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企业领导讲话

2024-07-26

捐助企业领导讲话(精选8篇)

捐助企业领导讲话 第1篇

捐赠仪式上兰州兰港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领导讲话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很荣幸参加今天在这里举行的兰州兰港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向石洞学区捐赠教学设备的捐赠仪式。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兰州兰港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向出席今天捐赠仪式的各位领导和来宾表示衷心的感谢!特别是向为我们搭建这样一个有益创建和谐社会,有益于精神文明建设桥梁的县教育局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今天在座的全体师生们表示亲切的问候!

兰州兰港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坚持以“诚信为本,品牌经营”为宗旨,深得社会的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我们一直把关注社会公益事业,重视社会责任,做优秀企业公民当作我们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一直以之为指导,在创造企业价值的同时,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真正做到取之于社会,反馈于社会。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有责任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我相信,石洞学区的所有学生一定会认真珍惜现在的大好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永攀高峰。

最后,衷心祝愿石洞学区各中小学桃李争艳、人才辈出、再创辉煌!

谢谢大家!

捐助企业领导讲话 第2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一年前的六一儿童节,我们为XXXXXXX小学捐建了XX地区首家留守儿童“爱心小屋”。今天我们又很荣幸的站在这里,参加XXX小学捐赠电脑及文教用品仪式。首先请允许我向在座的小朋友们致以节日的问候,提前祝你们六一节快乐,天天开心。借此机会,我谨代表XXXXXX全体员工向出席今天捐赠仪式的各位领导和来宾以及为我们搭建这样一个有益创建和谐社会与精神文明建设桥梁的妇联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今天在座的全体师生们表示亲切的问候!

XXXXXX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坚持以“诚信为本,品牌经营”为宗旨,深得社会的广泛认可和一致好评。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我们一直把关注社会公益事业,重视社会责任,做优秀企业公民当作我们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一直以之为指导,在创造企业价值的同时,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真正做到取之于社会,反馈于社会。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有责任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我相信,XXX小学的所有学生一定会认真珍惜现在的大好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永攀高峰。

最后,衷心祝愿XXX小学桃李争艳、人才辈出、再创辉煌!

捐助企业领导讲话 第3篇

对其公开做出公益捐助行为的定性需要考察烟草专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公益捐助行为本身的法律特征以及烟企民事行为的特殊性及其道德可责性等问题。

一、对烟草专业企业的经营范围的探讨

1. 烟草专业企业在我国烟草专卖体系中的地位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我国烟草专营体系在中央一级是国家烟草专卖总局, 其对外企业名称为中国烟草集团总公司。在省级以下 (含省级) 被称省级以下烟草专卖局, 其对外企业名称为烟草公司, 具有行政机关和垄断性企业的双重性质, 政企不分是计划经济在市场经济时代的存留的堡垒之一。

由于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在若干条件成熟的省、市、自治区又改制成立中烟工业集团公司等进行烟草生产、运输、销售、出口等方面的经营管理, 主要是扩大经营自主权, 进行烟草行业外的投资和开发, 例如, 物流、房地产、保险、金融、证券等行业。随着进一步的改革, 烟草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和管理, 对于生产、运输、销售、出口、烟叶田野生产和收购、滤嘴生产以及烟草包装生产等都被分配给了烟草专业企业, 这些烟草专业企业在经营上没有自主权, 其生产和经营计划任务全部由区域性烟草集团公司进行下达, 而上述烟草专卖局只是对其进行行业管理, 不再直接管理烟草的经营生产。因此, 烟草专业企业是我国烟草专卖体系中的最低层级, 受母公司的全面控制。

2. 烟草专业企业的经营资格的取得

对于烟草企业这种特殊性质的企业法人, 其必然在于经营事项的特殊性方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 主要包括对于需要设定许可事项予以规定, 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的特定活动, 有限资源开发和公共事业准入等情形。烟草制造生产以及销售甚至消费都属于涉及公民身体健康以及公共生态安全的事项, 对其予依法管理规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22条及第29条对于烟草专业企业的取得企业经营资格进行了规定, 要求烟草专业企业必须经过烟草专卖机关颁发的专卖许可证, 才能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成立企业法人, 如若违反则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这样符合我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精神, 对于特殊企业法人, 需要其行业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以上说明烟草专业企业属于与公共生态环境以及公民生命健康有关的特殊性质企业, 其成立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必然为法律所规范。

3. 烟草专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受限制问题

以上论证说明, 我国烟草专业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 即必须按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2条等严格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进行生产经营, 就是烟草专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超出或者少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是违反规定的。

根据国家烟草总局1994年的《关于烟草行业兴办第三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其受文主体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直属各二级公司, 要求各个省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兴办第三产业, 该通知明确各个省级烟草公司具备企业经营自主权, 并未明确赋予烟草专业企业投资第三产业权力, 反而要求发挥行业垄断优势, 以坚持本业为原则, 这说明烟草专业企业并没有经营自主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 (一) 中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也说明对于特许经营企业的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法律会予以无效认定。

