后起的360击败, 而且后者已抢先上市。微软对浏览器的专利宽容、瑞星对杀毒软件的专利宽容都是错误的。它们不但应部署专利丛林, 而且应持续不断地用专利诉讼威慑和杀伤“侵入者”。这种宽容不能发生在我国网络搜索、网络通信、网络游戏和电子商务行业, 否则那些通过无序竞争快速顶替百度、腾讯、盛大、淘宝的新兴互联网巨头会给我们的网络安全、经济安全带来巨大损害。

百度公司2011年每天的平均收入为2706万元, 年度营业收入将在2013年超越CCTV, 成为中国最大的传媒集团、广告集团[3]。百度的搜索服务能给用户提供巨大的生产、生活、经营、管理便利, 但是很多竞争者通过绑架用户桌面、浏览器等, 让用户远离百度服务, 转而推广其他低劣的搜索服务。有的公司则建立封闭的数据库, 发展其他搜索引擎, 并禁止百度网络蜘蛛爬取其数据。这些公司通过强制推送其低劣的搜索服务占领搜索市场。为了压制、消除此类市场竞争, 百度应当建立每年500~3000项专利的部署密度 (百度历年累积仅公开了344项专利申请, 见图1) , 为外部企业和内部人员设立不可逾越的专利壁垒;同时, 百度要形成每年100~1000项专利侵权律师信和专利侵权起诉的发起密度, 持续不断地威慑和杀伤竞争对手。

为此, 百度需改变专利意识。例如, 百度旗下qunar.com网站的庄辰超总裁, 在公司三轮融资近4亿美元的情况下, 竟然公开宣称, 我们的技术没什么创新。实际上, qunar.com有很多技术创新, 可部署专利的已用核心技术数以百计。如果没有这些技术创新, qunar.com不可能成为中国旅游门户网站, 并带来巨大的现金流、业务流。改变专利意识, 就需要百度的高管们好好研究国外同行的专利和诉讼, 看看它们的专利性、专利侵权判定实例, 看看它们如何通过头脑风暴, 挖掘未来5~15年的技术构思并抢先部署专利。

腾讯、盛大、淘宝等国内互联网巨头也要这样, 用昂贵的专利战备拖垮竞争对手, 用频繁的专利攻击杀伤竞争对手, 从而化减、消除市场竞争, 确保相关市场的稳定性。

更重要的是, 在不久的将来, 互联网平台将进入全球垄断时代, 大的行业性平台将仅剩余一个或少数几个寡头, 专利、市场竞争失败的结果, 对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就是彻底消亡。

因此, 现有的互联网巨头不能纵容竞争者自由发展, 必须用专利积极封杀, 否则后者一旦做大, 会构成致命威胁。

五、互联网、电子商务、知识财产平台可获取全球信息流、客户流、通信流、资金流, 是保护国家安全的利器, 要用海量专利保护

与其他行业不同, 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知识财产平台可获取全球信息流、客户流、通信流、资金流, 是保护国家安全的利器。

例如, 全球服务器拥有量超过5万台的公司分别是Google、英特尔、微软、e Bay、惠普、Godaddy、亚马逊、雅虎、IBM, 全部是美国公司;它们存储了全世界大部分信息流、客户流、通信流、资金流。

其中, Google拥有100多万台服务器, 英特尔拥有10万多台服务器, 亚马逊是全世界最大的云计算供应商, Godaddy是全世界最大的网站托管服务商。如图2所示, 进入21世纪后, 在每次对外战争中, 美国都率先发起网络战、信息战, 监控、分析、屏蔽敌国信息流、客户流、通信流、资金流。

Facebook仅拥有3万多台服务器, 在没有进入中国等大量国家的情况下, Facebook全球用户已超过10亿, 流量超过Google居世界第一;它的崛起成了email、IM、网络游戏、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网络通信、网络视频、网络社交等其他行业巨头的噩梦。

