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2024-08-20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精选8篇)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第1篇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担保人(丙方):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及担保方(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车期限

甲方将牌出租车壹辆,车牌号晋MT租赁给乙方从事出租车营运,租赁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为个月。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甲方每个月收取乙方租金乙方在每月日前付清下个月的租金,如果不按时付租金,甲方有权将车辆收回,乙方负责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押金在合同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但乙方在驾驶车辆时的违章必须缴清,有些视频抓拍的因不能及时收到罚单,须留违章押金元,个月以后无违章退还,有违章余款退还。

3、国家拨给的燃油补贴费由甲方领取。

第三条、交接车

1、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时,由乙方通过汽车维修厂对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维修,车辆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确认车辆行驶无误后,乙方开始营运,在营运期间如因车辆问题造成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2、合同期满,乙方向甲方交车时由甲方通过汽车维修厂对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检查出租车附件:顶灯、计价器、备胎、简易工具证件:车辆行驶证、计价器检测证、运营证、完税证、保险卡、养路费单据等,交车时不能损坏丢失,如有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对车辆妥善保管,使用租赁期间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车辆行驶5000公里,乙方必须在甲方的监督下更换发动机油、三滤,齿轮油每10000公里时需更换。

第四条、甲方责任

1、车辆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事故,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件。

第五条、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出市区营运,应事先取得甲方的许可,并到公安检查站登记。

3、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

4、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负担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的全部费用(包括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费处理费等)。

5、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甲方,并向出租公司及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

6、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照付甲方租金。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如不按时将车辆交付甲方,甲方除照常收取租金外,每天另加收租金的80%作为滞纳金直到车辆交回为止。

第六条、丙方责任

担保方自愿为乙方进行担保,在租赁期间对车辆运营情况有实施监督责任,并对乙方的一切违约、违章、违法行为负连带责任(担保期为永久)。

第七条、如一方违约付另一方违约金元。

第八条、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租车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

第九条、补充条款

1、如甲方卖车,乙方无条件将车辆和相关手续归还甲方,并终止租赁合同,如不还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未按合同执行,甲方有权将车辆强制收回,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及后果。

3、本合同由三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院执行。

5、。

出租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定日期:年 月 日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第2篇

住址: 联系电话: 本着互利友好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万隆运输有限公司渝C 出租车(型号 自编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在大足县内经营及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希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由乙方在大足县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每月 前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本月承包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每月保险金 元整(小写: ),另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本合同顺利终止时,乙方完清该车相关费用时,甲方应如数退还该风险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否则甲方有权以该风险金优先偿付其乙方所欠的费用。

二、乙方租赁甲方的羚羊出租车证件齐全(包括:该车行驶证、营运证、治安证、保险卡、交通信息卡、气瓶合格证)由甲方提供本车证件乙方不得修改,损坏或遗失。如有此情况由乙方负责,其该车外观完好、无异响、计价器、空车灯、顶灯完好、备用轮胎一个。

三、乙方在经营期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修理费、年审费、保险费、检测费、交通事故赔偿罚款、诉讼费、执行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在租赁经营期间内,乙方应全部承担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自已或他(她)人的伤、残、亡等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五、租赁期内如果乙方在经营时发生该车不可修复的重大损失,乙方负责应向甲方一次性赔偿车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六、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收回该车出售,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损失,但收回该车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注:收回该车出售要以公司过户为准)

七、乙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按时交纳给甲方每月租金的情况下,乙方对该车有经营、使用、收益的权利,乙方在租赁经营过程中不得对该车以任何理由私自转租给他(她)人经营,如有此情况甲方无条件收回该车,并不退还乙方风险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八、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若违反以下条款的,甲方可以随时收回该车,甲方并有权不赔偿乙方损失的权利,内容如下:①乙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使甲方的信誉度受到极大影响;②乙方不按时缴纳交清给甲方租金及营运期

