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担保公司

2024-05-26

政策性担保公司(精选6篇)

政策性担保公司 第1篇

基于政策性的定位,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普遍坚持较低的收费标准,一般为2%以下。业界普遍认为,这一收费标准不是按风险定价的水平,难以覆盖担保公司面临的代偿风险,担保公司极难盈利。这样的收费水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但也扭曲了价格信号,使得担保行业的投资回报达不到社会的平均投资回报,难以吸引民营资本进入。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如此强劲,担保行业却不能盈利?怪哉!首要原因在于担保行业因为长期缺乏监管,行业信誉度低,难获银行认可,担保放大倍数很低(民营担保公司一般仅能放大3到5倍);但另一面,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长期不实行市场化定价,民营担保公司的收费水平也受到制约。

目前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已经收紧,即便能够再发放一些贷款,也要求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在财政担保被叫停,地方人大出具的承诺函也被宣告无效之后,政策性担保公司成为地方政府控制的最现成的担保工具。

当地某国有银行分行人士表示,最初,当地县(市)政府不仅愿意让财政担保,还愿意让人大出具承诺函,但该行考察当地财政收支状况后认为风险仍然太大,当地政府的各种债务已经显著超出了其财政偿还能力,所以不愿意给与银行贷款。但后来,当地政府找到前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银行认为这相当于省级政府对县(市)级政府的债务提供

信用背书,才同意贷款。

银行认为风险大,但担保公司另有想法。

该省级融资平台的董事长认为,贷款是用于征地拆迁,土地转手就可高价卖出,还款来源有保障。即便县(市)政府的城投公司还不上贷款,由担保公司代偿,县(市)政府最后也不敢不还担保公司,因为担保公司是省级政府融资平台下属的,“下级政府不敢和上级政府叫板”。

“银行认为风险大,我们有自己独特的风险判断和控制手段,因此就敢担保。”这位董事长认为,政策性担保公司并非只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担保,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撬动银行资金,并没有背离财政设立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初衷。

尽管政策性担保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但实际上运用了政府信用,构成地方财政的或有负债,其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担保,放大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政策性担保公司 第2篇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 就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的。《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十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融资性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十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不进行行业规范,不实施持续的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业是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甚至会危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制定《办法》,可以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加强持续有效的监管提供制度依据。

(三)是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的需要。融资性担保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公司

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置风险,尽快步入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

问:《办法》的起草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为发挥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作用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为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办法》的起草确立了以下原则:

一是紧密联系实际。立足当前担保业实际状况,着重总结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比如,在资本金准入门槛的设置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又如业务范围、担保放大倍数以及有关审慎指标等,都充分考虑了担保机构现状和扶持发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场规律。市场能管好的,办法不作过多、过细的限制。比如,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约束和指引,引导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审慎经营。在具体监管指标设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风险点,重点对准入、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以及资本金管理、准备金管理、集中度控制、为关联方担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做出规定,对于其他问题则主要由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等进行规范。

三是着力规范管理。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

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答: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问:《办法》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审慎监管,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实行审慎监管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定位决定的。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涉及的领域具有广泛性、业务品种呈现多样性,和投资、融资一样,体现的是一种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因而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两重属性。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新兴朝阳型、科技创新型政策扶持产业有效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因此,从性质和定位上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二是实行审慎监管是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特征决定的。融资性担保业是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行业,其高风险性为全世界公认。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具有较强不确定性。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大数法则无法或难以适用,很难精确地计算出合适的担保费率以维持业务需求与保本盈利之间的平衡。因此,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来自被保人、担保公司自身、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政策等几个方面风险的集合,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问题,担保机构都将直接承担责任风险,这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是实行审慎监管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在的亲周期性,决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稳健的基础上。一方面必须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与负债价值,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偏好相匹配;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加强审慎监管,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促使其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和管控,实施科学决策和审慎经营管理。

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原则是什么?

答: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三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问: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何种监管体制?