如图3所示, 凭借庞大的用户群体、封闭的病毒式传播机制、信息流的瞬间传播速度, 它和Google控制的全球最大视频网站Youtube成了美国发起橙色革命、中东革命的利器。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急需形成一批拥有数万台、数十万台服务器的庞大互联网平台, 并通过海量专利保护其全球性崛起。如图4所示, 我国政府可设立千亿元级的国家安全种子基金、国家科技种子基金, 向国内互联网平台注入海量资金, 支持其部署海量专利, 对国外竞争对手实施压倒性的专利包围。

图4显示, 中国专利局大力放松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是所有战略规划实施的起点。审查标准不放松, 我国互联网企业不可能实现专利崛起, 不可能形成控制世界信息流、客户流、通信流、资金流的巨大平台, 不可能在和平时期、战争时期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巨大贡献, 不可能帮我国政府和军队打赢网络战、信息战。

总之, 我国对互联网的政策取向不应是防范、压制, 而是大力扶持和引导。国家安全局、工信部、科技部、广电总局、国防部等部门设立种子基金、制定扶持政策, 国家专利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推动专利审查、司法实践变革, 为我国互联网企业形成海量专利储备提供商业方法专利法律环境与政策环境。只有这样, 我国互联网行业才会实现全球性崛起。

参考文献

[1]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网站.案件名称Eolas Technologies Incorporated and the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Microsoft No.99C626N.D.Ill.本案使用的美国专利号为5, 838, 906.

[2]李开复.李开复自传:世界因你不同[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9.

专利授权确权审判重点的实证分析 第9篇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概况

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终局决定制度,确立了专利授权和确权的司法终局制度。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1992年,为落实《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取消了撤销程序,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决定权。2008年12月,我国再次对《专利法》进行修改。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0年《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做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按照2000年《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被称为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又被称为专利行政授权案件,按照2000年《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被称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又被称为专利行政确权案件,两类案件一并简称为专利行政案件。 我国的专利行政案件集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2002年才实际受理依照2000年《专利法》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授权和确权行政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5月21日法[2002]117号《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确权的决定或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北京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按照2002年最高法院的批复,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专利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因此专利授权和确权案件最终确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和行政庭一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和行政庭二审。根据统计情况来看,专利授权和确权案件基本是平均分布在知识产权庭和行政庭。 2009年7月,我国所有专利行政案件都集中由知识产权庭审理。2009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发[2009]39号《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规定专利授权和确权行政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庭审理,行政庭不再审理专利行政案件,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发布京高法发[2009]289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规定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一审。这样一来,2009年7月起所有新立案的专利行政案件一审都集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二审都集中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为了研究专利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统计了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所有行政案件,案件数量如下表:

二、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笔者收集了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24日审理终结的所有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判决书和裁定书,裁判文书总数为4729件,包括知产庭、行政庭、审监庭和申诉审查庭。为了研究专利行政案件中的问题,笔者将所有裁判文书进行了整理归类,并将所有涉及到创造性判断的判决书筛选出来做进一步研究。 统计和区分判决书的方法简介如下:在北京法院内部案件查询系统中收集所有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判决书作为检索的样本。第一步,先区分专利确权行政案件(无效)还是专利授权行政纠纷案件(复审),如果都不是,或者以撤诉方式结案,从判决书中看不出来案由,就都归入到“其他”。然后,搜索“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再搜索“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并根据两次搜索的情况进行核实。接着,搜索“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再搜索“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并根据搜索情况进行核实。第二步,在已经分类的无效和复审判决书中分别再进一步区分案件所涉专利是否为外观设计专利。搜索“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后再核实两次搜索重合的判决书。搜索“外观设计”和“发明”后再核实两次搜索重合的判决书。通过前述工作将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的判决书区分出来。这一样来,所有判决分为三大类,复审、无效和其他。在复审和无效中又将外观设计专利区分出来,其余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发明专利。第三步,在无效和复审这两大类中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相关判决书中再区分是否与创造性有关。搜索“创造性”和“显而易见”并进行核实。再搜索“创造性”和“技术启示”再进行核实。通过上这方法,基本上将所有文书进一步区分为涉及到创造性判断的判决书和不涉及创造性判断的判决书。第四步,在与创造性有关的判决中再区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一审判决是否被撤销。在一审判决中分别搜索“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判决区分出来。在二审判决中分别搜索“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二审判决中撤销一审判决的判决区分出来。第五步,对各个与创造性有关的判决书分别进行复查。 在重点分析了知产庭和行政庭的专利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可以发现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专利行政案件的数量稳定增长。虽然上述统计表中包含的是所有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并非全部都是专利授权或确权行政案件,也有个别的非专利行政案件,但数量极少,每年也就一两件,几乎可以忽略,因此将其归入到统计表中的“其他”中,并不单列。专利行政案件的增长趋势可以用下图表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专利行政的一审案件数量大致是每两年增长100件左右,二审案件数量大致为一审案件的一半左右。在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持续增长的大背景下,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政案件的数量应当会继续增长。2、专利行政案件在2009年前大致平均分布在行政庭和知产庭。知产庭长期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行政庭长期审理传统的行政案件,两个庭对案件的审理思路必然有所区别。专利行政案件既有知识产权因素又有行政案件因素,分别由两个庭同时审理会产生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也体现在了创造性判断中。最高法院最终确定统一由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知产庭审理专利行政案件,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2009年7月起,行政庭不再受理一审专利行政案件,所以图2显示行政庭在2010年的收案为零。但由于专利行政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由行政庭审理的一审案件上诉后,仍然由北京高院行政庭审理,因此图3显示高院行政庭在2010年仍然有专利行政案件。

