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2024-09-01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精选6篇)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第1篇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部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1981年6月1日,公安部

一、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消防队的消防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上述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必须列入公安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消防器材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对于擅自将消防车辆、器材挪作它用的人,必须严肃处理,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对消防器材装备必须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一)登记、清查制度:

1.建立大队(或支、总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大队(或支、总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对所有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2.建立中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中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半年对全队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3.建立库存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库房管理员负责,每三个月对库存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4.建立随车器材登记表,由班长负责,在调班时或从火场返队前,组织全班战士对各自分工管理的器材进行清查。

清查中发现器材装备丢失或损坏,应即登记造册,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二)使用、保管制度:

1.消防车辆应由大队(或支、总队)统一标号,并停放于防雨、防晒和防冻保温的车库内。

2.水带、水枪、分水器、消防梯等随车器材,应由中队统一标号,并牢固地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3.战斗服、消防靴、头盔、安全带等个人装备,要标明使用人的队别和代号,并叠放在指定地点。干警调动、退伍时一律收回不得带走。

4.各种库存的器材装备应分类储存,不得混杂堆放。消防梯、水枪、分水器和泡沫灭火器材等,要定期擦拭上油;水带、安全带、战斗服、消防靴和灭火药剂等,要经常检查或晾晒。

五、对于各种消防车辆,必须进行下列保养:

1.例行保养。每日调班前和每次出动后,必须进行以检查、清洁为中心的例行保养。主要内容是:清洁全车,检查发动机、泵浦、电气设备、控制仪表、泡沫混合器,以及方向盘、制动器、轮胎、灯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油、水、电、气和灭火药剂是否充足,随车器材是否丢损和放置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以保证消防车随时出动。

2.一级保养。每隔三个月,或每次出动连续工作超过四小时以后,必须进行以润滑、紧固为中心的一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例行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检查、紧固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添注各总成润滑油,润滑各个润滑点,清洗空气滤清器等,以减少各活动结合部位的机械磨损,延长机械寿命。

3.二级保养。每隔六个月,必须进行一次以检查调整为中心的二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一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对发动机、电气设备、制动、转向机构和离合器等进行检查调整,清洗机油盘和机油滤清器。按实际需要进行轮胎换位,并检查调整其它总成,以保证消防车各部机械完好,灵敏有效。

4.三级保养。由大队(或支、总队)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技术力量统一安排,进行以总成解体、消除隐患为中心的三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二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拆洗检验发动机、泵浦和泡沫混合器,清除积炭、结胶和污垢;拆检调整变速器、传动轴、后桥、前轴,以及转向、制动等机构;检查车架、车身,必要时进行喷漆,以延长消防车的使用年限。

5.初驶保养。凡新车和大修车,在参加执勤备战之前,必须进行初驶保养。主要内容是:对全车进行检查、清洁、调整、紧固和润滑,限速行驶一千公里,使各部机械磨合均匀,避免剧烈损伤。

6.停驶保养。对准备入库存放一周以上的消防车,必须进行停驶保养。主要内容是:排除汽缸余气,放尽车内存水,并对全车进行清洁润滑、涂油防锈、解除负荷、密封孔口,必要时进行喷漆,以防各部机械腐蚀受损。

对随车器材的保养,应结合消防车辆的保养工作一道进行。

六、对于新购领的消防器材装备,应根据国家或企业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入库备用。

对于正在执勤和备用的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应根据《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见附录)进行定期检验。每年“五一”、“十一”前,中队应对本队车辆和随车器材普检一次;每年年终,大队(或支、总队)应对各中队车辆和随车器材普检一次,平时还应组织不定期的抽检。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办理报废手续。

七、对于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和防毒面具等重要器材装备,应固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养和使用。要建立管理使用档案,对其出厂年月、技术数据、使用情况、机械故障、维修保养、性能变化、主要问题、报废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综合研究,不断改进管理、保养工作。

八、对于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

1.大(支、总)队长负责督促检查各中队做好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2.中队长负责具体组织做好本中队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3.班长负责经常检查本班执勤车辆、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的管理、保养情况;

4.驾驶员负责做好消防车辆的管理、保养工作;

5.通讯员负责做好通讯设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6.战斗员负责管好各自分工的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

7.仓库管理员负责管好全部库存器材装备,并做到账物相符。

九、对消防器材装备管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结合检查评比,进行表扬奖励,成绩显著者予以记功。如因管理不善、保养不好和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丢失、损坏和人身伤亡等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

十、公安消防队各级负责人应经常教育干警加强战备观念,养成爱护器材装备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切实做好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工作。附录: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

