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学习制度

2024-05-17

劳动保障监察学习制度(精选8篇)

劳动保障监察学习制度 第1篇

劳动保障监察学习制度

1、制定本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阶段学习活动计划,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依据大队的学习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中队月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学习研讨记录、情况汇报、总结和归档、考核等工作。

2、劳动保障监监察中队开展业务学习、技能培训或经验交流活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应安排每周不少于2个小时的学习研讨例会。

3、学习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1)政治学习:重点学习各级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新的重大时事政策,不断提高为民维权的服务理念;

(2)业务学习:重点学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等业务规则,学习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3)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4)廉政学习:重点学好相关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做好“五承诺、十不准”落实工作。

(5)研讨内容:辖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律、特点、现象、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案例的讨论分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施行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4、学习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和请进来学相结合、参加培训和业务研讨相结合的方式,适当结合交流和检查学习记录,不断强化对所学理论的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确保提高学习效果。

5、监察中队学习研讨活动的检查、考核,做好学习制度、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和出勤记录的评查验收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学习制度 第2篇

为建立一支“执法规范、职能明确、服务周到”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低于30户。

2、监督检查时应2人以上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

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立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账,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服务。

三、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受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受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3、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

明理由。

4、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5、重大紧急事项,应立即向监察负责人汇报。

四、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劳动监察员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法规法纪,廉洁奉公。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4、团结同志,虚心学习,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5、刻苦钻研本职业务,熟悉岗位工作规定,胜任本职工作。

6、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完善 第3篇

一、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概述

劳动监察制度指的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劳动监察机关和各级的工会按照法律对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整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 消除隐患, 从而减少事故、预防纠纷, 使企事业单位能够真正的贯彻劳动法, 保证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监察制度是我国保证劳动法认真贯彻的重要制度, 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首先是劳动监察实行的原则是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相结合, 通过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的方式, 使劳动监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其次是劳动监察权由国家劳动机关行使, 而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就是劳动监察权行使的主体, 在监察工作中, 各级的工会代表要代表劳动者进行依法监督。第三就是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中对于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职权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第四是对于劳动监察员的规定。最后一条内容是对劳动监察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 明确了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及其成因

( 一)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主要以国务院2004 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主, 此条例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 不仅涵盖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一部分规定内容, 还包含了我国中央以及各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制定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 我国劳动监察法制特点明显, 从内容上看, 劳动监察法制既结合了中央立法的内容, 又包含了地方法规的规章和条例, 内容庞杂。但是细究法制内容却发现其中存在不少漏洞。首先是法制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定, 这非常不适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 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要牢牢适应时代特点才能发挥效应, 但是原则性的条文并不能对法制监督起到实质性作用。其次就是劳动监察制度由于包含内容庞杂, 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导致律法条文的总体地位不高, 权威性较差, 这对于法律实施来讲也非常不利。最后就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原因, 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的劳动监察部门来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处罚权力有限, 导致劳动监察的效力大大降低。

( 二)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成因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存在着不足, 而造成这种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是劳动保障法对于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的规定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 条和第8 条的规定, 我国的劳动监察法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予以监察, 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在检查过程中, 主要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公平正义性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 还有就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的劳动监察并没有独立的原则, 实行的是普遍行政法的原则。从这方面来看, 我国的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没有从监察实际出发, 而只是进行了泛泛的规定。

其次,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对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存在这不合理现象, 而且在监察活动中, 检查客体并不全面依据监察条例。在劳动监察中, 对于监察对象的界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一些其他的组织机构。就这些对象而言, 企业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概念。从这一点上来看,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存在着统一的立法依据, 但是二者无论是在财力、还是物力上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这种差异性是造成立法对象不合理的重要原因。

最后就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监察工作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社会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所以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一味的追求经济增长, 而忽略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去平衡群体间的利益。劳动者是社会最经济利益的直接创造着, 所以要保证他们的权益, 但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结果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现象直接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而监察部门形同虚设, 这对于完善我国劳动监察保证体系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建议

