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2024-07-25

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精选8篇)

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第1篇

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市场经济体系正常运作的稳定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势在必行。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三种模式及其特点

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国民因病,残,老,失业所导致的生活困难进行授助的制度体系.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着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社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三种模式分别是投保资助模式,储蓄保险模式和福利国家模式

(一)“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为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并辅之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措施,以此来构建满足社会 成员需求的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征社会保障的立法作为实施依据;社会保险为强制性,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及其家属,覆盖面比较大;保险项目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建立政府,个人和单位责任共担机制,实现风险保障的互助共济;实行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协调的机制.特征:内容丰富,项目繁多,但保障程度不高;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层次的保障管理体系;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强调自助.(二)“储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纳公积金加上一定的利息,一并计入个人帐户,专户存储,所享受的待遇在其帐户以内支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已发展为住房医疗在内的制度。特点是:退休金单一,缴费率较高,参保者已无力办理其他保险;参保人自己缴费供养自己制度,使社会保险互助互济性不见了;低薪收入者由于缴费额少,老年生活保障不一定可靠。通货膨胀率提高及社会保障积累部分已用于廉租住房、医疗支出.人们晚年生活保障有一定风险;由于承担较高的雇投保费率,削弱了本国商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是在混合经济制度模式下,由政府推行充分就业,公平分配,等政策以消除失业,贫困和不平等.实 行混合经济;实行充分就业;推行收入分配均 等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特点: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确立福利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原则.以国家为责任主体, ,为全体国民实行全方位社会保障制度,保障项目齐全,高标准

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同模式的经济效应进行比较的方法;以及社会保障模式实施效果比较与分析。

(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同模式的经济效应的比较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社会保障水平增长比较;二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比较;三是失业率比较;四是生活质量比较

(二)社会保障模式实施效果与分析:第一,在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上,采用福利国家模式的国家高于采用投保资助模式和储蓄保险模式的国家。第二,在人均GNP 增长上,采用福利国家模式的国家低于采用投保资助模式和储蓄保险模式的国家。第三,在失业率上,采用福利国家模式的国家高于采用投保资助模式和储蓄保险模式的国家。

三、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情况与总体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一)各国社区保障制度改革的情况

英国:1补助金着重发给最需要的人2最大限度地减少依赖性 3尽可能简化,易于解释和被人们理解,接受 4体制须适应服务对象,社会保障体制要适应社会习惯,不同的对象要有不同的体制 5减少舞弊和滥用6鼓励树立个人责任感

德国:2003年至2005年,德国用就业促进来代替“失业保险法”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就业促进法主要是对寻找工作的人员进行救助。2005年改革,将待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两者

融为一体,由联邦政府劳工局和地方政府管理社会救济的人员来共同管理。

瑞典:一是削减和控制社会福利支出,紧缩社会保障支出是瑞典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政策措施。从80年代末开始,社会民主党政府在健康保险方面、养老金方面、失业方面,推行社会保障支出紧缩政策。二是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责任。三是社会福利制度中引入竞争机制

美国:上世纪90年代初大规模调整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放在削减医疗保健方面的开支。在改革家庭福利保障上,通过限制领取联邦福利金的福利改革议案。

日本:改革内容:一,2000年3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养老金制度改革相关法案,将按月工资收取养老保险费改为按年收入收取;设立青年学生保险费补交制度;延长收取养老金保险费的年龄;提高领取保险金年龄;增加政府对养老金的负担。二,根据修改后的健康保险法规定明确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根据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等结构性变化采取灵活性对策,构筑经济财政平衡、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国民皆保险;二,在尊重保险人的自立性与自主性的基础上,力求医疗保险制度给付的平等与负担的公平,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一元化管理;三,加强保险人、医疗机构、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合作,对社区居民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医疗服务。

(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势:1增收节支,提高效率;2促进就业,支持培训;3增强社会保障的激励作用;4社会保障体系私营化,充分调动民间力量。

(三)综合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情况与总体趋势,制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综合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建立我国多元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经济不发达的状况,多种所有制的不同特点,应建立不同层次标准的,以公积金储蓄为主体,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为辅的多元社会保障制度.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储蓄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的个人负责制,社会保障建立在储蓄的基础上,使得个人利益能充分体现出来.这种个人负责制的公积金制度将会避免福利“大锅饭”的发生,同时又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的功能,解决居民的养老,就业,就医等问题.在我国目前经济不发达,社会保障条件尚有限的条件下,社会保障的个人负责制尤为重要.并且学习新加坡公积金购买组屋和资本积累的经验,发挥保障资金的住宅建设和国家建设功能.我国住房建设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通过公积金储蓄,可以筹措到大笔资金,加快住宅建设,扩大房源,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学习各国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作法,为我国社会保障提供足够的资金.我们应发挥各种积极性,扩大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共同分担保障资金,并逐步形成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为主,国家为补充的资金结构.借鉴各国社会保障立法,促进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化.我们应将社会保障纳入法制轨道,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总之,应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尽快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参考文献:1.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天津出版社,2001

2.丁开杰.社会保障体制改革.[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章桂琳,彭润金.七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曾宪影.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启示[M].江苏社会科学,2006(6)

5.王延中.中国社会保障未来改革与发展的展望[M].经济研究参考,2009(6)

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第2篇

单项选择题

1.1944年在美国召开的第二十六界国际劳工大会上所通过的《费城宣言》

第6条中,使用

“社会保障”来代替( )

A.社会安全 B.社会福利

C.社会保险 D.社会救助

2.1935年美国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 )

A.《社会保障法议案》 B.《失业保险法》

C.《社会保障法》 D.《国民保险法》

3.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中高层次保障项目的是( )

A.社会福利 B.社会保险

C.社会救助 D.社会优抚

4.初创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 )

A.英国 B.瑞典

C.挪威 D.美国

5.激励缴费,自我保障,不会引起代际冲突,这种社会保障基本模式是( )

A.现收现付制 B.完全积累制

C.部分积累制 D.统账结合制

6.英国医疗保障模式属于( )