答: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

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问:近期在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融资性担保业经营和监管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重点,逐步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理念,一手抓风险防范、一手抓科学发展,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全力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2010年,联席会议将紧紧围绕宏观经济和融资性担保业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规范发展。积极指导地方监管部门,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

三是全面调查摸底,稳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将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是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目前,人才问题已成为制约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一个“瓶颈”。联席会议将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实施担保人才战略,制定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计划,在出台各种监管制度的同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学习型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业务培训,尽快提升行业人员的业务经验、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同时,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 的良好机制,把融资性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持续推进。

五是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打造的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严惩失信行为,通过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解读及规范整顿工作培训

会议记录

时间:2010年10月21日

地点:广州华泰宾馆迎宾楼一楼一号会议厅

到会领导: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金圣宏处长; 广东省银监局法规处王智(女)副处长;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许霞(女)会长;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任玉桐秘书长。会议主持: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许霞会长 广东银监局法规处王智副处长作开班讲话

一、介绍银监会融资性担保部及与金融办工作分工

融资担保业长期以来一直是游离于监管之外,致使担保行业准入门槛低,恶性竞争不断,利润被摊薄,信用风险增大。

为加强监管、规范业务、促进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同时解决全国各地多头审批、多头监管、情况迥异的格局。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批复同意由银监会牵头,建立有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七部委及国务院法制办参与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指导和协调工作,今年9月,银监会融资担保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成立(牛成立任主任,朱永扬、文海兴任副主任,樊卫东处长、刘斌副处长、许晓征副处长),这对融资担保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刘明康主席已经签署2010年第6号令,即针对《暂行办法》制定下发八个配套性文件,已经下发到各省金融办,近日将转发到各地市。在地方,各地银监局不参与融资性担保业的监管,还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局)承担审批、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职责。

二、对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的看法

目前,我省正在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开始着手规范整顿工作。对比全国来说,广东的规范整顿工作不是最快的,也不是最慢的,但是最有序的。广东担保行业发展起点比较高,省金融办认识很到位,工作很有成效。

相信,规范整顿顺利完成后,我省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将步入暂新的阶段,这对推动银担合作,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意义重大。

广东银监局及各地市分局也会大力支持规范整顿工作,需要银行配合的,我们银行机构将大力支持。

希望担保公司以此为契机,加强行业自律,积极配合参与规范整顿工作,进一步做大资本实力,做强融资担保业务,做精风险管理,从此走上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道路。

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金圣宏处长作政策解读

省金融办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放在我们处,我一直比较关注我省担保行业的情况,这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我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对政策的设计背景等也比较了解,下面,我将和大家一起解读和学习实施细则,同时也探讨一下接下来要进行的规范整顿工作。

我这个报告讲座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介绍实施细则起草的背景,二是对其中的重点条款进行解读,三是探讨如何贯彻落实细则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四是探讨如何做好规范整顿工作。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背景

(一)我省担保在全国的位置及全国担保的总体形势

根据银监会的统计,2009年底全国工商登记在册的担保机构约有1.4万家(其中有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6000多家),注册资本约3500亿元,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金额1.7万亿元。

我省信用担保行业在政府各级部门和协会的大力协助推进下,近年来取得了较快发展,我省工商登记的担保机构为1219家,约占全国的8.7%;其中融资担保机构249家,占全国4.2%;注册资本总额近300亿,占全国8.3%,资本规模全国各省第三名;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金额3200亿元,占全国18.8%,近全国五分之一的市场份额,业务规模位居全国第一。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第548号令公布《国务院关於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明确将融资性担保的设立审批纳入特许经营行业。

2009年2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奠定了融资担保行业特许经营的基础。

2010年3月8日以七部委“令”的形式联合下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奠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的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是担保行业第一部全国规章性的管理办法,虽然以前有《担保法》,但不是专门针对担保公司的。《暂行办法》比《担保法》更具体、更全面。它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融资担保行业地位的提升,从此进入了政府系列,成为了特许经营行业,进入了审慎经营(对担保公司)、审慎监管(对监管部门)的新时期。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背景

《暂行办法》出台后,广东省政府向各部门转发了学习意见,要求省金融办牵头起草实施细则。省金融办牵头成立了由广东省发展研究中心、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专家委员会、广东省再担保公司、省金融办共同组成的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

起草的调研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省担保协会和各地市担保协

会、担保公司的大力支持。前后召开了24场座谈会,由200多家银行和担保公司参加,前后共收到了意见建议149份。

今年3月底,省金融办草拟了细则草稿,开始征求各方意见,前后共采纳了75条大的修改意见,小的修改意见和重复意见不计其数,先后八易其稿后送省政府审批。在今年9月9日的省长办公会上过会,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的形式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关于担保的有2条,这是我省担保行业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第142号令提到担保业的审批工作如何落实,确定了省内终审权;再一个就是这第149号,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的担保实施细则,其他各省有的是多部门联合发文,有的是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说明了省政府重视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得到了银监会的肯定和赞赏。

希望各担保公司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和执行《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起草依据——《暂行办法》。

第七条:监管分工——设立审批、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守土有责)。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由省金融办审批。

