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2024-07-23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精选17篇)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1篇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尊敬的各有关单位领导:

我叫覃海洋,系隘洞电厂退休职工,2004年2月与本厂工友陆泰锡多次商洽,其自愿将“东兰县(2003)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转让给我。由于财力不济,直至2012年本人才在该地块盖起4层半小楼,现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敬请领导审批。

申请人:覃海洋

2015年4月8日

2地上物权属证明

县国土局:

覃海洋同志在“东兰县(2003)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地块上的农作物为板老村料二队农户所有。特此证明。

隘洞镇板老村拉料二队 队长:

2011年4月18日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料二村民小组管委:

本人叫陆泰锡,系隘洞电厂职工。由于单位住房窄小本户居住人口众多,对工作和生活极为不利,2001年11月经申请,多得贵小组给予照顾解决72m宅基地,但终因财力有限,尚未盖得住房,现因母亲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多方考虑,再无他路可行,只好忍痛将宅基地转让他人,敬请理解和海涵。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陆泰锡

2004年1月18日

2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陆泰锡户 乙方:覃海洋户

由于甲方老母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多次反复磋商,特作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东兰县(2003)地证字第02号建

2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转让给乙方。

2、自转让之日起至该地正式建设之日止,该转让地块所应承担的法律及法规责任仍由甲方负责。

3、转让地块自转让之日起,在甲方认为需要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登记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4、乙方在转让协议书签订时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壹万叁仟捌佰元正。

5、在转让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商洽。

7、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协议双方: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04年2月6日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2篇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 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 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3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真正“还权赋能”于农民,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都明确提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按照中央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江西省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地确权的配套文件,旨在明确土地确权工作方向。 南昌市作为江西省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试点区, 其土地确权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为全面了解南昌市各试点县土地确权工作是如何开展的? 土地确权工作遇到哪些问题? 土地确权工作是否真正合民心、顺民意、惠农民? 江西农业大学土地确权课题组于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深入南昌县、新建县和安义县土地确权试点村开展调研。

本次调研共发放 “江西省农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情况问卷”140份,回收问卷135份,有效问卷131份, 问卷有效回收率97%。 除采取问卷调查法外,课题组还通过座谈会、实地考察与农户交流等方式,对南昌市试点村的土地确权工作进行了解。

二、南昌市土地确权的主要做法

1.强化组织机构

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 单独依靠农业部门难以完成,需要通过精心的组织、部署,将责任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 为此,各试点县成立了以县委主要领导任组长, 县级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各乡镇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 各试点县领导小组负责编制了本县土地确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分解任务、明确进度、定期检查。 各村级成立相应的土地确权工作实施小组。 这就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层层负责,做到确权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2.规范操作方法

为推进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做到确权工作不留后遗症。 各试点县依据土地确权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就确权工作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且各试点县在确权登记过程中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标准汇编》规定的要素编码、数据登记规则、资料整理存档规则,开展登记工作。 此外,各试点县针对国土部门“二调”成果图,影像图模糊不清,难以清楚地分辨土地四至的状况,重新通过市场机制,选择专业的航拍公司,按照1:1000的比例重新航拍,并根据航拍结果绘制影像图,保证勾图的准确性。 提高了土地确权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南昌市土地确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对土地确权认识不到位,对土地确权工作缺乏信任

国家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是一项重大的惠民举措。 但对获取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发现67%的农民不清楚土地确权意义;66%的农民不清楚土地确权证书带来的具体好处。 此外,农民对土地确权顾虑重重,担心土地确权会造成承包期内土地难以调整(所占比例19%)、担心土地确权会增加额外(所占比例21%)、 担心土地确权会减少农业补贴(所占比例23%)、担心土地确权证书的好处不能兑现(所占比例15%),还有22%的农民对土地确权存在其他顾虑,如担心二轮承包时未登记或少登记的地块、土地面积,在这次土地确权工作中会被集体收走;担心因户口已经迁走,已有土地会在本次确权工作中丧失等等。

由此可见,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识与国家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初衷存在很大的偏差。