A.政府直接经办模式 B.社会保险模式

C.个人保险模式 D.市场主导模式

7.英国未成年人福利中支出最大、受益面最广的项目是( )

A.单亲父母待遇 B.子女待遇

C.家庭津贴 D.生育母亲一次性补助

8.在加拿大,失业人员领取保险金的前提条件是失业前工作时数必须达到( )

A.100~200小时 B.220~350小时

C.360~400小时 D.420~700小时

9.瑞典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连续领取失业津贴的期限为( )

A.400天 B.300天

C.200天 D.100天

10.瑞典为生育、护理婴儿和护理病孩而给父母提供( )

A.家长津贴 B.病休津贴

C.病假津贴 D.儿童津贴

11.在药物供应方面,加拿大公费医疗保险负责的人群只是( )

A.儿童 B.16岁以下未成年人

C.70岁以上老人 D.65岁以上老人和低收入家庭

12.加拿大“特殊失业补助”的性质是一种( )

A.国家援助 B.失业救济

C.社会服务 D.失业保险

13.在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失业、医疗和护理四项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各承担( )

A.30%与70% B.40%与60%

C.45%与55% D.50%与50%

高管薪酬制度国际比较 第3篇

根据莫兰德的二分法, 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市场导向的英美模式;银行与企业关系导向的德日模式。由于公司制企业中高管薪酬是由董事会中的薪酬委员会制定的, 因此可以预期在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下企业目标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不同治理模式下的薪酬政策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 当我们从不同角度对薪酬结构进行剖析时, 就会发现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薪酬结构存在许多相似性。

1.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美国资本市场的特点是流动性强、股权高度分散, 因此就形成了以市场导向为主要特征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这种公司治理模式下, 企业主要依靠外部的控制权市场来对管理者进行监督。就内部监督机制而言, 美国企业董事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1~3年。董事会由13~14名成员组成, 其中, 大约1/3为内部董事, 2/3为外部董事。可以看出, 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控制地位。外部董事的独立性要高于内部董事, 当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其更有可能站在股东的立场上进行决策。但是, 最有权势的管理者和董事则是CEO。因此, Lorsch和Maciver (1989) 认为, 美国企业的董事会要受到CEO的控制。

2.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美国的截然不同。日本资本市场的流动性相对较弱, 外部的控制权市场所发挥的监督作用有限。在日本, 董事被授予了管理公司的法定权力, 在董事会中等级最高或权力最大的董事是社长, 大多数公司同时还设有会长这一职务, 而且会长常常由前任社长来担任。如果将日本与美国的企业高管进行对比, 则日本的社长相当于美国的CEO。但是这种比较也不完全适宜, 因为日本的会长还拥有类似CEO的某些权力。

Fukao (1995) 认为, 日本大公司的股东对企业高管的约束十分有限, 如董事会、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资本市场等都无法有效地监督管理者, 股东大会常常被管理者所控制。日本企业之间交叉持股的现象比较普遍, 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敌意收购的现象。那么, 在日本对高管的监督是通过什么机制来实现的呢?目前, 大家比较熟悉的是Akio所提出的主银行制。债权人通过相机控制机制对公司高管进行监督, 这种相机控制权只有在经营业绩变差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转移。但是这种机制存在一个当经营业绩好转以后, 相机控制权再如何转换回去的问题。在日本还有一种监督机制———工资的递延和共同决定。这种监督机制相当于员工在年轻的时候对公司进行了隐性投资, 当其年龄和资历增长到一定阶段, 工资超过其对公司所做贡献的部分就相当于获得了隐性投资所带来的收益。自然, 公司经营状况好, 这种隐性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就高;如果公司经营失败, 员工就会遭受投资损失。因此, 员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会有很强的动机来监督管理者的行为, 关心公司的运营状况。

3. 美国企业与日本企业高管的薪酬。

在薪酬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中, 人们常常过多地关注不同国家之间薪酬水平以及薪酬各组成部分所占比重的差异, 而忽视了表象后所隐藏的经济含义。Abowd和Bognanno (1993) 运用薪酬顾问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对美、日两国之间的薪酬水平进行了比较, 发现美国CEO所获得的货币薪酬是日本类似规模企业社长的两倍。但是, Kaplan (1994) 认为, 现金薪酬水平上的差异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两国企业高管薪酬设计中的差异, 其原因在于: (1) 日本企业的规模相对于美国企业较小, 销售收入较低, 因此支付的现金薪酬较少。 (2) 日本高管可能获得更多的非现金收益。Abowd和Bognanno (1993) 报告这种非现金收益大致相当于日本社长现金薪酬的50%, 而在美国该比例只占15%。 (3) 美国企业中普遍使用股票期权激励, 这部分薪酬所占的比重要远远超过日本企业。因此, Kaplan指出, 现金薪酬水平是关于两国高管薪酬的一个不完全计量, 而现金薪酬的改变量则是关于实际薪酬改变的一个比较精确的计量, 特别是在现金薪酬与非现金薪酬的变化相关联的情况下。即便是非现金薪酬固定不变, 现金薪酬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仍然与董事会所设定的企业目标相关。

基于这种看法, Kaplan (1994) 检验了美国企业与日本企业在现金薪酬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上是否存在差异。研究结果表明, 日本企业的高管薪酬与其所采用的业绩计量方式存在联系, 美国企业与之类似。在很多情况下, 两国企业的现金薪酬对企业业绩的敏感系数不存在统计意义上的差异。除了敏感系数以外, Kaplan还参照了Jesen和Murphy (1990) 的做法, 采用水平变量进行回归。研究结果仍然表明, 日、美两国企业高管薪酬结构存在相似性。

二、英国与德国的薪酬制度比较

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于美国, 而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又类似于日本。因此, 人们自然会想到在这两个国家中企业高管薪酬结构是否也存在前文所述的相似性呢?