( 一) 加强立法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 所谓的加强立法工作, 就是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目前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 而社会环境也在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 要完善法律法规, 就要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 制定符合社会现状的法律法规条文。对于地区差异, 各省市也要针对劳动保障法进行相应的补充条例的建立, 以便应对当地的特殊现状。为了加强立法工作, 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要加强对原有法律条文的解读, 通过深层的解读法律条文, 了解到现有法律条文中的不足和缺陷, 从而可以针对性的提出法律建设的方案和意见。其次就是要做好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的解读, 通过对比法律条文在案例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度, 来评价法律条文的价值型, 从而做好法律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总而言之, 要加强立法工作, 既要从现有法律出发, 还要从社会实例着手, 这样才能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性和实用性, 从而大大提高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性。

( 二) 强化劳动保障意识

强化劳动保障意识也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意识的强化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强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使其认识到自身的法律权益, 从而能够在权益受损的时候第一时间诉诸法律寻求帮助。另一方面就是要强化执政者和监察部门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行的有效性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部门, 执行部门的意识单薄, 会直接导致法律执行效率的下降。所以从群众入手, 加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然后提高法律执行者的监察意识, 双管齐下, 做好劳动保障意识的强化。

( 三) 建立垂直管理体系

为了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 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所以在监察工作中, 一定要做好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垂直管理体系的突出优势就是由上级监管下级, 然后由下级监督上级的工作, 也就是说垂直管理体系是一种双向的良性监督。通过上级管理下级, 可以提高下级的工作效率, 而通过下级监督上级, 可以保证上级工作的合理性与法律性。另外, 垂直管理体系还有一个突出优势就是可以省去许多的中间环节, 这对于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 更在于可以提高执法力度。垂直管理关系的建设避免了执法过程中横向的干扰, 也就是说在垂直管理体系之下, 执法只需要受上级的限制, 这样的管理方式有效地规避了横向上的执法干扰, 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用会更加的明显。

( 四) 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

要完善我国社会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 不能靠单方面的努力, 而要进行多方面的合作, 所以要建立好完善的合作机制。在监察工作中, 政府监察部门是主要执行者, 所以在检查工作中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监察, 在企事业单位中, 复杂监察的监察员一方面要配合监察机构的监察工作, 另一方面还要履行自己的职责, 做好监察工作的盘点和汇报, 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除去政府监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监察员, 还要做好社会监察工作, 社会监察的主要目的是让社会机构或者是社会单位对相关机构的执法进行监督, 通过这样的监督方式, 可以有效地改善相关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方法, 可以促进文明执法, 科学执法的进行。所以说在现行社会制度下, 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 无论是对执法机关还是平民百姓, 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 五) 增加劳动保障经费

要做好劳动监察, 使得我国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更加完善, 增加劳动保障经费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劳动监察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 但是由于过去法律法规规定的局限性, 监察部门的重要性没有显现出来, 相应的监察经费也就比较欠缺, 由于监察经费的欠缺, 有些必要的监察措施无法实施, 这就导致监察效率低下, 进而影响劳动保障。为了提高监察效率, 增加必要的劳动保障经费投入, 使得相关的机构可以充分的改善工作环境, 改进工作方法, 提高执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力度, 确保劳动保障制度在现世社会中的落实, 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四、结语

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是法治社会必须要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制度之一, 因为我国要建成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社会, 就必须要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 可以有效的提高监察力度, 保障劳动者利益, 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 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王沁宇.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 2014.

[2]邵芬, 李晓堰.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01:96-99.

[3]王焱.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问题与对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2012.

[4]王芸.劳动保障监察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2013.

[5]朱睿.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的完善[J].学术探索, 2014, 06:56-60.

[7]张善蕊.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 12:70-72.

