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资制度

2024-06-24

国有企业工资制度(精选8篇)

国有企业工资制度 第1篇

烟台茂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并与企业效益、个人业绩挂钩。员工收入不仅体现工作能力与所承担责任,而且更强调对绩效的倾斜。第三条 公司采用月薪制度,即每月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第四条 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与个人分别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如个调税、社保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兼职员工可参考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员工薪酬由月薪资、福利、奖金组成。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司龄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公资、绩效工资、满勤奖、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费补贴、竞业补贴等组成。第一条 薪资各部分组成及定义:

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担任职务资格体系的有关规定来确定。

2、司龄工资:司龄工资体现公司对长期服务员工的奖励,从员工工作转正满1年时开始发放、初始额为100元,每增加一个,增加100元,满5年后不再增长。

3、岗位工资:由员工在企业中承担的岗位责任大小来确定,并以岗位的责任、贡献、市场价值以及企业对岗位的需求作为评测依据。

4、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体现员工的工作绩效;绩效工资根据考核周期及考核结果公布次月予以核发。

销售部、市场部、外贸部员工的绩效考评以为单位,其主要考评依据为公司当年的经营目标实现情况,及其个人业绩完成情况,其绩效工资在考核结束后予以核发;

其他部门人员的绩效考评以月为单位,在考核结束后予以核发,每月销售额不超过考核标准时发放200元,超过考核标准时的额外部分按5‰发放。

根据公司不同发展时期的管理需要,绩效考评周期与办法将做适当调整,具体以当时发文通知为准。

5、满勤奖:为鼓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当月满勤的员工可获得100元满勤奖,请事假员工扣发满勤奖及相应工资,请病假需取得公立医院假条,扣发满勤奖但不扣发相应工资。6津贴组成: 1)公司每月为公司正式员工提供住房补贴300元,交通补贴200元,竞业补贴100元。其他津贴根据经营需要另文规定。

7、特殊津贴:在特定时期为公司带来特殊收益或有价值的人员和业务,公司给与的特殊奖励,特殊津贴在当月予以发放。第二条 员工福利:包含国家法定福利及公司内部福利。

1、法定福利:包含五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法定福利的缴交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月予以办理。

2、公司福利:包含生日福利、节日福利(三

八、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低温/高温补贴、午餐补贴等。其中午餐补贴在月工资中体现。第三条 奖金:奖金分为奖金与专项奖金。

1、奖金在公司完成经营目标的情况下,对工作质量完成出色的部门和工作绩效突出的员工进行特别奖励。

1)公司奖金总额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予以核定; 2)奖金发放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实现有重大贡献的相关人员,具体奖金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统一审定发放。

2、专项奖金为不定期不定额奖金,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为实现阶段性重大特定的目标而设定的特别激励措施。专项奖金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三章新进员工试用期薪酬方案

试用人员,其试用期薪酬根据招聘职位在任职资格体系的要求予以核定薪级,其中岗位工资根据行业情况按70%~90%核发。根据经营需要引进的特别人才,其试用期工资由总经理核定。

试用人员不享受司龄补贴、绩效工资等,但享受午餐补贴。

员工转正时间:员工转正时间为工作满三个月后。

第四章薪酬计算方法

第一条 日平均薪酬=月薪酬/月平均上班天数(按国家相关规定)。第二条 计薪期间中途任职、离职及解雇员工固定薪酬计算:

1、新进员工第一个月薪酬按工作实际天数发给,实际薪酬为:日平均薪酬×实际工作天数。

2、离职的员工当月薪酬按日计算,并依实际出勤日的薪酬总额支付。

3、停职前的薪酬,依下列方式计算:停职前的薪酬×实际出勤日期/月平均上班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由于公司的绩效考评是以工作绩效作为考评依据,而不是工作时间。因此,原则上对于加班不予发放加班费。如确系需发放加班费的,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第五章员工工资的调整

第一条 员工调薪:公司视业绩的成长情况及员工的绩效成绩及能力进展情况,由分管领导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予以调整。第二条 调薪的内容: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调整: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按照员工上年整体表现,按系数调整。

2、绩效工资的调整: 1)员工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能力进行工资调整时,绩效工资标准依据薪级变动当月调整。

2)半年绩效考核及年终绩效考核后,依据评估结果对岗位进行调整,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标准依据薪级变动当月调整。

3、司龄津贴根据个人转正时间每年进行调整。

第六章薪酬发放

第一条 薪酬的发放:为当月发放上个月的薪酬。第二条 薪酬计算期间及发放时间:

1、薪酬计算期间为本月1日起至本月结束。

2、每月最后一天制作本月在册员工薪酬报表。

3、每月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第三条 薪酬支付方法及扣除:

1、薪酬的支付,通常以现金或汇入银行账户的形式发放。

2、薪酬个人所得税、法定保险,在发放前直接从薪酬中扣除。第四条 人事行政部每月最后1日汇总整理本月在册人员名单、考勤记录提交给财务部,财务部结合本月的调薪变动申请表,填制“月薪酬报表”等,财务部签署后转呈总经理核定,再转财务部门核发薪酬。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员工薪酬采取密薪制,员工应对自己的薪酬保密,并不打听及传播他人薪酬信息,如有违反,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发岗位与绩效工资、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授权人事行政部进行解释。第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工资制度 第2篇

一、目的

为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各大项经营指标的全面完成,公司按照产品流程分配模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产品实行计件制度,以充分发挥薪酬的导向功能和激励作用,真正做到能者多劳,多劳定多得。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计件员工

三、基本原则

公司追求薪酬系统的简明化和科学化,在设计和管理计件薪酬系统的过程中,遵从于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激励性:在各员工之间,多劳多得,薪酬适当拉开差距,体现薪酬的激励作用;

2、竞争性:为员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力争在同区域、同行业中薪酬达到中上水平,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3、经济性:依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薪酬总额严格同公司的经济效益挂钩;

4、公平性:根据岗位职能、岗位价值、岗位责任和个人素质,保证企业中所有的员工所获工资与各自的贡献成正比,以体现薪酬与劳动成果挂钩;

四、计件薪酬制度

1、所有产品加工单价公开。

2、计件产品单价按经销商出厂价返点后实际价格进行核算定价。

3、所有产品单价按核算后单价进行比例分配,核定加工单价。

4、各工段完成产品该工段的生产工作,在移交下一工段后,主动向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报备,生管审核后将报表交财务处,以便核算工资。生产部保留存根一份。

5、工资结算需整套完至发货部方可结算,未完成的半成品需直到完成方可结算。

6、所有产品需通过质检验收后才能计算,无质检人员核实签字的不予计算工资。

7、工资按月核算,中途辞职者只能结算完成部分的工资,未完成的半成品不予计算。

8、当公司订单不足,人个计件工资达不到保底工资时,个人当月工资按保底工资进行发放。

9、产品原则上按个人计件,不能个人计件的按参予人员集体计件,集体计件工资有参予工作人员自行分配。

10、所有工段完成需填完工作完成单并签字,一式三份。个人存根一份,两份交由生产部。生产部确认后,再交财务一份。

五、员工技能等级区分

为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适性,以及各员工之间的技能熟练程度不同,品质意识及专业水平的差异。让大家在工作中相互督促协助,体现团队精神,在薪酬分配上合理公平化。计件薪酬根据员工的技能等级所分配的比例也将不同,具体方案如下:

1、所有计件员工分为A.B.C.D四级:

A:原则上为班组长,能看懂图纸并有一定的管理能力,技能熟练,工作认真负责; B:能看懂图纸,技能熟悉,刻苦耐劳,服务安排; C:能看懂简单图纸,掌握各项生产所用机械的操作,服从管理;

D:新手需培训者。

2、薪酬比例分配等级:A=1.1; B=1; C=0.9; D=0.8

3、如果公司生产有特殊情况,需加班、内调或外派。员工工资按计时结算,结算标准根据工作任务而定。

4、所有员工评级、晋级由组长及厂长核准生效。员工晋级三个月升报一次,特殊情况除外。晋级核准后,次月所完成工件即可晋级后标准进行分配。

5、员工工作不认真负责,偷懒,影响团队者,组长有权申报,待厂长核实后作降级处分。

6、生产中如果出现无端浪费材料,视情节严重进行赔偿。

六、设定总工价为销售价的20%

1、备料占销售价的3.2%

2、贴皮占销售价的2%

3、木工占销售价的6.5%

4、打磨占销售价的3%

5、油漆占销售价的2.8%

6、包装占销售价的1%

浅谈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第3篇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分配制度的必要性

(一)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分配制度, 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 企业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 一些行业企业原有的垄断体制受到严重的冲击, 这就迫使企业要尽快转换经营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尽早走入并适应市场, 以广泛地参与市场竞争。作为转换经营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的工资管理, 它直接服务于企业的人事政策, 并最终满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 因此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就是工资管理。

(二)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分配制度, 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

市场竞争, 在一定程度上是人的竞争。劳动者对工资分配的理解, 主要考虑劳动力市场的一般行情、劳动者的最低生活费用、付出与报酬的对比、企业盈利与工资分配的合理性、适当性等多种因素。这一切都在提醒着我们, 必须牢牢把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相适应的、规范有序的、充满活力的工资分配制度, 发挥劳动力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条件, 自主地决定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追求工资管理效益。

(三)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分配制度, 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企业成了真正独立的产品生产经营者, 成为经济活动中生产经营决策的主体。企业要实现最大经济利益, 必然努力降低包括工资在内的经营成本, 力求以最少的劳动力投入, 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 工资不能再是简单地作为福利来使用, 而是作为提高生产力的一种方法、工具和手段。职工工资必须体现劳动力价值, 必须运用工资杠杆, 激励、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以满足自身发展需要。

