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核算规律探析

2024-09-04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核算规律探析(精选4篇)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核算规律探析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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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核算规律探析 作者:苏淑艳

来源:《财会通讯》2006年第02期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核算规律探析 第2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看, 企业无形资产初始计量大多数情况下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相一致不会产生差异, 但也有少数情况下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会产生差异, 如企业超正常信用条件下取得无形资产在初始计量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下面就企业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无形资产进行说明:

企业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无形资产要按照购入无形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初始直接费用入账, 而税法规定企业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例1:2011年1月1日,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入一项专利权的协议, 协议规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专利权一项, 价款总额为1 000万元, 分3年于每年末支付, 第一年支付500万元, 第二年支付300万元, 第三年支付200万元。该无形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法律规定专利享有10年, 无净残值, 折现率10%。 (P/F, 10%, 1) =0.909, (P/F, 10%, 2) =0.826, (P/F, 10%, 3) =0.751。现值852.5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 购入时。

2. 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间的分摊额, 如表1所示:

第一年累计摊销额=8 525 000/10=852 500 (元) , 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为1 705 000元, 税法允许计入纳税所得的数额为1 000 000元。

第二年累计摊销额=8 525 000/10=852 500 (元) , 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为1 290 250元, 税法允许计入纳税所得的数额为1 000 000元。

第三年累计摊销额=8 525 000/10=852 500 (元) , 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为1 037 250元, 税法允许计入纳税所得的数额为1 000 000元。

2014年12月31日:

第四年累计摊销额=8 525 000/10=852 500 (元) , 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为852 500元, 税法允许计入纳税所得的数额为1 000 000元。

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 开始三年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共为4 032 500元, 税法允许计入纳税所得的数额为3 000 000元。而后七年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共为5 967 500元, 税法允许计入纳税所得的数额为7 000 000元, 通过2011、2012、2013各年分析可见企业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无形资产, 由于初始计量时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不同, 进而产生对未来期间纳税调整问题, 但是目前税法对企业超正常取得无形资产后在使用寿命期内通过摊销计入损益和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计入损益的数额, 允许计入纳税所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虽有差异存在, 但由于该差异在初始确认点既不影响会计利润, 也不影响纳税所得, 未来期间也不涉及。

二、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无形资产未来经济利益期间可确定, 在利益期间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 如果不确定则不摊销, 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减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 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按直线法在不短于10年的期间内摊销, 如果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享有期, 无形资产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享有期摊销, 准予税前扣除。从上述内容来看税法根据不同的无形资产规定了最低摊销年限, 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摊销年限。另外, 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使用寿命可确定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两种情况, 而税法对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均规定了摊销期。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存在差异, 从而形成纳税调整。

例2:2010年1月22日企业外购商标权, 价款186万元, 另支付相关直接费用14万元, 款项均以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享有期10年, 企业规定该类无形资产摊销期5年, 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净残值。而税法规定摊销年限为10年。

企业各年摊销额如下:年摊销额=200÷5=40 (万元) 。

税法各年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额如下:年扣除额=200÷10=20 (万元) 。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到前5年会计核算中每年的摊销额为40万元, 税法只允许每年税前扣除20万元, 而后5年税法允许每年税前扣除20万元,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期的缩短在前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每年调增纳税所得额20万元, 而后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每年调减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例3:2008年7月2日企业开始研发新技术一项, 研究阶段发生支出150万元, 开发阶段支出350万元, 其中3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 2009年1月研发结束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 企业无法确定其使用寿命。2010年末该资产可收回金额280万元, 2012年末该资产可收回金额150万元。税法规定在不短于10年的期间内摊销。

该例中企业2009-2010年计入损益的数额为20万元, 税法允许税前扣除60万, 由此形成纳税调减40万元。2011-2012年企业计入损益的数额为130万元, 税法允许税前扣除60万, 由此形成纳税调增70万元。

三、无形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企业无形资产的减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处理。当寿命可确定的无形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时, 应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寿命不可确定的无形资产每个年度终了应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当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可收回金额, 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准转回。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 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看出, 会计上所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税法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必然产生纳税调整。

例4:2011年12月31日, 企业拥有的一项专利权账面原价为200万元, 已提累计摊销100万元, 估计可收回金额60万元。之前未计提减值。会计处理如下:

会计和税法上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40万元, 假定所得税税率25%, 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元, 当期纳税所得调增40万元, 此差异使企业当期多交所得税10万元。