间的相关费用及相关手续;③乙方对该车营运用于其它不正当业务。

九、乙方到期时交还给甲方该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能够正常行驶,证件及随车物品齐全,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签字之前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签字后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十、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该合同,如有违约则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十一、乙方应复印一份本人身份证,交于甲方保管。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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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问题研究 第3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法理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承包地使用权租赁给他人, 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承租方的特殊规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不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而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所有人, 包括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农业经营能力如何衡量, 法律并未规定。实践中多为农业公司 (如种业、养殖、畜牧等) 、专业合作社、农场和农户等。他们有的具有对承包地合理利用与开发的雄厚资金 (农业公司) ;有的具有土地利用的经验 (如农户、农场) ;有的具有服务于土地利用与开发的能力 (如专业合作社) 。因此农业经营能力表现为投资能力、耕种能力和服务能力。对于有能力承租承包地的承租方而言, “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在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方特殊规定时, 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 即发包方是否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方?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只要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就可以成为其承租人。

(二) 出租方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规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土地承包权人将承包地的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 实现承包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本质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 虽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人耕种, 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 也就是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的, 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 承包权人仍然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前者如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 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等。后者如果承包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 或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承包合同的行为, 即使是承租方原因造成, 承包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出租承包地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强制规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 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这种规定是强制性的, 不以出租方和和承租方的意志为转移。法律课以这种强制性义务, 是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土地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 要实现可持续性利用, 就应当强化土地利用的政府调控。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 达到引导土地合理利用, 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目的。土地农业用途, 就是用于农业的土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特别是承包地为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不能擅自改变耕地属性, 对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用途不得改变, 不是指土地上生产经营产品种类的改变, 相反承租方可以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基本精神是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四) 出租效力不受发包方制约的直接支配规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应当由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 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直接支配特性所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 具有其直接支配性, 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对承包土地, 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支配领域, 在此支配领域内, 土地承包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承包地, 且任何人非经土地承包权人的同意, 不得侵入该领域或加以干涉。这种权利特性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权利的行使中, 具体体现就是, 土地承包权人出租土地不需要经发包人同意。土地出租的效力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依法成立合同之日便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并不是出租效力产生的必要条件, 而是对出租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

(五) 与一般租赁合同相同的其他规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出租人) 与承租人依法成立合同, 才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 除具有自身的特点外, 也具有一般租赁合同的特性, 主要表现在:

承租方将承租的土地再转租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承租方的同意 (这是承租权的债权属性所决定) 。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土地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租赁期间, 租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发生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 租赁合同出租人变更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擅自解除租赁合同的效力;土地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介入行为的法理分析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北京为例, 截至2007年底, 确权确地流转中,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信息发生流转的面积1.6万亩, 占流转面积12.5%;委托乡村集体经营组织流转面积4.5万亩;占流转面积35%。从中可以看出,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 由于集体经营组织介入发生流转的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47.5%。那么, 集体经济组织的介入行为,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法律行为中, 与承包方 (出租方) 和承租方是否形成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值得探讨。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介入行为看, 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 居间介入

居间介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承包方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机会或提供各种信息服务, 以促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例如, 北京顺义区赵全营镇稷山营村, 2005年, 在村集体积极宣传和帮助下, 18家农户将159亩土地租赁给“安莎种业”进行籽种研发, 租赁费每亩每年520元, 村集体按租赁费的15%收取租赁费。北京大兴区采育镇山二村, 2005年10月, 通过区、乡镇、村各级组织的宣传, 76家农户将200亩土地租赁给“北京信采养殖有限公司”, 用于兴建采育镇优质切花菊生产基地, 每亩每年600元, 村集体不收取任何费用。这种类型的法律特点是:

第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农户的委托, 为农户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 形成居间法律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介绍人地位, 不介入农户与他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促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即合同成立时, 根据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约定, 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农户在土地出租行为中, 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的一方主体, 与承租方订立合同, 并独立承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 农户与承租方形成土地租赁关系。农户在土地出租行为中, 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的一方主体, 与承租方订立合同, 并独立承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 委托介入