从烟草专业企业的经营范围方面进行研究, 主要是为了论证烟草专业企业从事公益捐助事业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的, 也是违反我国专营性企业经营范围限制的规定的, 具有违法性。

二、关于公益捐助行为的法律要点

1. 公益捐助行为的私行为性质

公益捐助行为一般在法律上被评价为私行为, 属于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范畴, 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单方的捐助行为, 如为赈灾进行捐款或者失学儿童助学, 或表现为公益赠与合同的双方法律行为, 如鳏寡孤独贫困者直接接受对方捐赠即可履行该合同, 虽为单务合同, 但是并未突破其意思自治和平等对待等民法上的基本原则, 或表现为多方发起成立公益基金法人的行为。例如, 成立艺人李连杰发起成立了“壹基金”。事业法人这种捐助也属于私行为, 只要在成立时需要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其公益活动范围要受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以上公益捐助在民事活动中基本甚为常见, 在生活中亦未被评价为公法行为, 因此按照民事意思自治之法理, “法无禁止即自由”。遍查全部法律法规, 只有一种主体即机关法人不得从事公益捐助行为, 这是由其公法性质以及国民财产代表性所决定的, 若其从事公益捐助行为, 为法所不能允许。

2.. 公益捐助行为主管机关对烟企捐助行为的观点

我国民政行政管理机关是公益捐助事业单位及公益捐助行为的行业主管机关, 有权进行烟草专业企业捐助行为之确定。

从国际上来讲, 慈善组织在接收慈善捐赠时, 有一定前置条件, 其中之一就是拒绝不善的资金, 如军火企业、烟草企业、环境污染企业等的捐赠。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曾在2009年对慈善企业评奖时, 曾经将所有的烟草企业拿下, 从慈善角度来讲, 在表彰时, 不倡导烟草企业捐赠行为。但民政部门另一方面表示中国的慈善事业还比较弱小时, 不能一开始就以很高的标准来要求。

以上说明民政部门对于烟草专业企业的公益捐助行为的态度很不确定, 不支持又不反对, 这与国际上同行的做法是相违背的, 但更是中国的特殊国情下不得已为之。

对于烟草专业企业从事公益捐助活动, 行为主管机关由于无权直接援引和适用《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关于捐助赞助之禁止的规定, 由于欠缺合法的授权, 其也不能直接按照国际同行做法来进行规制。因此, 其态度如此不确定, 这也为烟草专业企业从事公益捐助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这说明在我国对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行上没有转化为国内立法是法律上存在的漏洞, 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对该种行为予以规范性评价。

从其烟草专业企业从事公益捐助之私行为属性上可知对于烟草专业企业之私行为不可一概否定, 需要结合具体国情和法律的规定

三、烟草专业企业公开做出公益捐助行为之道德可责性与原罪性

1. 烟草专业企业的公益捐助行为目的可责、形式不正当

法律既然并未规定何种民事主体不得做出公益捐助行为, 亦根据国际同行做法, 烟草专业企业若其真实意图单纯为捐助贫困以及灾区受灾人士, 应当以匿名形式捐助, 这样的公益捐助在每逢赈灾捐助情形下, 作为一般无公共威胁的普通个人都可以做出, 但是烟草专业企业从事公益捐助行为通常表现为以烟草企业名称命名学校、赞助标语, 甚至直接派出工作人员参与公益活动, 其目的不仅仅单纯为公益性的捐助, 大多数情形下是为了提升企业形象以及烟草产品形象, 类似于变相的为烟草企业及其产品做广告宣传。法律并不禁止商业企业以公益捐助为形式来提升企业形象及品牌, 但是烟草专业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商业企业, 其生产的产品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损害的危险产品。因此, 其是以公益之名行宣传烟草产品之实, 在目的上具有道德可责性和原罪性。

其如果以匿名方式捐助, 可以在行为外观上完成公益捐助的目的, 但烟草专业企业的营利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以匿名形式来实施其“社会责任”。因此, 大部分企业若不采取匿名方式均可以确定其捐助目的在道德上具有可责性。

2. 烟草专业企业的借捐助之名行宣传实属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烟草专业企业公开从事公益捐助活动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上没有禁止性规定, 但这并不说明其行为的就不具有违法性。

烟草专业企业公开从事公益捐助活动虽为公益的目的而进行, 但其宣传的产品对受作为社会大多数的非吸烟群体的危害甚为严重, 该产品并不能促进“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也不能使得社会全体的不幸减到最低, 其公益捐助行为在伦理学上是被评价为严重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利于控制烟草的危害, 反而增加烟草的吸食数量和群体, 实乃“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 只是由于吸烟群体太大, 又为日常生活中所频遇, 法律以及社会道德对其否定评价较为宽容, 但并不代表法律和道德准则对其予以肯定, 法律于道德规范是“不得已而为之宽容”。

