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2024-06-22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精选6篇)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第1篇

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根据《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主体的条件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设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户籍在本市的自然人。

2.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为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申请商标的条件

1.申请认定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两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商标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同行业排名列全国前六位或省内前三位或市内第一位的,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商标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属于市政府明文规定重点推进的行业(包括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商标核准注册期满一年的即可申请。

商标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属于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商标核准注册满一年的即可申请;

受让的注册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因企业改制转让的除外。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或服务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相一致,并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与被许可企业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供申报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方可申报。

三、商标所指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或省内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较高,近两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3.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认定前近两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一般按大的行业前五名、小的行业前三名的原则掌握(排序时剔除同行业中的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商标所指商品(含服务)的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营业额)具体标准:

1.大宗产品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在5000万元以上; 2.传统品牌产品、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连续两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服务业连续两年营业额在1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业营业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

3.农产品连续两年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商标所指商品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市、地市场。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要求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商标的美誉度

1.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七、商标的知名度

主要销售商品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申请认定前两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与产出之比、广告的覆盖面、宣传的频率等在市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申请人注重企业形象宣传,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商标具有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或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八、企业的商标管理

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规范使用商标。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的,能够提供证明该商标被假冒侵权的相关材料,以及曾被有关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记录。

九、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人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不予认定。1.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的认知度、信誉度不高的; 2.利润为负值的,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3.因严重偷税、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劳资纠纷、劳动保障等原因被有关部门查处,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缺乏社会公信度的; 5.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含B级)以下的; 6.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定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7.申请认定的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8.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9.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10.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11.有影响著名商标公正评审的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十一、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第2篇

作者: 时间:20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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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 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的通知

各设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省工商局商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已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根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

一、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

(一)申请主体

1、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个体工商户,5、自然人。

申请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的商标所指商品或者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申请时是注册商标,该商标已连续合法使用3年以上,并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申请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等相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在办理结束后由法定商标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者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者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不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或有拥有省以上免检产品证明。

5、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及宣传

1、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

2、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省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产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

4、申请人应积极参加省级媒体上有关省著名商标认定宣传活动,开展企业形象和品牌宣传,增强商标在全社会的知名度。

(五)商标管理

1、申请人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使用商标规范。

3、申请人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曾被假冒侵权的,申请人应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诉求等材料。

(六)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产量或销售收入、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产量或销售收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水泥年产量100万吨以上;其它大宗产品年产值(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单纯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地方特色传统农产品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认定委员会组成办法、规则

1、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实施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著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委员实行委派制。

2、认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人选

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担任,委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省有关部门委派一名同志组成;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派。认定委会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认委会会议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审定。认定委员会委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委派。

3、认定著名商标的规则

对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各方意见之后,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

认定委员会委员依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提交认定的商标进行审查。

每次认定著名商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的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

认定委员会委员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著名商标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依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三、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

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零收费原则。

申请人应书面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申请书概况、企业发展史;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趁势等情况;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

4、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5、前三年,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查、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

6、前三,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年产量、年销售收入、利润、税金等指标的材料,并提供前三年该企业所在县级综合经济管理和税务部门盖章的相关报表。

7、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材料。

8、商品销售区域相关材料。

9、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及材料。

10、打假维权情况及材料。

11、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材料。

12、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

13、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X4cm)一式二份交企业所在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申请报告》、《申请表》各一份;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提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受理、初审和公告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之日起20内,依据《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审定的商标及申请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示期限为30天,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协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初审商标提出异议。

(三)审定和公告

1、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的结果整理为书面材料交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并于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5日内将申请认定商标的需审核的申请材料送交认定委员会委员审查。

2、召开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商标进行审查,委员们对照《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及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的情况,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获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申请商标,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著名商标时,必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

3、认定委员会会议的审定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委员会的审定情况及表决结果,依据《办法》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5、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期满后申请延续认定的,简化认定程序,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第3篇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是对英文“wellknown mark”的意译。对于驰名商标, 《巴黎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未给出明确的定义, 很多国家也对此采取比较模糊的立法。在这点上, 我国比较例外。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未对此作明确的定义。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则对此作出了明确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 早先的驰名商标的认定都由工商总局商标局来进行, 法院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一个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设计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另一个则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按照前述司法解释, 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能在法院审理相关的域名纠纷或商标纠纷案件中提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一个独立的案由, 当事人不能单独提起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二是法院不主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就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被动保护、个案认定”。这一原则符合司法权的被动性和消极性特点, 即任何纠纷非经当事人提起, 法院不得主动干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两个司法解释, 目前仅有以下三类知识产权民事或行政案件中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