一、车容整洁、后视镜和五盖(汽油箱、水箱、加注机油口、电瓶、轮胎气门)齐全,门窗开关自如,各部连接紧固可靠,无漏气、漏油、漏水、漏电现象。

二、发动机起动容易,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高、中、低速运转均匀、稳妥,动力性能和加

速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

三、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响声。

四、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轻便、灵活、可靠。

五、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反映灵敏,作用良好,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六、各齿轮箱和传动机件无异常响声,无过热现象,工作可靠。

七、各种仪表、照明、信号、雨刷齐全,性能良好,全车线路整齐,连接、固定牢靠。

八、空气滤清器、机油粗、细滤清器和汽油滤清器清洁完好。

九、全车各润滑点润滑充分。

十、轮胎装配合理,气压正常。

十一、蓄电池清洁完整,固定牢靠,电解液比重和液面高度适当。

十二、钢板弹簧和减震器性能良好。

十三、底盘各部调整适宜,车辆滑行性能良好。

十四、泵浦、云梯、泡沫混合器等固定灭火设备性能良好,各操纵机构灵活可靠。

十五、随车灭火器材和药剂齐全无损,性能良好,固定牢靠。

十六、维修保养工具及附件齐备完好。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第2篇

公安消防部队: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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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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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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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第3篇

随着我国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 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和火灾等化学事故也急剧上升, 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提高应对化学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 自1997 年起我国先后分三期启动了公安消防特勤队伍建设, 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组建了446 个特勤中队, 形成了点多面广、机动高效的特勤力量网络[1]。据不完全统计, 2008 年至2012 年间, 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和火灾等化学事故48545 起, 平均每年近万起、每天27 起[2]。面对日趋繁重的化学事故救援任务, 如何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援装备整体水平、切实提高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已成为公安消防部队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 我国公安消防部队化学事故救援装备现状分析

化学事故救援装备是公安消防部队履行法定职能, 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和火灾等化学事故的各种救援器材、器具的总称, 是构成公安消防部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的基本要素之一[3]。其建设与发展, 从本质上来说, 是根据化学事故救援实战需求, 在吸收现代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基础上, 通过对现有技术装备的改进、改造和更新换代而发展起来的。

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的分类方法, 可将化学事故救援装备分为消防员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消防救援车辆和灭火药剂等四个方面[4]。其中, 消防员防护装备主要包括灭火防护服、隔热防护服、避火防护服、特级化学防护服、一级化学防护服、二级化学防护服、核沾染防护服、防爆服以及呼吸防护装备、肢体防护装备等50 种器材装备[5]; 抢险救援器材主要是指处置化学事故所需的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排烟等9 大类116 种器材装备[6]; 消防救援车辆主要包括灭火、举高、专勤、战勤保障等4 大类27 种车辆;灭火药剂主要是指扑救化工火灾、危险化学品火灾的各种干粉、泡沫灭火剂、添加剂等。

截止2012 年底, 全国消防部队共配备各类消防救援车辆26797 台, 消防员防护装备440 万件 ( 套) , 抢险救援器材77 万件 ( 套) , 灭火器材172 万件 ( 套) , 储备各类干粉灭火剂419 吨、泡沫灭火剂9047 吨。分析发现, 公安消防部队化学事故救援装备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水平稳步提升。目前, 全国消防部队共配备基本防护装备263 万件 ( 套) 、较上年增长16. 9% , 特种防护装备177 万件 ( 套) 、较上年增长18. 8% 。其中, 特级化学防护服、一级化学防护服、二级化学防护服等化学事故处置专用防护服装已达55343 套。一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使我国消防员防护装备技术性能更趋优越。如采用经无毒阻燃表面处理剂处理的高硅氧玻璃纤维布等材料的消防员避火防护服具有优越的抗火焰燃烧性能; 采用阻燃防化复合织物, 集防化手套、防化耐穿刺电绝缘胶靴、宽视窗面罩为一体的化学防护服可在无氧、有毒、腐蚀性化学事故现场对消防员提供有效保护[7]。

2) 化学事故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和数量持续增长。截止2012 年底, 全国消防部队配备的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排烟等化学事故抢险救援器材已达73. 4 万件 ( 套) , 较上年的55. 8 万件 ( 套) 增加近17 万件 ( 套) 、增长了30. 5% 。从增长种类看, 堵漏、输转、洗消、排烟、照明等器材增长率在20% - 40% 之间; 而使用率较高的化学侦检类器材增长率已超过100% , 其中有毒气体探测仪、军事毒剂探测仪、水质分析仪、雷达生命探测仪等高科技侦检器材增长率分别达到322% 、263% 、283% 、174% 。