劳动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第4篇

关键词:劳动监察;预防责任制;监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8-0156-02

劳动监察主要分为专项劳动监察以及综合劳动监察这两种。综合劳动监察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遵守法规情况的监察,范围广。专项监察是指对专业性项目进行

检查。

1 劳动监察在体制方面出现的问题

劳动监察机构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致使执法能力不够。我国当前的监察机构是社会保障部和人力资源内设置监察局,指导并且开展工作。劳动监察部门隶属地方行政领导,而地方行政部门又归属地方政府领导,因此,我国的监察部门在受到上级机构领导的同时,又要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而地方政府在劳动监察机构中拥有很大的权利,这对劳动监察在执法上造成了困难,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而忽视执法检查,错误的造成优化投资环境与劳动监察的对立,以多种手段对监察工作进行干涉,这已严重影响了监察工作的开展,造成执法不力的情况。

由于仲裁和监察的权利范围重合,致使处理的结果不一致。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不一样,虽然在受理范围有所区别,但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重合的情况,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等方面。劳动仲裁和监察范围的重合,造成了处理案件的矛盾,导致有的案件可以同时申请两个机构处理,而且所得的处理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了面对同一个问题,两部法律的处理结果不一致。

监察执法中所存在的模糊地方为执法造成困难。第一,在立案期限上存在问题,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立案的期限,但监察条例中对立案期限有了要求。第二,劳动监察在立案后,处理期限模糊。综上,劳动监察中存在的模糊之处,给执法带来了困难,立案期限以及多久时间立案,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些问题导致监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此类情况,没有法律作为参考和依据,这为执法工作带来了障碍。

2 劳动监察在监督中出现的问题

工会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我国的劳动监察主要以监察机构为主,由各级工会以及行政部门来具体承担。因此,工会是有权利对违反法律的单位进行监督和处罚的。工会对监督职权虽然有法律上的支持,但是,在具体实践执法中,工会却非常少的用这个权利,即使使用了权利,很多用人单位也并不配合。工会对其监督是有名无实的,根本不能起到作用。由于工会是自发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同时工会与用人单位频繁接触,如果不能起到监督作用,那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条款的事件就会时常发生。工会要在监督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这样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避免违法事件的发生。

由于我国监察机构执法权的缺失,导致不能强制行使措施,劳动监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遭遇用人单位的干扰,影响了劳动监察的执行,这种情况在执法过程中十分常见。在遇到用人单位或者一些中介部门违反劳动条款规定的情况时,因为监察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导致用人单位负责人逃逸,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必须要有权利做保障,这样才可以确保监察权利得到充分落实。因此,要使劳动监察部门具备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利,就要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手段,方便对违法情况作出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监察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致使监督趋于形式化。劳动检查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熟悉业务,能够熟练运用劳动法律,认真执行国家法规、法律以及政策,在行政部门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且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现在,我国大多监察人员科学文化素质较低,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不熟练。我国安徽地区截止到2007年,全省劳动监察人员共有将近470人,本科学历仅有不到16人,占总人数的3%。据有关统计,我国监察人员初中文化占70%,企业员工受过专业教育的人数只有总人数的20%左右。因此,当前应该着重提高劳动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

3 劳动监察在预防方面出现的问题

用人单位忽视安全预防工作,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劳动者从业的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必须要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建设,以及发放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对员工人身健康的危害。但是,一些用人单位由于资金紧张,安全预防工作严重滞后,或者一味的追求生产效率,故意忽视安全工作的建设,这都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

劳动者自身安全预防意识淡薄,致使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者在从事生产之前必须要经过安全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员工不能上岗。但是,我国现在很多劳动者安全意识薄弱,在自身专业技能不足的情况下依然强行上岗工作,对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因此,劳动者自身安全预防意识薄弱,不遵守操作流程,对单位的安全规章视而不见,同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由于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不到位,致使劳动者权益无法保障。最近几年,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容易引起劳动者的上访,造成社会冲突事件。固然要对违法的用人单位给予惩罚,但这也侧面放映我国劳动监察工作的不到位。监察人员应把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手中权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 提出完善劳动监察制度的几点建议

职能一体化是当前世界劳动监察部门的发展方向,很多国家的监察机构都归中央直接管理。我国的近邻日本则专门设置了由中央直接管辖的监察机构,全面负责对用人企业的监控工作。这对我国的监察制度是一个启示。