《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扰乱社会秩序。此条依我国判例以及学说通说认为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

如上所述, 我国法律法规对烟草专业企业从事公益捐助活动的评价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在法学方法上, 如法律存在漏洞, 可以向一般条款寻求救济, 以弥补“法律原计划予以规范, 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或者故意留存而未予以规定”的条款之缺, 本文所探讨的烟企从事公益捐助活动有违社会善良风俗, 促使其产品可能危害或将要危害公共利益的, 这在法学方法上通过一般条款具体化来填补法律漏洞的方式, 其应被评价为行为的违法性。烟草专业企业公开从事公益捐助活动, 因不具备合法性要件而导致其行为无效, 这是符合我国民法以及相关控烟法规的精神的。

四、结语

本文认为对于烟草专业企业从事公益捐助活动应当参照国际同行做法, 但是不能一概否定, 应当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由于我国烟草专业企业属于专营性质的企业, 有大量闲余资金可资益用, 而在我国的贫困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 可以允许烟草专业企业从事公益捐助活动, 但是在形式上应当限制为匿名捐助, 且其行为外观不得表现出其烟草生产制造、运输、销售等性质, 排除其企业形象宣传目的, 采取和一般商业企业从事公益捐助事业不同的形式以及目的要求, 方可减少烟草专业企业以公益之名行烟草宣传之实的嫌疑。

烟草专业企业只是烟草企业的基层单位, 对整个烟草系统同等适用, 烟草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属性, 不能从事捐助事业行为, 其区域性集团却具有该项经营自主权, 具有投资和开发的资格, 应为有关部门和民众警惕。

域外多数国家对于这种烟草企业公开从事公益捐助的行为已经予以否定性评价, 然而我国现阶段还未出现此种法律评价倾向, 由于我国存在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以及长时期的GDP发展偏执, 导致对于这种行为的司法评价制度始终没有建立。可喜的是有许多公民以及控烟组织进行了一系列的诉讼尝试, 虽然大多数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 但是从其“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这种推进法治建设的控烟举动可以看出公民精神开始深入人心, 笔者认为正是这种公民积极倒逼的举动才会使得立法和公共决策进一步完善, 而且其行为本身比立法本身的影响更为深远, 其意义就在于公民精神在控烟运动中觉醒, 这样的例子在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反行政性企业垄断中屡见不鲜。因此, 建议立法者尽快修正诉讼法, 设置公益诉讼制度, 以其对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控烟是我国加入WTO的一项重要承诺, 控烟是否成功标志着我国经济现代化是否成功, 这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 我们应当在国内建立起严格的控烟法律法规体系, 以践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

一个政府对于控烟的态度体现了该政府的法治伦理, 进而决定其执行力度, 因为控烟是关乎人权的法治命题, 控烟的态度、力度体现着政府对待人权的态度, 面对财政税收的增长和公众的健康幸福的巨大冲突, 政府如何抉择, 这也是衡量一个政府是否为文明、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标尺。

摘要:烟企从事公开公益捐助活动有违社会善良风俗, 可能成为变相的产品广告或企业宣传, 促使其产品可能危害或将要危害公共利益。从法律层面对烟草公益捐助行为的道德可责性与原罪性研究表明, 我国对于烟企从事公益捐助事业的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 从事公益捐助活动的评价存在法律漏洞, 但其道德可责性和目的原罪性是存在的, 与人权的保障也存在冲突。建议立法者尽快修正诉讼法, 设置公益诉讼制度, 在国内建立起严格的控烟法律法规体系。

关键词:烟企,公益捐助,条件,限制

参考文献

[1]左伟国.控烟10年——法例的基础与前瞻[D].香港控烟大会论文集, 2008

[2]任雪, 蒋新军.国家烟草局捐助1000万元被指国有资产流失[N].法制日报, 2010

[3]王战, 邱元彦.品牌传播的公益助学模式[J].青年记者, 2006 (24)

企业慈善捐助危机反思 第4篇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需要对社会承担责任。而慈善捐助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随着企业慈善捐助活动的增多,众多危机事件相继爆发,并引发公众质疑。本文从西方合法性理论出发,对此类危机进行剖析。

回顾:慈善捐助争议频发

争议之一:真捐假捐

2009年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因捐股背上“空口慈善家”的骂名。他曾承诺捐出市值83亿元的股票成立福建新华都慈善基金会,但因这笔捐赠没有承诺具体期限一度遭到公众质疑。“中国首善”陈光标因其捐赠多为口述而难以核实,跌落2011年中国慈善榜并陷入“慈善注水”风波。

争议之二:捐多捐少

“礼轻仁义重”是中国人的传统思想,然而,危难关头的捐款排行榜却是“仁义”的衡量标准。汶川地震后,加多宝捐款1亿元人民币受到网民热捧,网民“买断王老吉”的帖子受到各大网站和论坛的转载。同一时期,万科承诺捐款200万元,CEO王石在其博客中指出“200万元是个适当的数额”,事件引起众怒。即便事后万科追补1亿元捐款、王石道歉仍未平息众怒。正如著名导演冯小刚所说:“捐少了说你抠门,捐多了说你显摆做秀!”