四、商誉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时企业所付对价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享有份额的部分在购买方个别报表中确认为商誉, 该商誉未来期间不摊销, 但必须在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发生减值则确认减值损失, 该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时所付对价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享有份额的部分为商誉, 该部分内含在投资成本中的价值不确认为购买方个别报表中的商誉。而税法规定企业外购商誉的支出, 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 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核算中只有吸收合并时有单独的商誉存在, 虽然不摊销但要计提减值, 而税法中认为只要购买成本大于购买份额的公允价值就产生了商誉, 但不允许摊销, 也不允许计提减值, 只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税前扣除, 由此产生纳税调整。

例5:甲公司2010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1 800 000元吸收合并乙公司, 甲、乙公司在合并前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合并前乙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如下页表2。

合并时甲公司会计处理:

假定2012年上述商誉发生减值,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计算该商誉可收回金额120 000元, 减值损失280 000元, 甲公司做如下会计处理:

该损失虽然反映在企业营业利润, 但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进而产生纳税调整。

五、无形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企业以无形资产抵债,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 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做出让步,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需将非现金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处置确定资产转让收益;再按公允价值抵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例6: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 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专利权 (原价500万元, 累计摊销150万元, 公允价值380万元) 偿还前欠乙公司的债务400万元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税法规定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该类业务在会计处理和所得税规定之间不产生差异, 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六、以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 会计准则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 则企业换入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入账。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则按账面价值入账, 不确认转让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以无形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交换损益。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和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从无形资产的定义看, 无形资产具有以下四个特征:无形资产是由企业拥有和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在会计实务中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往往与所得税法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异, 进而产生纳税调整, 本文就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作一分析。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会计核算探索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会计核算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就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具体指的就是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事先合理的安排和筹划各种经济活动,从而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税款,增加企业现金的流动性。

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案

1.在纳税筹划时依据不同的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进行

纳税人为了使自己的资金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用,通常都采取降低本期所得税的方式,而推迟纳税所得的实现就是一个很有效的方式。企业主要是依靠销售商品来获得收入的,所以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尽可能的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时间。一般来说企业会采取代销、现销和预收货款三种销售方式。不同的方式确认收入的条件都是不同的,所以企业必须对这些条件进行合理的控制,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控制收入的确认时间,从而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另外,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要对年终发生的业务尤为重视,这段时间的业务很容易根据收入的确认时间来开展筹划工作。

2.在纳税筹划时依据坏账准备的提取进行

(1)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存在差异

根据现在实行的会计制度,计提的坏账准备不仅包括应收账款,还应该包括其他应收款项。此外,企业的预付款项在以下情况下也要转入其他应收款,并且计提坏账准备,即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预付款不符合相应的性质,或者是供货单位出现破产、撤销等状况造成的货物无法收回。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低,也要将其转入应收账款,并且计提坏账准备。

(2)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利用计提坏账准备方法和比例之间的差异计提坏账准备

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自行制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和方法,但是一旦确定就不能够任意改变。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使用以下几种方法,即销货百分比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但是在税法中,只规定了应收账款百分比法一种。所以企业应该尽可能的采取税法中规定的方法,这样就可以在税前抵扣掉坏账准备金,降低应纳税额。

3.在纳税筹划时利用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差异进行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企业的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者是先进先出法。在新准则中将后进先出法取消了。但是在税法和现行的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任意选择适合自己的计价方式,这就会对企业成本和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造成所得税存在差异。

4.在纳税筹划时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的差异进行

在企业成本中固定资产折旧是十分重要的,我国的会计制度中对这个问题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在经营过程中选择以下几种折旧方式,即年数总和法、年限平均法以及雙倍余额递减法等等。这些方式会造成折旧额量上的不同,从而会造成企业成本上的差异,影响企业税负的大小。一般来说,企业在盈利时一般都采用最低的折旧年限,这样就可以快速的回收固定资产投资,使成本费用前移。这就使得企业在前期应纳所得税额减少,而后期增加。这就增加了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

不同的折旧方式会导致企业每年所要缴纳的税收存在差异,所以企业要依据自己的实际状况选择适当的方式。如果企业具备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应该尽可能的采取这种方式。

5.依据资产摊销法进行纳税筹划

(1)企业如果盈利就应该尽快将成本分摊,可以采取一次摊销法来进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这样才能推迟纳税时间,使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