委托介入是指土地承包权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有关承包地出租事宜。例如, 北京通州区张家湾镇陆辛庄村, 所有农户将承包地委托村集体管理, 村集体以自己的名义, 将800亩土地租赁给“北京金泽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租赁期限20年, 租赁费每亩600元。村集体将收取的租赁费没有直接返还给农户, 而是以福利形式分配给农民, 具体包括:生活补助金, 每人每年1200元;口粮补助金, 每人每年1200元;老人节日补助金, 每个节日每人800元;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 为全村人投保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种类型的法律特点是:

第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农户的委托,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或其他事务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事宜达成一致, 形成委托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也可以以农户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户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时, 农户与承租方形成土地租赁关系, 并独立承担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租方订立土地租赁合同。在土地租赁合同履行时, 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租方之间是什么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有两种情况:一是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该土地租赁合同直接约束农户和承租方,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租方的除外。二是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承租方的原因对农户不履行义务 (如承租方不支付租赁费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支付农户相应的报酬) , 农户可以直接向承租方行使权利, 但是承租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农户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农户的原因对承租方不履行义务 (如农户要求收回出租的土地) , 承租方可以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但是承租方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 收取一定的报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

目前, 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 等,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方面的规定尚有一定缺陷, 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

(一) 转包作为独立流转方式与出租重叠

在土地承包法中, 出租与转包是在同一条款中并列规定的, 其表述是“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但并没有界定转包和出租的含义。《流转管理办法》对其做了界定, 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显然, 转包和出租没有本质区别, 差异仅仅表现为转包中的第三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其“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是包括在“第三人”中的。再有, 作为转包中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和出租中的“他人”, 所取得的权利是一样的, 都是承包方的土地使用权。因此, 转包包含在出租行为中, 将其独立成为一种流转方式没有意义。

(二) 同一流转行为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使用术语不统一

如前所述, 转包和出租应当属于同一法律行为, 但是, 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对同一行为使用了不同术语。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 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可见, 对于同一流转行为, 土地管理法使用“转包或出租”术语表述, 其中暗含着两层含义:转包和出租是相互独立的流转方式;出租包括转包, 但转包与出租没有本质区别。从中可以断定“出租”是这种流转行为的上位概念。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例举规定中没有了“出租”方式。这里只有两种原因, 取消“出租”流转方式;用“转包”取代“出租”。对于前者, 根据土地承包法立法精神是不可能的!土地承包法在第33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 其内容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显然,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作为受让方。对于后者, 根据《流转管理办法》关于转包和出租的界定, 会出现逻辑错误。鉴于上述分析, 建议在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中, 用“出租”统一规范这种流转行为。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农民权益保障规定欠缺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 农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第一, 承租方经营不善, 使租赁费无法依约获取。对于这种风险可以通过违约救济补偿, 合同法规定较完善。

第二, 承租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导致农民无法收回承包地, 动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这种风险, 土地管理法和和土地承包法都有强制性规定, 即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三, 承包地出租后价格大涨, 农民利益的保障。关于这方面, 法律没有规定。土地作为稀缺资源, 价格发生巨大变化的可能性较大 (土地上涨的空间远远大于下降的空间) , 会造成承包地出租时确定价格的基础发生变化, 使本来公平的合同, 导致如果继续履行将使一方造成巨大损失而显失公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 农民遭遇这种情形会多于承租方。因此, 应当从法律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合理规范承包地租赁关系, 进而保障农民权益。建议在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中, 设立“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 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 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 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 在于通过司法权的介入, 强行变更合同议订的条款, 重新分配订约双方在交易中的利益, 以达到公平和公正。

摘要:文章系统地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法律特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中介入行为与承包方和承租方的法律关系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法律制度缺陷,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行为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土地承包权,出租

参考文献

[1]、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Z].农经发[2002]5号.

[2]、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Z].中发[2002]18号.

[3]、关于我市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Z].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管站内部资料.农经字, 2008 (29) .