3) 车辆装备配备结构进一步优化。2009 年以来, 消防部队执勤车辆年均增加2500 辆以上。2012年, 全国消防部队消防车总数增加2747 辆、比上年增长11. 4% 。特别是应对大型石油化工火灾的中、重型消防车配备比例有明显提升。2012 年, 轻、中、重型消防车配备比例分别为14. 2% 、29. 4% 和56. 5% , 中型、重型车辆所占比例较上年分别上升了约13 个百分点和21 个百分点, 增长速度明显。其中, 专门用于处置化学事故的核生化侦检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防化洗消消防车等专勤消防车已达4309 台。

4) 进口消防车辆大幅提升。2012 年, 全国共进口各类消防救援车辆429 台, 比上年增长173% ; 消防车用底盘473 辆, 比上年增长160% ; 特种器材6726 件 ( 套) , 比上年增长279% ; 全年进口合同总金额比上年增长144% 。目前, 进口车辆所占比例较高的分别是轨道消防车 ( 100% ) 、核生化侦检消防车 ( 35. 7% ) 、防化洗消消防车 ( 19. 2% ) 、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 ( 26. 0% ) ,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 16. 2% ) 。

5) 灭火药剂储备稳中有升。中石油大连国际储运公司保税区油库“7. 16”爆炸火灾事故后, 各地普遍加强了灭火药剂的储备, 尤其是干粉、泡沫灭火剂的储备。目前, 消防部队储备各类干粉灭火剂较上一年增长5% , 各类泡沫灭火剂较上一年增长6. 3% , 增长较快的是高倍数泡沫和水成膜泡沫灭火剂, 分别增长19% 和10% , 储备的泡沫灭火剂中数量较多的是A类泡沫、普通蛋白泡沫和水成膜泡沫灭火剂。

2 化学事故救援装备建设中存在问题

1) 进口产品垄断大部分市场, 国产装备技术性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7]。我国化学事故抢险救援器材装备的研发起步较晚, 受制于材料、技术和基础研究等方面的因素, 发展相对缓慢。目前, 公安消防部队处置化学事故所需的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排烟等器材装备, 大多从国外引进。国外企业在产品质量、品牌建设和创新机制等核心竞争力方面优势明显, 近乎于行业垄断。如美国MSA的个人防护装备,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仪, FLUKE的红外热像仪、测温仪; 德国史密斯的NBC核生化侦检车、VETTER的气动起重气垫和堵漏输转工具; 法国的PROVO洗消装备等, 在我国消防部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 化学侦检器材技术含量较高, 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化学侦检是进行防护、堵漏、洗消、输转等作业环节的必要前提, 侦检装备是化学事故救援中快速确认化学毒剂种类、数量以及受毒害、受污染程度的重要工具[8]。20 世纪90 年代以前, 我国在民用化学侦检装备方面的研究近乎空白, 近年来才开始了一些研究和尝试, 从总体情况来看, 大多数国产侦检器材存在技术性能不高、体积重量偏大、稳定性较差等问题。部分技术含量高、制造要求高的侦检器材仿制难度大, 高度依赖进口, 如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智能水质分析仪、生化快速侦仪、核生化侦检车等。

3) 国产堵漏器材产品较为单一, 尚未形成技术产品体系。堵漏技术源于工业维修领域, 是消防部队在处置化学事故时区别于防化部队的特殊任务之一, 是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重要环节, 堵漏方法、技术、装备的合理选择直接影响到现场救援的成败[9]。我国早在“七五”期间就完成了对注入式堵漏技术仿制到创新的研发之路, 大多数企业具有化工堵漏的底子, 技术实力较强, 自行研发的带压粘贴法、强磁堵漏工具在实战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近年来, 我国在堵漏新技术装备研制方面放慢了步伐, 带压堵漏产品较为单一, 尚未形成堵漏技术产品体系。据了解, 除注入式、粘贴式、电磁式堵漏器材外, 其他堵漏器材, 如内封式堵漏带、外封式堵漏带、捆绑式堵漏带、堵漏枪、气动吸盘式堵漏工具等产品几乎全部依赖进口。

4) 洗消装备行业特点明显, 环保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洗消是指通过机械、物理或者化学方法对受污染的地面、装备、人员进行消毒、消除处理。洗消装备主要包括洗消药剂和洗消喷射器具[10]。目前, 我国公安消防部队主要配备了酸碱类、吸附类、中和类、生物类等洗消药剂, 以及洗消帐篷、洗消站、高压射流洗消器等洗消装备。洗消药剂大多来源于军工、医疗等行业, 对新技术装备的研发投入还不够, 对消防部队化学事故救援的实战需求还不够贴近, 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保护还需进一步提升[11]。

