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制度

2024-07-02

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制度(精选9篇)

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制度 第1篇

湖泊保护和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一、为加强湖泊保护盒管理的联合执法工作,促进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制定湖泊保护和管理联合执法制度。

二、湖泊保护和管理的联合执法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参与。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责任部门提请联席会议商定。

(一)确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明确联合执法的工作目标,提出联合执法的工作要求;

(二)分解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明确联合执法的牵头责任部门、配合责任部门,落实工作职责。

三、联合执法的牵头部门要积极联系需要配合的相关责任部门,督促各相关区,落实执法工作任务;各配合责任部门,要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四、区级各相关责任部门是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区要按照市级责任部门对联合执法的工作要求,加强区内责任部门之间的配合,提高联动工作合力。

五、对于跨区的联合执法工作,市级牵头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各相关区的指导和组织,市级配合责任部门予以积极协助,督促各相关区之间的责任部门积极配合。

六、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承担执法工作任务的部门,科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邀请行评代表、社会监督员、湖泊保护志愿者(民间湖长)等,参与执法行动,营造社会各界参与湖泊保护的良好氛围。

七、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制度 第2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0‟26号)精神,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成立由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为副组长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公安消防总队、公安交警总队、黑龙江煤监局、黑龙江海事局、东北电监局黑龙江电监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在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稽查队,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相对固定办公。

第三条 联合执法范围和内容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特种设备、建筑施工、交通(含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领域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二)非法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三)对于一个部门或一个地区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需联合执法的;

(四)群众举报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五)省政府交办或省政府安委会会议决定的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执法任务。

第四条 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实施具体联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安全监管部门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由有关单位向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由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联合执法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会议商定,并向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联手互动、重拳出击”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拒绝。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九条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各系统要积极支持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各系统要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制度,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工作。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初探 第3篇

调解, 在中国有着优久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 铜器铭文中就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来, 调解成为司诉的原则。两宋时期, 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加, 调处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以来, 调处已日臻完善。新中国成立以后, 调解逐步发展成为多种形式互补, 官民灵活互动的, 解决纠纷的独特模式。特别是近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老百姓的经济纠纷和人事矛盾势必会越来越多, 甚至会越来越复杂。调解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治世良方, 也势必会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 “调解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通常来说, 调解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以及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比,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 均属于诉讼外调解, 所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但对当事人都应具有法律上的、道义上的约束力。这是因为,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 皆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活动, 在某种意义上, 这便是在现有相关法律框架的大前提下, 协商解决纠纷的一种模式。对这种在当事人谈判协商下达成的协议的执行, 自然不需要动用法律层面的强制力, 而是凭借当事人的道德自律下的自觉履行。

然而, 与人民调解不尽相同的是, 行政调解过程中居间调停的不是由普通老百姓担纲的人民调解员, 而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因此, 这种颇具权威性与公信力的调解活动, 便以其特有的动作快捷、成本低廉、同时又能充分尊重意愿自治的方式, 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信赖。行政调解, 既很好的实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管理, 又充分体现了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原则。而且, 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解工作, 能够树立起行政机关良好的公众形象, 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精神, 并由此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 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 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全面和谐与良性互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 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 使得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 也同许多发达国家一样, 不可避免的产生环境污染事件, 继而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环境纠纷。积极、稳妥的处理好这些环境污染纠纷, 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 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解决环境纠纷一般有两个途径:一是司法诉讼;二是行政处理。目前, 在环境行政处理过程中所运用的调解, 绝大多数都是针对环境污染事故已经结案定性, 污染企业与受害群众之间的环境纠纷已然形成的情况下开展的调解工作。是在应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请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以第三人的身份, 居间对当事人环境污染纠纷进行的调解。这种以自愿为原则, 通过行政机关被动的说服教育, 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原则下平等协商, 最终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其主要的调解对象是环境民事纠纷, 以及涉及环境行政赔偿或补偿案件, 在赔偿或补偿金额上的利益纠纷。然而, 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 特别是广大基层环境执法队伍的一线工作人员, 所面对的突出问题, 是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刚刚立案, 正处于调查阶段时的企群纷争。能否在环境执法查处过程中, 针对双方当事人纠纷事态的发展变化, 审时度势、机动灵活的予以调解, 是笔者所要深入研究、重点推出的一个话题。

