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产地证明

2024-06-19

一般原产地证明(精选9篇)

一般原产地证明 第1篇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一、产地证明书的含义与作用

产地证明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它主要用于进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实施进口税率和进口配额等不同国别政策的依据。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按进口商的要求提供的,有着多种形式,其中应用最多的是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产地证,通常多用于不需要提供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或地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原产地证书,又称普通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它由商务部统一规定和印制,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总局出具。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前3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已缮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样例5-15)一套,并随附出口货物商业发票一份及签证机构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内容和缮制方法

原产地证明书的内容和缮制方法原产地证明书共有12项内容,除按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号码入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以外,就其各栏目内容和缮制要点逐项介绍如下。

1.Exporter(出口商)此栏包括出口商的全称和地址。信用证项下的证书,一般为信用证受益人,托收项下的是卖方。

2.Consignee(收货人)填本批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收货人全称和地址。信用证项下的证书一般为开证申请人,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应按要求填写。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应填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并说明运输方式。例如,From Shanghai to London by sea。如要转运,须注明转运地。例如,By s.s.from Shanghai to London W/T Hongkong。

4.Destination port(目的港)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目的港的名称填制,也可同时列出国家或地区名称。例如,New York Port U.S.A.。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供鉴证机构使用)本栏供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加注说明,如补发.后发证书等事项。

6.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唛头及包装件数)按信用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缮制,且与发票和提单的同项内容一致,不得留空。

7.Description of goods,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填写具体的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如散装货物用“In bulk”表示。

8.H.S.Code(H.S.编码)H.S.是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英文缩写。商务总和海关总署根据H.S.分类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对照表》,规定了商品名称和编码。本栏应按该规定填入,不同商品应分别标明不同的H.S.编码。

9.Quantity or weight(数量及重量)依据发票和装箱单有关内容填写。重量应注明毛重和净重。例如,G.W.40 000 kg,N.W.38 000 kg。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码及日期)按发票实际号码和日期填写,月份应用英文缩写表示。例如,DEC.3, 2003。本栏内容填写完毕,从第6项开始用“*”符号打成横线表示结束。

11.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出口商声明已事先印就,内容为:“下列签署人声明,以上各项及其陈述是正确的,全部货物均在中国生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在本栏仅填入申报地点和日期,加盖申请单位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签字与图章不能重叠。

12.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签证机构证明事先已印制,内容为:“兹证明出口商声明是正确的。”签证机构在此注明签证日期和地点,并由授权人签名,加盖签证机构印章,两者不能重叠。每次做领事认证都要带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一般原产地证明 第2篇

联系电话:***QQ:858651817

一般原产地证证明书(C.O.)是由各地贸促会(CCPIT)签发的。贸促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的简称,与中国国际商会是同一领导机构下的两种名称。贸促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在各地由分会,所签发的产地证使用自己的格式并统一编号,它签发的产地证在国际上由一定的声誉。

一般原产地证证明书(C.O.)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CCPIT)签发,另外一种是由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中心(简称CIQ)签发。其中 CCPIT是可以代表中国国际商会的机构,所以国外进口商要求出口方出具由中国商会签发的CO时,可以去贸促会加盖“CCPIT代表中国商会”的章。

一般原产地证证明书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C.O.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我司主要业务有:

1.一般原产地证CO,普惠制产地证FORM A,东盟原产地证FORM E,智利原产地证FORM F,中国-亚太贸易协定FORM M,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证FORM P(FTA),秘鲁原产地证FORM R;

一般原产地证明 第3篇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 (或承担) 主要解决对证明对象 (待证事实) 应由谁来承担证明责任。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 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利己的实体事实承担行为和结果证明责任。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体例, 我认为, 我国可就证明责任的分配做出一般规定, 如“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的事实, 就该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的, 不在此限”, 而有关具体规则或特殊规则交给民事实体法规定。

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应由谁来承担, 才是正当的呢?民事诉讼中, 证明责任既不一律固定于原告, 也不一律固定于被告, 而是根据当事人诉讼地位以外的根据或因素来决定。那么问题在于, 决定当事人对于证明责任承担的根据或因素是什么呢?

