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024-07-04

华中农业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精选10篇)

华中农业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1篇

大学生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新网4月22日电财政部、教育部日前发布通知,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华中农业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2篇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代偿政策)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本政策长期有效)。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1)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2)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的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在西藏就业的应届毕业生,目前的政策是除拉萨市城关区外,其他地区均可补偿代偿,例如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西藏阿里地区等均满足申请条件。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

需要明确的是,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便审查时酌情考虑。

三、关于申请国家代偿的常见问题:

1、就业单位详细地址按**省(市、区)**市**(县、区)**(镇、乡)**村的格式填写。新疆建设兵团的地址应落实到团、连(队)。

2、基层单位的界定参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第一款所涉企业指县以下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

第五条第二款“艰苦行业”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对就业单位不属于上述艰苦行业类别的申请人,学校将不予通过审查。

例1:就业单位不符合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要求的申请学生

(1)、**申请人签约至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县大江镇。由于不满足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要求,不予批准。

(2)、**申请人签约至中国农业银行喀什兵团分行工作。虽然工作地点位于新疆喀什市巴楚县盖米里克镇,但既不满足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要求,也不满足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的要求,不予批准。

(3)、**申请人签约至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银川市西夏区)工作。地质勘察属于艰苦行业,但不能明确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于生产第一线,需要该省补充二次分配证明后再做审查。如不能按时补充,留待第二批报送(过期不侯)。

例2:就业单位不符合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求的申请学生(1)、**申请人签约至湖北恩施建始县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属于县政府所属的部、局、委、办,不满足县以下基层单位的要求,不予批准。

例3:服务期不满足3年以上(含3年)要求的申请学生

(1)、**申请人签约至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人民政府工作,签约2年。由于其首次签约不满足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的要求,不予批准。

四、申请时间、材料

1.申请时间

接受申请材料时间为:每年5月10日至11月30日截止。只能当年申报、不能补报。(如果时间有异动,会另行通知,请关注学工部首页)

2.申请材料(1-5为必交材料,6-8是补充说明材料)(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

(原件2份,其中学院章、校财务处章离校前自己去盖);(2)、就业协议书

(复印件2份,要完整的协议书复印件);(3)、身份证和中国银行卡复印件

(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面,本人在重庆办理的中国银行卡,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并签名确认。1年使用2次激活它保证是有效卡。无特殊情况不受理异地中行卡!如是异地中行卡,需提供卡号和开户行名称且必须是本人的银行卡);(4)、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

(5)、《重庆大学申请代偿资助毕业生登记表》一份;(附件2)

(6)、存在“二次定岗”的学生,应另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一式两份;(附件3)

(7)、就业协议服务年限未满3年但实际服务年限为3年的,应出具《就业服务年限证明》一式两份;(附件4)(8)、就业协议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以下地区的或没有服务年限的,应出具《就业地点和就业年限证明》一式两份;(附件5)

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原则及连续资助

全国资助中心审核批复后,在学校学工部网站予以公布。代偿资金拨付我校后,我校按照以下原则来办理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的退费手续。有助学贷款的,代偿资金优先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助学贷款结清后,剩余资金退至本人提供的中国银行的银行卡中(拟代偿学生在离校时务必保留或重新办理该卡,并在三年内保证该卡有效)。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33%、34%,三年代偿完毕。获得代偿的同学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5月15日以前须向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寄送当年在职在岗证明(附件6),不按时寄送将无法办理下一年的代偿手续。在《在职在岗证明》上请同学务必注明本人的最新联系方式。

由于毕业生基本上都是到单位报到后才能开出相关证明,根据全国资助中心批准时间上的界定,我校本申请学费代偿的同学均属于第二批代偿者。鉴于此,其中,属于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则需注意及时偿还经办银行贷款,以免缴纳滞纳金,产生的违约记录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会将国家下拨的代偿经费汇到学生银行卡上。

六、违约责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若工作未满三年,因工作变动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学院负责此项工作的辅导员老师和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所在学院的老师咨询,或者致电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23-65102387 重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023-65105124、023-65111550 邮寄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重庆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大学生诚信教育与国家助学贷款 第3篇

1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及发展历程

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巨大的作用。首先, 它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加速人才培养, 特别是使经济比较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其次, 它是国家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深化改革, 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再次, 它能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体系, 缓解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此外, 它能帮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 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向上, 有力地推动高等学校素质教育;最后, 它还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 提供社会保障机制。