1. 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英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董事会是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所构成的, 它们分别相当于美国的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英国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 其中, 非执行董事占董事会的比重在40%左右。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 英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许多公司都建立了各种职能委员会, 而且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在增加。另外, 许多英国大公司都设立了薪酬委员会。由于非执行董事独立于公司现任的管理者团队, 具有为股东的利益而监督管理者的职责, 因此薪酬委员会成员主要由非执行董事构成。1988年, 有54%的英国大公司设立了薪酬委员会, 而到了1992年这个比率则上升为94%。对于外部治理机制而言, 敌意收购也是约束管理者的一个重要机制。Prowse (1994) 的研究表明, 1985~1989年间, 37.1%的潜在兼并与收购均是敌意收购。这说明英国企业的高管的确处于资本市场的高压之下。

2. 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德国大公司的董事会分为监督董事会和管理董事会。管理董事会是公司制度决策的核心机构, 负责公司战略规划的制定以及日常运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董事会一般由7~8名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其中包括董事长, 董事长的职权相当于美国的CEO。而监督董事会的职责是对管理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监督董事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根据1976年的共同决定法案, 监督董事会的半数成员由选举出来的员工代表组成, 另一半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与日本类似, 德国大公司的治理结构具有一个明显特征, 即企业与金融机构存在紧密联系, 而且企业之间交叉持股以及董事会相互控制现象比较普遍。

3. 英国企业与德国企业高管的薪酬。

Conyon等 (2000) 的研究表明了英国企业和德国企业之间的薪酬变化趋势及政策的异同。从其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 英国企业的高管薪酬从1969年的157 160英镑上升到了1994年的391 900英镑, 年平均增长速度为7.5%。而德国企业的高管薪酬从1968年的452 000德国马克上升到了1994年的613 000德国马克, 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36%。可见, 英国企业的高管薪酬增长更快。统计数据表明, 尽管两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截然不同, 但是两国在薪酬的变化趋势上表现出了较高的相似性。如Kaplan (1994) 所言, 在对不同国家的薪酬状况进行比较时不能仅看薪酬水平, 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观察薪酬与业绩之间的关系。Conyon所估计的英国企业的薪酬对业绩的弹性为0.67, 这一结果与其他关于英国薪酬问题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 而其所估计的德国企业的薪酬对业绩的弹性为0.071。虽然两国的薪酬对业绩的弹性在数值上有明显差异, 但是仍然可以看出两国企业的薪酬与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三、不同治理模式下薪酬政策之间存在相似性的解释

那么, 不同治理模式下所开展的研究为什么会得出相似的结果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 Kaplan (1994) 从两个维度进行了分析。

第一, 当企业不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无法生存的时候, 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就不是十分重要。特别是当产品市场是竞争性的、政府补贴较少以及经济租金较少的时候。在这种环境下, 管理者将面临两种选择: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者破产。

第二, 在行业处于高速增长时期, 企业对资本的迫切要求使得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变得不是那么重要了, 因为此时企业很难获得追求过快增长所需要的融资。换句话说, 如果企业的治理结构允许管理者浪费资源, 企业将很难获得融资。竞争性产品市场和竞争性资本市场控制着行业的发展趋势, 这样不同治理模式下产生相同的结果就不足为奇了。相反, 在非成熟行业或非竞争性行业中, 当企业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时, 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四、启示

第一, 不应该简单地根据薪酬水平的高低来判断薪酬政策是否合理。与日本企业类似, 我国企业的高管薪酬与美国同行业相比差距也十分大。因此, 有些研究者就认为薪酬水平过低是我国企业薪酬制度中存在的一个明显缺陷。由前述分析可知, 这种论断是经不起推敲的。

第二, 从研究内容上来看, 不同治理模式下的高管薪酬设计的相似性促使我们思考:“在我国的治理模式中, 国有股的比重或者说最终控制权的经济属性, 对企业薪酬政策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是国内许多研究者比较关注的问题。通过高管薪酬制度的国际比较可以看出, 薪酬机制应该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最基本和必备的机制, 不同的治理环境并没有造成薪酬政策的显著差异。因此, 我们在寻找上述问题的现实证据时一定要对结果的稳健性保持一定的警惕。

第三, 既然我们将这种薪酬政策在不同治理模式下的相似性归结为市场的竞争性, 那么, 在完善我国企业高管薪酬制度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必须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体制。竞争性的市场体制是促使薪酬机制充分发挥激励效应的最基本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春琦, 黄群慧.现代企业高层经理的选择与激励问题.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2;3

[2].崔宏.国外经理激励报酬实务进展及经验借鉴.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6;1

住房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 第4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储蓄

住房保障既是世界各国发展过程中都要面对的一项民生问题,又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20世纪之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住房矛盾的突出,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制定了各有特色的住房政策。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后也逐步实现了住房建设商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消费市场化、住房服务社会化。比较各国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于实物分房向住房货币化的过程之中,是当前国内最为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前,国内住房分配以福利实物分房为主。为完成住房改革,上海于1991年借鉴新加坡的住房保障经验,在国内首创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增加居民住房储蓄,之后该制度在全国迅速铺开。随着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和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式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住房公积金在保障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住房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使居民养成了较好的住房储蓄习惯,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各国住房保障制度比较

1.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制度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始建于1955年,制度建立之初并非完全针对住房保障,而是为解决失去工作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计划,由政府机构负责。后期,新加坡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使其社会公用由养老保险逐步扩大到住房、医疗等领域,特别对居民购房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与其住宅建设政策相互配套的。新加坡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鼓励居民自主购房。其中,对于高收入居民,实行完全的住宅商品化;对中低收入居民,则实行住宅准商品化,由政府投资建造社会住宅并按优惠条件出售。但无论个人购房还是国家建房,其资金主要来源都是公积金,居民购房款项(包括购房首付和银行贷款)都可用自己的公积金储蓄偿还。与我国公积金制度相比,新加坡有两方面特点:一是管理更为统一,更有利于资金集中调配与使用。二是杠杆作用更大,首付款和购房贷款均可使用公积金。