在社会生活中, 提出主张者应就其主张提供充足的根据, 否则该主张将不被人们所承认和接受, 尤其是主张者提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主张时, 则更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内含正义的常识性的要求。这一社会正义的要求或者生活公理的内容引申到法律和诉讼领域, 则表现为提出利己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提出充足证据来证实该事实 (即行为证明责任) , 若因未履行行为证明责任而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 则承担该事实的真实性不被法院认可的不利后果进而承担败诉 (即结果证明责任) 。

在通常情况下, 提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案件事实的当事人 (原告) , 距离证据更近, 更易于收集证据。“证据的距离”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空间位置, 而是当事人控制证据的可能性。“证据距离远”说明某方当事人很难控制证据, 或没有控制证据的可能性, 因而他就很难得到该证据;“证据距离近”说明某方当事人能够控制该证据, 甚至该证据本身就为其持有或占有, 如果让他举证, 他就有获得或提出证据的很大可能性。让距离证据更近、更有能力收集证据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既是公平的又是经济的, 是诉讼公正和效率等价值在证明责任方面的具体体现, 并且也有助于实现诉讼目的 (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等) 。

在民事诉讼中, 通常情况下, 原告和被告主张利己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对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事实应当提出本证。被告有权提出反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 (即抗辩事实) , 并应对之加以证明;对于被告的抗辩或反证, 原告应当予以反辩以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比如, 原告提出了支持己方诉讼请求的民事权利发生的事实 (例如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买卖事实、取得赔偿请求权的侵权损害事实等) , 那么被告可提出以下事实予以抗辩:民事权利变更的事实 (比如原告的债权已让与他人等) ;民事权利妨碍的事实 (比如原告的权利是由诈欺、强迫而取得等) ;民事权利阻却的事实 (比如协议的履行期限未到、同时履行的抗辩、留置权的抗辩等) ;民事权利消灭的事实 (比如债权已全部清偿等) ;实体免责事由 (比如有关免除或限制违约责任的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和存在合法免责条款等, 有关免除或限制侵权责任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意外事故、紧急避险、第三人或受害人过错、合法公务行为、自助等) 。

不过, 在民事诉讼中, 被告提出抗辩事实, 是其程序上的抗辩权而并非其 (主张) 责任。若被告提出了抗辩事实, 则应对之加以证明, 否则其事实主张将不被法院采信。被告抗辩事实若属于本案要件事实, 被告对其证明通常无须达到 (使法官) 确信程度, 仅需使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承担结果证明责任的程度, 就达到了抗辩的目的。被告抗辩事实若属于其免责事实, 则通常须达到 (使法官) 确信程度, 才可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持原产地证明 享用优惠“大餐” 第4篇

普通产地证

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在缮制产地证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及其他规定办理。

普惠制产地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士、俄罗斯及欧盟15国,以及部分东欧国家,共29个国家给予中国的普惠制待遇,在产品出口时可享受比正常税率(最惠国税率)还低的关税。凡是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均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才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所以不管来证是否要求提供这种产地证,我出口商均应主动提交。普惠制产地证的书面格式名称为格式A(Form A)。但对新西兰还须提供格式59A(Form 59A),对澳大利亚不用任何格式,只须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有关声明文句。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纺织品产地证

对欧盟国家出口纺织品,需提交该产地证。该证是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依据。在我国,该证由地方外经贸委(厅)颁发。 普惠制产地证是取得关税优惠,而纺织品产地证是取得配额的证明。对欧盟出口有关产品时,需同时提交两种产地证。

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

凡属对美国出口的配额商品,如纺织品等,应由出口商填写原产地声明书。有三种格式(l)格式A:单一国家声明书,声明商品产地只有一个国家(2)格式B:多国家产地声明书,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生产的;(3)格式C:非多种纤维纺织品声明书,亦称否定声明书,凡纺织品的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含羊毛量不超过17%,则可填用此格式,以说明该类商品为非配额产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根据2002年达成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在出口中申领了Form E证书主要用于对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各国进出口贸易中享受优惠关税,包括早期收获计划中的500种产品项目、中泰果蔬产品零关税中188种产品项目优惠安排,及从今年开始我国与文莱、印尼、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六个东盟国家对彼此原产的7000多种产品相互按照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验放(不同产品的降税幅度各不相同)。但是我国企业要享受这一优惠关税,必须先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又称Form E,凭这一原产地证书向东盟海关报关。

今年7月20日,中国与东盟商品相互降税的进程正式启动,据悉,由于很多企业至今没有申领原产地证书,所以没有享受到降税带来的诸多好处。企业注意:该原产地证书的发放机构是中央或地方的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应在出口前积极向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即商检机构)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E),并凭原产地证书向东盟海关报关,以便享受应得的优惠。

主动出击吃“大餐” 七千种商品任你选

对于多数企业来说,目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主要有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