把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受理范围区分开。在这两者关系上,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在受理的范围上应该做出划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劳动监察制度应该与劳动基准法相一致。就劳动监察的发展趋势来看,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范围是不能重合的,为了避免重合事件的发生,两个部门应该达成默契,对方的案件保证不介入。这样才能做好监察工作,维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要完善执法期限。如果不是因为执法机构的自身原因,导致违法案件在两年之内没有得到处理,那么可以中断执法期限的计算,在原因被消除以后,重新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在安全预防方面,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是必要手段。用人单位应该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三级安全培训,通过以后才能上岗作业。自救和控制事故的能力必须要完全掌握。用人单位要充分重视安全工作,要做到生产与安全并重,不能偏废任何一方。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同时,更好的让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5 结语

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在经历初始的多个阶段后,已经逐步走上成熟,在劳动监督领域的各种法律法规日趋健全,创建了有法可依的局面。由于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改革的转型阶段,社会经济出现变化,劳动监督领域的法律法规也要面临新的挑战,劳动执法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劳动监察也同样有许多不足。本文从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着重分析,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为完善我国监察制度提出可行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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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2004,(1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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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于洪波.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研究[D].安徽大

学,2010.

[5] 秦国荣.劳资均衡与劳权保障:劳动监察制度的

内在功能及其实现[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工作制度 第5篇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劳动监察法律制度 第6篇

第一节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概述

一、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

劳动监督检查,是指法律规定的合格监督检查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是由行政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构成的,其中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保障整个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二、劳动监督检查的特点

(一)劳动监督检查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中心。

劳动行政部门不仅有监督权,还有检查权;相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虽然都享有监督权,但前者只在与自己职权相关的某一方面进行检查,后者没有检查权。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通过行使检举、控告权来进行监督。

(二)劳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健全劳动法制方面,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尤其是当前,后者比前者显得更为重要。我国的劳动法就其本身而言,是一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因此,对这部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对象为用人单位。

劳动监督检查主要是监督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的用人单位,而不包括劳动者。这是因为: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始终处在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监督约束中;而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劳动法律,则缺少客观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四)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劳动监督检查并非是对用人单位的一切行为都进行监督,而是仅对其贯彻、执行劳动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意义

(一)有助于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顺利实现,一靠劳动关系当事人自觉遵守;二靠劳动监督检查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三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劳动监督检查是保证劳动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于克服贯彻执行劳动法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有助于用人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目前,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片面强调用人单位的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监督检查可以发现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中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增强劳动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劳动者的水平。

(三)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在各方面都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也往往囿于财力、时间、精力以及其他顾虑,不敢理直气壮地与用人单位进行斗争。大量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通过国家机关主动进行检查时才得以发现的。

(四)有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

国家不仅将劳动监督检查权赋予有关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同时也把这一权利赋予给广大劳动者,使劳动者真正感受到自己的国家主人翁地位,自觉地关心劳动法的实施,从而激发劳动者参加生产和与劳动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第二节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一、劳动监察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

又称为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劳动监察的特点

1、法定性。监察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实施监察活动,被监察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劳动监察。

(4)惟一性。在劳动监督检查体系中,惟有劳动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劳动监察的主体

劳动监察的主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劳动监察机构;二是劳动监察员。

1、劳动监察机构(1)含义

是指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的专门机构。

(2)分类

①综合性的劳动监察机构。我国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都设置综合性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除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各项劳动监察工作。

②专业性劳动监察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还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工业或矿山集中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分别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2、劳动监察员

是指国家设立的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担任劳动监察员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行政首长任命。

(四)劳动监察职权

劳动监察主体在进行劳动监察时享有如下的权力:

1、检查权

劳动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并可查询或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2、审查认证权

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生产指挥、特种设备操作等人员进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许可证等证件;有权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报告进行审查批准;有权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认证。

3、制止和责令纠正权

劳动监察机构对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章现象有权制止和纠正;遇到紧急、严重的不安全、不卫生情况,或在企业接到“监察意见通知书”后,无故不采取补救措施或不停止违章行为时,有权采取责令停止机器运转、封闭矿井、组织或支持工人撤离现场等措施。

4、处罚权

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被监察主体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有权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法的,有权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动监察的程序

劳动监察的程序,是指劳动监察主体在依法行使劳动监察权的执法行为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过程和步骤。

