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大会

2024-06-21

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大会(精选8篇)

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大会 第1篇

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参加人员:涉及实施特殊工时制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会议内容:讨论单位提交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度实施方案; 表决情况:经过讨论和民主表决,共_____人出席本次大会,_____票同意,_____票反对,_____票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职工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2015年1月20日

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大会 第2篇

会议时间:2016年8月1日11:30—13:30 会议地点: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总经理 与会人员:

公司代表:总经理、行政总监

工会代表:工会主席、经审主任、女职工主任 职工代表:安装工

会议主要议题:确定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具体岗位 纪要内容:

总经理: 公司过去的一年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部分岗位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在这实施的一年中,确保了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销售任务的完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全体员工对这种工时制度的实施感到满意。2016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申报特殊工时制。

安装工岗位有淡、旺和平季之分,销售旺季安装作业密集,销售淡季则反之,因此不能全部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申请了综合工时制。

行政总监: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总经理: 实行综合工时制得岗位因工作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休息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在就近的月份里进行调休;在无特殊工作任务时,日常休息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人员一致;对确实无法休息以及安排调休的,公司将

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员工月度工资中进行经济补贴。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计算工资。

安装工: 安装工根据派工单去顾客家里安装商品,工作时间难以界定在8小时之内,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同意执行不定时工时制。

工会主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员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总经理: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员工加班,提倡高效率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对于有时因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延长工作时间,也可采取调休的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时间,以更好地完成工作。会议结束!

***公司

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大会 第3篇

据介绍, 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 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根据国家规定, 在国务院批准的南昌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 确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部分岗位, 经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 部门批准, 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为此, 江西省规定, 软件设计岗位、技术研发岗位、中高级管理岗位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机动作业的岗位, 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岗位和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经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关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申请报告 第4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了降低公司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员工稳定性,人事行政部经过调查提出”实行双休日申请”。

一、现行工作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达到45个小时,每天上班8个小时),实行单双休制出现的问题如下:

(一)法律规定

从1995年我国开始实行双休制。《劳动法》规定:1周的工作时间不应该超过40小时,也就是每周5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8个小时。凡是超出40小时在公休假日上班的工资按每天的200%发放加班费。随着企业发展壮大和政府有关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用工规范的管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制定企业制度,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企业竞争

我公司现实行单双休工作制,已经造成公司引进优秀人才困难,现有人才流失,随着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对用工监察的力度增强,很多企业都实行五天工作制。

在员工招聘中,很多求职者在咨询公司情况时首先提出的问题是:“公司是不是实行双休”,其他则是决定其选择来应聘与否的次要因素。同时,同等待遇情况下,求职者往往会选择去双休的公司。单双休制不利于公司人才的引进和提高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的竞争力。

(三)对外工作开展

政府有关部门(工商、税务、社保、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统一实行双休制,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从而出现工作效率降低,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等不利于公司发展的因素。

(四)公司员工

1、现实行单双休制,单休的周日一天时间无法让紧张疲劳的工作状态完全得到恢复,就这样周而复始的循环,造成员工身体出现亚健康、容易疲劳等症状,导致员工工作激情不高,精力分散、工作效率低无法创造更高效益。

2、现实行单双休制,员工工作节奏快,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自身的学习和充电,吸收知识、开拓视野,不利于员工技能知识和水平的提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现实行单双休制,年轻人无法安排自身业余生活,解决个人问题;已成家的员工没有时间陪伴家人,会造成家庭矛盾,朋友疏远等隐患。导致员工精力分散,无法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促使工作效率不高。

二、公司实行双休,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实行双休制,对社会来说,公司尽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1、减少企业用电、用水浪费等现象符合国家政策,尽到社会责任。

2、企业制度规范,减少用工风险,员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为企业创收、使企业盈利,为国家税收做出贡献,增加国家GDP。

(二)对公司来说,稳定员工,提高公司在同行企业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实行双休工作日,法定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标准工作时间,规避了企业用工风险,防范劳动争议,创造和谐用工企业,为公司争取更多政府项目资金申报和人事政策支持创造条件,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2、公司实行双休,可以把公司开源节流精神落到实处,节约公司水电、粮食等开支,避免没必要的资源浪费,垃圾排放,落实国家节能减排。