2.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体系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并以稳定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向银行申请的以购房为目的贷款,贷款后贷款人须分期向银行偿还本息,若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则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住房抵押贷款是美国最为核心的住房金融工具。二战后,美国国内住房需求旺盛,政府也大力推行居者有其屋政策,使住宅抵押信贷规模迅速扩大。由于美国幅员辽阔,住房建造提供方式多种多样,住房抵押贷款多样化的信贷模式,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的住房需求。同时,依托于住房抵押贷款的快速发展,美国住房抵押二级市场蓬勃兴起。住房抵押二级市场是指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化市场和非证券市场两部分,其中,证券化市场是美国住房抵押二级市场主要形式。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最早产生于60年代的美国。其基本结构是,把若干笔符合一定条件的住房抵押贷款集中起来,形成一个组合,利用住房抵押贷款组合的本息现金流发行证券,期间可由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对该证券进行担保增信,以促进MBS二级市场的流通。因此,美国的MBS实际上是一种具有较强住房保障色彩的证券化商品。相比于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实行完全的市场化商业运作,能够快速满足不同的住房消费需求,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二是具备完整的一、二级市场体系,特别是二级市场体量大、参与者多、专业性强,有利于扩大资金来源并分散风险。

3.德国住房储蓄银行管理模式

德国的主流住房金融保障模式是住房储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是一种为特定储户提供购建房服务的“互助式契约储蓄系统”,实行“先存后贷、利率固定,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的管理模式。客户首先要与银行签订合同,成为住房储蓄者,并按合同进行存款,存足最低金额和期限后,才可申请进行贷款。无论存贷业务,该项服务的资金运作只针对特定住房储户,储户的资金不会被用于其他投资行为。实际上,参与住房储蓄的居民,既是当前贷款资金的提供者,也是未来贷款的受益者。该模式有利于帮助居民降低贷款成本,改善居住条件,也有助于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我国从2004年开始引入该住房保障模式,成立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但从近年发展情况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价快速上涨,使得住房储蓄资金成本低的比较优势大打折扣;二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迅速,覆盖了主流住房消费群体,对其他住房金融工具形成了一定的挤占效用。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 第5篇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也为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和思考.主要论述了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环境因素对各国会计模式的影响,阐明了由于各国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各国都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合自己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自己适合的会计实务.

作 者:周剑峰 ZHOU Jian-feng 作者单位: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江苏,常州,213164刊 名: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ZHOU VOCATIONAL COLLE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年,卷(期):5(1)分类号:F233关键词:会计信息 披露 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第6篇

自1994年初以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矿业税费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该行政法规与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得以体现。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我国仅对铁矿石、石油等部分矿产的超额利润(级差收益)征收资源税。税制改革后改为对矿山企业全面征收资源税。除对上述矿业部门适用的专门税费以外,1994年税制改革中调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也适用于矿山企业。

笔者根据对我国和国外部分矿业大国的矿业税费的调研和比较分析结果,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目前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比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显著增加,比国外矿山企业税费负担重得多;第二,造成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主要因素是增值税和资源税。

一、国外矿业税费的基本情况

据对国外特别是矿业大国矿业税费制度的调查研究分析,矿业经济活动适用的税费制度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包括矿业在内的所有工业企业都适用的普通税制,如所得税;另一部分是矿业特有的税费制度,如权利金。矿山企业适用的普通税制也针对矿业的特点作了特别规定。各国矿业专门税费制度是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并随着矿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1、国外与矿业有关的专门税费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与矿业有关的专门税费,概括起来主要有: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矿业权租金等,其中权利金是各国普遍征收的和主要的费种。

(1)权利金

权利金就是矿业权人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费用。开采矿产资源,不管其是否赢利,均须向矿产资源所有者(通常是国家)缴纳权利金。权利金制度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产资源开采人即采矿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权利金制度。不过,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矿业投资环境的变化,一些国家为鼓励和吸引矿业投资,促进矿业的发展,而降低了权利金的费率,有的国家如智利、阿根廷还决定暂时不征权利金。

从各国已实行的权利金制度分析,各国权利金制度在其宗旨、目的、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等方面都基本一致,在征收原则和方式上有一定区别,并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近年来,有些国家对其矿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灵活性又大大加强。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方式来征收权利金。从价权利金是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矿产的价值(价格)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从量权利金则是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矿产数量来征收的。还有一些国家按照矿山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

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水平、矿业发展状况、矿产资源丰度和矿种的不同及国际矿产品市场价格状况和其他国家权利金费率水平,制定了一套不同矿种的矿产权利金费率标准。权利金费率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矿业的发展变化进行不断调整。通过对几十个国家现行的矿产资源权利金费率标准的分析,可以看出:不仅各国权利金费率标准相距甚远,就是同一国家内不同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也有很大差别,但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都保持在2%-8%之间。如美国对联邦土地上可租让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为: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12.5%,地热10-15%,其他矿产多为5%。西澳大利亚多数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为5%。南澳大利亚权利金费率为2.5%。泰国为5%,巴布亚新几内亚对所有矿产采用统一的权利金费率即1.25%。

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矿业立法和矿业政策开始进入大调整时期。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至少有102个国家(其中包括75个发展中国家,17个经济转轨国家,10个发达国家)调整了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次调整的主旨是要改善矿业的投资环境和促进矿业发展。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种种措施,努力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其中包括加强矿业立法和外商投资立法及调整矿业税费制度。调整矿业税费制度的重点之一是对权利金制度的调整。例如:菲律宾权利金费率从5%下调到2%,泰国对黄金征收的权利金费从10%调到2.5%,等等。各国权利金调整的趋势是降低费率,征收方式灵活多样,有的还与利润或投资收益率挂钩。

各国权利金一般由各国矿业法(或矿产资源法)而不由税法规定。而且权利金一般不由国家财税部门,而是由代表所有权人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这是因为权利金的计征方式和原则有其特殊性,财税部门往往对矿业的特点和特殊规律性缺乏了解。对所征收的权利金的使用,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除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分给矿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还有较大的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