5) 精密仪器维护、保养困难, 专用试剂、消耗品储备不足。很多化学事故抢险救援器材属于高精尖的精密仪器, 如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罗氏荧光定量分析仪、核辐射检测仪等, 价格昂贵, 标定技术要求高, 基层消防部队自行维护保养的难度较大。此外, 化学侦检、洗消所需的试剂、药品绝大部分为一次性消耗品, 每次进行生化检测试验训练时, 都会消耗大量的诊断试剂和一次性用品。部分生化诊断试剂由于其用途的特殊性, 平时管控较为严格, 缺乏足够的市场支持, 购置、配备较为困难。

3 发展需求

1) 注重提高消防员的个人防护能力, 继续加大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消防员防护装备中的应用研究。基于纳米防火阻燃涂层和新型材料复合工艺, 研制具有阻燃、耐污、防毒、防腐等特点的新型消防员个人防护服装; 依据人体工程学的设计理念, 研发轻质、安全、舒适、智能的消防员头盔系统; 基于人体降温技术, 研究解决消防员高温、高热、高强度作业导致的生理热应激问题, 研究消防员身体监测、定位和能量补给的装备和系统, 提供危险化学品气体浓度预警、生命体征实时监测、作战位置移动定位等功能; 大力推广适用于化学事故现场自救互救的综合型、便携式医疗急救包, 为消防官兵或遇险人员提供化学事故急性中毒解毒剂、消毒剂, 以及简单的化学灼伤、烧伤及软组织损伤处理。

2) 注重抢险救援技术装备的专业化、高效能, 大力加强化学事故特种器材装备的研制和应用。立足于自主研发和改革创新, 重点加强核辐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监测、报警装备的研究和配备; 加强信息技术在化学事故救援中的应用, 研发和推广具有毒气浓度、气象信息和现场图像采集、监测的软、硬件一体化应急处置辅助决策系统, 提高消防部队现场评估、专家咨询、数据分析等决策指挥能力; 研制和推广各类管道、罐体、阀门或法兰的便携式快速堵漏工具; 研制和推广集防护、侦检、堵漏、洗消、输转、集污于一体的模块化危化品事故训练系统; 研制和试用安全可靠、方便实用、环保节约的危险化学品仿真替代品、生物诊断试剂替代品与模拟制品。

3) 注重化学事故救援车辆的一体化、集成化, 大力发展节水高效、绿色环保型消防救援车辆。积极研究和引进高压、超高压泵浦系统和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加强化学事故现场侦检、洗消、堵漏、输转等专业车辆的配备, 推广和应用模块化、自装卸式消防车 ( 含器材保障、生活保障、供液集装箱) 、专用器材消防车; 继续加强对灭火、侦检、救援、洗消等不同功能消防机器人的应用技术研究, 研制可与专用底盘组合成不同功能机器人的机载配套装置, 提升公安消防部队在易燃、易爆、高温、有毒等高危场所的应急救援水平。

4) 注重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环境保护, 继续加大对高效、环保、经济、安全的新型灭火剂、洗消剂的研制和试用。研究和试用提高灭火剂灭火效能的添加剂, 重点研究和试用不冻水添加剂、粘性水添加剂、冷却水添加剂; 加强化学事故洗消剂的研制和使用, 结合消防部队实战需求, 规范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灾害事故所需的洗消剂类型、数量和应用方法, 引进和推广具有高效、广谱、低腐、环保的洗消剂, 重点发展高温、高压、射流、免水等洗消技术和大、中、小型系列洗消装备, 满足多功能、智能化、快速机动的要求。

5) 注重发挥科研院所的技术支撑, 加大化学事故救援技术理论的研究和应用。充分利用各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医疗疾控等专业机构和科研院所的技术、设施和人力资源, 建立资源共享、人才培养、应急联动等方面的合作机制, 依托专业机构开展技术装备的检测、保养和标定, 加大对典型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和火灾等事故的研究, 避免或减少化学事故导致的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 继续加强化工园区风险评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科学分析园区风险分布及消防力量状况, 建立跨区域灭火救援现场组织指挥体系的构建理论和方法, 为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4 结束语

