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2024-06-13

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2篇)

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第1篇

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一、场长工作职责

1,负责猪场的全面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厂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

3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4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落实和完成猪场(公司)各项任务;

5负责监控本厂的生产情况,员工工作情况和卫生防疫,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6负责编排全场的经营生产计划,物资需求计划;

7负责全场的生产报表,并督促做好月结工作、周上报工作;

8做好全场员工的思想做工,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向上反映员工意见和建议;

9负责全场直接成本费用的监控与管理;

10负责落实和完成公司下达的全场经济指标;

11直接管辖生产线主管,通过生产线主管管理生产线员工;

12负责全场生产线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每周或每月主持召开生产例会。

二、生产线主管工作职责

1负责生产线日常工作;协调厂长做好其他工作;

2负责执行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卫生防疫制度和有关生产线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生产线报表工作,随时做好统计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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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猪病防治及免疫注射工作;

5负责生产线饲料、药物等直接成本费用的监控与管理;

6负责落实和完成场长下达的各项任务;

7直接管辖组长,通过租场管理员工。

三、组长工作职责

1配种妊娠舍组长:负责组织本组人员严格按《饲养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每周工作日程进行生产,及时反映本组中出现的生产和工作问题。负责整理和统计本组的生产日报表和周报表。本组人员休息替换。负责本组定期全面消毒,清洁绿化工作。负责本组饲料、药品工具的使用计划与领取及盘点工作。服从生产线主管的领导,完成生产线主管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负责本生产线配种工作,保证生产线按生产流程运行。负责本组种猪转群,调整工作。负责本组公猪、后备猪、空杯猪、妊娠猪的防御注射工作。

2分娩保育舍组长:负责组织本组人员严格按《饲料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和每周工作日程进行生产。及时单行本组中出现的生产和工作问题。负责整理和统计本组的生产日报表和周表报。本组人员休息替班。负责本组定期全面消毒,清洁绿化工作。负责本组饲料、药品、工具的使用计划于领取及盘点工作。服从生产线主管的领导,完成生产线主管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负责本组空栏猪舍的冲洗消毒工作,负责本组母猪、仔猪转群、调整工作。负责哺乳母猪、仔猪预防注射工作。

3生生长育成舍组长:负责组织本组人员严格按《饲养管理技术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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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规程》和每周工作日程进行生产,及时反映本组中出现的生产和工作问题。负责整理和统计本组的生产日报表和周报表。本组人员休息替换。负责本组定期全面消毒,清洁绿化工作。负责本组饲料、药品工具的使用计划与领取及盘点工作。服从生产线主管的领导,完成生产线主管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负责肉猪的出栏猪的质量;负责生长、育肥猪的周转、调整工作;负责本组空栏猪舍的冲洗、消毒工作;负责生长,育肥猪的预防注射工作。

四、饲养员工作职责

1辅配饲养员:协助组长做好配种、种猪转栏、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工作、空杯猪、后备猪预防注射工作。负责大栏内公猪、空杯猪、后备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2妊娠母猪饲养员:协调组长做好妊娠猪转群、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妊娠母猪预防注射工作。负责定位栏内妊娠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3哺乳母猪、仔猪饲养员:协助组长做好临产母猪转入、断奶母猪及仔猪转出工作。协助组长做好哺乳母猪、仔猪的预防注射工作。负责哺乳母猪、仔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4保育猪饲养员:协助组长做好保育转群、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保育猪预防注射工作。负责生长育肥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5生长育肥猪饲养员:吸住组长做好生长育肥猪转群、调整工作。协助组长做好生长育肥猪注射工作。负责生长育肥猪的饲养管理工作。

6夜班人员:每天工作时间为:白班的午休时间、夜间。一般为:晚间17:30~次日早8:30,两名夜班轮流。负责值班期间猪舍猪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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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保温、防暑、通风工作。负责值班期间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重点负责分娩舍接产、仔猪护理工作。负责哺乳仔猪夜间补料工作。做好值班记录。

五、猪场生产例会与技术培训制度

为了定期检查、总结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出解决问题方案,有计划地布置下一阶段的工作,使生产有条不紊地进行。全面提高饲养人员、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提高全厂生产例会和技术培训制度:

1每周日晚7:00-9:00为生产例会和技术培训时间。

2该会由场长主持。

3时间安排: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星期日晚上进行,生产例会一小时,技术培训一小时。特殊情况下灵活安排。

4内容安排:总结经检查上周工作,安排布置下周工作;按生产进度或实际生产情况惊醒有目的,有计划的技术培训。

5程序安排:组长汇报工作,提出问题;生产线主管汇报、总结工作,提出问题,职场人全面总结上周工作,解答问题,统一布置下周的重要工作。生产例会结束后进行技术培训。

6会前组长、生产线主管和主持人要做好充分准备,重要问题要准备好书面材料。

7对于生产例会上提出的一般技术性问题,要当场研究解决,设计其他问题或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要在会后及时上报、讨论研究,并在下周的生产例会上予以解决。

六、猪场物质与报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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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质管理:首先要建立进销存帐,由专人复杂,物质凭单进出仓,要货单相符,不准弄虚作假。生产必须品如药物、饲料生产工具等要每月指定计划上报,各生产区(组)根据实际需要领取,不得浪费。要爱护公物,否则按公司奖罚条例处理。

2猪场报表:报表是反映猪场生产管理情况的有效手段,是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途径之一,也是统计分析、指导生产的依据。因此,认真填写报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予高度的重视。各生产组长做好各种生产记录,并准确、如实地填写周报表,交给上一级主管,查对核实后,及时送到场部,其中配种、分娩、断奶、转栏及上市等报表应一式两份。