(2)资源超额利润税

资源超额利润税就是对矿山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干预,调节因不同矿山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促使采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资源超额利润税并不是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制中的常见税种。自1975年澳大利亚首次提出该税种以来,对其争论一直未停止过。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在推行资源超额利润税。

根据对各国矿业税费制度的调查研究结果,我们仅发现四个国家有类似我国资源税性质的税收,但其征收方法与我国资源税差异很大。

1)巴布亚新几内亚征收附加利润税(additional profit tax):如果现金流量的收益率超过20%或超过美国优惠利率加上12%(由纳费人选择其中之一),在矿业公司回收其初始投资后就要征收35%的附加利润税。

2)巴西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

3)加拿大新布伦瑞克省在公司所得税和权利金之外,对纯利润超过100,000加元的超额利润征收16%的采矿税,对纯利润在100,000加元以下的利润不征采矿税。

4)加纳规定,对投资收益率超过35%的净现金流量(利润)开征超额利润税,税率为45%。

据国外矿业经济专家介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矿山企业都不征收类似于我国资源税性质的超额利润税,原因主要有两条:

第一,经济活动有一个重要规律,即:高风险投资要求有高报酬。矿业投资风险非常高,因此矿业投资者要求得到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投资回收率。

第二,因矿山企业的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收益差别可以通过征收所得税加以调整。矿山企业利润越高,它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也就越多。

(3)矿业权有偿使用费

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它体现的是国家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矿业权有偿出让与矿业权有偿转让是性质和法律关系主体都不同的两种矿业经济关系。矿业权有偿转让是指矿业权转让人向矿业权受让人索取其矿业投资的报偿。它体现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根据不同国家矿业投资体制的特点,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可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国家未进行勘查投资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按、面积向国家缴纳探矿权租金或采矿权租金。这是国外管理矿业权普遍采用的做法。目前,澳大利亚各州(包括西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新南威尔士、北部准州)、美国、智利、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国均向矿业权人征收矿业权租金(又称作固定租金)。联合国开发技术合作部在起草《某国矿产开发法》参考样本时也设计了矿业权租金。

矿业权租金的费率由各国矿业法或矿产资源法,或其细则规定: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

勘探许可证:

27澳元/年平方公里;

矿产开发执照: 2500澳元/年平方公里;

采矿租赁:

3100澳元/年平方公里

西澳大利亚州

勘探许可证:

306澳元/年平方公里;

采矿租赁:

930澳元/年平方公里;

(注: 1澳元约合6—7元人民币)

智利

探矿权:

75美元/年平方公里

采矿权:

375美元/年平方公里

印度尼西亚

生产经营阶段:

第1年:

150美元/年平方公里;

第2-30年: 300美元/年平方公里

印度

100-500美元/年平方公里(逐年递增)

2)对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条件除按、面积向国家缴纳矿业权租金外,还要对国家投入的勘查投资予以报偿。后者属于勘查投资回报性质,它可以被看作是矿业权有偿出让的一种形式,也可以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矿业权有偿转让,只不过矿业权转让人是国家而已。

2、国外矿业活动适用的普通税收

(1)公司所得税

所得税(利润税)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征收的最主要的税收形式,一般按应税所得(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成本、权利金、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法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所得税税率)计征。

在某个特定的国家,矿业与其他行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但对矿山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确定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如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矿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加倍摊销,允许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资源耗竭补贴(Depletion allowance)等。不同国家所得税的税基(即应税所得)的确定方法不同。

不同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各不相同。如澳大利亚为36%(1991年以前为39%),智利为17%,加纳为45%,马来西亚为30%,免税期为5年,泰国为35%,印度尼西亚为:利润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税率为15%;利润为500—3000万美元的,税率为25%;利润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税率为30%。我国为33%。

(2)增值税

世界上只有部分国家征收增值税或类似增值税性质的税收(如销售税),如阿根廷、智利、巴西、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匈牙利等,其中阿根廷对矿产品征收18%的增值税(但不征收权利金,所得税税率为30%),印度尼西亚对出口矿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对内销矿产品征收10%的增值税,其他国家对矿产品都不征收增值税。

二、我国矿业税费制度与国外情况的对比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矿山企业税费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外的销售税金以及其它税费。其中增值税和资源税在税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是矿山企业税费的大头。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权利金

1994年2月27日 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建立。《规定》在立法的宗旨、目的、调整对象、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机关及其内涵等方面,与国外的权利金大体一致或接近。矿产资源补偿费所调整的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采矿权人开采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

我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征收的矿区使用费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同一性质。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后不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外的权利金相比,一是名称不同,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普遍过低,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我国石油、天然气、黄金等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更低,如:石油和天然气,美国费率为12.5%,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为10%,我国仅为1%。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法是国际上较普遍采用的,是在从价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国特色。

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接进入中央金库。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此外有一部分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补充工作经费。

自1994年4月国务院第150号令发布实施以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运行基本正常。从1994年4月1日 到1996年底,全国征收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共计达20多亿元。

从征收管理工作实践看来,这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矿产资源无偿开采、不同经济成份采矿权人吃国家“大锅饭”的历史,从经济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

(2)增强了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后,不同经济成份的采矿权人明确了“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的,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矿业秩序的好转。两年多来,多数国有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得以减、免;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也普遍依法纳费;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认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合理合法的。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把矿产资源补偿费费额与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系数挂起钩来,也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与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从而为采矿权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了一个经济激励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资源税与资源超额利润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矿山企业开征资源税。其主要目的在于调 节矿山企业因地质条件等自然丰度的差异而产生的级差收益,以保证企业之间平等竞争。

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只对铁、石油、天然气等部分矿产征收资源税,计征方法是对超过一定利润额以上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百分比税率)计算。即:

销售(收入)利润率<12%时,资源税税率为0%;

销售(收入)利润率>12-20%部分,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

销售(收入)利润率>20-25%部分,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

销售(收入)利润率>25%部分,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

由此可见,1994年以前征收的资源税用于调节级差收益的超额利润税性质是十分明显的,与国外征收的超额利润税是相当的。

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资源税征收对自然丰度不同的矿山企业适用差别税率,采用从量法征收。但资源税对所有矿山企业普遍征收而不管其是否赢利。我国的资源税就其性质而言,勉强可以与国外的超额利润税相对比,但又与超额利润税有很大的不同:

(1)国外超额利润税是对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征税,这种超额利润来源于矿床内在的质量或品位,且必须扣除掉为吸引矿业新项目的投资所必需的最低收益之后的利润。而我国的资源税是对矿业企业销售矿产品数量征税。

(2)我国资源税的税率过高,尤其对冶金矿山的资源税税率太高,使矿山企业无法承受。

(3)国外资源税为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纳入中央政府财政。我国资源税名义上是共享税,实际上是地方税。因为陆上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全部归地方,如何使用完全由地方决定,仅海洋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归中央。而海洋矿产资源数量很少,其开采规模很小,因此资源税税源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资源税不是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征收依据的。此外,应当指出的是,目前征收这种税的国家并不多,即使征收也不采取这种方法。

(三)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制度基本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制度一致,但在对矿山企业的应税所得的确定上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相差很大。如国外普遍允许矿山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资源耗竭补贴,允许勘查费用在税前摊销等。我国目前对这些问题尚在研究,实践上对矿山企业与对其他工业企业无差别。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所得税税率为33%,其中30%为归中央,3%归地方。

由于我国目前国有矿山企业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所得税税源很少。

(四)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最主要的税种,这与国外普遍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情况相反。除极少数国家对矿产品征收增值税外,一般不对矿产品征收增值税。

1994年以来,经过几次政策性调整,目前对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仍为17%,固体矿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3%,暂对黄金免征增值税。

(五)矿业权有偿使用费

根据198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这是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矿业权管理的成功经验而建立的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将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投资,有利于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由矿业权使用费(相当于国外的矿业权租金)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两部分构成;对不是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只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

三、当前我国矿山企业的税费负担状况

对国内外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矿业税费负担与国外相比是较重的,造成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较重的主要因素是增值税,它在矿业税费总额中的比例为6652%;其次是资源税,所占比例为1144%;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矿山企业税费总额中的比例很小,仅为580%。

我国各矿业行业与国外矿山企业税费负担率比较如下:

中国:

石油、天然气:

14%

煤炭:

12%

独立铁矿山:

21%

黄金矿山:

6.5%

有色金属矿山

8.5%

化学矿山:

6.3%

铀矿:

1—6%

全国平均:

12.7%

加拿大:

魁北克

6.5%

安大略

10.5%

英属哥伦比亚

9%

美国:

亚利桑那

6.5%

澳大利亚

10.5%

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比较 第7篇

对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的调查主要是一国有矿山企业为基础的,而我国国有矿山企业目前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几乎没有所得税税源。如果我国国有矿山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全国矿山企业的平均税费负担率将超过24%。据对两个拟由中外合资开发的矿山投资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析,按国际先进矿业技术经济水平,这两个矿产项目的矿业税费负担率为28%和29%。另据对部分盈利的地方国有矿山企业的调查,其矿业税费负担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达40%以上。

自1994年初以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矿业税费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该行政法规与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得以体现。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我国仅对铁矿石、石油等部分矿产的超额利润(级差收益)征收资源税。税制改革后改为对矿山企业全面征收资源税。除对上述矿业部门适用的专门税费以外,1994年税制改革中调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也适用于矿山企业。

笔者根据对我国和国外部分矿业大国的矿业税费的调研和比较分析结果,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目前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比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显著增加,比国外矿山企业税费负担重得多;第二,造成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的主要因素是增值税和资源税。

一、国外矿业税费的基本情况

据对国外特别是矿业大国矿业税费制度的调查研究分析,矿业经济活动适用的税费制度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包括矿业在内的所有工业企业都适用的普通税制,如所得税;另一部分是矿业特有的税费制度,如权利金。矿山企业适用的普通税制也针对矿业的特点作了特别规定。各国矿业专门税费制度是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并随着矿业的发展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1、国外与矿业有关的专门税费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与矿业有关的专门税费,概括起来主要有: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矿业权租金等,其中权利金是各国普遍征收的和主要的费种。

(1)权利金

权利金就是矿业权人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费用。开采矿产资源,不管其是否赢利,均须向矿产资源所有者(通常是国家)缴纳权利金。权利金制度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产资源开采人即采矿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权利金制度。不过,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矿业投资环境的变化,一些国家为鼓励和吸引矿业投资,促进矿业的发展,而降低了权利金的费率,有的国家如智利、阿根廷还决定暂时不征权利金。

从各国已实行的权利金制度分析,各国权利金制度在其宗旨、目的、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等方面都基本一致,在征收原则和方式上有一定区别,并有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近年来,有些国家对其矿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灵活性又大大加强。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方式来征收权利金。从价权利金是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矿产的价值(价格)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从量权利金则是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矿产数量来征收的。还有一些国家按照矿山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

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水平、矿业发展状况、矿产资源丰度和矿种的不同及国际矿产品市场价格状况和其他国家权利金费率水平,制定了一套不同矿种的矿产权利金费率标准。权利金费率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矿业的发展变化进行不断调整。通过对几十个国家现行的矿产资源权利金费率标准的分析,可以看出:不仅各国权利金费率标准相距甚远,就是同一国家内不同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也有很大差别,但多数国家、多数矿产资源的权利金费率都保持在2%-8%之间。如美国对联邦土地上可租让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为: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12.5%,地热10-15%,其他矿产多为5%。西澳大利亚多数矿产的权利金费率为5%。南澳大利亚权利金费率为2.5%。泰国为5%,巴布亚新几内亚对所有矿产采用统一的权利金费率即1.25%。

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范围内矿业立法和矿业政策开始进入大调整时期。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至少有102个国家(其中包括75个发展中国家,17个经济转轨国家,10个发达国家)调整了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次调整的主旨是要改善矿业的投资环境和促进矿业发展。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种种措施,努力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其中包括加强矿业立法和外商投资立法及调整矿业税费制度。调整矿业税费制度的重点之一是对权利金制度的调整。例如:菲律宾权利金费率从5%下调到2%,泰国对黄金征收的权利金费从10%调到2.5%,等等。各国权利金调整的趋势是降低费率,征收方式灵活多样,有的还与利润或投资收益率挂钩。