早在1986年, 国家开始终止助学金, 设立贷学金。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实施贷款制度的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的通知, 并于1987年正式实施, 标志着我国贷款实行无息借贷方式, 以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997年高校开始收费并轨, 学费、住宿费大幅度增加, 再加上数目不菲的伙食费, 很多学生和家长不堪重负, 实施和落实助学贷款的呼声也随之高涨。1999年9月,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 (试行) 》, 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8个城市进行试点, 拟向136所高校的经济困难学生发放总量为7亿元人民币的助学贷款。但从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 这项工作的进展并不如人意。申请贷款的学生比预期要少得多, 办理成功的更是屈指可数。

2003年下半年, 国家助学贷款出现了下滑现象, 面临停顿的危险。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4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新政策、新机制。 2004年6月28日, 新机制颁布实施后, 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还款年限延长至毕业后6年。

自2005年起, 我国在全国高校范围内开始实施无担保的助学贷款。2006年9月初步启动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机制等, 为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国家信用助学贷属于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也就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其自身信用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可见, 能否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就是诚信。高校助学贷款是一项诚信工程。因此, 大学生诚信教育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2国家助学贷款与诚信的关系

诚信在中国人的道德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从古至今亦然。《礼记·中庸》写道:“诚者, 物之终始, 不诚无物。”孟子在《离娄上》中讲道:“诚身有道, 不明乎善, 不诚其身矣。是故诚者, 天之道也;思诚者, 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 未有也;不诚, 未有能动者也。”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中外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准则, 更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可以说, 人无诚信不立, 家无诚信不和, 业无诚信不兴, 国无诚信不稳, 世无诚信不宁。

国家助学贷款是借助国家信用而向贫困学生提供的一种无担保信用放款, 它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的。国家之所以提供助学贷款, 一方面体现了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另一方面也是以学生能如期还款, 信守诺言为前提的。若没有诚信这个前提, 很难想象国家会将国家的钱或人民的钱任意打水漂。

3大学生诚信现象缺失的现状

3.1 弄虚作假, 获取贷款资格

在贷款工作中, 经常会遇到有些家长和学生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 填写虚假家庭信息, 通过找关系、请客、送礼等手段笼络家庭所在地有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家庭经济贫困证明, 获取贷款资格, 以取得优惠政策和照顾。这就违背了国家的资助政策。

3.2 面子问题, 放弃贷款资格

一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特别是一部分来自农村家庭贫困的学生, 坚守所谓的人穷志不穷, 穷也不伸手的固有陈旧观念, 而不愿贷款丢失所谓的尊严, 宁愿欠费也不贷款。导致自己的学习、生活受到经济的困扰。

3.3 获得贷款, 挪作他用

有少数贷款学生获得贷款后未正确使用贷款, 而将其挪作他用, 做一些与贷款初衷相违背的开支:有的学生利用贷款从事商业活动, 甚至炒股等;有的学生利用贷款购置手机、电脑等高档消费品。这些不良行为引起了学校师生的反感。

3.4 毕业以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

大学生在领取毕业证前, 虽然填写了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但毕业后就业问题的变化, 联系方式的改变, 自己又未能及时与贷款银行联系, 造成银行和学校在他们毕业后难以找到学生本人, 就造成了逾期不归还贷款及利息的事实。据某银行统计, 在贷款学生毕业后, 找不到贷款学生去向的高达47%, 逾期未归还贷款率达41%以上。

这些现象不仅有损自身的形象, 还增加了学校的负担, 更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造成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 既与社会上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完备有关, 又与学校里诚信教育薄弱有关, 还与家庭中的不良影响有关, 但最主要、最根本的还是自身意识和要求的不严格。

4当代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

4.1 大学生自身诚信意识欠缺

大学生诚信缺失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对它完全忽视。他们普遍对诚信有较强的认同感, 并将其作为道德修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现实生活中, 特别是助学贷款的过程中, 诚信并没有普遍内化到学生的具体行动中, 而是表现出一种以个体利益为中心的随机性特征;诚信更多地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诉求, 但对于自己能否保证做到, 较多学生存在“视情况而定”的状态。对于某些大学生而言, 助学贷款无抵押、无担保, 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他们就图着这份眼前的小利, 抱着“不贷白不贷”的投机心理, 贷款时又有“先贷再说”、“先花再说”的心态, 至于以后的还款, 则是“能拖则拖、能少还则少还、能不还则不还”。这些错误的动机就容易造成大学生对助学贷款工作诚信认识上的迷惘甚至偏激。

4.2 社会上的不良因素的影响造成诚信缺失

诚信作为当代公民的道德规范, 其基本内容是诚实和守信。诚实和守信是相互统一的, 诚实是守信的基础, 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诚信的内涵虽然丰富, 但其根本点在于“诚”, 在于强调内在道德品格的高尚。