企业在进出口中应做到主动出击。如为每一批次出口货物办理Form A和Form E证书前,企业要有经过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的专门持证的原产地证申领员,并在检验检疫局办理过注册手续。有了这两个条件,每一批次产品申领原产地证时只要带齐证件,到中央或地方检验检疫机构办理,1~2小时就可办好。目前,有些省检验检疫局还推出了网上注册及代理机构代办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

如果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就办理好申领原产地证书的注册手续,那么,在出口同一地区产品同质的情况下,在与其他企业竞争中就可领先一步,抢占市场。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第5篇

GUANG DONG TEXTILES IMPORT&EXPORTENITWEARS COMPANY LIMITED

15/F.,GUANGDONG TEXTILES MANSION168 XIAO BEI ROAD GUANGZHOU,CHINAABC TRADE CO.,DUBAI(UAE)

P.O.BOX NO.6093, DUBAI(UAE),FAX NO.263745

FROM GUANGZHOU TO DUBAIW/T HONGKONG BY BESSEL

UAE/DUBAI

FOUR HUNDRED(400)CARTONS OF EMBROICEREDMAHARAJA

TABLE CLOTHS NO.B4010-A502.02GT2495

DUBAI *************************************NO.1-400

020456923 6204 4000DOZ GD-TX-9057 OCT.05,2006

受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第6篇

C.O原产地证明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它主要用于进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实施进口税率和进口配额等不同国别政策的依据。原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商按进口商的要求提供的,有着多种形式,其中应用最多的是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产地证,通常多用于不需要提供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或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原产地证书,又称普通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它由商务部统一规定和印制,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贸促会出具。

一、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是出口产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和”护照”。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10个国家。

四、《亚太贸易协定》亚太原产地证明书

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

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老挝等5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五、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智利原产地证书(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格式.六、《〈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巴产地证FTA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分别实施零关税和优惠关税.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的关税将在2年内分3次逐步下降,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原产于中国的486个8位零关税税目产品实施优惠关税,平均优惠幅度为22%.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其关税优惠幅度从1%到10%不等。

七、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中国与新西兰2008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生效,这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生效后,双方的企业和产品将按照协定提供的优惠条件进入对方的市场,新西兰方将在2016年前分阶段逐步取消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直至关税降为零,其中63.6%的产品自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方将在2019年前取消97%自新西兰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24.3%的产品自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这为我省出口产品提供了又一新出口市场。

八、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协定规定,新加坡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我国将在2012年1月1日前取消97.1%自新加坡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87.5%的产品自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九、代办秘鲁优惠原产地证书

2010年3月1日中国贸促会开始受理企业申请(秘鲁优惠原产地证书)。并根据深圳、江苏、南京、山东、杭州、四川和安徽等省(市)地区企业的申请,按相关规定成功签发了首批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产品涉及机电、化工、医药、轮胎和轻工等多个行业,企业凭证书可获得3%至100%不等幅度的关税优惠。

一般原产地证明 第7篇

1、证书号栏: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C***

C-一般原产地证明书08-2008年333333121-公司注册号

0001-企业流水号。

2、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若需要填写中间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中间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ZHEJIANG NATIVE PRODUCE & ANIMAL BY-PRODUCTS I/E CORP.NO.368 NORTH ZHONGSHAN ROAD,HANGZHOU,CHINA VIA HONGKONG MACHINERY CO.LTD UNIT 7 & 8, 11/F, CHEUNG TAT CENTRE, 18 CHEUNG LEE STREET, CHAI WAN, HONG KONG3、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但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要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ROHNIS LIMITED,111ADELAIDE TERRACE BENWELL,NEWCASTEL UPON TYNE,UNITED KINGDOMVIA HONGKONG MACHINERY CO.LTD UNIT 7 & 8, 11/F, CHEUNG TAT CENTRE, 18 CHEUNG LEE STREET, CHAI WAN, HONG KONG4、第3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应填写从装货港到目的港的详细运输路线。如经转运,应注明转运地。

例如: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APR.6,2008,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 或 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5、第4栏(目的国家/地区):

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和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得填写中间商国别。

6、第5栏(签证机构用栏):

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7、第6栏(运输标志):

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AS PER INVOICE NO„.”(按照发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单)。包装无唛头,应填写“N/M”或者“NO MARK”。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为特殊文字、图形等无法输入的字符,可填写(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左下角和右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8、第7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例:“ONE HUNDRED(100)CARTONS OF COLOUR TV SETS”,在英文表述后注明阿拉伯数字。