笔者认为, 当前的环境保护工作, 迫切需要建立起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所谓的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 是指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阶段, 以侵权相对人的身份介入, 陈述自身受到污染侵害的情况, 对环境侵权单位如何排除妨害、消减危害提出要求, 并对行政机关采取何种处罚措施提出意见;与此同时, 环境侵权单位在承认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相对人权益受损的前提下, 也主动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并就自身如何排除妨害, 并尽可能的减少或消除危害提出解决办法。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充分结合双方的意见, 在不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 并在具体的处罚条款中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 在对环境违法侵权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进行调解。这种以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为调解主体的, 边执法边调解的制度, 能够灵活高效的将调解结果与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紧密结合, 公平合理的实现行政处罚的同时, 完成环境侵权单位对侵权相对人的损害赔偿, 切实维护好在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中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分析

2.1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的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政府保护环境的职能, 例如制定环境标准、进行公害防治事务、普及环保知识、研究防治污染的技术, 建立纠纷解决及受害者救济制度等等。这些法律规定, 为环境纠纷行政调解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环境保护是政府, 乃至整个国家的社会管理职能之一。法学界普遍认为:“在环境权益受损的当事人请求环境保护部门, 以及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环境民事纠纷予以调处时, 这些部门无权推卸这份职责。”美国的瑟夫?萨克斯教授指出:“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而言, 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财产。为了合理支配和妥善保护这些具有公益性的环境资源, 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据此可知,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 不仅限于私法领域内的平息民事争端, 而且关乎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另外, 环境法学者们普遍认为:“将一些与行政管理事项关系密切的民事纠纷交由行政机关裁决, 同时保留司法机关对纠纷的最终裁判权, 成为现代行政制度中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此, 由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环境执法过程中的纠纷, 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例如:日本颁布了《公害纠纷处理法》, 此后多次对该法进行修改。为了更加合理而迅捷的妥善处理好公害纠纷, 日本专门设置了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环境管理行政机构, 作为解决国内公害纠纷的专门机构, 确立了全国性的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此外,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2年公布并实施了《公害纠纷处理法》, 规定了斡旋、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环境纠纷。总之, 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运用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环境侵权损害纠纷的成功做法, 在实践中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2.2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的功能

(1)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可以充分体现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能够全面听取侵权单位和侵权相对人的意见, 使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 在一种协调互动的过程中更趋于合理化, 使“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这一法律原则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

(2)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可以对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乃至整个群体性、区域性的问题集中处理, 统一解决, 从而有效防止环境安全以及信访工作中不稳定因素的恶化, 有利于迅速而全面的化解社会矛盾。

(3)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可以节约社会公力救济的资源, 避免在不同领域处理同一问题而可能产生的冲突。

2.3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程序的启动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应在环境执法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进行。环境执法机关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立案后, 应及时向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公告, 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到环境执法机关陈述意见, 提供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并且, 环境执法机关也应同时向环境违法侵权单位发出公告, 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到环境执法机关陈述意见, 并呈报对排除妨害, 尽可能的减少或消除环境危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因此, 当事人应包括环境侵权单位和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 如逾期不到, 则视为放弃此项权利。结合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 以及广大基层环境执法队伍的实践经验, 笔者认为,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程序具体应分为3个过程。

2.3.1 调解启动

(1) 发出公告。由环境执法行政机关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立案后, 向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及向环境违法侵权单位分别发出公告,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到环境执法行政机关陈述意见。

2.3.2 意见审查

(1) 调解委员会的成立。

行政执法单位在接到受到环境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及环境违法侵权单位的陈述、辩护意见后, 在法定期限内迅速组成两人以上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由负责立案调查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 与环境行政机关内通晓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 有权利要求调委会成员回避。

(2) 调查取证。

调解委员会组成之后, 首先应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环境违法侵权案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与当事人一起深入到环境违法侵权事故现场, 结合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前期调查结果, 认真听取包括证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

(3) 协商调解。

在此阶段中, 通过环境执法行政机关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居中调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接触, 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 能够为彼此所接受, 而且能够被切实履行的协议。

2.3.3 调解终结

环境违法侵权案件经过执法阶段的行政调解, 大致可以得到3种结果。

(1) 经过协商调解后,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 可以借鉴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中的劝告制度, 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确有困难, 行政调解机构可以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一个调解方案, 在规定的时间内, 双方当事人对该方案没有异议的话, 可视为调解成立。

(3) 如果调解不成,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依照自己立案调查的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对环境违法侵权单位进行处罚,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