有些学生家长或学生看到国家助学贷款既不需要抵押, 又不需要担保, 操作简便, 认为银行的背后是国家, 这样一来, 大学生的借贷行为就由原来的个人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演变成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以致容易滋生不良贷款目的。殊不知这样一个个的个体加起来却形成一个不讲诚信的群体侵蚀着国家充满人性关怀的政策。 当代大学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潮中成长起来的, 他们同时受着传统文化教育和市场经济体制所带来的新观念、新文化的影响。同时, 我国社会主义诚信、法治制度的不健全, 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诈骗、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走私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时有发生;又由于监督制度不健全, 少数政府官员以权谋私、贪污等现象的存在, 损害法律权威和公信力, 高校领域的冒名顶替、抄袭剽窃行为无不影响着校园的学子。在面临极大的竞争压力和价值观冲突时期, 这些不良的社会影响极易模糊地动摇了大学生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判断, 更冲击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诚信, 造成大学生诚信观念的缺失。

4.3 学校诚信教育环节薄弱导致诚信缺失

诚信教育隶属于德育教育中, 德育教育在中小学阶段比较重视, 而在大学阶段则更重视个人自身的发展, 在各专业学习的过程中缺乏人文精神的渗透性教育, 如豁达的胸怀、人性的良知、身负的责任和使命等等。在高校, 虽然有两课教育, 但存在缺乏直接的思想交流环节;虽然有校园文化活动, 但存在侧重学生的文体、科技素质的提高, 而忽视学生品德的养成等等, 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诚信教育就更流于形式化、抽象化, 不能在心理上真正地指导学生的生活实践。

4.4 贷款操作存在诚信真空

由于地域、城乡经济剪刀差等方面诸多因素限制, 很难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定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 这就造成了学校难以严格区分贫困与否的困境, 自然出现了骗取贷款现象。无论是国家助学贷款还是生源地贷款, 以学生的身份、人格和信誉为担保, 还款建立在学生未来预期收入的基础上的, 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并且学生毕业后流动性较大, 商业银行缺乏严密、有效的诚信认定、评估以及跟踪管理等一系列机制。再加上现阶段,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未完善, 个人的信用更多讲“自律”而忽视了“他律”, 人们往往只能从道德标准上去谈及信用。所以, 我国大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信用问题无法度量、无法评价和无法制约, 这使银行贷款机制为学生违约埋下了伏笔。

随着大众化教育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 近年来, “大学生就业难”已是一个社会问题。特别是对于出身贫寒又拖欠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来说, 就业难为贫困大学生毕业后如期还款成为难以解决的难题, 自然产生了不诚信的现象。

5加强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诚信教育

5.1 运用成功人士为榜样, 树立大学生诚信观念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企业之间、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有着大量的经济交往, 商业信誉也就显得特别重要。诚信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没有诚信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秩序。可以说, 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是讲诚信的人才。香港著名企业家李嘉诚先生在创业初期, 资金极为有限。一次, 一位外商希望向他大量定货, 但外商提出需要有一个富裕的厂商作担保。李嘉诚跑了好几天, 均无着落, 只好据实相告。那位外商在与李嘉诚的几次接触中, 深为他的诚信所感动, 于是对他十分信赖, 说:“从阁下言谈之中看出, 你是一位诚实君子, 我相信你, 就不必其他厂商作保了, 现在我们就签约吧。”李嘉诚感动之余还是坦诚地说:“先生, 受你如此信任, 我不胜荣幸。但我还是不能和你签约, 因为我资金有限。”外商听了, 极其佩服他的为人, 不但与他签约, 而且还预付了货款。正是这笔生意使李嘉诚赚了一笔可观的钱, 为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李先生在总结自身成功经验时说:人的一生最重要的就是守信。我现在就算有多十倍的资金, 也难以应付那么多生意, 而且很多是别人找我的, 这些都是为人守信的结果。一个诚信的人一生将因此而受益无穷。

往往知名的成功人士的几句话就可以震撼学生的心灵, 我们可以把他们请到校园, 让他们谈一下诚信在他们事业成功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以及在市场经济中不讲诚信者吃亏的道理, 从而激励大学生树立诚信观念。

5.2 加强高校诚信教育力度, 努力营造校园诚信氛围

(1) 教师应以身作则, 揭露打击学术腐败, 重塑学术正义, 为大学生树立诚信榜样。教师是“传道、解惑、授业”的人, 是教育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 是学生的表率, 要求学生做到的, 教师应首先做到。但有一些教师在实际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中不注重诚信, 给大学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教师只有言传身教, 才能收到好的教育效果。因此, 应将诚信教育列为师德教育的首要内容, 建设一支学术作风正派, 教学科研能力过硬的高校教师队伍, 才能真正搞好大学生诚信教育。