1、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作为计算机域名使用的侵权案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域名注册也成了冲击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一些知名企业的字号、驰名商标等陆续被他人注册为域名, 如长虹、同仁堂、全聚德、红塔山等。特别是近年来, 随着我国驰名商标的不断增多, 围绕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域名的不正当行为不断出现。相对应的, 通过起诉对方域名侵权来认定自己商标的案例也多起来, 比如2004年12月26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 泉州虎都服饰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虎都hudu”、注册商标“TIGERCAPITAL及图”两个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前, 惠安县某服饰制衣厂申请登记英文域名“www.tigercapital.cn”及中文域名“www.虎都牌.com”, 申请网络实名“虎都牌”, 泉州虎都服饰有限公司基于此, 起诉对方商标侵权。

2、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侵权案件

2004年6月24日, 生产服装的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将生产油漆的广东某涂料公司告上法庭, 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利, 2004年12月15日, 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被告在一切商业活动中停止使用“柒”、“QIPAI”、“S E V E N”、“柒牌”的商标标识。通过此案,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SEVEN”及其“7”的图形商标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3、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侵权案件

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使“酸酸乳”家喻户晓, 一场抢注“酸酸乳”商标的大战随之爆发。蒙牛集团另辟蹊径, 通过状告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商标侵权, 以司法途径获得了“酸酸乳”的注册驰名商标。

三.司法中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只有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 才能保证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才能保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 才能保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基本上可把其分为质的标准与量的标准。

质的标准是商标驰名与否的内在限定, 是人们在观念上的一种把握, 即商标在消费者的认知上必须“驰名”, 这又可分为地域标准与相关公众标准。量的标准是各国 (地区) 具体认定个案的参照因素, 它是判定一个商标是否达到法定的驰名要件, 是在调查举证基础上对某一商标在交易上所具有的知名度的考察, 商标知名度的判定, 必须依靠一定的数量分析才能凸显。

具体而言,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 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 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则规定,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比如, 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医药领域, 而与医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医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 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 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 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 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 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 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 才有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 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 否则, 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 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 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 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 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 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 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 宣传力度不断加大, 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 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 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 (商标�的知晓, 是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 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 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 那么, 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 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 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综合考量时, 五个认定因素中, 第一个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其余四个都是证明“知晓程度”的相关因素。但是, 认定驰名商标时并不需要五个因素都同时具备, 只要其中的几个能证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就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力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 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 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第4篇

【案例索引】

案号:一审:(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52号; 二审:(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38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少芳。

李明于2007年3月7日获得第4294908号“ ”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有效期自200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2010年11月,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前述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李明授权“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茶叶商品上使用

商标。

深圳市福田区德芳茶庄系李少芳个人经营。2011年1月21日,李明在该茶庄公证购得普洱茶茶饼十饼(生、熟茶各五饼)及环保手提袋八个。茶饼外包装盒上及包裹茶饼的包装纸上均有“ ”、“

”标识,并有“侯爵号饼”、“百年老字号 云南省著名商标”及原料、地址、电话、厂名“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等字样;茶饼内均有一张印有“ ”标识、“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及标注了号码的小标签纸。环保手提袋一面印有“德芳茶庄”字样,另一面印有“ ”、“ ”标识及“云南.思茅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厂址:云南省思茅市景谷县景谷乡新街”、“电话:0879-5381888 0755-83593209”字样。李明确认,涉案十盒普洱茶及包装均系其授权的“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叶有限公司”生产,但环保手提袋系李少芳未经授权生产。李少芳当庭确认上述十盒普洱茶系其销售,并陈述上述八个环保手提袋是其委托他人制作,制作目的是为销售“李记谷庄”茶叶使用。因为茶叶生产者一般不向茶叶销售商提供环保手提袋,为顾客携带方便,茶叶销售商会自行委托他人生产部分环保手提袋。