1、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2、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违反劳动法案件的程序。

(1)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并经劳动监察机构审查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和批准。

(2)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证据。

(3)处理。劳动监察机构审议劳动监察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在15日内完成补充调查,等等。

(4)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劳动监察机构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理结论,履行日期,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

(5)送达和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应当在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6)执行。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就可以执行。被处罚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

某玩具厂为了按时完成订单,组织职工加班,要求职工每天在工作8小时之后再继续工作3小时,并周日不休息,对于不愿意加班的职工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30%。后经该厂举报,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确认情况属实。

问:劳动监察机构应按什么程序来处理该厂的违法行为? 分析:本案应当适用立案监察程序进行处理。具体为:

由劳动监察部门登记立案-填写立审批表-报负责人批准-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取证后,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劳动监察机构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作决定 证据不足,补查;仍不足,撤销。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其他法律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机关处理

二、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一)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含义

相关行政部门监督是指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依法独立开展劳动监督活动;依法对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的建议进行调查处理;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等监督检查主体联合实行劳动监督。

(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分类

1、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其在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所属单位制定出进行劳动监督检查的计划。(2)健全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制度。

(3)组织、领导基层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

(4)听取劳动行政机关、工会组织对企业执行劳动法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及时制止所属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2、监察、工商、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1)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违反政纪的案件,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也是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重要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根据工商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在劳动保护、职工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有关方面执行劳动法的情况,协同劳动行政机关加以监督检查。

(3)公安机关的监督。

公安机关从自己的职责范围出发,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有权加以处理。(4)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

主要是指财税、审计、卫生、统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业务范围和管理职权分工,对涉及劳动法执行的有关问题,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节社会监督制度

一、工会监督

(一)工会监督的含义

工会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在社会监督中,最重要的是工会监督。工会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社会监督,它拥有一套全国统一且几乎遍及各个用人单位的组织系统,并以全体职工为后盾,这是其他任何分散性的社会监督所无法相比的。《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工会监督的内容

1、对劳动合同的监督。

工会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不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对劳动保护的监督。

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有权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向其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督。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公民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权益的重要体现。工会应该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时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对执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监督。

工会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核查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职工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5、对劳动争议解决的监督。

工会有权对贯彻执行劳动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争议问题提供咨询,有权协同有关部门调解争议,参加劳动仲裁。对企业辞退、处分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做出处理。

6、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相关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督。

二、群众监督

群众监督,是指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在劳动监督检查体系中,群众监督是行政监督检查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群众的检举和控告可以为行政监督检查和工会监督提供丰富的线索。同时,对于促进劳动法的正确实施和提高劳动者的主人翁责任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群众监督的方式只限于检举和控告。其途径一般包括以下三个:

(一)通过工会和职工民主监督的渠道,反映问题和意见。

(二)直接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学习制度 第7篇

2009-05-08

一、责任单位

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一科、二科、案件审理科。

二、责任人

分管副局长、科长、副科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1、承办条件

投诉举报当事人需能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供存档。

2、承办要件

投诉人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办理程序

(1)投诉举报登记。环节说明: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指定人员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

(2)案件受理。环节说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①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②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③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④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接受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

⑤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3)立案。环节说明:对符合规定的投诉举报,由经办科室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立案。

(4)案件调查。环节说明: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⑤ 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⑥ 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⑦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5)案件处理。环节说明: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①经办科室调查取证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由经办科室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案件审理科,案件审理科经审理后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案件审理科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

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办案时限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工作流程图附后)

六、监督检查

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厅政策法规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法律分析 第8篇

1 劳动监察制度概述

劳动监察制度是授权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 以纠正违法行为, 保证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始于建国初期, 但那时的劳动监察工作仅限于劳动安全监察。1993年8月, 原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 对劳动安全监察以外其他方面劳动监察的一般规则作了规定。1994年7月。《劳动法》颁布, 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制度。1995年、1996年, 原劳动部又相继颁布了《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随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制定了地方性规范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 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法律依据和处理规则, 为维护《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 国现行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劳动监察对象不清