(2) 精心组织大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加以引导。如举行无人售报、开展诚信与反诚信的讨论、诚信征文活动、以诚信为主题的网页制作大赛、万人诚信宣誓仪式、定期公布不诚信行为等活动, 在校园内营造诚实做人、做学问的氛围。

5.3 以制度建设确立诚信教育长效机制

学生在校期间, 将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设立诚信监督信箱, 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特别要对贷款学生的贷前、贷中、贷后实行监督管理, 发现学生存在虚假信用状况或不良行为记录时, 要立即停止贷款或削减贷款额度。学生毕业后, 要将大学生信用体系与全国个人信用体系联网, 让全社会监督大学生诚实守信。通过监督, 使大学生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要对学校认定为失信的学生进行严厉的处罚。对不贷款又拖欠学费的学生, 要从各个方面进行严肃处理, 如考试不记成绩;取消评先、评优、评奖学金的资格;取消担任学生干部, 入团、入党的资格;收取高额的滞纳金;将不诚信行为记入档案;在就业时不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在签订聘用协议时把不诚信记录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等。通过各种方式对恶意拖欠学费的非贫困生进行严格限制, 使家庭状况较好的大学生不再拖欠学费;通过制度, 使那些拖欠学费的学生的利益受到切实的损失, 从而保护贫困生的利益。同时, 还要用事实告诉广大学生, 假冒贫困生是要付出代价的。

诚信是立身之本, 更是立国之基。诚信既是一种价值观念, 也是一种社会关系。诚信教育离不开日常的教育, 更离不开有效的管理体系和惩戒奖励机制。真正要解决这一难题, 需要学校、社会、家庭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和协作, 让不诚信无立足之地, 让诚信观念深入人心, 让诚信之风吹遍神州大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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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金海.我国诚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社会科学, 2005, (1) .

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偿还问题探讨 第4篇

关键词:助学贷款;偿还;违约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一、现状分析

2010年国家助学贷款资助人数突破100万人,金额突破100亿元,同比增长11.6%和32%,创历史新高。1截止至2009年,全国高校贷款学生达451.8万人,贷款金额424.1亿元2。而部分贷款违约率却高达百分之三十以上,按照规定,当违约率超过20%,银行有权终止贷款。

助学贷款无担保是银行发放贷款的最大顾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风险性主要在于:一是毕业生就业率低,如果毕业后找不到工作还贷必将会受到影响;二是毕业生流动性大,增加了还贷难度;三是不可抗力导致的房贷风险增加。

多年以来,各地媒体不断有报道反映大学生失信违约行为。由于没有抵押和担保的顾忌,学生毕业后就存在一走了之的侥幸心理,银行即使想追究其违约责任,很可能传票都不知道往哪里发。尤其是现代化社会,人才的流动性非常大,联络方式变更频繁,学校贷款管理部门对此也束手无策。恶意欠贷如果不解决,则会形成恶性循环。

二、拖欠原因分析

(一)制度不完善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信用体系不完善是由工业型社会向知识型社会转变过程中必然出现的问题。世界上,贷款拖欠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一般是地域小,人口少,公民有较强纳税和还贷意识,有发达的银行系统,并建立了完善的信用体系以及相应的追缴措施或方法。

在日本, 20年助学贷款的拖欠率由46.7%降至2.3%。究其原因在于日本加强了追缴的力度,“学生逾越偿还期限不自动来偿还者,首先由育英会寄发通知催促偿还,若仍不主动偿还则由育英会派员前往收缴倘若再不偿还,则诉诸法律。由日本简易裁判所判决并执行之。”3同时,为了鼓励尽早还款,日本育英会规定,若在偿还期限内提前4年还清贷款,则退还所贷总额的10%作为奖励。

(二)缺少诚信教育

诚信教育,是一个社会稳定和文化沉淀的重要媒介。助学贷款作为无担保的政府贴息贷款,又缺少必要的责任连带关系,诚信问题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诚信为大多数人所承认和认可,但对于刚步入到大学殿堂后得学生,会受到很多来自社会上一些非主流思想的冲击,这些思想对于学生的价值取向有着重要影响。大学教育是向社会过渡的一个关键时期,知识的存量已经不能简单涵盖人才了,品德已经受到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关注。

(三)缺乏有效保障机制

助学贷款实施过程缺少有效的机制约束,银行方面没有投入大量精力去管理学生贷款资料的可行性,其主要依靠学校提供的学生资料。学校承担着学生助学贷款申请的保证人、管理人和监督人,而当涉及到还款问题时贷款档案管理工作又转移到银行和贷款人的工作单位,学校只有辅助性的责任。这种落差和转变导致了责任归属不明,最终危及的是经济行业和学生个人的利益。助学贷款是无担保贷款,但经济上无担保并不意味着不可以采取人保的方式。与此同时,当国家代为偿还银行利息的同时,是否也可以考虑到为信用不足的学生贷款提供商业保险。