(2)如果企业出现亏损,那么就要考虑亏损的税前弥补程度,再来选择适当的摊销方式。一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选择五五摊销法或者是分期摊销的方式来进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3)如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就要尽量避免将其摊入到成本中,应该采取将摊销额降到最小,而在正常年度摊销最大的方式。

6.合理预缴

依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要分月或者是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然后在年终进行清算。预缴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实际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准确地计算出来。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预缴所得税时预缴多少的具体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也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企业经营者可以在这里进行税收筹划,预缴时在合理范围内少预缴,待年终汇算清缴才补缴少缴的税款,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取一笔无息借款。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的实施,使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如何在新环境下进行合适的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合理避税,已成为当前税收筹划工作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税收筹划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合理合法,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随时根据税法的变动制定调整筹划方案,保证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负,以增加企业的价值。

三、结论

纳税筹划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减少企业的税收,有利于企业达到价值最大化。在企业税收契约中承认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某些原则和方法,允许进行某些会计政策选择,以及能够利用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在税收契约的执行过程中,理性的企业(纳税人)都会具有强烈的意识,即充分利用其与征税方的会计信息不对称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对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税务筹划,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会计核算方法选择中就有一定的技术要求与策略。

参考文献:

[1]师 萍 郭 杰:科技税收优惠与纳税筹划.2009.

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核算规律探析 第4篇

一、计量模式的转变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计量模式,但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成本计量模式可转变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能转变为成本计量模式。成本计量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采用追溯调整法并应考虑所得税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规定,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按变更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科目。如果考虑所得税影响,公允价值变动有收益,导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应生成递延所得税负债,还应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有损失,导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应生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例1:20×7年,甲企业将一栋写字楼对外出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20×9年2月1日,假设甲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满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条件,该写字楼原价为5 200万元,已提折旧350万元,账面价值4 850万元,公允价值为5 450万元。假定甲企业前后期所得税税率均为25%、前期会计处理与税法一致。甲企业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会计处理为:

严格意义上的追溯调整,相应的明细科目也要一致, 会计处理应为: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实质上是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

按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该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例2:20×9年1月1日,甲企业因租赁期满,将出租的办公楼收回,用于本企业自用。20×9年1月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该办公楼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原账面价值为2 800万元,其中成本为2 5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增值3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4年。按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采用最低年限20年、直线法计算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4%。假定企业前后期所得税税率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损益类账户,月末应结转入 “本年利润”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提折旧,其计税基础的确定比照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2 500-2 500×(1-4%)÷20×4=2 020(万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 00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80万元;原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2 800万元,计税基础2 02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80万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对应新增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会计处理为:

(二)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初始成本,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3:20×9年6月10日,乙企业将自用办公楼用于出租,该办公楼原价8 000万元,已提折旧3 000万元,公允价值4 500万元,乙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假定前期会计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一致,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处理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损益类账户,月末应结转入“本年利润”

由于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即账面价值4 500万元,计税基础为5 000万元,两者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应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为:

例4:20×9年5月15日,甲企业将自用办公楼出租,该办公楼原价6 000万元,已提折旧2 000万元,公允价值4 100万元。假定会计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一致,月折旧额为25万元。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转换日会计处理为:

由于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4 100万元,计税基础为4 000万元,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对应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波动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例5:承例4,20×9年6月31日,该办公楼公允价值为5 000万元。会计处理为:

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变为5 000万元,计税基础= 6 000-(2 000+25)=3 975(万元)(上月账面价值为4 100万元,计税基础4 000万元)。

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25万元,新增递延所得税负债231.25万元。会计处理为: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问题

出售、转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由于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已分期结转入当期利润,处置时不需结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如果存在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的情形,处置时应将该利得由资本公积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也应消失,由此生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应予以转销,按其成因,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或资本公积。

例6:承例5,20×9年12月31日,上述办公楼出售,售价5 500万元。会计处理为:

1.转销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定处置收入

3.结转处置成本

4.将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转入当期损益

需要说明的是: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由成本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当公允价值发生波动时,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作为损益类账户期末应结转入当期利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造成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收益对应生成的)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损失对应生成的),对应形成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当公允价值发生反向波动时,可能会转销以前生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由此造成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应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冲减资本公积。投资性房地产处置属于企业附带经营业务,处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处置时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转入其他业务成本,如果处置由自用房地产转换的投资性房地产,原转换日生成的资本公积应转为当期损益,同时,持有期间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应转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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