3、专利授权行政案件在全部专利行政案件中的比例较小(参见图4)。在一审案件中,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所占比例大致为6%。在二审案件中,专利授权行政案件比例与一审基本相同。这表明专利授权程序中经过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申请人对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再提起行政诉讼比较少。另外,专利授权过程中涉及的利益冲突相对较小,没有专利无效纠纷中专利权人与无效宣告请求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大,因此提起诉讼的数量也不多。

三、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重点

在涉及到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创造性判断有关的案件远远高于创造性无关的案件,这表明,不具备创造性成为了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最重要理由之一。创造性判断问题成为争议最为集中的问题,而且相对于其他无效理由,是否具备创造性是当事人最不容易达到一致意见的问题,成为了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这一点可以更加明显地从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创造性相关案件与创造性无关案件的比例中看出(参见图6)。 图6一审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创造性相关案件比例 二审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在经历了复审、一审之后,当事人对多数问题的争议已经解决,保留到最后的争议,创造性的判断问题是比例最大的(参见图7)。创造性判断案件在专利行政案件的申诉案件中的比例也比较高,占到一半以上。申诉案件的提起,表明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对创造性判断不服的案件占到较大比例,表明创造性判断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上述实证分析非常清楚地表明,对专利创造性判断进行研究,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在美国,显而易见性也是专利诉讼中最为普遍和最为成功的抗辩,同时也是专利审查员最为常见的驳回理由。

四、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难点

对我国专利行政案件的实证分析也可以发现,专利创造性判断既是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重点,也是难点。最为明显地可以从历年知识产权庭和行政庭审理案件的改判情况看出。对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一审情况的统计分析(参见图8和图9)表明,一审法院因为专利创造性判断因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决定的案件比例均有较大波动,而且知识产权庭与行政庭因为专利创造性判断而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决定的比例有较大差异。这表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难点。

从图10和图11可以看出,即使在二审程序中,北京高院知产庭与行政庭因为专利创造性判断而对一审进行改判的情况也不相同。这一事实可能有多种解读,除了专利创造性判断是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的难题之外,也可以看出判断主体的差异对专利创造性判断结果有较大影响。(北京高院行政庭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北京高院知产庭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 综合图8至图11可以看出,无论是行政庭还是知识产权庭,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对专利创造性判断都可谓“小心翼翼”。但总体来看,行政庭更加保守,无论是一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的撤销比例,还是二审对一审判决的改判,都相对于知识产权庭的比例较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行政庭和知识产权庭对专利行政案件的认识上的分歧,也有案件类型的差异,但归根结底,起决定性的可以说是判断者的差异。

五、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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