争议之三:捐少喊多

“名利双收”自古备受推崇,行善者为名、为利、为义或为其他原因都可能引发虚报捐款数额。2008年汶川地震后,不少企业利用“诈捐门”挣得声誉。

争议之四:你捐我拒

两情相悦是慈善的基本原则。近日,清华大学“真维斯楼”、暨南大学“富力教学楼”等事件引起人们对高校捐款及冠名权问题的关注。

合法、合规还是合乎价值观

争议的实质:“合法性鸿沟”

捐款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争议可以用西方近年比较流行的组织合法性理论来分析、解释。该理论认为:组织合法性是指一个企业或组织的行动应符合某一社会或地区的共同规范、价值、信仰。当一个企业或组织的价值系统与其赖以存在的大社会系统保持一致的时候,其存在就是合法的。当存在两种价值系统的时候,就会威胁该实体存在的合法性,即所谓的“合法性鸿沟”。上述几类慈善捐助引发的争议就是“合法性鸿沟”的直接表现。

诱因之一:慈善捐助不合规制

组织的合法性可以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规制合法性指的是符合政府、机构、行业部门、协会等相关部门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文中提到的“真捐假捐”、“捐少喊多”都属于捐助主体行为违反了规制合法性。按照我国慈善捐助的有关制度要求,企业或个人一旦参与慈善捐助,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承诺,否则就有欺诈嫌疑。

诱因之二:慈善捐助不合规范

规范合法性又称为道德合法性,它源于社会价值与道德规范,并反映社会公众对企业行为的判断和评价。上述“捐多捐少”之所以引发争议就是因为企业行为触犯了公共道德。捐助数量和金额本属企业和捐助人个体意愿,但在中国流传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价值观里,富则应多捐,穷则可少捐。

诱因之三:慈善捐助不合公众期望

认知合法性是指社会主流的公众主观期待。上述“你捐我拒”的争议之源就在于真维斯、富力等企业虽有一腔捐助热情,但被捐对象并不买账,因为这类企业的品牌形象与受捐人的心理预期有较大差距。

“三合一”的捐助才是好捐助

“三合一”的慈善捐助指的是企业或个人的捐助行为符合所在区域的法律规制、道德规范和公众心理预期,也即符合合法性的三个层次: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没有规制合法性,制度不允许,社会不接受;光有规制合法性,没有规范合法性,道德舞台被批判,社会不认同;有了规制和规范合法性,还必须有认知合法性,否则做了好事人家还不买账,赔了夫人又折兵,企业形象越捐越差,违背了企业初衷。(作者来自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企业在捐助仪式上的讲话 第5篇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朋友们: 大家好!

在这个天高云淡,阳光灿烂的日子里,我们很高兴能出席本次优秀学生表彰大会,我代表社会奖励基金会,向同学们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今天到会的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感谢你们对学校工作的大力支持。一年前我们捐资人民币26000元组织设立了“沙岗小学社会奖励基金”,旨在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奖励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老师和优秀学生代表。今天我们看到学校面貌焕然一新,各方面正悄然地发生着可喜的变化,我们感到非常欣慰。

善举创造和谐,爱心传承美德。捐资助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在新形势下的发扬光大。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设立奖励基金助教活动,我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

我们秉承“诚信做人,用心做事”的理念,在取得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十分重视回报社会,积极支持关心下一代事业,我们相信善款难以解决学校诸多困难,但爱心却能温暖人间,它将转化为弘扬传统美德的强大动力。我们捐献的是一份心意,收货的是一份好心情。

我真心地希望沙岗小学全体师生把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奖励基金会的真心关爱,转化为自强不息、立志成才的强大动力,坚定理想信念,树立远大抱负,以刻苦自励的精神,学好新知识、掌握新本领、增长新才干,为了家乡的明天更美好,奉献青春智慧,谱写人生华章。

爱心企业家捐助仪式企业家讲话稿 第6篇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十分高兴参加此次活动,并代表企业家发言,我的心情非常激动!

奖学助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培育人才的希望工程,是我们企业家们所开展的一项看得见、摸得着的民心工程。

众人拾柴火焰高,扶贫济困我们义不容辞,我们责无旁贷。捐资不分多少,善举何言先后。我相信:善款虽难以解决学生们诸多的生活困难,但爱心却能温暖人间。它将转化为弘扬传统美德的强大动力!少抽几条香烟,多帮几个学生。给优秀的学子们前进的动力,给身处逆境的孩子们雪中送炭。我们捐出去的是一份心意,收获的是一份好心情

xx的学子们,希望你们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希望你们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更希望你们常怀感恩之心,常怀报国之志,今后接过爱心接力棒,做爱心的传递者!