但并不是省金融办一家说了算,由省金融办、银监局、经信委、工商局、财政厅、发改委、担保协会专家等组成审核委员会,实行无记名票决,保证公平、公正。

第九条:设立条件。

1、章程:往往有很多问题,不规范,授权不符合法规要求等。

2、股东的持续出资能力:将来银监会融资担保部要对条款要出释义,至少包括投资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最近两年保持盈利、自身经营稳定、企业的诚信无污点等普适性要求。

第十条:注册资本——实行地区分类管理。第十一条:设立所需材料。

1、高管任职资格: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资格特别是高管的任职资格的审核相当严格。因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高管对担保公司队伍建设特别是经营班子建设,以及公司治理都影响重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下发的八个配套性文件,其中一个就是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其中对“高管”的解释为:董事(正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成员)、监事(正副监事长及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的总称。

对高管任职资格的普适条款包括: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品行,诚信,熟悉经济金融法规,有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经验、能力和知识等。

明确有下列情况的不准担任高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因违反职业操守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最近5年担任高管的企业被撤并破产且个人负有重大责任的;曾在履职时有对抗依法监管、对抗案件查处、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的;被取消金融业高官任职资格未满年限的;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明知不符合条件欺骗、贿赂取得资格的;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未偿还债务的。

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现任的高管,应重新申请确认,条件不符合任职资格但具备实际能力的,经考核后可重新认定。

省金融办与省工商局联合发了个通知:为了高效做好规范整顿工作,2000万以下的增资审批工作下放;高管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要报省金融办审核任命,其他由市金融局负责。在规范整顿期间按这个文件办理,规范整顿后就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来办理。

2、内控制度:银监会担保部很快会下发两个指引文件,明确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些共性的是所有融资性担保公司都必须有的。

3、营业场所:租赁的要有长期的租赁合同,自有物业要有产权证,消防验收证明;由于担保公司现金不多,暂时不需要公安验收证明。

4、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设立。

连续2年连续赢利;注册资本1-2亿(地区分类),代偿损失不能高于净资产的5%。2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持证经营:

融资担保公司要持有经营许可证,非融资担保机构想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要按新机构设立的标准和程序重新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设立和变更。所需材料清单、程序会在省金融办网上公布,各担保公司要经常常去省市金融办网站看看,第一时间获取最新资讯。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省金融办批准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融资咨询、自有资金投资。这9项将来是我们营业执照的规范表述。

要从事之外的业务,要单个专项审批。第二十八条: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条件。2年以上,2-3亿(按地区分类),代偿和损失不高于净资产5%,2年无违法违规。

第二十九条:不得从事的业务。

吸存,放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这个条款争议很大。但非法集资是肯定不允许的。非法集资联席办原来在银监部门,但银监作为垂直部门难于协调地方各部门,后来放到了政府。目前省政府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机构设在金融办。宋海做组长,金融办领导担任主任,公安、工商、银监领导担任副主任,十几个部门为成员单位。

担保公司在增资中一定要注意避免非法集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多人资金以一人名义入股。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股东出资人要写入花名册,二是股东要同股同酬,三是不能承诺高回报或固定回报。

担保机构的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挪用客户保证金,二是资本金来源是非法集资。一旦经营有问题就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因此,这是两条高压线,在座各位一定要紧记。

第四章:经营规则与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担保费。

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规定费率,或给出一个浮动空间。以前有些地方也作过规定,例如规定担保费为同期利率的50%,或同期利率50%的基础再允许上下浮动50%。但这不适合广东的实际情况。广东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不能硬性规定费率,要按照市场法则来。

第三十三条:客户保证金管理。

从今年11月开始,新担业务存入保证金要开专户,要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委托银行监管,只作信用保证,不能拿去投资或挪作他用。

政策意图:保证金管理规范,高额收取的欲望就会降低,就能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现在不能挪用,只能放在专户上。必须兑现,审核时会看这一点。第三十四条:放大倍数、关联担保、担保责任余额

放大倍数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倍,去年底我省平均是放大倍数2.3倍,大部分在5倍以下,能达到8倍左右,接近10倍的已经很优秀了。

注意关联担保。现在有些担保公司为同一公司(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个人的担保有超过15%的。关联担保高了风险很大,没必要。

担保责任余额计算上,我省比别的省要宽松。扣除合作方承担的风险部分,只计算担保公司自身实际承担的风险担保责任余额。

第三十五条:其他投资。大家十分关注“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所指的范畴。目前省里也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是《暂行办法》里的提法,还要等银监部门的释义。