各国权利金一般由各国矿业法(或矿产资源法)而不由税法规定。而且权利金一般不由国家财税部门,而是由代表所有权人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这是因为权利金的计征方式和原则有其特殊性,财税部门往往对矿业的特点和特殊规律性缺乏了解。对所征收的权利金的使用,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除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分给矿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还有较大的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

(2)资源超额利润税

资源超额利润税就是对矿山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干预,调节因不同矿山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促使采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资源超额利润税并不是国外特别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制中的常见税种。自1975年澳大利亚首次提出该税种以来,对其争论一直未停止过。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在推行资源超额利润税。

根据对各国矿业税费制度的调查研究结果,我们仅发现四个国家有类似我国资源税性质的税收,但其征收方法与我国资源税差异很大。

1)巴布亚新几内亚征收附加利润税(additional profit tax):如果现金流量的收益率超过20%或超过美国优惠利率加上12%(由纳费人选择其中之一),在矿业公司回收其初始投资后就要征收35%的附加利润税。

2)巴西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

3)加拿大新布伦瑞克省在公司所得税和权利金之外,对纯利润超过100,000加元的超额利润征收16%的采矿税,对纯利润在100,000加元以下的利润不征采矿税。

4)加纳规定,对投资收益率超过35%的净现金流量(利润)开征超额利润税,税率为45%。

据国外矿业经济专家介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矿山企业都不征收类似于我国资源税性质的超额利润税,原因主要有两条:

第一,经济活动有一个重要规律,即:高风险投资要求有高报酬。矿业投资风险非常高,因此矿业投资者要求得到比其他行业更高的投资回收率。

第二,因矿山企业的资源条件差异而产生的收益差别可以通过征收所得税加以调整。矿山企业利润越高,它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也就越多。

(3)矿业权有偿使用费

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它体现的是国家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矿业权有偿出让与矿业权有偿转让是性质和法律关系主体都不同的两种矿业经济关系。矿业权有偿转让是指矿业权转让人向矿业权受让人索取其矿业投资的报偿。它体现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根据不同国家矿业投资体制的特点,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可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国家未进行勘查投资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按、面积向国家缴纳探矿权租金或采矿权租金。这是国外管理矿业权普遍采用的做法。目前,澳大利亚各州(包括西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昆士兰、新南威尔士、北部准州)、美国、智利、印度尼西亚、印度等国均向矿业权人征收矿业权租金(又称作固定租金)。联合国开发技术合作部在起草《某国矿产开发法》参考样本时也设计了矿业权租金。

2)对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条件除按、面积向国家缴纳矿业权租金外,还要对国家投入的勘查投资予以报偿。后者属于勘查投资回报性质,它可以被看作是矿业权有偿出让的一种形式,也可以看作一种特殊形式的矿业权有偿转让,只不过矿业权转让人是国家而已。

2、国外矿业活动适用的普通税收

(1)公司所得税

所得税(利润税)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征收的最主要的税收形式,一般按应税所得(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成本、权利金、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法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所得税税率)计征。

在某个特定的国家,矿业与其他行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但对矿山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确定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如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矿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加倍摊销,允许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资源耗竭补贴(Depletion allowance)等。不同国家所得税的税基(即应税所得)的确定方法不同。

不同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各不相同。如澳大利亚为36%(1991年以前为39%),智利为17%,加纳为45%,马来西亚为30%,免税期为5年,泰国为35%,印度尼西亚为:利润在500万美元以下的,税率为15%;利润为500—3000万美元的,税率为25%;利润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税率为30%。我国为33%。

(2)增值税

世界上只有部分国家征收增值税或类似增值税性质的税收(如销售税),如阿根廷、智利、巴西、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匈牙利等,其中阿根廷对矿产品征收18%的增值税(但不征收权利金,所得税税率为30%),印度尼西亚对出口矿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对内销矿产品征收10%的增值税,其他国家对矿产品都不征收增值税。

二、我国矿业税费制度与国外情况的对比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矿山企业税费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外的销售税金以及其它税费。其中增值税和资源税在税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是矿山企业税费的大头。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权利金

1994年2月27日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建立。《规定》在立法的宗旨、目的、调整对象、范围、征收方式、征收机关及其内涵等方面,与国外的权利金大体一致或接近。矿产资源补偿费所调整的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采矿权人开采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

我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征收的矿区使用费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同一性质。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后不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我国实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外的权利金相比,一是名称不同,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普遍过低,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我国石油、天然气、黄金等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更低,如:石油和天然气,美国费率为12.5%,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为10%,我国仅为1%。

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法是国际上较普遍采用的,是在从价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国特色。

我国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接进入中央金库。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此外有一部分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管理补充工作经费。

自1994年4月国务院第150号令发布实施以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运行基本正常。从1994年4月1日到1996年底,全国征收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共计达20多亿元。

从征收管理工作实践看来,这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矿产资源无偿开采、不同经济成份采矿权人吃国家“大锅饭”的历史,从经济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

(2)增强了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观念。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后,不同经济成份的采矿权人明确了“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的,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矿业秩序的好转。两年多来,多数国有矿山企业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得以减、免;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也普遍依法纳费;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认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合理合法的。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把矿产资源补偿费费额与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系数挂起钩来,也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与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结合起来,从而为采矿权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了一个经济激励机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资源税与资源超额利润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对矿山企业开征资源税。其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矿山企业因地质条件等自然丰度的差异而产生的级差收益,以保证企业之间平等竞争。

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只对铁、石油、天然气等部分矿产征收资源税,计征方法是对超过一定利润额以上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百分比税率)计算。即:

销售(收入)利润率<12%时,资源税税率为0%;

销售(收入)利润率>12-20%部分,每增加1%,税率增加0.5%,累进计算;