最后祝同学们学业有成,祝各位老师身体健康,祝我们的学校越办越好!

爱心企业家捐助仪式校长讲话稿 第7篇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丰润区两位热心的企业家带着对xx镇孩子们的无限关爱,为19名学生带来了爱心基金,这浓浓的爱心让我们心潮澎湃,激动万分,让我们充分感受到了社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至此,我代表xx镇的全体师生,向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和最诚挚的感谢!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你们的善举,给我们师生的心灵带来了莫大的慰藉和洗礼。“行善有道,善行天下”,慈善是一项公众的事业,也是我们每个人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我相信,每一位师生会接过这爱的火炬,学会感恩,学会回报,将这爱的事业传承和发扬下去。同时,我希望同学们要不负众望,奋力拼搏,用优异的成绩来回报各级领导的关爱,实现自己的梦想!进而实现我们伟大的中国梦!

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的掌声向关心爱护我们的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全体教师身体健康!祝全体同学学习进步!

捐助企业领导讲话 第8篇

1. 研究问题的提出

2011年是中国慈善事业的重要年份, “万元餐费”、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慈善事件的发生使得中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民众前所未有的关注, 官办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遭到媒体和民众的全面质疑。此前, 《2010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显示, 接受调查的近九成公众对慈善信息公开表示不满。尽管在2011年末, 红十字会公布郭美美事件调查结果, 称郭美美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没有任何关系并且撤销商业红会, 但是河南、江苏等地的红会称它们收到的捐款受郭美美事件的影响有较大幅度下降。这表明公众的捐助行为已经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这些慈善突发事件的影响。然而中国其实是一个有着慈善传统的国家, 从孔子的“仁者爱人”开始, 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慈善事业具有很广泛的群众基础。建国后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借鉴的是西方的现代慈善制度,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慈善事业离现代慈善还有一定距离, 慈善事业发展也遇到了各种困境。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公民慈善捐助意愿的影响因素和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提出解决措施。

2. 文献综述

郑功成 (2005) 指出慈善正在成为一项引人关注的社会事业, 是志愿性的公益事业, 既不是捐助者的当然义务, 也不是受助者的法定权益。慈善属于道德范畴, 慈善行为的非强制性和自愿性决定了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道德支撑作用。对于公民慈善捐助意愿的影响因素,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探讨。其中国外慈善捐助意愿的研究主要是从宗教观、道德观、财富观对人的影响来进行探讨。国内学者不外乎从文化、社会、经济、制度环境等方面进行研究, 张伟珍 (2007) 认为慈善组织公信力不足是影响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王晶 (2011) 认为影响公民慈善捐助意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个体非理性财富观的影响、慈善组织缺乏公信力、政府职能未能有效发挥等。周宏 (2008) 认为社区文化环境、社会舆论环境、社会制度环境是影响公民慈善捐助意愿的主要因素。另外杨明伟 (2007) 从个体层面上探讨了性别、年龄、收入、生活环境等因素对慈善捐助意愿的影响。

沙莲香 (1987) 将社会舆论定义为“公论”、公众意见, 是指在大家共同关心的有争议的问题上多数人意见的总和, 是社会上的众人对于某些社会事件的一致反应和判断, 是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性的意见。周宏 (2008) 通过调查发现社会舆论环境对慈善捐助意愿的影响显著。郑杭生 (2009) 将社会群体 (social group) 定义为社会赖以运行的基本结构要素之一。个体往往将参照群体的价值和规范作为评价自身和他人的基准, 并且参照群体的价值观也会影响个人的行为。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个人的慈善捐助意愿有很大的影响, 即亲朋好友, 邻居等是否有过捐助或者被捐助的经历会影响到个人的慈善捐助意愿。

在个人层面上, 慈善捐助意愿的高低很明显也会受到人格特征的影响。为此本研究选取了宜人性来考察人格特征对慈善捐助意愿的影响。Mc Crae和Costa (1989, 1990) 提出的“大五”人格模型中, 宜人性 (Agreeableness) 主要考察个体对其他人所持的态度, 宜人性高的人是善解人意的、友好的, 愿意为了别人放弃自己的利益, 他们更有可能会有高的慈善捐助意愿。

慈善机构是慈善事业的载体, 慈善机构的状况直接影响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慈善机构的发展良莠不齐, 有不少机构欠缺规范的规章制度、科学的管理和严格的监督, 在操作上、流程上存在着不透明的因素, 致使人们担心捐款去向不明, 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部分公民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和信心。长期以来, 受单位捐赠传统的影响, 公众慈善活动是以单位和集体为中心展开的, 具有临时性、偶然性, 公众并不与慈善组织有直接联系和接触, 而慈善机构自身也缺乏宣传意识和公开透明的信息反馈制度, 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负面新闻也不能进行及时有效地应对, 破坏了慈善机构形象, 影响了人们的慈善捐助意愿。另外慈善机构的人员作为慈善机构对外的形象展示平台, 他们的个人素质也会影响到公民的慈善捐助意愿。因此, 本文将从人员情况、财务情况、宣传效果三个方面探究慈善机构对公民慈善捐助意愿的影响程度。