[4]、陈伯诚, 王伯庭.合同法重点难点问题解析与适用[M].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

[5]、梁慧星, 陈华彬.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 2005.

[6]、晋登昆, 赵江辉.用法律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J].经济论坛, 2003 (9) .

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探析 第4篇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将公司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承包方,同时承包经营期间的经营风险也转移给承包方,以换取承包方交付的稳定承包金的合同。在1993年制定了《公司法》后,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制度逐渐被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然而民营公司的承包经营在近年来,呈现了遍地开花的局势,这就引起了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相关问题的探讨。

笔者在阅读了从中国知网上检索到的45篇研究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论文的基础上,发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之争在学术界尚无定论。从实证研究的角度,笔者利用北大法法意网的裁判文书库进行了梳理。笔者检索到的公司整体承包合同纠纷判决书有55份。通过对这些判决书的阅读,笔者发现在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实际处理中存在以下现象:①实务中股份公司的承包经营是及其稀少甚至没有,主要还是有限公司的承包经营。②在55份判决书中,没有一份判决书否认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有些是没有涉及效力认定问题,直接处理争议问题,也就等同于默认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大部分尽管涉及到效力认定问题,但也只是草草一句“该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分析学术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研究和实务界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处理可以看出:①理论界过于注重对合同效力的研究,忽视了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公司承包经营实例,忽视了联系实际对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具体问题的研究。②实务界尽管基本上确认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但缺乏说理,对理论界的研究缺乏回应,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基于以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承包经营问题上的研究和处理的总结和评析,笔者对该问题作一番梳理,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鉴于实践中出现的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经营问题,笔者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基点讨论。

关于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三种意见:有效说认为,公司承包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保护。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并非强制性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合意对此改变;无效说认为,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公司承包会破坏公司的分权治理结构,对承包费的约定也会破坏公司法确立的利润分配规则;折中说认为应当区分公司形式给予不同对待,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放松管制。

由理论界的争论看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效力认定的焦点在于公司法上强行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分野的问题。但目前大部分人只是从公司法的发展理念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观念去分析,从具体规范的解释和实证上的考究方面去研究的人极少。因此笔者希望从这两个方面去探讨这个问题。只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笔者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的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既属合同,判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自然是《合同法》和《公司法》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数种情形,理论界争论的关键在于(五)项,即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定就看其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两个问题需要作出判断:一是《公司法》中关于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利润分配的规范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二是若认为其为强制性规范,此两类规范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38条、47条、50条、54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这四条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文义解释上讲,该些条款没有“应当”“必须”等强制性词汇,也不好直接认定是任意性规范,因此该种解释方法无法判定其性质。从体系解释上看,《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47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0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8条和第47条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第50条对经理职权的表述是“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体系解释可知,对于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能够变更《公司法》的规定范围,而对于《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只能补充未规定的职权,不能变更已作出的规定。再者,从整部《公司法》来看,对于公司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替代的选择性或任意性规范,《公司法》都作了“例外除外”的说明,而在这几个条款所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上,并无其他选择。由此可知,立法的意图是要求公司建立该四个条款所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无疑。因此这种结构性规范应当是强制性规范。

那么这种强制性规范是效力性的还是管理性的呢?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07年5月30日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两个规范作了阐述:“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我们以该观点来看公司法结构性规范的性质。首先,《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其结构性规范的合同条款无效;其次,有限公司利益相關者仅限于股东、管理人员、承包人、债权人等范围,而且作为有限公司来讲,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是比较小的,即使承包合同对结构性规范进行了变更也基本不会牵涉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据此,有限公司的结构性规范也仅仅是管理性规范,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即使违反了《公司法》的结构性规范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的分配性规则,2005年《公司法》已经将其设置为任意性规范了,因此承包费条款也并不会违反《公司法》的哪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实证的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在实践中广泛存在,如果一概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否定其效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从笔者阅读的公司承包的65份判决来看,都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經营合同的效力。在绍兴市中院审理的A置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书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可作了如下解释:“三家股东以承包协议的方式发包合营公司并无不当。在承包协议中各方约定,杭州C公司有权决定合营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命。(下转第196页)