(三)实行双休工作日,体现公司以人为本,体现了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爱之情,把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落到实处,也给员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总之,随着企业间人才竞争的愈加激烈,公司实行双休制,将是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的必然选择,也能让企业达到制度规范,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同时,也体现公司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爱之情,更能使公司做到以人为本,将人性化管理上升到一个新层面,提高公司人才竞争优势,为公司上市创造条件,为公司做强做大打下坚实的基础,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公司创收,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并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申请双休工作制试用范围:行政办公室各部门人员。以上种种,皆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如果您还有疑虑,是否可以先试行一段时间,如果确实对公司业务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再恢复目前的单双休制度。

呈请批示!

2016

关于实行特殊工时申请报告 第5篇

根据《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1】8号)相关规定,兹因我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现向贵局申请实行工时制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单位经济类型、行业,经营业务特点等:

(二)承诺已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绝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此次申请的范围(岗位、工种):

实施特殊工时职工人数占所有职工比例: %

二、详述:(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分开写)

(一)申请该项制度的原因和理由:

1、XXXX岗位工时安排特殊性:

2、YYYY岗位工时安排特殊性:

(二)申请实行该工作制度的总人数为人,详见具体岗位人员名单(花名册),本单位承诺对于岗位新增或变动人员履行告知此项制度之义务,并听取意见达成共识。

(三)申请岗位有劳务派遣员工,经劳务派遣单位书面同意。

三、承诺或具体操作细节:

(一)休息休假办法

企业承诺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并确保其身体健康。其工资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既要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又要在确保职工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工作量。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手段来达到双赢。

(二)工资支付办法:按照不低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标准支付。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宗旨为确保员工在企业工作不存在危及健康的隐患。

(四)承诺不任意扩大特殊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不以实行特殊工作制之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新情况发生及时向审批部门反映。

(五)如遇新的法律法规颁布生效,则按照新法实行,如有疑问及时与审批部门沟通。

(六)该报告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会同意,在报送审批机关前进行公告,以备员工咨询和反应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企业承诺,该制度一经审批机关批准,将批准文件在企业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通过后的方案安排落实。

(八)实施期限届满(自批准实施之日起两年)前一个月,企业应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该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请延续,申请延续时携带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实施情况报告和延续申请。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注意事项 第6篇

「案侧一」

李某系某食品公司操作工,双方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以下简称“综合工时制”)。李某实际工作时间每周不低于6日,每日工作时间8-16小时(个别日子少于8小时)。

2010年,该食品公司经企业工会同意,向所在区劳动局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区劳动局同意食品公司申请,许可期限为3年,但未告知李某等职工。

2011年5月,李某与食品公司就加班工资等发生争议,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食品公司出示了上述行政许可文件,据此主张不应适用休息日加班按200%的标准计算。随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行政许可。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许可决定。李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李某的实际工作状况来看,其工作岗位不符合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条件,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法院遂判决撤销区劳动局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案例二」

2010年5月份,赵某应聘至某冷饮公司制冰车间工作,工作两个月后,赵某认为公司超时加班,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于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该公司制冰车间每年在5、6、7、8月为生产旺季,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休息1天,另外8个月的淡季,制冰车间员工则每天工作5小时,有正常双休日。此外,该公司已经审批,实行了半年期综合工时制。因此,该公司制冰车间的工时制度并未违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向赵某进行解释,对赵某的举报不予受理。

「点评」 这两个案件均涉及了同一个话题:综合工时制。虽然同属一个话题,结果却截然相反,一个有利于员工,一个有利于用人单位。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截然相反的两个结果呢?用人单位在执行综合工时制的有关规定时,到底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这是很多人力资源工作者比较关心的话题。

因此,在分析这两个案例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对综合工时制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和分析。

何为“综合工时制”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而综合工时制是指对于因为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