2.基层干部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基层干部对本村的村情、村貌比较了解,是连接上级主管部门与农民的重要纽带,在土地确权工作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其积极性对土地确权工作有重要影响。 调研了解到,村干部对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存在以下几点担忧、顾虑: (1)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可能会引发潜在的土地权属纠纷 , 破坏本村的稳定局势;(2)土地确权工作摸底阶段,需要登记的地块数量多,面积大,涉及到的农户多,登记工作的程序复杂,这就需要大量有责任心、有业务能力、了解村情的农村干部,而目前主要的村干部数量少,变动频繁,难以胜任这项工作,加上土地确权工作的务工补助少,难以调动大家土地确权工作的积极性;(3) 土地确权工作涉及到实地测量登记规则和登记技术、档案归档、数据电子化录入等,工作繁琐,任务重,大部分村干部对此业务不熟,担心做不好这些工作,存在畏难情绪。这些担忧、顾虑致使村干部对土地确权工作怀有畏难情绪、抱有观望态度,致使其工作积极性不高。

3.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发挥作用不明显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可通过农民间的自主协商、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途径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根据农民对“如何解决土地确权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这一问题的回答进行分析发现,选择由村(组)干部协调解决、法律诉讼解决、政府主管部门仲裁解决、村(组)群众大会商议解决、村土地确权理事会协商解决、 其他方式解决的比例分别是69%、0%、 0%、22%、4%和5%。 针对没有农民选择法律诉讼和政府部门仲裁方式解决土地确权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土地纠纷的成本高且时间长,而仲裁委员会目前符合上岗条件、 具备专业素质的仲裁员数量有限, 难以及时、有效的解决土地纠纷,因此农民不乐于接受这两种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由此可见,当前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发挥作用不明显。

4.土地确权工作进度缓慢,质量难以保障

按照江西省、南昌市土地确权工作有关要求,在“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按户确权,保持稳定、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分类实施,民主协商、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基本原则下,各试点区于“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年底前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并检验验收”。相关单位不仅要保证确权登记进度,还要保证确权登记工作的质量能够经得住上级部门、人民群众、历史的检验。 然而,截止到调研结束(2014年12月底),部分试点村土地确权工作仍停留在摸底阶段,个别试点村的土地确权工作甚至尚未开展。 除此之外,部分试点村为了简化工作程序、超赶上级规定的完成期限,不按既定的规范流程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例如:南昌市某村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仅依据现存的历史资料对土地进行摸底,并没有对现有土地面积、四至情况进行实地测量和考察。 此外,57%的农民反映,在入户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阶段, 本人(或家人)并没有亲自确认过。

5.土地确权对土地流转的预期效果不明显

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确权的目的就是让农民吃上定心丸,消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但是, 对农民最希望从土地确权证获得的好处进行调查,发现排在前三位的是耕作保障(占31%)、稳定土地权利(占27%)、用土地抵押贷款 (占12%),而希望通过确权证获取流转土地时带来收益的比重仅为10%。 可见,农民对土地确权证能带来流转土地收益的期望并不高, 换句话说,即使颁发了土地确权证, 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并不强烈,加上当前留守在农村的人口以妇女、老人、小孩为主,处于就业市场的不利地位,只能转而依赖土地,从事传统的耕作, 维持基本生计。 且当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的传统观念难以消除,对土地重视和依赖度高,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短时间内得到改变。 因此,土地确权可能并不会像预期那样带来大规模的土地流转。

三、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建议

针对目前南昌市各试点村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认识

积极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一号文件和现有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等,并就土地确权的意义、好处等进行重点宣传,让农民了解土地确权是一项惠民工程,消除他们因认识不到位对土地确权工作产生的各种顾虑,调动其参与土地确权工作的积极性,为开展土地确权工作营造良好的思想氛围,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就目前而言,土地确权的宣传应该从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 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 首先,通过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宣传土地确权的相关内容、实施步骤、意义,按户签名领取统一印制的土地确权的相关宣传资料;其次,基层干部入户宣传,以通俗易懂地语言,向文化程度低、阅读和理解能力弱的留守妇女和老人讲解土地确权的意义、好处等;再次,利用电话或者现代网络工具 (QQ、微信等 ),与全家外出务工的农户联系 , 告知其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保证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最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农村各种集市,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土地确权工作的相关事宜。