(上接第193页)该约定系各股东对合营公司治理方式的自主选择。该种情形虽非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之常态,但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上诉人承包经营合营公司时,对合营公司预期可得之利润应有合理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由其实际经营合营公司、由被上诉人以承包款形式收取固定红利的约定,权利义务均衡。”其他判决书尽管缺乏说理,但相信也应当是与绍兴中院持相同或类似的理由从而认可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

三、公司制度架构层面的分析

对于具体的承包合同来讲,承包人所获得的权力是不一样的,因此笼统的讲承包会突破公司法规范是不正确的。再者,承包并不意味着公司资本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会议制度、解散清算制度的“破产”。这些规则还是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的。承包经营中承包人所获取的主要是有关经营的决策权和执行权,通常也仅仅是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作出暂时的部分限制,这些限制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并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也仅仅是公司制度的一小部分改变,并不会威胁到整个公司制度架构。而且股东和监事会对承包人仍会依据公司法对承包人享有监督权和诉权,权力制衡体系仍旧存在。

综合以上观点,无论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还是实证考究的角度,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都不应轻易否定。再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即使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有某条款确实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不应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8年3月第22卷第2期。

[2]张如海:《公司承包经营的法律效力与法之规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12期。

[3]李志强,马宁:《公司承包经营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载《行政与法》2011年11期。

[4]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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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第5篇

乙方(车辆承包人):

为了甲、乙双方共同的利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承包协议:

1、甲方享有湘的所有权。现将此车运,承包期为,剩余部分乙方受益,亏损乙方自行承担。每班承包款每天向甲方交清,不得拖欠。合同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作为安全事故风险抵押金(合同到期乙方无拖欠承包款和车辆安全事故纠纷及经济赔偿责任时退还乙方)。承包期自贰零 年月日止。

2、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的车辆运营相关所需的证照齐全有效。车辆附属设备:出租车顶灯、出租车计价器、备胎。

3、乙方在承包期内,公司服务费管理费、法定的车辆保险费、税收、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等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交通违法同乙方承担费用,所有燃料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包期内必须自行办理好出租车从业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如发生因乙方的相关证照不全造成的各类罚款和车辆停运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相关部门管理,优质文明服务,因拒载、宰客、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所引发的相关的民事赔偿和罚款及车辆停运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承包期内利用本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连带责任,乙方还需承担由此发生的因此造成车辆停驶期不能营运的经济损失,即合同约定的每班的承包租金。承包运营期间乙方也属于营运受益人,故乙方承包期内遭受他人的人身及其它方面的损害均由责任方和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自行购买足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障此类风险),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任何方面的责任和经济赔偿义务。

5、在本承包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爱护车辆,保证车况正常运行。由于乙方操作、驾驶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油底壳、油箱、底盘、前后杠、车身等处损坏,乙方承担所有维修费用并承担车辆营运损失。

6、在本承包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带实习驾驶员;不得将车交其它人驾驶;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跑长途(二十公里外视为长途);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该车辆,乙方同时必须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损失。

7、因乙方违约不按时向甲方交承包款,每拖欠十天,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如乙方不配合,甲方有权押金扣抵,并无条件解除合同。甲乙双方违约或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按合同剩余期每一个月赔偿对方三百元。国家给出租车的任何补赔归甲方所有。

8、交通事故的处理特别约定:严禁酒后驾驶,如酒后驾驶出现作何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在所发事故中,乙方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乙方承担百份之五十的赔偿责任:乙方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乙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乙方负交通事故主责的,乙方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为了降低甲乙双方的经济风险,壹仟元(含壹仟)以内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甲方不进行保险索赔,甲乙双方按上述责任比例承担经济赔偿。(交通事故所有的损失包含本车的停运损失及本车车损)。