目前我们省的理解是:除担保主业以外的,包括融资链上中小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典当)、其他产业的股权投资、股票等。担保公司投资子公司算不算还有争议,要等银监会担保部解释,我们理解是也算,要避免担保公司不断投资设立担保子公司、孙公司套取银行授信,资金无限放大。

为了资本金保值增值,闲置资金可以购买高流动性、高变现能力固定收益回报类的“金边债券”、理财产品(不受此20%限制),此外其他投资产品归到其他投资上。

第三十七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国家规定担保责任余额的50%,我省实行差额提取,可以转回和扣减当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极大减少了担保公司运营成本,提高了盈利空间。两金的提取办法担保部还会出台文件,我们也将出台更细的操作办法,主导思想是大力支持担保公司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监管队伍建设。

对担保有三道风险管理防线:一是市场机制;二是行业自律,制定规则;三是政府行政监管。

政府将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协会在引导行业自律,自觉合规经营上的作用。但担保机构以前是备案管理,现在是特许经营,因此要打造稳定、懂专业、高素质的监管队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只有令(国务院令、国家部委令,省政府令)才可以规定法律责任,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法律责任,规定了也是无效的超范围发文。因此省政府以令的形式发布细则是对的,充分说明了省政府法律专家的水平。别的省的做法存在法律上 的瑕疵,我们这里就不讨论了。

第五十七条: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代偿超过5%就要报告到省市监管部门。银监会即将颁布的8个规章中,包括统计办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制度(已经联席会议通过),很快会转发给大家。

第五十八条:无证经营。

无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要取缔和处罚。

三、如何贯彻落实细则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一)从思想上要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观念。

要解决思想认识的问题,监管部门要练内功、练手段;担保公司要养成良好的合规经营的习惯。

(二)落实监管职责,职责要分明,不能扯皮。省市两级监管部门分级授权、联合监管,加强非现场监管。重点地区(广州、佛山、东莞、惠州等)由市授权县级部门监管。

(三)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监管制度。

以前是按照惯例来做,3月8日后开始有规可循。最近出台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即将下发的配套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暂行办法》)以及下发《融资性担保抵(质)押登记管理及相关权利实现问题》、《关于增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等制度规范,并指导各地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对融资担保的监管进入了有规可循的新时期。

因此,希望担保公司的高管树立守法意识、学习意识,不能闷头做业务,要看大环境,学新法规和有关配套制度。

(四)担保体系自身要加快发展。

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融资担保业。

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发展。目前我省担保机构资本金结构为民营资本占85%,外资占11%,国有资本占4%。一方面,我们要限制小打小闹,注重机构质量,培养民营资本担保主力军;另一方面,要适当增加外资(尤其是台资和港资)和国有(体现政府调控手段和产业扶持的政策意图,可以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比例。

市场要有差异化,发展直保、联保、互保、再保多层次市场格局。

(五)完善外部环境,为担保发展创造条件。

完善法制配套、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财政扶持和补贴机制)、税费优惠、银担合作(完善银行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持证的担保机构银行在准入上要开辟绿色通道)、风险分担市场机制(大力发展再担保,一类地区要帮助二类地区分担风险,互相支持,承担社会责任)。

加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抵质押手续办理、政法协助债务追偿),加强分类管理(完善评级制度)和信息服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等。

四、如何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 规范整顿的目的不是要将整个行业推倒重来。

重点是针对五个方面:注册资本不实,重大违规经营、挪用保证金、风险拨备不足、内控治理混乱。

此次规范整顿要处理好两个关系:规范整顿与健康发展,从宽与从严(3月8日前的从宽,给机会给时间自我调整整改,把问题说清楚;3月8日后特别是11月1日后顶风作案的要从严打击处理)。

对于基本守法经营,对中小企业发展有贡献,存在瑕疵和小问题的,要从宽处理,加强引导和指导,帮助这些担保机构走上规范化经营道路,发挥更大作用。对于打着担保旗号,不做担保主业,热衷“异化业务”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取缔,坚决清理出队伍。

只要在2008年3月8日以来到2010年9月30日的2年半时间内,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有合作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也算)的,都可以申请登记。

进入规范整顿名单队伍的担保机构,省市金融办会将名单通报给工商和银监两个部门,在规范整顿业务办理上给予关照。

申报登记后重点整改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本金管理,虚假注资的要补足,借出去放贷的要尽快归位。二是经营业务上,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9方面,剥离别的业务,该更改的要改正,该停止的要停止。三是高管任职资格。要严格按照银监会第6号令关于高管任职资格要求审核。四是保证金管理,主要审核11月1日后新保业务有无签定三方协议按照规定存入专户。五是审慎性指标,参加规范整顿的担保公司在提出验收申请前要由第三方做专项审计,鉴定指标是否合适。审计机构由各地金融局推荐可选择的范围(验收申请提出前一周左右要完成专项审计)。六是风险拨备情况。七是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八是准入和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例如公司名称需要调整的,可以提前先去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申请验收时就报上了将新名称写进经营许可证,再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正式注册登记手续。