《劳动监察规定》确定的劳动监察对象有三类:一是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是劳动者;三是事业或中叶夫妇机构, 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而《劳动法》仅将用人单位纳入监察对象。从18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的地方法规来看, 确定劳动监察对象为用人单位的有9个;确定为用人单位和事业机构的占6个;上述三类都包含的有3个。这种立法的混乱, 导致了监察工作的苦难。除了对上述三类劳动监察对象有较大争议外, 实践中对另一类劳动监察对象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即非法用工主体是否属于劳动监察对象。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 对非法用工主体只要存在雇佣关系, 如未经注册登记家庭作坊雇佣劳动者的行为, 就应作为监察对象;另一种意见认为, 《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非法用工主体并不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应列入监察对象。

2.2 劳动监察内容界定不清

(1) 劳动监察内容与劳动争议仲裁内容界定不清。

目前, 我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制度主要有两套执法体系:一套是以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委内容的处理程序;另一是以劳动监察为主要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两套制度如何运行, 《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而从现行的相关解释和实践来看, 也是职责交叉, 各行其事。从收案范围看, 两种执法制度出现大面积重合现象。

(2) 各地立法不一致。

由于各地对劳动监察对象的认识不一, 在对监察内容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劳动监察规定》中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属于劳动监察的内容;《上海市劳动监察规定》则仅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则规定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类似的情况在各省市的地方性立法中比比皆是, 这种情况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多障碍及负面影响。

2.3 劳动监察执法期限规定不明

(1) 劳动监察受理时效的规定不明。

《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立案生效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前, 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出台后, 原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对〈关于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为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据此, 一般认为, 劳动监察受理实效为2年。但从复函的依据和权限来看, 2年并不能作为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 而只适用于涉及劳动行政处罚的案件, 对于劳动行处理的案件并不适用。

(2) 对监察期限的规定不完善。

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劳动保障监监察条例》17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该规定对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能中止或兑期限能否计算的问题, 并没明确规定。这样, 如果在劳动监察中遇到这类问题时, 就缺乏操作的依据和标准, 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劳动违法案件特别是工资拖欠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得不到工资, 意味着劳动者的生存受到挑战, 因此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从实践来看, 这么长的时间也给用人单位逃避责任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 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 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2.4 劳动监察执法上存在问题

(1) 低级别的劳动执法难保证其独立性。

我国劳动监察机构, 在国家一级, 只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下属的一个处级单位。在地方, 根据规定,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 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由于劳动监察机构的级别低、待遇差, 难以吸收引进较高素质的人员加盟该队五, 劳动监察员的素质难以提高。再加上隶属性质, 容易受到来自其领导机关的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执法干预, 难以保证独立执法。

(2) 劳动行政强制措施缺乏。

目前劳动监察只有行政处罚权与处理权, 立法并未赋予劳动保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 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力不从心, 导致许多劳动监察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难以顺利展开。如查出被拖欠工资, 非法职业中介等案件时, 一些他违法行为人常采用逃逸、毁损名册、变卖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监督检查, 劳动监察部门的监察人员不能像法院办案人员那样采取相应地行政强制措施, 导致劳动者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劳动执法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3) 监察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劳动立法是“公法私法化”的过程, 对违法行为追究的法律责任个侧重于民事责任, 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行为缺乏处罚依据, 如企业主部签订劳动合同、故意拖欠克扣工资等。在不少地区, 劳动监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执行, 企业违法几乎成普遍情况。法律无法起到所应有的强制、教育和指引作用。

(4) 缺乏劳动监察过程中的奖惩制度。

劳动监察属于事业编制单位, 不是一级独立机构, 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受制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缺乏自主性, 工作人员的经济和政治待遇难于改善, 缺乏激励机制。在监督方面, 劳动监察不属于一级政府机关, 劳动执法的监督由人大机关完成, 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由于没有相应的奖励制度, 就不能够有效地调动劳动监察人员主动执法的积极性。同时因未实行劳动监察过错责任追求制度, 就不能有效地预防执法过错的发生, 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5) 劳动监察的目的被扭曲。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监察最直接, 最实质性的目的。但是, 检查工作由地方政府主管, 尚礼劳动监察部门对下级的制约有限, 不少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 担心劳动监察工作影响招商引资, 而对其施加不当干预。如有的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劳动监察机构不得随意到企业监察、到企业监察须政府领导批准。在放保护主义的影响下, 他们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促进经济发展。