七、员工守则及奖罚条例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受奖励

1关系集体,爱护公物,提合理化建议,主动协助领导搞好工作者。

2在特定环境中见义勇为,敢于揭发坏人坏事者。

3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操作水平较高者。

4认真执行猪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者。

5胜任本职工作,生产成绩特别显著,贡献很大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受罚(警告、罚款、开除)

1违反纪律者。

2违反操作规程者。

3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

4不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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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挑拔离间、无理取闹、搞分裂者。

6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者,见危不救、袖手旁观者。

7以权谋私、化公为私者。

8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收取回佣及厚礼者。

9盗窃、赌博者。

10语言行为粗暴及欺骗者。

八、员工请假考勤制度

1员工每月休息4天,正常情况下不得超休。

2正常休假由组长、生产线主管逐级批准,安排轮休。

3有薪假:婚假7天,丧假(直系亲属)5天,产假45天,人流休假6天。

4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可领取加班补贴。

5休假天数积存多的由生产线主管、场长安排补休,省内可积休8天,跨省12天。

(二)请假制度

1出政策休假,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病假等例外。

2请假需写《员工请假单》,层层报批,否则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薪2天,连续旷工5天以上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请假期间无工资,因工负伤者可报公司批准,质量期间工资照发。

4生产线员工请假4天以上者,由主管批准,7天以上者须由场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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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勤制度

1生产线员工由生产线主管副总考勤,生产线主管、后勤人员由场长负责考勤,月底上报。

2员工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2次扣1天工资。

3有事须请假。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安排好交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5出现也是情况如外界有疫情需要封场,则不可正常休假,只能安排积休。

九、消毒更衣房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必须更衣换鞋方可进入生产线。

2上班时,员工换下的衣服、鞋帽等刘子安消毒房外间衣柜内,经淋浴消毒后,在消毒房内穿上工作服,工作鞋等上班。

3下班时,工作服留在里间衣柜内,然后再外间穿上自己的衣服鞋帽等回到生活区。

4换衣间内必须保持整洁,衣服编号和衣柜编号要一一对应,工作服、毛巾折叠整齐,禁止随意乱放,水鞋放在自己的编号柜下。

5地面、冲凉房要保持清洁干净,整齐有序,无异味。

6工作服、工作鞋等不得乱拿乱放,要整齐、整洁。

7上班员工应该互相检查监督,切实落实消毒房管理措施。

8消毒房管理人员负责消毒更衣房的管理工作。

十 猪场卫生防疫制度

为了搞好猪场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养猪生产的顺利进行,向用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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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优质健康的种猪或商品猪,必须贯切“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杜绝疫病的发生。现制定以下《猪场卫生防疫制度》,请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严格执行。

1猪场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包括养猪生产线、出猪台、解剖室、流水线走廊、污水处理等。非生产区包括办公室,食堂,宿舍等。

2非生产区工作人员及车辆眼睛进入生产区,确有需要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在场内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只可在指定范围内活动。

3生活区防疫制度

(1)生活区大门应设消毒门岗,全场员工及外来人员入场时,均应通过消毒门岗,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

(2)每月初对生活区及其环境进行一次大清洁、消毒、灭鼠、灭蚊蝇。

(3)任何人不得从场外后买猪、牛、羊肉及其加工制品入场,场内职工及其家属不得再场内饲养家畜(如猫、狗)。

(4)饲养员要在场内宿舍居住,不得随便外出,场内技术人员不得到场外出诊;不得去屠宰场、其他猪场或屠宰

户、养猪户场(家)逗留。

(5)员工修改回场或新招员工要在生活区隔离2天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工作。

(6)搞好场内卫生及环境绿化工作。

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4车辆卫生防疫制度

(1)运输饲料进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2)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区、隔离区、出猪台要彻底消毒。

(3)上述车辆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与场内人员接触,随车装卸工要同生产区人员一样更衣换鞋消毒。

5购销猪防疫制度

(1)从外地购入种猪,须经过检疫,并在场内隔离舍饲养观察40天,确认无病健康猪,经冲洗干净并彻底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线。

(2)出售猪时,须经兽医临床检查无病的方可出场,出售猪只能单向流动,如质量不合格退回时,要做淘汰处理,不得返回生产线。

(3)生产线工作人员出入隔离舍、售猪室、出猪台时要严格更易、换鞋、消毒,不得与外人接触。

6疫苗保存以及使用制度

(1)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2)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3)免疫注射时,尽量不大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4)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第2篇

年生产调查情况

2010年1月12日,我站深入到享受国家补助的生猪养殖小区,对一些养殖农户进行生产调查。共查农户13户;农业人口50人,劳动力32个,建圈83台,1563平方米,共享受国家补助资金约21.2万元,现存栏生猪137头,其中母猪35头,2009年出栏生猪320头,人平出栏生猪6.4头,头平实现利润在100—300元不等。建圈前有圈舍29台,245方米,年出栏生猪68头,人平出栏1.36头,每平方米出栏生猪0.28头,建圈后每平方米出栏生猪0.20头。

调查现状是:

1、在家里养殖的大部分是老太婆、老太爷,主要劳动力多数在外打工挣活钱,无科技明白人。

2、生猪存栏差,空圈率高,可年出栏200头的户,现存栏生猪仅30多头。

3、饲养水平不高,一些农户仍然是过去的传统的养殖方法。

4、养殖农户设备不具备,没有产床和仔猪保育箱等设备。

5、二杂母猪养殖技术掌握不够,导致仔猪成活率低或母猪不生产。

6、生猪出栏总量低,投入项目没有达到效果。存在的问题:

1、生猪销售价格低,利润空间小,养殖效益低。12、饲料价格居高不下,养殖成本高。

3、规模养殖不大,比较效益低,农户失去养殖积极性。

4、没有专业的养殖技术人员,养殖风险大。

思考:

从这些调查的农户看,国家补助建圈资金达元,调查农户共建圈1500多平方米,年出栏生猪应在2000—2500头,而2009年出栏生猪320头,可实际出栏仅实现要求的16%左右,没有体现项目补助的效果。主要是养殖户的规模不大,养殖少,比较效益低,一旦市场价格低下,会大规模的出栏,生猪存栏会大幅度减少,甚至空栏停养。

建议:

生猪圈舍建设补助项目,应考虑集中建圈分户饲养,才能充分发挥项目的带动作用。一是有一定的规模,实行自繁自养模式,从而可降低因购买仔猪而增大成本;二是有一定的规模可以抵御市场价格风险;三是出栏总量大可以在小范围内引导市场;四是有规模就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可指导疫病防治,从而可降低疫病风险;五是具有一定规模可大大降低劳动力,从而降低成本;六是可以招引大的业主来投入养殖业;七是可以有规模的生产优质商品猪,以实现更高的养殖效益。

宝应县生猪养殖生产状况调查 第3篇

1 全县生猪生产现状

目前, 全县共有生猪规模养殖场 (户) 960个。其中年生猪存栏20~100头的大户816户;年生猪存栏500~1000头的规模猪场69户;年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的猪场有7个。生猪发展基地两个:夏集镇相庄村、黄塍大陆村和江跳村。生猪产业群一处:宝应湖有机农业开发区。生猪出栏38.6万头, 同比增长8.1%;生猪存栏27.9万头, 同比增长9.3%, 其中能繁母猪存栏2.59万头, 同比增长5.6%;生猪规模养殖比重达62.5%, 同比增长5.2%。在布局上, 突出“两大基地”和一处生猪产业群建设, 培植规模养猪大户和生猪养殖小区, 建成全县优质生猪生产基地。通过以兴泰公司为模板大力发展生猪标准化养殖;以瀛宝公司、金来宝、康明猪场为基础, 改善养殖环境, 提高养殖技术, 进行提档升级、扩繁增效;以丰源为典型通过改进生态养殖模式和生产经营水平, 大力发展“猪-沼-粮”农牧结合的有机畜禽生产, 形成生态养殖示范模式, 多措并举, 全力打造宝应湖有机农业开发区生猪产业集群。

全县养殖基地发展势头良好。夏集镇相庄村目前生猪栏存10000多头, 能繁母猪1100多头, 占夏集镇生猪栏存的80%以上;有园区3个, 计划新发展2个;生猪栏存20头以上的养殖户226户, 其中生猪出栏500~1000头10户, 计划发展到30户;出栏1000头以上2户, 计划发展到5户。以相庄为中心, 通过辐射带动, 目标带动本镇80%农户, 带动范水、柳堡等地30%的农户。黄塍江跳、大陆目前生猪栏存15000多头, 占黄塍镇生猪栏存的90%以上;有园区2个, 计划新发展2个;生猪栏存20头以上的养殖户120户, 其中生猪出栏200~500头17户, 计划发展到30户;生猪出栏500~1000头1户, 计划发展到3户;计划发展生猪出栏1000头以上1户。以江跳、大陆为中心, 通过辐射带动, 目标带动本镇95%农户, 带动曹甸30%的农户、泾河镇40%的农户。宝应湖有机农业开发区生猪栏存2000头以上。目前, 有兴泰、瀛宝、金来宝、丰源、康明、野猪林六个生猪养殖场, 养殖模式以生态农业循环利用为主。就目前畜禽市场价位, 该基地畜禽年产值可望达到10亿元。其中兴泰公司作为省级龙头企业, 国家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 有较强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 “兴泰”种猪已经成为全省行业排头兵, 在全国也有一定的知名度。

2 主要做法

2.1 推进规模养殖

围绕争创全国生猪养殖大县这一目标, 重点发展壮大优质生猪, 转变发展方式, 通过新建、集中联建和分户改、扩建的方式, 由生猪一家一户的分散养殖逐渐向生猪规模化养殖迈进;抓住国家加大对农业扶持和市场行情高价位运行的机遇, 鼓励外地或者外出人员带资回镇创办生猪规模养殖场;动员富余劳动力发展适度规模生猪养殖;鼓励和引导现有养殖小户, 更新品种, 进行扩容增量。

2.2 推进生猪良种化

宝应县一直把转变生猪品种作为重点, 健全良种繁育体系, 为猪业经济快速发展添动力。自2004年兴泰 (扬州) 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应原种猪场入住宝应以来, 宝应县以杜洛克、长白、大约克种猪为父本, 大力发展“内、外二元猪、三元猪”, 提出了实施以兴泰 (扬州) 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宝应原种猪场、宝应家畜改良站为重点的生猪良种化工程, 把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纳入社会公益事业, 并先后实施能繁母猪补贴和生猪良种化补贴项目。为了保证精液质量, 防止近亲, 防止品种弱化,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家畜改良站购买外种公猪, 补充“外血”。