2.加强培训,消除顾虑,提高基层干部土地确权工作的积极性

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离不开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干部。 村干部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土地确权工作的进展。 提高村干部土地确权工作的积极性,需要从影响其积极性的因素着手,加强培训,消除顾虑,让其敢于、勇于、乐于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其工作积极性:(1)扩大工作队伍,补助参与土地确权工作人员的误工费用。鼓励现任和退任的村干部、老党员、大学生村官及责任心强、了解村情民意的村民加入到本村土地确权工作小组,缓解村级组织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同时将参与土地确权参与人员的误工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给予适当补助,提高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2)加强村干部土地确权工作的业务知识培训,制定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的规程。 加强村干部及相关成员对土地确权登记规则、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培训,消除其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畏难情绪。 同时,总结各村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中探索出来的科学有效、操作简便、实用性强的地籍调查测量方法和技术, 组织各村村干部集中学习。

3.多举措促进土地纠纷调处机制发挥作用

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有助于促进土地确权工作地顺利开展。针对目前通过农民间自主协商和调解解决土地纠纷的可能性小,而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土地纠纷成本高、时间长,不乐于被农民接受的现状,这有必要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当前的土地纠纷问题。要使通过仲裁解决土地纠纷的结果是公平公正的,符合民心、顺应民意的, 关键是要选拔优秀的仲裁员。首先需要加强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培训,重点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纠纷承包经营纠纷调节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其知法、懂法、用法;其次严格实行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员资格考试制度,选聘考试合格,具有农村土地纠纷调解经验人员从事仲裁工作;最后,将仲裁工作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完善仲裁制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仲裁员的待遇水平,确保“有人理事,有钱办事,有能力成事”,促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

4.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目前, 距离全面验收土地确权工作所剩时间不多,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需要加快土地确权工作的步伐。 首先,要把握国家政策精神,制定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工作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基层单位要理解和吃透国家、 上级组织关于土地确权工作的法规,从本村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和方法。其次,对土地确权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考核。南昌市各试点县土地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要经常深入所管辖区域, 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试点地区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级分管部门报告。并严格考核制度,明确奖惩,对认真开展、按质按量完成土地确权工作组织,要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完成土地确权工作组织,要加大惩处力度,并追究相应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5.健全社会保障,提高土地流转收益,鼓励农民流转土地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相互配合,建立覆盖面广、保障齐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将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制度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内,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度,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政府要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机制,将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纳入市场运行机制中,提高土地流转收益,鼓励和引导农民有序流转土地。

摘要:基于课题组对南昌市土地确权工作的调研,总结了南昌市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的主要做法,并指出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进土地确权工作的几点建议。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4篇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法院于2012年判决:“该房扩建部分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判决房屋归属,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据此, B某理当是该房扩建部分的共有人。而当A某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在未对该房现所有权状况审核的情况下为A某单独颁证,造成了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故而认为登记机构登记有误,理当严格审查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中含“婚姻关系证明”,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中没有这项要求。本案中,登记机构在接受A某提出的房屋面积变更申请后,审核了A某的房屋产权证、建房执照和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并在A某提交申请时就有关该房权利状况是否单独所有对A某进行了询问。A某填写的询问笔录为:“该房为其单独所有。”故登记机构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无误。再因登记机构无权对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加以审查,故而,在涉及对权利是否存在的审核时,登记机构无需审核实际的权利状态,而仅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加以审查即可。总之,登记机构无权对申请人进行物权的确认。本案中,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原权利状态为A某单独所有,且建房执照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在为A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没有义务审核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时刻意隐瞒权利状况改变事实,如本案中,A某隐瞒了法院对该房扩建部分判决的事实,登记机构无法查证申请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依照相关法规,登记机关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涉及实质权利的内容进行调查,也无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变更,因为这些做法违背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归属及其内容的争议,依据 《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的确认应当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只要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查阅登记簿、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查看就履行了登记机构审核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A某递交的材料与登记簿中记载的主体、客体一致,申请房屋面积变更的材料即登记簿中曾记载的建房执照资料和测绘部门重新勘察出具的测绘报告,符合登记程序。基于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登记机构无需在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对其进行申请主体变化状况的审核。而针对B某提出的异议,建议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并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5篇

申请人提交资料告知单

1、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领取)

2、工商部门名称变更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政府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核准表