2.4 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内容中应包含的必要因素

笔者认为, 在环境执法行政调解过程中, 应包括环境违法侵权单位对排除妨害, 尽可能的降低或消除环境危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必须包含明确的治理期限, 以及所应达到的效果要求。如果环境违法侵权主体不能就排除妨害、消减危害拿出切实可行的计划或方案, 不能与环境侵权相对人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致意见, 环境执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自由裁量范围内, 采取严厉的上限处罚措施。如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环境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 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使其具有民事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如果环境违法侵权单位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已生效的调解协议, 环境执法行政机关, 或者政府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生产、关闭或停业整顿。必要时, 还可动用司法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3 结语

在实践中,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 以及环境保护专业领域内的法律工作者, 不断创造并发展了各种纠纷调解方式, 却大多都是基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经过立案、调查、定性、处罚、结案等一系列行政执法程序之后的行政复议, 乃至于行政诉讼阶段才启动运行的。而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的创设, 就是将调解程序提前至环境违法侵权案件的立案调查阶段, 从而大大提高了环境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更大大增强了环境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和时效性。该方式既承袭了我国纠纷处理的优良传统, 又能够弥补其他行政调处方式的不足, 势必会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于解决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

但是, 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尚待深入, 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规定, 运作方式也不尽完善。此种现状, 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在解决环境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的有力发挥。所以, 我们应当不断加强理论研究, 为更好利用环境执法行政调解提供理论基础。

摘要:指出了目前在环境行政处理过程中所运用的调解, 绝大多数都是针对环境污染事故已经结案定性, 污染企业与受害群众之间的环境纠纷已然形成的情况下开展的调解工作。当前所面对的突出问题, 是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刚刚立案, 正处于调查阶段时的企群纷争。探讨了在环境执法查处过程中, 针对双方当事人纠纷事态的发展变化, 应审时度势、机动灵活地予以调解, 为今后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探讨

参考文献

[1]张戈跃.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重构[J].北方环境, 2010 (6) :28~29.

[2]卢晓莉.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2005.

[3]周丽丽.环境执法行政调解制度之设置[N].人民法院报, 2009-06-05 (11) .

[4]蔡守秋.环境资源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联合执法为何如此害怕“拍照” 第4篇

据“街道办”工作人员称,追打周某的执法者们并不是城管队员,而是“街道办”雇用的保安。撇开打人者的身份不讲,既然当时是三方联合执法,为什么会放任光天化日之下的暴力行为?

据说打人的原因,是误认为旁观的男子在拍照。莫说周某并没有在对执法行为进行拍照,就算是在拍照,对执法行为进行拍摄又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或者条例呢?正常的执法行为本来就应该在阳光下进行。普通市民在没有设置禁戒范围内的拍摄,并不能构成侵权或者妨碍公务,是合理又合法的。北京规定城管执法要全程录像,正大光明的执法没理由惧怕拍照监督。

海淀区城管分局人员说,城管队员当时并不在执法现场,至于现场有无警察,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既然是联合执法,就不应只是“街道办”所雇保安的单独行动,当这些保安暴力殴打旁观市民,甚至“追着打了50米”,警察或者城管都毫无觉察?在这样一个联合执法过程中,都能上演一出全无顾忌的暴力行径,实在有些匪夷所思。

这些保安和“街道办”到底什么关系,他们“代表”街道去参与联合执法,街道是否有工作人员陪同约束?在追究保安打人责任的同时,这些疑问也要给公众一个交待。

无论对待执法对象,还是旁观路人,执法者们都不应该采取暴力手段。尽管,打人的可能并非正式“执法人员”,但这些保安既然参与了执法活动,那么,“街道办”就应为他们的暴力行为负责。再次,不但要对打人者追究应有的法律责任,联合执法的另两方也不能置身事外。既然是“联合执法”,出了事情当然应该联合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委省政府2010年承诺十件实事责任单位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商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综合、联合执法事件,组织综合、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综合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综合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综合联合执法活动。

第九条 综合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十条 综合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综合联合执法行动;

(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综合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综合联合执法的事项。第十一条 综合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综合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综合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 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综合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综合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综合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综合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遵守综合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6篇

第一条为解决药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加强药品安全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药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信息互通、定期会议长效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药品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

(二)各职能部门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四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药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各职能部门按照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可提前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应尽快通知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互通药品监管相关信息。

第六条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实施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药品安全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药品安全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遵守联合执法制度。

城东区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第7篇

第一条 为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西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制度》及其他涉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协调机构,具体承担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商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事件,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区社会发展局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第七条 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熟悉业务。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

(二)西宁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申请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第十条 实行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家处理”的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需要进行行政处理时,可由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商后加以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迴避。