2.3 推进生猪养殖现代化

宝应县在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品种优良化、生产规模化、质量标准化、环境生态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上, 宣传引导现代化养殖, 改进养殖设施, 改善养殖环境, 促进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兴泰 (扬州) 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几年的改进、发展, 养殖现代化程度较高, 作为生猪养殖业的标杆在全县宣传、推介。目前, 虽然全县有部分猪场或多或少添置了自动饮水、自动加料、自动刮粪、温控和通风系统、母猪限位栏、分娩栏、仔猪保育栏、湿帘通风、自动监控、热风机等装置, 但总体来说生猪养殖的现代化程度还不是很高, 普及率还不平衡。

2.4 注重饲料营养化、生态化

随着生猪规模养殖的发展, 各大中规模养殖场注重饲料的合理配方, 以达到提高瘦肉率、提高出栏速度、降低料肉比的目的。许多猪场注重微生态制剂的使用, 通过改善生猪肠道菌群关系, 提高饲料的利用率, 减少粪便的氨氮排放, 缓解粪污治理的压力, 并且不会因磷及其他饲料中未被完全吸收的金属而造成的残留, 减少饲料的热应激, 有效提高猪只的免疫力, 减少抗生素的使用。

2.5 注重生猪养殖的辐射带动

一是多方成立流通组织, 通过自产自销、组织外销、保底价收购等形式, 带动生猪养殖的发展, 提高合作社自身的抗市场风险能力;二是精心打造地方品牌, 打造“牧源”、“兴泰”、“致丰宝”已有的畜牧业名品和精品品牌, 进一步扩大影响;三是加强畜禽产品的三品申报, 将产品挤进大中城市批发市场、大企业超市配送, 扩大畜产品的影响。

2.6 生态养殖发展情况

丰宝牧业购置了粪污干湿分离机, 将堆积发酵后的猪粪进行干湿分离, 既减少了环境污染又增加了收入。与扬州大学联手进行“利用蚯蚓减量增值处理猪粪”技术, 以便达到生物减排的目的。天亭生猪养殖场正在进行发酵床养猪, 通过生物细菌发酵分解猪粪, 垫料用于还田作为肥料。丰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计划总投资1300万元, 围绕“建设标准化、经营产业化、养殖生态化、产品绿色化”的目标, 采用“猪-沼-菜”种养模式, 全力构建“规模化、科技化、安全化、生态化”的生产格局。

2.7 推行产业化经营

推行从兴泰种猪生产、饲料加工到商品猪收购、屠宰、加工等一条龙生产的路子, 推出和打响“牧源”品牌。积极发展各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鼓励参与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继续建设和规范县内生猪、水禽、苗猪等交易市场, 鼓励引入新的营销理念, 通过网上交易、特种经营、加盟连锁等现代化营销方式, 努力拓宽畜产品流通渠道。积极引导兴泰公司、二妹子食品公司等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畜牧业。

2.8 推进科技培训

生猪养殖生产和效益情况运行分析 第4篇

畜牧产业在合浦县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生猪生产作为畜牧产业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着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合浦县2012年生猪生产和效益情况运行动态,归纳有如下特征:上半年疫情风波影响生猪产品价格暴跌,养殖效益降至历史冰点;下半年生猪疫情趋向缓和,养殖生产逐步恢复,补栏积极性持续高涨;肥猪、仔猪价格双双大幅回升,猪肉产品消费回复常态,价格稳中回旺;商品肉猪价格增幅高于养殖成本增幅,出栏肥猪的猪粮比价超过盈亏平衡点,上下半年生猪生产状况与效益呈现冰火两重天格局。现结合调查情况和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一、2012年生猪生产基本情况

(一)全县生猪生产概况

据统计,2012年全县生猪出栏70.68万头,同比增2.2%;生猪存栏60.22万头,同比增3.4%;能繁母猪8.23万头,同比增1%。

(二)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村生产情况

全县10个固定监测行政村户籍6462户,年末养猪户2917户,同比减少98户,减少3.3%;年末生猪存栏24713头,同比减少1748头,减6.6%,户均存栏猪8.47头,同比减少0.31头;能繁母猪存栏2717头,同比减178头,减6.1%;待育肥猪存栏16843头,同比减1199头,减6.6%,全年生猪出栏38192头,同比增1966头,增幅5.43%,出栏肉猪头均毛重107.4公斤,同比减7.2公斤。

(三)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户生产和效益情况

全县10个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村,固定监测户数30户。年末存栏1254头,季度环比减168头,剧减11.8%;第四季度有猪出栏27户累计出栏564头,环比减35头,减5.8%;期内出栏肥猪头均毛重121.25公斤,环比增4.28公斤,平均售价13.14元/公斤,同比增26.96%,环比增2.88元/公斤,剧增28%,实现销售收入89.87万元,头均收入1593.50元,环比增416.63元/头。全年有猪出栏30户累计出栏2638头,头均毛重115.62公斤,平均售价10.78元,同比增4.2%,实现销售收入328.85万元,头均收入1246.58元,养殖成本298.70万元;头均成本1132.28元,折算每千克单位养殖成本为9.8元(换算成盈亏点的猪粮比为4.38:1),实现盈利30.15万元,头均盈利114.30元。

