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

2024-06-01

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精选6篇)

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 第1篇

在《企业会计制度》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区分所享受优惠的性质、税种及所属期间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按税种分别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1、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贷: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2、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贷: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注意的是:

1、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当年(税款所属)利润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后退和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或退税款的企业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时

1、如果属于当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如果属于以前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损益调整

3、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对于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管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处理当的利润(即本年利润)。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的利润。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时

1、如果属于当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

2、如果属于以前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损益调整

3、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不作账务处理 不管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不作账务处理,最终均是将免征的税款体现为收到退税款或不作账务处理当的利润(即本年利润)。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计入“以前损益调整”,则不增加当的利润。

四、所得税

1、实行所得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性减免)的企业,应先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再冲减收到退税款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计算时: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时:

(1)收到本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2)收到以前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损益调整

2、如果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减免(法定减免)的则可以不作账务处理,也可进行以下处理

计算时: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确认时: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

3、如果减免的所得税是有指定用途的政策性减免

(1)所得税退税作为国家投资,形成专门的国家资本。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2)所得税退税款作为国家对所有投资人的赠与,用于企业发展再生产。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 第2篇

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相关法规: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范围 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

目前没出台涉及个税手续费返还缴纳增值税的具体文件,但在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的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疑上有所反映:

总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地方口径: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只有部分省份(并非全部省份),其中包含安徽省,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注:适用于所在地区的所有公司)

安徽国税,12366咨询热点问答解答(2016年9月)问题

三、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货劳处审核人:丁以文

三、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参与企业收到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手续费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肯定是要缴的。

四、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个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账务处理

建议纳税人将手续续返还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发生支出时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 第3篇

一、甲供材料征税政策的分析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将建筑、修缮、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料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料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料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的行为。

二、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我个人认为,甲供材料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料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问题,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料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元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料)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为200万元。

(二)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料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

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元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

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元开票,如果按1200万元开票就会导致200万元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元开票还是按1200万元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来说,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料,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料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无论建设方会计如何处理,施工方是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料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1000万开票。

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方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200万元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万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元这部分的甲供材料,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甲供材料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三、两种不同的解决方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一)施工方对于甲供材料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这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式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元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元甲供材料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料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料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料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料纳入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视为建设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料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模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料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模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二似乎更优。但我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

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 第4篇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3号

中国证监会

2002年9月6日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为了提高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更准确、清晰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对拟发行公司存在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情况,应按以下要求审核:

一、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和财政拨款的合法性

1、根据国发(2000)2号文《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除经国务院审批的外,只有符合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才是合法有效的。

2、对于公司享受的政府补贴、财政拨款,其批准文件中应当明确了该项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资金渠道及其依据、补贴或拨款的权属、补贴或拨款的用途和今后的处置方法及会计处理。

3、发行人律师应对公司报告期内以及新股发行上市后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政策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会计处理的依据及相应披露要求

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函

【2000】30号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1、税收减免与返还。

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于实际收到时计入收到当期补贴收入,消费税、营业税等其他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先征后返的所得税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所得税费用。

公司同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税项”部分详细披露税收减免与返还的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和会计处理的依据等。

2、政府补贴和财政拨款。

如果政府补贴批准文件明确该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指定用途,不属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应将该部分政府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如果政府补贴批准文件明确该补贴由公司全体股东享有,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公司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如果财政拨款批准文件明确该拨款具有专门用途,如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该项拨款实际到位时应作为“长期应付款”核算,在项目完成后,应将其形成的资产转入固定资产,同时相应拨款转入资本公积。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政府补贴批准文件的详细内容、取得该项补贴的附加条件、会计处理方法、对各期净利润的影响等情况。

3、如果公司报告期内各会计年度取得的税收返还、政府补贴占公司同期净利润的比例超过20%,公司应同时披露若无此项补贴收入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此外,公司必须对此作特别风险提示;审核人员应在初审报告中提请发审委委员予以关注。

三、其他费用的减免与暂停计提

代收代扣税返还的手续费账务处理 第5篇

账务处理

2014-06-16 05:42:34来源:互联网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对于该笔手续费收入,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扣缴义务人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目前通常的做法有,一是计入往来款项;二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三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2.扣缴义务人收取的返还手续费收入,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来讲,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比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这些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一:该笔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

该会计处理最为核心的地方在于对2005年11月1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规定的理解。本人认为财行[2005]365号之所说“收入”虽强调“单独核算”,但并不是强调绝对的企业会计制度意义上的收入,更多的是强调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收入”。