5、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交纳证明、土地使用税完税证明

6、申请人的法人证明,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任命书等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8、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9、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10、地籍调查报告、宗地图(市测绘院实测并提交)

11、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6篇

1、土地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⑴申请人为单位的: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②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③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原件)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⑵申请人为个人的:①身份证(未成年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3、授权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的应提供: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土地他项权利证(原件)。

5、原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变更后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或变更抵押协议书)。(原件)

6、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书(在原土地估价报告有限期内可不提供)或双方认定的土地权利价值证明。(原件)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抵押的,须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经集体土地所有者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的材料。(原件)

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登记申请报告 第7篇

申请报告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名称自开业以来,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经营项目的调整,现在已由主要经营×××变为主要经营×××,原企业名称已不能反映×××所属行业。为此,经×××批准,拟将企业名称改为×××。特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请审查核定,予以变更登记。

附件:××市×××《关于改变×××企业名称的批复》。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姓名(签字盖章)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8篇

办理房屋登记要明确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是属于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 首先要了解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什么区别。

《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 买卖; (二) 互换; (三) 赠与; (四) 继承、受遗赠; (五) 房屋分割、合并, 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 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 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6条规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两条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 判断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究竟是属于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的难点在于, 企业改制的结果是否导致企业法人主体发生变化, 或者仅仅只导致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根据《民法通则》, 民事主体包括公民 (自然人) 和法人。所谓转移登记, 简单地说, 就是指房产由一个民事主体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而企业改制引起的变更登记, 则是房产登记前后并没有发生转移, 只不过是房屋所有权人民事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发生了变更。以自然人的情况举例来说, 房屋原所有权人名字叫张大, 张大觉得名字不好听就到公安机关申请改名叫张二, 办理房屋登记后, 原房屋所有权人名字虽然发生了改变, 由张大改为张二, 但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发生变化, 仍是同一个民事主体, 这种房屋登记就是典型的变更登记。因此, 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为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关键就是判定企业改制前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 若为同一民事主体应为变更登记, 若为不同民事主体则应为转移登记。

对于房屋登记来说,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在于, 转移登记由于涉及房地产在两个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转移,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该缴交相关的税收, 如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只有转移登记才需要缴纳契税, 而变更登记由于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 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因此, 研究税务部门对于企业改制过程引起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否需要缴交契税, 有助于房屋登记机构更好地判定该房屋登记是属于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

对于企业改制如何缴交契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几个规定进行规范。2001年10月31日, 颁布了财税[2001]l6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其中规定, 本通知发布前, 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 已征税款不予退还。2003年8月20日, 颁布了财税[2003]18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的有效期为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同时将[2001]l61号文停止执行。2006年3月29日, 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将该通知的执行期限延长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6年8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单独颁布了国税函[2006]84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改制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2008年12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颁布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从上述规定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改制的各种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将企业改制所引起的房屋登记的几种情形分别规定为不征契税、免征契税和应征契税。其中, 规定为不征契税的企业改制, 应理解为不属于应缴纳契税的情形, 因为根据《契税暂行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就应缴纳契税, 所以不征收契税的企业改制的所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本来应该不属于转移登记。但由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是否属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更多的是从判别是否为同一投资主体方面出发, 与房屋登记中判断是否为转移登记是以登记前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有着明显的区别, 所以规定为不征契税的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有可能是转移登记, 也有可能是变更登记。比如, 甲公司分别投资设立了乙、丙两个子公司, 甲、乙、丙三家公司应为三个不同的民事主体, 若土地、房屋权属在这三家公司之间转移。根据相关的契税政策,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不征收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在各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转移, 在办理房屋登记时仍应按转移登记办理。认定为免征契税的企业改制, 应理解为根据相关的契税管理规定属于本来应该征收契税的情形, 但由于国家给了优惠政策而在一定的时期内免予征收, 在优惠政策失效或取消后, 仍应征收契税。因此, 该文件规定中认为免征收契税和应征收契税的企业改制所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根据以上思路, 我们认为企业改制由于其复杂性和多样性, 其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可能是转移登记, 也可能是变更登记。下面根据房屋登记前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 将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进行逐一分析。

一、股权重组。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 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