注意:1)如果包件数量上了千以上,则千与百单位之间不能有“AND”连词,否则计算机退回。应填: TWO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FIFTY(2150)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2)数量、品名要求在一页内打完,如果内容过长,则可以合并包装箱数,品名合并.例: ONE HUNDRED AND FIFTY(150)CARTONS OF GLOVE,SCARF,TIE,CAP.3)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POLYWOVEN BAG, DRUM, PALLET, WOODEN CASE等),不能只填写“PACKAGE”。如果没有包装,应填写“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

4)应填写具体商品名称(具体到能找到相对应的4位HS编码),例如“TENNIS RACKET”(网球拍);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SPORTING GOODS”(运动用品)、“FABRIC”(织物)等。

5)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

9、第8栏(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商品H.S.品目号。若同一份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H.S.品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10、第9栏(量值):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如果填重量的,应该以公斤为单位,同时应该注明N.W.或G.W.。

11、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应按照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此栏日期应早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12、第11栏(出口方声明):此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申领员签字并加盖单位的中英文印章,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一般原产地证明 第8篇

一、直接式思路

证题时, 首先应仔细审查题意, 细心观察题目, 分清条件和结论, 并尽量挖掘题目中隐含的一些解题信息, 以在缜密审题的基础上, 根据定义、公式、定理进行一系列正面的逻辑推理, 最后得出命题的证明, 这种证题的思路被称为直接式思路。由于思维方式的逆顺, 在证题时运用的方法主要有“分析法”和“综合法”。

1. 分析法。

分析法是从命题的结论入手, 先承认它是正确的, 执果索因, 寻求结论正确的条件, 这样一步一步逆而推之, 直到与题设会合, 于是就得出了由题设通往结论的思维过程。在由结论向已知条件的寻求追溯过程中, 则由于题设条件的不同, 或已知条件之间关系的隐含程度不同等, 寻求追溯的形式会有一定差异, 因而常把分析法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 选择型分析法。选择型分析法解题, 首先要从题目要求解的结论A出发, 逐步把问题转化为分析要得出结论A需要哪些充分条件。假设有条件B, 就有结论A, 那么B就成为选择找到的使A成立的充分条件, 然后再分析在什么条件下能选择得到B……最终追溯到命题中的某一题设条件。

(2) 可逆型分析法。如果再从结论向已知条件追溯的过程中, 每一步都是推求的充分必要条件, 那么这种分析法又叫可逆型分析法, 因而, 可逆型分析法是选择型分析法的特殊情形。用可逆型分析法证明的命题用选择型分析法一定能证明, 反之用选择型分析法证明的命题, 用可逆型分析不一定能证明。

(3) 构造型分析法。如果在从结论向已知条件追溯的过程中, 在寻找新的充分条件的转化“三岔口”处, 需采取相应的构造型措施:如构造一些条件, 作某些辅助图等, 进行探讨、推导, 才能追溯到原命题的已知条件的分析法叫做构造型分析法。

(4) 设想型分析法。在向已知条件追溯的过程中, 借助于有根据的设想、假定, 形成“言之成理”的新构思, 再进行“持之有据”的验证, 逐步地找出正确途径的分析法称为设想型分析法。

2.综合法。

综合法则是由命题的题设条件入手, 由因导果, 通过一系列的正确推理, 逐步靠近目标, 最终获得结论。再从已知条件着手, 根据已知的定义、公式、定理, 逐步推导出结论。在这一过程中, 由于思考角度不同, 立足点不同, 综合法常分为四种类型:

(1) 分析型综合法。我们把分析法解题的叙述倒过来, 稍加整理而得到的解法称为分析型综合法。

(2) 奠基型综合法。当由已知条件着手较难, 或没有熟悉的模式可供归纳推导, 就可转而寻找简单的模式, 然后再将一般情形化归到这个简单的模式中来, 这样的综合法称为奠基型综合法。

(3) 媒介型综合法。当问题给出的已知条件较少, 且看不出与所求结论的直接联系时, 或条件关系松散且难以利用时, 就要去有意识地寻找、选择并应用媒介实现过渡, 这样的综合法就称之为媒介型综合法。

(4) 解析型综合法。解题时, 运用解析法的思想制定解题的大体计划和方向, 然后并不真用解析法来实现这个计划, 而用综合法来实现, 这种综合法被称为解析型综合法。