设计综合工时制的本意,在于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支配权,以适应相应的特殊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因此,在理解、认识和实施综合工时制时,应重视这一立法目的,否则,操作起来将可能违背立法原则,走向违法的危险境地。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将综合工时制纯粹当作规避和降低加班工资风险的一种工具,而完全忽视了该特殊工时制建立的本来目的,这就导致了大量违法行为的出现,也产生了不少劳动纠纷。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正确认识综合工时制,而不应将其视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综合工时制需经审批通过以上概念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实行综合工时制是需要经过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实践中,曾碰到过不止一家用人单位,未经劳动部门的审批,就跟员工进行了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日常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跟员工也根据双方的约定,执行着所谓的综合工时制。应该说,这种做法的法律风险是很高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未经审批的综合工时制对劳动者来讲毫无约束力,一旦员工认识到了这点,并向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将完全按照标准工时制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面临支付高额加班工资的风险。

曾有用人单位提出,既然综合工时制需要审批,太麻烦,那么可否这样执行:以补休替代除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外的加班工资。具体来讲,就是员工平时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统统根据具体加班小时数进行补休。他们认为,补休是法律允许的,因此他们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这是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的一个误区,也恰恰是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主要区别之一。其实,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补休,平时工作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是不可以补休而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这是标准工时制下的法律要求。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7-7-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综合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可以灵活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某一具体工作日的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只要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时间即可。换言之,综合工时制下,平时工作日超过8小时的工作是可以“补休”的。

由此可见,上述所谓的补休代替加班工资的做法其本身是不合法的,其实质还是一种变相的综合工时制,而综合工时制又必须经过审批才是有效的,因此无论如何,综合工时制还是要经过审批才可以执行的。

进行综合工时制的申请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管辖地区的问题。2011年下半年,世界知名奢侈品牌古驰身陷“血汗工厂”事件,在该事件中,就有这么一个问题:古驰深圳店的员工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古驰公司在上海,在深圳并不存在分支机构,为了实行综合工时制,公司就在在上海为这些员工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并获得了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审批的综合工时制,在深圳是否应当获得认可?

对于综合工时制能否异地适用的问题,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来讲,综合工时制属于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只是进行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一旦获得综合工时制的许可,应当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

然而,实践中却存在争议,各省市的理解也不一致。有些省市认可异地审批的综合计算工时,有些省市不认可,这就使得很多用人单位无所适从。我们在提供咨询过程中就曾经碰到过这么一个问题:江阴某公司通过上海某劳务派遣机构派遣了一批员工,这些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上海,且由于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执行综合工时制,于是劳务派遣机构就打算向上海的劳动行政部门报批综合工时制,但是上海的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来申报。而用工单位在上海并无分支机构,只能在江阴审批,但是上海的劳动行政部门又不认可用人单位在江阴申请的综合计算工时。这一下子把两家单位给难住了,到底该如何处理呢?后来,经过多方协调,还是由劳务派遣机构在上海进行了申报。

因此,用人单位在申请综合工时制前,应当了解清楚各地的有关规定,选择正确地区进行申报,以免徒劳无功。

另外,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在很多地方,使用周期是归属不同级别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例如,很多

省份是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交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而其余周期的综合工时制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将该报省级的报到了地市级,还是将该报地市级的报到了省级,最终结果都是失败。因此,用人单位申请综合工时制时,一定要注意选择正确的审批机关。

●申请理由必须充分实践中,还有很多用人单位抱怨,申请综合工时制时劳动行政部门不批准。究其原因,往往是因为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可以申请执行综合工时制。这其实已经明确了执行综合工时制的条件。案例一中,法院之所以撤销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就是因为李某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并不符合实行综合工时制的条件。

因此,单位在申请综合工时制时,应当明确申请的理由,说明所申请之岗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否则,很难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对于申请理由的说明,有一家公司的经验非常好,值得与大家分享一下。该公司每年申请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之前,都会将上相关岗位的工作时间做一个统计,并以曲线图的形式直观地表现出来。然后再结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判断是否需要申请特殊工时制。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他们就会将统计资料一并提交给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拿到资料后,能够很直接地从中看出相关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审批决定。由于都是根据同样的客观数据资料做出的判断,审批成功率高也就可以理解了。

●报审材料一定要完备对于报审材料,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各个省市自行规定,这就导致了各地所需的审批材料并不统一。因此,用人单位在申请综合工时制时,尤其是那些在全国各地分支机构众多的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在申请前搞清楚审批需要哪些材料,材料需要什么样的格式,然后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报审材料。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因为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而被驳回。