【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少芳在环保手提袋上使用“ ”、“ ”标识是否侵犯了李明“ ”注册商标专用权。李少芳系深圳市福田区德芳茶庄的经营者,主要从事包括“ ”品牌在内的茶叶的销售经营,李少芳虽自行委托他人制作了环保手提袋,在环保手提袋上使用了“ ”、“ ”标识,该“ ”标识与李明的“ ”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标识与李明的“ ”注册商标标识相似,但李少芳在使用“ ”、“ ”标识时,同时在该标识下方注明了生产者及联系电话,指明了“李记谷庄”品牌茶叶的生产者,在环保手提袋的另一方印制了字号“德芳茶庄”,表明了李少芳系“李记谷庄”茶叶的销售者,且李少芳销售的涉案“李记谷庄”普洱茶系李明授权的合法厂家生产,客观上该产品本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所述,李少芳在环保手提袋上使用“ ”及“ ”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属合理目的的使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李明要求李少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少芳未经李明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制作了印有与李明“ ”注册商标标识相同、近似的“ ”、“ ”标识的环保手提袋。尽管其声称其制作该环保手提袋的目的是为方便顾客携带所购买茶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行为并未经作为注册商标权人的李明的明确授权或追认。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产品的质量及企业的信誉,即便该环保手提袋完全用于李明商品,也会因印制工艺及质量等的差异,发生与李明商标不完全一致,以致造成李明商标及商品形象及价值贬损的后果。因此,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为我国商标法所明文禁止。其次,商标侵权不但包括直接混淆,同时还包括间接混淆。本案中,李明所提交证据显示其“ ”注册商标获评“云南省著名商标”,这意味着李明该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李少芳委托他人制作的环保手提袋一面印有李明注册商标以及企业名称、厂址、电话等信息,另一面却印有其“德芳茶庄”字号,该行为将导致相关公众对被李明“德芳茶庄”与李明“ ”注册商标及“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发生误认,即误认为他们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或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不恰当利用了李明“ ”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产生了间接混淆的后果。综上,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李明注册商标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立即停止侵犯李明“李记谷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印有“李记谷庄及图”商标的包装袋,并销毁全部库存包装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一、撤销原判;二、李少芳立即停止侵害李明“李记谷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印有“李记谷庄及图”商标的包装袋,并销毁全部库存包装袋;三、李少芳赔偿李明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00元;四、驳回李明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一、二审观点完全悖离,显示该类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故厘清该类行为的侵权构成要件,对处理相关案件的司法经验的累积是很有益的尝试。

一、商标性使用行为与商标的“说明性”/“描述性”使用行为。

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行为必须是商标性使用行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的描述性使用行为是对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 虽然使用了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但并非用其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而是对自己商品或服务本身进行描述,或者是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用途。该类使用行为属于对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合理描述,不会带给消费者任何商品来源的区别信息。故不属于商标标识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规定,在销售商品时,为指示用途,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例如惠普商标 侵权案。激光打印机用硒鼓里面的碳粉用完之后必须更换。因为惠普原装硒鼓较贵,就有一些厂商生产价格较为低廉的硒鼓,标注自己的标识和字号进行销售,并在说明书中注明:本硒鼓适用惠普 激光打印机。只要是正常使用该商标,而不是突出使用,结合说明书的相关文字,消费者一般不会误认为该硒鼓来自惠普,而只会认为该厂商生产的硒鼓可以用于惠普打印机。这种使用方式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商标的合理使用。

前述不构成侵权的描述性使用经常被成为“对商标的合理使用”、“正当使用”。 亦即,有一种观点认为,“说明性”、“描述性”标示行为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的范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标的合理使用系商标使用行为的一种不侵权抗辩,如果将其与商标的描述性使用行为混为一谈,则会模糊二者的界限;在司法实务中对二者进行甄别和区分是更加符合商标法的立法旨趣的: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对他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例如北京高院于2004年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将“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作为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故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以下的思路更加符合逻辑:使用他人商标→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非商标性使用行为的不侵权抗辩:排除非商标意义使用的描述性使用等行为)→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商标性使用行为的不侵权抗辩:排除未导致混淆或误认的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三、本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问题:间接混淆/关联性混淆的构成要件。

实务中,对经销商标示所售商品商标的侵权认定有两个典型案例:“五粮液”商标侵权案 和“立邦漆”商标侵权案 。前者基本案情:成都某贸易公司经五粮液公司授权成为“真藏五粮液”的全国总运营商,其未经五粮液公司授权,擅自在形象店招牌上使用“五粮液”文字及图形商标;后者基本案情为:“汇通油漆商城”系在淘宝网经营的一家网店,除了销售立邦漆之外,还销售多乐士等品牌。该店铺将前述油漆品牌的图片在网站首页上滚动播出。立邦漆公司遂将该网店与淘宝网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前者构成侵权,后者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前案被告使用五粮液文字及图形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而非就销售酒类产品向相关公众的合理说明,因其并未取得五粮液酒的授权,故其构成侵权。后案被告具有相关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销售立邦漆,其使用立邦漆的商标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网店所售产品的信息,以便相关公众进行了解和知悉。

前案属于典型的关联性混淆案件。店铺招牌等标示载体在商业活动中的识别作用是首要的,被告的行为暗示和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亦即意图让相关公众误认其与五粮液商标具有紧密联系,其具有销售五粮液酒的资质和授权,故利用五粮液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的关注和商机,消费者受其不当指引进入店铺,再向其兜售真藏五粮液酒,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后案则属于商标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 第5篇

1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认定泉州市知名商标,根据《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

1、申请人必须是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住所、营业场所在本市的自然人,且系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或经商标所有人授权申请的商标被许可人(包括独占许可被许可人、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加盟店)。

2、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在申请人或其依法许可使用人的核准经营范围内。

3、因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注册人名义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明提出申请。

二、商标注册、使用期限

1、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连续使用满三年(含注册前的使用),并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