当前, 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期, 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化学事故抢险救援任务越来越重, 处置难度也越来越大。全面认识、准确把握化学事故实战需求与发展, 关乎公安消防部队技术装备整体水平的提高, 更关乎公安消防部队实战能力的切实提升。化学事故救援装备的创新与发展是巩固和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的关键, 也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 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需要科研、装备、实战、企业等多个部门密切配合、深入研究。在推进和发展中, 应贯彻整体筹划、分步推进、重点突破、协调发展的要求, 坚持高起点和立足现有条件相结合, 坚持对外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 按照需求分析、创新理论、试验验证、调整完善、全面展开的步骤, 积极稳妥地实施。

参考文献

[1]冷俐, 何宁.论我国应急救援力量之构建[J].中国应急救援, 2008, (5) :4-7LENG Li, HE Ning.Discussion on establishment of emergency response rescue force in China[J].China Emergency Rescue, 2008, (5) :4-7

[2]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年鉴[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 2012

[3]GB/T 29176-2012.消防应急救援通则[S].2012

[4]建标152-201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S].2011

[5]GA 621-2013.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S].2013

[6]GA 622-2013.消防特勤队 (站) 装备配备标准[S].2013

[7]中国消防协会.中国消防产业发展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0

[8]吴文娟, 张文昌, 牛福.化学毒剂侦检、防护与洗消装备的现状与发展[J].国际药学研究杂志, 2011, 38 (6) :414-418, 427WU Wen-juan, ZHANG Wen-chang, NIU Fu.Chemical detection protection and decontamination equipments:status and developmen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 Research, 2011, 38 (6) :414-418, 427

[9]公安部消防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研究指南[M].湖北: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0

[10]陈冀胜, 于义风, 夏治强.反化学恐怖对策与技术[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5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第4篇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推进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有利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整个城市中营造一种消防安全观念,树立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保证社会消防安全的质量和效果。

一、现阶段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意识相对滞后。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大环境下,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仍旧以以往的经验为出发点,延续着传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缺乏行之有效的创新和发展,最终导致了现有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着典型的基础设施较为陈旧落后,管理的实施流程繁琐复杂等现象,同时,管理工作受到了诸多的限制,缺乏管理机制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导致了西藏地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止步不前。

消防安全宣传不足,导致了群众消防安全素质较低。由于在西藏地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比如:资金的限制等等。导致了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不足的现状。人们对于消防的重要性缺乏有效的认识,群众普遍的消防安全素质较低。再加上,西藏地区对于用火的制度管理不到位,西藏消防安全管理环境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因素。

缺乏行之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消防队伍素质水平较低。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地理意义不容忽视。首先,西藏作为我国民族自治区之一,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相接壤,比如:印度,不丹,锡金等等国家和地区。堪称是我国西南边陲的总防线。然而,就西藏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来说,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尚未发展成熟,这也就导致了消防队伍内部的监督。再加上,火灾出现的随时性、突发性、不受控制性等客观特点的影响,导致了在消防事故的发生时,消防力量的应对能力较差。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尚为明确建立,缺乏火灾防护体系的建立。在西藏公安消防管理中,缺乏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无法对火灾进行及时的掌控,导致了农村等地方出现了消防监督的真空地段。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43期2014年第11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火灾防护体系的建立,给藏民同胞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和危害。

二、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如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分析

就西藏地理环境来说,幅员较为辽阔,地貌壮观,拥有着较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西藏公安消防总队推进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强有力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维护西藏同胞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西藏的稳定、和谐与发展具有着突出的贡献和作用。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推进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创新势在必行,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在。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消防安全的氛围,实现消防格局的创新。公安消防事业对于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突出的意义,成为了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指标。西藏在我国诸多少数民族地区中,由于受到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社会公安消防力量的管理成为了保障广大藏民同胞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消防安全的氛围,才能够在全体藏民同胞中树立起大消防的观念和意识,从而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价值,形成西藏消防安全管理格局的创新。消防管理格局的创新,主要是充分的发挥西藏政府的指引性作用,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全民参与机制。同时,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当做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质的、重要的模式和措施。

加大消防工作的支持力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实现消防管理模式的创新。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的少数民族城市西藏来说,公安消防力量更是其主要的社会综合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加大消防工作的管理力度,需要加大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的完善消防的基础设施。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的常态化管理机制,与时俱进,实现消防管理理念的及时更新和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对于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实现消防管理模式的创新。

加强消防监督力度,建立起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实现消防监管协作模式的创新。在消防工作中,需要明确消防工作的社会性质,打破局限性的消防观念,加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树立消防工作的大局观,建立起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时,加强对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严格消防执法制度,实现消防监管协作模式的创新。