1.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在股权转让中,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 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这里所说的股权转让包括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 同时变更该企业法人代表、投资人、经营范围等法人要素的情况。在办理相关的房屋登记时, 可以根据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认定, 即: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的, 按变更登记办理;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 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2. 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票。

在增资扩股中, 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二、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 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1. 原企业存续, 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 为存续分立。

对存续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 而对派生设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这里所指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若不完全相同则都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2. 原企业解散, 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 为新设分立。

对派生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三、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1. 一个企业存续, 其他企业解散的, 为吸收合并, 对吸收合并中存续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 而承受被解散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2. 设立一个新企业, 原各方企业解散的, 为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引起的房屋登记,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四、国有资产划转。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资产在不同国有主体之间转移虽然不征收契税, 但仍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五、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划转。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权属转移虽然不征收契税, 但由于划转前后的民事主体不同,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六、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含国有独资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七、企业注销、破产。

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权属转移由于原房屋所有权人法人主体资格已灭失, 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八、债权转股权。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此类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在实际操作中, 不少地方房屋登记过程中需要缴交的相关税收是由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代征的。在房屋登记工作中, 登记机构如何更好地完成房屋登记过程中的税收代征工作?本人认为, 若相关文件规定不征契税的业务, 可以不征收契税, 若规定免征契税,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还是应该要求申请人到税务征收部门开具免税证明后予以办理。这是因为企业改制的情况较为复杂, 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比如[2008]175号文规定, 对于企业注销、破产引起的企业改制,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 债权人 (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 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 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契税。就此规定而言, 要判断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是否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等, 需要对企业改制过程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审查和判断。因此, 对于一个具体的企业改制行为而言, 要由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来判断该企业改制形式是否符合减免税的相关规定, 无疑存在着较大困难, 不仅需要较高程度的专业水平, 而且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因此, 判断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规定, 建议由税务征收部门予以核定并出具证明后,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根据完税或减免税证明予以办理房屋登记为妥。

综上所述, 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大部分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仅企业分立中的存续分立过程中存续方、企业合并中的吸收合并过程中的存续方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引起的房屋登记及股权重组中的股权转让引起的房屋登记应按变更登记办理。对于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 可根据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别:

第一, 登记前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 若为同一民事主体, 应按变更登记办理;若为不同民事主体, 则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第二, 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的几个有关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内容进行判断。规定免征契税和应征契税的, 应按转移登记办理;规定不征契税的,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办理。

专家点评: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是转移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问题, 在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的叙述中没有直接列出, 这使得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对于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类型存在着不同理解。本文作者首先阐述了房屋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理定义和两者之间的区别, 然后根据房屋登记前后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为同一民事主体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 将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逐一进行了分析, 得出判断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类型的标准, 最后表明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对企业改制分别按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办理。整篇文章以案例为基础“摆事实”、以法理为依托“讲道理”, 跳出平时工作的思维模式, 拓展思路寻求新方法, 对企业改制引起的房屋登记类型进行了深入探讨, 颇具新意。

关于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报告 第9篇

本人任国祥,系××县××镇街道居民。现有房屋在××镇街道西街,地号为04051304313,土地用途原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面积为133.00m。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2011]303号)文件批准,认定该宗地为商住用地。本人因经营需要,现申请将原住宅、划拨用地,更改为商住、出让用地。

特此报告!

申请人:×××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10篇

池州市青阳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我公司于2013年8月7日竞得该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挂牌出让的地块,地块名称:编号2013-1,土地面积:18870.05平方米,土地用途:商服用地,土地位置:蓉城镇五星八组。

为了符合经营管理机关要求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以后贷款融资的需要及本公司的实际使用功能:本公司是以机动车检测为主体,附带车辆维修及驾驶员培训等服务行业为基础的多元化公司。因机动车检测行业的规定:检测机构不能有独立的车辆维修单位,所以修理厂车间用地需分一块。综上:特请求相关部门把现有土地证按地面积建筑物的分布和已设计好的图纸来分割现在的土地证:办理房产证的需要,来向土地局申请办证:一,检测站(平方米),二附属楼加停车训练场(平方米),三。1号商务楼(平方米),四,2号商务楼(平方米),五,修理厂车间(平方米)五方地块位置分割平面地图见附件1 为了明确合法权益,明晰产权,特申请办理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