(四)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分配制度, 是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需要

如果工资分配制度不科学、不合理, 就很难把职工工资标准同实际工作量联系起来。一些工资单元往往成为与劳动无关的“死工资”, 造成了同工不同酬、不同工同酬的怪现象, 工资分配关系背离了市场劳动力价格规律。这就使得单位骨干人才的工资收入低于市场价位, 从而使得高层次人才流失;而简单劳动岗位人员的收入却大大高于市场价位, 工资分配呈现的是的福利性, 激励职能不足, 人浮于事。因此, 只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分配制度, 才能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才能够做到人尽其才, 才为我用。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且十分复杂的工作, 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况, 新旧体系涉及面广, 敏感度高, 衔接较难, 如果处理不好, 就很容易引起混乱局面。

《2006年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它是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岗位绩效工资制是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等确定岗级, 以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 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 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一种工资制度。

作为企业来说, 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可以更大限度发挥工资的管理职能, 通过绩效考核, 推行工效挂钩, 有利于职工主观能动性发挥。绩效工资制与传统的工资制度相比, 应主要突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 突出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岗位绩效工资主要是通过明确各岗位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通过对职工的考试 (考核) , 竞争上岗。它对岗不对人, 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竞岗的岗位和岗位劳动成果支付工资, 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 突出岗位劳动和技术要素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二) 减少平均分配的项目, 简化工资单元, 优化工资结构。只有这样, 才能够充分发挥工资的调节职能。如, 将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工资单元并入岗位工资, 既解决了岗位工资比重少、力度弱, 对岗位流动导向不力的矛盾, 也进一步强化了工资的激励和调节职能, 加强了对工资的管理。

(三) 引入市场机制, 调整工资关系, 使工资分配逐步向市场劳动力价位靠拢, 不断强化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要通过调整岗位各子因素的分值, 向生产设计和业务骨干倾斜, 降低一般简单、重复劳动的岗位系数, 从岗级划分上拉开差距。要使岗位劳动收入趋向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 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 用以稳定生产经营和业务骨干, 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激励职工提高自身素质。

(四) 职工工资与单位效益, 要体现“捆”、“变”、“挂”, 使职工和单位形成利益共同体。“捆”的目的是突出“荣辱与共”;“变”字是由单位支付能力和市场劳动力价格两个变量决定, 在运行中, 强调易岗易薪、岗变薪变;职工工资更要突出一个“挂”字, 由单位超额利润提成而形成, 按职工超额劳动进行分配, 与企业效益和职工业绩双挂钩。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设想

(一) 根据市场变化和工作需要, 遵循科学配置、精简高效的原则, 控制机构编制, 按需设岗, 动态优化, 规范管理, 并通过岗位设置, 规范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责任和上岗条件。加强岗位工资的动态管理, 实行定期考核, 竞争上岗, 按岗聘用, 以岗定薪, 建立规范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 以促使职工钻研科学技术, 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二) 岗位工资实行系数标准。岗位按工作性质可分为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个系列。管理岗位系列按所承担的经营指标、管理责任和工作量等因素划分10个岗位工资等级;技术岗位系列根据技术含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划分13个岗位工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系列根据工作岗位的劳动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可替代性等因素划分5个岗位工资等级。岗位工资人员结构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资支付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 个人综合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 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各类人员都要实行竞争上岗, 职称、学历、资历只能作为聘任的前提条件。要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 明确岗位职责和上岗相应待遇。坚持岗变薪变, 易岗易薪, 岗位工资随职工岗位的变动而调整。在岗执行岗位工资, 试岗执行试岗工资, 内部退养人员享受内退工资, 下岗执行下岗生活费。

(四) 分配制度改革后工资的组成。分配制度改革后的工资主要由五个单元构成。一是岗位工资:体现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是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主体部分 (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岗位工资基数必须依据本行业支付能力和市场劳动力价格确定, 适时调整。岗位系数通过岗位分析综合评价确定。二是工龄工资:依据职工为企业累积贡献年限来核定的工资单元, 不随岗位的变化而变化, 用以调整新老职工分配水平, 保护老职工的切身利益, 鼓励职工长期稳定的为企业工作, 加强职工的稳定性和向心力, 增强职工的归属感。三是绩效工资:根据企业的效益和职工的业绩而确定的工资单元, 这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核心部分, 是按劳分配、按贡献大小取酬的主要体现, 它把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利益紧密的结合起来。四是基础工资:企业依据地方物价水平及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主要体现工资的保障功能。五是津贴:国家规定的政府性津贴及在特殊作业环境、劳动条件、劳动强度下职工生活、生理和心理损害的工资性补偿。

结束语

企业建立集体谈判工资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集体谈判;集体谈判工资制度;劳资纠纷

集体谈判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手段,是指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通过企业(雇主)和工会(工人)之间的谈判来调节劳资双方的利益解决劳资双方冲突的一种方式。集体谈判工资制度就是通过集体谈判制度来解决: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问题。