三、解决措施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制度

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偿还问题离不开对制度问题的思考。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行政部门、银行、学校、个人,四方各有责任,责任分工不同,但必须各司其职。传统上,国家助学贷款依赖于学校地银行放款,为督促还款,可更多采取生源地贷款的方式,增加贷款学生家庭的社会责任。

除此之外,加强法律保障力度。相关法律有《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笔者认为,法律虽然可以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工具,一方面能给那些骗贷人以教训,另一方面也能督促震慑那些持观望态度的还款人。

(二)建立信用体系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完善,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信用体系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美国的信用体系很发达,从一个人刚出生就有一个类似信用账号的号码伴随其一生。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实现这样的管理体制已经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相信完善的银行联网体系一定会很快就建立起来。同时与高考一样,可以考虑将助学贷款信用问题加入到诚信档案。另外,第三代身份证如果能够既使用指纹识别,又能够注入诚信档案,相信虽然在短期内的社会阻力较大,但不需要多久社会就会广泛认可或者接受这种本应有的诚信道德。

(三)构建问题处理机制

机制的功能在于弥补制度的不足,从某种程度来说,制度是僵化的,机制则是灵活的。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偿还难问题,可以灵活运用各种办法,积极适应中国的国情和大学生的阶段性特点。首先,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即使在发达的美国,还款的期限也是10年。目前,大学生就业前景不是十分乐观,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处理,不可以偏概全;其次,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加大助学金、 各种奖学金的力度和广度,增加教育投入,助学贷款不是解决教育普及化的根本措施,各种经济手段要搭配使用。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可以一方面增加财政补贴的力度,另一方面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和鼓励小企业积极吸纳应届生。减、免、补等措施不是长久之计,可持续发展来自于学生的内在动力,只有调动了其自身的积极性,才能够促使整体经济的活跃和社会的稳定。最后,开展助学贷款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既能够分担银行的风险,也能够促进贷款问题解决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增加社会责任感。(徐州师范大学法律政治学院2010级研究生;江苏;徐州;221000)

参考文献:

[1] 凌靖波、吴爱邦.我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研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 杨亚伟.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机制探析[J].科学咨询,2010,(11)。

[3] 耿新、陈莉.信息不对称下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的博弈分析[J].财政监督,2010,(6)。

注解

① 中国青年报,2011年07月15日。

② 银监会网站,2010年11月16日。

华中农业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5篇

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做好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6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与审查

高校要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申请学生向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1)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样式的“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2)加盖就业单位公章和高校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3)有关证明原件。

高校在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时,对于以下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1)就业单位所在县非我省经济欠发达县;(2)就业单位非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以及气象、地震、地质、煤炭、石油等艰苦行业;

(3)服务年限不足五年;(4)定向生和委培生。

二、关于材料报送

高校上报的材料,应是当前已经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并与工作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届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包括:(1)“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两份;(2)“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两份(见附件2);(3)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4)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存学校)一份。学校在报送上述书面材料的同时,请将“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wc01@sdpec.edu.cn,邮件名称为“„大学„年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高校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复。

三、关于还款协议签订

高校在收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的名单后,应及时通知申请学生,并组织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制定新的还款计划。重新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应增加:

(一)协议内容中增加“享受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字样;

(二)增加补充协议: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外,对未满5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原单位的毕业生,应主动向原就读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并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调整还款计划,由本人偿还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于不再符合代偿资助条件又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贷款银行重新签订还款确认书的学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贷款银行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高校将公示违约名单。

2007年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其贷款还款期限为四年,按年分五次偿清。贷款偿还方式及时间为:第一次偿还时间为2007年10月,偿还本金的20%及全部本金自学生毕业至2007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和80%本金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二次为2008年10月,偿还本金的20%及60%本金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三次为2009年10月,偿还本金20%及40%本金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四次为2010年10月,偿还本金20%及20%本金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产生的利息,第五次为2011年10月,偿还本金20%部分。以后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其贷款偿还方式及时间比照今年依此类推办理。

四、关于资金的管理与支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高校统一负责专款管理,由高校支付给贷款银行经办机构(或退还学生本人),不得挪作他用。

申请代偿资助的学生在未被确定为代偿资助对象前,应按照还款计划正常偿还本息。经审查确定为代偿资助对象后,其贷款本息全部由省财政代偿,学生已自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全额退还学生本人。

对应由省财政代偿的本期贷款学生本息,高校应填写“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本息情况表”(见附件3),并将本息情况表加盖高校资助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公章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拨付到高校账户,各高校应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应付贷款银行部分支付给贷款银行具体经办机构,把学生自行支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退还给学生本人。