结合已有研究, 本研究主要从社会因素、个人因素、慈善机构因素这三个方面探讨它们对公民慈善捐助意愿的影响程度。其中社会因素从社会舆论、社会群体两个方面进行衡量, 个人因素是指个人被的宜人性, 慈善机构因素将从慈善机构的人员情况、财务情况、宣传效果三方面测量。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社会舆论、社会群体、捐助者的宜人性、慈善机构的财务情况、人员情况和宣传效果对公民的慈善捐助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

在研究完慈善意愿之后, 本文的关注点转到通过慈善机构的捐助意愿。众所周知, 慈善捐助途径日趋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外, 个人还可以直接寻找受助者。杨守金 (2006) 阐述了我国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他指出我国慈善事业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社会影响、人员构成还缺少专业人士和大量的志愿者、慈善资金筹集渠道不畅、资金过于分散、制度不健全并且没有法制化等方面。列举的这些问题大多出现在慈善机构和慈善组织中, 因此那些上文所讨论的自变量同样会影响到通过机构捐助的意愿。而通过机构捐助的意愿的前提在于有慈善意愿, 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慈善捐助意愿比较高的人慈善捐助意愿的影响机制。

在那些慈善捐助意愿比较强的人群当中, 是否选择通过慈善机构捐助还会受到其对慈善机构信任程度的影响。认知心理学认为, 外部刺激通过改变内部认知结构来改变态度与行为。而具有高信任特点的人和具有低信任特点的人有什么区别?普遍的结论是, 高信任者比低信任者更倾向于合作, 也更容易产生积极的情绪体验, 更高的亲社会行为 (乐国安, 韩振华, 2009;Alton, 1996) 。Va n La ng e等 (1998) 认为与低信任者比, 高信任者更倾向选择共同的目标或产生共同利益的行为, 慈善正是这样一种产生共同利益的行为。从关于慈善报道的内容来看, 负面信息占主流, 对于机构的悲观论调还上升到了体制的问题。悲观的社会舆论与会影响到大众对于慈善事业的信任。此外, 在以往关于非营利组织的信任的研究中, 西方社会学家卢曼与吉登斯则根据信任产生来源划分信任结构的类型, 他们各自把基于个体人际之间的互动或个体自身的道德律所建立的信任称为人际慈善活动的信任, 参与主体为捐助者、慈善机构、受助者和政府。而慈善活动开展中主要涉及的信任关系有:捐助者与慈善机构之间的信任, 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信任, 捐助者与捐助者之间的信任 (李奕, 侯竞, 2011) 。吴芳 (2010) 认为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是指公众对非营利组织会和自己一样带着“爱心”去服务的一种期待;是对非营利组织不会拿自己的善款去填私囊的一种期待。因此对慈善机构的信任与否极大影响着公众是否通过慈善机构捐助。所以, 对慈善机构的信任极有可能作为中介影响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的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文献, 本文找到慈善意愿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社会舆论, 社会群体, 捐助者的宜人性, 慈善机构的财务状况, 人员情况, 宣传效果, 个人捐助意愿等。影响通过慈善机构捐助意愿的影响因素有:社会舆论, 社会群体, 捐助者的宜人性, 慈善机构的财务状况, 人员情况, 宣传效果, 个人捐助意愿。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可能是一个中介因素。

基于以上分析, 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在公民慈善捐助意愿高的前提下, 社会舆论、社会群体、捐助者的宜人性、慈善机构的财务情况、人员情况和宣传效果、对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有显著正向影响。

H3:在公民慈善捐助意愿高的前提下, 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在社会舆论、社会群体、捐助者的宜人性、慈善机构的财务情况、人员情况和宣传效果宜人性对公民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的关系中起着中介作用。

二、数据来源与处理

本文主要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问卷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捐助途径、慈善捐助因素、人格特征以及有捐助经历的个人调查等5个部分, 其中人格特征部分参考了Goldberg, L.R., J (2006) 等人编制的宜人性量表。问卷采用李克特五点量表计分。问卷主要来源于北京六个城区的六个居民小区, 共发放410份问卷, 回收基本有效问卷338份, 有效回收率82.44%。

三、数据分析与结果

1. 描述性统计分析

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1) 发现被调查对象具有平均较高水平的慈善捐助意愿 (3.91) , 而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的意愿 (3.33) 高于个人寻找捐助对象的意愿 (3.26) 。在被调查对象的个人层面, 宜人性水平较高 (3.68) 。在社会层面, 媒体等媒介形成的社会舆论对被调查者影响较大 (3.54) 。在慈善机构方面, 被调查者对机构的财务状况的满意程度中等 (3.05) , 对宣传材料的满意程度中等 (3.26) , 对工作人员的满意程度中等 (3.45) 。总体上, 被调查者对慈善机构的信任程度中等 (3.36) 。