二、监测结果原因分析

调查情况和监测结果显示,2012年上下半年生猪生产与效益运行状况呈现冰火两重天格局。究其原因:一是年初区内外生猪疫情蔓延远超预期,生猪发病率、死亡率,波及省份,疫情持续时间,都是近20年来最严重的一次。上半年严重的生猪疫情导致养猪产业一度跌入冰谷,一方面生猪价格低迷,养殖户普遍抛售中猪,提前出栏或清栏,其后生猪补栏不足,以致下半年第三季度区域生猪存栏量锐减,猪源比较紧缺;另一方面受疫病影响养猪效益奇差,上半年5-6月份养猪户普遍缩减规模,能繁母猪存栏量减少且配种成功率低,以致下半年自繁数减少,适龄出栏肥猪数量较少,局部地区供求出现断档,因而造成第三季度全国性区域猪源紧缺。这是下半年生猪价格回暖的内因。二是下半年随着猪疫病减缓,猪肉产品消费回复常态,价格逐月回升。据市场调查,下半年猪肉产品消费量环比上半年回增2~3%,二元杂、三元杂肥猪平均售价,上半年分别为9.7、10.63元/千克,下半年分别为11.9、13.1元/千克(以下单位称为元),环比上半年分别上涨22.7% 、23.2%;二元杂、三元杂仔猪平均售价,上半年分别为9元、23.5元,下半年分别为11.7、27元,环比上半年分别上涨30%、14.9%;去骨带皮猪肉平均售价,下半年18元,环比上半年15.5元上涨16.1%。生猪产品价格上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三是饲料价格昂贵,养殖成本居高不下,导致养殖效益持续承载高压。玉米价格坚挺。全年平均价格2.24元/千克(以下单位称为元),同比上涨14%,下半年2.3元,环比上半年2.17上升6%;进口鱼粉价格创历史新高。本年度12.9元,同比飚升40.2%;豆粕价格如股市波动难以捉摸。上半年3.34元,下半年3.45元,环比上升3.3%,本年度3.4元,同比减7.4%;育肥猪配合饲料价格增幅较大。上半年2.84元,下半年2.94元,环比升3.5%,本年度2.89元 同比上涨8.3%;本年度我县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户养殖成本构成:防疫治疗费用头均18.2元,同比增4.8元;死亡损失头均推销10.3元,同比增5.8元;仔猪费用头均219.9元,同比减30.9元;饲料费用头均866.8元,同比增67元;水电及其他费用头均17元,同比增4.3元;综上各项计算,以二元杂肥猪为例,头均养殖成本1132.2元,同比增51元,头均每公斤养殖成本9.49元,同比增0.44元。本年度出栏肥猪头均收入1246.5元,头均盈利114.3元。按生猪与玉米价格换算盈亏点猪粮比价,本季度二元杂活猪为4.22:1,三元杂活猪为5.07:1,分别低于二元杂活猪4.78:1和三元杂活猪5.48:1销售环节的猪粮比价。表明本季度我县生猪养殖效益已扭亏为盈。生猪监测效益情况表明,3/4的养猪户有盈利,头均盈利113元,1/4养猪户小幅亏损39元/头。全县生猪散养户上季度头均亏损95元,本季度头均盈利90元,扭转亏盈差额185元/头。

三、对监测结果评估和预测

本季度,全县生猪散养户数环比回升2%,期末生猪存栏剧增12.6%,规模户、大型养殖场生猪饲养量环比上季小幅增长,但同比仍锐减2-3成,约3/4养殖场户实现扭亏为盈,,盈利区间80~150元/头。从调查情况和监测结果看,生猪生产恢复状况基本达到了预期。这是主观上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常抓不懈和客观上发挥市场经济规律调节作用产生共振的效应。历经数次疫情冲击波后,广大规模户场业主面对缺陷的生猪产销体制、疫控机制及养殖成本持续承载高压的困难,在养猪效益区间日益压缩的情况下,缩减养殖规模,对养殖出现周期性波动已具有心理准备,在价格低迷时不再盲目萌生大量宰杀母猪的冲动,而是采取暂停母猪配种等软着陆措施放缓增长,在价格上涨时适时适度补栏,比较符合客观实际。

本季度生猪生产形势及其产品价格走势与上半年预测趋势基本相符。从畜禽产品饲料价格调查情况和监测数据看,第四季度在养猪效益不断回旺诱发下,生猪产销渠道将自调畅通,生猪养殖将进入全面恢复阶段,补栏养殖量必然持续增加,仔猪价格仍会适度上升。预计第四季度二元杂、三元杂仔猪价位线分别为11.6~13.6元/千克,25~29元/千克,出栏活猪价格二元杂10.8~13.4元/千克、三元杂12.4~14.8元/千克。头均毛重105~115公斤肥猪盈利可达到140~190元。

四、2013年走势分析

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 第5篇

一、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二、合理控制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四、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舍内空气新鲜,使猪舍空气境质量符合 NY/T 388标准;

五、猪饮用水质符合NY 5027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

六、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

七、经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

黑猪养殖基地疫病防控制度

一、结合本地疫病流行情况和生产实际,制定免疫程序,抓好生猪免疫接种;

二、严格猪场环境、猪舍和出入车辆、人员的消毒,控制病原的传入和传出;

三、制定疫病监测计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情监测;

四、发现疫情应及时立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及时隔离、诊断和治疗或扑杀;

五、病死猪、疫苗废弃瓶等废弃物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期灭鼠、灭蚊、灭蝇;

七、猪场禁止饲养其它畜禽。

生猪养殖场使用饲料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配合饲料、浓缩料应来源于具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符合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三、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四、不在饲料中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其他畜禽源性副产品;

五、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瘦肉精)、镇静剂、激素类和砷制剂。

生猪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饲养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尽量减少化学药物和抗生素的使用;

二是所用兽药应有产品批准文号,其质量符合《兽药典》或农业部有关兽药质量标准;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签说明合理保管和使用兽药,不任意加大剂量;

四是严禁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瘦肉精等其他化合物,不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

五是使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出栏前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没有规定休药期的,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