省代偿资助金如未能及时拨到高校,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垫付,确保足额偿还,避免造成违约。

高校违约学生应返还的代偿资助资金,由高校负责催收,于每年10月份集中上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五、关于二次分配学生的代偿资助

对于自愿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并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二次分配就业证明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二次接收工作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一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六、关于代偿资助学生的工作单位证明

高校应与代偿资助学生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与沟通,随时了解代偿资助学生的工作动态。高校须联系其工作单位出具有关工作证明,与“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本息情况表”(附件3)一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代偿资助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面涉及全省30个县及社会各行各业,认定工作要求高、难度大。因此,各高校要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把工作做实做细。一要加大宣传,使毕业学生都能充分了解这项政策;二要精心组织,使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我省代偿资助政策;三要严格把关,加强审查和认定,确保申请材料符合条件,提高上报材料的质量;四要增强服务意识,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学生的咨询解答工作,尤其要做好已提交申请但未获批准学生的解释工作,要告知未批准原因;五要加强与贷款银行的信息沟通与合作,把代偿资助学生还款协议的签订、还款计划的制定和调整等工作做好。

今年,部分高校已经报送了代偿资助相关材料,请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组织整理,并于12月20日前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2.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

3.山东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本息情况表

4.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

华中农业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6篇

证明

兹有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业,二0一一年毕业学生,于 二0一一年月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现工作单位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州、地区)(县、区)(镇、乡)(村),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方。

该毕业生从事工作,工作性质为,在接受单位服务年限为

年。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证明人:

联系电话:

国家贷款代偿证明书格式 第7篇

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学生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现在在我单位就业,单位地址为.....省(区、市)....市...县(区)...镇(乡)...村,该毕业生在____________________船上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与单位签订服务年限为____年(大写)。

特此证明。

船章: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

证 明 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字)

华中农业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8篇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从1999年开始试行, 2000年全国开始推行, 但是在2003年由于贷款学生的违约率超过了20%, 所以商业银行暂停了助学贷款项目。针对这些问题, 2004年国家教育部等部门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全面改进和完善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然而, 根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 目前已毕业大学生的还贷款率太低, 出现了信用危机, 已使得这项政策的执行面临困境。“诚信”已成为当前制约国家助学贷款健康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诚信就是诚实守信, 言而有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自古以来诚信就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 就是推崇以诚信作为人的道德标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信用已成为规范和约束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标准, 诚信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当代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 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 他们的道德品质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因此, 当代大学生的诚信道德显得尤为重要, 并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目前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目前大部分学生贷款还未进入偿还本金的阶段, 只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贷款利息, 但是仍然有很多的学生违约。另外, 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 有不少学生使用虚假的家庭贫困证明, 以达到取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的目的。由于城市生活水平的差异, 各个区域对贫困认定标准不一致, 给高校认定贫困学生造成困难。同时, 许多贷款学生在毕业前与银行签订的还款确认书中, 留存的电话不属实, 毕业后去向填写不正确。这些都导致无法与贷款学生及时联系和催缴贷款, 给学校办学、银行借贷, 乃至整个社会的信誉都带来不良影响。

以拖欠学杂费为由等待助学贷款的发放。目前, 高校存在着学生无故拖欠学杂费的现象, 这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在拖欠学费的学生中, 有的并非真的家庭困难, 他们一边打着手机、玩着电脑, 穿着名牌, 一边又称没钱交各种学费;有的学生看见别人不交, 认为自己交了会“吃亏”, 也加入了“跟风者”的行列。

二、原因分析

1. 社会环境的影响。

当今社会的确出现了许多不诚信的现象, 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个群体, 会受到社会中各种现象的影响。社会上的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 以次充好、以假当真, 使用过期作废或者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假材料, 不惜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暴利;社会上诚信文化的缺失, 文化市场盗版迭出, 屡禁不止;学术界的学术腐败, 尤其是守信者得不到相应鼓励和收益, 不讲信用的人在某种程度上、某些范围内成了受益者。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社会上诸多不诚信的现象, 对大学生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 使他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受到影响, 为了自己的利益去投机取巧, 失信于人, 而且失信惩罚机制的不完善和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的不健全使失信者不能得到相应制裁, 助长了大学生淡漠诚信的心理。