2. 探索性因子分析

由于调查问卷的第二、第三部分是自编问卷, 需要明确一下问卷的结构是否清晰, 因此首先对这部分问卷做探索性因子分析。探索性因子分析主要分为三部分:对社会因素 (社会群体和社会舆论) 的探索性因子分析, 对慈善机构因素 (财务情况、人员情况、宣传效果) 的探索性因子分析, 对因变量 (慈善捐助意愿、通过慈善机构捐助、通过个人捐助、对慈善机构的信任) 做探索性因子分析。

(1) 社会因素。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最大方差法旋转, 具体结果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 样本适合性检验结果表明, 数据的KMO值为0.746, 通过Bartlett球形检验, 显著性水平小于0.001, 样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最大方差法旋转求解共同因子, 固定提取2个因子, 由于测量社会舆论的第1题出现了双载荷, 因此删除, 累积方差解释比为60.158%。

(2) 慈善机构。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方差最大法旋转, 具体结果见表3。从表3中可以看出, 样本适合性检验结果表明, 数据的KMO值为0.905, 通过Bartlett球形检验, 显著性水平小于0.001, 样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最大方差法旋转求解共同因子, 固定提取3个因子, 由于测量财务的第4题、测量人员的第1题、第4题、第5题和测量宣传的第3题出现了双载荷, 测量宣传的第1题出现了三载荷, 因此删除, 累积方差解释比为66.308%。

(3) 因变量。本研究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方差最大法旋转, 具体结果见表4。从表4中可以看出, 样本适合性检验结果表明, 数据的KMO值为0.792, 通过Bartlett球形检验, 显著性水平小于0.001, 样本适合进行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最大方差法旋转求解共同因子, 固定提取4个因子, 由于测量慈善捐助意愿的第2题、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的第1题和对慈善机构信任的第1题出现了双载荷, 因此删除, 累积方差解释比为62.198%。

3. 信度分析

从表5可以看出, 各变量量表的内部一致性系数为均大于0.6, 表明条目具有较高的内部一致性。该量表符合研究的要求。

4. 研究一:回归分析、独立样本t检验

注:***表示相关系数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表示相关系数在0.01水平上显著;*表示相关系数在0.05水平上显著。

在相关分析之后, 首先将自变量对慈善捐助意愿的影响进行了多元逐步回归分析。以慈善捐助意愿为因变量, 第1步输入人口统计学的控制变量, 回归方法是Enter;第2步输入自变量社会舆论、社会群体、宜人性、慈善机构的财务状况、慈善机构的人员情况和慈善机构的宣传效果, 采用Stepwise逐步回归方法进行回归分析。表显示, 有3个关键变量进入了回归模型:宜人性, 社会舆论, 慈善机构的人员情况, 且均对慈善捐助意愿具有显著正向的影响。宜人性最先进入回归方程, 对于慈善捐助意愿的解释力度为17%, 其次是社会舆论进入回归方程, 多解释了4.6%, 再次是慈善机构的人员情况进入方程, 多解释1.3%, 同时三个关键变量共同对慈善捐助意愿具有21.6%的解释力度。表6的结果部分验证了H1。

将通过对慈善机构机构进行捐助与慈善捐助意愿的两个独立样本进行均值检验, 结果显示, 慈善捐助意愿与通过机构捐助意愿有显著差异, 前者比后者均值大0.2173, 在0.001的条件下显著, 这说明样本有较高的慈善捐助意愿与较低的通过机构捐助的意愿, 所以在研究二中, 本研究抽取了慈善捐助意愿高于均值的样本, 进一步探求导致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的意愿较低的原因。

5. 研究二:回归分析、中介作用分析

注:***表示相关系数在0.001水平上显著;**表示相关系数在0.01水平上显著;*表示相关系数在0.05水平上显著。

结果显示, 社会舆论和慈善机构的人员情况依次进入回归模型, 且均对通过慈善机构捐助具有显著正向的影响。同时两个关键变量共同对慈善捐助意愿具有11.3%的解释力度。表8的结果部分验证了H2。

注:***表示相关系数在0.001水平上显著;**表示相关系数在0.01水平上显著;*表示相关系数在0.05水平上显著。

根据Baron和Kenny (1986) 提出的中介作用检验程序, 从表9中可以看出, 社会舆论和机构信任对通过慈善机构捐助都具有显著正向影响, 加入中介变量机构信任后, 原方程调整后R2由0.113增加到0.124, R2变化并没有特别显著, 依照中介作用检验程序, 结果表明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在社会舆论对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的影响中起部分中介作用, 即社会舆论对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的中介效应不完全通过中介变量对慈善机构的信任来达到。另外因为慈善机构人员状况对对慈善机构的信任不具有显著影响, 因此可以判定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在慈善机构的人员状情况与通过慈善机构捐助中没有任何中介作用。表14结果部分验证了H3。