第十三条 对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执法单位应将执法处理情况报告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四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安排,主动配合执法主体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救护等其他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遵守联合执法制度。

城东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制度 第8篇

1 在思想认识上达到统一

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实施后, 严厉的事故责任追究, 使安监、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监理部门都深深的认识到, 只有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积极参加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安全专项整治, 整合农机部门安全监理执法力量资源, 改变乡村道路无人监管的现状, 才能有效地排查事故隐患, 掐灭事故苗头, 控制事故发生率。特别是“一岗双责”实施后, 巴中市政府分管农业和安全的领导多次找到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和农机局, 要求摒弃利益, 加强几个部门的合作, 扭转巴中市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2005年通江县率先实施了协助执法, 把农机监理富余的监理人员分配到县交警大队下的几个中队, 充实到交通安全监管警力严重不足的第一线。2007年, 巴州区按照区政府的安排, 区编委组织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和监理站站长赴陕西考察了南郑、汉中、宁强等市、县农机监理与公安交警的联合执法模式。2008年, 平昌县在县委、县政府的组织下, 从公安、农机、运管、路政、安监等部门抽调36人, 组成了四个联合执法小组, 2008年“9·1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巴中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多次安全会议上强调公安、安监、农机、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协作,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全面整治安全生产隐患。

2 在信息沟通上达到统一

巴中市及4个县区都建立了在安委会框架下的道路交通安全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和农机安全管理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每年常规召开两次联系会议。在大的活动如春运、全国安全月、百日安全活动之前,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活动准备会, 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行动, 各成员单位坚持互通信息, 为制定阶段工作措施提供依据。巴州区在区应急办的主持下, 坚持参加与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机关职能部门的应急救援演练, 平昌县的联合小组和通江协管执法都在不断深化。这些都为联合执法提供了组织保障, 使联合执法能够实现步调一致。

3 在行动上达到统一

在宣传工作中, 一是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安全月、百日安全等大型活动, 深入开展“六个一”宣传教育, 以“创建平安农机, 促新农村建设”为抓手, 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组织了由交警、农机工程师、法律工作者参加的宣传队伍, 开展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学校, 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坚持查验制度, 开展好每个季度的“安全日”活动, 由于巴中市大部分乡镇的农机安全联组还存在, 安监和公安交警也想以此为依托, 加强车主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因此, 巴中市农机监理所从2001年开始实施的安全查验制度不断完善至今, 在驾驶人的教育上, 效果明显。三是突出以人为本, 坚持刚柔并济。一方面强制车主和驾驶人参加“安全日”活动, 接受安全生产法规、政策、阶段形势的再教育;另一方面组织农机工程师队伍, 给他们提供机车维护保养、驾驶应急处理等方面知识的服务。同时, 在特别的日子如大雨、大雾和节日给他们群发温馨提示短信。在安全监管执法上, 几个相关职能部门都有一个共识, 那就是管不如防, 防不如自我保护。

在安全整治上, 充分利用重大节日期间安全大整治、全国安全月、夏季安全大整治和百日安全等活动, 农机、安监、公安、交通等执法人员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 重点开展对道路交通、农机安全、水上交通等检查, 一是有效地打击了各种违法现象, 起到了以儆效尤的震慑作用;二是最大限度地排查出各类事故隐患, 降低了事故发生率;三是通过多次的合作, 部门间的合作统一性和协调性得到提高。

在业务管理上, 巴中市交警支队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车管业务大检查, 对农机监理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宝贵意见, 对农机监理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事故处理上, 虽然在《道法》实施后农机监理没有了事故处理权, 但是处理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事故时, 交警常要求农机监理人员到场, 配合交警检验事故机械, 协助事故处理, 降低事故损失, 积极为受害者谋福祉。

4 联合执法对农机安全的各种影响及成效

统一管理 联合执法 全民参与 第9篇

目前,绵阳城管已成为绵阳的一张名片,一个品牌,住建部评价绵阳城管“十年如一日坚持长效管理,在全国城市管理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对推动全国城市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走出了一条适宜于自身管理需要的特色之路”。这条特色之路就是“统一管理、联合执法、全民参与”。

一、建立了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城市管理指挥机构

为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改变过去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职责不明现象,绵阳于1995年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建设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公安、建设、工商、环保、卫生等31个市级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城市管理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代表市政府独立行使管理职能。

1996年3月4日,绵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绵阳城区的城市管理实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公安、城建、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同年3月8日,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联合执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理顺了执法体制。