2.5 劳动监察机构缺乏足够人员配备

我国劳动监察人员在数量上与其工作量是不匹配是一个明显的事实。据数据表明:“以1998年度劳动监察方针为例, 拟实施专案监察18项, 其中初查2826厂次, 复查4670厂次, 移送案件1738件;劳动条件检查5995厂次, 移送处分率为33.3%;劳工安全卫生检查350042厂次, 移送处分率为16.2%。”可看出劳动监察单位已尽了相当努力, 但由于我们事业单位数量越来越增多, 其检查至普遍程度却相当有限。

3 完善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措施

3.1 明确劳动监察的范围和对象

劳动监察的范围应主要是强制性法律和劳动基准方面的规定。这既有利于《劳动法》的贯彻, 也有利于避免劳动监察力量分散, 影响监察效果。如对劳动合同的情况, 我们认为劳动监察应只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否, 这属于《劳动法》的强行规定;对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属于双方可自主协商的内容, 不应成为劳动监察的范围。在监察对象上, 本人认为对象应限于用人单位, 而不包括劳动者。至于非法用工主体是否为监察对象, 从劳动监察的法定性和行政性来看, 现阶段不宜将非法用工主体作为监察对象, 其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3.2 以立法形式明确劳动监察员的职责

这一点上, 国外劳动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 尤其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及《劳动监察公约》的有关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在国际劳工公约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都有关于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所拥有权利的规定, 这既是对监察机构权威的制度保证, 也是对劳动监察员开展工作的法律保证。劳动监察主体——劳动监察员在履行检察职责过程中应享有的法定权利主要有检察权、询问审核权、处置权、请求协助权、事先不作出警告进行监察的权力。劳动监察公约还规定, 监察员不得与其监察的企业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应遵守保密义务。《劳动法》作为劳动监察制度的基准法, 有必要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 劳动监察员的权利义务、资格条件等, 这又有利于加强我国劳动监察机构的执法力度。

3.3 提高劳动监察的人员队伍的素质

有些地方不管学历高低、专业是否对口、是否从事劳动监察工作、是否有必要的法律知识, 只要是退伍兵、转业军官、中专毕业生和劳动监察系统家属的子弟都有可能进去这种队伍, 只要进入队伍, 都能顺理成章的成为劳动监察员。另外, 按照有关规定, 从事劳动监察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当受1年半至2年的专业培训, 只有在熟悉劳动法规和熟练运用法律法规, 分析和处理问题后才能上岗。劳动监察员的资格也由劳动法加以规定, 以法律形式确立监察员资格, 对我国劳动监察员进行国家资格考试,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劳动监察大队伍。

3.4 完善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我国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惩罚侧重于追究民事责任、轻行政处罚、少刑事责任, 这不利于对劳动权益的保护。大量的劳动违法案件表明, 当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已不足以保障劳动权益的情况下, 加强对侵犯劳动权益的刑事责任追究, 是唯一的选择。从国外对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看, 其保护的范围相当广泛。如《法国刑法典》有关于侵犯劳动平等权、使用童工、妨害工会活动的犯罪条款, 《美国刑法典》第29篇第186条节规定了妨害工会利益的犯罪条款。借鉴外国立法例, 我国也可以增加劳动平等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组织工会权益及妇女、未成年人特殊权利的刑法保护劳动监察是防止和避免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摘要:劳动监察有保障整个劳动法律系统全面实施的功能, 主要分析了我国的劳动监察制度, 指出了我国现行劳动监察制度存在问题, 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对象,劳动监察范围,劳动监察措施

参考文献

[1]黎建飞.强化劳动监察的意识与职能[J].中国劳动保障, 2005, (12) .

[2]翟玉娟.中国劳动监察的困境与挑战——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屡屡败诉为例[J].行政与法, 2008,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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