四、结论与讨论

1. 研究结果及讨论

本研究发现, 影响公民慈善捐助意愿的主要因素是宜人性、社会舆论、慈善机构的人员情况。该结论进一步验证了王晶 (2011) 周宏 (2008) 的主要观点。与张伟珍 (2007) 的研究结论不同, 本研究发现, 相对于影响慈善意愿的外部因素来说, 被调查者的个人特征:宜人性发挥的作用最大, 进一步说明了慈善意愿是一种道德自觉 (郑功成, 2005) , 此外, 人格会受到后天因素的影响, 慈善意愿更会受到后天外在环境的影响, 在诸多环境变量中, 本文的研究结论发现社会舆论和慈善机构的人员情况对慈善捐助意愿具有更强的显著的正向影响。另外不同于最初的假设H1, 社会群体、慈善机构的财务情况、宣传效果没有进入慈善捐助意愿的回归方程。在调查中本文发现, 有相当一部分被调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亲朋好友是否有过捐助的经历, 这就大大降低了社会群体对公民慈善捐助意愿的影响。而慈善机构的宣传并没有进入方程, 可能是因为目前中国慈善机构的宣传工作并不是很到位, 宣传工作仅在发生比较大的紧急突发事件需要社会援助时才能产生广泛影响, 因此慈善机构的宣传效果对于公民慈善捐助意愿基本没有影响。本研究发现慈善机构的财务状况对公民慈善捐助意愿并没有显著地影响, 这与大家预想不同。虽然此前媒体批判慈善机构的财务透明度低, 但是可能因为长期以来大多社会组织的财务透明度比较低, 公众对慈善机构财务透明的预期也比较低, 对于慈善机构的财务状况容忍度相对比较高。

此外, 本研究样本中有较高的慈善捐助意愿与较低的通过机构进行捐助意愿, 这就表明有必要进一步探求为什么公民有较高的慈善捐助意愿却不愿意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的原因。

在接下来的研究中发现, 社会舆论与慈善机构的人员情况会影响到有较高慈善捐助意愿的公民是否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以郭美美事件为例, 由于互联网的广泛传播, 造成了极其大的负面的社会影响, 慈善机构的形象遭到了很大的破坏, 人们处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 极有可能在脑海中形成了一种对于慈善机构的不好的印象, 当他们有捐助意愿时, 这种不良印象会制止他们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而慈善机构的人员作为慈善机构对外的主要形象展示平台, 他们的个人素质也会影响到公民是否选择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对于人员的印象可以来自于社会舆论也可以来自于捐助者之前的捐助经历。如果在之前的捐助经历中, 慈善机构人员的个人素质较好、服务到位, 当人们再度有捐助意愿时, 会首先考虑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另外, 社会舆论如果塑造了慈善机构人员的良好形象, 之前没有任何捐助经历的人也会考虑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此外, 在慈善捐助意愿高的样本中, 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在社会舆论对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的影响中起部分中介作用, 而在慈善机构的人员情况对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的影响中没有任何中介作用。公众是慈善机构的基础, 是慈善机构的最主要的资金、志愿者来源, 因此公众对慈善机构信任与否对慈善机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对事物的看法, 针对慈善机构的报道也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程度。但是社会舆论并不仅仅通过影响公众对机构的信任来影响通过慈善机构捐助, 社会舆论还可以通过影响总体慈善捐助意愿或者树立慈善榜样等方式来影响公众是否通过慈善机构进行捐助。因此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在社会舆论对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的影响中起部分中介作用。另外因为慈善机构人员情况对慈善机构信任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所以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在慈善机构人员情况与通过慈善机构捐助的关系中并没有中介作用。这一方面是因为慈善机构的人员状况可能一定程度上会反映慈善机构的整体形象, 但是并不能直接影响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 大多公众的捐助行为往往是通过单位和集体进行的, 与慈善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并没有直接沟通交流, 因此慈善机构的人员状况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影响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程度。

2. 局限性及未来研究展望

虽然本文采用了科学的调查和分析方法, 此研究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 本研究在问卷发放过程中收集了被调查者之前的捐助行为的相关数据, 但是由于研究者分析能力的局限以及数据的混乱, 无法对这一部分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 未来研究可以考虑进一步探讨慈善意识对具体捐助行为的影响程度, 以完善和扩展慈善捐助这个问题的研究。其次, 本研究止步于探讨慈善机构的信任在模型中所起的中介作用, 但该模型中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关系强度和方向是否受到一些调节变量的影响, 这个问题依然值得深究, 未来研究可以试着考虑一些调节变量以深入挖掘。最后, 作为一个社会学类的研究, 本文理论上应该用更严格的抽样方法抽取一个很大的样本, 但是由于本文作者有限的社会资源和精力, 本研究的样本容量相对偏低, 抽样方法也不很严格, 未来的研究可以考虑用简单随机抽样等概率抽样方式抽取更大容量、更具代表性的样本。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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