促进消防手段的更新,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平台的创新。加强西藏消防安全管理的创新,就必须促进消防手段的及时更新,引入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打造消防安全管理的新平台。只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才能够做到对于灾情的及时发现,实时追踪,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火势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挽回灾情对于人们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方面的损失,保证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而言之,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的公安消防事业对于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突出的意义,成为了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文通过对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如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和分析,以期有助于提升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就社会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水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在整个城市中营造一种消防安全观念,树立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保障藏民同胞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的稳步发展。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是实施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车辆勤务(简称“车勤”)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汽车、摩托车(统称车辆)是消防部队的主要装备和战斗力的组成部分。

搞好车辆管理,是保证消防部队执行消防保卫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倮障手段,提高车勤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消防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车辆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务

一、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车辆的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四、实施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

六、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部队车辆维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车辆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车辆勤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车辆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实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对车勤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留业务技术骨干。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勤务人员管好车辆装备。

第六条 各级后勤车辆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和首长管理车辆的工作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监理(检查)、专业训练、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归口管理。车辆管理工作实行按级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消防部队车辆监理工作,拟定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拟定部队车辆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车辆专业干部培训;协调车辆跨总队修理;组织部分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解决和处理消防部队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总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部队车辆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总队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拟定本总队车辆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所属部队实施车辆使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驾驶员及其他车勤人员的培训;业务经费统一使用的总队,根据实际需要,计划安排车辆的大、中修;组织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处理本总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车辆的正确使用和维修;实施车勤人员的在职咭培训;加强车辆驾驶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搞好车辆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经费,解决和处理本支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第七条 车勤人员要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氵要组织车勤人员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等评比竞赛活动,调动广大车勤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消防部队车辆按编配用途分为消防车、业务车和行政车三类。

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等。

业务车包括防火检查车、火场勘查车、执勤训练检查车、消防宣传车、救护车、教练车等。

其它车辆为行政车。

第十条 车辆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是车辆的完好率。消防车、业务车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妁饧以上,行政车辆应经常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一条 消防部队在编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拼装。

第十二条 车辆调派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任务和车况有计划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总队(支队)应根据所属部队的具体情况,规定部队车辆的行驶区域。车辆需超越规定的区域行驶时,须经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到当地消防总队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车辆异地备案证,接受当地车辆监理机构监督和检查。在铁路和航运沿线,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应用车辆长途载运人员或物资。

第十四条 消防车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消防部队应编制车辆运用计划,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退役等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车辆运用计划分为、季度两种、季度车辆运用计划由车属单位编制;车辆运用计划由支队车管部门编制,报总队车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车辆运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按编制数量、配备标准配备,报经总队批准组织实施。消防部队需引进国外消防车辆装备时,须报请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消防部队车辆在所属部队内部调动时,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俾辆技术状态鉴定书》。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支队间的车辆调动,由总队车管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 驾驶员保管的车辆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应由干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笫十九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一般应使用原车出厂时颜色。消防车应按公安扌部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条 消防部队车辆统一悬挂武警车辆号牌。号牌的制作,由核发单位按各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计划,经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 列人编制的车辆,应使用正式号牌,尚未正式列编的车辆,使用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最长期限为下个月。

第二十二条 消防部队车辆跨总队、警种调动,必须换挂号牌,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并涂掉车号。

号牌遗失,应及时报告牌证核发机构和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监理部门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并申请注销和补发。

第二十三条 悬挂武警正式号牌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各种证件,以备公安焚通管理人员或武警检查站查验。

第二十四条 “出车凭证”是车辆出勤的依据。是考查、统计车辆工作情况及报销油料的原始凭证。

“出车凭证”由车属单位领导签发。使用后的“出车凭证”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不适应继续装备消防部队使用的,应及时退役或更新。

消防车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台更新一台,其退役条件按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业务车、行政车的退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机[1986]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车辆需要退役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退役审批表》,逐级上报,由总队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业经批准退役和报废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车辆驾驶证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各牌证核发机构核发。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只准驾驶准驾车种,并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号牌相对应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士兵证”(警官证)、“车辆行驶证”和“出车凭证”。

学习驾驶员需持有与所驾车辆相对应的“车辆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员不得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严重违章肇事或驾驶作风恶劣而又不接受教育的驾驶员,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吊扣或吊销其车辆驾驶证。

第王十一条 驾驶员的审验,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的构造和技术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认填准确填写“车辆技术卡片”。

二、爱护车辆装备,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三、熟悉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纠正,接受武警车辆检查站的检查。

四、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出车时应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

行驶中注意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长途行车坚持途中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行车。