妥否请批复。

青阳县青春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11篇

地块土地用途的申请报告

我公司开发项目…………位于市城区中山北路与新区一路交汇处西北角地块,该地块国有土地证号为:贵国用(……)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000.00㎡ ,土地用途为:住宅,容积率为: 6.2

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其临街建筑底层均建成了临街铺面。根据桂建房【……】49号文件精神,该项目建筑已属商住楼,不能按纯住宅楼办理规划许可及产权证书。为此我公司特向XX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委员会申请变更事项。XX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贵规阅【……】3号文件会议议定:

1、同意将该地块住宅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提高容积率到6.3。

综上所述,我公司特向贵局申请更改用地性质办理土地证,恳请给与批准。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12篇

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 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即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个人全部或部分股权。这种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名称变更或房地产的产权名称改变情况, 笔者认为不应归为房地产转移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不因股权的转让而改变其法人资格;公司名称变更也不导致公司实体的改变。因此, 公司在股权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后, 公司仍然是以前的公司, 没有实体上的改变。从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上看其营业执照字号 (注册号) 并未因上述要素的变更而发生改变。基于上述原因,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未发生改变, 而变更 (非交易过户) 公司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名称, 无需交纳额外的税费。对于原先应当交纳的房产税费, 仍然应当继续依法交纳。

如果企业全部股权均转让、所有制形式已变化, 公司登记机关已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所涉及的房地产的产权名称改变的情况, 笔者认为应归为房地产转移登记。根据相关规定, 当企业全部股权已经转让给他人或被某单位收购, 对于企业来讲它的所有制已发生根本改变, 其在相关部门已办理企业名称和法人名称的变更手续, 根据《公司法》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涉及的房地产, 必须经过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 并依法交纳税费。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实施办法 第13篇

一、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项目编码:政府审批01-02

二、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三、项目审批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五、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六、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条件:

(一)土地权属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的权属性质准确,土地的使用合理。

(二)四至清楚:土地权属范围(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界标的设立准确合理,指界人认界手续完备,实地与图、表描述一致。

(三)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测量方法规范。

(四)资料齐全:土地权利人按规定提交完整齐备的申请资料。

八、申请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变更地籍调查表原件(限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供);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限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变更登记提供);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出让红线图原件、土地出让金缴付凭据复印件(限出让合同变更或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变更登记提供);

5、土地转让合同原件、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四)规划建设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等复印件(限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提供)。

(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拆迁还房协议、继承公证书、房改房售(购)房合同等复印件;

4、应纳税的,已经缴清税款或已办理缓、免税手续,《土地登记纳税鉴定信息交换表》已由市地税局签署明确意见并签章;

5、已完成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制作和变更地籍调查。

(二)初审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登记要件是否齐备,核对《土地登记审批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照土地登记有关规定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提出具体登记建议;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将资料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承办:市国土资源局,并代市人民政府审批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登记要件,确认或变更初审人提出的登记建议。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代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返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不同意初审意见的,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意见及理由,将资料按原渠道退还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注册登记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服务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进行注册登记,主要包括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

时限:2个工作日

(五)缮证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14篇

事项编码

141010030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规则》。

审批条件

办理程序

窗口收件,产权处综合组登记派案;经办人初审;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缮印、发证;档案馆归档

申报材料、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原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各1份); 6、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原件1份)

7、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复印件各1份);

9、《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复印件各1份),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领取国有土地证时退回;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复印件1份);

1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2、查册表(原件1份);

13、核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情况表(原件1份); 14土地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

15、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

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和提供原件核对。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审批收费及依据

登记费 80 元 / 宗,工本费 10 元 / 本

联系方式

38920685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窗口

备注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15篇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国土[籍]字第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在加快改革步伐,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为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了《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变更土地登记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1.因土地征用、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征用、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用、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 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 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

(3)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4)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申请时,除以上规定提交的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地籍调查

变更地籍调查分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各类变更土地登记均须进行权属调查。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分割、合并引起界址点、界址线变更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抵押的,须在权属调查基础上进行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和[1992]国土[籍]字第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土地登记审核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变更地籍调查结果对申请人资格、变更内容、变更依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核人员在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内填写准予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结果和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审核人员印章和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其他类型的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六、注册登记