规范整顿结束后担保市场将分化为两大阵营:一个是持证经营的融资担保阵营,另一个是非融资担保阵营。不符合要的,可以采取变更、重组、撤消、解散等方式,从事非融资业务可以用担保但不能用“融资”两字。非融资担保公司想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要等规范整顿结束后,按照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程序来申请。

五、交流互动、提问答疑环节。

1、规范整顿期间能否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答:规范整顿所需时间长,而且工作量很大。在此期间有充足的时间,在所在市里可以批的变更手续建议先变更完毕,以减轻最后规范整顿审核的压力。

2、对典当、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担保子公司的投资算不算在20%内?

答:目前未有定论。可在申请验收的时候写清楚,解释清楚,我们将提请审核委员会讨论。

3、“两金”能否有监管条件下使用?

答:不可以使用,是用来防范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的。但达到一定数额和比例后是否可以转增为资本金,将来可以讨论。

政策性担保公司 第3篇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趋势及特点

1.融资性担保公司以民营担保公司为主, 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担保公司为辅。据调查, 2010年底, 河南省南阳市辖内共有42家担保公司, 较上年增加10家;注册资本141605万元, 增加7391万元;从业人员457人, 增加159人。其中, 政策性担保公司14家, 政府完全出资的3家, 注册资本7668万元;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的11家, 注册资本27770万元;民间出资的28家, 占机构总数的66.67%;注册资本106167万元, 占比74.97%。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规模来看, 南阳市担保业的市场结构已经演化为以民营担保公司为主的态势。

2.担保贷款业务发展迅猛。近年来,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收紧, 以及辖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担保业务发展迅猛。据调查, 截至2010年底, 42家担保机构累计为1300家中小企业提供3610笔融资担保业务, 担保额342335万元。仅2010年, 新增企业户数621家, 增幅91.45%;办理担保1249笔, 增幅52.9%;新增担保额127974万元, 增幅59.7%, 业务发展迅速。

3.担保贷款代偿比例较小。据调查, 担保公司累计发生代偿20笔, 代偿总额1947.11万元。大部分都是担保公司刚成立时入会的企业, 当时入会标准不高、门槛较低, 造成第一批会员企业鱼目混珠, 引起代偿损失。以辖内业务量较大的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例, 累计发生11笔代偿, 代偿额1011.27万元, 占辖内代偿总额的51.94%。目前已追偿到账566.41万元, 下步通过诉讼等渠道估计还能追回320万元左右, 预计最终损失额在250万元左右, 而协议银行新野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没有出现任何损失。该公司已提取风险准备金398.3万元, 县财政补充风险金50万元, 加上国家无偿补助资金406万元, 共计854.3万元, 完全可以弥补代偿损失。按照担保机构会计制度和我国担保机构运行实际情况, 担保行业代偿比例控制在3%以内, 损失率控制在1%左右, 都属运行正常。新野县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合作以来, 累计由担保中心代偿1011万元, 累计偿还贷款余额138234万元, 代偿率0.73%;预计损失250万元, 损失率0.18%, 均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

4.营业收入稳步增加。2010年, 42家担保公司实现收入总额2144万元, 较上年增加1300万元, 其中, 担保费收入1680万元, 利息收入388万元, 投资收益76万元;实现利润-211万元, 出现亏损的原因主要是担保费收入低, 利息收入少, 而业务及管理费却居高不下。

5.与金融机构合作关系单一。据调查, 辖内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有20家, 多为政策性担保机构, 但真正与银行协作的却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是因为根据银监会的规定, 与银行开展合作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且必须为实缴资本, 辖内没有一家担保公司达到要求。在建立关系的20家中, 绝大多数是与农村信用联社合作。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隐患

不可否认, 近几年来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一些经营成绩, 一定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 担保机构良莠并存, 尤其是一些新生担保公司更是主业不突出, 严重偏离担保行业轨道, 潜藏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1.违规经营成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最大的风险点。2010年3月8日, 银监会、发改委、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旨在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随后, 中国银监会相继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等一系列制度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一步规范, 但从调查的情况看形势不容乐观。