五、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盲目开快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机大修的车辆,必须正确的实施车辆初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的初驶里程为15的公里,特殊车型的初驶里程参照原厂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初驶期间应逐渐增加负荷,装载不得超过额定装载质量的80%,并不准拖挂、拖拉车辆。消防车初驶期间应一律空驶。

第三十六条 初驶车辆应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并经常注意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的工作情况及温度,检查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情况。限速装置不得任意调整和拆除。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初驶的车辆,应尽快完成。初驶工作由车管人员或车属单位领导组织,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必要时由车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初驶前应对驾驶员进行初驶教育,使其了解初驶意义和熟悉有关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正确驾驶和及时进行检查保养。

第三十八条 初驶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初驶保养和检查,并将初驶情况记人《车历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 车辆封存是厉行节约、控制车辆使用和适应紧急任务需要的重要措施。封存车辆既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自然侵蚀,又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启封执行任务。凡预计两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均应进行封存。封存的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新车应在完成初驶工作后进行封存。

第四十条 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应由车属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批准,由车属单位组织实施。

车辆封存前应对驾驶员迸行封存工作的教育,准备所需的物资器材并对封存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补充保养。

车辆封存工作完成后,车属单位领导应进行检查。车辆封存、启封情况应及时记人《车历登记簿》。

笫四十一条 封存车辆的主要技术工作为:清洁车辆、解除负荷、除锈、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缓轮胎老化等。消防车封存还应放净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内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烟和泡沫等专勤、举高消防车还应按原生产厂封存的技术要求进行保养。

第四十二条 封存的车辆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年更换一次燃料油。封存半年以上的应视情况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路试。消防车除以上作业项目外,应对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设备进行运转或试验。

箅四十三条 车管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启封动作的训练,保证随时能迅速地完成启封任务。

第三章 车库(场)

第四十四条 车库(场)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维护车辆的场所,凡有车单位均应按标准修建车库(场)。

第四十五条 消防车必须停放在车库,其标准按《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建筑设计标准》建设,并设置检修坑、洗车场、保养间、蓄电池室和油料库。

第四十六条 业务车、行政车一般应停在车库,并按建制顺序停放。车库不足需要在临时停车场停放的,车场应设置凉棚,防止车辆日晒雨淋和锈蚀。

第四十七条 设置临时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面积宽阔,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停放车辆。

二、场地坚实平整,通道良好,便于车辆外出和紧急疏散。

三、不受水、火侵害和便于组织警戒,保证安全。

四、有方便的水、电源和能够满足保养作业的设备。

第四十八条 车库(场)应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车属单位领导指派,其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车库(场)内务秩序与安全,管理车库(场)设备。

二、掌握车辆动态和数、质量情况。

三、检查出库(场)车辆的凭证与技术状态,监督回库(场)车辆及时完成保养作业。

四、检查消防器材,教育和监督库(场)内人员遵守消防规则。

五、处置意外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根据需要,车库(场)可增设一名值日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工作。

笫四十九条 车库(场)消防规则

一、车库(场)内消防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严禁挪作它用。

二、车库(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三、车库(场)内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维护,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四、车库(场)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进出道路畅通,不准堆放杂物。

五、油罐车不准同其它车辆混放。

第五十条 车辆在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加油不可过满,注意留出适当的膨胀容积,加完油应立即驶离。等待加油的车辆必须依次驶进加油站,排列整齐,驾驶员不准离开。

对供油系统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加油站不应给予加油。

笫四章 车辆专业训练

第五十一条 车辆的专业训练,是搞好车管工作,保证完成消防保卫任务的重要措施,是消防部队训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车辆专业训练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训练的有关规定,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业务技术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训练。进行热爱消防工作、职业道德等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勤俭练兵的方针,保证达到训练大纲要求。

笫五十三条 各级车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车辆管理规定,研究和总结消防部队车管工作的特点,特别是消防车辆装备的勤务和技术特性,不断学习新技术,总结新经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十四条 新训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认真学好本职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基本功。在职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在原有基础上,深入学习本职专业知识和有关的专业技术,能在复杂情况下完成本职任务,逐步达到一专多能。

笫五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和汽车技工的培训,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由总队组织。考核工作由总队后勤车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级消防部队都要认真抓好在职车勤人员的训练。要把车辆专业训练真正放到部队建设的重要位置,经常检查指导训练工作,抓好组织和业务建设。