一、集体谈判的产生和发展

集体谈判制度最初产生于欧洲,随着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人口的变化,技术的革新使得一些传统的手工业者丧失了劳动技能,劳动力市场竞争加剧,最终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雇员难以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个人的劳动合同与雇主抗衡,维护自身的利益,就出现了雇员组成的群发性组织(工会的前身),并开始了集体谈判。集体谈判工资制度产生初期,由于劳资双方的实力差别悬殊,在调节劳资双方矛盾方面的作用还不是十分明显。随着双方矛盾的日益加剧,工人罢工次数的不断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雇主迫于压力而接受谈判,由于没有法律约束,许多合同都被以各种理由拒绝。美国1930年颁布的《纳里斯-拉瓜迪亚法案》和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资关系法案》规定集体谈判工资制度是一项受法律保护和政府提倡的制度,此后,集体谈判工资制度才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公平劳动法》,并于1947年颁布了《国家劳工管理法》。这些法律对于集体谈判的内容、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20世纪60年代以来,集体谈判工资制度成为西方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要手段。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引入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集体谈判制度为了表示其平等性,也称作集体协商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1996年正式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机制,重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2001年新通过的《工会法(修正案)》也对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保障。2001年,10000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2002年,3万多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稳步推进,全年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63.5万份,涉及职工8000多万人。30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了省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3年,29万多家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总体上讲,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集体谈判的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集体谈判制度在协调劳资矛盾,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方面还没发挥更大的作用。劳动争议的数量仍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2001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5万件,涉及劳动者46.7万人,其中集体争议案件9 847件,涉及劳动者28.7万人。2002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8.4万,涉及劳动者61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2003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1.2万件,也应该看到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调解劳资双方冲突方面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二、我国企业建立集体谈判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力市场现状约束了企业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建立

中国人口规模庞大,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隐性失业显性化,使得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极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大多数在岗工人都受到了失业者的竞争压力,企业很容易就能找到代替者,这些工人一旦失业,很可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对企业施加压力的能力是很微弱。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占有绝对优势,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的情况下,企业宁愿选择在市场上招聘也不愿意建立集体谈判工资制度来制约其对工资的决定权。劳动力买方市场也是阻碍企业建立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重要因素,我国企业在劳动力的雇佣与解聘、提升与降职、工资的制定和发放形式选择等方面都有绝对优势。

(二)工会组织独立性和代表性问题

劳资双方利益的不一致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基础,集体谈判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条件,利益主体的独立性和代表性,工会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工会与资方的关系问题,工会的代表性决定了工会与劳动者在集体谈判中的关系和地位,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会应当站在劳动者的这边。在我国,工会有着其自身的先天不足,在建立之初就是附属于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隶属于企业的特性且工会的成员在企业中大多数都是兼职,是企业的职员,既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又要维护所代表工人的利益,境地两难,这使得工会在谈判时不具备独立性,弱化了工会对谈判结果的影响力。工会虽然代表劳动者和雇主谈判,不具备独立的谈判资格,由于与企业间的隶属关系,关心的不是工人所关心的工资和就业条件,是自己的前途,就很难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甚至会出现工会站在雇主的一边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问题,不仅关系到工会能否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使得企业集体谈判工资制度无法发挥作用。

(三)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建立集体谈判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不同所有制企业建立集体谈判工资制度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问题。个体私营企业由于其规模小,劳动用工制度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强,工会很难在这在这种企业环境中成长和发展,即使一些私营企业成立了工会、建立了集体工资谈判制度,也是迫于法律、政府的压力。大多是形式主义。现在的私营企业中有影响力的老板大多愿意自己控制,无论是工资,福利还是工作条件。我国私营企业自身的种种特性制约了实行“集体工资谈判制度”。三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集体谈判工资制度最初也是在这类企业中试点和推广,效果也是比较好。

现实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届政府的政绩,急于发展地方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不想因为实行集体工资谈判制度跟外企闹翻,大多听之任之。这恐怕是各地普遍存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政府不但没有成为工人利益的维护者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推广者,成了雇员利益的攫取者和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拖累者。首先,在国有企业中,工会的角色不明确,国有企业中工会与企业是附属或依附关系。工会领导往往都是由企业安排人员或者一些员工兼职,不具有代表性和独立性,这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的工会与管理者的协商与谈判不能有效进行。其次,雇主身份不明确,与外企、私企不同,当前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确,普遍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代表,出现了工资集体谈判过程中主体不到位或缺失的现象,不能够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谈判。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

企业建立了集体谈判工资制度后,其谈判会产生集体工资合同,只有集体工资合同具备了法律效应,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应,企业不会重视合同,甚至形同虚设没有约束力,虽然国家出台了《劳动法》,这部法律中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个别劳动者的利益,对于集体工资合同的规定少之又少,且内容不尽详细,导致操作性不强。在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其局限性就会越来越明显,不能够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权益。