(1) 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涉嫌非法集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大多都开办有理财产品, 宣传单业、各类广告充斥大街小巷, 承诺其产品收益高、投资稳、风险低、手续简便 (见附表) , 并经过深入调查、严格审核, 将资金贷给具备还款能力的融资客户, 大肆吸收公众闲置资金, 发放高息贷款或用作其他。这种理财行为并非是一对一, 客户的资金都是直接交给担保机构, 有非法集资的嫌疑。高回报本身就隐藏着高风险, 其承诺又没有任何保障, 一旦担保公司的贷款或投资出现问题, 公众的资金无法收回, 势必会出现金融风险, 进而引发社会风险。

(2) 违规发放高息贷款, 严重偏离担保主业。去年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 担保机构不允许放贷。但调查发现, 大多数担保公司都在发放贷款, 还有做“过桥贷款”, 就是针对自己银行融资担保业务的客户, 这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时间将到期, 后续贷款必须在企业还完银行贷款后才能下放, 此时担保公司给客户提供“过桥贷款”, 这笔贷款往往只有几天, 最多不超过半个月, 1000万元收息10万~20万元甚至更高, 远远高于正常贷款利率。据了解, 三个月到半年的短贷, 目前民间借贷的月息有些在5%以上, “过桥贷款”折算成月息至少在5%以上。虽然“过桥贷款”本身没有风险, 但目前国家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管理已明确规定不允许放贷, 出发点是保证国家大金融的安全, 担保公司这种高息放贷的违规经营行为, 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利息负担。

(3) 转移担保公司吸收的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据调查, 还有的公司本是房地产公司, 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影响, 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或额度不足, 就再注册一家担保公司, 以高收益 (承诺月利率12%, 10万为起存点) 吸收公众存款, 转手却把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去年以来, 国家宏观政策频出收回市场流动性, 同时对房市的调控力度也逐渐加大, 一线城市的房价已开始回落, 一旦资金链条断裂或公众观望心理持续走强, 房地产公司的资金短时期内将无法收回, 担保公司吸纳公众的资金也将无法按时归还, 势必会引起公众心理恐慌, 集中索要本金, 引发金融风险。

2.市场监管的缺失成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生存的隐患。按照《河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政府、财政、工信、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均具有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监管职能。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 工商部门只负责营业执照的核发、资本金的验资等一般性市场管理;企业管理服务部门仅把担保投资机构当作“融资”企业对待, 行业资格审批较为宽松, 对担保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市场行为、经营方式与范围等都未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 实行的是粗放式或放任式管理模式;财政、工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政策指导、市场监管等职能形同虚设, 各自为政, 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 目前适用于信用担保业务的《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担保行业的各监管主体没有十分明确的监管分工、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向;部门性规章、管理条例或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 法律效力不足。加之当前担保机构的类型多、成分复杂、业务范围广、发展迅猛等因素影响, 没有形成统一而有效的监管机制, 导致担保行业处于鼓励、放任、膨胀式发展状态。这些都不利于担保行业的稳健发展。

3.机制及自身建设存在缺陷, 影响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如在风险防范方面, 担保机构主要通过反担保手段降低风险, 缺少再担保机构的有效支持, 目前南阳市尚未开展再担保方面的业务尝试。此外, 由于担保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尚未建立, 担保机构间处于各自为战的分散状态, 未形成良好合作关系, 无法实现正常信息和业务交流;在自身建设方面, 担保机构普遍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法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尤其是政策性担保机构机关兼职人员占比高, 识别和控制风险能力较弱。

4.单独承担风险, 挫伤担保公司做主业的积极性。从调查情况看, 融资担保业务中, 协作银行都将贷款风险全额转嫁给了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承担100%风险, 而银行却坐收利息。担保风险过于集中于担保机构, 这就造成了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等, 对担保公司是不公平的;同时也弱化了协作银行对企业的考察与评估, 加大了担保业务的整体风险, 一旦担保贷款发生损失, 就要从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中全额扣除, 在担保公司资金补充渠道有限的情况下, 挫伤了担保机构做主业的积极性, 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1.加强监督管理, 切实防范和控制风险。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精神, 建议成立由政府部门为主导、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工商等部门参与的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资质等加强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规范收费标准和业务操作规程。二是要加强对担保行业的市场风险控制。政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风险研究、分析和监控, 联合出台具体的风险防范与处置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 建立起能够应对各种意外风险的处置机制。三是建立担保机构重大事项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对担保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四是成立担保行业协会, 制定行业公约章程, 加强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 促进行业自律, 规范行业竞争。