绵阳市城管委明确规定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并与各成员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安排30-50万元专项资金,对成员单位实施专项考核,严格奖惩,调动了成员单位积极性。与此同时,各区和各街道办事处也成立了城管办,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网络。在科技城范围内统一管理标准,农贸归市,摊点归区,坐商归店,自行车归点,机动车归场,沿街店铺及各单位“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城管委的成立,形成了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实行审批收费、执法分离等方式,将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职能分开,杜绝部门利益,促使各部门主动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城市管理,认识问题有高度,分析问题有深度,解决问题有力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的决策,从而使城市管理方方面面的资源得到有效整合,管理标准得到高度统一,形成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局面。

2010年底,为适应绵阳城市飞速发展需要,市委市政府本着“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调整了市区城管体制,在各区(园区)组建了城管局(办),着力形成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城市管理新格局。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基层积极性,整合了资源,提升了管理水平。

二、组建了有职有权、快速灵活、有强制力和战斗力的城市管理联合执法队伍

1996年,在绵阳市城管委领导下,组建了一支以公安巡警为主,城建、工商、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城管联合执法队伍。联合执法的主要特点:一是有效整合了城市管理多种执法力量。联合执法大队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行使原市容监察、绿化执法以及工商、规划、市政、公安等部门的部分或全部处罚权。原来的政出多门变为联合执法,整合了执法力量,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能,城市管理效果明显。1996年6月,联合执法不到半年,绵阳就在全省“三优一学”创文明城市竞赛中一举夺魁。二是维护了城市管理的执法权威,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想管管不住、管好难巩固”的被动局面。三是实现了城市管理与治安管理的共赢。有些城管问题同时也是治安问题,巡警参与联合执法有利于二者之间的相互促进。四是促进了城市管理与巡警巡逻勤务方式的对接。巡警24小时巡逻执勤,全天候巡查、全天候管理、全天候监督,不留空档,不留死角,加上机动灵活、反应迅速,各种违章行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尤其是流动性大、善打“游击”的小摊贩没有了可乘之机。巡警实行警区责任制,对警区内“八乱”行为的查处情况被纳入大队和民警个人月目标考评,从而激发了民警搞好城市管理的自觉性。

三、充分运用公共关系理论营造了良好城管氛围

近年来,我们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主动运用公共关系的理念、方法和手段,协调和处理与社会公众、上级部门及媒体舆论的关系,使城管部门的各种决策、活动和措施更加符合公众和社会的要求,赢得社会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信任、好感、支持与配合,实现城市管理部门自身形象的有效提升,从而全面推进城管事业不断发展。

一是通过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城管接访日、城管公开体验日等畅通群众举报、信访等渠道,充分发挥问题反映的窗口和桥梁作用,建立和落实领导接访制度。二是通过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城管微博等畅通监督渠道,发挥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三是实行登门走访,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与群众建立情感与工作联系。四是在一些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通过日报、晚报、电台、电视台、微博等新闻媒体公开向群众征求意见。五是开展民意测验,掌握公众舆论导向,了解公关工作状况。六是充分借助内部刊物《城事》期刊、城管网站、外部传媒等传播力量,促进城管公共关系建设。

同时积极加强队伍建设,将公共关系理念渗透到每个队员日常执法中,通过人际传播,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实践“人人都是城管执法形象”。一是微笑。通过执法人员的微笑,帮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威严中透着一种强烈的亲和力。二是聆听。通过耐心听完当事人的表达诉求,淡化矛盾。三是沉着。通过城管人员的坚毅、沉着感染群众,变被动为主动,变不利为有利。四是尊重。确保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人人平等。五是真诚。心里装着群众,真正对群众有感情,在执法时与群众互相沟通。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运用公共关系理论,帮助绵阳市城管队伍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成功应对了一些城管执法公共危机事件,确保了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网格化、精细化、人性化”。

四、形成了以创建活动为载体的全民参与机制

“秩序是管出来的,卫生是扫出来的,习惯是养成的,文明是引导出来的”,要始终保持市容整洁、秩序良好、环境优美,离不开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近年来,绵阳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双拥模范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等创建活动为载体,按照“普遍要求,普遍遵守,普遍享有”的原则,坚持“三统一”(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领导),实行“三结合”(治标治本结合、疏堵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结合),一方面,采取创建检查和考核评比形式,从“净化、亮化、绿化、美化”入手,坚持不懈地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城市管理向高水平、高层次和纵深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以媒体宣传为主,传单宣传、宣传车宣传、学校教育、组建城管小卫士队伍(学校教学生,学生考家长)、宣传栏宣传等形式为补充,广泛宣传“市民八不准”等城管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解决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乘车、入厕、休闲等问题着手,让优美的环境来鼓励和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赢得了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提高了全民参与意识,收到了良好效果,形成了人改造环境和环境改造人的良性循环。