三、对我国企业建立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的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保持工会的独立性,是建立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关键。只有当工会组织能独立于政府和资方及其组织,进行平等谈判时集体谈判机制才能有效建立,职工或雇员的利益才可以得到有效保护。2001年几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工会法(修正案)》,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义务,强化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法律保障,确定了工会干部对职工和会员负责的组织体制,推动了工会组织的民主化。要建立一套工人代表与资方就劳动条件及工资等问题进行平等谈判的机制,必须从根本上确立工会的独立性——确立工会独立于政府、独立于企业的法律地位。

(二)政府适度介入,形成三方协调机制,发挥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最大作用

政府的适度介入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立法指导、促进谈判、监督实施和舆论宣传方面,政府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政府制定的政策是促进劳资双方自愿谈判的前提条件,也是监督者。政府可以成立独立的“三方劳资关系委员会”,调解、调停和仲裁各种纠纷,在工资谈判出现问题而当事双方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时候,政府可以进行直接或间接地干预,监督企业和工会严格按照谈判制度办事。

(三)企业经营状况公开化,减少工资谈判双方信息不对称

目前就算企业建立了集体谈判工资制度,不管在企业内部或外部,企业是自身经营状况的知情者和信息的垄断者。工人对于企业经营业绩的不了解,其所提出的要求的合理性就缺乏相应的依据。在进行工资集体谈判时,经营状况良好时企业会同意工人的涨薪要求,在经营状况不好的情况下,企业会拒绝涨薪要求。对于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公开,有利于劳动者了解自己所处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四)扩大集体谈判的范围

集体谈判工资只局限于企业内部,企业仅仅是根据自身状况调整集体谈判工资水平缺少了一定的可比性,应当进行多方面的比较,有必要将工资集体谈判的范围扩大到某一行业,某一地区,从行业和区域上来进行集体工资的谈判,将更具有说服力。不同地区或行业的企业进行相互信息的交流,确立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的工资标准,能够让劳资双方在进行工资集体谈判时有一定的依据同时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水平,也是对制定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一个依据。

(五)建立、健全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当企业和工会在工资集体谈判达成一致时会形成集体谈判工资的集体合同,我国正式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已经有十几年了,却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产生法律约束,也就意味着不能对企业违反合同的行为产生约束,企业建立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意义也就不存在,对于劳资双方冲突的化解起不到调和作用,有时甚至会激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集体谈判工资制度的建立和深入发展。加快集体合同立法刻不容缓,国家要加快完善与集体合同制度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工资、社会保障、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法规的完善,从根本上建立起保障集体合同有效履行的法律体系和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孙祖芳.企业工资制度创新模式探讨—关于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J].华东经济管理.2001(8)

[2]张抗私.工资集体协商的约束条件分[J].析东北财经大学报.2001(5)

[3]冯虹,赵青.在我国推行工资集体协议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4)

销售企业工资制度 第5篇

1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

二、工资结构

工资结构:基础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销售提成、工龄工资、三、基础工资重新划分如下:

(1)、试用级:

1、市场人员:1200----1500

2:办公室后勤人员:1200----1800

3:部门主管人员:1500----2000

4:部门经理:2000----3000

(2)、转正工资:

员工级:

1等:1400

2等:1600员工初级

3等:1800

1等:1800

2等:2100

3等:2400 员工高级

4等:2700

主管级:

1等:1800

2等:2000主管初级

3等:2200

1等:2500

2等:2800主管高级

3等:3100

经理级:

1等:3500

2等:4000经理初级

3等:4500

1等:4800

2等:5300经理高级

3等:5800

高层管理级:

1等:6000

2等:7000

3等:8000

4等:10000

三、员工工资定级实施细则:

(1)、新到员工工资定级

1.新到员工,其基础工资按《工资制度》规定执行试用级工资,其中:

市场人员:1200----1500

办公室后勤人员:1200----1800

部门主管人员:1500----2000

部门经理:2000----3000

2.根据标准人事部填报《新到员工工资定级表》。

(2)、员工转正工资定级

1.转正时,基础工资按《工资制度》规定执行相应级别(员工级、主管级、经理级)的初级工资1等,能力特别突出者由人事部门写《员工薪资调整

表》总经理特批后执行。

(3)、工资调整定级

(1)基础工资的调整可上可下,可升可降。

(2)转正后的调整:按上述标准调到相应职务的初级工资(特别优秀者除外)。

(3)转正后一年内调整不超过3次。

(4)年终调整:根据年终考核的结果,符合调薪条件的员工,工资相应调整。

(5)特别贡献调整:若有特别贡献,经公司总经理提议,行政部考核后,工资可上

调一等。

(6)职务调整:员工由于职务上的改变,工资调到相应的级别。

(7)员工工资调整程序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行政部,行政部审核后填报

《员工薪资调整表》。

(4)、由于职务改变造成工资重新定级

1.升职:基础工资调到相应职务的初级工资,应不低于升职前的基础工资。

2.降职:基础工资下调至少一级(靠降职后的职务)。

3.上述工资定级程序为:人事部见到升职(或降职)书面通知后,填报《员 工薪资调整表》。

(5)、调入员工工资定级

由于集团各公司工资标准不尽相同,故从集团各公司调入我公司员工 需按我公司工资标准重新定级。

1.若调动职务不变,其基础工资应按接近该员工调动前基础工资标准定级。

2.若调动后职务发生改变,其基础工资按新职务初级工资定级,但不低于该

员工调动前基础工资。

(6)、特殊情况工资定级

特殊情况下(如特别人员、特别时机)工资定级,由公司领导提议,行政部 填写《员工薪资调整表》,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四、工资发放规定:

1、基础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遇周末、节假日、特殊情况顺延)。

2、每月考勤从26日至次月25日,工资以21.75天为标准计算(公司的工资已包含加班工资,故不另付加班工资),缺勤所扣工资为:工资基数×缺勤天数/21.75。

3、员工转正工资执行时间的确定:从转正当日起执行转正工资。员工当月工资应为:转正前日工资×当月转正前工作天数+转正后日工资×当月转正后工作天数。

4、员工晋级或调整工资执行时间的确定:从公布或办理完备手续当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工资。员工当月工资应为:调整前日工资×当月工资调整前工作天数+调整后日工资×当月工资调整后工作天数。

五、提成方案:

1、市场总监:当月市场回款额2%

完成销售指标的60%-70%:按1%

完成销售指标的70%-90%:按1.5%

完成销售指标的90%-100%:按2%

完成目标100%以上,超过部分按2.5%

2、市场经理:当月市场回款额1%

完成销售指标的60%-70%:按0.5%

完成销售指标的70%-90%:按0.7%

完成销售指标的90%-100%:按1%

完成目标100%以上,超过部分按1.2%

3、推广部长:当月部门市场回款额1.5%

完成销售指标的60%-70%:按0.7%

完成销售指标的70%-90%:按1%

完成销售指标的90%-100%:按1.5%

完成目标100%以上,超过部分按2.5%

4、销售人员:

当月完成5880-8000元销售回款,提成为3%。

当月完成8001-15000元销售回款,提成为5%。

当月完成15001-20000元销售回款,提成为6%,加奖金100元。

当月完成20001-30000元销售回款,提成为8%,加奖金200元。

当月完成销售30001元-50000元销售回款,提成为9%,加奖金500元。当月完成50000元销售回款以上,销售提成为12%,加奖金1000元。

5、驻外区域提成方案:

(1)区域经理:为招揽同行业精英人才,稳定区域经理,鼓励其转换顾客。第一年提成:当月地区市场回款额8%

第二年之后提成:当月地区市场回款额2%

完成销售指标的60%-70%:按1%

完成销售指标的70%-90%:按1.5%

完成销售指标的90%-100%:按2%

完成目标100%以上,超过部分按3%

(2)推广部长:当月部门市场回款额2%

完成销售指标的60%-70%:按1%

完成销售指标的70%-90%:按1.5%

完成销售指标的90%-100%:按2%

完成目标100%以上,超过部分按3%

6、发放比率:按公司拨付销售部同等比例发放。

7、提成的发放时间:每月15日发放上月提成。

此规定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园林企业员工工资制度 第6篇

(试行方案)

一、总则

1.1为规范职员工资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等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

二、工资结构

2.1职员工资由固定工资、浮动工资两部门组成。2.2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固定工资是根据职员的职务、技能、工龄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2.3浮动工资包括: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项目开发人员还有项目津贴。浮动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或工作阶段调整。

2.4项目津贴:相关研开发人员所开发项目,为公司带来净利润的5%。项目开发具体情况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评估,于项目结算后发放。

2.5职员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保费、代扣养老保险费、代扣医疗保险费。

三、工资标准 3.1基本工资:A:董事长;B:总经理;C:副总经理;D:项目经理及各部部长;E:工长及技术员;F:工人。

3.2技能工资:A: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B:项目经理及各部部长;C:工长及技术员;D:技术工人。

3.3工龄工资:A:10年以内;B:10年—15年;C:15年以上;A:每满一年工龄增资10元;B:每满一年工龄增资15元;C:每满一年工龄增资20元。

3.4考勤工资:A:满勤;B:加班5小时以内;C:加班5-10小时;D:加班10小时以上。(加班由公司项目经理、各部部长以上人员批准并计定加班时间,以书面形式报总务备案;加班后给予换休的不计加班时间)。A:50元;B:50元;C:100元;D:200元。

3.5绩效工资: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及总务、技术部人员。A:优秀(占员工比例不高于20%);B:良好(占员工比例不高于30%);C:合格(占员工比例40%);B:基本合格(占员工比例不低于10%)。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取比例由董事长确定;各部部长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悟研究确定;各部职工由各部部长研究确定后报总经理批准。绩效工资提取总额为公司净利润的 %。绩效工资确定后统一报总务部实施。