2. 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目前校园里的大学生不明确自己扮演的角色, 习惯了自己被宠爱的生活, 忽视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不知道自己作为学生的责任所在, 缺乏对学习认真的态度, 以至于出现荒废学业, 上网、谈恋爱成风的情况。一些大学生当发现自己作出错误的行为后, 不能勇敢地面对, 积极地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而是极力推卸和隐瞒。还有许多大学生认为各种证书、文凭等才是最主要的, 因为考试分数直接与评优、评奖学金等直接挂钩, 使大学生表现出来重物质利益、经济利益, 而忽视了诚信在内的许多道德原则。很多大学生都是到了大学才独立生活, 生活经历也都是学校与家庭之间, 他们对于现实社会很难全面的理解与认识, 缺乏理性的思维与分析选择能力, 缺乏对诚信危害性的认识, 所以很容易受到社会各方面不良思想的影响。尤其是生活中的一些诚信者失利, 失信者得利的反面事例, 再加上学业与就业的压力, 使得他们感到无所适从, 甚至将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当作社会本质, 形成错误的诚信观, 从而导致他们失去诚信观念, 作出与道德规范相背离的行为。虽然有的同学也能认识到诚信道德的重要性, 说起诚信也是头头是道, 但到实际的学习生活中, 关系到自己的利益时, 便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言行不一致, 这主要是大学生自身的意志力差。

三、应采取的对策

1. 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程序。

贷前, 学生户口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应仔细调查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 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贷中,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并将学习不努力, 有记过处分及退学等情况的学生及时通知经办银行;贷后, 加强毕业生还款追踪工作, 建立完整的信用体系。

2. 建立奖惩制度。

俗话说:“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诚信需要教育和培养, 但也需要一套监督与制约的体系, 从制度上对大学生的行为进行规范。对诚实守信者进行鼓励与奖励, 实现荣誉的驱动效应, 促使诚实守信落实到实实在在的行动上;另一方面, 应该加大对不诚信大学生的惩罚力度, 对周围的同学也产生威慑的作用, 使大学生远离失信, 固守诚实守信的道德底线, 逐渐地由他律转变为自律, 加强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对于违约学生, 通过网络、报纸等公共媒体对其进行曝光, 并记录, 在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 各商业银行将不再为其办理其他种类的贷款。

3. 建立学生诚信档案。

在学生入校后, 可以鼓励学生签定诚信保证书, 同时为每位学生建立个人诚信档案, 主要记录学生的在校情况, 如学生的图书借阅及归还、考试信用度、学费缴纳、助学贷款等信用情况, 每学期由各个相关部门填写学生的信用记录卡, 对学生的在校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记录, 并对每位学生的信用情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可以将信用等级列入学生的综合测评当中, 信用等级与学生的评奖评优、助学贷款、奖学金、保送、选拔学生干部、推荐入党等相挂钩, 加强相互监督, 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布, 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 重视自己的一言一行, 自觉地遵守诚信道德。

4. 加强学习教育。

学校应将大学生诚信教育纳入学校的德育教育体系中, 落实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中, 贯穿从学生进入学校到学生毕业离校。从基础课程到专业课程, 从学生的日常行为到参加各项活动等, 都要把诚信融入教育过程当中, 让诚信的意识渗透到教学的方方面面, 渗透到学校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5. 扩大助学贷款的种类。

将生源地助学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结合起来共同为贫困学生提供资助, 由于借款学生家庭住址较为稳定, 属地金融机构比较了解承贷人的经济状况及还贷能力, 贷前调查的资料真实, 减少了贷款考察的失误, 这样可以使更多贫困学生得到资助。

6. 营造诚信校园。

大部分大学生都是进入大学才开始了独立的生活, 他们性格与道德品质的发展都会受到校园环境和周围老师同学的影响。所以每一个大学生在校园里都充当了两个角色, 一个是受教育者, 另外一个是教育者。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学生自育的作用, 在校园里营造一种“讲诚信光荣, 不讲诚信可耻, 讲诚信得益, 不讲诚信受损”的校园氛围, 使诚信深得每一位同学的内心, 在潜移默化中使同学们受到教育。在校园里广泛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班会、报告、讲座、征文比赛等, 让同学们积极参加, 营造出良好的校园诚信环境与氛围。引导得到奖学金、助学贷款的学生回报社会, 提高他们的感恩意识, 灌输更多的诚信观念。

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是一项关乎千百万莘莘学子命运前途的大事, 也是国家一项崭新的事业, 需要政府、学校和银行共同努力不断探索, 解决困难学生上学问题。广大学生要加强自身修养, 诚信为本, 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 合理使用助学贷款, 并按照合同的要求, 积极还贷, 使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能够稳定发展。

摘要:文章分析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贷款学生存在的“诚信”问题, 提出了加强诚信教育是促进助学贷款顺利进行的有效途径。同时指出, 大学生不按时还贷款已严重制约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关键词:助学贷款,诚信教育,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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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暴露大学生诚信问题 第9篇