9、本合同规定承包期满十日前,乙方必须书面告知甲方是否要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乙方优先承包:

10、如甲方发生车辆买卖交易,则合同自运解除。甲方在乙方承包金无拖欠且无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时全额退还乙方所交安全风险押金,但不承担任何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11、本同同系甲乙双方的经营承包合同非劳动用人合同,故乙方不享受劳动用人相关权益,甲方不承担乙方劳动用人相关责任与赔偿义务

1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档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甲方(所有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承包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模版) 第6篇

甲方:(所有人)

乙方:(承包人)

为了甲、乙双方共同利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享有辽的所有权及经营权。现将此车租赁给乙方从事出租车营运,出租期内乙方享有经营权、收益权。租金在承包期内以市场调整而变动.租金每天(元)日清,甲方交给乙方的车辆随车附属设备有:出租车顶灯、出租车计价器、坐垫套、随车工具、备胎。

2、甲方双方协商此车在乙方租车期内,公司服务费、车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所用燃料(必须93#)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车期间由于使用不当或恶意行为导致车辆损坏的,全部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车期间因交通违章、邢事案件等种违法、违纪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车期内利用本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由乙方承担邢事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由此造成车辆不能营运,乙方每天按(元)交予甲方,并承担车辆停驶期间各项费用。

4、乙方在租车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件,并配合乙方处理整个事故案件,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另外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停运的乙方按(元)交予甲方。在乙方处理整个事故后,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剩余部分(包括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处理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赔偿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5、在承租过程中,乙方所发生一切意外人身损伤,均由保险公司所赔险处理,甲方予以协助,不承担任何赔偿。

6、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借他人。如发现乙方有不爱惜车辆情况,甲方有权收回该车辆。

7、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跑长途,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乙方在行车中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整洁,每天检查水、机油、电瓶水等,如因缺水、缺油等造成机械损坏的全部由乙方赔偿,车辆如有故障应及时修理,如乙方人为损坏必须按价赔偿。乙方交班时保持上述车辆状况。

9、乙方每天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按时交班,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班须打电话跟甲方说明情况。

10、如果乙方在载客过程中因违反公司规定而遭到乘客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公司对其处以任何处罚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11、如果乙方想停止租赁甲方车辆,须提前5日以上告知甲方,乙方须将性能完好的车辆、车辆证件及附属设备交还甲方,发生遗失或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补证及赔偿费,甲方在确认乙方租赁甲方车辆期间内其车辆无违规、违法行为之后,退还乙方租赁车辆的风险抵押金。

12、租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按印)

乙方:(签字按印)

出租车夜班经营承包合同 第7篇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出租车夜班经营承包合同》。

一、甲方将自有的出租(车牌号:_________)承包给乙方作为夜班经营,经营时间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承包金额为每月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月前支付。

三、车辆交接时间为每天下午_______至_______之间交车。每日早上_______左右必须把车停入甲方院内。

四、在承包期间乙方若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剩余部份由乙方负责。私下和解的交通事故:乙方负责车辆维修,如有伤者在医院和交警队的费用由乙方垫资,甲方有义务无偿的协助乙方处理事故,______元以下的交通事故一律不报保险公司,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不得将车辆委托他人驾驶,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其后果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六、因乙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影响经营,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元/天的经营损失,甲方因事未交给乙方经营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晚的经营损失(其中车辆正常维修除外)。

七、承包期间,车辆灯泡损坏乙方负责,因乘客投诉处罚金由乙方负责。驾驶员的违章违规行为引发的交管部门的处罚由乙方自行负责,车辆属于驾驶员人为操作不当的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各项费用。

八、乙方向甲方缴纳承包押金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出租车公司押金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合同期满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九、承包期间假如甲方要卖车卖顶,甲方将收回乙方承包权,所发生的行为视为不违约行为。

十、因发生罢工耽误的时间和自然灾害双方都不产生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每个月有一晚修车时间,如没有修车正常移交。