3.6效益工资:适用于各项目部。A:项目部经理(不高于项目效益提留总额40%);B:项目工长(不高于项目效益提留总额30%);C:其它项目员工(不少于项目效益提留总额30%)。效益工资提取额度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图纸外签证部分的,根据决算价格提取

%;第二部分,根据工程预算,决算结余部分提取

%;与工程预算相同不提取;超出工程预算,根据超出程度扣项目部人员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具体分配由项目经理根据规定比例确定,报总经理批准后,交总务部实施。

四、工资计算方法 4.1工资计算公式: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补杂项目-扣除项目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浮动工资

固定工资=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 浮动工资=考勤工资+绩效工资(效益工资)

五、试用期职员薪级确定

5.1 5.1.1通过招聘方式进入公司的试用期职员,其薪级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在考核后提出建议,经总经理批准确定。

5.1.3试用期职员如在职时即担任一定行政职务,薪级一般应确定为其职务相应的下限薪级标准。

5.1.5对于公司急需的特殊人才,试用期工资可突破以上5.1.3、5.1.4条规定和标准,需由用人部门在《职员薪级调整表》上写明申请的工资标准及局面理由,经行政人事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确定。

六、工资发放

7.1职员每月工资发放时间为下月15日,如遇节假日应提前。

7.2职员的工资条应采用逐级发放的办法:一般职员的工资由各部部长、项目经理发放,各部部长、项目经理的工资条由总经理发放,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工资条由董事长发放。

7.3职员请假、休假时工资标准,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7.4职员离职时的工资结算方法,按职员离职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探讨 第7篇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一直是焦点问题。搞好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不仅是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现就国企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进行几点浅谈。

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分配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工资分配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经过20多年的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随着国有企业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关键时期,企业分配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充分暴露出来。从工资的形成来看,分配行为不规范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用工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这种劳动合同制仍只是定性地表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对利益关系基本没有作出定量的规定。这使得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随意性较强,职工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劳动者作为劳动力市场主体地位被忽视。甚至还存在着少数非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恶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现象。

二、工资形式过于单调,内部分配平均主义仍然严重

在企业内部分配结构中,没有按不同类型、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确定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不同职业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并没有按改革目标所希望的那样真正拉大,知识、技术、人才的价值还没有得到完全承认,企业内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报酬区别在结构工资中虽有反映,但反映这种差别的岗位工资只占很小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变动搞普调,使平均主义分配趋于制度化,奖金津贴搞平均,人人有份,使收入分配与劳动严重脱节。职工的工资收入构成不合理从职工由企业所得全部收入的构成来看,货币化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偏低,各种补贴、医疗费报销、住房等福利性收入要占相当大比重。而福利性收入得到的多少主要由职工在企业的工龄、身体健康状况而定,这使得那些素质低、身体差、年岁高的职工一般不愿意离开企业,而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因在一定的时间内与这些福利性收入无缘或得到很少,纷纷跳槽,这就使国有企业职工形成冗员甚多与结构性短缺并存的局面。

三、由于改革没有到位,国有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苦乐不均现象

有的企业占有因行业垄断或资产占有丰厚而获得的级差收入。这些级差收入本应上缴国家,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即使留在企业,也只能是归属企业发展基金,即归为国家的再投入,不能用于职工分配。而现在,一些企业钻政策的空子,想方设法向职工分配这种企业得到的级差收入,这使得一些行业的职工工资收人大大高于其他企业。尤其是使一些困难企业的职工望尘莫及。从国有企业看,航空、邮电、铁路、金融、证券、保险、电力等行业的职工,不仅收入水平较高,而且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优越。同这些垄断性行业相比,制造业、采掘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的职工,则不仅收入水平偏低,而且福利待遇水平也不高。这种悬殊的差异,固然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效率差别有关,但更多的则是分配机制不同而致。

四、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路径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必须突破传统的工资+奖金+津贴分配模式,积极探索新的分配形式和途径,以不断调动和激发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引入劳动力市场机制,企业工资市场化

所谓工资市场化,就是工资以市场为基础而形成。这是与传统的计划工资相对应的一种工资制度。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企业工资分配必须适应将来社会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必须与市场工资水平接轨,计划经济模式下那种企业自我封闭式的工资分配形态将不复存在。所以应尽快在思维方式和分配办法上实现转轨,引入劳动力市场机制,市场决定工资。

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必须引入市场劳动力价格机制,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一方面,建立规范社会劳动力市场,定期公布各类劳动力价格,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的职能。另一方面,企业对那些市场上对某种人才的需求量大大超过合适人才来源的,应确定高于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而那些市场上对某种岗位人员需求少于合适人才来源的,应确定相对低于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工资;对那些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人才,应确定大大高于市场劳动力价格的“保护工资”。这样,使企业职工收入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相同层次的职工收入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留住关键人才,为企业发展增添活力。