只有注意和解决了上述几个要点,在审批综合工时制时,才可以提高成功率,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综合工时制需经民主公示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执行综合工时制,会使得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并不是很规律,且由于综合工时制不计算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因此也会影响到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多少。应该说,实行综合工时制是一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实行综合工时制需要经过民主程序以及公示流程。未经民主程序或者未经公示流程的综合工时制,对劳动者来讲,是没有约束力的。

目前,很多地方规定,用人单位要申请综合工时制,必须要提交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执行该工时制的决议,有些地区甚至要求形成集体协议。还有些地方要求要有每个员工同意执行该工时制的签字。这其实是通过材料限制的形式,提醒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合工时制依然受法律约束2011年的古驰“血汗工厂”事件中,虽然古驰在回应时提及他们执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但依然还是被冠以了“血汗工厂”的帽子,其原因就在于实行了综合工时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安排工作,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其实,实行综合工时制,依然受到有关的法律约束。

首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前提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所采取的方式是“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这其中,对用人单位约束最大的,就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这个规定相对比较笼统,而且,目前也没有任何机制可以有效确认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员工身体健康受损,于是,有些用人单位就借此打“擦边球”,任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

这种做法其实很不值得提倡,虽说从法律层面来讲,用人单位似乎风险不是很大,但是,长此以往,将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从而导致人员流动率高,或者员工追究单位其他方面的违法责任,又或者员工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向单位发起集体协商,那么单位将会面临非常大的困境。因此,充分考虑员工的身心健康,是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前提条件,做不到这一点,用人单位早晚会出大问题。

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不再受标准工时制有关规定约束,但针对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对此,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对具体岗位进行梳理,针对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要注意依法管理,避免出现违法情形。

最后,各个地方对于综合工时制的约束也是不同的。有些地方就明确规定,即使是综合工时制,在执行时,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也不得超过11小时,例如江苏。而有些地方则没有特别限制,而是采用了原劳动部的规定,例如上海。因此,用人单位在执行综合工时制时,还是要注意一下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以免违法。

可见,经过审批,实行了综合工时制,也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性而为,任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或多或少还是会受到有关法律约束的。综合工时制的加班问题对于综合工时制的加班问题,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150%的劳动报酬;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法支付300%的劳动报酬。

换言之,综合工时制的加班,除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外,实际上是每个计算周期结算一次,将周期内的所有工作时间之和与该周期内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进行比较,如果实际少于或者刚好等于法定,则无需计较;如果实际多于法定,则需依法支付150%的劳动报酬作为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其加班应该是一个计算周期才结算一次的。在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基础上,灵活安排劳动者的作息时间,如此一来,在周期末结算时,用人单位的加班将会比标准工时制下大为减少。

可见,若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加班工资成本将会大为减少。

然而,实践中,我们也不止一次地碰到,有用人单位申请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但还是在按月与员工结算并支付加班工资。这样的做法并不违法,应该说法律是支持的,毕竟这是有利于员工的。但是,这样做,其实是用人单位放弃了自身的权利,用人成本将会比不放弃这个权利要高。

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大会 第7篇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有关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要求,现就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明显不均衡、需要阶段性工作、休息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适用于: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和押运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续期。劳动关系存续期不足计算周期的,应以劳动关系存续期为计算周期。计算周期的工作时间应该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五、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六、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方式,要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应按照《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属企业和外埠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

其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由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央企业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及理由、工资支付和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二)河北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见附件一);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或职工同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签名。

(五)用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用工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务派遣企业的同意,并向劳动行政部门附报劳务派遣企业的书面意见。

(六)申请企业应是在冀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在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申请,应提供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出具的委托书。

九、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认真组织实施。并要通过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身体健康;同时要随时听取并采纳工会组织和劳动者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法制办冀法[2008]20号印发的《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依法受理和审批工作。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实地考查、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核实。

十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二年。实施周期期满需要延续许可事项的由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企业应书面提出申请。

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一个实行期内发生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可对其下次申请延缓一年受理。

十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从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按本通知要求到劳动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十四、建立统计报告制度。设区市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河北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二),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部门及本辖劳动行政部门上年度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本通知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办事流程) 第8篇

企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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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齐全,受理 ——→ 资料不全,由企业补充资料

如有需要,可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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