十三、乙方一年向甲方支付两个轮胎。

十四、汽油在正常使用打火时使用。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交公司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即可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第8篇

近年来, 临洮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紧紧围绕“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的目标, 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受让方应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前提下, 严格遵循“平等协商,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合理有效配置耕地资源, 积极引导群众多形式地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有序流转, 促进了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2014年按照中央提出的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主体流转的要求, 鼓励和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流转, 不断提高规模化程度, 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为主, 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农户土地面积不断增加, 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临洮县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100.8万亩, 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17.12万亩, 流转率16%, 其中转包8.27万亩, 转让0.15万亩, 互换2.05万亩, 出租6.16万亩, 其他0.49万亩;签订流转合同2.8万份。

二、临洮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中存在的问题

㈠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够规范随着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 在流转合同中没有标明流转双方情况、地块名称、四至界限、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限、流转方式与实际流转方式不符、责任不明确、条款等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 甚至个别农户在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只是口头协议, 为今后发生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留下了隐患。

㈡土地流转服务仍不够到位, 致使合同不规范运行乡镇和村委会对合同的审核鉴证监督不力, 流转交易没有全面展开, 农村土地流转只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将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和农户联系在一起进行协商, 签订流转合同, 服务机构参与的力度不够。出现流转费协商不具体、合同与当地实际不符、合同过期、无委托代理等问题, 甚至出现个别经营主体和村委会签订一份流转合同, 而没有经营主体同每户承包地农户签订合同的。

㈢个别流转经营主体不按流转合同规范履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活动虽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但个别流转经营主体并未按合同规范履行。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土地流转的发展, 需要我们深入实际, 调查了解, 确实查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解决流转合同与实际运作相脱节的具体情况, 完善规范流转合同的运作机制, 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注意的事项及解决措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应注意的事项较多, 笔者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时签订内容和应注意的事项和解决措施作以归纳。

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内容及规范填写

1.在流转合同中要填写流转方 (出让方) 、受流转方 (受让方) 的姓名、住所和联系电话, 当事人是农户的, 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 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 (地块名称) 、四至坐落 (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 和面积 (长宽的长度和面积的亩数) 。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 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为30年, 即1996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因此, 签订合同时, 填写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到2025年12月31日计算。如2013年9月30日签订合同, 到2025年流转期限为12年, 合同自2013年9月30日起生效。

3.流转费及支付方式。流转双方协商流转价格, 计算年总流转费, 并确定流转费于每年几月几日支付以及以现金或实物支付的方式。

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及解决措施

1.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户承包的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不能用作建筑、商业等其他用途, 乡镇、村要做好监管, 相关部门共同监督防止改变用途。

2.违约责任。流转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合同约定或合同签订违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由此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款调解、协商、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流转合同违约责任具体条款签订时, 流转双方要考虑详尽、内容完善, 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

3.土地流转双方的主体范围一般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流转必须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进行, 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既可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也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4.土地流转合同以乡镇为单位, 统一规范合同文本。乡镇现设有土地流转服务站, 具有指导签订流转合同的职能, 对本乡镇的流转价格、用途等流转内容较为熟悉, 甘肃省土地流转合同样本目前都有, 因此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实际有操作价值的流转合同是当务之急。

5.土地流转合同到期后及时续签, 对未续签的及时征求农户意见, 或办理续签手续, 或退还农户土地。对期限过长、补偿过低的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检查, 依据情势变化及时纠正, 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签订的表式流转合同予以纠正, 未纠正的, 必须按规范文本及时纠正。土地流转合同应该是农户与流转入土地的一方直接签订, 否则予以纠正。

6.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土地的, 应当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7.当事人可约定的其他内容。对于合同条款中约定不详尽的、涉及具体利益必须注明的事项。如灌溉水费由流转的哪一方具体交纳等, 这些事项应由流转双方协商而定, 并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摘要:文章介绍了临洮县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中出现的问题, 分析当前土地流转合同中应注意的事项, 提出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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