在会计科目的选择上,我的观点如下:

1、首推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进行配比核算,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日常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邮件中所述,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是可以确定获得的,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会计制度关于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2、也可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收到手续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结转有关支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所得税汇算时只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即可。

3、本人认为,最不妥的就是通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收入,是企业偶发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利益流入,在会计上是作为企业的一种“利得”,因此,“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科目两个科目之间没有成本和收入的配比关系,单独一个科目就能够反映某一经济事项的最终结果,而不需要另一个科目来帮衬。举例来说,清理某固定资产净收益产生的“营业外收入”,其成本结转并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及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支出是有对应配比关系的,因此不适于通过“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观点二:该笔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获得的代扣代缴手续非返还收入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来说,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笔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财行[2005]365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等联合发文的,因此该笔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个可以参考的文件是《关于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该文件明确,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于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以“黑地税发[1996]248号”文明确,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

观点三: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见如下两点:

其一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这一文件中并未指明要求个人是以个人身份办理代扣代缴。如果法律和政策未特别明确,那么就可以认为政策是一种泛指,即指一般情况,也就包括了个人在职务工作中的情况,即以单位职工身份办理代扣代缴。财税字[1994]20号文还明确要求“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这其中的规定也应当理解为税收政策或者法律的规定。而我国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也都明确企业单位或以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奖励有关的人员。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就规定:“三代”即代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其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个人税所得项目中也没有将个人办理代扣代缴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纳入课税的范围。虽然其中也包含有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项目,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都未明文规定对这一收入课税。根据课税原则的要求,即法无明文规定即不课税的原则,我们也有理由认定对这种手续费收入不得课税。

观点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无需纳税

我想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三方面分析一下扣缴义务人收取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是否征税的问题。

一、合法性解释。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代扣代缴协议,其实质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并非代扣代缴义务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代扣代缴协议扣缴税款并按规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也只是国家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对此补偿款我国目前尚无明文规定要予征税,而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二、合理性分析。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由财政部门进行返还的,如果国家对此项手续费收入征税,则从税收成本考虑,显然由财政部门在返还时直接扣缴才最为简便和省事,但实际上,代扣代缴义务人全额收取了应得款项;从使用票据上,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收取手续费时,只需凭收入退还凭证即可全额收取,不需再开具任何其他票据,这就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入账提供了选择空间,如果对此手续费收入征税,则有悖于税务机关“以票控税”原则,同时也会变相鼓励代扣代缴义务人另设账目,以逃避税收,最终导致扣代缴义务人之间税负不均,破坏纳税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可操作性分析。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规定,由于扣缴义务人在支配上述手续费时并无具体金额或标准限制,因此扣缴义务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其留有余额;而如果对此收入征税,则只能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而根据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之规定,也只能就其余额征收营业税,同样也只能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际工作中,代扣代缴义务人只要稍具税收筹划意识,则就不会留有余额,对此收入项目征税也就变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减免税及税收返还的账务处理 第6篇

财政部2000年7月份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3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等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多次颁发文件,对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等的会计处理作出一系列的规定。本文现以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合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介绍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税收返还和补贴收入的税收处理

(一)流转税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减免、返还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及返还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下同)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还的,应并入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的利润。

(二)补贴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一)税收返还会计处理的原则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与《规定》中关于流转税返还会计处理的规定精神基本相同:

1.企业收到退税、税款返还等款项,记帐原则是“从哪即来,还回到哪里去”,比如收到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生产企业的收到先征返还的消费税,均应记回原计税时所在的损益科目,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收到退税时,也应记入计税时挂帐的应收项目。

2.增值税因其属“价外税”,退税或税收返还时不宜再记回销售收入中,所以按规定应记入补贴收入。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因为本企业并没有计算交纳消费税,但消费税已在生产厂家交纳而包含在买价中,所以计算退税时应冲减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

(二)税收返还的具体会计处理

1.增值税

按照《规定》、《通知》的要求,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2.消费税

按照《规定》、《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字[1993]83号)等法规性文件的规定:

(1)企业收到先征后返还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按规定先征后退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帐款”(其他企业)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帐款”科目。(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退消费税的,计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公司)、“应收出口退税”(其他企业)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公司)、“商品销售成本”(其他企业)科目;收到退回的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

3.营业税

《规定》、《通知》均要求,企业收到退回的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4.企业所得税

按照《规定》,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应当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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