六、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国有企业在拥有充分的内部分配自主权基础上,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并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提倡推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如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等。要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做到以岗定薪。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职工个人工资根据其劳动贡献大小能增能减。企业内部实行竞争上岗,人员能上能下,岗变薪变。

同时,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工资支付形式,如计件工资、浮动工资以及营销人员的销售收入提成等办法。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应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七、实行经营者年薪制

为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改革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鼓励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年薪制是以为考核周期,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难度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收入的一种基本分配制度。年薪一般由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部分组成,基本年薪按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资产规模、管理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并参考经营者市场价格确定;效益年薪主要是根据经营业绩、贡献、主要经济指标,经年末财务审计和综合考核后予以确认。

八、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具体途径和办法

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鼓励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质量及其贡献率分配,它以追求生产要素所有权收益为动因。从根本上说,按劳分配也是一种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即按参与生产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进行分配。

在实际工作中,(1)探索进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分配办法。部分地市县以下国有中小企业,结合企业改制,可以进行职工持股试点。(2)积极试行技术入股,探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办法。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作价折股,由科技发明者和贡献者持有。(3)在部分小型国有企业,可以探索试行劳动分红办法。通过职工全体持股,形成劳动联合基础上的资本联合,创造出独具特色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形式。

浅析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第8篇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十二五’时期, 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可以说, 这是国家进行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确定的战略方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建立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提高市场竞争力、谋求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现状

据相关调查发现, 现有的工资制度没有完全体现劳动者的价值关系, 使劳动者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价值, 不能正确摆正自己的关系, 形成了企业职工不管有没有履行职责、有没有给企业做出贡献, “上班拿钱是天经地义的”错误观念;尽管近几年各企业都在积极宣传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但在落实上往往流于形式, 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仍然很严重, 劳动者的技能与收入、贡献与收入不匹配。很多人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配模式, 一个系统、一个行业都要执行同一种分配方式, 任何不同的分配方式都可能被视为“错误”而遭非议和排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 许多企业虽开始在工资分配制度上进行新的探索, 但是在设计分配方案时, 往往缺乏对现代工资理论和设计方法的认识, 尽管在表面上解决了等级工资的问题, 但由于岗位间的工资评定缺乏科学依据, 领导感观和主观意识较强, 所以确定的工资标准过于简单, 基础工资与原等级工资没有完全脱钩, 采取的是平衡过渡的办法, 使设计方案背离劳动力市场价值规律, 工资分配上差异甚微, 压抑了全员的劳动积极性, 造成企业对内缺少凝聚力, 对外缺乏吸引力, 仅吸引不到企业所需的人才, 甚至造成现有骨干人才的大量流失;效益工资的分配, 受企业管理体制的限制和用工制度改革小到位的影响, 没有起到分配的杠杆作用, 依旧是以每月发奖金的形式代替效益工资的发放, 并成为固定工资的一部分, 没有体现效益观念和奖励先进的作用。

二、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对策和措施

据相关调查发现, 工资是影响员工决定参不参加社会劳动和参加社会劳动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之一。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要合理拟定, 应该以劳动、生产要素、效率、公平等原则作为依据, 制定重贡献、重实绩、重价值的工资分配机制。不同岗位, 由于职务等级的不同应适当拉开工资差距, 员工对企业贡献的大小在工资上也要有所体现。

(一)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产权清晰, 责权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的要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财务监督制度, 真正落实监事会职责, 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职责;加快建立企业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通过经营者持股和年薪制等措施, 改进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

(二) 完善按劳分配制度

工资是按劳分配的一种货币表现形式, 搞好企业工资分配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关键所在。要把工资水平的确定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 在企业拥有充分的分配自主权的基础上, 企业工资增长, 最终依靠经济效益的好坏进行确定;要积极推行劳动分红制度。劳动分红作为按劳分配的组成部分应确定其应有的地位;要建立科学的企业工资决策程序和机制, 加快工资集体谈判或民主协商机制, 确立企业和劳动者在工资决定机制中的平等主体地位, 确保双方权益;要完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 增加分配透明度, 建立科学的基本工资制度和基础管理制度, 以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 真正把按劳分配落到实处。

(三)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工资分配机制

1. 建立以企业经济效益决定工资总额的控制机制。

2. 完善企业领导年薪制。

3. 实行项目经理效益奖励工资制。

4. 实行管理人员效益工资制。

5. 实行工人计件或合同工资制。

6. 实行按资分红和按劳分配工资制。

企业领导者和项目经理是风险的承包者, 收入应与承包挂钩, 承包盈利后, 按比例享受收入, 承包亏损, 则赔偿罚金;管理人员每年按企业效益情况, 岗位工资是固定的, 年底视利润的多少享受效益工资;工人按劳分配, 不承担风险, 该给多少与承包的企业领导者或项目经理双方协商。

上一篇:听姥爷讲那过去的故事(革命时期)下一篇:土方回填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