(一)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的注册登记须更换土地登记卡,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除严格按规定填写有关栏目外,还应加盖“注销”印章。并在“备注”栏说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去向,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分割后各宗地的宗地号。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

在新土地登记卡上按初始土地登记的要求填写各栏目。在“备注”栏注明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土地权属变更涉及宗地分割的,注明原宗地号。将原土地登记卡附在新土地登记卡后面。宗地分割的,将宗地分割前原土地登记卡附在宗地分割后宗地号最小的宗地土地登记卡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宗地标定价;

(2)出让或转让金额;

(3)出让或转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4)转让宗地土地增值费缴付情况:

(5)其他约定条件。

(二)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注册登记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要求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注册登记,除按上述规定登记的内容外,还应在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其他内容、变更事项及依据”栏登记以下内容:

(1)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出租或抵押面积;

(3)出租用途、期限及起止日期;

(4)租金及交纳方式或抵押贷款金额及偿还日期;

(5)宗地标定价;

(6)其他约定条件。

(三)其它

根据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册的相应内容。

七、换发或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一)换发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的,按下列程序更换土地证书:

1.注销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证书;

2.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新取得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按栏目规定的内容填写,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备注”栏注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3.将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权属变更以外的其他类型变更的,按以下程序更改土地证书:

1.在发生变更栏目内加盖“变更”印章;

2.在“变更记事”栏注明变更的内容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管理部门公章。

3.将更改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使用者。

(三)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他项权利登记只核发《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其他类型的他项权利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给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发给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明书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证明书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自行设计。

《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L承租人名称、地址;

2.出租人名称、地址;

3.承租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承租宗地的面积、用途;

5.租赁期限及起止日期;

6.租金;

7.宗地标定价;

8.其他约定条件;

9.承租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出租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出租部分的界线;

10.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权人名称、地址;

2.抵押人名称、地址;

3.抵押宗地的坐落、地号、图号;

4.抵押面积;

5.抵押金额、期限;

6.宗地标定价;

7.其他约定条件;

8.抵押宗地的宗地图。宗地部分抵押的,应在宗地图上标出抵押部分的界线;

9.填发机关及发证日期。

八、变更土地登记费

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变更土地登记表格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第16篇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某甲有一已登记的婚前房产, 现要求把所有权变为夫妻共有, 但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 抵押银行也已经同意某甲把所有权变为夫妻共有, 我单位也已受理。现准备为之先办房屋转移登记, 再办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变更抵押人。在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时, 因抵押申报材料有问题, 未能审核通过, 且还有一些疑问。1.此时登记簿记载的他项权利登记信息、所有权证号、所有权人信息不一致, 是否存在问题?2.如果抵押申报材料没问题, 但在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时, 法院来查封该房产, 此时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否应暂缓办理?3.如果这一已设定的抵押权无法变更, 能否由某甲以其他房产进行抵押物的置换?

金绍达:婚前属于一方的房产变为夫妻共有房产, 应办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抵押权的转移是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并不能随抵押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抵押权的变更是指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其中, 抵押当事人或债务人的变更是指法定名称的变更, 而并非指抵押当事人或债务人的更换。所以, 更换抵押人不是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更换抵押当事人应重新设定抵押, 而不能用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来处理。可以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8]249号) 第 (七) 条 (规范抵押登记行为) 的规定, 即“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受让人申请设立新的抵押的,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新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办理”。这里说的“一并办理”就是在旧的抵押注销和新的抵押设定之间没有时间的间隙, 以防在办理时抵押房产被查封, 导致原有的抵押权被注销而新的抵押权无法设定。

如果在办理期间法院查封了该房产, 登记机构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 停止办理所有由权利人申请的登记。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并不存在抵押物的置换问题, 本例中如要更换抵押物, 实际上就是以其他房产另行设定抵押。

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17篇

本单位是XXXXX公司,于XXXXX时间成立,公司注册地址XXXX,实际经营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联系地址XXXXX,开户银行为XXXX帐号XXXXX公司长期经营XXXXXX等业务,从开业至今,一贯按时申报,照章纳税,无违规行为。现,因XXX原因,需做变更登记,所请项目为XXXX(写你要变更地址还是名称还是什么),原来为XXX,变更为XXX。

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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