在具体证题时, 这两种方法可单独运用, 也可配合运用, 在分析中有综合, 在综合中有分析, 以进行交叉使用。

二、间接式思路

有些命题往往不易甚至不能直接证明, 这时, 不妨证明它的等效命题, 以间接地达到目标, 这种证题思路就称为间接式思路。我们常运用的反证法、同一法证题就是两种典型的用间接式思路证题的方法。

1. 反证法。

具体地说, 在证明一个命题时, 如正面不易入手, 就要从命题结论的反面入手, 先假设结论的反面成立, 如果由此假设进行严格推理, 推导出的结果与已知条件、公式、定理、定义、假设等的其中一个相矛盾, 或者推出两个相互矛盾的结果, 就证明了“结论反面成立”的假设是错误的, 从而得出结论的正面成立, 这种证题方法就叫做反证法。当结论的反面只有一个时, 否定了这一个便完成证明, 这种较单纯的反证法又叫做归谬法;而当结论的反面有若干个时, 就必须驳倒其中的每一个, 这种较繁琐的反证法又称为穷举法。

反证法证题通常有如下三个步骤:

(1) 反设。作出与结论相反的假设, 通常称这种假设为反证假设。

(2) 归谬。利用反证假设和已知条件, 进行符合逻辑的推理, 推出与某个已知条件、公理、定义等相矛盾的结果。根据矛盾律, 在推理和论证的过程中, 在同时间、同关系下, 不能对同一对象作出两个相反的论断, 可知反证假设不成立。

(3) 得出结论。根据排除率, 即在同一论证过程中, 命题C与命题非C有且仅有一个是正确的, 可知原结论成立。

2. 同一法。

欲证某图形具有某种性质而又比较繁杂或不易直接证明时, 有时可以作出具有所示性质的图形, 然后证明所作的图形与所给的某图形就是同一个, 由此把它们等同起来, 这种证法叫做同一法。

例如, 同一法证平面几何问题的步骤如下:作出符合命题结论的图形;证明所作图形符合已知条件;根据唯一性, 确定所作的图形与已知图形吻合;断定命题的真实性。

同一法和反证法都是间接式思路的方法。其中, 同一法的局限性较大, 通常只适合于符合同一原理的命题;反证法的适用范围则广泛一些, 能够用反证法证明的命题, 不一定能用同一法论证, 但对于能够用同一法证明的命题, 一般都能用反证法加以证明。

在证题过程中, 不论是直接思路还是间接思路, 都要进行一系列正确的推理, 需要解题者对扑朔迷离的表象进行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地分析、加工和改造, 并从不同方向探索, 以在广阔的范围内选择思路, 从而及时纠正尝试中的错误, 最后获得命题的证明。

摘要:惠特霍斯曾说过, “一般地, 解题之所以成功, 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灵活、恰当地选择解题方法是求解平面几何问题的良好途径。解决任何一道平面几何证明题, 都要应用这样或那样的方法, 而选择哪一种方法, 就取决于我们用什么样的解题思路。本文试对平面几何证明题中常用的几种解题思路及方法进行分析。

一般原产地证明 第9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

一、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应考虑的价值目标

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是民事证明法中的核心问题。而民事证据又是民事诉讼中的“脊梁”。因此,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要符合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保证民事诉讼价值目标得以执行,为民事诉讼服务。具体的说,应考虑诉讼公正,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三大目标。

诉讼公正包含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这是现代诉讼理论中公正的应有之义。尽管我们不主张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工具的理论,但我们不否认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首先,要通过诉讼程序和民事证据的运用查明案件事实,更好地实现实体法的规范。证明责任是一个兼跨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两栖”问题,证明责任分配的如果不合理,将直接影响实体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时,就需要了解和把握实体法上的每一项法律制度和权力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其次,民事诉讼通过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分配,促使当事人提供证据,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使裁判总体上接近于客观事实。因此合理的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理所当然地应便于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应有利于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而不能为此设置障碍。所以掌握、接近或者有收集证据的方便条件的一方显然较不掌握证据的、或不便于收集证据的一方更有能力提供充分证据,所以正常情况下应由他们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当法庭调查和辩论已经终结,而法官仍然未能对争议的事实形成肯定或否定的心证时,就必须依照证明责任规范作出裁判。对于这类裁判,法院是无从判断各个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否于客观事实相符。但是,一个设计科学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虽然无法保证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大致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却可以增加案件在总体上接近客观真实的比例。为此,当统计资料或生活经验表明通常情况下争议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远远超出了其不存在的或存在的可能,由主张其不存在或存在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在事实最终真伪不明时判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至少在概率统计的意义上,这种判决更接近客观事实。这就是实体公正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要求。