对于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6次纠正,1次处罚。绵阳城管的6+1的执法模式改变了绵阳城管的执法形象,同时也得到了市民的普遍理解和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2002年以前,绵阳城市执法的年罚款每年有三四百万元,而近三年年均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

绵阳城管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在拆除18条以街为市和1500多个占道摊点后,绵阳同时建起了16个专业市场和10个成规模的休闲场所,规划了200余个便民服务点,1个居委会就有一个便民服务点,居民生活便利快捷。这些措施不但解决了经营者的经营场所问题,还救活了一批贫困企业,增加了就业,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兼顾。城市管理者还主动为下岗失业人员联系摊位、减免费用。正因如此,绵阳城市管理才一年一个台阶,城市面貌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事实上,城市管理是一个过程,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基本卫生、基本秩序管理;二是协调管理、综合整治、督促检查;三是处理违法违规。三个层面的工作紧密联系、环环相扣。基于这种理解,绵阳的城管实行市城管委领导下的,由城建、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这种模式,整合了城建、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管理资源,执法力度大,管理成本低。城管联合执法队伍还积极配合规划、卫生、文化、工商、河道等部门的专业执法,形成了一种具有广泛意义的城管联合执法机制。由于这支队伍均系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既节约了城市管理行政成本,又达到了费省效宏的目的,成为绵阳城市管理的特色和精髓。联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的结合,综合整治与长效机制的结合,提升了管理效能,城市市容做到了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平时与节日一个样,大街与小巷一个样,白天与晚上一个样。国内数百个城市到绵阳考察城市管理,均一致认为这种模式是成功的。

五、狠抓城管项目建设促进了城市管理水平提升

一是以建筑风貌打造为主要抓手,确保城区面貌从整体上明显改善。重点对建筑实施了外墙装饰、空调外机规范、广告(店招)整治提升、违规搭建治理、防盗栏拆除规范等一系列改造。二是以广告店招治理为重要手段,确保城区面貌从细处有效提升。整治后,户外广告参差不齐、店招杂乱无章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善,推动了城市空间管理上档升级。三是以交安设施和城市家具等建设为突破,推动城市管理设施水平稳步提升。通过打造项目的实施,城市空间立体感更强,品位和档次不断提高,城市魅力与日俱增,市民反响强烈。

六、推动了以数字化为基础的城市管理新实践进程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管理向“科学、严格、精细、长效”迈进,促进城市管理变革新实践的进程,大力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在原绵阳市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中心的基础上,以3S技术为支撑,充分整合公安天网视频监控、测绘局1∶1000电子地图、市信息办IDC机房和电子政务网(电信)有线网络资源,按照“两个轴心”的工作机制,设立了监督中心和指挥中心,两个中心协调配合,独立运作,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城市管理体制的“两个轴心”,下设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环卫、绿化、燃气、供水20个二级平台,并在全市体制调整后,增设5个区级平带,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和服务范围。通过数字城管监督员、视频监控系统和12319公众受理子系统,实现了城市管理各类信息的大范围、高效率的受理和解决。截止目前,已受理、解决各类问题10万余件。目前,绵阳市视频监控点二期建设正在快速推进中,完成后,视频监控点总数将近3000个,基本实现城区视频监控全覆盖。

近两年,绵阳每年改造20余条街道的3000余个商铺店招,实施100余幢建筑物风貌打造,建设改造提升10条街道,建10个公厕,坚持长年道路清扫保洁双班制……绵阳城市管理的年度目标具体而务实。十余年联合执法提升了绵阳城市形象,改善了绵阳投资环境。随着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标准不断提高、内容不断增多以及管理体制调整,目前,绵阳城管正切实推进城市管理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由经验型向制度型,由粗放型向精细型,由被动适应型向主动前瞻型,由严管重罚型向教育疏导型转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完善市城管委领导下的城市管理联合执法,走绵阳特色的城管之路。要适时创新,树立新的管理理念,构建和谐城管,推进城管数字化建设,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要努力解决好与市民关系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最需要的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市民的共同利益,始终保持昂扬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市民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充分展示良好的城市形象,不断提高城市的影响力、辐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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