国家为了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孩子上大学,圆他们的上学梦。在1999年6月,首先在京、津、沪渝4个直辖市以及武汉、沈阳、西安、南京共8个试点推行,2000年正式全面展开助学贷款工作。在意识到这样资助的大学生数量有限时,2007年,又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使更多的大学生走进了大学校园。

可是助学贷款的推行过程并不是那么顺利,大学生毕业以后违约率高是一个显著问题。全国平均20%以上的违约率,个别高校70%——80%的高违约率寒了国家的心,吓退了商业银行,人们开始质疑这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群体。助学贷款效益低,回收没有把握,以安全性、流动性、营利性为三大基本经营目标的商业银行出现惜贷问题,商业银行不敢放,学生贷款难。在这里面反映出了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违约率?

二、贷款出现高违约率的原因

学生违约原因大致可分为故意与非故意违约两种。

(一)非故意违约原因简述

一些大学生出现违约情况,不是不想还,而是想还却受现实情况所迫,大概有一下几种原因:学生毕业后,就业不理想或暂时没有找到工作,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无力偿还贷款;对具体还款事宜不了解:对什么时候开始还款、每月还多少、怎么还,了解的不清楚;还款不方便,比如正在野外作业,无法按时还款而构成的违约等等。

(二)故意违约原因简述

小部分大学生误以为,这是国家给的财政补贴,是不用偿还的。另外也存在极少数人,心理上觉得不平衡,认为这是国家应该补偿给他们的,所以故意不偿还。

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时期,还不稳定,极容易受到影响。在学校中,同学间为了几千元的助学金、奖学金明争暗斗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还有弄虚作假的。归还贷款的大学生,认为不归还贷款也没有什么惩罚,对自己一点影响都没有的侥幸心理也是促成故意不还的一个原因。

贷款出现高违约率除了学生方面的原因以外,学校和商业银行也有原因。一方面学校对在校学生还有一定的约束力,可当学生一毕业,就那他们一点约束都没有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设立专门的助学贷款部门,来进行有关贷款的咨询、管理、追回服务。 这也会使得少数大学生的侥幸心理开始作怪。

三、解决措施

(一)进行诚信教育

通过举办诚信讲座、开展诚信教育课、建立诚信网络平台等方式大力宣传诚信,使大学生们从心理上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国家发放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是以大学生的信誉与毕业后不确定的收入为保障而发放的。使他们认识到大学生应该对得起“大学生”这个称号,不要让国家和社会对大学生寒心。在大学生毕业前,应该专门针对助学贷款的学生举办一次讲座。给他们讲述还款方式,每个月还多少,如何还,不还会有什么后果等问题。

(二)出台鼓励与惩罚措施

学校也可以出台一些措施,使诚信与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等一系列奖助学金的评定相关联。可以给学生每人建立一份档案,记录每年度的诚信评分,乘以一定权数作为评定依据;而此诚信评分在将来就业以后,一方面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选拔人才的依据,另一方面对银行在办理此部分人群的其他贷款、發放信用卡等业务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使得诚信深入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出台相对灵活的还款方式

现在的还款方式,是比较单一、呆板的。银行可以出台一些相对灵活的还款方式供大学生们选择,提现人情化服务,这样可大大降低违约率,这也符合国家发放信用贷款的目的。比如:对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的大学生,国家可以提供一半的利息补偿;对工作不稳定的大学生可以提供延期还款等。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关怀。虽说确实存在就业难、工资低等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应政策。为解决就业难而出台的专门针对大学生创业的贷款就是其中一个。学生既可以自己找工作,也可以凭借自己的才能借助于志同道合的伙伴的资金和国家发放的大学生创业资金来创业,这样首先是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同时,创业成功也可以解决一部分他人的就业问题。我们应从内心感谢国家的支持,诚以待人,按时归还贷款,并且更努力地学习,来回报社会。

参考文献:

[1]付霞.国家助学贷款高违约率现象探析.高校辅导员学刊,2011(6).

[2]王猛.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状况分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6).

[3]郑子莹,向咏.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变迁与路径选择.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1(7).

华中农业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10篇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调查表

注意:

1、就业单位联系电话必须是毕业生目前工作所在处的单位电话,确保学校通过

该电话号码联系时,对方能够知晓毕业生本人的有关情况,至少是能够确认该生仍在此工作,没有违约现象。如果所留单位电话为总公司电话,导致学校联系确认时单位告知无此人,后果自负。

2、就业单位名称应该与申请时所登记的名称保持一致,如果毕业生被调动到子

公司,公司名称发生了变化,仍然填写申请时登记的名称,以防存在违约情况。

3、就业单位地址填写毕业生现在工作的具体地点,以便学校审查该生是否仍在中西部边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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