2、知名度较高的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3、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三、相关公众对商标知晓程度

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自申报时起前两年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销售收入的0.5%以上;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商标、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商标,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及有关经济指标

1、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区域应覆盖全市80%县(市、区),或遍布全省50%以上的地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2、自申报时起前两年,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发展状况良好,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老字号”产品、手工制作产品、低值产品、服务业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农产品初级加工产品商标年销售收入放宽为300万元以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或专卖店数量在12家(专柜数量在24个)以上的、或固有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年销售额可放宽为800万元。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

4、近三年内曾三次以上被侵权、假冒、仿冒、抢注的商标(须提供有关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法律文书),可不受广告投入、销售区域、经济指标等方面的数额限制。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自申报时起前两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六、商标管理、使用和自我保护

1、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项制度。

3、商标使用规范,自申报时起近二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4、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企业商标专用权曾受到侵害的,须提供有关主管机关予以保护的法律文书。

七、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自申报时起近二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非不可抗力,年销售额、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下降状态,且幅度在30%以上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产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4、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5、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6、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环境污染、劳资纠纷、食品安全、消费纠纷、企业诚信(照章纳税等)等其他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申请人负有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九、本标准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

2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报提交材料具体要求

根据《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及《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具体标准》等规定,现就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报提交材料作如下要求:

一、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其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应另行提交与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当提交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

申请人为商标被许可人的,还应当提交与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合同及商标所有人同意其申请的授权书。

二、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认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图样、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其中,图样标准墨稿必须与注册证一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规格为10cm×10cm;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和黑白稿各1份。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注册或使用证明。商标首次使用的时间等情况,应提交商品包装、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等材料加以证明。

三、销售覆盖范围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销售网点情况一览表,注明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组织形式等。必要时,应当提交所设立销售网点的营业执照、专营专卖协议书供核实。

四、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应提供年度企业年检时提交给工商机关的年检报告书及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工商机关注册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或年检专用章;其中涉税证明必须由有关税务部门出具,市场占有率情况可由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载的相关报道予以证明。

申请延续认定的,申请人只须提供前述年检报告书及财务报表复印件,无须提供涉税证明。

五、质量情况证明材料

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可提供以下材料证明:

1、有权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文书;

2、有关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商品抽检质量合格书等;

小企业、服务行业的商标,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申报人应当就有关质量管理情况作出说明。

六、商标内部管理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建立和执行商标管理制度的文书材料。

七、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仅需提供各年度最具说明力的合同、发票或图片等资料各一份。

八、认为商标所指商品或该商品所属行业为《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可适当放宽有关经济指标限制的商品、行业的,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老字号”产品的,应当提交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应证据材料,包括新闻媒体的报道、书籍的记载或历史档案等。

九、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应当提供设区市级以上荣誉证书、牌匾等资料,县(市、区)级及以下的无须提供;无法律依据、由民间机构评选或认定的荣誉资料无须提供。

十、有关主管机关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认为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等;申请人提起商标异议、争议案件的,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裁定书为准;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域名注册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必须提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出具的裁定书;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其他形式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应当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应证据材料。

十一、申报材料统一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列:申请表;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情况证明材料;销售覆盖范围材料;经济指标证明材料;质量情况证明材料;商标内部管理情况证明材料;广告宣传证明材料;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有关主管机关的法律文书;申请人认为依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纸质材料一份及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的光盘一张。

十二、以上所有材料,均应当提交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如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企业帐本等),可以提交复印件(含扫描件,下同),但必须同时提供原件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对。申请人必须在其上述复印件上标注“由XXX提供”,并由具体经办人员签名、注明提交日期。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时,必须当场与原件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应在复印件上签注“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名、注明核对日期。

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十三、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负责接收、初审本辖区内的知名商标申报材料,对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转报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提交Excel格式《泉州市知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

十四、受理工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情况证明材料、经济指标证明材料应进行重点查实。经查属实的,必须在《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初审单位意见”栏签注“经审查,该申请人提交的XX证明材料属实”意见。上述证明材料经查属伪造、变造的,将视情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第6篇

(内政办字[2005]73号 2005年3月21日)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二、商标所有权

(一)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其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五)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申请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

(六)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届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自治区内或国内同类、同品种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三)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者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或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加盖相关部门印章);自治区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意见

(一)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自治区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自治区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自治区市场。

(二)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自治区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三)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自治区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年利润一般产品必须在50万元以上,农产品必须在10万元以上,服务型企业必须在30万元以上。企业规模以注册资本为准,除纯农产品外,注册资本必须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50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

七、商标知名度

(一)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认知程序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二)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0.1%以上;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可适当降低比例。

八、商标管理

(一)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二)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三)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保护诉求等材料。

九、不予认定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二)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三)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五)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六)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九)申请人有影响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米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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