销售(收入)利润率>20-25%部分,每增加1%,税率增加0.6%,累进计算;

销售(收入)利润率>25%部分,每增加1%,税率增加0.7%,累进计算。

由此可见,1994年以前征收的资源税用于调节级差收益的超额利润税性质是十分明显的,与国外征收的超额利润税是相当的。

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资源税征收对自然丰度不同的矿山企业适用差别税率,采用从量法征收。但资源税对所有矿山企业普遍征收而不管其是否赢利。我国的资源税就其性质而言,勉强可以与国外的超额利润税相对比,但又与超额利润税有很大的不同:

(1)国外超额利润税是对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中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征税,这种超额利润来源于矿床内在的质量或品位,且必须扣除掉为吸引矿业新项目的投资所必需的最低收益之后的利润。而我国的资源税是对矿业企业销售矿产品数量征税。

(2)我国资源税的税率过高,尤其对冶金矿山的资源税税率太高,使矿山企业无法承受。

(3)国外资源税为中央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纳入中央政府财政。我国资源税名义上是共享税,实际上是地方税。因为陆上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全部归地方,如何使用完全由地方决定,仅海洋矿产资源的资源税归中央。而海洋矿产资源数量很少,其开采规模很小,因此资源税税源极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资源税不是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征收依据的。此外,应当指出的是,目前征收这种税的国家并不多,即使征收也不采取这种方法。

(三)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制度基本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制度一致,但在对矿山企业的应税所得的确定上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相差很大。如国外普遍允许矿山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资源耗竭补贴,允许勘查费用在税前摊销等。我国目前对这些问题尚在研究,实践上对矿山企业与对其他工业企业无差别。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所得税税率为33%,其中30%为归中央,3%归地方。

由于我国目前国有矿山企业大多数处于亏损状态,所得税税源很少。

(四)增值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最主要的税种,这与国外普遍以所得税为主要税种的情况相反。除极少数国家对矿产品征收增值税外,一般不对矿产品征收增值税。

1994年以来,经过几次政策性调整,目前对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仍为17%,固体矿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3%,暂对黄金免征增值税。

(五)矿业权有偿使用费

根据198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我国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这是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矿业权管理的成功经验而建立的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将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投资,有利于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费用由矿业权使用费(相当于国外的矿业权租金)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两部分构成;对不是由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只需缴纳矿业权使用费。

三、当前我国矿山企业的税费负担状况

对国内外矿山企业税费负担情况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矿业税费负担与国外相比是较重的,造成我国矿山企业税费负担较重的主要因素是增值税,它在矿业税费总额中的比例为66 52%;其次是资源税,所占比例为11 44%;矿产资源补偿费在矿山企业税费总额中的比例很小,仅为5 80%。

存款保险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 第8篇

一、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性

(一) 美国。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基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美国存款保险公司为其会员银行的存款散户们承担一定数额的保险。2008年金融风暴前, 担保金额为10万美元, 金融风暴之后, 担保的金额则变为每一个账户25万美金。

(二) 日本。

日本比美国多出了在利息方面的规定。一旦银行出现倒闭的情况, 银行需要偿还储户的不但是存款, 还包括利息。偿还金额最高为一千万日元, 超过一千万日元的部分, 按照银行不同的财务状况另行结算支付。

(三)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 存款保险制度被称为“付款箱”制度。获得全额赔付的条件是储蓄资产在25万澳币以下。另一方面, 澳大利亚的“财政赤字”问题一向受到关注, 政府对其的解决方案是向银行征收税率维持在0.05~0.1%区间之内的存款保险税。

(四) 英国。

英国的存款保护计划简称“DPS”。它的资金来自银行, 可以分为“最小资金量”和“其他资金量”。当小银行倒闭时, 用“最小资金量”。当大银行倒闭时, 通过从银行征收特别费用来获取资金。

(五) 加拿大。

加拿大的存款保险制度称为“CDIC”。“CDIC”的特点就是可以将风险最小化。这个特点可以降低风险, 减少损失, 节约资金, 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

二、构建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

基于对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殊性的了解, 以及在不同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对比, 再联系央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的基本国情, 构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我们可以试着从以下几个角度, 尝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 建立制度的目标定位。

我们的目标是创造一个有利于大银行与小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应该通过我们的努力建立市场化风险管理机制, 减轻财政负担。

(二) 管理部门的设定。

在管理部门设定这方面,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直管存款保险机构。同时, 在各地区设分支机构, 垂直管理, 负责一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业务和一些审查工作。在一年中, 要固定地对清偿能力和信贷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 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根据我国的国情, 建议覆盖范围适中。比如可覆盖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等。

(四) 保险对象。

覆盖外币存款, 减轻货币调控压力, 推动“藏汇于民”的政策。具体说, 即把本国和外国货币存款同时作为保险对象, 但是排出同业存款。

(五) 存款保险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联系我国经济发展状况, 在资金方面可以接受财政部拨款, 也可以接受某些金融机构认购出资组建, 接着再由保费来充实资金来源。

(六) 保险限额。

在保险限额上, 可以了解到我国的国情还属于中等偏低收入的国家。建议保险限额设计如下:

设X为本金, i为利息, n为存款年数, y为偿付限额。

很显然, 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如果一个存款人在一家银行的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 则银行将进行全额赔付;如果超过50万元, 则50万元以内全额赔付, 超过50万元的部分则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七) 保险费率。

因为存款准备金率具有风险缓冲作用, 所以应该考虑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建议采用0.02%~0.1%的差别费率水平, 其中可将商业银行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区间。

与任何制度一样, 存款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设计不当或配套措施不完善, 都会使风险增加。当然, 伴随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还应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 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

摘要:本文借鉴国际上相对成熟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 从存款保险制度的类型、组织形式、保险方式、参保对象、参保标的范围和保险限额等方面进行对比与梳理, 将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比较, 对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提出意见, 对构建中国特色存款保险制度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中国特色,存款保险,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参考文献

[1]曹晓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10.

[2]张妍.中国金融改革背景下的存款保险制度构建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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