2.积极推进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合作, 建立互信互惠机制。一是加强金融部门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和业务交流。建议政府部门定期牵头召开担保机构与银行的联席会, 共同商讨、解决业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贷款担保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制度, 对于大的担保项目, 由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考察、分别决策, 共同防范风险, 避免由于信息沟通不畅导致资金损失。二是建立互信互惠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 商业银行应适当降低资本金要求, 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同时, 对于担保公司承保的优质项目, 可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共同培育扶持优质企业发展。三是拓展合作领域。金融机构应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 拓展与担保机构合作领域, 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 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3.对反担保资源进行创新组合, 有效分散担保公司风险。在风险防范方面, 担保机构主要通过反担保手段降低风险, 但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难以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资源。担保公司要控制风险, 须具备对中小企业的反担保资源进行创新组合的能力, 即通过对各种反担保措施进行组合, 控制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或产生相对可靠的第二还款来源。比如, 采用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

政策性担保公司 第4篇

【关键词】融资担保;存在问题;现状

一、H省政策性担保机构面临的现状

2008年—2013年,151家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偿额仅为3亿元,但2014年以来,担保机构陆续开始大量发生代偿现象,2014年151家担保机构有70家发生了代偿,代偿额为12亿元,2015年1-8月又新增代偿额 13亿元,代偿余额达到28亿元。而且代偿区域性集中爆发,比如JZ市担保机构资本金8.5亿元,累计代偿已经突破6.3亿元,代偿余额占全部资本金比重超过70%。特别是有些担保业务量较大的担保机构代偿金额接近甚至超过净资产总额,比如,JZ市担保公司资本金5.6亿元,在保余额13亿元,代偿额已超过5亿元;XC市担保中心资本金5000万元,在保余额3亿元,代偿额为5089万元;HB市担保公司资本金1.1亿元,在保余额5.6亿元,代偿额0.9亿元;JY市担保公司资本金1.7亿元,在保余额6.3亿元,代偿额1.4亿元;ZZ市上街担保公司资本金1.1亿元,在保余额2.7亿元,代偿额为1.1亿元。调研中发现,在今年经济下行银行收贷背景下,很多担保机构为避免代偿,采取了担保展期的做法,延迟了代偿发生,预计2016年代偿现象仍会增加,且严峻形势没有好转的趋势。

按照151家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131亿元,担保资金放大8倍计算,可以满足中小企业1000亿元的融资需求,但是目前其担保余额仅为381亿元,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仅有2.9倍。而且担保机构之间的业务发展不均衡:一是市级与县级担保机构业务不均衡,市级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普遍高于县级担保机构,市级平均放大3.8倍,县级平均放大2.3倍,2倍以下的担保机构占57%;二是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业务开展最好的五个省辖市的担保放大倍数平均超过3倍,而业务开展最差的四个省辖市的担保放大倍数还不到1倍。财政资金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造成目前市县担保公司困难重重的原因,来自外部环境和担保公司自身局限两个方面:

1.外部原因

一是严峻的经济形势,担保机构生存环境恶化。2013年以来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大,加上经济结构调整,消费需求不足,民间理财风险爆发,生产周转困难等因素,省内中小企业普遍出现资金链趋紧现象,融资难问题更加凸显。部分地区出现银企信任危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淡化,违约风险接连出现,导致担保公司代偿现象集聚发生,部分担保机构代偿能力几近丧失。

二是金融机构风险转嫁,没有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关系。面对经济下行压力,金融机构不仅不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还对合作担保机构要求更加严苛,采取降低授信额度,压缩单笔规模,停止新增业务,甚至单方面中止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压贷、抽贷、缓贷情况愈演愈烈,政策性担保机构处在“担保企业还款难、存量业务续贷难、增量业务拓展难、代偿业务追偿难”的四难境地。

2.内部原因

一是担保机构实力弱,不能达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要求。H省151家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平均资本金为8600万元,特别是县级担保机构资本金平均资本金仅有6700万元,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占43%,而大多数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最低要求为1亿元,特别是实力雄厚的四大国有银行,总行均制定了严格的准入门槛,担保机构难以达到银行的准入门槛,限制了其担保职能的发挥。

二是担保机构没有建立激励考核机制,缺少开展业务的内在动力和压力。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大部分为公职人员兼任,开展业务多少与其收入不挂钩,业务做的好没有奖励,但是一旦发生代偿,大多会被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很多政策性担保机构存在“宁愿不做业务,也不能发生风险”的思想,主动开展担保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了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公共职能的有效发挥。