生猪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

一、猪场应建立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引种、繁殖、疫病监测和诊断、免疫、饲料采购和使用、兽药采购和使用、消毒、污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销售等日常生产记录;

二、每项生产记录要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三、养殖档案应至少保存少保存2年以上。

猪场免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对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体弱、有病、没到免疫年龄的猪,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档案。孕猪2个月不宜免疫,但应在孕畜产后7天,仔猪满45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W病疫苗注射后个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冷冻使用,油剂或水剂严防冻结,应在4℃-8℃条件保存。冻干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规定时间内使用;保证疫苗注射剂量;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感染。

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生猪群进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生猪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猪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的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猪场消毒制度

根据生产实际,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确定消毒用的药物及其使用浓度、方法,明确消毒工作的管理者和执行人,落实消毒工作责任。

做好日常消毒。定期对圈舍、道路、环境进行消毒;定期向消毒池内投放消毒剂,保持有效浓度,做好临产前产房、产栏及临产猪的消毒,同时要严格诊疗器械的消毒工作。

加强所在圈舍的强化消毒,包括对发病或死亡猪的消毒,在出现个别猪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此处理。

加强终末消毒。全进全出制生产方式,在猪出栏后,应对全场或空舍的单元、饲养用具等进行全方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或在周围地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初期,或在本场发生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疫病流行平息后,解除封锁前均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严格消毒程序。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清扫、高压水冲洗、喷洒消毒剂、清洗、熏蒸消毒或干燥(或火焰)消毒、喷洒消毒剂,转入猪。

加强环境卫生整洁,消灭老鼠、割除杂草,填干水坑,防蚊、防蝇,消灭疫病传播媒介。

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计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四、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会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五、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六、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七、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八、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九、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理事长;

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第6篇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臵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臵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三)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物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四)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五)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六)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生猪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第7篇

一、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参观猪场,必要时须经场长许可。任何人员进入猪场生产区必须洗澡和更换生产区的工作服、工作鞋,个人衣物必须全部放在生产区以外,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二、猪场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猪场食堂不准外购猪肉及其制品。生产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畜产品或其他物品,凡进入生产区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只和其他动物疫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三、生产区外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运送饲料和物品的车辆必须固定专车,并只能停放在生产区外,司机不能养猪和进入其他猪场。所有运送待宰猪、淘汰猪、种猪的车辆只能经严格冲洗消毒后停放在装猪台外(包括司机),并避免其直接或间接与装猪台接触,每次装卸完后立即将所有污物,包括生产区内赶猪设施彻底冲洗消毒,并将污水排出场外。猪一旦出场不得返回。

四、场内饲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舍,要随时观察猪群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五、猪舍每天打扫1~2次和定期消毒,每栋猪舍的设备和物品应固定使用,舍内用具不准带到舍外或借给其他猪舍使用,防止交叉污染。猪舍物品进出实行“单向制”,凡是猪舍排除物品,均经污物通道运出,不得倒行。猪舍间的转运车辆不准进入猪舍,每次用完后必须清洗消毒。

六、病死猪不准在生产区内解剖,应用不漏水的专用车运到隔离舍或诊断室。猪只及其产品出场,须经县以上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检疫证明,出售种猪应进行疫病检测并出具免疫证明。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其造成危害大小进行50元-1000元的罚款,后果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开除。

八、本制度即日起开始执行。

2012年1月1 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

免疫接种注意事项

为保证猪在接种疫苗后,产生预期的免疫效果,应在使用疫苗时,对疫苗的正确使用方法,要有所了解。每一种疫苗,有其特定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效力,是长期研究的成果,厂家通常都提供有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应严格掌握。为保证预防接种的免疫效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类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二、各类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条件下保存。

三、疫苗的使用按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四、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便备案。

五、疫苗接种前,应检查猪群的健康情况,病猪应暂缓接种,接种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根据猪场情况,一猪换一个注射针头或一圈换一个注射针头。

六、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七、免疫接种过程,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要与疫苗接触。

八、疫苗一旦启封使用,必须当日用完,不能隔日再用。

九、在免疫接种过程,疫苗不要放臵日光下暴晒,应臵于阴凉处。

十、对仔猪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兽医做好免疫计划并监督免疫实施情况及免疫效果,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免疫记录。未按免疫计划实施免疫的,相关技术员罚款100元,兽医罚款50元。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2012年1 月1 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猪场消毒制度

一、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二、售猪周转区:周转猪舍、出猪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 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猪舍、猪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九、人员消毒:进入猪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2012年1月 1 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猪场疫病监测 疫病的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疫病监测

1、本公司养猪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2、本公司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等。

3、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二、疫病的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2012年1月 1 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

药品使用管理办法

1、药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统一负责。所购药品均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且各种购买手续应齐全。

2、生产部门负责对购进的药品进行统一验收和保管记录。各舍管理员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未经批准擅自用药者罚款100元。

3、兽医在对生猪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必须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

4、兽医师有责任及时了解和学习国家有关兽药使用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并指导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5、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6、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7、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8、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9、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NY/T 5033的规定。

10、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 5031的规定。

11、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12、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13、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4、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5、养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7、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一、饲料由业务部统一负责采购,检验部门负责饲料的验收,仓储部门负责饲料的储藏、发放和登记记录。

二、所购饲料要符合以下要求:

1、饲料原料:

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

2、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感官要求: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药物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类药物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生猪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3、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生猪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三、业务部采购员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采购的饲料应符合采购要求,发票、采购审批手续齐备。如不按采购要求进行采购,具体采购人员处100元罚款。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第8篇