第五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选调优秀的车勤人员担任专职教员、助教,重视保留教学骨干,抓好党员、助教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训练。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驾驶员选拔标准挑选新学员。新学员要从当年人伍的士兵中择优挑选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性强,且体检和文化考试合格者,在培训中发现不合格者要坚决退回,不得降低标准。毕业时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五十九条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电化教学,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搞好训练物资、器材的筹措、供应,加强训练经费、物资、装备的管理和教学设施的建设,改善教学条件。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

总 则 安全管理职责 事故预防 安全检查监督

事故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 事故责任追究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臵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管理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臵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领导下,由总队、支队司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后勤、防火监 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单位、首长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 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部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 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部门承办。支队级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一条 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各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政治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后勤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五)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组织事故善后处理;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防火监督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

(二)组织防火监督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

(三)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事故预防 第一节 安全建设

第十五条 安全建设,主要包括安全理论、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组织、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人才、安全文化建设等。

第十六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加强安全规章制度建设:

(一)公安部消防局针对部队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安全规章制度;

(二)总队级单位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

(三)支队级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对安全管理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建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营门、值班室、车库等重点部位必须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

(三)重要安全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

(四)公安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安全;

(五)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安全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

(六)开展执勤训练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应当划定安全控制范围,设臵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设立安全警戒;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具。

第十八条 各级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安全管理经费保障:

(一)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标准经费保障;

(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有关配套安全设施设备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有关事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三)组织重大活动及安全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所需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活动经费预算实施保障;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赔偿等所需经费,从有关事业经费中解决;无事业经费的,从本单位机动费和特支费中解决。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安全发展的思想基础。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论教育、安全形势教育、安全法规教育、安全常识教育、安全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 育等内容。安全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总队、支队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教育训练计划,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随机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安全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案例警示、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安全训练,主要包括安全防护技能训练、安全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心理拓展训练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结合体能、技能训练开展安全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安全训练通常采取安全原理学习、典型案例研究、特情处臵训练、模拟训练、适应性训练等方法进行。

第三节 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当坚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安全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进行。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十七条 安全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安全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安全管理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

各级应当在安全分析的基础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安全隐患治理和防范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当结合任务特点、人员素质、装备状况、物质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加强安全预测。

第二十九条 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应当根据安全分析、安全预测和安全风险评估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制定安全预案。

第四章 安全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 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和总结讲评。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安全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计划、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训练、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指出并纠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 班以及相当单位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安全员通常由士官担任,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上级首长和机关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举报不履行安全职责和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

首长和机关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查明情况,严肃处理。对为避免发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 当给予奖励。对报告人或者举报人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 通常情况下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对部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讲评,特殊情况随时讲评,主要分析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部署安全管理任务。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等级与分类

第三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装备器材损坏程度、事故性质和影响,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三十八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伤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伤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第四十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伤20人至39人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四十一条 事故所致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伤40人以上的;

(三)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第四十二条 事故类别,通常分为车辆交通事故、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装备事故、火灾事故、船艇事故、淹亡事故、触电事故、中毒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事故。

第二节 事故应急处臵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优先救治伤员、组织人员疏散和脱险,抢救装备、物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良影响,并保护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单位首长应当立即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向上级司令(警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严密控制事故现场,划定危险区和安全区,合理安排警戒力量。

第四十六条 未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最高指挥员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事故现场采访、拍照、摄像。事故情况需要公开发布的,由总队级安全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实施。第四十七条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应当周密组织装备、器材、物资、医疗、通信、交通、技术、经费、法律等保障,保证事故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第三节 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按照下列权限和时限规定组织实施:

(一)一般事故由支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严重事故由总队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需要,上级可以将属于本级权限的事故调查授权下级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属于下级权限的事故调查。

(二)一般事故和严重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15天内完成;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在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常由司令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与。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的领导,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查明事故经过;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四)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掌握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六)指导发生事故的单位总结教训;

(七)完成事故调查附件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和经过;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发生事故的原因、教训和暴露的主要问题;

(五)事故类别和等级认定;

(六)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

(七)事故调查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机关,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事故损失并上报。

事故损失评估结论,通常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情况特殊难以及时作出完整的评估结论时,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时作出初步评估结论。

第五十四条 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应当如实统计上报死亡、失踪和受伤人员的情况,积极抢救伤员,妥善处理死亡人员遗体,及时清理、登记、移交死亡人员遗物。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为事故死亡人员举行悼唁仪式。悼唁仪式应当尊重民族习俗,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举行集体悼唁仪式。

第五十七条 各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做好抚恤、评残、赔偿、补偿等工作。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造成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后果,以及具体情形、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依据公安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警务、督察、干部、纪检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检查和督办,责任追究的结果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各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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