三、下一步发展思路

1.完善再担保机制,提高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截至2015年9月底,H省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已达250多亿元,但是单个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实力弱,担保资源分散,与银行合作处于弱势地位,缺少话语权。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构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的要求,对H省担保资源进行整合,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全省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2.以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有针对性的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完善资本金注入机制,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借鉴安徽省做法,从2016年起,H省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担保体系建设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行增资。调整增资方式,实现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控股,以加强对市县担保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调整省级对市县担保机构注资办法,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市县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对于担保业务量大,市县主动安排增资资金的担保机构,省财政按照市县担保机构新增注册资本的50%投资到市县担保机构,不再采取“撒胡椒面”式的资金分配方式。

二是完善省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化解政策性担保体系系统性风险。落实《H省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代偿补偿资金对市县担保机构的支持作用。同时,借鉴安徽省做法,研究设立H省融资担保基金,化解担保机构代偿补偿风险。

3.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绩效考核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是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上政策性担保机构法定代表人可由行政官员兼任,但公司高管等经营层及业务人员必须专职,可以面向社会招聘,制订相应的考核指标,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吸引留住专业人才。政府部门要通过向担保机构派驻(推荐)董事、监事或监事长等方式加强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是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一方面,担保机构要建立对从业人员的奖惩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增强开展担保业务、降低道德风险的内生动力,促使担保机构主动扩大业务规模;另一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机制,确定代偿率或代偿限额,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考核以担保放大倍数、风控管理水平、扶持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业务比重、带动的就业人数、增加的税收等社会效益为主,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辅,取消对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体现融资担保在弥补市场失灵中的“准公共产品”特性,适当提高发生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代偿的风险容忍度。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2015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明确要求“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融资担保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为抓手,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同时,要充分发挥担保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行业管理,开展业务交流,规范业务操作,提升市场公信力和认可度,促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秋明.严格法定资本制:我国政策性担保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J].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1).

[2]林全玲.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06.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免息) 第5篇

一、小额贷款政策依据:

主要按照赣人社发[2012]48号、赣财金[2014]3号文件执行。

二、小额贷款扶持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复转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人员、返乡农民工、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等自主创业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8大类)。关于创业人员年龄界定:

我省文件规定:“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即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农村户籍女性创业扶持年龄以55周岁为上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城镇户籍女性退休年龄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年龄为准。

三、小额贷款扶持类型

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类型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个人(微利项目)及合伙经营,另一类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一〉个人(微利项目)

包括: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

1、个体经营是指从事个体经营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微利项目包括种养殖业;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是指:合伙经营或组织起业创业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

3、二次扶持是指: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并按时归还贷款的个人和合伙创业者,在经营同一项目的基础上,可视其经营规模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情况,确定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劳动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三〉小额贷款申请人及其创业项目的认定

一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只适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不论创业者是本省户籍还是外省户籍身份,都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是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只适用于法定年龄内人员,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稳定工作的各类人员。有稳定工作单位的人员不在扶持范围之内。

三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只适用于自主创业期间,自筹资金不足的各类人员,尚未开始生产经营的项目不在扶持范围之内。

四是个人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才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范围扩大到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之外的所有项目。

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额度

1、个人(微利项目)的贷款额度

(1)个体经营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2)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3)二次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只贴息不提供担保。

五、贷款期限

1、个人创业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六、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

〈一〉个人(微利项目)反担保

1、信用担保

(1)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

(2)本县经济效益好、工资收入稳定企业正式职工。

2、抵押担保

(1)商品住宅等固定资产抵押(非按揭);(2)借款人建设用地(非抵押)。

3、质押担保 借款申请人股票、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视有价证券评估值而定)

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有关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店面、超市柜台租赁合同,自用房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6、反担保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承诺书;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材料

1、合伙经营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2、法定代表人和其合伙、组织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全体成员签订的连带责任协议和成员中2人以上的有关身份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种养殖业承包合同、相关职能部门颁发有法律效力的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经济实体与吸纳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吸纳安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工资发放凭证;

6、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含股东或董事会、合伙人同意申请小企业担保贷款的条款或决议);

7、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8、房产、土地等抵质押资料;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解答 第6篇

1、哪些人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准备创业或者自谋职业、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以及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2、小额担保贷款标准多少?贷款期限有多长?

答: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

合伙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

3、小额担保贷款是否支付利息?

答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

营或组织起来的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的,经办银行可以展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贷款财政不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

4、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就业和失业证登记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向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

人社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牵头,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汇审后由国资公司将结果答复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担保事项,银行及时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说明理由。

5、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2份

(2)《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和《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2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6、目前我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有哪些?

我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有: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学生教育服务、残疾人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儿童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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