为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生产的动态监测, 提高数据采集效率, 探索利用监测数据回馈服务生产的有效途径, 农业部于近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监测手机平台试点工作, 拟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 利用无线互联通讯技术开展定点监测试点。所选监测点的能繁母猪存栏规模要求在600头以上。确定的生猪监测点, 将统一配发手机终端和3G无线网络, 实现监测点数据的实时采集直报、中央数据库汇总、动态查询、资料下载、服务信息推送等各项功能, 农业部还将适时公布定点监测汇总结果, 指导各地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

生猪养殖场生产管理制度 第9篇

河南南阳是农业大市,主要粮食作物有小麦、玉米、大豆等,这为生猪养殖饲料原料的供给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近年来南阳市生猪养殖规模发展较快,据南阳市畜牧局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南阳市生猪存栏500多万头,能繁母猪近60万头,猪肉产量达48万余吨。

当前规模化养殖正在逐步取代以往千家万户的散养方式,规模化养殖已成为生猪发展的主导方式。在“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行”活动中,记者发现,生猪企业在规模化养殖基础上,逐步走向生态循环养殖,以实现生猪养殖可持续、绿色发展。

“如果一家企业不把质量生产放在一定高度,它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鸿旺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福良在接受采访时说。该公司位于方城县杨集乡,是一家以种猪生产为龙头,以生态养殖、无公害种植、观光农业、饲料生产为依托的新型农牧企业,建设标准化猪场3座,年可出栏生猪15万头,销售额达2.5亿元。

王福良告诉记者,该公司花费100多万元新建一座能源生态型污水处理系统,日处理污水能力100吨,日产沼气量约200立方米。将在高岗坡地种植林果,实现“猪—沼—果”良性循环。

“唐河作为我市畜牧业强县,长期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这个工作中心,狠抓养殖场源头监管,加强动物检疫和投入品监督管理,鼓励养殖企业发展循环养殖,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畜牧局局长冯明书说,该局坚持推广循环养殖,对有条件的养殖企业进行政策和资金扶助,力争在该县实现可持续、循环养殖全覆盖。

唐河县稳康种猪场和三宝牧业有限公司是该县生猪养殖大型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经验丰富。稳康种猪场位于昝岗乡八叉沟村,年出栏商品猪1万余头,建有500立方米新型软体沼气池并进行固液分离,年处理鲜猪粪及其废水2万余吨,年产优质有机肥1600多吨。

生猪养殖场饲养员规章制度 第10篇

一:诚实守信,敬岗爱场,团结友爱,遵纪守法,积极参与场内的一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服从场领导分配和安排。

二:严禁在场内、赌博、浪酒、吵架,上班时间坚决不准喝酒,不得有任何借口和理由私自离岗,如果有特殊情况,一定向场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离岗,否则作旷工一天处理,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视为违约处理。

三:每天必须打扫好猪舍、定位栏、水沟、走道,包括墙壁外等一切卫生,一天二次,保证无猪粪,无饲料残留在每一个角落,随时做好:夏天降温,冬天保温,合理调整好猪群所需要的温度,严格做好通风,保温,降温,透光等工作。

四:饲养员时刻观察猪群健康状况,发现病情,及时向兽医汇报,配合解决,如果知情不报而造成损失,后果由饲养员负责,每天必须检查饮水器,保持饮水畅通,合理使用水电,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私拉私接电线,确保安全生产。猪粪、处理猪、死猪必须拉到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

五:喂料,必须按照场部规定和要求进行喂料,严格把握好,不同阶段的猪群采食量,进行合理喂料,坚决反对浪费,如果因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完全由饲养员负责,处罚金额由场部决定。猪舍门口的消毒池(每周更换三次),每周消毒二次(星期三和星期日),消毒剂浓度在兽医的指导下使用。六:一定听从兽医和场部安排,积极配合各项转群、消毒、销售防疫等日常工作,空栏必须在三日内完成冲洗、消毒做到位。不得有任何理由拖延时间,耽误生产运作。七:饲养员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场领导,经允许后才可辞职,否者视为违约,饲养员合同期内不准回家。

八:努力工作,互帮互助,减少伤亡,提高生产率。

生猪养殖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11篇

为应对外部疾病流行带来的挑战,尽最大限度保护合作户与公司的利益,结合目前集团生猪板块的生物安全现状,特制定本办法,对落实相关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人员消毒通道

(一)严禁使用烧碱(可用复合酚、戊二醛)。

(二)消毒水每周至少更换两次,需添加消毒药至有效浓度,消毒水液面高度不低于3cm。

(三)保证人员消毒通道的合理性(人员进出只能踏过消毒池,无法走消毒池两边台阶及砖头)。

(四)保证气雾消毒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人员消毒时间不少于2分钟。

二、洗手消毒

(一)消毒药水:应使用季胺盐类消毒药(如新洁尔灭、百毒杀),严禁使用强刺激性消毒药(如烧碱、酚类)。

(二)在猪场第一道大门入口处、进入生产区的人员消毒通道旁增加两处洗手消毒点,包含脸盆架、洗手盆与擦手毛巾。洗手盆放置的位置高度适中,内置消毒水。

(三)洗手消毒要求:清洗整个手掌至腕关节以上;消毒水每日更换并记录。

三、汽车消毒

(一)汽车消毒池内消毒水液面高度不低于10cm;消毒液每日添加,每周至少更换两次消毒水。

(二)进入消毒池、消毒通道前,由专人对汽车轮胎、底部进行彻底冲洗消毒(无泥块等),消毒池内可用烧碱、酚消毒液,冲洗消毒可用季铵盐等阳离子表面活性剂。

(三)须保证汽车消毒通道的气雾消毒设施正常使用。

(四)转运猪只时,须对外来的运猪车体、车厢进行彻底消毒(可用过氧乙酸、季胺盐类)、干燥后,才能上猪。卖猪完毕后,须在原地用消毒水对人员(鞋子、手)及物品进行消毒,且必须洗澡、更衣后才能进入猪舍。上车的猪只严禁返回圈舍进行饲养。