程序公正是诉讼程序自身的价值要求,我们在设计任何程序性制度时都要充分考虑程序公正。我们认为程序公正是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的价值要求,在实体公正无法衡量时,程序公正就是唯一可循的实现公正的途径和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只要诉讼程序是公正的,那么严格按照这一程序得出的诉讼结果就应视为是公正的。程序公正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中就体现在保证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是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程序公正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证明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的价值要求,是原被告承担的败诉风险大致均衡。首先要坚持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性原则,这代表了基本的公正观念;其次证明责任分配要考虑公平的因素,将证明责任交付给有能力的一方;再次要遵守“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使之在证明责任分配中得到体现。

公正和效率向来是难舍难分的一对矛盾。尤其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更需要兼顾两者。在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社会,是司法解决的高效率的标志之一,诉讼效率也就成为考察、衡量诉讼制度的重要尺度。证据提出与认定在诉讼过程中快捷与否,证明责任的分配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了诉讼的节奏,决定着证明过程的加速或延缓。一件原本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证明责任分配确定原本难以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判决简便化。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必须简便易行,实际上,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在一定意义上是统一的,“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一古老法谚就说明了效率对公正(正义)的重要性。同样地,证明责任分配在充分考虑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同时,自然地也就实现了诉讼的效益。

二、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中,证明责任的问题一直都颇受重视,但目前还没有学者在证明责任分配这一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目前的实践又要求使证明责任的分配做到有法可依。因此,立法者考查整体法律因素,明确地制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性标准是极为重要的。目前各国在规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方式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德国式、法国模式、和美国模式。

我国大部分学者主张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构建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理论基础。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要件分类说它自身具有的超乎其他学说的安定性和统一性,不仅和我国实践中已有的一些证据规定相吻合,而且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载量权,承载了当事人的接受性,从而进一步地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益,这无疑是非常契合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境况的。

第一,该学说是分配证明责任各种学说中最为成熟的理论。它适合于采用民法典的国家,并在德国、日本经受了长时期的实践检验,被司法实务证明具有一定的妥当性。从渊源来看,我国实际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追溯到清末的立法运动,那时清朝政府迫于国内外的政治压力,大量模仿制定了西方国家的现代法律体系。尤其是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制定还聘请了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家参加,日本学者借此将证明责任理论介绍到了中国,对后世的民事诉讼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由于我国在诉讼体制、审判模式、法律思维、实体法的体系和结构等方面接近于德国和日本,法律渊源上的一脉相承,使我们更容易接受它。这种一脉相承在实体法上就表现为我国的实体法规范基本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规范相同,这就为我们采纳法律要件分类说提供了实体法上的基础。

第二,该学说已经在我国学术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有相当多的学者都认为我国应当采取法律要件分类说,如李浩教授就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提出的主张是:(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2)凡是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亦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显然,这些主张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翻版。

第三,该学说在我国亦有一定司法实践基础。法律要件分类说对于我国司法实务界也产生显著的影响,已有不少法官在审判事务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它分配证明责任,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立法中也有很多是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7月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而“倒置”是针对按法律要件说分配举证责任产生的“正置”的结果而言的,因此它间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分配证明责任时实际上采用了法律要件分类说。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见,该规定与法律要件分类说很大的类似,虽然仅仅是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却也具有普遍的意义。

第四,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它与其他学说相比,证明责任的分配更为规范、明确、易操作,法律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范围并不太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这一特点对于防止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随意裁判的现象有很大的帮助,也能够有利于提高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度和司法裁判对社会的说服力,因为在具体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中,如果法官的裁量权过大,一方面可能造成司法的腐敗,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败诉转变为对司法的不满,而法律要件分类说可以有效地克服这一问题。

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应当是:(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如订立合同、设立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等)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的特别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举证责任,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三、结束语

总体而言,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现状并没有突破法律要件分类说所给出的分配原则,没有能够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该说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体系还处在一个逐渐完善,逐渐构建的过程中。我国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提出证据的主体选择的仍然是“以法官依职权收集和调查证据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的方式。尤其是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在证据制度方面规定得十分简单,进而导致在具体的民事案件中,一些基本的证据规则仍然缺乏。

[参考文献]

[1]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

[2]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3]毕学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

[4]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7.

上一篇:管理信息系统课程内容下一篇:建设美丽校园倡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