具体消毒操作请见消毒程序。

四、生物安全劳保服、劳保鞋等着装要求

进入猪场内相关区域的人员需按《猪业板块生物安全劳保服与劳保鞋的穿配要求》要求进行着装。

五、生物安全记录要求

猪场需填写的生物安全记录表包括:《人员进出记录表》、《车辆进出记录表》、《消毒液更换记录表》,以上报表由合作户负责记录、保管,要求如下。

(一)人员进出记录表:包括进出人员姓名,进出时间,进入事由,7天内是否进入猪场、屠宰场、集市等。

(二)车辆进出记录表:包括车牌号、司机姓名、进出时间、进入事由、7天内是否进入猪场、屠宰场、集市等。

(三)消毒液更换记录表:包括消毒水的更换、加药记录、消毒液名称、操作人员、操作时间等。

(四)其他:公司督查人员进入猪场需严格执行上述程序,洗澡、更衣后才能进入生产区。

六、抽查要求

上述生物防疫工作责任人为合作户,总部猪业生产技术部及下属公司将组织人员对上述要求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需附加照片及文字说明,由抽查人员、合作户签字确认,对于抽查结果集团进行通报公告。

七、处罚措施

若违反以上生物安全规定,公司人员将按职位高低进行处罚:普通员工及外来人员500元/次,经理助理级、副经理级、经理级人员2000元

/次,总经理助理级、副总经理级人员5000元/次,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10000元/次;合作户违反的按照5000元/次处罚。若由总部养殖生产执法大队发现违反以上生物安全行为,将按以上罚款金额加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对其处以降职、开除、取消合作资格处理。

八、其他

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 第12篇

(穗府[2010]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业经第13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生猪疫病,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促进生猪规模化生产、标准化饲养、产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禁养区域划定、养殖场建设、养殖管理和规范养殖业发展,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作为观赏、实验和宠物饲养等生猪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环保、水务、农业、卫生、规划、城管、工商、林业、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猪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生猪养殖是指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生猪养殖户是指从事生猪养殖但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生猪养殖场、养殖户统称生猪养殖场户,其划分标准的调整,依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禁养区域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生猪禁养区域:

(一)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黄埔区和西二环、北二环、东二环高速公路及金山大道、105国道至钟林收费站所形成的环内其他区域;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

(三)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在前三款规定区域以外,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

第六条 有关区、县级市生猪禁养区域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级市划定和调整生猪禁养区域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建场要求

第七条 生猪养殖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生猪生产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场区布局合理,场容场貌整洁;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条件,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污水排放标准;位于已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纳污范围的,应当具备污水接入市排污管网的条件;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猪养殖场兴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的,应当在此之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投资项目备案,需申请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和申请;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完成上述手续后,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的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本市鼓励生猪养殖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四章 养殖管理

第十条 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将养殖场的名称、地址和饲养品种、规模等材料报所在区、县级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一条 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全过程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至少保留2年。

第十二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原料药、人用药、假冒伪劣兽药和其他非法添加物,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饮、食堂的泔水饲喂生猪,禁止在垃圾场或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生猪。

第十三条 生猪养殖场户是生猪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猪养殖场户出售的生猪必须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禁止出售有违禁药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兽药残留超标的生猪。

本市实施生猪产地违禁药物的自检制度。生猪出售前,生猪养殖场户必须做好生猪违禁药物的自检和记录,并提前2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对生猪检疫,检查自检记录,必要时抽样检测。

生猪产地违禁药物自检制度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做好消毒、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对免疫生猪加施生猪免疫标识。

第十五条 发生生猪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不得自行发布疫情。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初步调查认为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通报疫情。生猪养殖场户要服从、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防治措施和卫生部门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六条 发生生猪疫病时,疫区或受威胁区域内的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扑来措施。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对染疫生猪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七条 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八条 从事种猪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猪的生猪养殖场户,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办法实施前禁养区域内已经建成的生猪养殖场户实施限期关闭或搬迁;对非禁养区域内不符合规划、用地、环保、防疫要求或有关手续不完备的生猪养殖场户,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本市鼓励发展大型现代化生猪养殖场,逐步减少生猪养殖场户总量。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大型生猪养殖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落实年出栏万头以上大型生猪养殖场用地(包括生猪栏舍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大型生猪养殖场的资金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年出栏万头以上大型生猪养殖场的养殖设施、环保设施建设和标准化改造。本市鼓励本地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在外地建立供应本市的生猪养殖基地,扶持生猪粪尿生态还田还林、沼气生产和有机肥料资源化利用,突出发展科技含量高的种猪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生猪禁养区内养殖生猪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件》等有关规定,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关闭或搬迁,并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经营种猪或商品代仔猪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养殖档案或伪造养殖档案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医的。

第二十四条 生猪养殖场户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等在饲料和生猪饮用水中禁用的药品或者使用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生猪的,由公安机关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

(三)不按规定处置染疫生猪及其排泄物、垫料等污染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尸体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生猪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兴建生猪养殖场的;

(二)未按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的;

(三)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领取《排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生猪养殖场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擅自在市区饲养生猪,以及乱抛弃病、死猪,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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